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用户隐私保护机制研究
Research on User Privacy Protection Mechanisms in the Authorized Operation of Public Data in the Digital Age
摘要: 数字时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成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这一过程中用户隐私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基于隐私控制理论及利益平衡理论,系统分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隐私泄露风险,提出从法律规制、技术防护、监管机制及社会协同四个维度构建用户隐私保护机制,为完善我国公共数据治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
Abstract: In the digital age, the authorized operation of public data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way to activate the value of data elements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However, user privacy protection faces severe challenges in this process. Based on the theories of digital human rights, privacy control and interest balance,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privacy leakage risks in the authorized operation of public data, and proposes to construct a user privacy protection mechanism from four dimensions: legal regulation, technical protection,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social coordination. It provides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practical paths for improving China’s public data governance system.
文章引用:李蕙燃. 数字时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用户隐私保护机制研究[J]. 法学, 2025, 13(12): 2922-293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5.1312397

1. 引言

数字时代,公共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被纳入授权运营轨道,被视为撬动政府治理现代化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双引擎”;然而这类数据在生成、汇聚与流转过程中天然携带海量个体敏感信息——从身份标识、生物特征到行为轨迹、社会关系,几乎覆盖数字人格的全部维度——一旦在“行政许可 + 运营授权”的复杂链条中被过度采集、超范围使用或因接口漏洞、明文传输、云存储隔离失效而泄露,不仅直接冲击公民人格尊严、诱发算法歧视与社会排斥,还将动摇公众对政府数据治理能力的信任根基,进而掣肘数据要素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由此催生的“数据价值释放–隐私风险控制”张力已成为当前国家治理体系无法回避的核心议题。

围绕这一核心议题,国内外学术界与实践领域已形成多维度的探索脉络,相关研究与实践可从国际经验与国内进展两个层面进行系统梳理:

在国际层面,欧美及国际组织积累了二十余年的研究与实践传统,形成了差异化的治理路径。欧盟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核心标志,构建了以“数据主体基本权利”为导向的高阶规范体系,其研究焦点集中于数据主体的知情权、访问权、删除权等权利界定与实现机制,通过“风险导向 + 高额罚款”的刚性约束机制,倒逼数据处理者严格履行隐私保护义务,相关研究多围绕权利行使的程序设计、跨境数据流动中的权利保障等展开。美国则采取“分散立法 + 行业自律”的多元路径,研究重点聚焦于医疗、金融、教育等垂直领域的差异化合规标准制定,依托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执法威慑与市场化隐私认证制度,探索数据利用效率与个体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相关成果多关注行业自律规则的有效性、执法机制的协同性等问题。此外,OECD、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提出“开放数据宪章”“可信数据流动”等全球倡议,研究主要集中于跨境数据治理的最低基准构建、不同治理体系的互操作性等议题,试图为全球公共数据隐私保护提供共识性框架。

在国内层面,数字时代下,公共数据的价值释放与隐私保护的冲突日益凸显,相关研究已形成多维度探索。在公共数据开放与隐私保护的基础悖论层面,田新玲、黄芝晓(2014)最早明确指出“公共数据开放”与“个人隐私保护”存在天然张力,公共数据的公共属性要求其流动共享以发挥社会价值,而个人隐私的人格权属性则强调对数据传播的限制,这一核心悖论成为后续研究的逻辑起点[1]。贾映辉、曹红丽(2018)通过文献综述进一步发现,政府信息共享与数据开放的实践推进中,隐私保护始终是制约机制落地的关键瓶颈,现有研究多聚焦于宏观层面的冲突调和,缺乏具体场景下的操作路径设计[2]

在数据流通与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则构建方面,陈子朝(2020)针对非可识别个人数据这一核心流通载体,提出了法律规则的理论框架,为公共数据去标识化处理提供了理论支撑,但未涉及授权运营模式下的特殊规则适配问题[3]。许政(2018)则聚焦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疑难问题,指出传统隐私保护规则在数据聚合、二次利用等场景下的适用性不足,尤其在公共数据涉及海量用户信息的场景中,隐私侵权的认定与救济面临多重挑战[4]。陈筱贞(2019)从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边界切入,强调需通过明确数据开放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来防范隐私风险,但未深入探讨授权第三方运营时的责任划分机制[5]

