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陶瓷是传统手工业与新质生产力融合碰撞的典型代表,可以受到多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在国内陶瓷交易市场上,陶瓷的花样、外观设计等遭盗版仿冒的情况并不少见。
2023年4月25日,江西省版权局向于某出具作品登记证书,认定其作品名称为“且斋陶瓷灯–等灯系列(器型)”,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于某发现景德镇市三某陶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公司)名下的淘宝店、天猫旗舰店均在未经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于某拥有版权的陶瓷灯。于某在公证相关证据材料后,遂将三某公司诉至法院。1
一审法院判决三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且斋陶瓷灯”美术作品的侵权商品,删除“小红书”“抖音”平台上“三某”账号中发布侵害于某版权的图片并赔偿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54,702元。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停止侵权判决,并在根据本案事实基础上调整三某公司赔偿于某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费用30,010元。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等灯”陶瓷灯作为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通过这起案例,不难看出,在对立体造型类实用艺术作品作侵权判定时,主要集中在其整体布局、整体艺术美感、意境上的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上,以遏制简单改动实用艺术作品部件进行恶意侵权的行为。将具有一定独创性的陶瓷实用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保障权利人著作权权利实现,有利于激发陶瓷艺术家创造热情,促进陶瓷文化传承发展[1]。
目前在陶瓷著作权人在面对侵权时,由于著作权意识薄弱以及权利人因维权成本高而被迫沉默。往往选择诉讼维权的主动性较低。
2. 著作权的内涵
著作权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著作权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具体涵盖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
2.1. 独创性
独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过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非模仿性和差异性。即使多人创作相同内容,只要各自独立完成,均受保护。“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门槛,但关于其裁量尺度,法律并未给出量化标准,主要由法官在个案中进行裁量。
关于独创性的判断,体现在创作者在造型、图案、色彩、线条等元素上的个性化选择、安排与组合,从而使其整体呈现出区别于现有设计、并能体现作者独特审美意义的艺术效果。例如,即使是以自然界的鱼为原型,但作者通过艺术加工,使其造型呈现出独特的摆动姿态,与自然状态和常见艺术造型存在明显区别,这就可能被认定具有独创性[2]。
在陶瓷行业的独创性与公共领域的关系中,法院一般特别注意平衡保护创新与维护公共领域的关系。对于广泛使用的传统纹样、通用器型或自然形态,不能因为个别人使用了就阻止他人合理运用。在“二方连续纹饰”案中,法院虽然认可了原告在传统纹饰基础上创作的作品具有独创性,但同时也强调,在侵权比对时必须过滤掉公有领域的元素,仅就比较独创部分进行相似性判断,防止将公共资源据为私有2。
2.2. 复制权是陶瓷作品首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等多项权利。复制是对作品最原始、最基本也是最普遍的利用方式,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内容。对实用陶瓷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而言,复制权是最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
2.3. 其他法律规定
我国著作权采取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方式,而非作品表达的思想主题。著作权注重精神的外化,侧重艺术性,原则上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具体到瓷器的创新要素上,器型、花纹纹饰、瓷画、书法、雕刻等均可归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对于陶瓷企业来说,独创的器型、图纹等美术作品可以通过著作权获得保护。一旦注册成功,作者将拥有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等财产权以及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
