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责任视域下“过度包装”的预防性公益诉讼研究
Research on Preven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f “Excessive Packag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mmerce Platform Liability
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其过度包装导致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尽管在宏观上,我国《电子商务法》已为电商平台设定了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但实践中,电商平台企业普遍缺乏承担环境责任的内在动力,同时又面临着外部监管制度不完善、包装标准缺失、消费者环保意识不足等多重障碍,致使电商平台在应对过度包装问题上行动迟缓,难以有效履行其应尽的环境保护责任。为破解此困局,本文提出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并引入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核心制度工具。针对包装污染的滞后性与不可逆性,通过整合数据共享、协同施压与行为禁令三大环节,并辅以法律、技术和社会监督的保障体系,形成一条高效的检行衔接诉讼路径,从而实现对平台的有效规制。
Abstract: With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caused by excessive packaging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Although at a macro level, China’s “E-Commerce Law” has se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al obligations for e-commerce platforms, in practice, e-commerce platform enterprises generally lack the intrinsic motivation to assum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ies, and at the same time face multiple obstacles such as imperfect external regulatory systems, the absence of packaging standards, and insufficient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among consumers, which have led to sluggish actions by e-commerce platforms in addressing the issue of excessive packaging and making it difficult for them to effectively fulfill thei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sponsibilities. To break through this predicament, this paper proposes to build a full-chain governance system and introduce preventiv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s the core institutional tool. In response to the lag and irreversibility of packaging pollution, by integrating data sharing, collaborative pressure, and behavioral injunctions, and supplemented by a guarantee system of laws, technology, and social supervision, an efficient prosecution and enforcement connection litigation path is formed, thereby achieving effective regulation of the platform.
文章引用:吴双扬. 电子商务平台责任视域下“过度包装”的预防性公益诉讼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12): 2834-2840.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124183

1. 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成为主流消费模式,物流快递业也在发展中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仅2025年双十一期间,全国邮政快递企业揽收快递包裹量就达到139.38亿件,期间日均揽收量更是高达6.34亿件[2]。其推动快递包装上下游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因自身的材料特性和过度包装的资源浪费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据统计,我国快递每年消耗的瓦楞纸箱原纸超过4600万吨,相当于7200万棵树;消耗塑料包装袋约240万吨,这些材料在自然环境中降解需要数百年的时间,并产生大量的微塑料污染。不环保、难降解的包装材料;超量、过度包装等问题无疑已经给环境带来了严峻的挑战。2024年《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强调要推动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形成,并以碳达峰碳中和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3]。这就要求电商交易行业主动进行绿色转型,追求快递包装的减量化、绿色化,探索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现有治理模式多聚焦于末端商家或消费者,缺乏对电商平台责任的归咎,其难以有效应对电商生态的复杂性与系统性。本文以电商平台责任为核心视角,分析过度包装问题在电商领域的生成逻辑与治理困境,并将预防性公益诉讼引入问题治理,倒逼平台履行环境治理责任,进而推动电商行业绿色转型。本文认为,作为规则的制定者、数据的掌控者以及利益的分配者,平台对快递包装的种类和数量具有决定性影响,是解决物流包装引发环境问题的核心关键。通过构建以数据共享为前端、协同施压为中端、行为禁令为后端的检行衔接诉讼路径,并辅以法律、技术与社会监督保障,能够实现对平台的有效规制。

2. 电商平台承担过度包装环境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在当前全面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的宏观背景下,电商平台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法律义务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与更高要求。电商平台作为“企业”,首先其必须遵守《宪法》与《民法典》中所确立的环境保护义务,遵循“绿色原则”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其次,相较于其他传统商业实体,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模式和物流配送方式具有其独特性,这也致使其主要环境问题集中在物流配送过程中的过度包装和资源消耗上,从而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电商企业的过度包装,其本质是商业利益驱动下对环保义务的背离。尽管包装的初衷本应是保障商品在物流中的安全,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精细的“套娃”式包装已成为商家获取消费者好评、提升销量的重要筹码。这种由外层包装盒过大、填充物过量、材质不环保等行为构成的过度包装问题,其根源在于企业环保意识缺失、对物流风险的过度担忧,以及最关键的——国家层面法定包装程度具体标准的缺失。这一制度空白使得企业以“保证商品安全”为名,行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之实,导致包装行为完全脱离其应有功能,演变为一种与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背道而驰的商业模式。

