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研究对象与概念界定
1.1. “宫人养老”的相关界定
本文所研究的“宫人”,泛指的是唐代除嫔妃以外的后宫女官和日常为皇帝和其家族和高品级宫官提供从事服务性工作的宫女等,其内部存在严格的等级构成。上层是得到帝王封赏的宫人,其下是拥有品级的宫官1,更庞大的底层则是无品级的普通宫婢、宫妓等。不同等级的宫人在入宫途径、职责权限及生活待遇上差异显著,这直接决定了唐代宫人在养老问题的起点与模式。在本文语境下,“养老”主要指宫人因年老(通常服役至中老年)或疾病等原因无法继续正常服役时,其基本生活来源、医疗照护及身后事宜的安排。本文将探讨这一特殊群体在生命晚期所面临的不同境遇及其背后的制度性因素。
1.2. 唐代养老基本模式
1) 侍丁。即选出来专门照顾老人的年轻人,一般多为男性,部分情况下女性也可以侍丁。侍丁的选择也是有标准的,一般为:“先尽子孙,听取近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1]。且年纪越大,侍丁数量越多。
2) 赐物。为老年人给予物质上的关照。此外,对于身份地位较高的老人则会赐予几杖。几杖是一种重要的尊老工具,它象征着老人的年龄和权力。唐朝进行了多次赐予老人几杖的活动,开元二年九月,玄宗举行隆重的几杖赐予仪式[2] (p. 302)。唐代不仅为老年男性赐予几杖,也会向老年女性赐予几杖,高成鸾称这“可能是历史上女性实际享受尊老待遇的创举”[3]。
3) 赐官爵。唐代皇帝和政府为了笼络人心,会对一些老人赐予官位、爵位,这些老人会得到相应的俸禄、赏赐。换句话说,此类人相当于致仕官员,政府对其生活会给予补助,此类人的养老部分由政府承担。
4) 减免捐税、劳役和刑罚。唐朝政府通常会对老年人进行减免捐、劳役、刑罚以体现对老年人的优待。唐代法令规定“若祖父母老疾,家无兼丁,免征行及番上”[4] (p. 1834)。唐朝实行租庸调制,规定“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5] (pp. 1342-1343)。对于老年人有所优待。在老年人犯罪处罚方面,唐代法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一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驾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6]。
5) 医疗和丧葬。唐朝对孤苦无依的老人和弱者,在医疗保障方面给予特殊照顾,死后还要为其操办后事。昭宗在《改元天复赦文》中说:“天下高年鳏寡八十已上,委所在长吏切加安恤,其有不幸者,量与葬送,仍存抚孤裔”[2] (p. 963)。皇帝亲自下令下级政府对当地高龄鳏寡加以安恤,对于无力丧葬者,政府进行安葬工作。
6) 设立救济机构。唐政府也会设立救济机构对于一些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进行救济。唐政府设立种类、数量庞多的粮仓,贮存粮食、平稳物价,并对贫苦人民提供救济。此外,唐代还设立了病坊,用以民间的救济工作。“病坊是唐代开创的救助病残、乞丐及贫民的专门机构”[7]。盛会莲说:“贞观十七年(643年)前,有医疗救治性质的病坊应该已经存在”[8]。病坊对唐代底层人民提供医疗卫生方面的服务。
2. 唐代宫内宫人的养老模式
作为服务于唐代宫廷的特殊群体,宫人长期拘于宫闱之内,其人生路径自入宫之始便已形成固定走向。从群体特征来看,绝大多数宫人终其一生未脱离宫廷体系,其养老保障事宜依据当时的制度规定,主要由朝廷统筹处置;而针对部分选择皈依佛、道并脱离宫廷体制的宫人,其晚年养老相关的生活供给与照料责任,则由其所隶属的寺观承担。
