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被深入解读。它主要指商品生产与交换关系,涉及自然经济下的简单形式,以及商品经济中的资本主义形态。若将后者归为成熟的市民社会,前者则属于发展中的市民社会形态。可见市民社会不是专指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资本主义社会仅是商品生产与交换关系的成熟形态,无法完全概括发展中的市民社会。此外,市民社会也不能简单等同于所有社会形态下构成经济基础的经济关系总和。诸如原始公有制、奴隶主与封建主私有制等自然共同体的经济关系,它们基于自然经济,属于非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范畴,因而被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当前学界对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主流观点之一,是将其界定为受黑格尔思想影响的早期不成熟理论。或认为市民社会在其整个发展历程中都被视同于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径直将“市民社会”概念与“资产阶级社会”概念画上等号。然而上述这几种理解视角,都未能系统而完整地把握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深层理论意涵。为了准确理解与深入把握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并有效发挥其理论指导价值,我们需要对这一概念展开相对系统而完整的理论辨析。
2. 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奠基与发展历程
马克思市民概念的奠基与发展过程是一个逐步深入和演变的过程。理清马克思市民概念的整个发展脉络,站在宏观角度上从整体把握市民社会概念的发展,有助于以微观角度为切入点把握《德意志意识形态》市民概念。
2.1. 奠基阶段
在奠基阶段,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解深受黑格尔的影响。在黑格尔所建构的哲学体系中,市民社会被界定为处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独立层次和过渡性环节。它不同于以血缘和伦理纽带为基础的家庭,也尚未上升为体现普遍利益与理性意志的国家。在这一领域中,社会成员以相对独立的个体形态存在,彼此之间通过需要、劳动和交换发生联系。个体主要以追求自身利益与实现个人自由为行动出发点,使市民社会呈现出以私人目的和利益关系为主导的特征。
早在《博士论文》撰写阶段以及随后主持《莱茵报》期间,马克思便已开始对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设定展开反思与批判。在这一时期,他不再满足于对市民社会作为理念结构中一环的抽象理解,而是逐步将其置于现实社会关系与具体历史条件之中加以研究,对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现实适用性提出质疑。他指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忽略了经济关系的重要性,将市民社会看作是一个抽象的、与国家相对立的概念。在马克思任职于《莱茵报》时期,他深度介入社会生活现实,探究社会实际问题,由此遭遇了一个使其深陷思想困惑与苦恼的难题。即必须就现实社会生活中尖锐对立的物质利益冲突问题阐明立场。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自身思想发展所作的回顾所揭示的那样,1842到1843年这一时期对他而言具有重要的转折意义。当时作为《莱茵报》主编,马克思首次直接面对并不得不就所谓物质利益问题公开发表见解。这一问题不是源于纯粹的理论推演,而是产生于具体的政治实践之中。无论是在围绕林木盗窃法展开的激烈辩论中,还是在为摩塞尔地区因贫困与破产而陷入生存危机的农民发声、并就此同普鲁士官方立场展开论战的过程中,马克思都日益清晰地意识到,现实社会中围绕财产、利益与生存条件所展开的冲突,已经超出了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思辨哲学所能够妥善解释的范围。
在上述经验的推动下马克思逐渐认识到,黑格尔哲学体系中关于国家与法的论述难以从现实出发说明国家政治制度同社会物质利益之间的实际联系。面对现实矛盾,这一理论或停留在理念自我展开的解释框架中,或在论证路上避开了决定性的现实根据,所以难以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由此马克思开始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前提出系统反思,并对其方法所能达到的解释范围作出重新判断。他也由此转向从现实社会关系出发的分析道路,试图在“现实的个人”的物质生活过程中寻找国家与法的根源。正如马克思本人所明确指出的那样:“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问题,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1]
2.2. 发展阶段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概念作出了更为深入的阐发。在这一文本中,他不再沿用黑格尔将国家置于市民社会之上的理论框架,着重分析二者之间的现实关系。马克思明确指出市民社会并非国家的派生物,而是国家得以存在的现实基础和前提条件,国家的结构与运行方式必须从市民社会的实际状况中加以理解。这一论断标志着马克思在市民社会问题上的理论推进,也为其后来从物质社会关系出发分析政治形态奠定了基础。同时他也指出了市民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并揭示了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和危机。于黑格尔的思想体系中,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分野是基于其伦理哲学的视角得以阐释的。市民社会被定位为伦理范畴演进序列中的一个中介环节,其最终命运是被扬弃,而实现这一扬弃、克服市民社会的决定性力量则在于国家。针对黑格尔的这一理论构架,马克思展开了深刻批判,他明确指出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但错误的是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种矛盾,并把这种表面当作事物的本质[2]。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进一步深化了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市民社会进行了批判,揭示了市民社会中的异化现象和私有制的本质。而就《德意志意识形态》与市民社会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解而言,马克思进一步发展了市民社会概念,将其纳入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中。他阐明市民社会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中经济关系的总和形态。与此同时,马克思亦着力阐释了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关联,明确指出市民社会构成了国家的现实基础与历史前提。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在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演进至《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思想历程中跃升至了一个全新的哲学原则高度。
