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数字劳工”到劳动正义:平台骑手权益保障的何以可能与实现路径
From “Digital Labor” to Labor Justice: The Possibility and Realization Path of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Platform Riders
DOI: 10.12677/ecl.2025.14124421, PDF, HTML, XML,   
作者: 周佳敏: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扬州
关键词: 数字劳工劳动正义平台骑手权益保障Digital Labor Labor Justice Platform Riders Rights Protection
摘要: 数字经济的发展浪潮催生了平台用工这一新型劳动形态,以外卖骑手为代表的“数字劳工”群体已成为城市运转不可或缺的力量。然而,在算法技术与资本逻辑的双重作用下,这一群体普遍面临着算法管理的“精密控制”、劳动关系的“去实体化”、身份认同的“价值弱化”的三重现实困境,使其成为劳动领域中的新兴弱势群体。本文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劳动观与社会主义公正原则,在理论层面剖析平台骑手作为“数字劳工”的权益困境本质。进而,提出在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社会治理的行业规范、舆论宣传的监督引导、现代技术的科学赋能等四个方面来筑牢平台骑手权益保障的现实基础,来论证实现劳动正义、保障骑手权益的现实可能性,从而助力数字经济的行稳发展。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has given rise to a new form of labor, platform-based employment, with food delivery riders as a representative of the “digital labor” group, becoming an indispensable force in urban operations. However, under the dual influence of algorithmic technology and capital logic, this group is generally confronted with three real predicaments: “precise control” by algorithmic management, “de-materializ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and “value weakening” of identity recognition, making them a new vulnerable group in the labor field.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Marxist view of labor and the principle of socialist justice, analyzes the essence of the rights predicament of platform riders as “digital labor” at the theoretical level. Furthermore, it proposes to consolidate the practical foundation for safeguarding the rights of platform riders from four aspects: top-level design of national policies, industry norms of social governance, supervisory guidance of public opinion propaganda, and scientific empowerment of modern technology, to demonstrate the practical possibility of achieving labor justice and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riders, thereby contributing to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文章引用:周佳敏. 从“数字劳工”到劳动正义:平台骑手权益保障的何以可能与实现路径[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12): 4712-4717.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124421

1. 引言

当前时代,数字互联网技术已日益融入到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各领域、全过程,各类经济生产要素的变革都与数字技术息息相关。随着数字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各类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发生深刻变革,催生了多样化的新型灵活就业群体[1]。其中,以平台骑手为主要代表的数字劳工的数量持续上升。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劳动方式,数字劳动已经在价值创造中展现出巨大优势,为社会生产出了巨大财富[2]

受数字经济的影响,借助算法管理,此群体在劳动过程中虽能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但其背后所承受的劳动强度、安全风险与权益缺失却被掩藏在“数字劳工”之下,丧失了其所应有的“公平正义”。推动平台骑手实现享有公平正义的“劳动者”的身份转变,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治理问题,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问题,更是一个关乎未来劳动者的教育问题。因此,本文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劳动观与社会主义公正原则,在理论层面剖析以平台骑手为代表的“数字劳工”面临权益困境的本质,进而从社会治理现代化、新就业形态政策完善、社会舆论监督及技术赋能潜力这四个维度,探讨实现劳动正义、保障骑手权益的现实可能性和实现路径。

2. 理论之维:作为“数字劳工”的平台骑手及其权益困境

“数字劳工”这一概念,是随着时代、社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数字劳动的出现,改变了人们原有的生产劳动方式。所谓数字劳动,即在数字生产方式下所产生的劳动。此时,数据商品模糊了现实实物生产与数字虚拟生产之间的界限,使得实体产业转型,加快与数字产业的融合发展,从而导致从事传统就业行业的工人逐渐减少,而以数字虚拟平台为劳动中介进行社会生产劳动的工人数量激增。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下,数字劳动指的是劳动者的数据生产、内容创造等生产要素被资本无偿占有且剥削的商品化过程[3],并对劳动的发生场域和时空界限进行解构重组,进而催生了“数字劳工”这一新兴群体。该群体受到数据生产压力的影响,正面临了数字贫困。而作为“数字劳工”的典型代表,平台骑手更是将这种新型的“数字剥削”与传统的“体力剥削”紧密结合,面临着现实的权益困境。