2.1. 朝廷主导的等级化养老体系
唐代宫人养老形成了以朝廷为主导的等级化养老体系,该体系以宫人在宫廷中的身份层级、服役年限及所获恩宠为核心划分依据,体现出鲜明的制度性与差异性特征。对于位阶较高、侍奉皇室日久或获皇帝特恩的宫人,朝廷多给予优厚待遇,如赏赐田宅、发放俸禄或安置于专门养老机构,保障其晚年生活优渥;而普通宫人则按规制享受基础衣食供给与居所安置,待遇相对较差。这一等级化体系既依托于唐代宫廷制度与社会等级秩序,也反映了朝廷对宫人养老的统筹管理模式,成为唐代宫廷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1、经济来源:俸禄与赏赐的双轨制
唐代宫人的收入主要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宫人自身的俸禄;其二则是宫内上层给予的赏赐,但这一收入数额不定,且多存在于上层宫人,底层宫人得到的赏赐很少。唐代宫官有“六局二十四司”,宫官品级在正五品和正八品之间。按唐制,官员按品级发放俸禄,虽存在内外官同等级俸禄不同的情况,但相差不多。现今关于唐代宫人的俸禄并没有明确记载,但其所得俸禄应与外官同等级者相差不多。《旧唐书》卷105《王鉷传》中记载:
古制,天子六宫,皆有品秩高下,其俸物因有等差。唐法沿于周、隋,妃嫔宫官,位有尊卑,亦随其品而给授,以供衣服铅粉之费,以奉于宸极。玄宗在位多载,妃御承恩多赏赐,不欲频于左右藏取之。鉷探旨意,岁进钱宝百亿万,便贮于内库,以恣主恩锡赉。[4] (p. 3229)
在赏赐方面,上层宫人与底层宫人之间的差距则变得更大。唐朝统治者会因个人喜好对宫人进行赏赐,唐敬宗曾“御中和殿击球,赐教坊乐官绢三千五百匹”[4] (p. 508)、文宗在“(开成)四年三月敕:每月赐仙韶院乐官料钱二千贯文。支用不尽,令数内宜停三百贯文”[9]、《唐故赠陇西郡夫人董氏墓志铭并序》中记载陇西夫人董氏因善舞而得到皇帝的赏识,“是以列圣佳其艺能,六宫推其德美”[10]、卫国夫人王氏则“恩荣绸叠,禄宠专之”[11]。但大多数时候宫廷赏赐对象只是小部分宫人,大多数宫人并没有这些赏赐。
2、生活保障:衣物发放与医疗救治
唐代宫人的衣服费用,由内侍省内给事“具其品秩,计其多少,春秋二时,宣送中书”[4] (p. 1870)。再由尚书省户部下属金部郎中和员外郎“给宫人、王妃、官奴婢衣服”[5] (p. 1193)。虽具体数额现已无法知晓,但可以确认是按宫人品级进行发放,低品级宫官以及宫妓、宫婢等无品级宫人远低于上层宫人。
此外,唐代宫人医疗问题则由宫人患坊负责。唐代延续隋制,在宫中设立宫人患坊,作为治疗宫人疾病的专门机构。《新唐书》卷48《百官志》记载:
(太医署)岁给药以防民疾。凡陵寝庙皆储以药,尚药、太常医各一人受之。宫人患坊有药库,监门按出给;医师、医监、医正蕃别一人莅坊。[5] (p. 1244)
患坊是“患重病的宫人接受疾病治疗的场所,有时也作为宫人临终前停留的场所”[12]。除此之外,内侍省下奚官局也负责宫人疾病和死后衣物。《旧唐书》卷44《百官志三》记载:
奚官局:令二人,正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书令史三人,书吏六人,药童四人。奚官令掌奚隶工役、宫官品命。丞为之贰。凡宫人有疾病,则供其医药,死亡则供其衣服,各视其品命。仍于随近寺观,为之修福。虽无品,亦如之。凡内命妇五品已上亡,无亲戚于墓侧,三年内取同姓中男一人,以时主祭。无同姓,则所司春秋以少牢祭之。[4] (p. 1871)
当宫内宫人死亡之后,会由相关部门统一安葬,安葬之地名为“宫人斜”。
2.2. 宫内的非正式养老途径:养女与寺观寄托
