一个系统论的视角:乡村青少年法治素养的横向培育路径研究
A Systems Theory Perspective: A Study on the Horizontal Cultivation Path of Rule of Law Literacy among Rural Adolescents
DOI: 10.12677/ass.2025.14121102, PDF, HTML, XML,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徐梦佳, 徐圣钧, 周 洲, 徐中平*: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人文与法学学院,浙江 杭州
关键词: 乡村青少年法治素养系统论培育路径多元协同Rural Adolescents Rule of Law Literacy Systems Theory Cultivation Path Multi-Agent Collaboration
摘要: 乡村青少年法治素养培育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在系统论指导下构建的横向培育框架,核心在于形成政府主导、家校社协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主体联动机制。基于对H市T县3个乡镇的实证调查数据,运用结构方程模型验证了多元主体协同通过教育一体化与教学效果的中介作用对法治素养形成的复合影响机制。研究发现,当前乡村青少年普遍存在法治认知浅表化、实践能力薄弱与城乡资源分布不均等问题,其深层原因可归因于乡村法治教育资源供给不足、政策执行偏差与多元主体协同机制不畅。为此,应推动城乡法治教育资源的共享、完善顶层制度设计、深化家校社协同机制,从而形成系统合力,实现乡村青少年法治教育从碎片化向体系化的转变。
Abstract: The cultivation of rule of law literacy among rural adolescents is a crucial link in implementing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and advancing the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 in China. Guided by systems theory, the constructed horizontal cultivation framework focuses on establishing a multi-agent linkage mechanism led by the government, coordinated by families, schools, and communities, and actively participated in by social forces. Based on empirical survey data from three townships in T County, H City, a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 was employed to verify the compound influence mechanism through which multi-agent collaboration affects the formation of rule of law literacy, mediated by educational integration and teaching effectiveness. The study reveals that rural adolescents generally exhibit superficial legal cognition, weak practical abilities, and an uneven distribution of urban and rural resources. These issues can be attributed to the inadequate supply of legal education resources in rural areas, deviations in policy implementation, and inefficient multi-agent collaboration mechanisms. Therefore, it is imperative to promote the sharing of legal education resources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improve top-level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deepen the home-school-community collaboration mechanism, thereby forming a systematic synergy to achieve the transformation of rural adolescent legal education from fragmentation to systematization.
文章引用:徐梦佳, 徐圣钧, 周洲, 徐中平. 一个系统论的视角:乡村青少年法治素养的横向培育路径研究[J]. 社会科学前沿, 2025, 14(12): 370-378.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5.14121102

1. 问题的提出

学校法治教育是提升乡村青少年法治素养的关键途径。然而,当前乡村地区的法治教育存在被边缘化的倾向,难以切实满足实际的法治需求。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后备力量,乡村青少年亟需通过系统化法治教育提升法治素养。

在当前学术探讨中,大中小学法治教育实现系统化整合与有机衔接的重要性已形成共识[1]。然而实践层面仍普遍面临诸多结构性挑战,包括学段目标界定模糊、教学内容低水平重复、跨阶段协同机制缺失等问题[2] [3]。既有研究多聚焦于宏观课程体系构建,对微观区域层面各教育主体如何实现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的机制性探索尚显不足。

将视野聚焦于乡村语境下,该议题的复杂性进一步凸显。一方面,“物”的制约表现为教育资源投入不足与配置的结构性失衡[4];另一方面,“人”的制约体现为乡村青少年所处的特殊社会文化情境,例如家庭结构变迁对其心理发展与行为模式产生的深远影响[5]。现有研究在解析上述困境时,或倾向于宏观政策阐释,或局限于单一教育场域的因素分析,未能将乡村视为由多个子系统构成的有机社会生态整体进行系统性把握。

由于缺乏多元主体参与的常态化渠道,乡村法治教育体系逐渐陷入路径依赖与制度锁定状态,实践层面难以实现根本性的路径突破与体系重构。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横向培育路径”进行修正。所谓“横向培育路径”,是相对于纵向贯穿中小学多个学段、各学段之间相互递进并具备一定耦合性的教育结构而言的。它更侧重于梳理学校法治教育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横向联系,厘清同一学段中多元法治教育主体的职责与协作机制。这一思路与系统论高度契合。正如贝塔朗菲所指出的,系统论强调分析系统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与动态演化,重视要素之间以特定方式相互联结、相互作用,从而形成具备特定结构与功能的有机整体。

