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一) 研究背景
随着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普及应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形态已从传统物证、书证占主导的模式,迈入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共生的“数字证据时代”。从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流水到服务器日志、算法程序,电子数据已全面渗透各类刑事案件,在电信诈骗、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案件中更成为定案的核心关键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占比达68.3%,较2019年提升41.2个百分点[1]。
电子数据的技术属性,使其合法性认定呈现出有别于传统证据的特殊逻辑:一方面,其“易篡改、易灭失”的物理特质,对取证程序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标准;另一方面,数据抓取、远程勘验等技术手段的运用,致使取证行为常处于技术创新与权利侵害的边界地带。司法实践中,因取证程序违法而导致电子数据被排除的案例逐年递增,例如某诈骗案中,侦查机关未及时封存扣押手机,造成关键聊天记录被排除,最终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2]。如何在技术发展与权利保障之间达成平衡,构建科学合理的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体系,已然成为司法机关亟待破解的时代课题。
(二) 研究意义
1) 理论意义:传统刑事证据合法性理论以“程序法定”为核心,难以完全适配数字证据的技术特性1 [3]。本文通过案例比较,厘清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的特殊要素,界定技术标准与法律标准的适用边界,可丰富刑事证据理论体系,为构建数字时代证据合法性理论提供支撑。
2) 实践意义:当前法律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对电子数据合法性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如相似的爬虫取证行为在部分案件中被认定为合法,在另一些案件中则因突破技术防护措施被认定为非法[4]。本文通过归纳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提炼可普遍适用的审查要点,可为司法机关精准认定电子数据合法性提供操作指引,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2。
(三) 研究方法与思路
本文运用案例比较研究法,选取2021~2025年间公开的12起典型案例,囊括远程勘验、爬虫技术取证、区块链存证、介质扣押等核心场景,从取证主体、程序步骤、技术方法、权利保障等层面展开横向比对。依托文献研究法,系统梳理《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厘清合法性审查的规范依据[5]。研究思路遵循“理论框架–案例比较–问题剖析–路径完善”的逻辑脉络,先明确电子数据合法性的核心判断维度,再通过案例揭示实践困境,最终提出制度完善建议。
2. 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合法性的理论框架与审查维度
(一) 刑事证据合法性的核心内涵
刑事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表现形式等符合法律规定,是证据具备可采性的前提条件[1]。传统理论认为,证据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三个基本要素。数字时代下,电子数据的技术属性使合法性内涵进一步拓展,形成“三维度”结构:
1) 程序维度:取证行为必须遵循法定步骤,包括扣押原始存储介质需制作清单、远程勘验需全程录像、见证人制度需实质落实等。
2) 技术维度:取证手段需契合技术规范,如数据提取应计算完整性校验值、设备操作应进行清洁性检查、存证技术应具备防篡改特征等3 [6]。
3) 权利维度:取证过程需保障被取证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告知权利、允许申诉、提供救济途径等[1]。
(二) 电子数据合法性的特殊审查要点
与传统物证、书证相比,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具有明显的技术依赖性,需重点关注以下特殊要点[6]:
1) 原始存储介质的管理:电子数据依附于存储介质存在,对介质的扣押、封存、保管直接影响数据真实性与完整性。法律明确要求对手机、电脑等原始介质需及时封存并记录串号,未履行该程序将直接影响证据合法性4。
