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中国对外贸易规模持续快速扩张,而国际贸易离不开跨境海运服务的支撑。英国《1995年商船法》(Merchant Shipping Act 1995,下称《商船法》)作为规范商业航运领域的核心立法,旨在全面管理和界定该行业各环节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该法对保障商业航运的安全、高效与可持续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以《商船法》为对象开展翻译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以英国《1995年商船法》为研究对象,基于目的论视角,聚焦《商船法》中文译本中定语从句的翻译方法研究。《商船法》中的定语从句承担着修饰与界定法律条文含义的核心功能,准确传递其语义是保障法律文本准确性与适用一致性的关键所在。
《商船法》是国际贸易领域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石,其准确翻译对保障商业航运活动的合规开展、推动国际标准的统一遵循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成果有望为提升《商船法》中定语从句的翻译质量与精准度提供参考,进而助力涉及海运服务的国际贸易交流与合作深化。本研究运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商船法》中定语从句的翻译实例进行系统剖析,以期探寻适配法律文本特性的最优翻译方案。
2. 文献综述
定语从句是对名词、代词或整个主句起修饰、限定作用的从句,被修饰成分通常称为“先行词”,由that、which、who、whom、whose等关系代词或where、when、why等关系副词引导,在从句中充当主语、宾语、定语或状语等成分[1]。在翻译研究中,定语从句一直是英汉句法对比与翻译实践的重点之一。
早期研究主要集中在一般科技、医学、商务等专门语篇中定语从句的类型划分和译法总结。张家民与李彦(1995)在科技英语中提出了六类定语从句结构,并归纳出形容词后置、分句译、主从分句译和同位语译等常见方法[2];邱海林与张开平(2004)在医学语篇中重点讨论拆分法与重复法的适用情形[3];唐刘峰(2006)则在分析音乐文献时区分多类限制性与非限制性定语从句,探讨具体理解与翻译技巧[4];谭美云(2011)在商务英语研究中提出将定语从句译为“的”字结构、并列分句、谓语结构或状语从句等四种策略[5]。总体来看,这些研究为定语从句翻译提供了丰富的技术路径,但多集中于一般专门用途语篇,对法律文本中此类结构的系统处理关注有限。
从功能视角出发,一些学者开始关注限制性与非限制性定语从句在思维方式、修辞功能上的差异。张梅岗(2000)指出,传统译法往往忽略了两类定语从句在修辞功能上的不同,应在修辞形式、修辞功能和语义三个层面综合考量[6];李田心(2017)进一步提出,限制性定语从句宜以前置“的”字结构为主,而非限制性定语从句由于承担附加说明与描述功能,更适合采用后置译法[7]。这一类研究强调“功能-形式”的区分,为后来在特定语类(尤其是法律文本)中处理定语从句提供了重要启发。
近十年来,随着语料库技术的发展与法律翻译研究的升温,关于“法律文本中的定语从句”出现了一批更细分、更贴近实际翻译场景的成果。例如,章程(2023)基于自建语料库,对《汉堡规则》中由which引导的限制性定语从句进行统计和归纳,发现which在海事公约文本中与多种介词组合出现最频繁,并总结出若干较为固定的翻译策略,强调在法律条文中应兼顾句法结构的严谨性与译文的可读性[8]。这类研究说明“用语料库系统梳理定语从句译法”已经成为近年的一个重要趋势。
与此同时,功能主义尤其是目的论在法律翻译中的应用研究也不断推进。Liu (2015)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英译为例,讨论目的论三原则(目的、语内连贯、语际连贯)在高约束性法律语篇中的适用性,指出在法律翻译中需要在忠实原文和适应目标读者之间寻找平衡[9]。Duan (2023)从词汇与句法层面对比分析多种英译策略,认为目的论能够为译者提供兼顾准确性与可接受性的判断依据[10]。An与Sun (2022)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英译中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术语”,在目的论与生态翻译学框架下提出准确性、可读性、可追溯性、惯用性和统一性五项原则,并区分“新创术语”与“继承术语”的处理方式,这进一步说明法律术语翻译在“功能对等”和“形式对等”之间存在持续张力[11]。
在法律文体与句法逻辑方面,近期研究也关注到汉英法律文本在结构表达上的差异。Hu (2022)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英译本,指出汉语法律文本常以“的”字结构表达适用条件,而英译版本则倾向使用if、where等条件从句,这种“形式为定语、功能为条件”的结构错位揭示了法律文本中句法与语义逻辑的不完全对应[12]。Zhou与Hu (2024)进一步回顾中外法律术语对应研究,指出在术语分类、跨法系对比及新兴法律领域(如数据保护、知识产权)中仍存在语料不足、标准不统一等不足[13]。Aliyev (2025)在跨语言法律术语对比中强调功能对等的必要性,同时指出形式对等在不同法律体系间往往难以保留相同效力[14]。
