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数字乡村建设已成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公共服务现代化的关键战略方向。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1]和《“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等政策,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在农村的普及,提升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治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数据显示,到2024年,我国农村互联网普及率已超过67% [3],农村网民规模突破3亿[4]。数字化进程的加速不仅改变了农村经济结构和生活方式,也为公共服务的高质量供给提供了新动力。
电商平台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突破了传统商业交易边界,成为连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从“农村淘宝”、“京东帮服务站”到“拼多多新农人”、“美团乡村服务”,电商平台在政务、教育、医疗、金融和社会救助等领域提供多样化服务,推动了公共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促进了城乡服务差距的缩小。由此可见,电商平台已成为数字乡村建设中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与高质量供给的重要力量。
现有研究对电商平台促进农村公共服务的议题已有一定积累,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研究视角上,学者普遍从市场化供给、协同治理和社会创新等角度探讨电商平台的角色定位。早期研究多将电商平台视为市场机制的延伸主体,强调其通过市场化手段弥补政府供给不足、提高农村服务效率的功能[5] [6]。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化应用,研究逐渐关注平台在大数据整合、精准治理和资源配置优化方面的制度性作用,指出平台在信息共享、资源匹配和数据治理中正发挥“新型基础设施”的支撑作用[7] [8]。此外,部分学者从社会资本与社区网络视角出发,认为电商平台不仅是经济主体,更是促进社会互动、激活社区内生动力与推动多元主体协同的重要媒介[9]-[11]。第二,研究方法上,现有文献主要采用案例分析与定性研究方法,对典型平台(如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在农村教育、医疗、金融等领域的实践进行了经验性探讨[7] [10] [11]。第三,研究结论上,已有成果揭示了电商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多维路径:通过优化物流、信息流与资金流破解“最后一公里”难题[12];利用大数据与算法匹配实现服务精准化[7];并通过社会网络激活实现从“输血式供给”向“造血式赋能”转变[11] [13]。但总体而言,研究仍存在三个方面不足:一是多数研究仍以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供给为中心,对电商平台等社会主体的公共属性与社会责任探讨不充分;二是缺乏从治理结构与制度安排视角系统揭示平台促进公共服务的作用机理与边界条件;三是尚未形成针对数字化公共服务体系的理论化分析思路和系统性路径研究。
基于上述文献回顾,本文以协同治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为指导,系统探讨电商平台促进农村公共服务高质量供给的机制与优化路径。
2. 电商平台促进农村公共服务高质量供给的机制分析
在数字乡村建设的持续推进下,电商平台正从传统的商业交易主体转型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关键力量。依托数字技术、数据资源与网络组织能力,这些平台不断嵌入农村社会治理和服务供给过程,推动公共服务体系的数字化、精准化与协同化。基于协同治理理论与新公共服务理论,电商平台在公共服务高质量供给中主要通过四个机制发挥作用:设施赋能、信息整合、价值共创与社会参与。四者相互作用,共同构建起一个制度与技术、效率与公平相融合的服务新格局。
2.1. 制度支撑:设施赋能机制
公共服务的高效供给离不开稳固的制度与基础设施支撑。电商平台凭借在技术、资金与组织方面的优势,通过建设数字、物流与金融基础设施,为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化支撑。