随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成为数据价值转化的重要路径,相关研究开始聚焦这一特定模式的治理问题。时祖光(2023)从理论阐述角度指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需要平衡激励与规制的关系,既要通过制度设计激励市场主体参与运营,又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6]。李悦(2023)从法律机制构建角度进行前述研究,但二者均未将用户隐私保护作为核心靶点展开具体规则设计[7]。杨大鹏(2021)基于浙江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数据开放共享的机制与对策,强调地方实践中已关注隐私保护与数据流通的平衡,但缺乏体系化的机制总结[8]。此外,侯劭勋、吴新叶(2019)关于教育类APP内容风险评估的研究,虽聚焦特定领域,但揭示了第三方运营主体在数据处理中的隐私风险点,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风险识别提供了参考[9]

正是针对上述缺口,本文重构隐私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以隐私控制理论厘清数据主体在授权运营全过程中的“自主边界”,以利益平衡理论协调国家安全、产业发展与个体尊严的多元价值,进而提出贯通“法律规制–技术防护–监管机制–社会协同”的综合性框架,将高位阶权利转化为可编码、可审计、可救济的具体制度安排,既弥补单一学科视角的割裂,又克服碎片化规范的冲突,为构建安全、高效、可信的中国公共数据治理体系提供系统化、可操作的整体方案。

2.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隐私保护的理论逻辑与实践困境

() 隐私保护价值重构

隐私保护理论将传统关注的范围延伸到数字空间,凸显个体在数据环境中的主体性[3]。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用户隐私从单纯的个人信息保护转变为隐私保护的关键环节。公共数据涵盖诸多敏感信息,如生物识别、行为轨迹等,一旦泄露,公民的人格尊严难免受损。数据若被不当利用,还可能催生算法歧视、社会排斥等新的侵害形式,这些都说明隐私保护的重要性。

1) 隐私保护的内涵与价值基础

隐私保护理论强调个体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和自主权。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隐私保护的价值不再局限于个人信息的保密性,而是上升到更高层次。隐私保护的核心在于保障个体在数字空间中的主体性地位,确保其能够自主决定个人数据的使用和流转。

从法理角度看,构建隐私保护的“三位一体”规范体系是实现隐私保护的重要途径。在宪法层面,应明确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将数据相关权益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在部门法层面,需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配套制度,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细化。在地方立法层面,鼓励各地先行先试,积极探索通过立法保障用户对数据使用的控制权。

2)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隐私保护实践

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隐私保护的实践面临诸多挑战。数据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差异明显,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明确数据的分类和分级管理,对高敏感数据给予更严密的保护。2018年,华大基因被曝光存在数据泄露风险。华大基因作为全球领先的基因测序公司,拥有大量用户的基因数据。基因数据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数据,一旦泄露,可能导致用户面临基因歧视、保险拒保等严重后果。该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基因数据安全的高度关注1

华大基因事件凸显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高敏感数据保护的重要性。基因数据不仅涉及个人隐私,还可能影响到用户及其后代的健康和权益。因此,必须对这类数据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如加密存储、匿名化处理等。同时,运营机构需要明确数据使用范围,确保数据仅用于授权目的。

3) 数据使用目的的审查与用户控制权

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数据使用目的的审查至关重要。部分运营机构存在超范围使用数据的情况,导致用户隐私被侵犯。2018年,Facebook被曝光将用户数据泄露给剑桥分析公司,用于政治广告投放。剑桥分析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约8700万Facebook用户的个人数据,并将其用于2016年美国总统选举的广告投放。这一事件不仅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还引发了公众对数据被用于不当政治目的的担忧2

Facebook“剑桥分析”事件凸显了数据使用目的审查的重要性。运营机构必须明确数据的使用范围,并在用户授权的范围内使用数据。同时,用户应有权随时调整或撤销授权,确保其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

4)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实践与启示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隐私保护的典型实践案例。GDPR以“数据主体基本权利”为核心,构建了高阶规范体系,通过“风险导向 + 高额罚款”机制,倒逼数据处理者履行保护义务。GDPR明确规定了数据主体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等,并要求数据处理者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循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性原则。

