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经济已成为驱动全球经济增长的核心引擎,而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的核心载体,正深刻改变着传统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维系线上交易秩序的法律纽带,其产生、生效与履行全过程都与网络技术深度融合,呈现出虚拟性、即时性、跨区域性等鲜明特征。这些特征既打破了传统交易的时空限制,提升了交易效率,也催生了一系列新型法律纠纷,对传统合同法律制度构成了严峻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网络消费纠纷规定》)的相继出台,为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实践中,电子签名效力认定模糊、格式条款滥用、责任主体界定不清等问题仍频繁发生,制约着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系统研究网络经济下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规制,对于保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advance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ies, the internet economy has become the core engine driving global economic growth. E-commerce, as the central platform of this digital economy, is profoundly transforming traditional transaction models. E-commerce contracts, serving as legal bonds that maintain online transaction order, have their entire lifecycle—from creation and effectiveness to performance—deeply integrated with network technologies, exhibiting distinct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virtuality, immediacy, and cross-regional nature. These features not only break the spatiotemporal constraints of traditional transactions and enhance efficiency, but also give rise to new legal disputes, posing significant challenges to conventional contract law systems. The successive promulgation of the “E-Commer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Commerce Law”) and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s Provisions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the Trial of Online Consumer Dispute Cases (I)”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Online Consumer Dispute Provisions”) has provided fundamental legal frameworks for resolving e-commerce contract disputes. However, practical issues such as ambiguous electronic signature validity, abuse of standard terms, and unclear liability determination still frequently occur, hinder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economy. Therefore, systematic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e-commerce contracts in the digital economy and the improvement of relevant legal regulations hold signific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importance for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ransaction parties, maintaining online transaction order, and promot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1. 引言
随着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我国网络经济规模持续扩张,电子商务已从补充交易形式升级为市场主流模式。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维系交易秩序的法律纽带,以数据电文为载体、以线上交互为订立方式,实现了交易效率的革命性提升。《电子商务法》《民法典》合同编虽为交易提供基本规范,但面对算法合同、智能合约等新型交易形态仍显滞后。在此背景下,系统研究网络经济下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既是平衡交易安全与创新活力的现实需求,也是完善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核心命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2. 电子商务合同的理论界定与核心价值
2.1. 概念界定:从传统合同到数字契约的演进
合同的核心要素是“平等主体间意思表示一致”,传统纸质合同通过书面文字、签字盖章等有形形式呈现这一要素,具有可感知性、稳定性特征。而电子商务合同的出现使这一核心要素发生数字化变革。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将其界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该界定聚焦B2C场景,却忽略了B2B模式下企业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订立的合同,存在适用范围过窄的缺陷[1]。
结合《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定义(以电子、光学、磁等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本文将电子商务合同界定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关于商品交易、服务提供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包括要约、承诺、合同条款、履行凭证等全部数字化内容。”这一界定包含三个核心要素:缔约载体为信息网络,排除“线下磋商 + 线上传输纸质合同”的混合模式;合同内容具有交易属性,区别于纯粹的信息交互协议;核心要件为意思表示一致,无论采用点击确认还是算法匹配,均需满足合意要求。
