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在“互联网+”时代浪潮下,电子商务行业蓬勃发展,已深度融入社会经济与大众生活,成为驱动数字经济增长的核心力量。据《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3》数据显示,“十四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从2016年的26.1万亿元攀升至2023年的46.82万亿元。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也从数亿人增长至9.15亿人,电商平台在优化消费体验、提升交易效率的同时,也推动消费者个人信息成为关键数字资源——消费者在在线支付、浏览商品、参与促销等环节需提供姓名、地址、银行账户等敏感信息,且超80%的电商平台通过Cookies等技术追踪用户行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与使用频率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然而,行业繁荣背后潜藏着严峻的个人信息保护危机。2021年我国网络安全事件中,涉及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占比超30%,泄露数量高达数亿条;部分电商平台为追求商业利益,以“格式化隐私政策”“概括性授权”等形式规避信息保护责任,甚至存在超范围收集、非法交易用户信息的行为,导致消费者面临诈骗、骚扰等风险。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的法律框架,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不同法律对个人信息侵权的处罚标准不一致,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罚款上限存在差异,削弱了法律威慑力;法律条款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针对电商场景的细化规则,平台常以冗长晦涩的隐私政策模糊信息处理规则,消费者知情权难以真正实现;同时,监管多以事后处罚为主,缺乏事前预防与事中干预机制,消费者维权时还面临举证难、成本高的困境,个人信息保护仍停留在形式合规层面,实质保护需求远未得到满足。
在此背景下,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理论层面,现有研究多聚焦个人信息保护的宏观法律框架,对电商场景下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关注不足。国内学者围绕个人信息法律属性形成“法益说”与“权利说”两大观点,其中“人格权兼财产权说”得到较多认可,该观点指出电商场景下的个人信息兼具人身价值与经济价值,消费者的身份信息是交易基础,行为信息(如消费偏好、价格敏感度)可被平台用于精准营销并产生商业收益,这一认知为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边界提供了理论支撑[1]。实践层面,当前电商行业存在的立法衔接不足、监管滞后、救济不畅等问题,已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与行业健康发展——有学者指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侵权救济规则上存在内容重叠,且未解决信息侵权损失量化难题,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2]。同时,现有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位仍需进一步明确,若仅侧重人格属性保护而忽视财产属性,将难以应对电商场景下信息商业化利用引发的权益纠纷[3]。本文通过梳理现有法律体系缺陷、借鉴域外经验,探索从形式合规到实质保护的治理路径,可为立法机关完善法律条款、监管部门优化监管机制、电商平台提升保护水平提供实践指导,助力构建安全透明的电商环境。
综合来看,现有研究虽为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基础,但国内研究多聚焦单一问题,缺乏对“形式合规–实质保护”转型的系统性探讨,未能形成覆盖立法、监管、救济的全链条方案。因此,本文后续将先分析电子商务个人信息的特征与侵害形式,明确实质保护的核心诉求;再深入剖析当前形式合规困境的具体表现;接着梳理欧盟、美国、日本等国的实践经验,提炼可借鉴的治理要素;最终从立法完善、监管创新、救济优化三方面,提出适配我国电商行业发展的治理转型路径,推动个人信息保护从“纸面合规”走向“实际有效”。
2.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的特征与侵害形式
2.1.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的界定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服务消费等电商活动中,被记录的可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个体的信息集合。其不仅涵盖《民法典》规定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传统个人信息,还包括通过算法分析得出的消费偏好、浏览习惯、社交关系等衍生信息[4]。在界定标准上,“识别说”更符合电商场景需求:一方面,电商平台通过整合浏览记录、购买历史等间接信息,可精准识别消费者身份;另一方面,即使信息被匿名化处理,未来仍可能通过技术手段去匿名化,需法律对信息全生命周期进行保护[5]。
2.2.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的特征
1) 人格可识别性
电商场景下的个人信息具有极强的人格可识别性,且间接信息的识别能力不断增强。传统个人信息多为直接识别信息,而电商平台通过大数据算法,可将消费者的浏览轨迹、支付习惯、设备特征等间接信息整合,构建精准的用户画像。例如,平台通过分析消费者对宠物用品的浏览、购买记录,可确定其“宠物爱好者”身份,并推送相关商品,这种精准识别既体现了信息的人格属性,也为信息滥用埋下隐患。