2018年,Facebook因“剑桥分析”事件被欧盟罚款5000万欧元。该事件中,Facebook未经用户同意,将大量用户数据泄露给剑桥分析公司,用于政治广告投放。GDPR的实施,不仅对Facebook等科技巨头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也为全球隐私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GDPR的实践表明,通过明确数据主体的权利和数据处理者的义务,可以有效保障用户隐私。同时,高额罚款机制能够倒逼企业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确保用户数据的合法使用。

5) 我国隐私保护的立法实践与挑战

我国在隐私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立法进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为隐私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3。然而,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专项立法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例如,在某起数据泄露案件中,不同法院对侵权责任的认定存在差异,导致受害者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另一方面,数据权属的界定仍不明确,导致用户在数据使用中的控制权难以实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用户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权被忽视,数据被过度采集和使用,引发了公众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担忧。

6) 构建隐私保护的制度体系

为实现隐私保护,需要从法律、技术、管理等多个层面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在法律层面,应加快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相关立法,明确用户数据自主、运营机构义务和政府监管职责。例如,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的《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4,对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机制、工作流程、运营单位管理要求、数据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和考核评估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技术层面,应加强隐私计算、同态加密、差分隐私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隐私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在管理层面,应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重大授权项目实施前置性安全评估。例如,2024年国家数据局开展的数据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所有省级以上授权项目必须通过安全审查,未达标项目一律暂停运营。

() 授权运营模式的隐私泄露风险

当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要采用“行政许可 + 运营授权”模式,存在多方面的隐私泄露风险。一方面,授权边界模糊,部分地方政府在授权协议中未明确数据使用范围,导致运营机构超范围采集用户信息[2]。数据聚合风险突出,跨领域数据融合可能产生隐私泄露效应,公共数据与自然人、法人高度关联,不法分子可能将这些公共数据与其他数据进行关联分析,从而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1]。运营机构与第三方合作时,数据流转链路的延长显著增加了泄露概率,实践中存在大量由合作方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委托方有时也存在安全管理缺失问题。从技术视角来看,风险产生源于数据接口安全断点,部分平台API接口未实施访问控制,导致非法调用;数据传输断点,明文传输仍普遍存在,增加了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泄露风险;数据存储断点,云存储环境下的多租户隔离机制不完善,可能导致数据被非法访问或泄露。

这些风险不仅威胁到个人隐私安全,也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可持续发展构成挑战。因此,需要从法律、技术、管理等多个层面加强隐私保护措施,明确授权边界,规范数据使用流程,强化技术防护手段,完善数据存储和传输的安全机制,以确保公共数据在授权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 现有保护机制的实践困境

1) 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现有的隐私保护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初步搭建,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以滴滴出行数据安全事件为例,2021年7月,滴滴出行因数据安全问题被国家网信办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滴滴出行存在多项数据安全问题,包括过度收集用户信息、数据跨境传输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等。这一事件凸显了我国在数据安全法律体系中的不足,尤其是对于数据跨境传输的规范和监管。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但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具体领域,仍缺乏专项立法。例如,对于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数据跨境传输的安全评估等,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此外,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也导致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在处理数据安全问题时存在差异,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数据权属的界定不清也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界定仍不明确,导致用户数据被过度采集和使用。

2) 技术防护能力不足

技术防护是隐私保护的重要支撑,但目前部分运营机构的技术手段滞后,难以应对新型攻击,数据安全风险大。以Equifax数据泄露事件为例,2017年,美国信用报告机构Equifax发生大规模数据泄露事件,约1.47亿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包括姓名、出生日期、社会安全号码等高度敏感信息5。该事件的主要原因是Equifax的技术防护措施不足,其API接口存在安全漏洞,未及时修复,导致数据被黑客攻击并窃取。这一事件凸显了技术防护能力不足对隐私保护的重大威胁。技术更新滞后是导致隐私保护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运营机构未能及时更新技术防护措施,导致无法应对新型攻击。隐私计算技术的应用不足也限制了隐私保护的效果。隐私计算技术如同态加密、差分隐私等虽然在理论上能够有效保护用户隐私,但在实际应用中仍面临诸多挑战。例如,同态加密技术的运算效率较低,难以大规模应用。此外,隐私计算技术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不同技术之间的兼容性差,难以形成协同效应。这些技术瓶颈不仅影响了隐私保护的效果,也制约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发展。

