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思康德在《奠基》和《实批》中对自由与道德法则的演绎
Rethinking Kant’s Deduction of Freedom and Moral Laws in Groundwork and the Second Critique
DOI: 10.12677/acpp.2026.151008, PDF, HTML, XML,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聂彩新:中山大学哲学系,广东 广州
关键词: 自由道德法则理性的事实定言命令演绎 Freedom Moral Law Fact of Reason Categorical Imperative Deduction
摘要: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宣称对道德最高原则的演绎无可指摘,但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却否认道德法则的可演绎性,转而将道德法则作为“理性的事实”为自由提供基础。这一表面上的立场转变被学界解读为“巨大颠倒”,意味着康德承认自由演绎的失败并转向新的论证路径。然而,深入分析表明,前一著作的核心是自由的演绎,而道德法则的不可演绎性构成后一著作论证的起点。通过重构两文本核心论证,结合历史源流、著作目标、论证结构与文本类型的考察,可以表明康德在自由与道德法则问题上的根本立场具有内在一致性。这一结论不仅澄清了康德伦理学的发展脉络,也为理解其实践哲学提供了范式。
Abstract: In the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Kant claims that the deduction of the 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 is irreproachable. Yet, in the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he denies the possibility of deducing the moral law, treating it instead as a “fact of reason” that grounds freedom. This apparent shift in position has been interpreted by scholars as a “great reversal”, suggesting that Kant acknowledged the failure of his earlier deduction and adopted a new line of argument. However, a closer analysis reveals that the core of the former work lies in the deduction of freedom, while the non-deducibility of the moral law constitutes the starting point of the latter. By reconstructing the core arguments of both texts and examining their historical context, aims, argumentative structures, and textual genres, it becomes evident that Kant’s fundamental stance on freedom and the moral law maintains an inherent coherence. This conclusion not only clarifies the development of Kantian ethics but also provides a framework for understanding his practical philosophy.
文章引用:聂彩新. 重思康德在《奠基》和《实批》中对自由与道德法则的演绎[J]. 哲学进展, 2026, 15(1): 44-53.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6.151008

1. 引言

有两样的东西,越是经常而持久地对它们进行反复思考,它们就越是使心灵充满常新而日益增长的惊赞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则([1]: p. 151)。

这段康德的肺腑之言已成为哲学史上的不朽名句。“头上的星空”关乎自然,“心中的道德法则”关乎自由,它们共同构成康德批判哲学的两大支柱。其中,自由被康德视为“纯粹理性的、甚至思辨理性的一个体系的整个大厦的拱顶石”([1]: p. 1)。这一论断不仅凸显自由在康德哲学中的核心地位,也暗示其理论的复杂性。然而,学界对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简称《奠基》) (1785年)与《实践理性批判》(简称《实批》) (1788年)中对自由与道德法则的演绎是否一致却长期存有争议。

在《奠基》中,康德明确提出该书旨在“探求并确立道德的最高原则”([2]: p. 7)。前两章以分析法从通常的道德理性知识得出定言命令,完成对道德的最高原则的“探求”任务,而第三章则是以综合法把道德的最高原则“确立”下来。这项确立工作的核心是论证道德最高原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康德明确宣称对该原则的演绎是无可指摘的([2]: p. 96)。

然而,康德在《实批》中却明确否认对道德法则进行演绎的可能性,转而将道德法则作为“理性的事实”([1]: p. 30)为自由提供实践的实在性依据。他写道:“取代徒劳地寻求对道德原则的这种演绎的,是某种别的东西,而且是完全荒谬的东西,因为它反过来自己充当一种玄妙莫测的能力的演绎原则。任何经验都不必证明这种能力,但思辨理性却(……)必须至少把它假定为可能的,这就是自由的能力。自身不需要任何辩护理由的道德法则不仅证明了自由的可能性,而且在认识到这一法则对自由有约束力的存在者身上证明了它的现实性。”([1]: p. 45)