2) 强财产属性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兼具人格与财产双重属性,且财产属性在电商场景中更为突出。消费者的身份信息是交易基础,体现人格属性;而行为信息(如消费偏好、价格敏感度)可被平台用于精准营销、产品优化,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例如,电商平台通过分析用户数据,提高广告转化率,甚至将脱敏后的用户数据出售给第三方企业,个人信息成为电商行业的核心资产,其财产价值日益凸显[6]。
3) 极易传播性
网络技术的便捷性使电商个人信息具有极易传播性。一方面,电商交易涉及平台、商家、支付机构、物流企业等多主体,信息在多环节流转,每个环节都可能成为泄露风险点;另一方面,消费者对信息传播的感知度低,点击广告、参与抽奖等行为产生的信息痕迹,可能被多平台共享,信息传播范围与速度远超传统场景,一旦泄露,影响面广、危害深远。
2.3.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受侵害的特殊形式
1) 依托网络技术过度收集
电商平台借助大数据、爬虫技术等手段,超越“必要范围”收集个人信息。2023年《“网上购物类”App个人信息收集情况测试报告》显示,10款购物类App中,多数存在过度收集现象,如强制获取地理位置、读取设备相册、收集非必要的社交关系信息等。部分平台以“提升用户体验”为名,通过“一揽子授权”“默认同意”等方式,变相强制消费者提供信息,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7]。
2) 网络环境下的非法使用与交易
个人信息的非法使用与交易已形成黑色产业链。一方面,平台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信息,如将消费者购物记录用于跨平台精准广告投放,或与第三方共享信息却不告知消费者;另一方面,部分平台员工、黑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用户信息,在黑市出售,内容涵盖联系方式、支付记录、消费偏好等,消费者面临诈骗、骚扰等风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3) 技术缺陷与利益驱动导致的不法泄露
信息泄露主要源于技术漏洞与利益诱惑。技术层面,部分中小电商平台数据加密技术落后,系统易被黑客攻击,导致信息泄露;利益层面,部分平台为降低成本,未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甚至为追求商业利益,主动向第三方泄露信息。例如,快递企业因管理不善,快递面单信息被泄露,消费者频繁收到垃圾短信、诈骗电话,且泄露事件具有隐蔽性,消费者难以察觉,维权困难[8]。
3.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的形式合规困境
3.1. 立法衔接不足,难以支撑实质保护
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涵盖《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各法律间衔接不畅,存在标准冲突与空白,导致实践中“形式合规易,实质保护难”。
1) 法律条款冲突,执行标准不一
不同法律对个人信息侵权的处罚标准不一致。《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为100万元,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限为50万元,同一违法行为可能因适用法律不同,面临差异较大的处罚,削弱法律威慑力。此外,在消费者维权依据上,《民法典》侧重平等主体间的侵权救济,采用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传统方式,未考虑电商平台与消费者的地位不平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规定了救济措施,但与《民法典》内容重叠,且未解决信息侵权损失量化难题。
2) 条款模糊,可执行性差
法律条款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针对电商场景的细化规则。在知情权保护上,《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明确告知信息处理规则”,但未规定告知的具体形式与内容,平台常以冗长、晦涩的隐私政策规避责任,消费者难以真正理解信息用途。在删除权方面,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删除信息,但电商交易中信息流转至商家、物流等第三方,平台缺乏通知第三方删除的义务,消费者删除权沦为“形式权利”。
3) 忽视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
现有立法侧重保护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对其财产属性关注不足。电商场景下,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经济价值,但法律未明确消费者对信息财产权益的支配权,如信息被平台商业化利用时,消费者无法获得合理补偿;也未建立信息交易的合法机制,导致信息黑市泛滥,消费者财产权益受损[9]。
3.2. 监管滞后被动,难以遏制侵权行为
当前监管以事后处罚为主,缺乏事前预防与事中干预,且对平台自律的监管不足,无法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全链条保护。
1) 事后监管为主,预防功能缺失
《个人信息保护法》虽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但实践中监管多在侵权事件发生后介入,如信息泄露事件曝光后才开展调查、处罚。电商行业技术迭代快、信息流转快,事后监管难以挽回消费者损失,也无法遏制新型侵权行为。例如,平台利用算法推荐滥用个人信息,监管部门因缺乏实时监测手段,难以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发生[10]。