数字基础设施的完善为农村公共服务注入了“制度底座”。面对长期存在的网络覆盖不足与信息传输滞后问题,电商平台通过云计算、数据中台与智能终端的布局,将技术能力延伸至乡村末梢,实现“技术下沉”与“制度嵌入”的双重效应,使政务、教育、医疗等服务得以在线化与标准化。
同时,完善的物流体系让公共服务触角更为可达。依托成熟的仓配网络与服务站体系,电商平台形成了“物资流–信息流–服务流”一体化结构,使教育资料、医疗物资和政务文件能够快速下沉到基层,显著提升了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与公平性。
此外,平台支付系统推动了公共资金管理的数字化。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为代表的金融工具,使社保、医保、教育缴费等公共事务实现电子化办理,提高了财政资金流转的透明度与监管效率。
总体而言,设施赋能机制通过数字、物流与金融的协同建设,为公共服务供给建立了稳定的制度环境,既强化了治理能力,也为多元主体协同创造了物质与制度条件。
2.2. 数据驱动:信息整合机制
在数字时代,数据已成为治理体系运转的核心资源。电商平台凭借海量数据积累与算法分析能力,逐渐成为推动公共服务数字化决策的重要节点。
平台数据的反哺作用,为政府决策提供了新的支撑。消费行为、物流流向与产业交易数据的分析,使地方政府能够更精准地识别民生需求与产业趋势。例如,基于平台数据的农业供需预测,帮助政府调整政策导向,实现“以数治农”的科学治理。
在资源配置层面,跨部门数据整合推动了服务协同。电商平台通过构建统一的数据接口和共享标准,促进政务、医疗、教育等领域信息互联,打破部门壁垒,实现由分散供给向整体协同转变。
此外,平台在信息公开方面也发挥了治理增信作用。区块链溯源体系、扶贫项目公示等机制增强了公共事务透明度,促进社会监督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信息整合机制的核心,是通过数据共享实现治理结构的优化。通过制度框架与价值导向,平台既提升了效率,又增强了公共性,实现技术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平衡。
2.3. 模式创新:价值共创机制
公共服务的本质在于创造公共价值。电商平台通过数字化创新与生态体系建设,推动农村公共服务从“政府单中心”向“平台协同、多元共创”转型。
“互联网 + 公共服务”的推进不断拓展服务边界。在线教育、远程医疗与普惠金融等新型服务模式,使农村居民能够在家门口享受城市同等质量的公共服务,突破了传统供给的时空限制。
在此基础上,智能化手段的运用实现了服务精准化。依托大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算法,平台能够根据不同群体的特征提供定制化服务,形成“精准匹配、按需供给”的新型公共服务体系。
此外,平台生态的开放促成了公共价值共创。通过与政府、社会组织和农户的互动协作,电商平台构建了“共建–共治–共享”的服务网络,使公共价值在多元互动中生成。这种机制代表了从“市场逻辑”向“公共逻辑”的跃迁,体现了数字平台在社会创新与公共治理中的双重身份。
2.4. 协同共治:社会参与机制
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供给离不开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电商平台作为连接政府、市场与社会的重要纽带,在数字乡村治理中催生出以技术为媒介的协同共治格局。
政企协同成为核心支撑。政府通过政策引导与制度保障,为平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平台则凭借技术和市场能力,将公共政策落地为具体服务,从而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赋能、社会协同”的治理网络。
与此同时,平台的社会责任进一步凸显其公共属性。通过品牌公益、技能培训与乡村振兴项目,平台将商业资源转化为社会资本,推动社区治理与农民创业,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此外,农民的数字参与逐渐成为治理创新的重要动力。在线社区、问卷反馈与用户共创机制,使农民不再是被动接受者,而是积极的参与者与监督者,推动服务供给向“共治共享”转型。
社会参与机制的形成,使电商平台成为数字治理体系的中介核心,构建起以信任、技术与合作为基础的“数字共同体”,体现了协同治理的网络化与参与性特征。
3. 电商平台促进农村公共服务高质量供给的现实困境
尽管电商平台在推动农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与协同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其在高质量供给过程中仍受到制度、技术与社会结构等多重约束。这些问题并非单纯的管理或技术障碍,而是制度逻辑、治理能力与利益结构失衡的集中体现。与一般的数字治理不同,电商平台既是市场主体,又承担一定的公共职能;既依赖政府监管,又深度嵌入地方社会。这种双重身份使其在公共服务供给中面临复杂的治理张力。总体来看,平台在促进农村公共服务高质量供给过程中主要遭遇四类困境:政企协同不足、信息壁垒突出、公共性与市场性失衡、地方执行与社会参与能力薄弱。