从国际立法来看,“功能等同原则”是核心共识。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规定电子记录、电子签名与纸质记录、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仅强调电子形式本质而不限定适用场景;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从服务提供者视角出发,突出交易的在线化特征。我国采用“场景限定 + 形式界定”模式,既明确网络交易场景,又通过数据电文定义涵盖多元电子缔约形式,符合我国电商发展实际,但需进一步细化“信息网络”“数据电文”的范围,以适配元宇宙电商、AI生成内容交易等新型场景[2]。
2.2. 法律属性:传统本质与数字特征的融合
电子商务合同未脱离合同本质,仍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则,但网络经济特性使其形成独特法律属性:
一、是意思表示的数字化与间接性。传统合同中意思表示多为直接作出,而电子商务合同中,消费者“提交订单”、商家“系统确认”均为数字化意思表示。这种数字化导致意思表示传递存在间接性,可能因网络延迟、系统故障导致失真,需法律明确生效节点。《民法典》第491条规定“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采用“到达主义”变种,兼顾效率与风险可控[3]。
二、是合同条款的格式化与标准化。为适配大规模在线交易,电商平台普遍采用格式条款,消费者仅能“同意或拒绝”,缺乏协商空间。这虽提升效率,但易滋生“霸王条款”。《民法典》第496~498条要求提供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但实践中平台常以“点击即同意”“滚动阅读”规避义务,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成为司法难点。
三、是主体的多元化与虚拟化。传统合同主体多为实体主体,身份通过有形凭证确认;电子商务合同中,除买卖双方外,平台、支付机构、电子认证机构等均深度参与,形成多元主体网络。同时,主体身份通过账号、电子签名等数字标识呈现,真实身份与数字身份的对应需依赖实名认证技术,导致“未成年人用家长账号购物”等主体不适格风险。
四、是履行的技术依赖性。传统合同履行多依赖人工操作,而电子商务合同履行高度依赖技术系统:智能合约通过代码自动执行付款发货,跨境电商通过电子口岸系统报关,物流信息通过GPS实时追踪。技术系统的稳定性直接影响履行效果,系统故障、黑客攻击等技术风险可能导致履行延迟或不能,而现有法律对技术风险的责任划分缺乏明确规定[4]。
3. 网络经济下电子商务合同的核心法律问题
3.1. 合同订立阶段:意思表示真实性与电子签名效力争议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核心要件,但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使这一要件的认定面临挑战。一方面,电子商务平台中“一键下单”的操作模式虽提升了效率,但也可能导致用户在未充分阅读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完成交易,实践中部分平台将搭售商品设置为默认选项,违背了用户的真实意愿。《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虽明确要求搭售需以显著方式提请注意,但此类现象仍屡禁不止。另一方面,虚假交易行为频发,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此类合同已被《网络消费纠纷规定》第九条明确认定为无效,但如何精准识别虚假意思表示仍存在举证困难。
电子签名的效力认定是另一核心争议点。尽管《电子签名法》确立了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部分平台使用的电子签名未达到“可靠”标准,缺乏身份认证与防篡改机制;二是消费者对电子签名的认知度较低,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签名操作;三是不同平台的电子签名技术标准不统一,导致在跨平台交易纠纷中,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与关联性难以认定,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5]。
3.2. 合同内容阶段:格式条款滥用与权利义务失衡
格式条款的滥用是电子商务合同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其技术与市场优势,预先拟定包含不公平内容的格式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消费纠纷规定》第一条明确列举了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包括“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消费者投诉、举报、诉讼权利”等情形。这些条款的本质是通过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此外,格式条款的“显著提示义务”履行不到位也是重要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条款,但实践中部分平台将核心条款隐藏在冗长的“用户协议”中,以极小字体或模糊链接形式呈现,消费者往往难以察觉。即使消费者后续主张经营者未履行提示义务,也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导致此类条款的效力认定成为纠纷焦点[6]。
3.3. 争议解决环节:管辖权与电子证据难题
管辖权争议源于网络交易的跨地域性。传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准难以适用,平台常以格式条款约定“由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协议管辖需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平台需履行提示义务。联网法院为管辖权问题提供新路径。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专门审理电商纠纷,采用“在线审理”模式,将合同履行地认定为“买方住所地或收货地”,降低维权成本。电子证据采信难是另一核心问题。电子证据易篡改、易灭失,真实性审查难度大。《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但缺乏统一采信标准。区块链存证技术为证据难题提供解决方案。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特征保障证据真实性,《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第11条明确区块链存证证据的效力[7]。
4. 网络经济下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的解决路径
4.1. 合同订立环节:规范效力基础,明确权利边界
