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赖尔“知道怎么做”和“知道那个事实”
为了尽可能清晰地阐述赖尔对“知道怎么做”与“知道那个事实”的区分,有必要先明确这两个术语的含义。赖尔将“知道”称为能力动词,因此可以推断他也会将“知道怎么做”与“知道那个事实”视为能力范畴,赖尔区分了能力与倾向,虽然二者都属于倾向性概念。倾向不仅意味着某事可能成立,更指在适当条件下某事会规律性地发生;而能力则指“在特定条件下能够完成某事的可能性,并不涉及频率或规律性”[1]。尽管赖尔从未明确定义这两种认知类型,但通过他列举的例证及相关论述可以看出:“知道怎么做”指向技能或操作能力,如“知道怎么”下棋、“知道怎么”构建理论、“知道怎么”说俄语;而“知道那个”则涉及人的认知储备,即对事实性命题的知识,例如“知道”苏塞克斯是英格兰的一个郡,“知道”Messer在德语中意为刀具。
赖尔将所有“知道怎么做”归结为“知道怎么做完成某项任务”的模式,并将所有“知道那个”简化为“知道某事物是如此这般”的模式。这种归纳使我们意识到,他的区分框架实际上比最初设想的更具局限性。因为在日常语言实践中,“知道怎么做”这一短语往往用于不涉及具体操作的语境,而“知道那个事实”也常出现在与事实性命题无关的表述中。例如:“约翰尼知道发动机如何运转”“我知道艾森豪威尔在选举之夜的感受”“琼斯知道事故发生的经过”;同理,“史密斯知道自己应当诚实”“孩子知道别人说话时要保持安静”“约翰尼知道偷窃是不对的”——这些例证均不符合赖尔为“知道怎么做”与“知道那个事实”设定的典型范式。
总之,赖尔关于“知道怎么做”与“知道那个事实”的区分,实际上就是“知道怎么做执行技能”与“知道事实命题”之间的区分。哈特兰德·斯旺探讨“知道那个事实”对“知道怎么做”的可还原性问题时,其理论视角同样基于这种认知框架。我们不能假定它适用于所有关于“知道那个事实”的句子。起码本文认为,诸如“约翰尼知道应当保持安静”或“琼斯明白应当诚实”这类表述,无法还原为赖尔和哈特兰德·斯旺的“知道怎么做”。不过该问题将在第三节详加探讨。接下来,我们先分析那些确实适用哈特兰德·斯旺还原理论的句式。
2. 哈特兰德·斯旺对“知道那个事实”的还原
哈特兰德·斯旺主张,赖尔对“知道怎么做”与“知道那个事实”的区分经不起分析推敲。他认为,之所以所有“知道那个事实”本质上都属于“知道怎么做”的范畴,是源于将“知道”作为“倾向性术语”(dispositional term) [2]。若我们承认“约翰尼知道哥伦布发现美洲”这一陈述具有倾向性,则必须将其转化为类似“约翰尼知道怎么正确回答‘谁发现了美洲’”或“哥伦布发现了什么?”的表达式。哈特兰德·斯旺强调,我们只能将“知道那个事实”还原为“知道怎么做”,否则就要放弃对“知道”这一概念的倾向性解读。
本文认为,我们可以认同哈特兰德·斯旺的观点,即“知道那个事实”可以还原为“知道怎么做”。但问题在于,以这种还原来结束对“知道”的分析是错误的。尽管“知道某事”可以还原为“知道怎么做”,但在这种还原之后,在新的、扩大了的“知道怎么做”范畴内,仍存在一个根本性的区别。这种区别产生的原因是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倾向性被归入了“知道怎么做”这一范畴。
让我们暂且假设一下琼斯的情况:他目睹了Y被谋杀。毫无疑问,琼斯知道X杀了Y,这意味着他知道怎么做陈述X杀了Y,也知道怎么做回答“谁杀了Y?”。然而,直觉告诉我们,他回答“谁杀了Y?”这个问题的能力,与他会游泳或会说法语的能力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本文认为,区分这两类能力的核心标准在于实践。“实践”指个体为获得、维持或精进某种特定能力而进行的有意识的、重复性的活动。这种界定既符合日常语用,也为区分A类与B类能力提供了哲学基础——“某些认知的获得或持有逻辑上不必然需要此类重复性的练习过程”[3]。具体而言,“会游泳”意味着通过实践学会了游泳;而“知道怎么做回答‘谁谋杀了Y’”并不需要通过实践学习。当琼斯目睹了谋杀案时,他立刻就知道是X杀了Y,并不需要预先练习陈述事实或回答问题的技能。同理,当琼斯望向窗外发现下雨了,他马上就知道正在下雨,无需通过反复练习“天在下雨”的表述或回答“当前天气如何”的问题来获得这种认知能力。当然,如果他知道正在下雨,他能够陈述某些事实并回答某些问题,但他具备这种能力并不意味着他曾经练习过这样做。另一方面,琼斯若声称他会游泳或会说法语,则他必然经历过相应的实践。如果琼斯告诉我们他会游泳,我们有理由问他是否曾经学过游泳。如果他回答“否”,那么他的断言就会失去可信度。同理,如果琼斯告诉我们他知道X杀了Y,那我们去问他是否练习过这种陈述或之前是否尝试回答过相关问题,那肯定是荒谬的。