显然,这一论证路径的明显转变引发学界广泛讨论。迪特·亨利希(Dieter Henrich)认为“必须假设,在《奠基》出版后的两年里,康德被迫使自己在其哲学的一个核心问题上彻底转变。”([3]: p. 310)这一转变被卡尔·阿梅里克斯(Karl Ameriks)刻画为“巨大的颠倒”,而亨利·阿利森(Henry Allison)则断言这一刻画实属正确([4]: p. 302)。在他们看来,这种巨大颠倒意味着两个重要结论:第一,康德对自由与道德法则的论证立场发生了根本转变,承认《奠基》演绎工作的失败,并转向以道德法则作为“理性的事实”为自由提供认识论根据来论证自由的实在性;第二,《实批》彻底否定《奠基》从自由到道德法则的论证思路,使得康德又退回到前批判时期的独断论立场。

然而,这种“颠倒说”的解读本身值得商榷。首先,它可能过度简化了康德哲学的复杂性,将方法论调整误读为根本立场的转变;其次,它未能充分考虑到两文本的不同目标和理论语境;第三,它可能忽略了康德哲学体系中自由与道德法则之间内在的逻辑关联。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们重新审视两文本的关系。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奠基》的论证呈现出晦涩、跳跃乃至循环的外观,确实是导致“颠倒说”广泛流行的重要原因。一则康德密集使用“自由”、“自律”、“道德法则”、“知性世界”等核心概念建立相关性,另一则他又频繁切换论证视角(存在论–认识论),采用非线性的论述方式,致使文本交互缠绕,极易被解读为逻辑循环,甚至留下“非法过渡”的批评空间。这些文本疑难和论证过简的多重因素,致使不少学者误认康德的论证失败,转而将《实批》的策略转变视为康德承认失败并提出补救。

为此,本文采取“以自由为核心”的重读策略,既化解了“循环”指控,揭示先验方法论意义,又避免割裂拆解康德的论证,使之保持其体系在根本立场的内在一致性,从而系统回应“颠倒说”。首先,梳理对《奠基》演绎失败的批评并检视其合理性;其次,辨析《奠基》第三章的核心是对自由的演绎,而非对道德法则的演绎;再次,重构两文本的核心论证以揭示其内在一致性;最后,从历史源流、著作目标、结构和文本类型四个维度厘清两文本的理论关系。经此系统研究,我们期望能够对康德道德哲学的内在理路有更深入的理解。

2. “演绎失败论”的理由与回应

学界对《奠基》第三章演绎的批评由来已久。帕通(H. J. Paton)、阿梅里克斯、阿利森等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康德演绎的失败[5]-[9],并援引《实批》中否认道德法则可演绎的段落作为佐证。然而,细究这些批评,可见其值得商榷之处。

() 帕通:预设自由的合法性与第三者难题

帕通在《定言命令式:康德道德哲学研究》中对康德的演绎提出质疑。首先,他指出康德在预设自由合法性方面存在困难:我们既不能从意志自由的预设中推出道德,也不能从我们是理智世界成员的预设中推出预设自由(积极意义上)的必然性([5]: p. 244)。因此,即便是在为康德辩护的意义上,我们也不能通过除去道德自身之外的任何东西来为道德辩护,因为在理性行动者的运作中,没有比道德原则更高的原则。这一批评确实击中了康德预设自由的合法性问题。不过,帕通可能忽略了康德对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重要区分。在康德看来,实践领域的证明不同于理论证明,它涉及的是理性存在者必须如何思考和实践的问题,而非单纯的认识论问题。

其次,帕通提出著名的“第三者”难题。康德试图以自由理念作为“第三者”建立起理性存在者与根据自律原则的行动之间的必然联系。但这在帕通看来会导致无限后退:我们要不断地在先天综合命题中寻求第三者关联主词与谓词,除非我们在某阶段直接明察到理性存在者本身的必然活动,但这样我们最终不得不依赖一个自明的命题([5]: p. 244)。这一批评虽然敏锐,但可能会误解康德使用“第三者”概念的真实意图。在康德的先验方法论中,“第三者”不是逻辑推导的中介,而是使先天综合判断成为可能的条件。同理,在道德哲学中,自由正是使道德法则对有理性者成为可能的条件。

() 阿梅里克斯:双循环问题与自由预设的薄弱性

阿梅里克斯的批评集中于两点。第一,康德对自由预设的论证过于薄弱。康德在《奠基》§4 (指第三章第4段)1中说,我们知道在“实践方面”是自由的,即必须按照“自由的理念”来行动([2]: p. 77),但这与我们在“理论方面”不能够认识我们是自由的形成鲜明对比。因为实践方面的自由仅仅意味着我们“好像”是自由的,但这不能说明我们确实是自由的。这一批评确实抓住了康德自由理论的核心难题,但可能低估了康德“实践方面”概念的哲学意义。对康德而言,“实践方面实为自由”不是一个认识论上的妥协,而是实践理性本质的体现。