除朝廷主导的养老体系之外,唐代部分宫内宫人还存在其他养老模式,有由养子、养女赡养的,而更多的则是将宗教作为自己老年的归宿,养老则由所在宗教场所负责。
1、养女赡养:伦理关系下的保障
唐代后宫中存在许多嫔妃和宫官养女现象,宫官养女最为主要的例子有中宗贺娄尚宫养女。当时尚宫贺娄氏为中宗所信任,“颇关预国政,凭附者皆得宠荣,休璟乃为其子娶贺娄氏养女为妻,因以自达”[4] (p. 2980)。唐休璟为了获得荣宠,为儿子求娶贺娄氏养女。宫人养女出宫嫁人,这在唐朝并不多见。可见,贺娄氏与其养女之间并不仅仅为主仆关系,也可能会包含伦理继承关系,因此,贺娄氏才会将养女嫁与唐休璟之子。当双方之间存在伦理继承关系时,养女也有赡养其养母的义务。
2、寺观赡养:心灵的归宿与安置
宫廷内的等级压迫、人身自由的禁锢与生存不确定性,使得宫人亟需脱离,佛道成为宫人规避宫廷风险、摆脱服役义务的重要选择。同时,宫人长期与亲友隔绝,孤独无依,佛教的解脱教义与道教的避世思想,为她们提供了消解痛苦的精神支撑,佛、道仪式成为寄托心绪的重要方式。许多宫人都将佛、道作为自己心灵的归宿。另外,佛、道场所具备成熟的养老机制,可为宫人提供居所、照料与保障,相较于下层宫人在患坊孤独终老的结局更为安稳。此外,李唐皇室尊崇佛、道两教,并且帝王将宗教场所作为宫人安置的重要渠道,这些举措进一步推动了宫人入佛入道的趋势,使其成为宫廷之外兼具心灵慰藉与实际保障的特殊归宿。
佛寺是唐代宫人脱离宫廷后的重要安置场所,既成为帝王“淘汰”年老宫人的渠道,也为主动寻求解脱的宫人提供了终养之地。唐代宫人有主动脱离宫廷去往寺观之地的,也有一些宫人因种种原因不得不离开宫廷而前往寺观。白居易《吹笙内人出家》一诗,便勾勒出一幅被迫出家宫人的境遇。
雨露难忘君念重,电泡易灭妾身轻。
金刀已剃头然发,玉管休吹肠断声。
新戒珠从衣里得,初心莲向火中生。
道场夜半香花冷,犹在灯前礼佛名。[13]
从诗中我们可得知宫人对宫廷恩泽的感念,也暗含对被迫斩断过往、遁入空门的无奈。
除被动情形外,大多数宫人则是主动远离宫闱、归心佛法。高宗朝一位宫人“少以良家应选,言行彰于六宫;晚以禅律归心,忍进称于梵宇”[14] (p. 298),她早年凭借良好品行获皇帝认可,得以“彰于六宫”,到了晚年却主动选择以禅律安身,将寺院作为自己的终养之所。唐代寺院设有“延寿堂”,专为年老僧尼提供疗病修养的空间[15],是僧尼养老的核心场所。按照当时的惯例,年老僧尼多由弟子赡养,若经济条件允许,还可蓄养奴婢照料起居[16],以此保障晚年生活。对宫人而言,寺院的养老机制虽简朴,却提供了相对安稳的归宿。
李唐皇室自称老子后裔,道教在唐朝十分兴盛,道教的兴盛使道观与佛寺一样,成为宫人脱离宫廷后的重要去向。这其中有宫人出于自身意愿信仰道教,张萧远《送宫人入道》中“舍宠求仙畏色衰,闻向瑶台尽泪垂”[17] (p. 5556)的描写,便道出一位宫人因畏惧色衰失宠而主动求仙入道的复杂心境——既想以入道规避宫廷风险,又难掩对过往荣宠的不舍。于鹄《送宫人入道归山》则记录了另一位自愿终老道观的宫人:
十岁吹箫入汉宫,看修水殿种芙蓉。
自伤白发辞金屋,许著黄衣向玉峰。
解语老猿开晓户,学飞雏鹤落高松。
定知别后宫中伴,应听缑山半夜钟。[17] (p. 3503)
她年少入宫、历经繁华,年老后自感年华不再,主动辞别宫廷,选择在道观中度过余生。
不过,自愿入道的宫人终究是少数,更多宫人是被迫遁入道观。唐代公主入道者多达16人[18],她们入道时往往会携带大量普通宫人随行,这些宫人便成为道观中的女冠,承担起照料公主起居、打理道观日常事务的职责。白居易在其《春提华阳观》一诗中写到“落花何处堪惆怅,头白宫人扫影堂”[13] (p. 1008),便刻画了这类宫人的境遇。华阳观原为代宗之女华阳公主的旧宅,华阳公主“大历七年,以病乞为道士,号琼华真人”[5] (p. 3663),随她入观的宫人,即便满头白发,仍需在观中劳作,最终在清冷的道观里走完一生。