2. 基于系统论构建的乡村青少年法治素养横向培育框架

2.1. 主体结构:多元主体的职能与关系

基于此共识,深化乡村青少年法治素养的培育路径,首先要求上述各主体责任边界的明晰与权责关系的理顺。若以系统论视角审思,整体系统的最终效能并非源于各子系统效能的简单线性叠加,而是根本上取决于子系统间的结构关联方式与系统内部的协同互动水平。

1) 政府是主导。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主体,应充分运用法律、政策、制度等顶层设计手段,从远景规划、资源配置、评估监督等维度发力,明确整体目标导向与规则依据,同时厘清各方权责边界。

2) “家校社”是核心。家庭、学校、社会三方,负责政策落实。首先,学校作为落实的核心场所,在推进大中小学法治教育一体化的同时,连结家庭、乡村,依托“大思政课”,凝聚协同育人合力。其次,发挥家庭在法治教育中的基础作用,通过传承优良家风家训、弘扬家庭美德等方式,将法治教育有机渗透到家庭生活场景。最后,强化乡村的主动协作,开设“家门口小课堂”,营造法治氛围。

3) 社会力量是拓展。发挥社会教育的拓展功能,打造“社会大课堂”,利用各类社会资源以及社会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打破单一学校教育边界,助力青少年法治意识同步提升。

基于此,政府通过政策扶持、制度供给与监管规范等途径,推动学校、家庭、社区、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构建起利益联结、共建共享的互动格局。

2.2. 客体指向:聚焦乡村青少年的法治素养需求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农村。乡村青少年作为法治教育的重要客体,正处于观念塑造、品格形成和价值观养成的关键阶段,其身心发展规律与认知特点构成了法治教育主体开展实践的客观依据。同时,这种主客体关系是通过教育实践形成动态耦合——乡村青少年在接受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其主体意识的觉醒程度、价值判断的反馈效果、行为选择的实践结果,会反向作用于教育主体的目标设定与手段调整。

2.3. 方法选择:多维协同的方法实践

乡村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提升立足于其法治需求、成长需要等,应选择以法律为准绳、以实践为导向、以协同为特征的方法体系。其一,依据乡村青少年认知发展阶段,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法治教育的目标体系、课程标准及评价机制,确保乡村地区的法治教育有序推进。其二,立足乡村社会实际,结合地域文化,调适政策措施,实现法治教育与本土资源的深度耦合。其三,形成制度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一方面,顶层政策为地方探索提供规则框架与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基层成果反哺制度完善,将各地行之有效的培育经验上升为普遍性规范,实现供需的动态平衡(图1)。

3. 乡村青少年法治素养横向培育的阻滞因素

为系统考察当前乡村青少年法治素养教育的现实样态与结构性困境,本研究采用多阶段抽样原则,选取H市T县作为典型县域研究样本。首先,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中、低标准,从全县15个乡镇中分层抽取3个代表性乡镇;随后,在各样本乡镇内进一步选取部分中小学师生作为具体调查对象。

研究共计发放问卷315份,实际回收298份,问卷回收率为94.6%;经筛选与整理,获得有效问卷293份,有效率达98.3%。在数据处理阶段,对所获样本进行了信度与效度检验。结果显示,克朗巴赫α系数为0.911 (>0.8),表明量表具有优异的内部一致性;效度方面,KMO值为0.821,Bartlett球形检验达到显著性水平(p = 0.000),各项指标均符合因子分析的基本前提,数据质量可靠,适于进一步统计分析。

Figure 1. Logic of the horizontal cultivation path for rural adolescent rule of law education