第二,循环论证问题。他认为康德的演绎包含相互依赖的两部分:1) 我们是先验自由的(确立道德的必要条件)和2) 定言命令的有效性来自预设的自由(构成充分条件) ([8]: p. 61)。如果人们认为道德是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然后又只能诉诸道德来辩护自由,那就可能会构成循环论证。除非康德能为自由找到一个无需诉诸道德的强有力论据,才会得到一个有效且不循环的自由论证。这一批评虽然有力,但可能会误解康德对自由与道德法则关系的独特理解。在康德看来,自由与道德法则的相互预设不是逻辑循环,而是实践理性在存在论与认识论维度中的本质结构。

() 阿利森:理智世界意义的非法过渡

阿利森提出更具体的文本批评,认为康德在《奠基》中从理智世界的消极含义直接推导出积极含义缺乏充分证明。他指出理智世界概念具有知性世界与理智世界的双重含义:前者是消极意义上包含非感性者或仅仅是理智者的世界,即免于感性诸条件者的世界;后者是积极意义上由道德法则所支配的超感性领域,即目的国([4]: p. 344)。由此,康德从前者滑向后者就是非法过渡。这一文本观察是准确的,但要考虑到康德论证的整体语境,他没有进行严格的概念推导,而是在展示理性存在者的自我理解过程。

() 对批评的回应与反思

上述批评虽具启发性,但可能对康德论证目标有误读。首先,康德不是从自由推导出道德法则,而是通过对自由理念的必然预设,为道德法则的可能性提供基础。康德明确说,“自由必须被预设为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之特质”([2]: p. 77)。这一预设不是经验性证明,而是先验性辩护。其次,“第三者”问题源于对康德先验方法的误解。在康德看来,自由不是联结两个概念的逻辑中介,而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1]: p. 2)。自由与道德法则的关系不是逻辑推导关系,而是互为根据的存在论与认识论关系。最后,循环问题的指责忽略了康德对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区分。在理论理性中,循环是致命错误;但在实践理性中,自由与道德法则在存在论与认识论维度中相互预设恰恰体现了实践理性的独特结构。此外,这些批评往往基于一个未经检验的前提,即哲学论证必须符合严格的理论证明标准。但康德的实践哲学恰是挑战这一前提。在实践领域,论证的目的不是提供理论确定性,而是阐明理性存在者必须如何思考和行动。这种论证的性质是辩护性的,而非证明性的。这对正确评估康德论证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可见,许多“演绎失败论”之所以能够成立,很大程度上并非康德自相矛盾,而是源自对《奠基》第三章文本表面的线性阅读。当康德将自由概念、双重世界逻辑、自律原则与道德法则的形式统一纳入一个整体论证结构时,其文字呈现的确颇具复杂性,引发读者对“循环”或“非法过渡”的误解。因此,在回应这些批评时,我们不仅要分析康德的理论意图,也要对文本呈现形式本身给予必要的诠释学说。

3. 《奠基》中对自由的演绎及其意义

要正确理解康德的论证,首先要澄清“演绎”概念的特殊含义,进而分析自由演绎的具体结构。由此将会揭示康德在《奠基》中的核心任务是对自由的演绎,而非对道德法则的直接证明。

“演绎”(Deduktion)在18世纪德国法学中有特殊含义,意指对某项权利或主张的合法性证明。康德将这一概念引入哲学,赋予新内涵。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他将“先验演绎”定义为“对先天概念能够与对象发生关系的方式的解释”([10]: p. 99)。这种演绎不是逻辑推导,而是对概念客观有效性的证明。这对理解自由的演绎至关重要,因为康德道德哲学也遵循同样的方法论原则。对康德而言,演绎的首要任务始终是追溯认识的来源,而这项任务在认识主体中就描述为阐明其可能性条件,若是这一点被实现了,认识就被证明为正当的。因此,从方法论上说,认识的可能性只有根据其来源才被承认,一旦认识的来源被澄清,那么作为一项规则,其现实性就确保了具有合法来源的权利要求。这便是康德为何频频要求认识的可能性之故,一旦认识的可能性被阐明,其有效性就被理解了。因此,这项方法论原则不仅适用于康德先验哲学,也贯彻于康德道德哲学。