著作权法本质上是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器。它需要在创作者、传播者(如出版社、广播组织)、社会公众三者的利益之间寻求公正合理的平衡。过度保护会阻碍知识的传播和再利用,而保护不足则会打击创作积极性。权利限制制度(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正是这一原则的集中体现[3]。
3. 侵害陶瓷作品著作权的认定标准
陶瓷构成作品后,在著作权保护期间内即受到著作权专有权利的保护,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实施著作权专有权利规定的行为时,除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及其他法定事由外,均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侵害有形财产的侵权认定路径不同,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均采用的是“接触 + 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法。
3.1. “接触”要件的认定
被控侵权人实际接触了陶瓷作品或存在接触陶瓷作品的可能时,均构成了“接触”。认定被控侵权人构成对陶瓷作品的“接触”,通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 如果原告作品在被告作品之前已经通过发行、展览、网络传播等渠道公之于众,使得作品处于公众可获取的状态;
2) 被控侵权作品与在先的陶瓷作品之间存在着“令人吃惊的相似度”,以至于可以排除被控侵权人基于巧合独立创作相似作品的可能;
3) 如果被控侵权人与陶瓷作品著作权人存在密切联系,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实际接触陶瓷作品的,可以直接认定被控侵权人构成“接触”。
例如,陶瓷美术作品“西湖牡丹”案中,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公司拥有“西湖牡丹系列花面”著作权,作品曾被选为2016年G20峰会国宴用瓷,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同为陶瓷行业的经营者,并在其网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于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产品应有大致了解,且被告在销售时甚至直接标注了与原告产品相关的“夫人瓷”字样,因此认定被告“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较大3[4]。
3.2. “实质性相似”要件的认定
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被控侵权作品实质上利用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且对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利用达到了一定比例而不是十分微小,以至于被控侵权作品在实质上与原作品构成相似。在进行陶瓷作品的侵权认定中,进行相似性对比的对象是陶瓷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
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是侵权认定的核心和难点。法院在判断时,并非比对思想或单个元素,而是比对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常用的方法包括整体比对法和抽象过滤法。具体而言细致比对图案的细节(如花瓣层叠方式、叶片脉络)、整体构图、立体层次和色彩搭配,看是否足以使一般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两者出自同一创作者;抽象过滤法是指在比对时,会先将思想、事实、公有领域的元素(如传统纹样)过滤掉,重点比对原告具有独创性的部分[5]。
景德镇的一起纠纷中,原告耘某公司主张其“绽放”图案美术作品被溪某公司侵权4。法院经审理发现,虽然双方作品都使用了传统的缠枝纹、花卉等元素进行二方连续构图,但在细节上存在差异。例如,被诉侵权产品上的缠枝纹和花朵在样式、形态上与原告作品存在区别。法院认为,鉴于此类纹饰是陶瓷领域常用元素,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应更注重细节差异。最终,认定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此案说明,即使采用相同传统元素,若在细节表达上存在显著区别,具有独创性,也可能不认定为侵权。
4. 景德镇陶瓷行业的著作权侵权情形
景德镇陶瓷行业的著作权纠纷复杂多样,结合司法实践和典型案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层面。
4.1. 直接抄袭图案或者造型
4.1.1. 完全复制他人原创图案
未经授权,对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陶瓷艺术作品进行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复制,并用于销售、展览等商业行为,这是最原始、最赤裸裸的侵权行为。例如:深圳国瓷永丰源公司拥有“西湖牡丹系列花面”著作权,景德镇某贸易公司在淘宝销售使用近似图案的陶瓷制品,构成侵权5。