3) 监管体系的协调困难

监管体系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跨部门监管协调难度大,职责不清、监管空白问题突出。以蚂蚁集团上市暂停事件为例,2020年11月,蚂蚁集团因数据安全和金融监管问题被暂停上市。事件中,蚂蚁集团被指存在数据安全风险,包括过度采集用户数据、数据共享机制不透明等。这一事件凸显了我国在数据安全监管中的协调问题,涉及金融监管、数据安全监管等多个部门,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完善,导致监管空白。跨部门监管协调困难是监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涉及多个部门,如网信办、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完善,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监管职责不清也是导致监管空白的重要原因。在数据安全监管中,各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导致部分领域存在监管空白。此外,监管沙盒机制不完善也影响了新技术的试点和推广。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监管的有效性,也影响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健康发展。

4) 社会协同的不足

社会协同是隐私保护的重要补充,但目前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保障不足,社会监督力量未能充分发挥。以华住酒店数据泄露事件为例,2018年,华住酒店集团被曝光存在数据泄露问题,约5亿条用户信息被泄露,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事件发生后,公众对酒店数据安全的担忧加剧,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公众难以参与数据安全治理6。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不足是社会协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公众往往缺乏对数据使用和保护情况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也导致公众难以有效参与数据安全治理。此外,公众隐私保护意识薄弱也是影响社会协同的重要因素。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众对隐私保护的参与度,也制约了社会协同机制的有效运行。

5) 治理效能的失衡

现有保护机制的困境根源在于权利义务、激励约束和供需之间的失衡。用户承担较高隐私风险却未获相应收益,加剧了权利义务不对等。以Equifax事件为例,该公司因数据泄露被罚款,但罚款金额远低于其因数据运营获得的收益,导致其对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不足。这种激励约束机制的失衡,使得运营机构在追求经济利益时忽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此外,安全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多样化需求。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隐私保护的效果,也制约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可持续发展。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治理效能失衡的重要表现之一。用户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承担较高的隐私风险,但未能获得相应的收益和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失衡也是导致运营机构忽视隐私保护的重要原因。此外,供需失衡也影响了隐私保护的效果。这些问题相互交织,严重影响了现有保护机制的有效运行。

3. 法律规制:构建隐私保护的制度基石

() 制定专项立法明确权利义务

需加快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相关立法,构建“三维权利体系”[7]:一是明确用户数据自主。规定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查询、更正、删除权,建立数据可携带权制度。可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技术标准,要求运营机构提供标准化数据接口。二是界定运营机构义务。要求运营机构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对高敏感数据采取“一数一策”保护措施。2023年12月5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了《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机制、工作流程、运营单位管理要求、数据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和考核评估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三是规范政府监管职责。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重大授权项目实施前置性安全评估。2024年国家数据局开展的数据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所有省级以上授权项目必须通过安全审查,未达标项目一律暂停运营7

在立法过程中,需着力破解三大难题。一是明确数据权属,确定公共数据所有权属于国家,同时保障用户作为数据主体的权利。二是合理划定授权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明确禁止将人脸、基因等敏感数据用于商业目的,以保护用户隐私。三是规范跨境数据流动,建立白名单制度,仅允许通过安全评估的数据出境,确保数据跨境传输的安全性。

() 建立主客观结合的隐私判定标准

在隐私保护领域,传统的“告知–同意”框架存在形式化缺陷,难以适应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复杂需求[4]。需要构建一个结合客观风险评估和主观意愿表达的双轨机制。在客观标准层面,应制定公共数据隐私影响评估指南,从数据类型、使用场景、传播范围等维度量化风险等级。例如,可将医疗数据列为高风险等级,要求实施更严格的安全措施,而将气象数据列为低风险等级,可适当简化授权流程。在主观标准层面,引入动态同意机制,允许用户根据数据使用阶段调整授权范围,使用户能够更灵活地控制个人数据的使用。

