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合规到实质保护:电子商务个人信息的治理转型
From Formal Compliance to Substantive Protection: The Governance Transform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E-Commerce
摘要: 在“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行业蓬勃发展,消费者个人信息成为关键数字资源,其在推动平台营销、优化服务的同时,保护问题也愈发凸显。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虽已初步建立法律框架,但实践中仍停留在形式合规层面,存在立法衔接不足、监管滞后、救济困难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电子商务个人信息的特征与侵害形式,结合域外经验,从立法完善、监管强化、救济优化三方面,探索实现从形式合规到实质保护的治理转型路径,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Abstract: In the era of “Internet Plus”, the e-commerce industry has experienced vigorous development, with consumers’ personal information emerging as a critical digital resource. While personal information drives platform marketing and optimizes services, the issue of its protection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Although China has initially established a legal framework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e-commerce, practice still remains at the level of formal compliance, facing problems such as inadequate legislative connection, lagging supervision, and difficulties in remedy. By 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infringement form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e-commerce, and drawing on overseas experience,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path of governance transformation from formal compliance to substantive protection from three aspects: improving legislation,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and optimizing remedies, so as to safeguard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commerce industry.
文章引用:王军杰. 从形式合规到实质保护:电子商务个人信息的治理转型[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12): 5167-5174.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124474

1. 绪论

在“互联网+”时代浪潮下,电子商务行业蓬勃发展,已深度融入社会经济与大众生活,成为驱动数字经济增长的核心力量。据《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3》数据显示,“十四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从2016年的26.1万亿元攀升至2023年的46.82万亿元。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也从数亿人增长至9.15亿人,电商平台在优化消费体验、提升交易效率的同时,也推动消费者个人信息成为关键数字资源——消费者在在线支付、浏览商品、参与促销等环节需提供姓名、地址、银行账户等敏感信息,且超80%的电商平台通过Cookies等技术追踪用户行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与使用频率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然而,行业繁荣背后潜藏着严峻的个人信息保护危机。2021年我国网络安全事件中,涉及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占比超30%,泄露数量高达数亿条;部分电商平台为追求商业利益,以“格式化隐私政策”“概括性授权”等形式规避信息保护责任,甚至存在超范围收集、非法交易用户信息的行为,导致消费者面临诈骗、骚扰等风险。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的法律框架,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不同法律对个人信息侵权的处罚标准不一致,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罚款上限存在差异,削弱了法律威慑力;法律条款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针对电商场景的细化规则,平台常以冗长晦涩的隐私政策模糊信息处理规则,消费者知情权难以真正实现;同时,监管多以事后处罚为主,缺乏事前预防与事中干预机制,消费者维权时还面临举证难、成本高的困境,个人信息保护仍停留在形式合规层面,实质保护需求远未得到满足。

在此背景下,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理论层面,现有研究多聚焦个人信息保护的宏观法律框架,对电商场景下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关注不足。国内学者围绕个人信息法律属性形成“法益说”与“权利说”两大观点,其中“人格权兼财产权说”得到较多认可,该观点指出电商场景下的个人信息兼具人身价值与经济价值,消费者的身份信息是交易基础,行为信息(如消费偏好、价格敏感度)可被平台用于精准营销并产生商业收益,这一认知为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边界提供了理论支撑[1]。实践层面,当前电商行业存在的立法衔接不足、监管滞后、救济不畅等问题,已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与行业健康发展——有学者指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侵权救济规则上存在内容重叠,且未解决信息侵权损失量化难题,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2]。同时,现有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位仍需进一步明确,若仅侧重人格属性保护而忽视财产属性,将难以应对电商场景下信息商业化利用引发的权益纠纷[3]。本文通过梳理现有法律体系缺陷、借鉴域外经验,探索从形式合规到实质保护的治理路径,可为立法机关完善法律条款、监管部门优化监管机制、电商平台提升保护水平提供实践指导,助力构建安全透明的电商环境。

综合来看,现有研究虽为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基础,但国内研究多聚焦单一问题,缺乏对“形式合规–实质保护”转型的系统性探讨,未能形成覆盖立法、监管、救济的全链条方案。因此,本文后续将先分析电子商务个人信息的特征与侵害形式,明确实质保护的核心诉求;再深入剖析当前形式合规困境的具体表现;接着梳理欧盟、美国、日本等国的实践经验,提炼可借鉴的治理要素;最终从立法完善、监管创新、救济优化三方面,提出适配我国电商行业发展的治理转型路径,推动个人信息保护从“纸面合规”走向“实际有效”。

