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分析
An Analysis of the Originality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Generated Content (AIGC) Based on 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摘要: 本文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与独创性认定问题展开研究,旨在明确AIGC著作权保护的边界与判断标准。首先回顾著作权法核心规定,强调作品创作需以人的自由意志和智力活动为主导;继而引入“思想–表达”二分法,深入探讨提示词的法律属性及其“思想”与“表达”的界定边界;结合“抽象–过滤–表达”三分法分析框架,剖析AIGC著作权保护的短期激励效应与长期技术发展的平衡关系;提出以“提示词详细程度、用户修改迭代次数、结果选择编排程度”为核心的“人的主导性地位”判断因素,构建更为具体可操作的独创性认定标准;通过“主提示词–从提示词”分类体系,优化三分法的实践应用路径;最后结合国际立法与判例经验,为我国AIGC著作权制度完善提供参考。研究认为,提高AIGC著作权获得门槛,聚焦用户实质性智力贡献的审查,是兼顾创作激励与技术创新的合理路径。
Abstrac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positioning and originality determina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Generated Content (AIGC) in copyright law, aiming to clarify the boundaries and judgment criteria for AIGC copyright protection. It first reviews the core provisions of copyright law, emphasizing that the creation of works must be dominated by human free will and intellectual activities. Then, it introduces 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to conduct an in-depth discussion on the legal nature of prompts and the boundary between their “idea” and “expression”. Combined with the analytical framework of the “abstraction-filtration-comparison test”, it analyzes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short-term incentive effects of AIGC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long-term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The paper proposes specific and operable originality determination criteria centered on the judgment factors of “human dominant position”, including the detail level of prompts, the number of user modifications and iterations, and the degree of selection and arrangement of results. It optimizes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path of the three-part test through the classification system of “primary prompt-secondary prompt”. Finally, it provides reference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AIGC copyright system by referring to international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ecedents. The study holds that raising the threshold for AIGC to obtain copyright and focusing on the review of users’ substantive intellectual contributions is a reasonable path to balance creative incentives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文章引用:郑安哲. 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分析[J]. 争议解决, 2026, 12(1): 35-39. https://doi.org/10.12677/ds.2026.121006

1. 引言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1]。这一规定的核心要义在于,作品的形成必须以人的自由意志和智力活动为主导性、决定性因素。王迁教授指出,“直接产生”并非绝对排除他人贡献或偶然因素的影响,但如果表达性要素并非由人的自由意志直接决定,即便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贡献,也不能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2]

随着AIGC技术的快速发展,其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成为法律实践中的棘手问题。与自然人创作不同,AIGC的生成过程依赖算法模型对数据的处理和运算,具有天然的随机性和自主性特征。单一回合或简单提示词输入产生的内容,往往缺乏人的实质性智力介入,难以满足创作的核心要求;而在用户持续引导、修改和优化下形成的内容,其智力贡献的归属则需要更细致地甄别。当前争议的焦点集中于:AIGC生成内容是否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如何判断用户在生成过程中的主导性地位?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著作权法核心价值的实现,也影响着AIGC技术的创新与应用生态[3]

2. “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引入与提示词法律属性界定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在于著作权仅保护思想的具体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2.1. 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核心内涵

崔国斌教授指出,当用户以受控方式对AIGC输出物进行线性修改时,其贡献可能超越思想层面,延伸至具体表达层面[4]。然而,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并非绝对清晰,需要在个案中结合智力投入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在琼瑶诉于正案中,法院明确表达包含体现思想情感的具体内容,但创意素材、主题思想等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保护[5]。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AIGC著作权认定,关键在于区分用户贡献的是思想还是具体表达。

2.2. 提示词的法律属性分析

提示词作为用户与AIGC交互的核心媒介,其法律属性直接影响独创性认定。从思想—表达二分法视角来看,提示词的属性需根据具体情况界定:当提示词仅概括性描述创作主题、方向或核心需求时,如“画一幅山水画”“写一篇关于环保的文章”,其本质上属于思想范畴。这类提示词缺乏具体的表达要素,仅为AIGC提供创作框架,未体现用户的独创性智力投入[6]。当提示词包含具体的细节描述、结构安排、风格限定等实质性内容时,如“绘制一幅以黄山迎客松为主体,左侧配云海,右侧点缀远山,采用水墨风格,色调以青灰为主的山水画”,则可能构成思想的具体表达。这类提示词不仅限定了创作范围,更融入了用户的个性化选择和智力判断,具备独创性特征[7]

美国版权局在相关审查实践中也持类似观点,认为仅包含简单指令的提示词不能构成受保护的表达,而具备具体细节和个性化设计的提示词,若体现了用户的独创性安排,可被视为表达的组成部分[8]。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草案)则强调,提示词的独创性判断需结合其对最终生成内容的影响程度,若提示词直接决定了表达的核心要素,应纳入表达范畴予以考量[9]

3. AIGC独创性认定的三分法框架与实践应用

“抽象–过滤–比较”三分法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领域判断实质性相似的经典方法,其核心逻辑可迁移至AIGC独创性认定。