2) 技术方法的合规性:数据抓取、远程勘验等技术手段需符合“比例原则”,不得突破必要限度。如爬虫技术抓取公开数据时,不得破解权利人设置的技术防护措施,否则将构成非法取证。
3) 专业审查的必要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判断须依托专业技术,如通过哈希值校验确认数据未被篡改、通过日志分析追溯访问记录等,缺乏专业审查将导致合法性判断流于形式。
4) 瑕疵补正的可能性:对于程序瑕疵的电子数据,需区分可补正与不可补正情形,如缺少见证人签名可通过补正说明补正,但数据已被篡改则属于不可补正的致命缺陷5。
3. 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典型案例比较
(一) 场景一:远程勘验取证的合法性认定
远程勘验是网络犯罪案件中常用的取证方式,指通过网络技术对远程服务器、终端设备中的数据进行提取固定。此类取证因脱离物理接触,其合法性争议主要集中于程序记录完整性与数据关联性证明[5]。
案例1:A公司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涉嫌借助境外平台开展非法经营活动,侦查机关对涉案网站实施远程勘验时,未记录登录IP地址与服务器信息,取证视频呈现的登录IP地址与此前技术报告认定的境外IP存在差异,且未计算数据完整性校验值6。此外,取证电脑未执行病毒查杀操作,系统显示取证前存在其他登录记录。法院审理后认定,该远程勘验未遵守法定技术标准,无法证实数据来源的关联性与真实性,因此排除相关电子数据7 [7]。
案例2:B某电信诈骗案
被告人通过虚假网站实施诈骗行为,侦查机关在网安部门的协助下开展远程勘验,勘验过程全程录像,详细记录服务器IP地址与访问路径,并当场计算哈希值。勘验结束后,及时制作《远程勘验笔录》,经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名确认,并将勘验数据备份至专用存储设备。法院审理认定,该远程勘验程序规范,技术方法符合法定标准,数据的关联性与真实性能够确认,遂采纳相关电子数据8 [2]。
案例比较与分析
两案的核心差异体现在程序记录与技术操作两个层面:在程序记录上,案例1未记录关键IP信息,导致数据来源无法溯源,而案例2完整记录勘验全过程,形成闭环证明;在技术操作上,案例1未执行清洁性检查与完整性校验,存在数据被篡改的合理怀疑,案例2则严格落实技术标准,消除了篡改疑虑[5]。两案共同印证了远程勘验合法性的核心要件:程序记录完整性与技术操作规范性缺一不可,缺少任一要素将导致证据丧失可采性[6]。
(二) 场景二:爬虫技术取证的合法性认定
爬虫技术因高效的数据获取能力被广泛应用,但在刑事取证中,其合法性边界始终存在争议,核心焦点在于是否突破权利人设置的技术防护措施[4]。
案例3:王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
王某开发爬虫程序,通过破解得物APP的API加密算法、设备指纹验证等防护措施,抓取平台商品核心数据并售卖牟利。得物公司在用户协议及Robots协议中明确禁止数据抓取,并采取多重反爬虫措施。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爬虫程序突破了合法访问边界,属于“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相关抓取数据因来源非法被排除,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9。
案例4:C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公安机关侦查中发现,C公司涉嫌利用爬虫程序获取竞争对手公开的产品定价信息。经核查,该爬虫程序未突破竞争对手网站的防护机制,仅抓取网页公开展示的信息,且未超出合理使用范畴。法院审理认定,抓取公开且无技术防护的数据属于合法获取行为,相关电子数据具备合法性,可作为证据采信10。
案例比较与分析
两案的裁判分歧在于对“技术防护措施”的认定:案例3中,权利人明确设置了加密算法、设备指纹等实质性防护措施,爬虫程序的破解行为直接侵犯了系统安全;案例4中,目标数据无技术防护且处于公开状态,抓取行为未突破合法边界[6]。由此可见,爬虫取证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可归纳为“双重标准”:形式标准为权利人是否明确禁止抓取(如Robots协议),实质标准为是否突破技术防护措施[5]。仅当两项标准均满足时,抓取数据才具有合法性。
(三) 场景三:区块链存证的合法性认定
区块链存证凭借分布式存储、不可篡改的技术特性,成为解决电子数据真实性问题的新型手段,但其合法性审查需兼顾技术可信与法律合规[8]。
案例5:D某网络诽谤案
自诉人通过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为被告人的诽谤言论办理存证,存证过程包含清洁性检查、哈希值测算、时间戳认证等步骤,该平台已完成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诉讼中,被告人质疑存证的真实性,法院经核查确认,存证数据的哈希值与区块链记录一致,存证流程符合《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法院认为,该区块链存证程序规范、技术可靠,具有合法性,决定予以采信11。