一是算法管理的“精密控制”。在数字时代,传统工业社会的资本控制所依赖的福柯所描述的“规训社会”已不适用,无法固定在一定的场所进行工序规则化的管理,而是逐渐演变为一种新型的、高效的劳动控制机制,即通过一种持续流动、无孔不入的算法系统来实现“调制管理”。平台经济所运用的算法管理,将劳动者的各项活动逐一分解数字化,将每一劳动环节都转换为可量化的指标,以实现对劳动过程的全景式数据化监控与定量考核。平台骑手的所有劳动环节,从抢单时长、路线规划、实时定位,到送达时间、顾客评价等等,算法系统都将其进行算法计算,纳入预先设定的理想数据模型进行绩效考核。这种考核,仅以平台算法提供的各项数据为考量,忽略其工作背后的各种社会因素、突发情况,使得整个管理评分系统呈现一种“去人性化”的超理性评价,完全漠视平台骑手作为社会人的存在,而仅是一个冰凉的送达机器。这种“去人性化”的管理机制忽视社会因素与突发情境,片面追求效率最大化,迫使骑手不断压缩“弹性时间”,将自身体力与精力推向极限[4]。其次,在算法逻辑的管理下,追求的是“效率最大化”,而不是劳动者个体的“福祉最优化”。要达成效益效率的最大化,算法系统所推荐的最优路线图,未将现实情况考虑在内,如红绿灯的等待时长、雨天的道路拥堵等。在一定程度上,平台骑手只能将自己安全让位其平台绩效。此外,长时间的效益追逐,平台骑手迷失在算法管理设计的“抢单”模式,自愿同意该游戏设定,隐没在算法的实际支配之中。由此,算法管理的“精密控制”通过数据化、最优化和隐蔽化的方式,实现了对劳动者个体身体与劳动意识的双重规训。

二是劳动关系的“去实体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给的生产资料,通过出售自身劳动力来获得报酬[5]。而平台资本借助精巧的技术设计,重构传统的劳动关系,在法律层面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使得劳动者权益暴露于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导致骑手在职业伤害与薪酬争议中陷入维权困境[6]。劳动者在此桎梏下,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首先,劳动者与相关企业签署的相关条款,不再是确认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而是以合作伙伴为幌子的“服务协议”。这种条款签订的细微差别,使得相关平台得以规避为“合作伙伴”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工资保障、承担工伤责任等法定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相关平台虽以某种方式规避了自己需履行的义务,在法律上否认了劳动关系,但实质上却一直在行使着自己的相关权利,如通过平台算法系统进行的人员调度、工作监督、评价奖惩等一系列行为。这种权责不对等的状况,则直接导致了平台骑手权益保障的悬置。当发生职业伤害时,如交通事故,平台骑手因前期签署的条款难以认定为工伤而面临索赔困境。同时,骑手们的薪资核算依赖于平台算法提供的数字,在特殊事件的发生,无法实际考量背后存在的因果联系,一刀切、冰冷地进行裁定。至此,平台骑手劳动关系的“去实质化”,本质上通过平台技术的操作来规避法律上的义务,最终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和用工成本将最大程上地转接给劳动者个体。

三是身份认同的“价值弱化”。自身的价值认同,能够给个体带来巨大的激励。当权益受损时,劳动者清晰的自我身份价值认同和强大的集体行动能力能够为其权益的争取助力。但现实中,平台骑手被算法系统提供的合作伙伴的虚拟假象所迷惑,自愿迷失在这种幻境中,逐渐弱化了自己的价值认同感,这也就从内部瓦解了未来团结抗争的基础。在算法系统的精准计算和严密控制下,前期承诺的“自由”不过是虚妄,自身拘囿于自我追逐的价值实现中。算法系统与舆论环境共同削弱了骑手的自我价值认同。一方面,算法将劳动价值简化为冰冷的数据指标,缺乏情感激励;另一方面,社会舆论中“低门槛”“技术含量低”等刻板印象进一步侵蚀骑手的职业尊严[7]。然而,话语的激励性与现实的附属性之间的巨大落差,导致平台骑手陷入身份认同的混淆与自我矛盾之中,难以抉择是挣脱或是随附。此外,外界舆论也对平台骑手的价值认同产生巨大影响。算法系统只是将平台骑手的劳动价值简化为对应的数据指标,无法提供情感上的价值鼓励。社会舆论的引导,以及骑手自身主体价值的不明确,让骑手对这份劳动的价值感逐渐自我贬损,无法从劳动过程中获得应有的尊严感与成就感。因此,劳动意义的贬值与价值认同的弱化,进一步侵蚀了平台骑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集体行动的内在驱动力。