3.1. 制度约束:政企协同困境
电商平台的公共化运作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保障与政策协同。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政企合作往往呈现出“项目化、短期化”的特征,缺乏稳定的制度化支撑[14]。
一方面,合作机制缺乏持久约束。当前许多地方的政企合作仍依托行政推动或专项试点,如“数字乡村示范县”“政企共建服务站”等项目。这类项目在启动阶段动力充足,但由于缺少长效机制,往往在政策或资金退出后陷入“昙花一现”的局面,导致资源浪费与服务中断。
另一方面,权责界限模糊不清。平台在公共服务中兼具商业与社会双重角色,但其法律地位与监管责任尚未明确。一旦出现数据泄露或服务故障,责任界定缺乏依据,政府与企业之间容易互相推诿。
此外,地方政府执行动机存在差异。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往往积极与大型平台合作以追求政绩与创新形象,而欠发达地区由于财政与人力资源不足,更倾向于完成短期任务而非长期共治。这种区域差异造成政企协同在空间上呈现出“东强西弱、南优北弱”的格局。
总体而言,政企协同困境的根源在于制度不稳与激励机制缺失。平台的公共责任与商业利益尚未建立平衡结构,合作关系多停留在政策试验阶段,难以形成可复制、可持续的治理模式。
3.2. 数据壁垒:信息治理困境
在数字化治理体系中,信息的互通共享是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然而现实中,电商平台与政府之间的数据壁垒与信任赤字仍然突出,成为公共服务数字化深化的主要瓶颈[15]。
首先,数据共享缺乏统一机制。政府掌握政务、社会与人口数据,平台掌握交易、消费与物流数据,但双方缺乏统一的数据接口与隐私保护标准。出于安全与利益考量,平台担心商业机密泄露,政府则忧虑公共数据被滥用,形成“数据各自为政”的僵局。
其次,安全隐患削弱了互信基础。电商平台在教育、医疗、政务等领域积累大量敏感信息,而地方监管部门的技术能力有限,难以进行实时监测。部分平台存在算法歧视、信息滥用等问题,农民面临隐私泄露与“技术黑箱”风险,进一步加剧公众的不信任感。
此外,区域间的数据利用能力差距也限制了信息治理效果。东部地区基础设施完善、治理能力较强,能够有效吸收与利用平台数据;而中西部及偏远地区受制于信息化水平低、人员匮乏,即使获得数据资源,也难以转化为治理效能,出现“数据有而不用”的现象。
信息治理困境的实质是数据权属与责任边界模糊。政府强调安全与控制,平台追求效率与创新,双方缺乏平衡机制。
3.3. 创新失衡:平台逐利与公共性张力
公共服务的核心目标在于创造公共价值,而非单纯追求效率或利润。然而,在电商平台主导的创新过程中,商业逻辑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出现“公共服务商业化”的倾向,削弱了平台的社会属性与公共价值导向[16]。
在实践中,创新活动普遍向盈利领域集中。平台在电商扶贫、远程教育、农村医疗等项目中的资源配置,常以流量与收益为主要指标,而对社会性、长期性的非盈利服务投入不足。例如,一些“乡村振兴馆”侧重商品销售与流量转化,却忽视了技能培训、文化建设等公共功能。
同时,供给模式与农村实际需求存在错位。部分平台将城市经验直接套用于农村场景,忽略乡村社会的组织结构与用户习惯。某些“智能政务系统”操作复杂,农民难以上手,导致资源浪费与使用率偏低。这反映出技术创新缺乏社会嵌入与情境适配。
此外,公共与商业目标缺乏协调机制。政府关注公平与普惠,而平台更看重效率与利润。由于尚未建立完善的“公共绩效评估–激励补偿”体系,公共创新难以形成可持续激励,企业在社会性项目中投入不足。
创新失衡的根源在于公共性约束机制薄弱。平台在法律与制度层面缺乏明确的社会责任框架。
3.4. 协同不足:地方差异与执行困境
协同治理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制度设计,还依赖于地方执行能力与社会参与基础。在农村的高度异质性背景下,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社会组织的活力以及农民的数字素养差异显著,使得电商平台的公共服务协同面临多重挑战[11]。
部分地区的执行能力不足,成为制约协同的首要因素。中西部地区政府信息化水平较低、专业人才匮乏,难以与平台实现高效配合。尽管国家层面制定了统一的数字乡村政策,但地方财政压力与行政惯性使政策执行出现“上热下冷”现象。
同时,社会组织与农民的参与度有限。村级组织数字化能力偏弱,农民在公共事务中的数字参与意识与技术能力不足。虽然平台设置了互动反馈机制,但多数用户仍处于被动接受状态,参与者主要集中于年轻群体,导致“沉默的大多数”现象普遍存在。
