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食品安全领域受社会关注程度较高,与其相关的网络谣言易引起公众恐慌,需要公安机关食品安全部门重点关注。例如,2025年9月28日,广西北海合浦县“食品厂工人掉入月饼机器,涉事月饼已售出”的谣言在微信群广泛传播,谣言通过嫁接“合浦县人民政府官网食品加工企业事故警示教育会议”的新闻截图,以“官方信息佐证”作为背书增加伪装信息的可信性,引发消费者对月饼食品安全的恐慌,形成“虚假事件 + 官方素材”的嫁接型网络谣言传播案例。2025年6月10日晚间,王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声称当地一家知名冷饮品牌的冰淇淋含有多种致癌物质,该视频快速引起网络热潮,达到十万级播放量,造成众多退单与投诉,给相关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后经樟树市公安局网安队调查,该冷饮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视频内容为王某编造的虚假内容,该案件是典型的“噱头型起号”类型的谣言。更早之前,2022年6月,辛吉飞凭借抖音发布的“炸串酱配方揭秘”视频意外走红,他以“科技与狠活”的口号,通过夸张的表演方式让公众意识到食品中含有大量的添加剂,自此“科技与狠活”快速形成热梗词条走红网络,但与此同时他的视频逐渐陷入抛开含量,只谈毒性的误区,给相关的产品带来严重的影响。
2. 食品安全领域网络谣言违法犯罪传播特征分析
一条信息的传播,可以分为信源→传播期→发酵期→泄洪期→受体这五个链条。“知名冷饮品牌的冰淇淋含有多种致癌物质”事件,嫌疑人借助网络平台用户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而网络用户往往对非官方的举报有着更大的信任度,故此网络谣言在发酵之下如同潮水般快速席卷网络平台。而辛吉飞事件和人肉月饼事件,都是一种典型的移花接木式以真乱假的网络谣言。而辛吉飞事件和人肉月饼事件都在信源上做出迷惑性修饰,放松大众的警惕度,更容易被接受。
其一,是以真乱假的蒙太奇手段,通过在伪造事件上附加其他相同类型的真实素材,来达到一种较为迷惑大众的叙事手段。其中辛吉飞则是只告知大众食品添加剂的有毒有害性,而不提含量在食品加工中是密不可分的指标,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产生抵触心理。而人肉月饼事件,则是将另一起食品安全教育会议上的素材进行剪裁加工,达到诬告的效果,而使用的素材甚至可能来自天涯海角。
其二,短视频传播上由于使用如“致癌物质”,“有毒有害”等吸引眼球的词汇,比官方通报更能拉近信源与观众的距离。并且由于网络短视频作为信源处于信息传播这条河水的上游,而官方通报则在下游,下游的补救难以弥补源头水源的污染,并且一旦信息井喷式的发布,受众群体更容易由于从众的心理,对谣言信息深信不疑。
其三,短视频时代,短视频来自于千千万万的博主,充满着随机性,他们可能只是一个分享生活的普通群众,也有可能是千万粉丝的大主播,背后是一个专业的团队。同时在发布对象的随机性下,是平台的多样性与审核的差异性,这造就了一条视频产生的社会影响不仅局限于视频发布的平台,更是广泛传播在不同的视频平台或者媒体中,造成无法估量的危害。平台的多样性与审核的差异性,以短视频为载体的的网络谣言难以被精准溯源,往往使公安机关等部门在防控阶段时刻处于被动的状态。
3. 食品安全领域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认定标准
食品安全领域网络谣言的违法犯罪认定,需严格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相关的实务中的司法实践为依据,结合谣言传播的影响,诸如传播范围、危害结果、认识与意志等因素,来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同时明确罪与非罪的认定逻辑,确保执法司法的精准性。
3.1. 行政违法认定
行政违法层面的认定核心,是判断谣言传播行为是否“足以扰乱公共秩序或引发局部群众恐慌”,且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构成但书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处的“其他方法”明确包含编造、传播食品安全领域虚假信息(如“某食品含剧毒”“某批次食品致群体性中毒”等)的对于食品安全添油加醋的行为。实践中需重点审查两项内容:一是传播范围(如是否在本地社区群、区域生活平台等精准触达食品消费群体);二是实际危害后果(如是否引发消费者集中退货、商家短暂停业、局部市场秩序波动等)。“王某诬陷冷饮案”即属典型行政违法情形。公安机关经核查确认信息完全虚假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2. 刑事犯罪认定
当食品安全网络谣言的传播达到“情节严重”,且对社会秩序、他人权益或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时,需纳入刑事规制范畴,其中寻衅滋事罪为司法实践中的高频适用罪名。根据刑法第293条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传统法理认为,“公共场所”需具备物理属性(如车站、商场等),是不特定多数人聚集、活动的实体空间,核心在于“人身可进入性”与“空间开放性”;“公共秩序”则指向物理空间中社会公众共同遵循的交往规则与秩序状态,其混乱程度需通过实体空间的人员聚集、秩序失控等具象化表现来判断。