综上,现有研究从一般专门用途语篇出发,对定语从句的类型划分与常见译法进行了较为系统地归纳,总结出前置、后置、拆分等多种处理策略;与此同时,在法律翻译领域,功能主义尤其是目的论与功能对等理论被广泛应用,强调在法律语篇中译者需要在形式规范与功能实现之间进行权衡。近年来,基于《汉堡规则》等海事公约的语料库研究进一步揭示了法律文本中定语从句的结构特征及其译法模式,表明法律英语在句法组合和表达功能上具有高度稳定性,也凸显了保持法律效力与提高译文可读性之间的平衡问题。
然而,结合现有成果来看,仍存在两个较为突出的不足:其一,法律翻译研究多集中于术语层面或一般法律句式层面的讨论,对于法律条文中定语从句的微观句法处理仍欠缺系统梳理,尤其是前置译法、状语化处理与拆分译法在法律语境中的适用条件尚未得到充分论证;其二,以目的论为指导、专门针对海事立法文本(如《1995年商船法》)开展的定语从句翻译个案研究相对匮乏,对具体条文的结构特征、翻译动因及功能呈现仍缺少深入探讨。
基于上述研究现状,本研究拟在目的论框架下,以《1995年商船法》为语料,从前置译法、状语化处理和拆分译法三个维度考察法律文本中定语从句的翻译选择与功能效果,以期对法律语篇中定语从句的翻译实践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参考。
3. 理论基础
语言作为个体表达自我的工具,为主体所支配,用于阐明并再现自身思想。在这一语言视角下,文本作者被置于核心地位。19世纪,以弗里德里希·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为代表的传统诠释学认为,文本含义等同于作者的意图或思想,理解与诠释的过程本质上是重述或重构作者意图与思想的过程。正如他所言:“诠释的重要前提是,我们必须有意识地脱离自身意识,进入作者的意识之中”[15]。
而汉斯·弗米尔(Hans Vermeer)提出的目的论,突破了传统的作者中心范式,为翻译活动研究提供了全新视角,奠定了功能主义翻译理论的基石。弗米尔认为,仅凭语言学难以彻底解决翻译问题,他以行为理论为根基,提出翻译是人类的一种目的性行为活动[16]。在翻译过程中,译者需依据委托方的要求,结合翻译目的与目标语读者的具体情况,从源文本提供的多重信息中进行选择性翻译。翻译发生于特定文化语境之中,不同文化有着各异的习俗、观念与价值观,因此翻译绝非简单的一对一语言转换活动。
此外,汉斯·弗米尔明确了译者应遵循的三大原则:目的原则、连贯原则与忠实原则。目的原则是翻译的核心原则,其中“目的”通常特指“交际目的”。译者所采用的翻译方法与策略,取决于目标语文化语境中的翻译目的。连贯原则要求目标语文本具备良好的可读性,确保目标语接收者能够清晰理解所传递的信息,符合语内连贯规则;忠实原则则要求目标语文本忠实于源文本,遵循语际连贯规则。根据目的论,译者可通过调整目标语文本以实现特定翻译目的,但这并非允许译者随意删减或扩充文本内容,所有调整均需符合目的原则、连贯原则与忠实原则的要求[17]。
赖斯(Katharina Reiss)依托功能理论提出了文本类型理论,将文本划分为三类:信息型文本、表达型文本与呼吁型文本,并提出“文本类型或功能决定翻译策略”的核心观点,明确将法律文本归入信息型文本范畴[18]。在法律翻译中,核心目的是为读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与帮助,法律翻译的具体要求围绕这一目的制定,而明确的翻译要求则有助于翻译工作的顺利推进。功能主义目的论提出的连贯原则与忠实原则,对于更好地实现译文的文本功能、满足法律翻译的语内连贯与语际连贯诉求具有重要意义。忠实是法律译者必须恪守的职业伦理准则,因此,在法律文本翻译中,将汉斯·弗米尔的目的论作为指导原则是恰当的。
4. 翻译方法
4.1. 《1995年商船法》的特点
本文所探讨的《1995年商船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文件,核心宗旨为管理与规范商业航运及海上运输相关事务。其语言表述精准明确,清晰界定法律规定、行为规则与相关主体义务,为法律的适用与执行提供坚实保障。鉴于商业航运与海上运输行业的专业性,文件中包含特定专业术语与技术表述,确保法律条文含义的准确传递。该法采用章、节、条的编排体例,形成逻辑严谨、体系完整的规范框架,保障文本的清晰性与可理解性。
为适配行业环境与发展需求的动态变化,该法会适时修订完善,因此其文本会留存不同修订阶段的版本记录。该法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适用于商业航运与海上运输领域的所有个人、组织及机构,明确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其制定与起草的核心目标包括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船东与船员合法权益、防控海洋污染等。在适用层面,该法需兼顾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关规定,确保与他国及国际组织相关规则的协调性与一致性。
4.2. 翻译方法
4.2.1. 前置译法