2.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的特征与侵害形式

2.1.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的界定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服务消费等电商活动中,被记录的可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个体的信息集合。其不仅涵盖《民法典》规定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传统个人信息,还包括通过算法分析得出的消费偏好、浏览习惯、社交关系等衍生信息[4]。在界定标准上,“识别说”更符合电商场景需求:一方面,电商平台通过整合浏览记录、购买历史等间接信息,可精准识别消费者身份;另一方面,即使信息被匿名化处理,未来仍可能通过技术手段去匿名化,需法律对信息全生命周期进行保护[5]

2.2.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的特征

1) 人格可识别性

电商场景下的个人信息具有极强的人格可识别性,且间接信息的识别能力不断增强。传统个人信息多为直接识别信息,而电商平台通过大数据算法,可将消费者的浏览轨迹、支付习惯、设备特征等间接信息整合,构建精准的用户画像。例如,平台通过分析消费者对宠物用品的浏览、购买记录,可确定其“宠物爱好者”身份,并推送相关商品,这种精准识别既体现了信息的人格属性,也为信息滥用埋下隐患。

2) 强财产属性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兼具人格与财产双重属性,且财产属性在电商场景中更为突出。消费者的身份信息是交易基础,体现人格属性;而行为信息(如消费偏好、价格敏感度)可被平台用于精准营销、产品优化,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例如,电商平台通过分析用户数据,提高广告转化率,甚至将脱敏后的用户数据出售给第三方企业,个人信息成为电商行业的核心资产,其财产价值日益凸显[6]

3) 极易传播性

网络技术的便捷性使电商个人信息具有极易传播性。一方面,电商交易涉及平台、商家、支付机构、物流企业等多主体,信息在多环节流转,每个环节都可能成为泄露风险点;另一方面,消费者对信息传播的感知度低,点击广告、参与抽奖等行为产生的信息痕迹,可能被多平台共享,信息传播范围与速度远超传统场景,一旦泄露,影响面广、危害深远。

2.3.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受侵害的特殊形式

1) 依托网络技术过度收集

电商平台借助大数据、爬虫技术等手段,超越“必要范围”收集个人信息。2023年《“网上购物类”App个人信息收集情况测试报告》显示,10款购物类App中,多数存在过度收集现象,如强制获取地理位置、读取设备相册、收集非必要的社交关系信息等。部分平台以“提升用户体验”为名,通过“一揽子授权”“默认同意”等方式,变相强制消费者提供信息,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7]

2) 网络环境下的非法使用与交易

个人信息的非法使用与交易已形成黑色产业链。一方面,平台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信息,如将消费者购物记录用于跨平台精准广告投放,或与第三方共享信息却不告知消费者;另一方面,部分平台员工、黑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用户信息,在黑市出售,内容涵盖联系方式、支付记录、消费偏好等,消费者面临诈骗、骚扰等风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3) 技术缺陷与利益驱动导致的不法泄露

信息泄露主要源于技术漏洞与利益诱惑。技术层面,部分中小电商平台数据加密技术落后,系统易被黑客攻击,导致信息泄露;利益层面,部分平台为降低成本,未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甚至为追求商业利益,主动向第三方泄露信息。例如,快递企业因管理不善,快递面单信息被泄露,消费者频繁收到垃圾短信、诈骗电话,且泄露事件具有隐蔽性,消费者难以察觉,维权困难[8]

3.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的形式合规困境

3.1. 立法衔接不足,难以支撑实质保护

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涵盖《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各法律间衔接不畅,存在标准冲突与空白,导致实践中“形式合规易,实质保护难”。

1) 法律条款冲突,执行标准不一

不同法律对个人信息侵权的处罚标准不一致。《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为100万元,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限为50万元,同一违法行为可能因适用法律不同,面临差异较大的处罚,削弱法律威慑力。此外,在消费者维权依据上,《民法典》侧重平等主体间的侵权救济,采用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传统方式,未考虑电商平台与消费者的地位不平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规定了救济措施,但与《民法典》内容重叠,且未解决信息侵权损失量化难题。