当该罪名延伸至食品安全网络谣言领域时,法理适配性遭遇双重挑战:一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传统公共场所的物理性存在本质差异,网络空间无实体边界、人员无需“人身进入”即可参与互动,导致“公共场所”的传统法理定义难以直接套用;二是食品安全网络谣言引发的“公共秩序混乱”多表现为虚拟空间的舆论恐慌、市场秩序波动(如集中退货、商家经营受损),而非物理空间的秩序失控,其危害后果的抽象性与传统寻衅滋事罪的具象化危害存在落差,使得“严重混乱”的法理认定标准陷入模糊。其中对公共空间是否包含网络空间,学界分为三类观点:网络空间秩序独立说,现实物理秩序冲击说以及公共空间折中说。而根据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明确将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空间的延伸。
3.3. 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与监督是每位公民的权利,需要公安机关避免执法过度化。准确划分“违法犯罪”与“合法监督”的边界,是避免执法过度、保障公民食品安全监督权的核心,关键在于区分“虚假信息”与“合理质疑”,并规避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误区。
虚假信息:指完全无事实依据、主观故意编造的内容,且具有“误导性、危害性”。而何谓“虚假信息”,学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不同认识。首先是对于虚假信息的性质存在争议。关于虚假信息的性质,主要存在“与事实不符说”“没有根据说”“与事实不符和没有根据择一说”三种观点[1]。核心特征包括:① 内容虚构(如捏造“食品含剧毒物质”“企业使用过期原料”等无任何证据支撑的信息);② 主观恶意(目的多为泄愤、牟利、打击竞争对手等);③ 指向明确(针对特定食品、企业或行业)。例如:某网民为博取流量,编造“某品牌酱油含三氯蔗糖(致癌物质),长期食用会诱发肝癌”的信息,经查该成分是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且该品牌酱油中含量符合国家标准,此即典型虚假信息。
合理质疑:指基于客观事实、逻辑判断或合理线索提出的疑问,核心是“非故意虚构,旨在监督”。常见场景包括:① 消费者发现食品包装标注成分与实际性状不符(如标注“无蔗糖”却有明显甜味);② 食品中出现异物(如菜叶、毛发),进而向商家、监管部门或网络平台提出疑问;③ 基于公开报道的行业问题(如某地区蔬菜农残超标率较高),对本地同类蔬菜的安全性提出提醒。此类质疑虽可能引发公众关注,但因有事实基础,不属于谣言范畴。
4. 食品安全领域网络谣言违法犯罪处置的现实困境
4.1. 法律适用的模糊性
现行法律对谣言犯罪的规定较为原则,如《刑法》中“寻衅滋事罪”适用于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出台于2013年,未充分考虑短视频时代的传播新特征。实践中,对“转发行为是否构成共犯”“机器人账号传播如何追责”等问题,不同地区公安执法尺度不一,导致同类案件处理结果差异较大。其中对网络空间是否为公共场所存在争议,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公共秩序的内涵以及“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定标准尚未达成共识,相关争议持续存在。在空间视角下,场域可被定义为特定公共区域内组织架构与交互规则相互影响所生成的活动范围,该范围内个体遵循既定规范进行持续互动与交流。互联网是相对复杂的场域,其能够跨越时间、地域且包括多元化的形态。在判断本罪构成要件中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时,需首先确认网络空间具备“公共场所”属性,继而通过对网络场域进行类型化区分,最终评估公共秩序是否达到严重混乱的程度[2]。
而对于严重程度的认定,也标准不一。张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虚假信息,称某知名品牌牛奶含“激素成分”致儿童性早熟,视频累计播放量超100万次,引发全国多地消费者退货潮,部分门店被迫停业。法院认定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该行为构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是否可以通过传播量以及消费者退货行为,就足以认定“公共空间秩序严重混乱”,还是将其认定为一种市场正常行为。赵某未经核实转发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该信息累计转发量超5万次,虽未引发大规模线下事件,但导致涉事企业品牌价值受损。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仅造成企业商誉损失而无线下实体秩序混乱,能否认定为“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部分观点认为此类情形更符合损害商业信誉罪的构成要件,而非寻衅滋事罪。
4.2. 取证工作的挑战性
4.2.1. 电子证据固定难