2) 平台自律监管不足,公约执行流于形式
行业自律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补充,但我国电商行业自律机制存在诸多问题。中国互联网协会等组织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倡议书》《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自律公约》,缺乏强制约束力与监督机制。多数电商平台虽签署公约,但未落实到实际运营中,隐私政策更新不及时、信息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普遍存在。当发生信息泄露事件时,自律公约难以发挥追责作用,沦为平台“形象工程”[11]。
3.3. 救济机制不完善,消费者维权困难
消费者在个人信息侵权维权中,面临披露义务履行不严格、举证难、成本高等问题,救济渠道不畅,实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1) 信息泄露通知义务履行不规范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发生信息泄露后及时通知消费者,但法律赋予平台一定自由裁量权,部分平台为规避责任,延迟通知或不通知消费者。例如,2023年某快递企业疑似泄露45亿条个人信息,却否认泄露事实,未及时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无法采取防范措施,遭受诈骗风险。此外,快递、支付等第三方机构的信息泄露,也因责任界定模糊,消费者难以追责。
2) 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度大
电商个人信息侵权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消费者维权面临多重障碍。一方面,消费者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难以证明信息泄露与平台行为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信息侵权损失多为非物质损失(如隐私泄露导致的精神损害),难以量化,且证据易灭失,消费者需承担高额的举证成本与时间成本。例如,在“高某诉某电商平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高某因无法证明平台泄露其订单信息,最终自行承担诈骗损失。
4. 域外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经验借鉴
4.1. 域外立法经验:明确属性,注重衔接
欧盟、美国、日本通过差异化立法,明确电子商务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与保护规则,为实质保护提供制度基础。欧盟GDPR将个人信息视为“基本权利”,强调信息主体的控制权,规定“数据最小化”“目的限制”原则,明确敏感信息需单独获得同意,同时统一成员国法律标准,解决立法冲突。美国CCPA将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纳入保护范畴,允许消费者要求企业披露信息出售情况,并获得相应补偿,其分级处罚制度(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设定罚款金额)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平衡人格与财产属性,提出“信息银行”制度,由政府认证机构管理个人信息,规范信息的合法交易,既保护消费者权益,又促进数据流通[12]。
4.2. 域外监管经验:动态精准,强化自律
域外建立了多元化监管机制,推动监管从“事后处罚”转向“全链条防控”,同时加强对行业自律的监督。欧盟设立独立监管机构(如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CO),赋予其调查、罚款、发布禁令等权力,ICO通过“信息违规通知制度”,要求企业72小时内报告信息泄露,实现实时监管。美国依赖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结合,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监督企业遵守行业隐私标准,同时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隐私认证,如“TRUSTe隐私认证”,认证企业需定期接受审查,违规者将被取消认证,提升消费者信任。日本成立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CC),制定《特定个人信息保护评估指南》,要求电商平台定期开展信息保护评估,监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开展专项检查,实现精准监管。
4.3. 域外救济经验:降低门槛,强化补偿
域外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惩罚性赔偿等制度,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确保实质补偿。欧盟GDPR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信息处理者需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非物质损害”可获得赔偿,减轻消费者举证负担。美国CCPA引入惩罚性赔偿,企业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消费者可要求“实际损失+惩罚性赔偿”,且集体诉讼制度允许消费者联合维权,提高维权效率。日本建立“小额诉讼”机制,针对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费用,同时要求平台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消费者可直接向平台投诉,快速解决纠纷。
5.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治理转型的路径
