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我国电商经济进入“存量竞争与质量升级”阶段,2024年网络零售额突破15万亿元,中小电商贡献了超60%的市场主体数量与45%的就业岗位,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基石。然而,受平台监管趋严、市场竞争加剧及资金链脆弱等因素影响,中小电商陷入经营困境的比例逐年上升,据中国电商研究中心数据,2024年中小电商破产案件同比增长32%,“执行不能”与“破产启动难”的恶性循环成为制约市场有序退出的核心痛点1。
然而,传统“执行与破产割裂”的程序模式,已难以适配中小电商的经济特性,原因在于:其一,财产形态以虚拟资产为主,包括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用户数据、平台流量等,传统执行查控手段难以覆盖;其二,债权结构呈现“小额分散化”特征,消费者预付债、商家货款债等与传统债权形成清偿冲突;其三,经营存续高度依赖数据资源与平台生态,执行阶段的强制措施易导致核心价值流失[1]。这些特性使得“执破融合”在适用中出现制度适配性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虚拟资产处置规则缺失、小额债权清偿程序繁琐、平台数据保全标准模糊等,导致程序衔接不畅的情况时有发生。与此同时,中小电商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微观主体,其存续不仅关乎从业者生计,更直接影响平台经济生态的稳定性。因此,如何通过制度创新破解“执破融合”的适配性困境,既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又为困境企业提供重生路径,已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命题。
基于此,本文聚焦核心问题“执破融合”机制在中小电商破产的具体适用,其对电商的发展的助力,以及如何通过制度改造实现精准适配。
1.2. 研究现状
1.2.1. 执破融合机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执破融合作为破解“执行难”与“破产慢”的关键制度创新,近年来成为司法改革与学术研究的热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构建制度基础,明确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规则,推动各地法院探索机制创新2。其中,江苏省苏州法院课题组在2022~2024年专项调研中,基于2391件案件实证分析提出“双向互促、一体推进”的融合路径,构建理念、业务、手段、资源四大融合维度。该机制实践成效显著,累计清理债务577亿元,但也暴露出核心问题,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比例不足2%,破产挽救功能发挥受限,且终本后移送破产的案件占比仍达60%,程序衔接的及时性有待提升3。在程序协同层面,苏州法院通过建立“执破融合”团队、共享执行查控资源等举措,为信息协同提供了实践范式,但未针对电商行业形成差异化适配方案。
目前,现有研究已形成“程序衔接、资源整合、效能提升”的核心框架,但结合法院实践可见明显缺口。一是研究与实践均集中于传统行业,法院盘活的核心资产以土地、房产等实物为主,未充分覆盖中小电商的轻资产、预收款占比高、就业形态灵活等特征。二是协同机制分析多停留在操作层面,尽管苏州法院已成立执行智库强化理论支撑,但现有成果仍以实践总结为主,缺乏系统的跨学科理论体系建构。三是未回应电商破产特有难题,现有法院实践中债权清偿、资产处置规则均基于传统债权债务关系设计,对预收款清退、跨区域债权申报等电商领域高频问题的协同解决方案仍属空白。
1.2.2. 电商破产的特殊性及制度适配研究
电商行业的破产治理呈现显著异质性,从法院司法实践公告来看,电商破产的特殊性集中体现为三重治理难点:一是资产结构特殊导致变现困难,中小电商常存在“轻资产、高负债”特征,部分企业破产时可处置资产几乎为零,核心经营资源多为平台数据、用户流量等无形资产,现有评估与处置规则难以适配。二是债权形态复杂加剧清偿矛盾,电商破产普遍涉及分散的预收款消费者、多层级供应链商户等多元债权人,传统债权申报与核查机制易出现遗漏或争议。三是程序衔接存在壁垒,执行程序中查控的平台账户信息、交易流水等关键数据难以同步至破产程序,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信息完整移交”要求存在实践差距。现有研究虽关注破产程序优化,但未结合法院实践中暴露的上述特性,提出适配电商场景的执破融合解决方案,尤其缺乏针对数据资产处置、多元债权协同清偿的专项制度设计。
1.2.3. 功能协同理论的核心内涵与分析维度