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技术人员在进行提取电子证据时需要很高的技术,在遇到难度较大的电子数据时耗时较长。并且形式多样性,电子证据几乎具有全部传统证据种类的特点,是与传统证据有着交叉式的关系,公安机关搜集时往往需要十分繁复的搜证过程。离散性,网络犯罪的实施离不开计算机,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呈伞状分散在各个服务器中。易损坏性,谣言传播的碎片化与即时性导致证据易灭失,或使用“阅后即焚”功能,增加证据获取难度[3]。
4.2.2. 因果关系认定难
食品安全网络谣言引发的企业经济损失,常与市场波动、行业竞争、消费者偏好变化等复杂经济因素相互交织,导致“谣言是否直接造成损失”的因果关系证明存在显著难度。具体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损失构成因素复杂。企业出现的销量下滑、股价波动、品牌价值受损等情况,难以单一归因于某一次谣言传播事件。例如,某乳制品企业因谣言遭遇订单取消,同时还面临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双重因素叠加使得谣言引发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精准判断网络谣言对其实际影响。二是专业鉴定机制不完善。基层公安机关普遍缺乏具备经济鉴证能力的专业人员,且未与权威经济研究机构、会计审计单位或市场调研公司建立稳定协作机制,导致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既缺乏法律效力,也难以获得广泛认可。三是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当前司法实践中,尚未针对“谣言”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设定明确、可量化的认定标准。这使得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出现裁判结果差异,影响了执法公信力。
4.2.3. 跨平台取证协同差
网络谣言常呈现“跨平台传播、多形态变异”的特征,而各网络平台在数据管理、隐私保护规则及技术标准上存在明显差异,致使数据证据的统一较为困难。具体问题包括:一是数据共享存在壁垒。各大平台出于商业利益与用户隐私保护考量,未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标准与相应流程。部分平台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条款,对公安机关的协查请求设置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影响取证效率。二是技术系统兼容性差。不同平台的系统在数据格式、存取协议上差异显著,发布者IP地址、信息删除记录、跨平台转发路径等关键信息,难以实现无缝对接与整合。
4.3. 联动机制的阻滞性
尽管《食品安全法》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就行刑衔接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系统性机制问题,制约执法合力形成。主要问题有三个:一是案件移送标准缺乏细化。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界定存在差异。诸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入刑要件,未结合食品安全领域特点形成量化标准,导致大量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仅止步于行政处罚。二是证据转换衔接不畅。行政执法阶段收集的证据,在形式、规格上与刑事诉讼要求存在差距。公安机关接手后往往需重新取证,既造成资源浪费,也易因证据灭失或篡改影响案件定案。三是缺乏跨部门协同平台。公安、网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与会商机制。各部门依据职能独立开展工作,无法就谣言传播态势、风险等级及处置策略实现统一研判与同步响应,降低了整体治理效能。
5. 食品安全领域网络谣言违法犯罪的处置路径
5.1. 构建精准化法律适用体系
5.1.1. 细化执法标准
参照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联合食安办出台《食品安全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认定指引》,明确短视频谣言、跨境传播谣言等新型案件的立案标准、证据要求与罪名适用规则,统一执法尺度。同时,伴随着AI的快速发展,数字人视频和AI换脸大行其道,执法标准需要进一步精细化。对此要完善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制度迫在眉睫,很多时候网络谣言就是人们在网上交易时产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可能采取一系列手段获取对方的个人信息并将其发布到网络上进行攻击,个人隐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重点保护;其次建立黑名单机制,对有此类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关停账号、限流等处罚,最后对网络谣言犯罪进行明确的划分界限,并且相关的网络平台也有责任,法律也应明确他们的职责,给办案部门的处置活动提供有法可依。
5.1.2. 区分责任层级