案例6:E某合同诈骗案
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该记录通过当事人自行搭建的私有链进行存证,未实施清洁性检查,且存证平台未取得相关资质备案。庭审过程中,鉴定意见显示,该私有链因节点单一,存在人为修改数据的技术风险,同时存证时间晚于聊天记录的生成时间[8]。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区块链存证平台不具备中立性,存证流程存在规范缺陷,无法排除数据篡改的可能,遂不认可其合法性12。
案例比较与分析
两案的核心区别体现在存证平台资质与操作流程两方面:案例5依托合规备案的第三方平台开展存证,流程完整覆盖数据生成、哈希值计算、上链固定全环节,技术可靠性与程序规范性均符合标准;案例6采用当事人自建私有链存证,平台中立性欠缺,且操作流程存在明显漏洞[8]。这表明区块链存证的合法性审查需把握三大关键:平台资质合规性(是否备案)、流程操作规范性(是否即时哈希、清洁取证)、技术架构可靠性(是否分布式存储、多节点验证)。
(四) 场景四:原始存储介质扣押的合法性认定
手机、电脑等原始存储介质是电子数据的载体,对其扣押、封存的规范性直接决定数据合法性,实践中此类争议主要集中于扣押清单制作与及时封存义务的履行。
案例7:F某盗窃案
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被告人手机一部,既未制作扣押清单,也未记录手机串号,且扣押后未及时封存,直至13天后才开展数据提取工作。庭审中,被告人辩称手机数据可能存在篡改情况,而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储介质保管过程的规范性[2]。法院审理认为,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情形,无法保障数据真实性,遂排除从该手机中提取的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13。
案例8:G某毒品犯罪案
侦查机关在扣押被告人电脑时,现场制作扣押清单,详实记录电脑型号与串号,由侦查人员、见证人、被告人共同签名确认。扣押完毕后立即以专用封条封存,封存全过程同步录像,提取数据时当场核对封条完好性并运算哈希值[2]。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扣押程序符合法律要求,可确保数据完整性与真实性,依法认可其合法性14。
案例比较与分析
两案裁判结果之所以存在差异,核心在于原始存储介质扣押核心义务的履行情况:案例7未履行制作清单、及时封存、记录特征等法定义务,导致介质同一性与数据真实性难以证明[2];案例8则严格遵守全流程操作规范,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保管链条[2]。由此可推知,原始存储介质扣押的合法性需满足“三要素”:清单记录明确性(注明特征信息)、封存及时性(扣押后立即封存)、保管规范性(全程可追溯) [5]。
4. 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实践困境
(一) 取证程序不规范,合法性基础薄弱
由上述案例可知,程序违法是引发电子数据合法性争议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为三类问题:其一,介质管理失序,如扣押清单缺失串号信息、未及时封存造成保管漏洞,此类问题在案例1、7中占比高达62.5%;其二,技术操作疏漏,未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未开展清洁性检查的情形较为普遍,案例1中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完全未遵循技术标准;其三,记录残缺不全,远程勘验未记录IP地址、爬虫取证未留存操作日志等,导致数据来源难以溯源。程序违法的根源在于部分侦查人员缺乏数字证据取证专业知识,仍沿用传统物证取证思维,忽视电子数据的技术特性15。
(二) 技术标准不统一,审查判断难度大
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标准呈现“碎片化”特征,致使司法审查缺乏清晰依据:一方面,不同部门出台的技术规范存在冲突,例如《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与《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鉴定规程》对完整性校验的要求不相一致[5];另一方面,技术标准更新滞后于技术发展步伐,针对AI生成数据、跨境数据取证等新型场景,尚无明确技术规范可供遵循。司法实践中,法官因缺乏专业技术知识,往往仅能开展形式审查,如仅核查勘验笔录是否签名,而无法判定哈希值计算的准确性。案例5、6中,不同法院对区块链存证技术标准的把握存在差异,凸显出技术审查面临的困境[8]。