前置译法是法律文本中短定语从句的核心翻译方法之一,尤其适用于修饰关系明确、篇幅简短且不影响中文句式平衡的限制性定语从句。考虑到法律文本需保持表述简洁、逻辑紧凑的特性,将此类定语从句转化为中文“的”字结构前置修饰先行词,既能直观传递修饰关系,又能契合中文“定语前置”的语言习惯,保障译文的规范性与可读性。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展开分析:
例1
原文:Section 7 applies in relation to ships or shares in ships which become liable to forfeiture under this Part as it applies in relation to ships or shares in ships which become liable to forfeiture under Part 1. ([19], p. 15)
译文:第7条适用于根据本法被没收的船舶或船舶股份,如同适用于根据第1部分规定被没收的船舶或船舶股份。([20], p. 64)
分析:该源句包含两个由“which”引导的限制性定语从句,二者的先行词均为“ships”,且在从句中充当主语。这两个定语从句篇幅较短,可分别译为“根据本法被没收的”与“根据第1部分规定被没收的”,前置修饰被限定词“船舶”。两个从句结构高度相似,仅适用条款存在细微差异,可采用相近句式译出。该译法遵循了目的论的三大原则,即使译文清晰易懂,又保留了原文的结构与简洁语言风格,符合法律文本的特点。
例2
原文:The flag which every British ship is entitled to fly is the red ensign (without any defacement or modification) and, subject to subsections (2) and (3) below, no other colours. ([19], p. 2)
译文:除了下述第2款和第3款之外,每个英国船有权悬挂的船旗是红色的英国商船旗(没有任何毁损或修改),不能挂其他旗。([20], p. 56)
分析:该句的主句为“The flag is the red ensign”,定语从句“which every British ship is entitled to fly”可译为“每个英国船有权悬挂的”。由于该定语从句篇幅较短,将其前置修饰“The flag”,既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也遵循了目的论的忠实原则。这种译法贴合法律文本的特点——法律文件通常会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与主体,以保障适用与执行的清晰度。通过前置翻译定语从句,语言表达更显简洁。
例3
原文:A notice under this section may specify the way in which, and the time within which, it is to be complied with. ([19], p. 150)
译文:本条的通知可以具体规定遵守其的方式和时间。([20], p. 110)
分析:该句为简单句结构。“in which”引导定语从句,修饰先行词“way”,具体表述为 “the way in which”,该定语从句进一步明确了通知的方式。同理,“within which”也引导定语从句,修饰先行词“time”,具体表述为“the time within which”,该定语从句进一步限定了通知的期限。为避免重复冗余,将两个定语从句前置修饰相关名词,译文表述为“the manner and time in which to comply”。该译法遵循了目的论的三大原则,既确保译文清晰易懂,又保留了原文的结构与语言简洁性,符合法律文本的特点。
4.2.2. 译成状语法
译成状语法是指将原文中语法功能视为定语从句,但语义上隐含因果、条件、时间等逻辑关系的表达,转译为中文的状语从句。法律文本中部分定语从句看似修饰先行词,实则承担着补充逻辑关系、阐释背景或限定条件的功能,单纯按定语翻译易导致语义晦涩或逻辑断裂。通过转译为状语从句,既能还原原文隐含的逻辑关联,又能契合中文“重逻辑、轻形态”的表达习惯,让法律条文的适用边界与逻辑关系更清晰。以下结合案例具体分析:
例4
原文:Subsection (5) above does not apply to a ship which becomes registered on a transfer of registration to the register from a relevant British possession. ([19], p. 6)
译文:如果船舶正从相关的英国所有权登记过户到本登记,上述第5款不适用。([20], p. 58)
分析:原句包含一个由“which”引导的定语从句,修饰先行词“a ship”。结合上下文语境,该句核心含义为上述第5条不适用,因此从逻辑上需解释其不适用的原因。由此,将“which becomes registered on a transfer of registration to the register from a relevant British possession”转译为“if”引导的条件状语从句是合理的,这符合目的论的语内连贯与语际连贯原则。
例5