1. 乡村青少年法治教育横向培育路径的逻辑机理

3.1. 现状特征分析

3.1.1. 认知–情感–行为三维度表现

乡村青少年对法律知识、法治观念的了解程度参差不齐。从图2可以看出,一方面,“非常不了解”和“不太了解”的学生约占28.3%,基础认知覆盖仍存在盲区,部分偏远乡村学校因师资短缺或课程边缘化,导致法治教育未能有效触达乡村青少年群体;另一方面,“非常了解”层面的存在欠缺,多数青少年对法治教育的认知停留在概念识记阶段,难以将法律知识与现实生活建立系统性联结。

Figure 2. Rural adolescents’ knowledge of legal principles and concepts

2. 乡村青少年对法律知识、法治观念的了解程度

乡村青少年对法治教育的满意度结果显示,学生对教师能力表现出最强烈的情感认同,法治教育中师生互动关系良性发展。教学内容维度的满意度也表明当前法治教育方法和内容设置基本符合学生期待。但教学实践环节的矛盾尤为尖锐,“不满意”及“非常不满意”比例高达27.6%,而“非常满意”比例仅19.5%,暴露出当前乡村法治教育可能存在强调理论灌输,而轻视实践体验(图3)。

Figure 3. Rural adolescents’ satisfaction with rule of law education

3. 乡村青少年对法治教育的满意度

在调研过程中,行为转化维度的短板则更为显著。“政治认同”与“法律意识”等认知层面指标表现较好,但“法治实践能力”明显欠缺,作为客体的乡村青少年将法律知识转化为实际行为的能力不足(图4)。

Figure 4. Analysis of adolescents’ core competencies in rule of law

4. 青少年法治核心素养分析

3.1.2. 城乡比较下的差异图谱

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存在明显差异,教材及其他资源使用率城市稍高。智能化的网络信息资源可有效突破实体教育的时空限制,降低家校社协同成本,提升法治教育的灵活性、精准度与协同效能,将法治理念深度融入教育实践。但城乡网络资源使用率相差36.7%,乡镇数字教育以及基础设施落后,阻碍了资源共享(表1)。

Table 1. A Comparison of rule of law education resource usage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1. 城乡法治教育资源使用对比

教学资源类型

乡镇使用率

城市使用率

差异(百分点)

教材

72.8%

82.8%

+10.0 (城市高)

多媒体资源

77.7%

77.4%

−0.3 (无显著差异)

网络资源

37.2%

73.9%

+36.7 (城市高)

社会资源

49.8%

33.1%

−16.7 (乡镇高)

其他资源

8.3%

13.7%

+5.4 (城市高)

3.2. 困境诊断与归因

为进一步分析当前乡村青少年法治素养教育的结构性矛盾,构建一个包含“教育一体化”“学生法治素养”“教学效果”与“多元主体协同”四个潜变量的结构方程模型(表2)。基于模型路径,提出理论假设(H1~H6),具体对应关系如表3所示。

Table 2. Standardized factor loading coefficients in the latent variable measurement model

2. 潜变量测量模型标准化因子载荷系数

潜在变量

观测变量

标准化载荷系数

教育一体化

不同学段法治知识区别认知x2

0.570***

跨学段教师参与情况x3

0.645***

跨学段学生共同活动x4

0.680***

内容重复情况x8

−0.131***

重复内容的难度梯度x9

0.610***

大中小学同上一节课情况x11

0.034***

学生法治素养

马克思主义信仰d1

0.882***

法律知识体系掌握d4

0.951***

法律意识与行为模式d5

0.970***

法律实践能力d6

0.893***

法治思维能力d7

0.972***

法治文化认同d8

0.941***

教学效果

对上阶段内容记忆程度c1

0.751***

课堂听讲情况x5

0.766***

课堂氛围评价x6

0.839***

教学内容a1

0.973***

教学方法a2

0.899***

课程设置a3

0.954***

教师能力a4

0.879***

实践环节a5

0.903***

校–家–社协同程度

校政社联合开展活动x10

0.818***

跨学段共同课程x11

0.872***

家长对法治课态度b1

0.921***

通过家庭社会学习法治知识b2

0.887***

Table 3. Path coefficients and hypothesis testing results of the structural model