唐代宫人看似身着锦衣、身处宫廷之中,实则大多被禁锢于宫墙之内,与外界隔绝。绝大多数下层宫人终其一生都在宫廷服役,年老体衰后移居患坊养老,死后葬入“宫人斜”,多数人无名无姓、生卒不详,仅少数人留下“亡宫者,不知何许人也”的简略墓志,在历史中悄然消失。而选择入佛入道的宫人,无论自愿与否,都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深宫的束缚,虽然需要在青灯古佛或道观清规中度过余生,生活清苦且未必顺遂本心,但相较于深宫中的孤寂与束缚,仍是一种相对自由的归宿。
3. 唐代出宫宫人的养老途径
在唐代宫人群体的生存轨迹中,“放归宫外”是少数能突破深宫禁锢的重要途径。尽管绝大多数宫人终其一生被拘于宫闱之中,但唐代自建立起便形成放归宫人的传统,放宫人出宫成为帝王彰显仁政、缓解宫廷负担的重要举措。据史料记载,有唐一代放归宫人共计30余次,涉及人数从数十人至数千人不等,规模与频率在历代王朝中颇为突出,为下层宫人提供了脱离宫廷、重获自由的理想归宿。
从结果来看,唐代放宫人活动贯穿王朝始终,各时期皇帝多有推行,具体情况如下表1所示。
Table 1. List of released palace maids by Tang dynasty emperors
表1. 唐代帝王放归宫人表2
皇帝 |
时间 |
放归人数 |
史料来源 |
高祖 |
大业十三年(617年)九月丙子 |
不明 |
《旧唐书》卷1《高祖本纪》 |
武德三年(620年)六月己酉 |
500 |
《新唐书》卷1《高祖本纪》 |
太宗 |
武德九年(626年)八月癸酉 |
3000余人 |
《旧唐书》《新唐书》卷2
《太宗本纪》 |
贞观二年(638年)九月丁未 |
3000余人 |
《资治通鉴》卷193 |
高宗 |
即位初 |
不明 |
《全唐文》卷12高宗《放宫人诏》 |
显庆元年(656年)正月甲午 |
不明 |
《新唐书》卷3《高宗本纪》 |
武后 |
光宅元年(684年) |
不明 |
《唐大诏令集》卷3武后
《改元光宅诏》 |
中宗 |
神龙元年(705年)正月丙午 |
3000 |
《旧唐书》卷3、《新唐书》卷4
《中宗本纪》 |
睿宗 |
景龙四年(710年)六月乙巳 |
不明 |
《旧唐书》卷7《睿宗本纪》 |
玄宗 |
开元二年(714年)八月十二日 |
不明 |
《唐会要》卷3《出宫人》 |
肃宗 |
至德三载(758年)正月乙酉 |
3000 |
《旧唐书》卷10、《新唐书》卷6《肃宗本纪》 |
上元二年(761年) |
不明 |
《唐大诏令集》卷11《肃宗遗诏》 |
代宗 |
大历十四年(779年) |
不明 |
《唐大诏令集》卷11《代宗遗诏》 |
德宗 |
大历十四年(779年)五月丁亥 |
100余人 |
《旧唐书》卷12《德宗本纪》 |
顺宗 |
贞元二十一年(805年)二月癸丑、甲子 |
不明 |
《册府元龟》卷42《帝王部·仁慈》 |
贞元二十一年(805年)三月庚午、癸酉 |
300、600 |
《旧唐书》卷14《顺宗本纪》 |
宪宗 |
元和四年(809年)闰三月己酉 |
不明 |
《资治通鉴》卷237 |
元和八年(813年)六月辛丑 |
200车 |
《旧唐书》卷15《宪宗本纪》 |
元和十年(815年)十二月庚申 |
72 |
《旧唐书》卷15《宪宗本纪》 |
穆宗 |
元和十五年(824年)二月丁丑 |
不明 |
《新唐书》卷8《穆宗本纪》 |
敬宗 |
长庆四年(824年)二月辛卯,三月三日 |
不明 |
《旧唐书》卷17《敬宗本纪》 |
文宗 |
宝历二年(826年)十二月庚申 |
3000 |
《旧唐书》卷17《文宗本纪》 |
|
大和元年(827年)四月 |
100 |
《册府元龟》卷42《帝王部·仁慈》 |
大和三年(839年)四月 |