功能协同理论源于系统论与协同治理理论的交叉融合,其核心内涵是“在特定治理场景下,通过功能定位重构、运行壁垒破除、要素流动优化,实现‘整体效能 > 各系统单独效能之和’的协同效应”。在中小电商破产领域,需特别关注电商行业“轻资产、预收款分散、债权人群体多元、跨区域经营”的特性,这要求执破程序的协同不仅需满足常规司法程序的效率需求,更需兼顾预收款消费者权益保护、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障等特殊目标,通过子系统功能的动态适配,化解电商破产中的差异化矛盾。从理论本质看,功能协同并非简单的程序叠加,而是通过“互补性整合”解决单一系统的功能短板,执行程序具备财产查控的强制性与及时性,但缺乏对多元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机制。破产程序拥有概括清偿与企业挽救的制度优势,但存在启动效率低、财产线索获取难的问题。二者的协同需围绕“信息互通、资源互用、权力互配、目标互融”形成闭环,最终实现电商破产治理中“效率与公平、出清与挽救”的双重平衡。
从信息协同维度来看,以执破程序关键信息无壁垒流动为核心,需同步执行阶段的财产线索、债权核查结果与破产阶段的债权明细、资产报告,尤其适配中小电商“跨平台数据整合”需求,避免预收款债权人遗漏或资产流失。从资源协同维度来看,应该聚焦司法部门的执行强制处置权与管理人资产接管权互补、引入执行机构直接参与破产资产处置、联动人社就业保障、市监信用修复三类资源高效整合,降低电商轻资产变现成本与就业维稳压力。从权力协同维度来看,其核心是明确执破程序权限边界与转换节点的权力移交规则,避免权力交叉/真空,针对电商预收款清退,需界定“管理人主导清退、执行法院监督”的权力分配模式。
2. “执破融合”与中小电商破产的理论适配性分析
2.1. 中小电商破产的行业特性解构
2.1.1. 财产形态的“非物质化”
中小电商的核心财产包括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平台保证金、数据资产、虚拟店铺资产等。这类财产具有权属模糊性、价值波动性、技术依赖性等特征,使得传统执行中的“查封→扣押→拍卖”模式难以适用。雨湖法院在“社区团购平台预收款清退案”则进一步揭示了电商财产“非物质化”带来的挑战与机遇。该案中,平台的核心资产主要是用户数据、平台流量和预收款项,这些资产既难以通过传统方式估值,又容易在破产过程中快速贬值。为此法院创新性地将870万元预付金认定为“具有优先性的普通债权”,既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又维护了市场秩序,为类似案件中虚拟财产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2.1.2. 债权结构的“分散化与涉众性”
涉及中小电商的债权类型包括消费者预付债、商家货款债、平台服务费债、金融机构贷款债等。其特性包括消费者债权通常单笔金额小但涉及人数多(少则数百人,多则数万人),商家债权则与平台存在“联营合同,入驻协议”等复杂法律关系,传统破产债权审查规则难以应对[2]。雨湖法院“社区团购平台预收款清退案”中,涉及3.2万名消费者(预付金870万元)、89家供应商(货款630万元),通过开发“鲜享家债权申报小程序”,实现“一键申报、自动审核”,申报完成率达98%,较传统方式提升70%4。这一创新实践展示了数字化手段在处理分散债权中的巨大潜力,这种精细化处理模式能有效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了程序顺利推进。
2.1.3. 经营存续的“生态依赖性”
中小电商的核心价值在于与平台、供应商、消费者形成的生态关系,这种生态关系具有高度依赖性和脆弱性[3]。电商经济的发展已经从单纯的线上交易转向生态化竞争,中小电商的生存不仅取决于自身经营能力,更依赖于所在平台的规则政策、供应链的稳定性以及消费者的信任度。雨湖法院的案例中“鲜享家”社区团购平台的破产不仅影响平台自身,还波及89家供应商和3.2万名消费者,形成连锁反应。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由区政府出资50万元设立“执破融合专项基金”,垫付管理人报酬与线上债权申报系统开发费用,有效破解了“无产可破”难题,维护了当地电商生态的稳定。这一做法表明,在处理电商破产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其在特定商业生态系统中的位置和影响。
2.2. “执破融合”机制的核心内涵与运行逻辑
“执破融合”并非简单的程序叠加,而是通过“功能互补、资源整合、价值协同”实现司法效能最大化的制度创新。其核心内涵包括:价值目标的二元性,既要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公平清偿,又要依托执行程序的前端识别功能挽救有价值的困境企业(刘贵祥等,2025) [4]。程序衔接的阶段性,在“执转破”全流程中,执行程序负责财产调查、风险预警,破产程序负责债权审查、价值挽救,形成“执行前端过滤 + 破产后端处置”的闭环。权力运行的协同性:突破执行部门与破产部门的职能壁垒,通过信息共享、人员协作、措施衔接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从运行逻辑看,该机制通过“识别→分流→处置”三个环节实现功能落地。执行阶段识别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或挽救价值,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通过“执转破”程序分流至破产审查;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查控资源与破产审理规则深度融合,提升财产处置与债权清偿效率。