依此,康德在《奠基》第三章中借助自律概念在意志自由与道德法则之间建立必然联系,得出自由的意志与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是一回事的结论。于是,康德说,“如果预设意志的自由,则仅靠分析其概念,便由此推出道德及其原则。”([2]: p. 76)因此,只要我们能够澄清自由概念,我们就能理解道德及其最高原则的客观有效性,而这就必然要求阐明预设自由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因而就需要自由的演绎。

细读文本,康德实际提供两条相对独立的自由演绎路径。尽管它们路径不同却指向同一结论:有理性者必须预设自己的自由。

第一条路径基于实践理性的论证。根据康德§4的思路,既然道德法则因其普遍必然性而适用于一切有理性者,故它无法推衍自经验事实或偶然事物,只能来自意志的自我立法,而自我立法是以意志自由(即自律)为前提。因此,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然而,自由无法由经验证明,只能先天证明,康德诉诸实践理性的必然结构中证成其预设:凡是只能按照自由理念行动的存在者,在实践层面就是自由的([2]: p. 77)。我们必须将自由理念赋予一切具有意志的有理性者,因为他们拥有实践理性,即一种能够自我立法的能力。实践理性在运作中必然视自身为原则的制定者,不受外来规定;否则便不具理性意志的本质。因此,有理性者的意志唯有在自由理念下才成其为自我立法的意志。这一自由预设不是基于经验或形而上学论证,而是实践理性对自身本质的必然认知。

第二条路径基于双重世界的论证。首先,从通常的知性省察可知,我们所认识的对象,只是触动我们感官的对象,却不知它们本身是什么,而我们只能得到现象的知识,决非物自身的知识,这就提供了感性世界与知性世界的区分([2]: p. 81)。其次,人在自己内部发现了区分自身与他物的理性能力,这种理性能力作为纯粹的自发性,既超越知性的自发性,又超越感性提供的一切事物,从而将感性世界与知性世界相区别并为知性设定界限([2]: p. 82)。依此,当有理性者将自己视为智性体时,便从属知性世界,而非感性世界。这时他具有双重世界的观点:就其属于感性世界而言,服从自然法则(他律),而他同时又属于知性世界,服从道德法则(自律)。因此,“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因而属于理智世界的存在者,除了依据自由的理念之外,决无法以其他方式设想他自己的意志的因果性;因为对感性世界的决定原因的超脱即是自由。”([2]: p. 83)可见,就有理性者具有双重世界的观点而言,他必须预设自己是自由的。

通过这两条路径,康德将认识的来源和根据追溯至理性,从理性自身结构中找到自由理念的来源,完成了对自由理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之演绎。既然已完成对自由的演绎,道德法则的客观有效性就得到保证。同时,这种理解也表明康德在《奠基》第三章中的核心是对自由的演绎,而“道德最高原则的演绎”([2]: p. 96)是通过自由演绎间接完成的,更不存在两种演绎(自由的演绎和定言命令的演绎)之说([11]: p. 181)。这一辨析对理解两文本关系至关重要。《实批》否认对道德法则的直接演绎,但这不否定《奠基》对自由的演绎。相反,《实批》的论证反倒依赖《奠基》中确立的自由理念。如此,两文本的分工变得清晰:《奠基》确立自由理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实批》借助道德法则作为理性的事实论证自由的实践实在性。

值得注意的是,“以自由为核心”的解读方案能够在此处展现独特优势:它不再将《奠基》的论证理解为“从自由到道德法则”的线性推演,而是从康德自身的先验结构出发,理解自由与道德法则在存在论与认识论上互为根据的关系。在此视角下,《奠基》并没有试图证明道德法则,而是借助自律概念揭示自由在道德意识中的必要性,如此便能解释为何康德在第三章内部多次出现似乎倒置的句式与看似重复的论证。