如果将实践作为区分“知道怎么做”中两种能力的标准,就会衍生出一些有趣的推论。假设掌握游泳技能需要通过实践训练,那么训练过程本身并不能等同于游泳行为本身。这种训练可能表现为蹬腿、划臂等分解动作,在理想情况下,这些动作将逐步趋近标准游泳姿态。我们无需关注通过多久的练习才可以真正学会游泳,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这样一种情况:某人持续练习直到真正学会游泳动作时选择离开泳池。这种情况下我们仍可认定他具备游泳能力,即使他尚未通过真正下水游泳实践。
由此,再回到哈特兰德·斯旺的说法,将“知道那个事实”归结为“知道怎么做”的做法对于那些知道事实命题的句子(即“知道那个事实”)来说是合理的。但这些句子与那些知道怎么进行操作的(“知道怎么做”)句子之间仍然存在着根本区别。本文的重点在于阐述,这个区别本身确实存在,不管造成这种区别的原因是否在于实践。
3. 新的“知道怎么做”
在这一部分,本文试图对“知道”的倾向进行初步分类。前文已提议将哈特兰德·斯旺扩展后的“知道怎么做”细化为两种不同的倾向类型。现需深入考察第一节提及的两种句式——“琼斯知道事故是如何发生的”和“约翰尼知道他应该诚实”——以验证其是否同样适用于哈特兰德·斯旺的“知道怎么做”。本文认为,分析日常语言中各种类型的“知道怎么做”和“知道那个事实”句子很重要,而且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区分,即使这样可能会使问题更加复杂。但如果分析就此停止,正如赖尔指出将“知道怎么做”归结为“知道那个事实”所固有的危险一样,将“知道那个事实”归结为“知道怎么做”也存在危险。就像将数学或史实当作一种技能来教授一样,将游泳当作拉丁语或几何学来教授也是不可取的。与此相比更加严重的错误在于,将道德判断和行为准则视为可以像教授某种技能或课程一样的内容。
如前所述,一旦我们接受了哈特兰·斯旺的还原,就会得到一个新的“知道怎么做”的类别,其中包括两类截然不同的能力。一种能力是通过练习学会的,另一种则不然。这里的能力,指在特定条件下能够完成某事或表现出某种行为的现实可能性(如会游泳、会说俄语、能正确回答“谁发现了美洲”)。它是潜在性(potentiality)的一种,但不保证行为必然规律性发生。我们可以把前一种能力称为A类,后一种为B类。A类能力是指烹饪、逻辑思维、打网球和打靶等技能。当然,尽管各类技能的具体形态差异显著,但这些能力可以归为一类,因为它们都需要练习。B类能力是指正确陈述某些事实或回答某些问题的能力,即在知道事实命题的意义上的“知道”,这一能力不需要练习。
现在我们来分析以下两句话:“琼斯知道事故是如何发生的”和“约翰尼知道威廉姆斯是怎么把球打得那么重的”。它们是否符合新的“知道怎么做”?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这些句子无疑属于“知道怎么做”。但语言学并不是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唯一标准。只有将“知道事故是如何发生的”视为一种能力,才能将其归入哈特兰德·斯旺的“知道怎么做”,进而进一步展开讨论。因为若要将“知道事故是如何发生的”纳入哈特兰–斯旺的“知道怎么做”范畴,“它必须首先被确证为一种能力类型”[4]。
至此,我们似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诸如“知道事故是如何发生的”“知道艾森豪威尔在选举之夜的心情”以及“知道发动机如何运转”这类倾向属于“知道怎么做”的范畴,但又与A类陈述和B类陈述不同。也就是说,在“知道怎么做”的认知体系中存在第三种能力类型——我们称之为C类,它是该体系下的一个独立分支。
现在我们来讨论最后一种句子类型,即涉及道德判断或行为准则的句子。从语言学角度来看,此类句型符合“知道某事”。例如我们说“约翰尼知道他应该诚实”或“约翰尼知道别人说话时自己应该保持安静”。然而,这类“知道”句式与涉及事实命题的“知道”句式存在本质区别:虽然约翰尼可以通过口头回答“哥伦布发现美洲”以证明他掌握了此知识,但仅凭口头回应无法证实他“知道应该保持安静”——这种认知必须通过实际行动来体现。