此外,区域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协同鸿沟。东部地区政企合作机制成熟、创新活跃;而中西部和民族地区基础薄弱,企业参与意愿低,公共服务供给不均衡。即便国家政策提倡均衡发展,现实中的执行力与资源分配差异仍限制了政策落地效果。
总体来看,这一困境反映出治理能力与社会结构之间的错配:平台具备技术优势却缺乏社会触达能力,政府拥有政策资源但执行力度有限,农民虽感知需求却缺乏组织化表达。
4. 电商平台促进农村公共服务高质量供给的优化路径
针对电商平台促进农村公共服务高质量供给中存在的制度约束、数据壁垒、创新失衡与协同不足等困境,需要政府引导、平台创新与社会协同,形成一个以“制度支撑稳固、数据协同顺畅、创新导向公共化、协同机制差异化”为核心特征的多元共治体系,使电商平台在农村公共服务中的供给更加稳健、可持续并契合现实需求。
4.1. 完善制度设计,构建稳定的政企协同框架
解决制度约束困境的核心在于建立长期、可操作的政企协同机制,形成权责明确、利益协调、监督有效的制度安排。
首先,从顶层制度上确立平台公共服务的法律地位。应在国家层面明确电商平台参与公共服务的法律与政策边界,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与监管标准,界定平台在教育、医疗、政务、金融等领域的权责关系。可借鉴“公共服务外包”模式,在政府购买服务框架下引入竞争与绩效评估机制,实现“政府授权–企业实施–社会监督”的制度闭环。
其次,构建政企共建的治理机制。地方政府应建立“数字乡村协同治理委员会”或类似常态化联席制度,将电商平台、基层组织与社会代表纳入公共决策与评估环节,促进信息共享与任务协同。对于基础较弱的地区,可由省级或区域平台统一整合资源,实现“省统筹、县实施、村落地”的分层治理结构。
再次,强化激励与问责机制。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与项目评估中,应设置“公共价值绩效指标”,将平台的社会贡献纳入考核体系。政府可通过财政激励支持平台提供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同时建立问责与退出机制,防止平台“短期逐利”或“形式化参与”。
通过制度创新实现从政策驱动向机制驱动的转型,使政企协同具备持续性与制度稳定性,为电商平台的公共服务参与提供长效保障。
4.2. 健全数据治理体系,打通信息协同链条
破解数据壁垒困境的关键在于实现数据共享、风险可控与能力均衡的平衡。应在制度、技术与能力三个层面构建数据协同治理体系。
首先,建立政企数据共享与分类授权机制。政府与平台应签订数据合作协议,明确数据类型、用途、权属与安全责任。可采用“分级授权 + 用途限定”原则,允许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受控使用,既保障隐私安全,又提升数据利用率。各级政府可依托国家数据局或地方大数据中心,建立统一接口标准与安全审计制度。
其次,推动地方政府数据能力建设。中西部与边远地区应获得国家与省级层面的技术支持与培训补助,通过共建“区域数据服务中心”解决地方信息化能力不足的问题。平台企业应提供标准化接口与算法工具,帮助地方政府实现数据分析与政策应用,从“拥有数据”转向“使用数据”。
再次,强化社会监督与信息公开。在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框架下,信息透明是提升公共信任的关键。应推动政务数据、扶贫项目、教育与医疗服务数据的可视化公开,接受公众和第三方机构监督。通过建立“公众数据查询与反馈平台”,实现“开放–监督–优化”的动态循环。
通过制度化的数据治理与能力提升,实现政府、平台与社会三方之间的信息流动与信任重建,使数据成为支撑农村公共服务高质量供给的核心资源。
4.3. 引导平台创新方向,强化公共价值导向
解决创新失衡困境的关键在于使平台创新从“商业逻辑主导”转向“公共价值导向”。要通过制度引导、政策激励与社会参与,推动电商平台实现经济收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平衡。
首先,明确平台公共创新的政策导向。国家和地方应制定电商平台参与公共服务的分类指引,鼓励平台在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非盈利领域开展创新项目。对于偏远地区与弱势群体,应通过财政补贴或政府采购,引导企业在低收益领域提供公共服务。
其次,构建“公共性 + 市场性”的双元激励体系。一方面,可通过设立“数字乡村公共创新基金”,对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资金与品牌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应允许企业在部分服务中进行商业化延伸,以形成自我造血机制。例如,在教育与医疗领域的付费增值服务中嵌入公益模块,实现“以商养公”的可持续模式。