2) 条款模糊,可执行性差

法律条款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针对电商场景的细化规则。在知情权保护上,《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明确告知信息处理规则”,但未规定告知的具体形式与内容,平台常以冗长、晦涩的隐私政策规避责任,消费者难以真正理解信息用途。在删除权方面,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删除信息,但电商交易中信息流转至商家、物流等第三方,平台缺乏通知第三方删除的义务,消费者删除权沦为“形式权利”。

3) 忽视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

现有立法侧重保护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对其财产属性关注不足。电商场景下,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经济价值,但法律未明确消费者对信息财产权益的支配权,如信息被平台商业化利用时,消费者无法获得合理补偿;也未建立信息交易的合法机制,导致信息黑市泛滥,消费者财产权益受损[9]

3.2. 监管滞后被动,难以遏制侵权行为

当前监管以事后处罚为主,缺乏事前预防与事中干预,且对平台自律的监管不足,无法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全链条保护。

1) 事后监管为主,预防功能缺失

《个人信息保护法》虽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但实践中监管多在侵权事件发生后介入,如信息泄露事件曝光后才开展调查、处罚。电商行业技术迭代快、信息流转快,事后监管难以挽回消费者损失,也无法遏制新型侵权行为。例如,平台利用算法推荐滥用个人信息,监管部门因缺乏实时监测手段,难以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发生[10]

2) 平台自律监管不足,公约执行流于形式

行业自律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补充,但我国电商行业自律机制存在诸多问题。中国互联网协会等组织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倡议书》《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自律公约》,缺乏强制约束力与监督机制。多数电商平台虽签署公约,但未落实到实际运营中,隐私政策更新不及时、信息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普遍存在。当发生信息泄露事件时,自律公约难以发挥追责作用,沦为平台“形象工程”[11]

3.3. 救济机制不完善,消费者维权困难

消费者在个人信息侵权维权中,面临披露义务履行不严格、举证难、成本高等问题,救济渠道不畅,实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1) 信息泄露通知义务履行不规范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发生信息泄露后及时通知消费者,但法律赋予平台一定自由裁量权,部分平台为规避责任,延迟通知或不通知消费者。例如,2023年某快递企业疑似泄露45亿条个人信息,却否认泄露事实,未及时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无法采取防范措施,遭受诈骗风险。此外,快递、支付等第三方机构的信息泄露,也因责任界定模糊,消费者难以追责。

2) 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度大

电商个人信息侵权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消费者维权面临多重障碍。一方面,消费者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难以证明信息泄露与平台行为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信息侵权损失多为非物质损失(如隐私泄露导致的精神损害),难以量化,且证据易灭失,消费者需承担高额的举证成本与时间成本。例如,在“高某诉某电商平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高某因无法证明平台泄露其订单信息,最终自行承担诈骗损失。

4. 域外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经验借鉴

4.1. 域外立法经验:明确属性,注重衔接

欧盟、美国、日本通过差异化立法,明确电子商务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与保护规则,为实质保护提供制度基础。欧盟GDPR将个人信息视为“基本权利”,强调信息主体的控制权,规定“数据最小化”“目的限制”原则,明确敏感信息需单独获得同意,同时统一成员国法律标准,解决立法冲突。美国CCPA将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纳入保护范畴,允许消费者要求企业披露信息出售情况,并获得相应补偿,其分级处罚制度(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设定罚款金额)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平衡人格与财产属性,提出“信息银行”制度,由政府认证机构管理个人信息,规范信息的合法交易,既保护消费者权益,又促进数据流通[12]

4.2. 域外监管经验:动态精准,强化自律

域外建立了多元化监管机制,推动监管从“事后处罚”转向“全链条防控”,同时加强对行业自律的监督。欧盟设立独立监管机构(如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赋予其调查、罚款、发布禁令等权力,ICO通过“信息违规通知制度”,要求企业72小时内报告信息泄露,实现实时监管。美国依赖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结合,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监督企业遵守行业隐私标准,同时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隐私认证,如“TRUSTe隐私认证”,认证企业需定期接受审查,违规者将被取消认证,提升消费者信任。日本成立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CC),制定《特定个人信息保护评估指南》,要求电商平台定期开展信息保护评估,监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开展专项检查,实现精准监管。