针对实践中“点击确认”等简化签名方式效力存疑的问题,应严格遵循《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的三要件要求(专有性、可控性、改动可发现性)。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引入第三方权威认证机构(如CFCA)提供签名服务,确保签名制作数据专属用户且由其独立控制;二是设计“身份核验 + 二次确认”双重流程,用户签约前需完成实名认证(如人脸识别、银行卡四要素验证),签约时通过短信验证码 + 手写电子签名上传的组合方式强化意思表示真实性;三是完整留存签约全过程证据,包括身份验证记录、操作日志、IP地址及时间戳,形成不可篡改的签约链路。某社交电商因未留存身份验证记录导致电子签名无效的案例表明,该流程可有效规避合同效力风险。为解决商品展示与订单确认的法律性质争议,需通过页面标注与流程设计明确权责:一是在商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标注“本页面信息仅为要约邀请,具体以订单确认为准”,对价格、库存等核心信息注明“实时变动,下单前请核实”;二是优化订单生成机制,用户提交订单后弹出确认弹窗,明确提示“下单即视为承诺,订单提交成功则合同成立”,避免平台以“无货”为由随意取消交易;三是对“限时折扣”“秒杀”等特殊活动,在规则中明确库存数量、活动期限及超售处理方案,防范缔约过失责任纠纷。针对主体资格造假问题,平台应落实《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登记义务,构建“准入–存续–退出”全周期身份管理体系:对入驻商家要求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资质文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叉核验;对个人网店区分经营类型,对超出“零星小额交易”范围的强制要求市场主体登记;建立商家信用档案,将资质造假、虚假交易等行为纳入黑名单,实施流量限制、店铺关停等惩戒措施[8]。
4.2. 合同履行环节:细化义务约定,强化风险管控
针对权利义务模糊引发的纠纷,应在合同中明确关键要素:国内交易中约定“交付时间以快递揽件时间为准,验收期限为签收后7日”,明确“货不对板”时消费者需提供视频开箱记录等举证责任;跨境电商中单独列明海关查验、物流延迟等风险条款,约定“因海关政策调整导致的交付延误,卖方应于24小时内通知买方并协商解决方案”,明确关税承担主体与争议处理方式。同时,平台应建立物流信息实时追踪系统,同步留存物流单据的电子版本,为交付争议提供证据支撑。针对交付标准模糊引发的纠纷,应在合同中明确关键要素:国内交易中约定“交付时间以快递揽件时间为准,验收期限为签收后7日”,明确“货不对板”时消费者需提供视频开箱记录等举证责任;跨境电商中单独列明海关查验、物流延迟等风险条款,约定“因海关政策调整导致的交付延误,卖方应于24小时内通知买方并协商解决方案”,明确关税承担主体与争议处理方式。同时,平台应建立物流信息实时追踪系统,同步留存物流单据的电子版本,为交付争议提供证据支撑。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构建数据合规体系:制定《个人信息处理清单》,仅收集交易必需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强制获取通讯录、位置等非必要权限;对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采用加密存储并取得用户单独同意;建立数据安全审计制度,定期排查系统漏洞,发生数据泄露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用户及监管部门[9]。
4.3. 合同条款优化:破除格式陷阱,保障公平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删除“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平台不承担任何交易责任”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替换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述:如将“概不退款”调整为“支持7日无理由退货(特殊商品除外,详见细则)”,将“单方解约权”修改为“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平台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物流延误责任等条款,明确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形与赔偿标准,避免模糊表述。采用可视化方式履行提示义务:对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红色加粗字体、弹窗单独展示等形式突出;设置“强制阅读 + 确认按钮”机制,用户需阅读完条款并点击“已理解并同意”方可继续交易,通过前端埋点技术记录用户操作时间、IP地址等数据,留存提示说明的证据。某购物平台因未提示格式条款,被法院认定相关条款未纳入合同内容的案例,证明该措施的必要性[10]。
4.4. 纠纷解决环节:完善机制设计,提升救济效率
遵循《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合同约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避免排除消费者管辖选择权;企业间电商合同约定管辖时,确保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建立在线纠纷解决(ODR)机制,对接行业协会、第三方调解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便捷的调解服务,实现80%以上的简单纠纷在线化解,减少诉讼成本。推广区块链存证技术,对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等数据实时进行哈希上链,确保数据不可篡改;纠纷发生时,可快速向法院出具由权威存证机构(如蚂蚁链、腾讯云)出具的存证报告,提升证据采信率。对微信聊天记录等易灭失证据,引导用户通过公证或存证平台固定,解决“举证难”问题[11]。
5. 结论
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使电子商务合同成为数字交易的核心法律载体,其订立高效化、形式虚拟化等特征既推动了交易革新,也带来了要约认定模糊、平台责任混乱、电子证据采信难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本质上是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监管机制与网络经济发展不相适配的结果,同时与市场主体合规能力不足、技术风险与法律规制错位密切相关。
解决这些问题需构建“立法完善、司法统一、监管协同、主体规范”的多元治理体系:立法层面需制定专门条例、修订现有法律、加强国际协调,构建统一前瞻的法律框架;司法层面需通过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标准,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完善在线诉讼与电子证据体系;监管层面需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运用技术手段实现精准监管,强化行业自律与平台自治;市场主体层面需规范平台与商家行为,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与能力。
未来,随着元宇宙电商、AI生成内容交易等新型场景的出现,电子商务合同的形态将持续创新,法律规制需保持动态调整。只有实现技术创新与法治完善的良性互动,坚守契约自由、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融入算法正义、信息公平的现代理念,才能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合同的枢纽作用,为网络经济行稳致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最终实现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