为确保隐私判定标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评估体系应包含以下要素。一是数据敏感性,根据生物识别、健康信息、财产信息等分类进行评估。二是使用目的的正当性,明确禁止数据用于歧视性算法或其他不当用途。三是处理方式的安全性,要求采用匿名化或去标识化技术,以降低数据泄露的风险。四是影响范围的可控性,限制数据的二次传播,防止数据被滥用。五是救济途径的有效性,明确用户在隐私受到侵害时的投诉和诉讼等维权方式。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更全面地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益,同时为公共数据的合理利用提供法律和技术支持。

() 完善侵权责任追责体系

为有效遏制运营机构的侵权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必须构建一个全面且有力的侵权责任追责体系[5]。在行政处罚方面,应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违法所得,设定相应的罚款上限。对于那些造成重大数据泄露的机构,不仅要处以高额罚款,还应实施市场禁入等严厉措施,以示警戒。同时,在民事赔偿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侵权所得的1~5倍来确定赔偿基数,这不仅能够对侵权者形成有力的经济威慑,还能为受害者提供更为充分和合理的经济补偿,确保其因隐私泄露所遭受的损失得到妥善弥补。

在强化追责机制的过程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关键一环。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用户的举证难度,使受害者更容易证明侵权行为与其所受损害之间的直接联系。此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也应更加全面和合理。除了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外,还应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毕竟,隐私泄露往往会给用户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这种无形的损害同样需要得到重视和补偿。最后,执行保障措施的完善也不可或缺。建立责任保险制度,要求运营机构购买数据安全责任险,这不仅能为受害者提供更可靠的赔偿保障,还能促使运营机构更加重视数据安全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4. 技术防护:筑牢隐私保护的安全屏障

() 构建全生命周期安全体系

在强化公共数据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是保障隐私保护的关键环节[9]。在数据采集阶段,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学习技术实现数据的可用性与隐私保护的平衡,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从而在数据源头保障用户隐私。在数据存储环节,同态加密技术的应用至关重要,它允许在加密数据上直接进行计算,有效降低数据泄露风险,为数据存储安全提供有力支撑。数据传输过程中,区块链技术的引入能够确保数据流转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通过分布式账本记录数据的每一次流转,实现责任的精准追溯,增强数据传输的可信度。在数据使用环节,实施数据脱敏处理,对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手机号等进行替换或扰动,防止数据在使用过程中被不当利用。最后在数据销毁阶段,建立严格的安全销毁标准,采用物理销毁与逻辑销毁相结合的方式,彻底消除数据恢复的可能性,确保数据生命周期的终点同样安全可靠。

为突破技术瓶颈,需从多个方面着手。针对同态加密技术运算效率低的问题,应加大研发投入,研发专用硬件加速设备,提高加密与解密的效率,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应用场景。解决现有隐私计算技术难以兼容异构系统的问题,制定统一的接口标准,促进不同技术之间的无缝对接,提升技术的通用性和互操作性。面对部署隐私计算技术导致项目成本增加的问题,政府应通过政策补贴等方式,降低企业和机构的应用门槛,鼓励更多主体参与到数据安全防护工作中来,共同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发展。

() 强化智能监测与应急响应

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智能监测与应急响应是保障数据安全的关键环节。部署AI驱动的异常行为检测系统,能够实时识别非常规IP登录、高频数据下载等风险行为,有效拦截可疑访问,降低数据泄露风险。同时建立数据泄露应急预案,明确72小时报告制度,确保在数据泄露事件发生后,应急团队能够迅速响应,及时完成溯源、隔离、修复等流程,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开发威胁情报共享平台,实现跨机构、跨地区的安全信息共享,为运营机构提供及时的预警服务,增强整体的安全防护能力。

为了进一步提升监测能力,需要在多个维度上进行优化。提高检测精度,采用先进的无监督学习算法,降低误报率,确保监测系统的准确性。加快响应速度,建立自动化处置流程,缩短平均响应时间,提高应急处理的效率。扩大覆盖范围,实现网络层、应用层、数据层的全栈监测,确保全方位的安全防护。提升溯源能力,通过IP定位、日志分析等技术,提高溯源准确率,为后续的追责和整改提供有力支持。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构建一个更加智能、高效、全面的监测与应急响应体系,有效保障公共数据的安全运营。