100 |
《册府元龟》卷42《帝王部·仁慈》 |
大和七年(833年)闰七月乙卯 |
1000 |
《旧唐书》卷17《文宗本纪》 |
开成二年(837年)三月甲子朔 |
48 |
《旧唐书》卷17《文宗本纪》 |
开成三年(838年)六月辛亥、壬子 |
480、75 |
《旧唐书》卷173《郑覃传》
《旧唐书》卷17《文帝本纪》 |
宣宗 |
大中元年(847年)二月癸未 |
500 |
《新唐书》卷8《宣宗本纪》 |
大中十三年(859年)正月戊午 |
不明 |
《新唐书》卷8《宣宗本纪》 |
懿宗 |
咸通八年(867年)五月丙辰 |
500 |
《新唐书》卷9《懿宗本纪》 |
值得注意的是,唐代政府并非简单地将宫人放出宫,而是制定了系统的安置政策,从制度层面对出宫宫人的基本生活进行保障。高宗在《放宫人诏》中明确要求:“所在官府,存心安置。勿使轻薄之徒,辄行欺诱,空有窃赀之弊,便无偕老之讬。务加存恤,令遂所怀”[2] (p. 145)。这一诏令将出宫宫人的安置责任明确赋予地方州县官府,严禁其他民间势力对出宫宫人进行欺诈掠夺,确保出宫宫人能够安稳开启新生活。
在具体安置措施上,唐代政府不仅给予出宫宫人物质支持,还尊重其自身选择。肃宗《放宫人诏》记载:“宜放内人三千人,各任其嫁。其年老及疾患,如无近亲收养,散配诸寺安置,待有去处,一任东西。仍各与一房资财,以充粮用,并委府县官勾当,勿使侵凌,以成朕无为之化也”[2] (p. 467)。可见出宫宫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回归亲属、自由婚嫁,对于年老体弱或无亲眷依靠者,官府会将其安置于寺院,待有合适去处再行迁移。同时,政府还为每位出宫宫人提供“一房资财”作为生活启动资金,并委派府县官专人负责监督,防止安置过程中出现侵凌现象。此外,部分出宫宫人还能享受赋税、劳役减免的优待,进一步减轻生活负担。
3.1. 出宫后的多元养老选择
从养老路径来看,出宫宫人的养老模式与普通百姓基本趋同,主要依靠家庭支持与个人选择。多数宫人会优先选择回归原生家庭,依托亲属网络安度晚年;部分年轻宫人则通过婚嫁组建新家庭,由配偶及子女承担养老责任。另有相当一部分宫人选择延续宫廷中可能已萌发的宗教信仰,在出宫后入佛入道,以佛寺、道观作为终老之所。这些宗教场所不仅能提供相对安稳的居住环境,其内部的养老机制(如佛寺“延寿堂”)也能为宫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成为出宫宫人养老的重要补充途径。
总体而言,唐代的放宫人政策兼具政治性与人文性:帝王通过放归宫人彰显“仁慈”之治,缓解宫廷财政与管理压力;而对宫人群体来说,这一制度则为她们提供了摆脱深宫禁锢的机会,政府后续的安置政策与物质支持,更让“出宫”成为多数下层宫人向往的理想归宿,其多元化的养老路径也折射出唐代社会对特殊群体的包容与保障。
1、家庭养老:回归常态生活的理念
从养老路径来看,出宫宫人的家庭养老主要分为“归家”与“出嫁”两类,这两种模式都是依靠亲属或婚姻关系构建晚年保障,与普通百姓的养老模式高度相似。
1) 归家:依托原生家庭的亲属赡养
多数放归宫人会优先选择回归原生家庭,唐政府在放归宫人时也明确要求将宫人送达“原家庭或近亲家庭”,从制度层面保障其后续生活。宫人归家后,养老责任自然落到自己近亲身上,尤其是以兄弟、甥侄等核心亲属,通过家庭传统伦理义务实现颐养天年。这种模式依托既有的亲属关系,无需重新构建生活圈层,是宫人出宫之后最为直接的养老选择,也符合唐代以家庭为单位的养老传统。
2) 出嫁:通过婚姻组建新家庭养老