2.3. 机制适配的逻辑基础与功能互补性
执行查控优势可以破解虚拟财产调查难的问题,执行程序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可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商平台,快速定位虚拟财产。破产程序则可借助执行查控结果,解决财产调查效率低下问题[5]。雨湖法院与支付宝、微信支付建立“电商破产查控绿色通道”,15日内完成6个账户的资金冻结与权属核查,较常规流程缩短60%,充分证明了执行查控系统在电商破产中的效率优势,以及“执破融合”在提升司法效率方面的巨大潜力。
破产程序的概括清偿与债权人会议制度,可解决消费者与商家的债权顺位争议。执行程序的前端介入则可提前固定债权数据,减少后续争议[6]。雨湖法院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结合平台“预收款专款专用”承诺,将870万元预付金认定为“具有优先性的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同时设立分阶段清退机制:对500元以下小额债权通过微信钱包直接兑付。大额债权分3期清偿,这一创新既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又维护了程序稳定。同时执行阶段暂缓过度强制措施,为破产重整预留时间窗口,破产程序则可依托执行查控的财产清单,快速制定重整计划,实现“流量资产 + 供应链”的整体挽救。雨湖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在程序启动初期就考虑到后续破产程序的需要,在执行阶段即采取保护性措施,维护平台的数据资产和用户资源,为后续的债权申报和财产处置创造了有利条件。
3. “执破融合”机制对电商发展的多维赋能价值
“执破融合”机制通过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协同联动,不仅能破解中小电商破产的适配性困境,更从电商产业生态的核心主体出发,为平台规范运营、商家风险化解、消费者权益保障提供了系统性支撑,契合电商经济“生态共生、效率优先、风险可控”的发展需求,成为推动电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3.1. 规范电商平台生态秩序,降低治理成本
电商平台作为多边市场枢纽,常因入驻商家破产陷入“消费者维权、供应商追责、平台担责”的多重压力。“执破融合”通过统一的债权审查与清偿规则,明确平台与商家的责任边界[7],如雨湖法院案例中通过界定预收款优先清偿顺位,避免平台因商家破产承担额外赔付责任,减少平台被连带追责的风险。在优化虚拟资产处置方面,可以保全平台生态价值。平台内商家的店铺经营权、流量资源、数据资产等与平台生态深度绑定,“执破融合”的“运营式处置”模式可避免虚拟资产无序变现导致的生态破坏。在降低合规与监管成本方面,提升治理效率。机制通过“执行查控 + 破产协同”,为平台建立标准化的风险处置流程,如与法院共建的“虚拟财产查控绿色通道”,减少平台重复配合司法调查的成本。同时,专项援助基金与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配套,降低了平台应对商家破产的行政与财务负担,推动平台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
3.2. 拓宽中小电商的生存路径,优化其退出机制
中小电商的核心竞争力多集中于供应链、用户资源或数据资产,而非有形资产,“执破融合”的重整功能可精准识别这些核心价值。让资金链断裂但仍有市场潜力的电商得以存续,避免优质经营资源因“执行不能”而流失。针对商家债权分散、处置周期长的痛点,“执破融合”整合执行查控与破产清算资源,缩短财产核查与债权申报周期。降低退出成本,规范市场退出秩序。对无挽救价值的商家,机制通过“快速清算”模式实现有序退出,避免“跑路、失联”等无序退出引发的行业乱象。同时,虚拟财产的标准化处置规则,让商家的店铺资产、保证金等得以合规变现,保障商家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行业竞争的公平性。
3.3.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提升消费信任
中小电商破产中消费者债权具有“小额分散”特征,传统程序中维权成本高、清偿率低。“执破融合”通过数字化申报、小额债权优先兑付等创新方式,简化维权流程[7]。在雨湖法院案例中消费者平均清偿率达31%,较同类案件提升72%,有效保障消费者财产权益。同时预付式消费是电商常见模式,商家破产易导致预收款“打水漂”。“执破融合”通过将预收款纳入优先清偿范围、联动平台风险准备金垫付等方式,构建预收款安全保障机制,雨湖法院案例中870万元消费者预收款的成功清退,增强了消费者对电商预付式消费的信任度。该机制通过统一的司法程序,为消费者提供清晰的维权指引,避免因“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脱节”导致的维权无门。同时,债权申报、清偿分配等环节的公开透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减少消费纠纷引发的信访与舆情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4. “执破融合”机制在适用中小电商破产中的完善路径