(三) 瑕疵补正不明确,证据效力不稳定
司法解释仅对瑕疵证据的补正作出原则性规定,却未明确电子数据瑕疵补正的具体情形与标准,导致实践中补正行为乱象丛生;针对可补正的瑕疵(如缺少见证人签名),部分法院允许通过情况说明予以补正,另有部分法院则直接将相关证据排除;对于不可补正的瑕疵(如数据已被篡改),少数法院仍以“不影响真实性”为由采信该证据。案例3中,侦查机关未记录爬虫程序的操作过程,试图通过事后说明进行补正,但法院认定该瑕疵影响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未准予补正16。此类标准不统一的情况,致使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存在极大不确定性,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维护。
(四) 审查机制不专业,权利保障不足
现阶段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主要依靠法官自由裁量,专业化保障机制缺失;一方面,缺乏专门技术审查机构,多数法院未设立电子数据专门审查部门,法官往往依赖鉴定意见,而不同鉴定机构对技术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另一方面,辩护方技术能力不足,被告人及辩护人难以针对电子数据的技术问题提出有效质证意见,导致权利救济流于表面。案例1中,若没有专家意见指出取证技术存在的问题,相关违法证据或许会被错误采纳。这种“控辩失衡”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合法性审查的公正性。
5. 域外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经验借鉴
(一) 美国:“合理信赖”与技术标准细化相结合
美国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善意例外”并行的模式,若侦查机关基于对技术规范的合理信赖获取电子数据,即便程序存在瑕疵,也可不予排除。技术标准层面,美国司法部制定《联邦调查局电子数据取证指南》,对不同场景下的取证技术操作作出详细规定,例如远程勘验需采用加密传输通道、数据提取需使用写保护设备等。同时,建立“数字证据专家证人”制度,要求专家就取证技术的合规性出具意见,为法官审查提供辅助17。这种“规则细化 + 专家辅助”的模式,既保障了程序正义,又兼顾了取证效率。
(二) 欧盟:“权利保障优先”与比例原则并重
欧盟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核心依据,确立了电子数据取证的“权利保障优先”原则,规定取证行为必须获得明确授权,且不得超出必要限度18。针对跨境数据取证,欧盟建立“司法合作令”制度,严禁未经授权的跨境数据抓取行为。在审查机制方面,欧盟法院要求对电子数据取证开展“实质审查”,不仅核查程序形式是否合规,还需审视技术方法是否符合数据保护要求。例如针对爬虫取证,明确规定不得侵犯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即便抓取公开数据,也需遵循比例原则。这一制度设计充分彰显了技术发展与权利保障的平衡理念。
(三) 日本:“瑕疵补正”与程序缓和相结合
日本对电子数据的程序要求较为宽松,确立了“核心程序不可违背,非核心程序可补正”的规则;若存在未扣押原始介质等核心程序违法情形,直接排除相关证据;若仅存在缺少记录等非核心瑕疵,则允许通过补正说明或其他证据印证予以补正。同时,日本设立“电子数据取证资格认证”制度,要求侦查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考试取得取证资格,以保障取证行为的专业性。这种区别对待的模式,既坚守了程序正义的底线,又避免了因过度追求程序完备而损害实体正义19。
6. 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合法性审查体系的完善路径
(一) 构建“程序法定 + 技术合规”双重审查标准
1) 明确程序审查的刚性要求:将原始介质扣押、封存、完整性校验等核心程序列为“不可违反”的刚性条款,如未记录存储介质串号、未计算哈希值的,直接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参考案例7的裁判逻辑,明确原始介质扣押后超过24小时未封存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2) 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刑事电子数据取证技术统一标准》,明确不同场景的技术操作规范:远程勘验需全程录像并记录IP地址、爬虫取证不得突破技术防护措施、区块链存证需使用备案平台等。参考案例2、5的实践经验,将哈希值计算、清洁性检查、时间戳认证等作为强制性技术要求。
3) 构建技术标准动态更新机制:由网信部门、司法机关及技术专家组建联合委员会,每两年对技术标准进行一次修订,将AI生成数据、元宇宙数据等新型场景及时纳入规范范畴,防止标准滞后于技术发展步伐[6]。