婚姻是出宫宫人摆脱宫廷身份、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在宫廷生活中,绝大部分宫人的婚姻权利被剥夺,但与普通人一样,宫人对于爱情与家庭的渴望从未消失。《全唐诗》中开元宫人《袍中诗》有“愿结身后缘”[17] (p. 8966)的诉求,这种对爱情的向往最终感动玄宗,玄宗将其嫁给得到这首诗的士兵[19]。这种类似的故事在玄宗、德宗、僖宗朝多有记载,印证了宫人对婚姻生活的向往。尽管部分宫人因青春流逝面临婚嫁难题,但仍有不少人通过婚姻组建新家庭,其配偶主要分为三类:
① 嫁与平民:回归普通社会生活
崔颢《邯郸宫人怨》[17] (pp. 1325-1326)中记载了一位放归宫人的经历:她年少入宫备受宠爱,“恩情莫比陈皇后,宠爱全胜赵飞燕”。但先帝驾崩、太子即位,她因谗言诋毁被放归故里,父母为其择配“西舍金王孙”。虽她以“春日花”与“秋时草”感叹今昔落差,但相较于孤独终老的宫人已属幸运——嫁入平民家庭后,虽无宫廷荣华,却能依托丈夫、子嗣履行赡养义务,避免沦落街头。这种模式下,宫人通过婚姻融入民间社会,晚年生活由新组建的家庭承担,是最为普遍的婚嫁养老路径。
② 嫁给宦官:特殊婚姻中的养子赡养
唐代宦官娶妻虽普遍,但娶宫人为妻的案例相对少见,碑林博物馆藏《唐万善寺尼那罗延墓志》[20]提供了一例典型实例。宫人陈氏岫先因为在“建中之乱”中“奉国玺以赴行在”获德宗赏识,被赐婚于当时的权宦王希迁,封颖川郡君夫人。由于宦官生理限制,二人收养王国良等五子,养子在继承家产与地位的同时,需承担赡养义务。王希迁去世以后,陈氏“垢容蓬首,垂廿年不茹膻腥”。或由于“宦官婚姻观的保守性和封闭性”[21],或由于陈氏对王希迁情深,陈氏在王希迁死后未能改嫁,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以其他方式去寻求心灵中的慰藉,陈氏选择了入佛。陈氏在元和十四年(819年)出家为尼,依靠佛教来缓解自己晚年丈夫去世后内心中的凄凉与痛苦。这一行为在唐朝寡居女性中极为普遍。但陈氏剃度为尼选择了元和末年迎奉佛骨的特殊时机[22]。陈氏虽出家于万善寺,但仍居家修行,因此,其养老由其家庭负责。这种养老模式依托宦官家庭的特殊结构,以养子制度弥补血缘子嗣的缺失,形成一种独特的养老保障。
③ 嫁给中下层官吏:依托官僚家庭保障
除上述两类之外,唐代还有不少放归宫人嫁与中下层官吏,通过婚姻获得相对稳定的生活与社会地位。如太原郝氏,郝氏因刘武周叛乱牵连入宫,贞观二十三年(649年)被放归后,嫁与雍州万年县校尉刘氏,墓志载“偕老百龄,惟情所幸”[14] (p. 65);太原王仁淑十六岁以歌舞入宫,后“许归”嫁与宁远将军张令晖,夫妻“刚柔殆洽,琴瑟方调”[14] (p. 568)。尽管郝氏卒年不详、王氏享年二十六岁未及晚年,但结合唐代家庭伦理可知,这类宫人年老后仍是以家庭赡养为主,加之唐政府对官吏家属的政策优惠,其养老保障会更加稳固。
综上,无论是归家依托近亲,还是出嫁组建新家庭,出宫宫人的家庭养老均以“亲属关系”为核心,既符合唐代社会的家庭伦理规范,也体现了宫人群体从“宫廷人”向“社会人”的身份转变,其养老保障的本质是融入传统社会的家庭结构之中。
2、寺观养老:出宫后的延续与无奈
唐代宫人出宫后的归宿中,寺庙与道观是其重要选择,这与宫内的情况一致。唐朝皇帝也常将无家可归的宫女安置于此,比如肃宗曾将无家宫人“散配诸寺安置”[2] (p. 467),顺宗于贞元二十一年三月庚午,“出宫女三百人于安国寺”[4] (p. 406);穆宗即位后,“七月,诏许逆贼李师道妻魏氏为尼住法云寺”[23]。魏氏因罪入宫,新帝即位后大赦,出宫入法云寺为尼。此外,《旧唐书》卷144《李广弘传》记载“资敬寺尼智因……智因本宫人”[4] (p. 3920)。可见,智因被放出宫后在资敬寺为尼。另有唐代柳珵《上清传》中记载上清因罪入宫闱,其“善应对、能煎茶”[24] (p. 108),因此得到了皇帝的赏识,最后被德宗“特敕丹书度为女道士”[24] (p. 108),出宫后以修道为其最终归宿。