对造谣者、恶意转发者、平台管理者实行分级追责:造谣源头依法从重处罚;对转发量超百次且未注明“不实信息”的用户予以警告或罚款;对未履行审核义务的平台,依法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2. 完善规范化取证工作机制
5.2.1. 建立取证标准化流程
制定《食品安全网络谣言电子证据取证规范》,明确“发现–固定–检验–存证”闭环流程:对短视频谣言,需同步提取视频原文件、发布IP、点赞转发数据及评论区情感倾向;对伪造检测报告等物证,需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保证据链完整。同时,侦查人员首先必须转变思维,由传统的侦查思维转变为互联网思维,将“虚拟到现实”和“现实到虚拟”相结合,由虚拟的犯罪现场关联到现实的犯罪现场,再由现实的犯罪现场关联到虚拟现场;最后,要广泛发动群众,完善举报机制。
5.2.2. 强化技术赋能取证
针对谣言引发的市场抢购、商品下架、群体聚集等混乱场景,运用无人机航拍获取全景影像证据,并结合AI行为分析系统自动识别现场规模、人员密度、物资流动情况,为评估谣言社会危害性提供客观依据。区块链存证与跨平台数据调取。
通过区块链技术对谣言发布账号、传播路径、篡改记录进行全程固化,并将存证数据实时同步至“国家网络电子证据服务平台”。推动与社交媒体、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建立数据接口,实现跨平台账号信息、删除记录、资金流水等关键数据一键调取,将平均取证周期压缩至7个工作日内。
5.3. 优化协同化处置联动模式
5.3.1. 健全行刑衔接机制
行政调查阶段提前介入: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涉谣言行政案件时,对符合“点击量超5万”“实际经济损失超50万元”等刑事立案标准的,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同步介入,避免证据灭失。
刑事侦查阶段提前移送: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涉事主体存在无证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政违法线索的,提前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同步行政处罚,实现“刑事打击 + 行政处罚”双向闭环。
5.3.2. 构建跨部门联动平台
依托“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公安、网信、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数据,实现线索实时推送:网信部门监测到的谣言信息自动推送至公安、市场监管终端;处置进度同步:各部门可通过平台更新案件状态、上传取证材料、申请协查函件;会商通报机制:实行“每日巡查(平台自动抓取高危谣言)、每周会商(多部门研判风险)、每月通报(公布典型案例)”,提升协同效率。
6. 食品安全网络谣言的防控体系构建
6.1. 构建源头防控机制
强化平台主体责任
督促网络平台落实“事前审核 + 事中监测 + 事后处置”义务,对“食品安全”,“致癌”等敏感词汇建立智能筛查模型,对高风险内容实行人工二次审核。参照国务院食安办要求,平台需每月向公安、网信部门报送谣言处置数据。根据法条表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将犯罪主体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结合《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服务的提供者;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信等服务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利用信息网络提供公共服务的网络应用服务提供者。根据该司法解释,以微博、抖音等为代表的、与网络谣言传播关联度高的网络平台,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与接收服务,属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毫无疑问可以将其纳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制范围。网络给了更多人就业的机会,我们应对这个行业有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流量本无原罪,问题和责任还是在人、机构、平台,网络谣言危害极大,对社会而言会带偏节奏,误导舆论,对个人而言会给其带来极大的伤害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流量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安全责任主体应当担负起监管职责[4]。
6.2. 完善事中干预机制
6.2.1. 实施分级响应处置
根据食品安全谣言的危害程度,建立明确的分级处理流程,确保应对措施的精确性和效率。对于低风险谣言,例如仅在局部地区流传的“某零食添加不明物质”等消息,应由当地派出所主导,联合社区网格员和物业管理部门,通过张贴公告、在居民微信群发布消息等方式,迅速澄清事实真相,防止谣言在小范围内扩散。
面对中等风险谣言,如声称某类常见食品“致癌”“致病”且传播范围广泛、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应立即启动区县级联动机制。公安网安部门应迅速定位谣言源头,要求网络平台删除相关谣言内容、屏蔽相关关键词,并与平台负责人进行沟通,督促其加强内容审核,从传播途径上遏制谣言。