4.1. 构建适应电商特点的破产预警机制
4.1.1. 建立电商经营数据监测体系
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联合电商平台、支付机构等,建立电商企业经营数据监测机制。重点监测商户保证金余额、预收款规模、交易流水等关键指标,对异常波动及时预警[8]。这套监测体系可与法院执行系统对接,为“执破融合”程序启动提供数据支持。
4.1.2. 完善平台风险准备金制度
推动主要电商平台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平台根据商户经营规模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商户破产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种做法既可降低破产程序的社会成本,也能倒逼平台加强商户风险管理。
4.2. 创新电商破产财产处置模式
4.2.1. 建立数据资产专门处置机制
针对电商企业特有的数据资产,建议建立专门的处置规则和流程。包括:制定数据资产分类标准,区分个人数据、交易数据、经营数据等类型;建立数据价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数据规模、质量、应用场景等因素;明确数据处置的合规要求,确保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4.2.2. 推广电商企业整体转让模式
对于具有持续经营价值的电商企业,将其电商资产如店铺、流量等,采取“整体打包 + 运营式重整”,由意向投资方承接后继续运营,通过未来收益清偿债务,对虚拟财产如域名、账号等[9],在司法拍卖平台开设“数字资产专区”,实行线上竞价,溢价部分优先用于消费者债权清偿。
4.3. 优化电商破产配套保障体系
4.3.1. 建立电商破产专项援助基金
借鉴雨湖法院的经验,推动建立省级层面的电商破产专项援助基金。基金来源可包括财政拨款、电商平台缴纳的保障金、破产财产处置提成等,用于垫付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费用与消费者小额债权。以及建立“多部门协同清单”,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查预收款监管账户,税务部门给予重整企业3年增值税减免,网信部门负责数据合规审核。
4.3.2. 完善电商破产税务支持政策
针对电商破产重整的特殊需求,建议税务部门出台专项支持政策。包括:对破产重整收益给予税收优惠,允许亏损结转,对资产重组涉及的税费给予减免等。这些政策可有效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10]。
5. 结论
本文的实践价值在于为司法机关提供“电商化”的“执破融合”操作指引,为电商平台提供商户风险防控工具,最终实现“困境商家有序退出、消费者权益保障、平台生态稳定”的三重目标。最后,数字经济正在深刻重塑商业形态和司法实践。“执破融合”机制在中小电商破产中的适用,反映了传统法律制度与新兴商业模式之间的张力。通过制度创新和规则重构,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破产法律体系,不仅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也将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NOTES
1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2024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报告》[EB/OL]. https://www.100ec.cn/detail--6649917.html, 2025-06-10.
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EB/OL]. https://www.ccdi.gov.cn/fgk/law_display/2535, 2002-07-30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双向互促”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关于苏州法院推进“执破融合”机制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EB/OL].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5/02/id/8702748.shtml, 2025-02-12.
4刘深升. 湘潭中院“执清融合”盘活市场[EB/OL]. https://c.m.163.com/news/a/KEVCQ8I50514JACQ.html, 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