4.1.2. 模仿核心元素
通过对原创作品稍作改动(如调整配色、局部变形),但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稍加改动,以低价销售。例如景德镇法院审理的“写实类美术作品侵权案”中,被告产品虽非完全复制,但因核心创意和视觉效果高度相似被判侵权。
4.2. 非法复制与销售侵权产品
非法复制与销售侵权产品现象,已形成从生产到终端销售的完整灰色链条。其侵权行为在线下与线上相互交织,呈现出产业化、隐蔽化与跨区域化的特点。
4.2.1. 线下市场流通
侵权者开设实体店、在专业市场设点,或通过行业展销会直接陈列、销售侵权复制品。这对正品市场份额构成直接冲击。例如,在景德镇传统交易流通市场,常可发现仿冒知名器型、花面或品牌的陶瓷产品公开销售。
4.2.2. 线上侵权泛滥
电商平台成为侵权重灾区,其特点是侵权速度快、范围广、隐蔽性强。侵权者在淘宝、抖音、快手等平台开设网店或直播间,销售仿冒产品。他们常使用权利人的产品图片、盗用“景德镇”地理标志声誉,或通过“复刻”、“同款”、“大师亲制”等话术进行虚假宣传,引流销售。
4.3. 超越授权范围转授权
著作权转授权是指原始著作权被许可人在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的前提下,将其被许可使用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地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的法律行为。转授权既涉及权利的再分配,也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需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约定。
但在现实交易中,合同条款中常常缺失对关键权限的约定,这就给侵权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4.4. 侵犯署名权
4.4.1. 冒用创作者身份或名号
未经许可在陶瓷产品上使用他人姓名、艺名或签名,尤其针对知名大师或品牌。比如,王锡良先生去世后,其子发现某视频平台上有多家商铺使用王先生的名号进行虚假宣传,售卖的陶瓷作品涉嫌侵犯王先生的著作权,遂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
4.4.2. 隐匿或删除原创者署名
复制他人陶瓷作品时故意去除原作者签名、底款或品牌标识。景德镇某公司仿制“夫人瓷”系列产品时,删除深圳永丰源公司的商标及创作者署名,并在电商平台宣传销售。该行为割裂了作者与作品的关联,损害作者的声誉权益,扰乱艺术市场,欺骗收藏者6。
5. 侵权高发原因和维权现实难题
5.1. 侵权高发原因
5.1.1. 创新投入高而侵权成本低
陶瓷产品的研发和创新需要大量资金和人力投入,但对其进行仿造的门槛和成本却相对较低。陶瓷产品的外观、花面等独创性表达易被模仿。新产品易被抄袭,而侵权赔偿额往往低于实际损失和维权成本。
大量小微作坊以仿制畅销品为生,隐蔽性强、违法成本低。如仿冒“爆款”陶瓷花瓶,通过简化工艺降低售价,挤压原创市场。
5.1.2. 网络侵权的“便利”
随着网络销售和直播带货的兴起,使得侵权行为更隐蔽、扩散更快。一些商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侵权产品,或甚至在直播中将仿制品作为赠品来“引流”,这种模式对原创者举证和维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此外,随着电商发展,侵权产品的生产、仓储、销售环节往往分散在不同地区,甚至跨省、跨境,给溯源打击带来困难。在生产、销售环节分离的模式下,小作坊供货给专业电商销售团队,导致源头追溯难度大。
5.1.3. 著作权意识薄弱
不少创作者认为版权登记手续繁琐、耗时,而维权诉讼更是成本高昂、程序漫长、结果不确定。他们普遍抱有“抄了也难告,告了也难赢,赢了也难赔钱”的消极预期,这种“法律无力感”反过来纵容了侵权者的气焰,形成了“侵权易,维权难”的恶性循环认知。
5.2. 维权现实难题
5.2.1. 侵权认定困难
陶瓷艺术具有很强的传承性,如何准确区分合理借鉴传统元素与非法抄袭独创表达,对司法裁判提出了较高要求法院需剥离公共领域元素(如通用缠枝纹),仅对独创性表达保护。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是侵权认定的核心和难点。
5.2.2. 取证困难
线上证据易灭失,电商平台下架链接快,侵权证据固定依赖可信时间戳等专业技术。销售行为电子化、跨区域,给证据固定和追溯源头带来很大困难。
5.2.3. 维权成本与收益失衡
权利人面临“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困境。单个作品维权成本超万元,而赔偿额常低于损失。如富钰陶瓷侵权案仅罚1.2万元。
许多个体艺术家和中小工作室面临“维权成本高、周期长”的难题。他们需要将主要精力投入创作,难以承受漫长的诉讼程序。
“景漂”创作者资源匮乏,非遗传承人等个体创作者缺乏法律支持。判赔额度低,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小。
6. 保护路径
针对景德镇陶瓷行业著作权侵权问题,需多主体协同治理。通过分析侵权高发原因、维权现实难题与典型案例,从四大视角提出保护路径如下:
6.1. 著作权人
6.1.1. 强化权利证明(事前预防)
创作完成后,立即通过景德镇市版权服务站或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为创作过程稿、设计图、成品照片进行即时电子存证。