一旦出现高风险谣言,例如影响全国的“某类主粮存在安全隐患”等消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引发大规模恐慌的,应立即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机制。市公安局和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等部门应联合成立专项工作组,通过官方媒体和政务新媒体迅速发布准确信息和权威解读,同时开展案件调查,严厉打击故意制造和传播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
6.2.2. 建立快速澄清机制
为了及时反驳食品安全谣言,要提前在谣言容易出现的领域建一个“食品安全权威知识库”。里面要整理好食品原料安全标准、生产加工规矩、检验检测步骤、常见错误说法解释等内容,还要收录权威检测机构的食品检测报告,保证信息专业又准确。
一旦发现有食品安全谣言,马上从知识库找相关内容,快速做成好懂的科普文案、图文或短视频,通过公安、市场监管、食安办等部门的官方账号一起发布。同时,用大数据分析谣言主要传给了哪些人、通过什么渠道传播,精准推送澄清内容,让看到谣言的人能及时看到权威解释,做到“谣言一出来,澄清就到位”。这种快速澄清机制能在谣言刚冒头时就管住它,不让它大范围扩散,既能及时稳住大家的情绪,还能节省后续大规模辟谣要花的人力、物力和网络资源,从源头控制住食品安全谣言的负面影响。同时可以引导信息传播,以真实信息覆盖虚假信息,借用诺依曼的沉默螺旋理论,网络谣言在网络空间的传播过程中,以模糊性的事实表达方式获得社会公众内心“错误的认同”并选择积极参与信息的传播,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路径也随之扩张,这部分社会公众面对反驳网络谣言的信息则可能会被“群起而攻之”,反对者为了“明哲保身”可能会选择沉默。所以,认同网络谣言的网络群体将越发壮大,反对者则会越发沉默,在从众心理的驱使下,网络谣言所表达的错误信息开始成为社会系统中的“主流信息”。同样地,政府机构和网络平台也可利用信息传播的沉默螺旋理论,通过以公信力背书以及算法推送机制扩大真实信息的传播范围。即便用户先行获取网络谣言信息,但如若能够在该信息获取的短期内同时接收到与之内容相悖的真实信息,用户则会自然而然地对网络信息内容存有疑义,网络谣言的误导效果则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5]。
6.3. 明确寻衅滋事罪的限缩条件
结合食品安全的特殊性,建议对食品安全网络谣言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设置以下使用条件:
(1) 必须造成线下实体秩序的混乱:要造成对线下产业的损害,而不能单纯通过点击量,转发量以及观看量来衡量是否造成公共空间的秩序严重混乱。
(2) 设定差异化门槛:由网络谣言导致对线下实体产业影响的范围来区分严重程度,比如传播影响“传播范围覆盖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引发超100家门店停业或退货金额超500万元”“导致监管部门启动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等。
(3) 区分不同主体责任:对造谣源头可依法从重处罚,对普通转发者仅在“明知虚假仍大量转发且造成严重后果”时追责,避免将一般网民的无心转发纳入刑事规制。
(4) 优先适用专门罪名:若谣言针对特定企业或产品,造成商业信誉损失的,优先适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仅当谣言引发公共秩序全面混乱时,才适用寻衅滋事罪,类似于兜底条款。
7. 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食品安全网络谣言违法犯罪的治理需构建“精准处置 + 源头防控 + 社会共治”的体系。在处置层面,应通过细化法律标准、规范取证流程、健全联动机制,提升执法效率;在防控层面,需依托技术赋能实现风险预警,强化平台责任,通过普法宣传筑牢思想防线。公安机关作为核心执法主体,需立足“打防结合、以防为主”原则,推动形成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治理格局,才能有效遏制谣言蔓延。希望在保障每一位公民合法利益的基础上,构建清朗的食品安全网络环境。
7.2. 局限与展望
本文虽结合最新案例与政策提出处置与防控路径,但未涵盖偏远地区基层公安的实践情况,相关策略的适配性有待进一步验证。未来可通过实地调研,针对不同区域执法条件差异,探索差异化治理方案;同时可深入研究人工智能在谣言识别、溯源中的应用,为实现“秒级预警、精准打击”提供技术支撑。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祉,网络谣言的治理任重道远。公安机关需持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与各部门的协同联动,才能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基金项目
江苏警官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XJ202510329191)。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