3. 现实之基:骑手权益保障的“何以可能”

在数字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平台骑手受制于算法管理的“精密控制”、劳动关系的“去实质化”以及身份认同的“价值弱化”三重困境。但劳动正义是广大劳动者一直所追求的,旨在实现自身权益的最大化及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因此,从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社会治理的行业规范、舆论宣传的监督引导、现代技术的科学赋能等四个方面来筑牢劳动者权益维护的现实基础,实现平台骑手权益保障的可能。

3.1. 政策理论的顶层设计

政策理论上的介入,是破解平台骑手权益保障现实困境的重要外驱力。在唯物辩证法中,世界观与方法论是统一的,世界观为方法论提供理论基础和指导方向。通过对政策文件的解读,回应平台经济带来的现实劳动关系变革问题,以实现关键破局。近年来,新型灵活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层出不穷,针对这一现实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件对其发展予以指导。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义》中,首次在制度层面系统回答了当前数字劳工面临的劳动关系认定模糊、社会保障缺失等问题,并提出了劳动关系真空地带的权益维护的中间路径,在法律上为该业态劳动者提供了政策依据[8]。在此基础上,逐渐构建数字劳工的权益保障体系。在算法系统的设计上,要广泛收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而不是闭门造车,充分考虑突发情境下的核算的“理性”与“人情”,并将其算法规则透明化,切实保障好数字劳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细化劳动过程保障环节,针对数字劳工这一群体,要明确对超时工作的强制干预,以实现对其职业劳损伤害的保护。未来应进一步推动算法透明化与劳动过程标准化,建立超时工作的强制干预机制,切实保障数字劳工的合法权益[9]

3.2. 社会治理的行业规范

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规范制度体系建设。在瞬息万变的市场条件下,必须健全规范数字资本的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劳资矛盾,依法查处损害群众利益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10]。在理论政策的顶层设计之外,行业规范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正在推进和谐社会的稳步构建。平台骑手作为新兴灵活就业群体,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效益的同时,也需要对其进行规范治理。首先,需要制定标准合理化的派单模式。平台可以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量、准时率、在线率等要素,并适当放宽配送时限,避免过度追求时速[11],减少安全隐患,设定特殊实况的弹性实效阈限。其次,需要建立常态化协调治理机制。在相关主管部门的牵头指导下,设立服务评定监管委员会,包含业务主管、骑手代表、行业督导等主体,对配送流程、服务质量、安全防护等确定评定规范化标准,为无序竞争兜底,从而将对抗性矛盾转化为调解性谈话。此外,需要搭建多元共治体系。行业规范的具体落实,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体系,实现骑手权益保障从外部强制向行业内部自觉规范的深刻转变[12]。在这一体系中,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组织培训与专业认证,引导行业良性竞争;而平台企业在行业与监管机构的双重指导下,依法合规保障好骑手的权益。借此,来有效实现骑手合法权益的维护从外部强制要求向行业内部自觉规范的深刻转变。

3.3. 舆论宣传的监督引导

媒体应加强对平台用工制度与算法管理模式的监督,将个体困境上升为公共议题,推动社会共识的形成[13]。平台骑手的权益保障,在社会舆论的宣传引导下,能够将个体困境转换为公众议题,从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助推平台企业与监管机构进行变革。平台骑手作为数字劳工的一个典型,其生存困境是一个缩影,其他数字劳工或多或少都在面临这一困境。借助媒体报导,形成社会舆论,从而引起公众对平台用工制度与算法管理模式的深刻思考。更重要的是,来唤醒关键环节在于唤醒数字劳工自身的主体意识,清醒认识到数字劳动并非完全自由、平等,自身在这种新型劳动关系中处于的弱势地位[14]。这种舆论监督,不仅有利于督促相关平台对算法设计进行优化调整以平息外部舆论压力;同时,也倒逼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来加速政策落地。除了舆论监督以外,社会媒体更需要通过专题报道,展现数字劳工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正向宣传“最美骑手”,塑造社会公众对其正确认知,消解刻板印象。通过舆论宣传的监督引导,来成功构建公众认知的“专业服务者”与“城市守护者”这一立体形象,从而为权益保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因此,舆论监督不仅能促使平台优化算法设计,也能倒逼政策落地,为权益保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15]