唐代有放归宫人的传统,部分宫人得以远离深宫回归原生家庭,重拾正常生活。其中不少人得以婚嫁,养老需求由家族承担;也有宫人因年华逝去未能嫁人,部分选择入佛入道,以此慰藉内心的凄凉与悲苦。
3.2. 养老保障的失效与凄凉晚景
唐代政府虽然在制度上保障了放归宫人的养老问题,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尽管朝廷为老年宫人提供了多方面优待,多数人的养老需求能得到基本保障,但制度下的理想效果在现实中难以完全实现。
唐代的养老政策未能覆盖所有出宫宫人,仍有大量老年宫人面临老无所依的困境。为维持生计,不少出宫宫人只能凭借宫中习得的技艺另谋生路。王建《温泉宫行》中“梨园弟子偷曲谱,头白人间教歌舞”[17] (p. 3375)的诗句,便描绘了一位年迈宫人出宫后以传授歌舞为生的场景。更有甚者,因缺乏生活保障沦为官宦人家的私妓,刘言史《赠陈长史妓》[17] (p. 5329)中所咏之女妓,旁注明确其“本内宫人”,出宫后便沦为官员府中的乐妓。
还有部分宫人出宫后无家可归,只能流落街头。张籍《旧宫人》中写到一位出宫后无依无靠的宫人。
歌舞梁州女,归时白发生。
全家没蕃地,无处问乡程。
宫锦不传样,御香空记名。
一身难自说,愁逐路人行。[17] (pp. 4324-4325)
这位擅长歌舞的宫人,出宫时已生白发,又因家乡被吐蕃占领、亲人离散,最终陷入“一身难自说,愁逐路人行”的无依无靠之境。
可见,唐代出宫宫人并非都能得偿所愿,朝廷的政策优待也未能全然落地。她们中有人流落街头、无家可依,有人靠传授宫廷歌舞糊口,有人则被迫沦为官僚私妓,晚年境遇各异,不乏凄凉之态。
4. 结语
唐代宫人的养老问题深刻折射出封建国家体制下的身份区别与社会分化。作为依附于皇权的特殊群体,宫人的晚年境遇并非由统一的制度保障,而是由其品级、恩宠、家庭依托及个人选择等多重因素交织决定,呈现出一种“宫廷主导、等级分明、路径多元但又效果不均”的复杂面貌。在宫廷内部,上层宫人凭借俸禄、赏赐与特恩得以安享晚年,甚至居于宫外私宅;而下层宫人则多困于患坊、死后葬于“宫人斜”,其生存状态凸显出制度内的阶级落差。宫墙之外,尽管唐代屡行放归之举,并通过物质资助、寺观安置和政府支持,但出宫宫人的命运仍高度依赖家庭接纳或婚姻归宿——幸运者得以归家或嫁人,重拾世俗生活;更多宫人却因年老色衰、亲族离散而被迫遁入空门,甚至流落市井,以授艺、为妓谋生,晚景凄凉。
唐代宫人养老的实践,本质上是皇室权力、家庭伦理与宗教机构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保障范围始终局限于部分群体,未能形成普惠性的制度安排。这一现象不仅反映了唐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局限性,更揭示了在等级森严的封建帝制时代,个体命运对体制结构与社会关系的深层依附。宫人群体“繁华落尽”后的生命轨迹,既是对宫廷浮华的现实解构,也是观察唐代社会边缘生存图景的一扇窗口,其背后的制度逻辑与人性困境,至今仍具历史启示。
NOTES
1唐代宫官有“六局二十四司”,分别为“尚宫局”,下有“司记”“司言”“司簿”“司闱”;“尚仪局”,下有“司籍”“司乐”“司宾”“司赞”;“尚服局”下有“司宝”“司衣”“司饰”“司仗”;“尚食局”下有“司膳”“司酝”“司药”“司饎”;“尚寝局”下有“司设”“司舆”“司苑”“司灯”;“尚功局”下有“司制”“司珍”“司彩”“司计”。
2史料来源:(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宋)王溥:《唐会要》、(清)董浩等:《全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