既然我们认为约翰尼并不知道在别人说话时自己应当保持安静,除非他以某种特定方式表现出来,那么显然“知道在别人说话时自己应当保持安静”不能简化为“知道怎么陈述一个事实”或“知道怎么回答一个问题”。也许它可以简化为“知道怎么执行一项操作”,与诸如“知道怎么游泳”和“知道怎么逻辑推理”之类的表述归为一类。但本文认为并非如此,因为在道德判断和行为准则方面,“知道”这个词是倾向性的,而非“能力词汇”[5]。因此,“约翰尼知道在别人说话时自己应当保持安静”这句话与“约翰尼知道怎么游泳”是不同的,因为约翰尼必须在别人说话时经常保持安静,我们才会认为他具备这种倾向。此时“倾向”是指在适当条件具备时,某事物或人会规律性地表现出某种属性或行为的性质(如“糖溶于水”、“约翰尼有打断别人的倾向”)。它比“能力”更强,暗示了更高的规律性和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将诸如“约翰尼知道他应当诚实”或“约翰尼知道他上课时应当安静”这类句子归结为倾向性表述可能会引发激烈的争议。有人会说,我们常常会说“约翰尼知道别人说话时他应当安静,但他经常不安静”;再比如,我们可能不会说“狗在月光下有嚎叫的倾向,但它几乎从不叫”。因为我们认为这是自相矛盾的。当然,我们应该允许失误的存在。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说“约翰尼知道别人说话时他应当安静,但他今天打断了老师”,就像我们可以说“菲多在月光下有嚎叫的倾向,但它昨晚没叫”。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会寻找阻碍这种倾向实现的因素。我们可能会发现约翰尼打断老师是因为他闻到了烟味,而菲多没叫是因为它正全神贯注地啃着一根美味的牛排骨头。这些失误都不会让我们怀疑这种倾向的存在。但这并不能解决我们的问题。问题依然是,我们确实会说“约翰尼知道他应该安静,但通常不会”。那么,我们为什么能称这类句子为倾向性陈述呢?
本文主张通过语言分析解决此问题。“他知道他应该”存在歧义,可指“他应当如此”、“他明白他人期望”或“他知道不做的后果”。据此,“应该”常表达一种事实性认知。因此,“约翰尼知道他应该安静”可解释为“约翰尼知道老师期望他安静”或“约翰尼知道校规要求他安静”。这类陈述应归为B类知识(即无需实践即可获得的命题性能力)。若约翰尼的认知属B类,则“知道”仅体现为陈述事实或回答问题的言语能力,并不必然导致相应行为。因此,“约翰尼知道他应该安静却不安静”并不矛盾——指望其仅凭此类认知就保持安静,本身“便是范畴错误”[6]。
至此为止,在本文中,“能力”与“倾向”被并列为“知道”的两种不同属性范畴,二者虽在哲学传统上同属“倾向性”大概念,但在解释知识类型时具有不可相互还原的理论功能。这一区分是本文突破赖尔–斯旺框架、建立新分类模型的关键。
综上所述,关于道德判断或行为准则的句子,这类知识本质上是一种倾向性(disposition),由于这种倾向性,它不能被归入赖尔提出的“知道怎么做”范畴。因为由赖尔设定、哈特兰德·斯旺扩展并细分的这一范畴属于能力而非倾向。因此,需要另一个包含倾向的“知道”类别。这个新类别的名称仍有待商榷。因为尽管“约翰尼知道他应该安静”表面上是一个属于倾向的“知道那个事实”陈述,但最终或许可以将其归结为一个关于倾向的“知道怎么做”陈述。
4. 总结
上文对“知道”倾向的分析绝非详尽无遗。本文目的仅仅在于探讨四种“知道怎么做”和“知道那个事实”的句式,并以一种既精确又实用的方式对其进行分类。这一努力得出的结论是:包含“知道怎么做”这类能力的范畴无法涵盖所有“知道那个事实”的句式,还需要建立另一个包含倾向的范畴。至于“知道怎么做”和“知道那个事实”类型的句子是否都能归入这两个类别中的一个,以及在这两个类别内部是否还能做出其他区分,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最终提出的不是一个简单的二分法或三分法,而是一个更细致的分层分类模型,用以澄清赖尔和斯旺理论遗留的混乱。该模型可用下图表示。
这个模型表明,知识分类必须考虑认知属性(能力/倾向)与获得方式(是否依赖实践)等多个维度。它避免了将道德知识错误地技能化,也避免了将所有知识都强行塞进单一的能力框架,为更精确地探讨知识本质提供了更清晰的范畴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