传统观点多将过度包装归咎于个别商家的短视行为或消费者的“颜值经济”偏好[4]。然而,这种归因忽视了电商平台在新型电商经济中的监管地位和作用,其是整个电商生态的构建者和规则制定者。其商业模式、算法推荐机制、流量分配策略以及物流服务标准,对过度包装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影响。例如,平台对物流时效的严苛要求,迫使商家为避免差评而进行“过度保护”;平台对精美商品图片和开箱视频的流量倾斜,诱导商家在包装上“内卷”。因此,治理过度包装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不应局限在分散的商家上,更应宏观监控掌控全局的平台。将规制重心从末端商家前移至核心平台,实现从“末端治理”到“源头规制”关键的一跃。

对此,国家已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及《深入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行动方案》等政策,为电商平台设定了明确的绿色包装义务,要求其从被动履约转向主动实践,但现实中,由平台规则所引发的系统性环境风险依然严峻。平台算法对“颜值经济”的推崇和对物流时效的严苛要求,共同催生了普遍且持续的过度包装行为。这种行为的污染后果具有显著的滞后性与累积性——当海量的塑料填充物和纸箱被丢弃后,它们在自然环境中缓慢降解,其造成的土壤、水源污染和微塑料危机往往在数年甚至数十年后才集中爆发。届时,环境损害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现实。面对这种逐渐加剧的灾难,传统的事后追责模式往往只能进行有限的罚款或赔偿,问题却难以得到最终的解决。因此,治理关口必须前移。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恰好为此提供了必然的法律路径。它能够精准地针对平台作为规则制定者的系统性缺位,在其商业模式尚未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之前,通过司法介入,请求法院发布行为禁令,强制平台修改其算法推荐、流量分配及物流评分规则。这不仅是对平台环境责任的有效司法确认,更是从源头上斩断商业利益与环境污染之间因果链的关键举措,是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规制”跃迁、真正将国家绿色转型战略落到实处的必然选择。

3. 预防性公益诉讼规制电商平台的现实困境

尽管将平台作为规制对象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与政策上的前瞻性,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预防性公益诉讼追究平台责任仍面临从理论到实践的重重困境。这些困境不仅体现在诉讼启动的法律技术层面,更深入到调查取证的现实操作与跨部门协同的体制机制之中,对这一创新制度有效施行构成了障碍。

3.1. 诉讼启动困境:“适格”平台责任的认定问题

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启动,首先需要满足法定的责任构成要件。在平台经济生态下,传统的侵权法适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其问题的核心在于因果关系的证明与“重大风险”的认定。

首先是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传统侵权法要求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在电商模式运作背景下,平台并未直接实施包装行为,其制定的算法、规则与成千上万商家的过度包装行为之间存在的是一种间接、分散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平台的“流量倾斜”规则与某类商品的过度包装现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是启动诉讼的首要难题。

其次是“重大环境风险”认定标准的缺失问题。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制度核心在于对“重大环境风险”的事前司法干预[5]。然而,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就“重大”的判断标准提供明确、可操作的量化指引。针对平台这一系统性主体,风险认定的复杂性尤为突出。司法实践面临多种路径选择,但均存在不确定性:是应设定一个宏观的整体性阈值,例如平台内所有商品的平均包装空隙率或层数超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3350)规定限值的商品比例达到某一数值?抑或应聚焦于特定高风险品类,若平台对玻璃制品、易碎电子产品等品类的过度包装问题长期缺乏有效规制,即可认定为“重大风险”?或是从环境影响的累积效应出发,以平台每年产生的包装废弃物总量、碳排放量等宏观数据作为评估依据?法律标准的缺位导致司法裁量空间过大,不仅增加了检察机关的起诉风险与败诉可能性,亦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权威。

3.2. 调查取证困境:平台“数据黑箱”与专业壁垒的制约

即便在理论上满足了诉讼启动条件,检察机关面临更为严峻的调查取证困境。平台凭借其技术复杂性与信息不对称优势,构建了难以穿透的“数据黑箱”,对检察权的有效行使构成实质性障碍。