(二) 完善瑕疵证据补正与排除规则
1) 明确瑕疵证据的分类标准:区分可补正瑕疵与不可补正瑕疵,可补正瑕疵包括缺少见证人签名、笔录记录疏漏等不影响数据真实性的情形;不可补正瑕疵包括数据被篡改、来源无法溯源、核心程序违法等情形。参考案例3的裁判思路,明确突破技术防护措施的爬虫取证属于不可补正瑕疵。
2) 规范补正行为的具体要求:可补正瑕疵需在庭审前完成补正,补正材料包括情况说明、见证人证言、技术验证报告等,且需经控辩双方质证。如缺少哈希值记录的,需由原取证人员重新计算并出具验证报告,否则不予补正[5]。
3) 确立“真实性优先”的排除例外:对于程序瑕疵但真实性可确认的电子数据,如紧急情况下未制作清单但全程录像的,可作为排除规则的例外予以采信,但需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理由。
(三) 建立专业化审查与权利保障机制
1) 组建专门的技术审查团队:在中级以上法院设立电子数据审查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电子数据的技术合规性进行审查,出具专业审查意见。参考案例1中的专家意见模式,建立“技术审查意见 + 法官裁判”的二元审查机制。
2) 完善鉴定与专家辅助制度:明确电子数据鉴定的范围与标准,对无鉴定机构的专门性问题,由公安部、最高检指定机构出具报告,并要求出具报告的专业人员出庭作证。赋予辩护方申请专家辅助人的权利,费用由国家承担,保障控辩双方技术能力平衡[2]。
3) 强化侦查阶段的权利保障:要求侦查机关在电子数据取证时,必须告知被取证人有权申请技术监督,对于重大案件,应当通知法律援助律师到场见证。建立电子数据取证异议制度,被取证人对取证行为有异议的,可当场提出,侦查机关需记录在案并作出说明[3]。
(四) 健全跨域取证与协同监管机制
1) 规范跨境电子数据取证流程:参照欧盟“司法合作令”模式,建立跨境数据取证的司法协助机制,明确未经授权的跨境数据抓取一律视为非法。对境外服务器数据,需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司法合作获取,确有紧急情况的,需在72小时内补办授权手续[6]。
2) 构建行刑衔接的证据转化规则:明确行政机关收集的电子数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要件,需附带取证程序说明、技术标准证明等材料,且须经司法机关对其合法性进行重新审查。例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爬虫技术获取的违法数据,需由公安机关重新计算哈希值并验证数据来源后,方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4]。
3) 加强对取证行为的监督约束:检察机关对电子数据取证实施全程监督,针对重大案件的远程勘验、服务器调取等行为,开展同步监督[1]。建立电子数据取证合规性核查制度,定期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设备、操作流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5]。
7. 结论
数字时代下刑事证据合法性审查,核心是技术规律与法律原则的协同适用。电子数据的技术特质既提升了取证效率,也对传统合法性理论提出新的挑战。结合远程勘验、爬虫取证、区块链存证等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可知,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技术标准不统一、审查机制非专业化等显著问题,此类问题不仅影响证据效力的准确判定,更可能侵犯公民的数字权利[2]。
健全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合法性审查体系,需立足电子数据的技术属性,构建“程序与技术并重、规范与灵活兼顾”的制度框架:审查标准层面,确立“程序法定 + 技术合规”的双重准则,明确核心程序要求与强制性技术规范[5];证据效力层面,细化瑕疵补正规则,清晰划分可补正与不可补正的具体情形[1];审查能力层面,组建专业化审查团队并建立专家辅助制度,平衡控辩双方的技术能力差距[2];跨域治理层面,规范跨境取证流程,强化行刑衔接机制与法律监督力度[6]。唯有如此,方能既保障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又坚守程序正义底线,实现数字时代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统一[3]。
NOTES
1胡铭教授在研究中指出,传统“程序法定”理论未充分考量电子数据的技术依赖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合法性的认定出现逻辑断层。参见胡铭。电子数据在刑事证据体系中的定位与审查判断规则——基于网络假货犯罪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J]。法学研究,2022(3):120-135。