因此,康德对自由的演绎具有深远的哲学意义。首先,它确立了一种有别于理论必然性的实践必然性,关涉理性存在者必须如何行动的问题。其次,它展示了先验方法在实践领域的独特运用。在理论哲学中,先验演绎回答的是“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问题;在实践哲学中,自由演绎回答的是定言命令作为先天综合实践命题如何可能问题。最后,当辨析《奠基》第三章的核心为自由的演绎时,“演绎失败论”的许多批评就失去了效力。因此,康德的演绎不在于提供道德法则的终极证明,而在于展示自由理念对道德意识的必要性。

4. 重构康德的核心论证:从《奠基》到《实批》

为澄清两文本的论证脉络,深入分析康德论证的深层结构,我们重构从《奠基》到《实批》的论证线索,以揭示它们内在的逻辑连续性。在重构论证链条时,“自由–自律–道德法则”的三重结构比传统的“自由推导道德法则”或“道德法则证明自由”的简单线性模型拥有更强的解释力。它不仅能够解释《奠基》中自由演绎为何呈现出回旋式结构,也能够说明《实批》中道德法则作为理性事实的引入,并非对早期立场的推翻,而是将自由的实践根据进一步明确化。换言之,这一重构方案可以在不破坏康德体系整体连贯性的前提下,将《奠基》与《实批》整合为同一方法论框架的两个方面:前者处理自由的存在论地位,后者处理自由的认识论现实性。

() 《奠基》第三章的论证链条

1) 理性存在者的自由本质

R1:每个理性存在者是自由的,当且仅当其是自律的(§§1-3)。

这一命题建立自由与自律的必然联系,系康德分析普通道德意识所揭示道德价值的本质在于意志的自律。

2) 自由理念的必然预设

R2:每个具有意志的理性存在者必须将自身视为自由的(§4)。

这一步表明有理性者在实践上必须预设自己的自由,否则就无法理解道德责任的可能性。

3) 有理性者的双重立场

R3:有理性者依其准则行动,而准则必须具备法则形式(§§5-9)。

R4:有理性者作为知性世界成员,服从自律原则(§§10-16)。

R5:有理性者同时属于感性世界与知性世界,故其意志服从双重法则(§17)。

这些命题确立有理性者的特殊地位:作为双重世界的成员,他既受感性动机影响,又能够按照理性法则行动。

4) 定言命令的必然性

R6:因此,有理性者必须视其意志同时服从感性世界与知性世界的法则(§§17-18)。

R7:知性世界包含感性世界及其法则之根据(§17)。

R8:纯粹意志在知性世界中是实践的,构成感性意志的最高条件。

R9:因此,有理性者必须服从定言命令所表达的必然性(§18)。

这些命题从有理性者的双重身份推出定言命令的必然性。定言命令不是外部强加的约束,而是理性存在者自身意志的表达。

5) 自由有效性的实践证明

R10:因此,每个有理性者在实践方面是自由的,并服从定言命令(§32)。

这一结论命题确立了自由在实践领域的有效性。自由的有效性不是理论认识的对象,而是实践必须预设的条件。

() 《实批》的论证推进

1) 纯粹理性实践的条件

R11:纯粹理性是实践的,当且仅当道德法则(表达普遍立法形式)是意志的充分规定根据(第4节)。

这一命题表述纯粹理性实践性的条件,将焦点从自由转向意志的规定根据。

2) 引入理性的事实

R12:对道德法则的意识作为“理性的事实”(第7节)。

R13:我们意识到道德法则作为理性的事实,它充作意志的充分规定根据。

这些命题引入“理性的事实”,使得道德法则的直接确定为无需证明的事实。

3) 纯粹理性实践性的确立

R14:因此,纯粹理性是实践的。

这一结论从理性事实出发,直接确立纯粹理性的实践能力。

() 两文本的逻辑衔接

经此重构,可见《实批》不是对《奠基》的否定,而是对其论证的深化与完善。两文本在关键点保持一致:

第一,自由与道德法则的互为基础关系。康德在《实批》中明确表述: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但道德法则却是自由的认识根据([1]: p. 2)。这一洞见实际已隐含在《奠基》的论证结构中。《奠基》在存在论上展示了自由作为道德法则的存在根据,而《实批》在认识论上揭示出道德法则作为自由的认识根据。

第二,道德意识的优先性。两文本都从道德意识的实在性出发:《奠基》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开始分析,而《实批》直接诉诸理性事实。这种方法论的一致性表明康德的根本立场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论证策略:从间接展示转向直接确认。