原文:Tonnage regulations may provide for the issue,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or by persons appointed by such organisations as may be authorised for the purpose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of certificates of the registered tonnage of any ship or of the tonnage which is to be taken for any purpose specified in the regulations as the tonnage of a ship not registered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for the cancellation and delivery up of such certificates in such circumstances as may be prescribed by the regulations. ([19], p. 14)
译文:吨位规则可以规定由国务大臣或由经国务大臣为此目的授权的组织指派的人,对任何船舶的登记吨位或因吨位规则中的规定而被视为非登记于英国的船舶吨位签发吨位证书,吨位规则还规定依照登记规则中规定的情形对此类证书的撤销和交付。([20], p. 64)
分析:该句为复合句。宾语“the issue”后接三个“by phrases”,句中还包含多个“of phrases”。短语“the tonnage which is to be taken for any purpose specified in the regulations as the tonnage of a ship not registered in the United Kingdom”充当定语从句,修饰前文的宾语“certificates”。其进一步阐明了此类证书的具体内容,涉及为法规中规定的任何目的,而被视为非登记于英国的船舶的吨位。翻译时将其处理为“而被视为非登记于英国的船舶吨位签发吨位证书”,其中for而用于表示目的,突出前文法规中规定的区分。该译法准确传递了原文含义及隐含的逻辑关系,符合实现预期目的的原则。
例6
原文:If any amount which, under subsection (1) (a) or (2) above, is payable to a seaman is not paid at the time at which it is so payable the seaman shall be entitled to wages at the rate last payable under the crew agreement for every day on which it remains unpaid during the period of 56 days following the time of discharge; and if any such amount or any amount payable by virtue of this subsection remains unpaid after the end of that period it shall carry interest at the rate of 20 per cent. per annum. ([19], p. 19)
译文:如果根据上述第1款第1项或第2款确定的金额未能及时支付,自解雇之日起56天仍未支付的,船员有权获得按照船员协议确定的最后支付日利率确定的工资;如果56天后根据本条确定的金额仍未支付的,按照年利率20%计算。([20], p. 67)
分析:该句为并列复合句,包含两个平行主句,每个主句均涵盖条件与结果。由“at which”引导的定语从句修饰“the time”,具体表述为“at the time at which it is so payable”,指款项本应到期支付但实际未支付的时间点,该从句进一步明确了款项的应支付时点。由“on which”引导的定语从句修饰“every day”,具体表述为“on which it remains unpaid”,该从句进一步说明款项每日仍未支付的状态。该从句语法上为定语从句,语义上则充当执行时间状语从句。根据目的论翻译的忠实表达原则,目标语文本应力求忠实于源文本;依据目的原则,译文需实现法律条文的宗旨,保障法律条文的信息传递与规范功能不受影响。
4.2.3. 拆分译法
拆分译法适用于法律文本中定语从句冗长复杂、多从句叠加,或前置翻译会导致句式臃肿、语义晦涩的场景。法律文本为精准界定权利义务,常出现多层修饰的长定语从句,若强行前置易违背中文“短句表意”的语言习惯,造成阅读障碍。该译法的核心是将原文中嵌套的定语从句拆分为独立分句或短句,通过添加逻辑连接词理顺语义关系,既完整保留原文信息,又让译文句式工整、逻辑清晰,契合目的论的语内连贯原则。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展开分析:
例7