在与制造商、经销商、电商运营方合作时,签订明确的版权许可或转让合同,厘清权利边界。严格审核授权条款,明确禁止超范围转授权。
6.1.2. 主动监控与及时维权(事中应对)
设立专职知识产权部门,借助AI识别系统定期在主要电商平台、直播间使用作品名称、关键图样进行搜索,或委托专业机构监控。发现侵权后,立即使用公证或可信时间戳等工具固定证据,保全直播录像、商品链接、销售记录等。
通过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线投诉,如阿里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或版权局进行行政投诉[6]。
6.1.3. 司法救济(事后救济)
在证据确凿、权属清晰的情况下,向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销毁侵权产品。若侵权行为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应果断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6.2. 行业协会
景德镇陶瓷行业协会是连接政府、市场与创作者的重要纽带。首先,协会可以牵头制定并推行具有约束力的行业自律公约,明确反对仿冒、抄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屡次违规、严重侵权的会员单位予以公示和联合抵制,净化行业生态。其次,定期组织集体版权登记、法律知识培训、维权经验交流会,系统性提升会员的版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变被动维权为主动防护。
此外,应高度重视纠纷的多元化解。许多著作权纠纷完全可以通过诉前调解解决,这通常比诉讼更高效、成本更低。行业协会可依托其专业性和公信力,设立专门的版权纠纷调解中心,聘请业内专家和法律人士担任调解员,优先化解会员间的版权争议,构建和谐的行业内部关系。
最后,协会可在陶瓷川、陶阳里等热门景区或市场设立侵权对比案例展示区,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向公众揭示正品与仿冒品的区别,提升消费者的辨别能力,教育引导公众主动识别和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6.3. 政府与司法机关
6.3.1. 强化支持起诉与法律监督
对于取证能力弱、诉讼资源匮乏的个体陶瓷艺术家、小作坊等弱势创作者,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等帮助,支持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情形的法律监督,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6.3.2. 建立线上侵权快速处理通道
法院、检察院与相关行政部门建立“线上快速陶瓷维权”小程序等线上平台。该平台可整合法律咨询、侵权线索举报、权利登记指引等功能,实现侵权线索的线上受理、快速流转与反馈,利用数字化手段提升保护效率,为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入口。
6.4. 电商平台
6.4.1. 技术筛查与智能拦截
利用人工智能与图像识别技术,重点筛查景德镇陶瓷典型器型、经典纹样(如青花、釉里红、雕刻等)及知名大师作品。对直播间实时画面进行关键词与画面监测,自动识别并拦截明显使用“仿古”“复刻”“同款”等宣传语且实物高度近似的侵权链接与直播内容,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展示。
6.4.2. 投诉处置
设立景德镇陶瓷版权保护绿色通道,平台内设置侵权商品“一键下架”与证据固定功能,并同步通知被投诉方,提升处理透明度和效率。
6.4.3. 处罚措施
对重复侵权的商家,采取店铺扣分、限制参加平台活动、搜索降权、直至永久封店等阶梯式处罚。同时,建立商家知识产权信用档案,将多次侵权记录与平台征信体系挂钩,并可视情况通报至景德镇陶瓷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等机构,强化行业协同约束。
7. 结语
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创新,陶瓷产业的著作权保护既遵循其他产业的著作权一般特征,又兼具本行业特色的著作权保护重点和难点。近年来,景德镇陶瓷艺术品市场乱象丛生,陶瓷市场上仿制、抄袭、傍名牌等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强化陶瓷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是陶瓷文化持续繁荣的有力保障。通过剖析案例情况深入了解陶瓷作品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判现状。分析我国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困境与成因,最终提出保护路径的可行性建议,以期为陶瓷行业提供参考。
NOTES
1参见(2024)赣02民终744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2022)赣02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2021)赣02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4见脚注2。
5见脚注3。
6见脚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