3. 结构模型路径系数与假设检验结果

假设路径

标准化系数

教育一体化→法治素养

0.433***

协同程度→教育一体化

0.381***

教学效果→法治素养

0.257***

协同程度→法治素养

0.276***

教育一体化→教学效果

0.392***

协同程度→教学效果

0.295***

表3所示,核心路径系数均显著:协同程度对法治素养的直接效应为0.276***,但通过教育一体化产生的间接效应达0.165*,占总效应的37.4%;教育一体化对法治素养的总效应为0.534***,表明协同深度不足是制约系统效能的关键瓶颈。

基于结构方程模型分析结果,可将阻滞因素归纳为以下三大障碍。

3.2.1. 教育资源供给不足

城乡经济发展差异导致大量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才向城市单向流动,致使乡村法治教育资源匮乏。乡村青少年法治教育面临三重困境。其一,师资结构性短缺,专职教师配备不足,专业教师占比偏低,法律知识传授碎片化;其二,课程体系薄弱,法治教育课时占比不足且缺乏连贯性;其三,家庭教育功能弱化,大量留守儿童群体因长期缺乏父母监管,易滋生自卑、孤独等心理问题,部分青少年还养成不良行为习惯。当前,学校法治教育既难以弥补家庭监管的缺位,又面临教育资源不足的双重压力,导致部分乡村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出现滞后甚至断层现象。从系统论看,构成“马太效应型负反馈循环”。乡村青少年因家庭监管缺位与学校资源不足双重负向叠加,系统熵持续增加。

3.2.2. 政策执行存在偏差

当前政策设计存在原则性较强而操作性不足的特点,在实施层面可能产生执行标准模糊的情况。《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等指导性文件的规范效力是非强制性,导致部分实施主体在认知上存在弹性化理解空间,实施力度易根据上级重视程度呈现阶段性波动,客观上可能影响政策实施的连贯性。同时,现有政策框架对政府职能的规范尚显笼统,可能导致执行层面出现标准不统一、效能不充分等现象。在传导至执行层时,因控制参量的弱约束性,导致系统实际运行轨迹偏离预定目标轨迹,呈现目的性模糊与目标置换的异化特征。

3.2.3. 协同机制有待完善

青少年法治教育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等多元主体协同发力。目前,法治教育的多方联动效率有待提升。其一,多主体认知局限,难以突破思维与观念。在应试教育环境中,学校法治教育课时安排较少或被传统主流应试课程占用等问题屡见不鲜[6]。家长缺乏一定法律意识,常常唯成绩论,而忽视了法治教育的重要性。而部分社会力量在参与法治宣传工作时积极性不足、主动性有待提升。其二,主体之间话语权和信息不对称,难以针对性解决问题和满足需求。一方面,话语权的不均衡分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体制内主体,在法治教育目标设定、内容规划中占据主导地位,家庭的参与常被简化为“配合学校要求”,社会力量的专业性意见也易受限于行政化话语体系而被选择性吸收,造成各主体实际参与存在差距。另一方面,主体间信息掌握不同步,政策措施、教育成效、客体情况等信息传递不到位,主客体需求之间的“错位”持续累积,使得协同机制在目标共识凝聚、内容梯度衔接等关键环节难以形成合力,最终形成“学校教一套、家庭做一套、社会说一套”的割裂局面。

4. 乡村青少年法治素养横向培育路径的实践指向

4.1. 共享教育资源,补齐乡村法治教育短板

《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指出,“要加强学校标准化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校际、群体差距”。乡村振兴离不开城乡教育的融合协同发展,应促进城乡教育优势互补、相互融合,而不是办成毫无特色的“千校一面”教育[7]。城乡法治教育资源也应从独享走向共享,构建课程资源共享体系。借助数字技术整合分散的教学资源,推动城乡法治教育资源的互联互通。同时,打造“同课异构·协同共研”特色教研平台,突破传统教研的时空限制,强化县域内各学段学校的互动衔接。