再次,强化农村社会嵌入与需求适配。平台创新应从“城市逻辑”转向“乡村逻辑”,以农民真实需求为出发点。可通过“地方试点 + 农户反馈”机制实现创新项目的动态优化。例如,东部地区可侧重产业链延伸与数据金融服务,中西部地区可聚焦基础教育、远程医疗与社会保障服务。
通过建立公共价值导向的创新体系,电商平台可在保障商业可持续的同时,真正成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中的“社会功能型平台”。
4.4. 强化多层协同,提升地方执行与社会参与能力
协同不足困境的解决,需要在纵向上强化政府执行力,在横向上激发社会组织与农民主体参与,形成“上下贯通、内外联动”的多层协同格局。
首先,因地制宜构建差异化治理模式。对于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可推行“政府主导–平台共建–社会参与”的合作模式;而对于欠发达地区,应以“区域联动 + 社会援助”为重点,由省级政府统一组织资源,协调多平台共建共享,实现“强县带弱县、强村帮弱村”。
其次,提升地方政府执行与协同能力。中央应继续完善数字乡村考核与激励机制,将地方政府与平台合作绩效纳入治理评价体系。可设立“数字治理能力提升计划”,针对基层干部提供信息化培训与实操支持,减少地方政府“不会管”“不敢管”的现象。
再次,激发社会组织与农民数字参与。可依托社区平台、合作社与乡村新媒体,构建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数字渠道。政府与平台应支持“乡村数字志愿者”“电商助理员”等项目,鼓励返乡青年成为平台与农户之间的协同纽带。农民从“服务对象”转变为“共治主体”,才能形成协同治理的社会基础。
通过强化地方执行能力与社会参与,形成政府、平台、社会三方的互补型协同网络,使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更加灵活、持续与具备地方适应性。
5. 结论与展望
在数字经济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的时代背景下,电商平台正由传统商业主体转变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协同力量。基于协同治理理论与新公共服务理论,本文系统探讨了电商平台促进农村公共服务高质量供给的机制、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研究表明,电商平台凭借其技术优势、数据能力与网络资源,推动了农村公共服务从“政府单一供给”向“多元协同供给”的结构性转型。通过设施赋能、信息整合、价值共创与社会参与等机制,平台在教育、医疗、金融、政务与文化等领域拓展了公共服务的边界,促进了服务体系的数字化、精准化与高效化,成为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力量。
然而,平台在推动农村公共服务高质量供给过程中仍面临制度与实践的双重掣肘。政企协同机制缺乏稳定性,数据共享与安全治理体系尚未完善;平台创新受制于商业逻辑,公共价值导向不足;地方执行力与社会参与能力存在显著差异。这些问题反映出当前数字化公共服务体系中制度嵌入、技术能力与社会基础之间的结构性失衡,制约了电商平台在公共服务体系中的深度嵌入与可持续发展。
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从理论层面拓展了电商平台的研究视角,将其定位由“经济功能型平台”上升为“公共治理型平台”,为理解平台经济的公共性转向提供了新的分析框架;其二,融合协同治理与新公共服务理论,系统揭示了电商平台嵌入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运行机制与逻辑路径;其三,从制度创新与治理优化的角度,提出完善制度设计、健全数据治理、强化公共创新与多层协同的政策建议,为构建多元共治的数字化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实践启示。
随着数字乡村建设的深入推进与公共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电商平台将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未来研究可进一步关注平台在数据安全、算法治理、数字包容与社会信任构建等方面的制度创新,探讨其在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与乡村治理现代化中的长期机制。总体而言,电商平台的持续嵌入不仅是推动农村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实现数字乡村可持续建设与公共价值共创的重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