2典型如相似爬虫取证行为,在王某案中因突破技术防护被认定非法,而在C公司案中因未突破防护被认定合法,反映出司法认定标准的差异。参见中国法院网。开发、售卖抓取APP公开数据的爬虫程序。2024-12-06。
3刘品新强调,电子数据的技术合规性是合法性的核心支撑,脱离技术标准的程序合规缺乏实质意义。参见刘品新。数字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156-158。
4公安部明确规定,原始存储介质的串号记录与即时封存是保障数据同一性的关键程序,未履行将直接导致证据合法性存疑。参见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释义[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2:89-90。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区分了程序瑕疵与实质缺陷的补正边界,数据篡改等实质缺陷无补正空间。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321-323。
6该案中,侦查机关未记录登录IP地址,且取证电脑存在前期登录痕迹,相关细节详见朱桐辉、松柏出具的专家意见书。参见朱桐辉,松柏。非法经营案电子数据法律意见书。2025-04-13。
7法院排除该电子数据的核心理由为:取证程序未满足《法庭科学远程主机数据获取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数据来源与真实性无法确认。参见朱桐辉,松柏。非法经营案电子数据法律意见书。2025-04-13。
8法院采纳该证据的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15条,认定其程序与技术操作均符合法定标准。参见陈五争律师。电子数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如何判断?如何申请排除非法电子数据。2025-05-10。
9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参见中国法院网。开发、售卖抓取APP公开数据的爬虫程序。2024-12-06。
10该案爬虫程序仅抓取竞争对手网站公开展示的定价信息,未突破任何技术防护措施,相关事实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参见中国法院网。开发、售卖抓取APP公开数据的爬虫程序。2024-12-06。
11该案第三方存证平台已完成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存证流程符合《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参见热点解读。区块链存证:从技术可信到法律认可的司法新图景。2025-08-27。
12法院否定该存证合法性的理由为:私有链节点单一缺乏中立性,存证流程存在规范缺陷,无法排除数据篡改可能。参见热点解读。区块链存证:从技术可信到法律认可的司法新图景。2025-08-27。
13该案扣押程序的违法细节,包括未制作清单、未记录串号、13天未封存等,详见陈五争律师的实务分析。参见陈五争律师。电子数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如何判断?如何申请排除非法电子数据。2025-05-10。
14法院认可该扣押程序合法性的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保管链条。
15刘品新批判,部分侦查人员仍沿用传统物证取证思维,忽视电子数据“易篡改”特性,是程序违法的主要根源。参见刘品新。数字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289-290。
16法院未准予补正的核心理由为:该瑕疵影响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属于不可补正的程序缺陷。参见中国法院网。开发、售卖抓取APP公开数据的爬虫程序[EB/OL]。2024-12-06。
17美国“数字证据专家证人”制度要求专家出庭就取证技术合规性发表意见,为法官提供专业支撑。参见刘品新。数字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368-370。
18欧盟GDPR要求电子数据取证需获得明确授权,且需告知被取证人取证范围、目的及异议权。参见刘品新。数字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375-376。
19日本将原始介质扣押、完整性校验等列为核心程序,违反即排除证据;非核心瑕疵可通过补正说明弥补。参见刘品新。数字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380-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