5.1. 完善立法体系,夯实实质保护基础
1) 加强法律衔接,统一保护标准
一是协调各法律条款冲突,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一致的罚款标准,明确个人信息侵权处罚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确保法律威慑力统一;二是在《电子商务法》中增设“个人信息保护专章”,细化电商场景下的保护规则,如明确平台对第三方(商家、物流)的信息管理义务,规定信息删除的全链条责任。
2) 细化权利条款,增强可执行性
在知情权方面,要求电商平台采用“分层告知”模式,将隐私政策分为“核心条款”(如信息收集范围、用途)与“详细条款”,核心条款以弹窗、加粗字体等形式突出显示,消费者需单独确认同意核心条款;在删除权方面,规定平台接到删除请求后,需在72小时内通知第三方删除信息,并向消费者反馈删除结果,未履行义务的平台需承担赔偿责任。
3) 认可财产属性,建立交易机制
借鉴日本“信息银行”经验,由政府认证机构设立“个人信息银行”,消费者可将个人信息存储于银行,授权银行向合规企业出售信息,获得相应收益;同时明确信息交易的规则,如企业需证明信息使用目的合法,银行需对信息进行脱敏处理,防止身份识别,平衡信息保护与商业利用。
5.2. 创新监管机制,推动主动保护
1) 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事前监管方面,要求电商平台开展“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新业务上线前需向监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评估通过方可运营;事中监管方面,监管部门建立“大数据监测平台”,实时监测平台信息收集、使用情况,对异常行为(如超范围收集信息)及时预警;事后监管方面,完善处罚制度,根据侵权后果设定“阶梯式罚款”,对泄露大量敏感信息的平台,可处年营业额5%的罚款,同时将违法企业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市场准入。
2) 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提升自律效力
一是明确行业自律组织的独立性,要求中国互联网协会等机构脱离企业控制,经费由政府补贴与社会捐赠承担,确保监督公正;二是建立“自律认证制度”,制定电商行业个人信息保护标准,符合标准的平台可获得“隐私保护认证标识”,标识需公示在平台首页,违规者将被撤销认证并公示;三是监管部门定期对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未落实公约的平台,处以额外罚款。
5.3. 优化救济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1) 规范信息泄露通知义务
修订《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信息泄露通知的“强制时限”(如24小时内)与“内容要求”(需包含泄露信息类型、风险提示、补救措施),平台延迟通知或隐瞒泄露事实的,需承担“惩罚性赔偿”;同时规定第三方机构(快递、支付企业)的通知义务,要求其直接向消费者告知泄露情况,平台对第三方的通知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 降低举证难度,完善赔偿机制
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消费者只需证明自身信息被平台处理且遭受损害,即可推定平台存在过错,平台需证明自身无过错;建立“个人信息侵权损失计算标准”,非物质损失可参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 × 侵权时长”计算,物质损失包括维权费用、诈骗损失等;引入惩罚性赔偿,平台故意泄露、滥用信息的,赔偿金额可设定为“实际损失的1~10倍”,同时完善集体诉讼制度,由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降低维权成本。
3)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法院设立“个人信息侵权专门法庭”,配备熟悉电商技术与法律的法官,简化诉讼程序;鼓励电商平台建立“在线纠纷调解机制”,消费者可通过平台申请调解,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建立“赔偿基金”,由电商平台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用于快速补偿小额侵权案件的消费者,提高救济效率。
6. 结论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从形式合规到实质保护的治理转型,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电商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立法衔接不足、监管滞后、救济不畅等困境,平台“被动合规”现象突出,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通过借鉴欧盟、美国、日本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需从三方面推进转型:一是完善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解决法律冲突,细化保护规则;二是创新监管,构建全链条防控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监督,推动平台主动保护;三是优化救济,降低维权门槛,建立多元化赔偿与纠纷解决机制。治理转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机关、监管部门、电商平台、消费者协同发力,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安全、透明的电商环境,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