3.4. 现代技术的科学赋能

数字劳工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受到当代数字科技的双重影响。因此,要保障平台骑手权益,需要从数字技术本身破局,其核心在于推动算法设计的变革,实现从“效率至上”转向“以人为本”的根本转变。借助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来为平台骑手的劳动过程建立一个个性化、可溯源的、无法篡改的“数字档案”,从而在后续纠纷争议的解决中提供一手证据,改变其在申述过程的信息劣势。运用物联网技术,检测智能安全头盔的佩戴、监测车辆车速实时情况、预警危险驾驶行为等,实现平台骑手安全的动态防护。在算法优化上,需要将交通安全、劳动强度、天气条件等变量纳入系统中,实现从“最快路径”到“最优路径”的范式转变[16]。这些技术的创新,不仅能够全方位地为骑手提供各类保障,更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他们的生理安全与心理需要。数字劳工,从一个算法系统的被动机械执行者变为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能动主体个人。这种身份的转变,显著提升了平台骑手的职业安全感和工作尊严,唤醒了他们自我价值的认同。

4. 总结

在数字经济时代,以平台骑手为代表的“数字劳工”,并没有享受到劳动者应有的自由,相反在算法管理与资本逻辑的双重作用下,数字劳工普遍面临着算法管理的“精密控制”、劳动关系的“去实体化”、身份认同的“价值弱化”的三重现实困境。要实现数字劳工到公平正义的权益维护,是一场关乎技术伦理、经济模式与社会价值的深刻革新。这一新型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需要从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社会治理的行业规范、舆论宣传的监督引导、现代技术的科学赋能等四个方面来筑牢现实基础,实现平台骑手权益保障的关键破局。唯有如此,数字经济的发展才能真正行稳致远。

参考文献

[1] 陈永伟. 平台治理: 理论与政策[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23.
[2] 张思军, 郭浩哲. 数字劳动异化问题的本质、成因与解决路径[J].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 43(5): 34-44.
[3] 雷禹, 郭盛钧. 数字劳工与数字贫困: 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的研究[J].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38(6): 57-65.
[4] 王俊. 平台算法管理的劳动控制与劳动者应对策略研究[J]. 社会学研究, 2023, 38(3): 89-107.
[5] 乔心莹. 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J]. 人力资源, 2024(10): 70-71.
[6] 刘岩. 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困境与出路[J]. 法学论坛, 2023, 38(2): 134-145.
[7] 周笑. 算法推荐、舆论生态与数字劳工的权益建构[J]. 新闻与传播研究, 2024, 31(2): 45-60.
[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Z]. 2023.
[9] 李静. 平台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行业自律机制研究[J].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23, 40(8): 56-68.
[10] 向东旭. 数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资关系与分配格局的新变化[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37(4): 8-16.
[11] 蔡星月. 算法规制: 从规范规制到分层规制[J]. 现代法学, 2024, 46(4): 175-191.
[12] 赵明. 多元共治视角下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构建研究[J]. 管理世界, 2024, 40(1): 78-92.
[13] 刘佳欣. 区块链与物联网在平台用工治理中的应用路径[J]. 电子商务研究, 2024, 22(3): 88-95.
[14] 王众威. 数字资本主义的“劳动正义”幻象及其破解路径[J/OL].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
https://link.cnki.net/urlid/53.1160.C.20251017.1532.002, 2025-10-30.
[15] 陈晓红. 数字时代劳动权益保障的社会监督机制研究[J]. 社会科学战线, 2024(2): 156-164.
[16] 李明. 数字时代劳动权益保障的技术路径研究[J].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24, 41(2): 7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