第三,两文本都坚持对道德法则形式性的理解。道德法则不依赖于任何经验性的或质料的东西,其有效性源于普遍立法的形式。这一核心洞见在两文本中得以坚持和发展。

5. 《奠基》与《实批》的关系:四种考察维度

为阐明两文本的内在一致性,我们从四个维度考察其关系,既揭示出二者的连续性,也表明其差异源于不同的理论目标和语境。

() 历史源流:早期接受史的证据

通过对康德伦理学早期接受史的考察,有力支持了两文本一致性的解读。无论是在1785~1788年间,还是在此之后,康德的早期诠释者都未曾将《实批》视为对《奠基》的修正。莱因霍尔德(Karl Reinhold)在1786/87年提出的“意识的事实”概念可视作对康德理性事实学说的进一步发展。他在《关于康德哲学的通信》中试图为康德哲学提供更坚实的基础,而他的进路也预设了《奠基》与《实批》的连续性。同样,费希特在其知识学中也继承了该思路,将道德法则的直接确定性视为整个哲学体系的出发点。

然而,对此早期接受史的合理运用也需要更加审慎。莱因霍尔德提出“意识的事实”固然延续了康德的理性事实思路,但他提出该概念的动机显然包含“修正”和“重建”的意图:他试图为康德整个哲学体系找到一个更加统一、确定且形式化的基础。这说明,早期解释者在吸收康德思想的同时,也在主动调整其结构。但这种调整并不必然意味着康德原始思想存在断裂,而可能是后来学者在不同理论框架中对康德思想的再展开。同理,费希特在将道德法则作为知识学起点的做法,其实是一种系统性重建,而非康德观点的“忠实复制”。可见,早期接受史既能显示康德两文本间的基本连续性,也提醒我们警惕后继者重新配置康德体系所带来的结构性变化。

因此,必须区分康德本人的思想表述与其后继者在不同哲学框架下的再发展。早期后康德主义者的“修正”或“重建”恰恰是以承认《奠基》与《实批》的核心洞见(即道德意识的直接性与自由的实践实在性)为前提的。他们的工作是在新的体系诉求下,对康德基本洞见的深化、系统化或方法论上的重述,而非针对两文本间存在根本断裂的指控。

后来的米凯利斯(Christian Friedrich Michaelis)在其对《实批》的长篇评注中,详述对道德法则的意识作为无法证明的事实,但只提到《奠基》5次,并且每次都没有提及理性的事实学说与《奠基》演绎之间的所谓冲突([12]: p. 118)。19世纪初梅林(Georg Albert Mellin)编撰的《批判哲学的百科词典》也没有任何暗示《奠基》与《实批》之间存在断裂的句子。这种沉默说明在当时的主流理解中,两文本的连续性是自明的。因此,将“颠倒说”的兴起主要归因于20世纪中叶以后的分析哲学传统对论证严谨性的特定关注,或许是更公允的。

此外,许多当代康德研究者也从不同角度论证或预设了两文本的连续性。奥尼尔(Onora O’Neill)依循“建构主义”思路,认为《奠基》表明道德要求我们预设自由,而《实批》则主张我们对道德法则的意识(理性的事实)直接确认我们的自由。这不是一种颠倒,而是同一论证的两方面:前者展示道德思维的预设,后者确认预设的实践实在性([13]: pp. 65-85)。而科斯嘉(Christine Korsgaard)指明道德法则的规范性权威根植于理性主体的自我立法(自律)及其对此立法行为的直接意识(理性事实),由此勾勒两文本的一致性[14]。即便是阿梅尼克斯也在后期著作中,承认早期解读夸大了断裂,转而诠释康德道德哲学的整体性和连续性[15]。因此,本文所持两文本一致性的立场并非孤立,而且在国际康德研究中具有相当广泛的学术支持。

() 著作目标的互补性

《奠基》与《实批》具有不同的理论目标,这种差异解释了它们在方法论上的不同侧重。《奠基》的目标是“探求并确立道德的最高原则”。这是基础性的工作,旨在为道德形而上学奠定基础。这一目标决定了《奠基》的论证路径:从普通道德意识出发,逐步上升至哲学层面的道德最高原则。相比之下,《实批》的目标是论证“纯粹理性是实践的”。这一任务更具批判性,意在考察实践理性的能力和界限。因此,《实批》采用更直接的论证方式:从道德法则的直接确定性出发,确立纯粹理性的实践能力。可见,正是这种目标差异造成了两者在论证策略上的不同。但这种不同并非矛盾,而是互补的:《奠基》为《实批》准备了概念基础,而《实批》为《奠基》提供了批判辩护。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完整把握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整体架构。