原文:If the amounts stated in the account require adjustment the persons who employed the seaman shall deliver to him a further account stating the adjusted amounts; and that account shall be delivered not later than the time at which the balance of his wages is payable to the seaman. ([19], p. 21)
译文:如果清单中所列金额需要调整,船员的雇主应向船员交付另一份清单,表明调整金额,并且该清单应该在不迟于将工资余额支付给船员之时交给船员。([20], p. 68)
分析:该句为并列复合句,包含三个定语从句。“Who”在句中作关系代词,引导定语从句修饰“the persons”,表明这些人为船员的雇主。其在句中充当定语成分,指代先行词“the persons”。“That”在句中作关系代词,引导定语从句修饰“account”,具体表现为“that account”,指代前文提及的账户。其在句中充当定语成分,对名词“account”进行限定。
“at which”引导定语从句修饰“the time”,提供关于时间的详细信息,明确船员工资余额应支付给船员的具体时点。将“that”和“at which”引导的定语从句合并译为一句话,即“并且该清单应该在不迟于将工资余额支付给船员之时交给船员”。该定语从句篇幅较长,不适合采用前置译法,否则会导致句式失衡,因此需采用拆分译法,遵循中文语序的同时清晰传达原文的逻辑关系。这也体现了目的论的语内连贯指导原则——翻译不应孤立进行,而需结合词语所处的语境综合考量。
5. 结论
本研究以弗米尔目的论为框架,选取《1995年商船法》中具有代表性的定语从句条文,探讨法律语篇中定语从句的英汉翻译策略。通过对中译文本的分析,重点比较前置译法、译成状语法和拆分译法三种方法,揭示译者在目的论视角下如何在功能诉求与形式约束之间取得平衡。基于对《1995年商船法》相关条文的个案分析,本研究主要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1) 对结构简短、修饰关系明确的限制性定语从句,前置“的”字结构可保持译文简洁、规范;
(2) 对于形式上为定语从句、但在语义上承担明显条件、时间或因果功能的结构,单纯按定语处理往往会弱化乃至遮蔽条文逻辑。将此类定语从句译为条件状语从句、时间状语从句或因果状语从句,更有利于在译文中凸显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和逻辑前提,体现目的论中的“语内连贯原则”;
(3) 对结构复杂、层层嵌套的长定语从句,拆分译法更能提升译文清晰度与可读性,同时符合法律文本的清晰和可适用的功能要求,同时仍然遵守目的论的“忠实原则”。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结论均基于本研究对《1995年商船法》部分条文的个案分析,并不能被简单推广为所有法律文本或全部定语从句的普遍规律。然而,通过对具体语料的细读和比照,本研究希望为今后在海事立法文本及其他法律文本中处理定语从句提供一定的思路与参考。
6. 研究局限与展望
尽管本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尝试将目的论引入《1995年商船法》中定语从句翻译的微观分析,但仍存在以下局限:
(1) 语料范围有限。本研究仅以《1995年商船法》部分条文为研究对象,且主要依据现有中译本进行讨论,语料数量相对有限,尚不足以全面反映海事立法文本中定语从句翻译的整体状况。
(2) 究方法偏重质性分析。论文以文本细读和译例评析为主,虽能呈现翻译决策细节,但缺乏大规模语料的统计支撑,尚未形成具有量化依据的结论。
(3) 缺少多译本及读者视角验证。本研究参考单一译本,缺乏横向比较,也未通过法律实务人员或目标读者的问卷、访谈检验不同译法的理解度与适用性,因此对功能实现的判断仍带主观性。
基于上述局限,未来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进一步拓展:
(1) 引入语料库对比分析。可以以《商船法》及其他海事公约、相关国内立法为基础,自建中英平行语料库,对法律文本中的定语从句进行大规模统计和对比,系统考察不同引导词、不同句法类型在译文中的处理方式,从而在数量层面验证前置译法、译成状语法与拆分译法的适用条件与效果。
(2) 比较不同法域、不同法系法律文本中定语从句结构扩大文本类型与多译本比较。未来可以纳入海商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文本,如民法典、刑法、行政法规等与译法的异同;同时选取多个中译本进行横向比较,分析不同译者在“功能对等与形式对等”之间的具体取舍。
(3) 开展读者接受度测试。可以设计问卷或案例测试,以法律实务人员、翻译专业学生等为被试,比较不同译法在理解准确性、阅读流畅度、条文适用判断上的影响,从目标读者视角检验目的论所强调的“交际目的”是否真正实现。
通过在以上方向继续深化,本研究所提出的关于《1995年商船法》中定语从句翻译的初步发现,有望在更大范围内得到补充、修正和发展,从而为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提供更加坚实的经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