4.3. 域外救济经验:降低门槛,强化补偿

域外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惩罚性赔偿等制度,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确保实质补偿。欧盟GDPR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信息处理者需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非物质损害”可获得赔偿,减轻消费者举证负担。美国CCPA引入惩罚性赔偿,企业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消费者可要求“实际损失+惩罚性赔偿”,且集体诉讼制度允许消费者联合维权,提高维权效率。日本建立“小额诉讼”机制,针对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费用,同时要求平台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消费者可直接向平台投诉,快速解决纠纷。

5.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治理转型的路径

5.1. 完善立法体系,夯实实质保护基础

1) 加强法律衔接,统一保护标准

一是协调各法律条款冲突,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一致的罚款标准,明确个人信息侵权处罚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确保法律威慑力统一;二是在《电子商务法》中增设“个人信息保护专章”,细化电商场景下的保护规则,如明确平台对第三方(商家、物流)的信息管理义务,规定信息删除的全链条责任。

2) 细化权利条款,增强可执行性

在知情权方面,要求电商平台采用“分层告知”模式,将隐私政策分为“核心条款”(如信息收集范围、用途)与“详细条款”,核心条款以弹窗、加粗字体等形式突出显示,消费者需单独确认同意核心条款;在删除权方面,规定平台接到删除请求后,需在72小时内通知第三方删除信息,并向消费者反馈删除结果,未履行义务的平台需承担赔偿责任。

3) 认可财产属性,建立交易机制

借鉴日本“信息银行”经验,由政府认证机构设立“个人信息银行”,消费者可将个人信息存储于银行,授权银行向合规企业出售信息,获得相应收益;同时明确信息交易的规则,如企业需证明信息使用目的合法,银行需对信息进行脱敏处理,防止身份识别,平衡信息保护与商业利用。

5.2. 创新监管机制,推动主动保护

1) 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事前监管方面,要求电商平台开展“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新业务上线前需向监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评估通过方可运营;事中监管方面,监管部门建立“大数据监测平台”,实时监测平台信息收集、使用情况,对异常行为(如超范围收集信息)及时预警;事后监管方面,完善处罚制度,根据侵权后果设定“阶梯式罚款”,对泄露大量敏感信息的平台,可处年营业额5%的罚款,同时将违法企业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市场准入。

2) 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提升自律效力

一是明确行业自律组织的独立性,要求中国互联网协会等机构脱离企业控制,经费由政府补贴与社会捐赠承担,确保监督公正;二是建立“自律认证制度”,制定电商行业个人信息保护标准,符合标准的平台可获得“隐私保护认证标识”,标识需公示在平台首页,违规者将被撤销认证并公示;三是监管部门定期对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未落实公约的平台,处以额外罚款。

5.3. 优化救济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1) 规范信息泄露通知义务

修订《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信息泄露通知的“强制时限”(如24小时内)与“内容要求”(需包含泄露信息类型、风险提示、补救措施),平台延迟通知或隐瞒泄露事实的,需承担“惩罚性赔偿”;同时规定第三方机构(快递、支付企业)的通知义务,要求其直接向消费者告知泄露情况,平台对第三方的通知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 降低举证难度,完善赔偿机制

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消费者只需证明自身信息被平台处理且遭受损害,即可推定平台存在过错,平台需证明自身无过错;建立“个人信息侵权损失计算标准”,非物质损失可参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 × 侵权时长”计算,物质损失包括维权费用、诈骗损失等;引入惩罚性赔偿,平台故意泄露、滥用信息的,赔偿金额可设定为“实际损失的1~10倍”,同时完善集体诉讼制度,由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降低维权成本。

3)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法院设立“个人信息侵权专门法庭”,配备熟悉电商技术与法律的法官,简化诉讼程序;鼓励电商平台建立“在线纠纷调解机制”,消费者可通过平台申请调解,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建立“赔偿基金”,由电商平台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用于快速补偿小额侵权案件的消费者,提高救济效率。

6. 结论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从形式合规到实质保护的治理转型,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电商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立法衔接不足、监管滞后、救济不畅等困境,平台“被动合规”现象突出,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通过借鉴欧盟、美国、日本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需从三方面推进转型:一是完善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解决法律冲突,细化保护规则;二是创新监管,构建全链条防控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监督,推动平台主动保护;三是优化救济,降低维权门槛,建立多元化赔偿与纠纷解决机制。治理转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机关、监管部门、电商平台、消费者协同发力,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安全、透明的电商环境,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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