4.2. 完善顶层设计,强化政策执行保障

现代社会的复杂性需通过功能分化的子系统应对,而系统的稳定性依赖于各子系统的边界清晰与专业化运作。鉴此,应通过构建制度化治理框架,明确各主体的履职边界,规范乡村学校的实践路径,完善法治机构的协同机制,并引导家庭与社会组织深度参与法治教育实践。一方面,要搭建大中小学法治教育一体化指导评估体系。通过建立动态评价反馈机制、长效保障制度和全流程督导体系等制度支撑,形成责任清晰的法治教育一体化实施格局。另一方面,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特色化实施方案,建立由地方党委教育工委牵头、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组建专项工作小组,形成党委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负责、部门联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多维协同工作格局。同时,要注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年遴选基础扎实、成效突出的学校作为试点单位,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典型引领、全域辐射”的带动效应。

4.3. 整合各方优势,联动家校社协同主体

构建“家庭–学校–社区”三方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学校知识传授能力、家庭的道德教化功能、社会实践供给优势,达成“1 + 1 + 1 > 3”的育人合力。

第一,夯实学校法治教育的核心地位。首先,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中法治教育课时要求,通过课程表固化、教学进度公示、督导检查常态化等机制,杜绝法治课程被主科挤占的现象。针对乡村学校专职法治教师短缺问题,可通过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县域教师轮岗等政策配齐专职法治教师。其次,做到上好法治课。一方面,要提升乡村教师的法治专业素养。通过讲座、培训、集体备课等方式,以“六要”和“八个相统一”为引领,引导乡村教师自觉参与法治教育一体化建设的实践[8]。同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研组的作用,搭建教师共同学习、互助教研的专业平台,构建完善的学科教研工作体系。另一方面,教学方式要向实践倾斜。法治教育的课堂应强化案例教学的核心地位,围绕相关议题,引入贴近乡村青少年生活中的真实法律案例和社会热点问题,对应结构化的学科内容,力求提供序列化的活动设计。

第二,强化家庭在法治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方面,家长要转变思维认知,打破“唯成绩论”的传统思维,认识到法治教育的重要性,了解学习正确的法律知识与法治观念,在日常生活中做到言传身教。另一方面,积极配合参与学校、乡村、社区等的法治实践课程与任务,陪伴、鼓励青少年走出课堂、走进社会,推动法治课堂从校内延伸至校外,塑造青少年完善、健康的法治观。

第三,拓展乡村、社区等社会外延场域。乡村、社区作为青少年成长的“生活共同体”,其蕴含的基层治理资源、乡土文化传统与社会实践场景,构成法治教育从理论认知向行为转化的关键场域。充分挖掘乡村当地的教育资源,激活农耕文化和乡土文明的法治教育价值,开发法治教育乡土课程,活化乡村法治教育。利用城区宪法公园、烈士陵园等各类社会资源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以实践育人打造“社会大课堂”,促进学生知行合一。

基于系统论视角,本文构建了乡村青少年法治素养的横向培育框架,对推动乡村青少年法治教育从碎片化走向体系化进行了初步分析和讨论,有一系列问题亟需深入研究。

基金项目

2024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多模态话语视域下青少年法治素养的现状分析及培育路径”(项目编号:202413290012);2024年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党纪学习教育专项研究课题“多模态话语赋能杭州青少年法治素养提升路径研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视角”(项目编号:21224113)。

NOTES

*通讯作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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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马福运, 卢晓涵. 大中小学法治教育一体化建设的问题及对策[J].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2023(7): 44-47.
[3] 郭虹, 韩宏伟. 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视域下分层式法治教育体系构建研究[J].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2024(3): 78-81.
[4] 张燕子, 高一喆. 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学前教育质量提升的价值意蕴、现实困境与行动路径[J]. 教育理论与实践, 2025, 45(5): 60-64.
[5] 张良, 张立冬. 家庭结构对农村青少年不良社会行为的影响: 监管VS理解——基于中国家庭教育追踪数据(CEPS)的实证检验[J]. 农业技术经济, 2023(1): 12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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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朱旭东. 以青春活力书写教育强国建设新篇章[J]. 人民教育, 2025(9): 1.
[8] 赵子林. 构建大中小学思政课教师一体化联动机制[J]. 思想政治课教学, 2025(3): 8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