首先,数据壁垒导致的证据获取障碍。证明平台存在系统性过错的关键证据,通常存储于平台的后台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算法推荐的具体权重参数、不同品类商品的平均包装成本、用户关于包装的投诉与差评的统计数据、平台对商家包装行为的内部监控记录等[6]。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并未赋予检察机关强制调取此类核心商业数据的权力。平台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合法拒绝提供。尽管有关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但在面对拥有强大法务团队的大型平台时,此种权力的强制力与执行力往往受限。缺乏这些核心数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将缺乏坚实的证据基础,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其次,专业壁垒导致证据解读与评估障碍。即便通过协商或行政协助获取了部分数据,如何对其进行专业解读与法律评估是另一重大挑战。电商平台的算法逻辑、运营规则具有高度的技术复杂性与动态迭代性,通常由跨学科的专业团队设计维护。司法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普遍缺乏相应的技术背景,难以对平台规则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7]。例如,一份包含数百万行数据的算法参数表,若无专业技术支持,无法判断其中某个权重的调整与包装材料使用量之间的函数关系。这种专业能力的鸿沟,可能导致即便获取了证据,也因无法进行有效质证与认证而使其证明力大打折扣,从而影响诉讼的最终走向。

3.3. 检行衔接困境:多头监管与能力不对等的结构性矛盾

预防性公益诉讼需要多方主体参与配合,其制度效能有赖于与行政执法的协同配合。然而,在规制大型电商平台的过程中,检行衔接机制同样面临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8]

首先是多头监管体制下的协调难题。对电商平台的监管涉及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网信等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职责存在交叉,边界相对模糊。在快递包装治理这一具体议题上,各部门的监管视角与优先级各不相同,且各部门可能因信息壁垒或部门利益而难以形成统一的监管合力,从而削弱了检行衔接的制度效能。

其次是监管能力不对等问题。面对技术、资本、法务团队雄厚的大型平台,行政机关在监管手段、技术能力和资源投入上往往处于劣势。这种风险,使得行政机关在与平台的博弈中可能力不从心,进而影响检行衔接的整体效果。

4. 检行衔接下针对电商平台的预防性公益诉讼路径构建

面对前述诉讼启动、调查取证与检行衔接的三重困境,应对现有传统框架进行创造性改变,构建一个系统化、多层次、闭环式的检行衔接路径。将检察监督的法律权威性与行政执法的专业性、日常性有机结合,形成对平台系统性权力的有效法律制衡。同时,也应当对审慎评估规制措施的经济成本,避免对中小商家和平台造成过重负担,通过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与过渡方案,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同。

4.1. 前端构建:以平台数据为核心的“风险预警”衔接机制

治理电商过度包装问题,其逻辑起点在于对风险的精准识别与早期预警。前端机制的核心目标在于打破“数据黑箱”,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制度化数据共享与风险预警机制,为后续监督活动提供数据支撑与决策依据。

第一,建立强制性的平台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破解数据壁垒的根本途径在于从立法层面确立平台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应从立法层面适时增设“平台环境信息强制披露”条款,明确规定,电商平台负有定期向指定的监管机构(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邮政局)及检察机关共享与包装相关的、经过脱敏处理的核心数据的法定义务[9]。共享的数据范围应予以明确列举,至少包括:(1) 分类包装数据:不同商品品类(如美妆护肤、3C数码、食品饮料、生鲜冷链)的平均包装层数、平均空隙率、单位商品包装成本占比;(2) 包装材料采购与消耗数据:各类包装材料(瓦楞纸箱、塑料填充物、胶带等)的年度采购总量、消耗量及同比增长率;(3) 用户反馈数据:用户关于包装问题(过度、破损、材料不环保)的月度投诉量、差评率及其原因分析;(4) 绿色包装应用数据:使用可循环包装、通过绿色认证材料的订单数量及其在总订单中的占比。此项制度为检察机关获取关键证据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二,构建多维度、动态化的风险监测模型。获取数据仅是基础,核心在于对数据的有效分析与风险研判。检察机关应主导,联合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并引入数据科学、环境工程等领域的外部技术专家,共同开发“电商过度包装风险指数”评估模型。该模型应是一个动态、多维度、可量化的评估系统,其指标体系可设计为四个维度:(1) 合规性指标:平台内商品包装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比例;(2) 减量化指标:平台平均包装成本、单位订单包装材料消耗量的同比变化趋势;(3) 绿色化指标:可循环包装使用率、环保材料采购比例;(4) 负面反馈指标:用户关于过度包装的投诉率、差评率。模型通过算法对各平台进行风险评级(如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并定期生成风险预警报告。该报告将成为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的精准靶向,使其能够从海量平台中科学识别出重点监督对象,并明确问题的具体症结,从而实现从被动响应到主动预警的转变。