3.1. 三分法的基本逻辑

抽象环节将AIGC生成内容(图片或文字)按不同层次拆解,抽象出思想与表达要素。对于图片可拆解为主体元素、背景元素、色彩搭配、线条形状、光影效果等;对于文字可分为题材、主题、语言风格、体裁结构、表现手法等[10]。过滤环节剔除属于思想范畴及无法认定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要素,保留可能具备独创性的具体表达。这一环节可借助AI技术进行辅助,通过与同领域作品的横向对比,筛选出具有差异性的表达要素[11]。比较环节将过滤后的独创性表达与用户输入的提示词、修改记录等进行比对,定位用户哪些操作直接导向了独创性表达的形成。这一环节必须由人工完成,因为“直接性”的判断需要结合人的主观意图和智力投入进行综合考量[12]

3.2. 提示词分类在三分法中的应用

结合专利法中主权与从权的分类逻辑,可将AIGC提示词分为“主提示词”与“从提示词”。主提示词用于限定AIGC生成范围和核心方向,具有定调作用,如 “创作一篇关于人工智能著作权的学术论文摘要”。当用户输入“重新生成一篇不同结构的摘要”时,新的指令即成为新的主提示词[13]。从提示词则用于细化主提示词的要求,包括具体细节补充、风格调整、内容修改等,如“摘要需包含研究方法、核心观点和结论三部分,语言简洁专业,字数控制在300字左右”。

在三分法应用中,通过主提示词锁定比较范围,通过从提示词追溯用户的具体智力贡献,可更精准地判断用户是否对生成内容的表达层面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从而认定其是否具备独创性。

4. “人的主导性地位”的具体判断因素

4.1. 提示词的详细程度

提示词的详细程度直接反映用户的智力投入水平。详细的提示词不仅包含创作主题,还涉及具体的结构安排、细节特征、风格要求等,能够体现用户的个性化选择和创造性思考。例如,用户输入“撰写一篇分析AIGC著作权保护的短文,采用总分总结构,开头介绍AIGC发展现状,中间分析著作权争议焦点,结尾提出解决方案,语言需结合案例分析”,这类提示词包含了对内容、结构、风格的具体要求,体现了用户的主导性设计[14]。相反,简单模糊的提示词如“写一篇关于AIGC的文章”,则难以证明用户的主导性地位。

4.2. 用户修改和迭代的次数

用户对AIGC生成内容的修改和迭代次数,是判断其主导性的重要指标。单次生成且未作修改的内容,往往缺乏用户的实质性智力介入;而经过多次修改、优化、调整的内容,能够体现用户对表达效果的持续追求和创造性调整。例如,用户针对AI生成的图片,先后通过“调整人物比例”“优化色彩搭配”“增加背景细节”等从提示词进行多次修改,最终形成的作品凝聚了用户的持续智力投入,应认定用户具备主导性地位[15]

4.3. 对生成结果的选择与编排程度

用户对AIGC生成结果的选择与编排,也是体现主导性的关键因素。当AI生成多个版本的内容后,用户根据自身需求进行筛选、组合、编排,形成最终作品,这一过程包含了用户的价值判断和创造性选择。例如,用户将AI生成的多个段落进行重组,调整逻辑顺序,补充衔接内容,最终形成完整的文章,这种选择与编排行为本身即构成独创性智力投入,应认定用户为主导者。

5. 国际视野下的AIGC著作权保护实践与启示

5.1. 美国的相关实践

美国版权法坚持“人类创作”原则,在AIGC著作权认定中强调人的实质性智力贡献。在2023年的“Thaler诉美国版权局案”中,法院判决AI独立生成的作品不具备著作权,因为缺乏人类的创作参与。但对于用户通过详细提示词、多次修改迭代生成的内容,美国版权局在审查中会结合提示词详细程度、用户修改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此外,美国学者提出“用户创造性控制”理论,认为当用户能够对AIGC生成过程进行实质性控制时,其贡献应被认定为创作行为[16]

5.2. 欧盟的立法与学术观点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草案)对AIGC著作权保护作出了初步规定,强调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是人类的独创性智力贡献,同时认可用户在提示词设计、修改迭代等过程中的创造性投入。欧盟法院在相关判例中采用“实质贡献”标准,判断用户的行为是否对AIGC生成内容的表达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在学术领域,欧盟学者主张建立“梯度保护”制度,根据用户智力贡献的程度,给予不同水平的著作权保护,既激励用户创作,又避免过度保护阻碍技术创新[17]

5.3. 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和欧盟的实践表明,AIGC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平衡人的独创性贡献与技术创新需求。我国应借鉴其经验,明确以“人的主导性地位”为核心的独创性认定标准,通过提示词详细程度、修改迭代次数、结果选择编排程度等具体因素,构建可操作的判断框架。同时,应避免对AIGC采取歧视性立法,既不否定其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可能性,也不降低著作权获得门槛,确保著作权法的激励功能与技术发展相应。

6. 结语

AIGC技术的兴起重塑了内容创作生态,也对著作权法的传统规则提出了挑战。著作权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人的智力成果和创作自由,这一价值理念在AIGC时代仍然适用。本文通过引入思想–表达二分法,明确了提示词的法律属性边界;构建了以提示词详细程度、修改迭代次数、结果选择编排程度为核心的“人的主导性地位”判断因素;结合三分法框架与“主提示词–从提示词”分类体系,提出了更为具体可操作的独创性认定路径;并通过国际视野的比较分析,为我国相关制度完善提供了参考。

提高AIGC著作权获得门槛,聚焦用户实质性智力贡献的审查,是兼顾创作激励与技术创新的合理选择。未来,随着AIGC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需要持续回应实践中的新问题,通过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的互动,不断完善AIGC独创性认定规则。同时,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立法与司法经验,构建适应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AIGC著作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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