() 推动隐私计算技术创新应用

隐私计算技术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隐私保护提供了关键支撑。多方安全计算技术可实现跨机构数据联合分析,提升数据利用效率的同时保障数据安全。可信执行环境技术构建硬件级安全区,有效隔离计算过程,确保数据保密性。差分隐私技术通过添加噪声保护个体信息,降低数据泄露风险。零知识证明技术实现身份验证无需泄露原始信息,提升用户隐私保护水平。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仅能够满足数据安全需求,还能促进数据的合理利用。

为推动隐私计算技术的创新与应用,需解决标准化、人才培养和产业生态等问题。制定隐私计算技术国家标准,统一协议接口,确保技术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培养既懂密码学又懂业务场景的复合型人才,满足行业发展需求。构建“技术提供商–集成商–用户”的产业生态,推动技术落地与应用。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加速隐私计算技术的普及,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供更强大的技术保障。

5. 监管协同:构建多元共治的保护格局

()完善政府监管体系

政府监管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应统筹制定监管规则,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安全标准,确保各地在数据管理和安全保护方面有章可循。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则需依据国家层面的规则,实施属地监管,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监管过程,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增强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此外,建立监管沙盒制度,为新技术在可控环境中的试点提供便利,促进创新与安全的平衡发展。

为了提升监管效能,政府需在多个方面持续发力。技术手段方面,部署大数据监管平台,实现对数据流动和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测,提升监管的及时性和精准性。人员能力方面,通过组织专业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确保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国际合作方面,积极参与国际数据安全标准的制定,提升我国在国际数据治理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社会监督方面,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数据安全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的良好氛围。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构建一个更加完善、高效、透明的政府监管体系,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供坚实的保障。

() 强化行业自律机制

行业自律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不可或缺的监管补充[6]。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行业规范,明确数据脱敏、访问控制等技术要求,为运营机构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建立运营机构资质认证制度,要求机构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确保其具备足够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成立行业联盟,制定数据使用道德准则,引导运营机构遵守行业规范,营造良好的行业生态。开展自律检查,通过行业联盟组织交叉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确保运营机构的合规运营。

为强化行业自律机制的功能,需在标准制定、培训教育和纠纷调解等方面持续发力。标准制定方面,建立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标准体系,确保数据在各个环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培训教育方面,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数据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行业规范的有效执行。纠纷调解方面,设立专家委员会,及时调解运营机构与用户之间的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构建一个更加规范、有序、自律的行业环境,促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健康发展。

() 提升公众参与能力

公众参与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隐私保护的重要环节[8]。开发可视化授权平台,通过直观的图表和动画等形式向公众解释数据的用途和流向,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数据授权的意义和风险。建立数据保护官制度,要求运营机构设立专职岗位处理用户投诉,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响应和保护。畅通举报渠道,对查实的举报给予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数据安全监督。开展公众教育活动,如数据安全宣传周等,提升公众的隐私保护意识和能力。

为拓展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需在多个方面进行优化。拓展参与渠道,建立线上举报平台、线下服务窗口、热线电话等多元化的沟通渠道,方便公众随时反馈问题。拓展参与主体,鼓励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确保数据授权运营的公平性和包容性。拓展参与内容,从数据授权延伸到标准制定、政策评估等多个环节,让公众能够更全面地参与到数据治理过程中。评估参与效果,建立科学的参与度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公众参与的效果,不断优化参与机制。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构建一个更加开放、透明、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提升公众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NOTES

1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6608273021038501&wfr=spider&for=pc.

2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8-03/24/c_129836684.htm.

3https://www.cac.gov.cn/2024-09/30/c_1729384458534444.htm.

4https://jxj.beijing.gov.cn/zwgk/2024zcwj/202406/t20240621_3723365.html.

5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78847715106753474&wfr=spider&for=pc.

6https://china.cnr.cn/yaowen/20180831/t20180831_524347074.shtml.

7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646/202410/content_6980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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