() 论证结构的连续性

尽管两文本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它们的论证结构呈现出明显的连续性。《奠基》的论证核心是表明道德法则对不完全有理性者的约束力。康德采取一种“上升–下降”的论证进路:首先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出发,逐步分析并“上升”至道德的最高原则(即定言命令);然后再通过自由的演绎,将道德最高原则“下降”回到其在经验世界中的有效性基础。这一论证的核心表明:尽管我们无法在理论上认识自由,但在实践层面却必须预设自由,否则定言命令对不完全有理性者的约束力将无法得到说明。

而在《实批》中,康德论证的核心是证明纯粹理性是实践的,而论证结构转为“确认–展开”的直接路径:康德以“理性的事实”为出发点,直接确认道德法则的意识本身即具无可争议的实在性,并由此展开其对意志的规定性及对自由实在性的反证。因此,这里不再需要从日常道德意识逐步上升,而是从道德意识的直接确定性出发,系统展开其实践后果。

由此可知,两文本共享一个基本洞见:道德意识本身构成哲学反思不可回避的起点,而非有待证明的结论。这一洞见确保了二者在深层结构上的一致性。《奠基》揭示道德意识的理性结构,《实批》则确证其实在效力;前者为后者铺设概念阶梯,后者为前者提供确然基础。因此,它们的差异并非立场的对立,而是同一体系内部不同层次论证的有机互补。

() 文本类型的不同定位

最后,我们考虑两文本在康德哲学体系中的不同定位。《奠基》是道德形而上学的准备性工作,旨在建立一套规范的义务原则体系,为道德判断提供标准,所以核心任务是阐明道德原则的内在逻辑。但《实批》是康德批判哲学的构成部分,它旨在划定实践理性的界限,确立其合法性,回应实践知识的可能性条件问题,以便为道德实践提供不可置疑的根据。因此,两种不同类型的文本定位就决定了《实批》何以要明确拒绝道德法则的演绎可能性,因为批判哲学必须严格区分理论认识与实践确信。这不是对《奠基》的否定,而是对其哲学基础的深化与完善。

6. 结语

通过系统分析与论证重构可知,康德在《奠基》与《实批》中对自由与道德法则的论证具有深刻的内在一致性。所谓“颠倒说”实为对康德论证策略的误读,而两文本的差异恰恰体现了批判哲学在不同层面的发展。由此得出结论:第一,明确了两文本的理论定位,即《奠基》完成对自由的演绎,而《实批》以道德法则(作为理性的事实)充作自由的认识根据,证明了自由的实践实在性;第二,阐明了自由与道德法则之间互为基础,它们不是逻辑循环,而是实践理性在存在论和认识论维度的内在结构;第三,揭示了康德根据不同理论目标采用相应论证策略的哲学方法论智慧。这些结论具有重要的哲学意义:在康德研究层面,它推动我们超越表面对立,整体把握康德道德哲学;在方法论层面,它展示了经典文本的解释需寻求深层统一的诠释学原则;在实践哲学层面,它为道德客观性问题提供了新视角,使我们明白道德法则的有效性既不依赖经验证明,也不诉诸形而上独断,而是植根于理性存在者的自我理解。

因此,《奠基》与《实批》之间的关系既非简单的线性递进,亦非理论割裂,而是呈现出同一实践理性结构在不同层面的展开与深化。《奠基》经由自由完成对道德法则的形式阐明,而《实批》则确立纯粹理性的实践能力,它们共同构成康德实践哲学之基础。唯有把握这种连续互补的结构关系,才能理解自由与道德法则之间“互为根据”关系,并领会康德在不同著作中采取不同论证策略的深层用意。这不仅是理解康德伦理学理论深度的关键,也是使其在当代道德讨论中持续释放思想活力的前提。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康德《伦理学讲义》的翻译与研究”(项目编号:22BZX078)的阶段性成果。

NOTES

1为更详细讨论《奠基》第三章的内容,我们以每段话为单位,“§4”表示第4段,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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