4.2. 中端构建:“检察建议 + 行政约谈”的协同施压机制

在识别风险后,应优先运用非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分流、过滤与高效解纷功能,形成“司法监督 + 行政监管”的协同施压格局。

第一,提升检察建议的精准性与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应基于风险监测模型的评估结果,向被评定为“高风险”的平台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书的内容必须避免原则性、模糊化的表述,实现高度的具体化与可操作性。例如,建议内容可明确要求:“贵平台应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以下整改措施:(1) 规则优化:修改美妆、电子产品等高风险品类的商家后台包装规则,设置包装空隙率、层数的强制性上限,对超标商品自动限制上架或发布预警;(2) 商品下架:对平台内抽样发现的、存在严重过度包装问题的商品执行临时下架处理[10];(3) 激励机制:建立绿色包装流量激励机制,对使用可循环包装或通过环保认证的商家,在搜索结果排序中给予不低于5%的权重提升。”此类具体建议为平台划定了清晰的整改路径,亦为后续可能的诉讼请求奠定了基础。

第二,强化检察建议与行政监管的联动性,并引入成本分担考量。检察建议的刚性有限,必须与行政权形成合力以增强其执行力。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应将建议书及风险评估报告正式抄送对平台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邮政管理局)。相关行政机关应迅速响应,同步启动行政监管程序,如对平台进行行政约谈、立案调查,或依据《电子商务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采取监管措施。这种“检察建议 + 行政约谈”的协同模式,对平台形成了“司法 + 行政”的双重压力。同时,为减轻中小商家因更换包装材料、改进包装方式的短期成本压力,应探讨建立“绿色包装转型补贴基金”的可能性。该基金可由平台、政府环保专项资金共同出资,对积极采用合规包装的中小商家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从而降低合规阻力,实现平稳过渡。监管也应体现阶梯性,对大型平台提出更高要求,对中小平台给予更长的整改缓冲期。

4.3. 后端构建:以“行为禁令”为核心的诉讼请求衔接机制

对于在检察建议与行政约谈后仍消极应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平台,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诉讼,以司法的最终强制力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救济。

第一,明确诉讼的“系统性风险”诉由。检察机关应以《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对平台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讼的诉由应精准界定,并非追究平台对某一具体环境损害结果的侵权责任,而是指控其“系统性放任过度包装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风险”的作为或不作为。此诉由紧扣预防性诉讼的本质,将司法审查的焦点从“损害结果”转向“风险源头”,从“个体行为”转向“系统规则”。

第二,创新“行为禁令”的新模式。诉讼请求不应局限于传统的损害赔偿,而应是一系列旨在从源头上纠正平台规则、重塑平台行为模式的行为性禁令或命令。例如,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平台:(1) 算法修正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优化其搜索推荐与流量分配算法,引入“包装减量化”作为正向评价因子,降低对被用户高频投诉为过度包装的商品的推荐权重;(2) 规则创设令:建立包装减量化关键绩效指标,并将其作为对平台内商家进行星级评定、营销活动参与资格的强制性考核指标;(3) 基金设立令:从平台年度营业收入中拨付一定比例,设立“绿色包装激励基金”,专项用于补贴平台内商家采购可循环包装、进行环保包装研发的成本。此类以“行为禁令”为核心的诉讼请求,其根本目的不在于金钱惩罚,而在于通过司法强制力,促使平台履行其作为数字经济生态构建者的环境治理责任,实现从源头预防和系统性规制的根本目标。

基金项目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立项;SJCX25_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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