总的来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经历了从萌芽到哲学奠基和初步发展,再到政治经济学批判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解的逐步深入和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不仅是对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批判和超越,也是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深刻揭示和批判。
3.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的概念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置于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现实结构之内加以把握,并据此揭示其历史性。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3]。由此可见,只有从生产力发展的历史条件入手,才能触及市民社会概念的实质。马克思进一步确证物质生活过程构成意识生成的根基,这要求对市民社会的阐释必须恪守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原则。具体而言需依循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本源性规定,植根于人类社会的实践本质,并以历史性生成脉络为分析轴心,方能在理论深层逻辑中完成对市民社会概念的整体性建构。
3.1. 市民社会的形成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框架,系统确立了人类历史生成的三个本体论前提。首先是最基本的生活前提,人要生存就必须解决衣食等基本需要。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构成历史展开的起点和前提。其次,在这一物质生活生产的基础上,人们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需要会进行新的生产活动并改进劳动资料。通过创造和更新生产工具,在实践中改造自然,从而把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不断向前推进。最后,人类历史还以人的延续为前提,即人口的再生产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关系的延续与传递,表现为夫妻、父子等亲属关系的形成,并逐渐稳定为以家庭为中心的共同生活形式。
这三个前提共同表明,人的历史首先扎根于物质生活的生产,并在生产的发展与人口延续的共同作用下展开。人们起初以家庭作为最初的社会联系形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实践活动的扩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不再局限于家庭内部,而是在更大范围内形成多方面的社会交往,进而构成社会整体。在这一意义上,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始终同社会整体保持着现实联系,并在社会关系的展开中占有基础位置。与此同时,当分工发展、生产力提高,使不同家庭之间出现利益差别并引发冲突时,为了维持一定的秩序并处理这些矛盾,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共同体便产生出来。国家依靠公共权力和强制力量来维持特定的利益格局,其实质在于把特殊利益以普遍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由此可见,国家的产生既以家庭与社会的历史发展为前提,更受市民社会内部矛盾所制约。归根到底,是市民社会的物质关系规定着国家这一上层建筑的具体形态。
3.2.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市民社会概念
(一) 一切社会历史阶段的市民社会概念研究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市民社会可以理解为一种交往形式。它在以往各个历史阶段都受生产力所规定,同时又反过来对生产力的发展发生制约作用[4]。这意味着市民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因素。具体而言,市民社会指直接从生产和交往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组织,它在所有历史时期都构成国家以及各种观念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强调,市民社会既受制于生产力也反作用于生产力。这种历史观的要点在于把考察的出发点放在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之上,循此去把握现实的生产过程。同时把同一定生产方式相伴随的交往形式,也就是各历史阶段所呈现的市民社会确立为解释历史进程的现实根据。由此市民社会被理解为历史得以发生并展开的根本场所,它不仅构成历史发展的现实基础,而且也是各种“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得以产生并取得其形态的社会土壤。进一步说《德意志意识形态》在理论上完成了生产关系这一科学概念的确立,并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及其矛盾运动纳入同一解释框架之中[5]。这表明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已不再停留于一般性的社会描述,而是推进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运动规律的层面,从而为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提供了更为坚实的理论依据。这清晰地表明,物质资料的生产是市民社会的根基。市民社会的概念可理解为“生产资料”、“交往方式”等要素[6]。联系马克思1859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唯物史观基本规律的论述,可知此处的市民社会实质上是指与上层建筑相对立的经济基础。作为经济基础,它必然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此外,马克思之所以从上述角度界定市民社会,与当时德国古典哲学中持续盛行的神秘性、抽象性密切相关。不理解这一点,就难以把握马克思切入市民社会理论的路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开篇,马克思即批判德国古典哲学,指出德国的批判,直到它的最后挣扎都没有离开哲学的基础。这个批判虽然没有研究过它的一般哲学前提,但是它谈到的全部问题终究是在一定的哲学体系,即黑格尔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7]。他批评青年黑格尔派和费尔巴哈从“实体”、“自我意识”、“唯一者”或“类”出发解释历史的错误,主张应从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生产过程,将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
(二)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特定社会阶段的市民社会概念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从中看到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特指了资产阶级,其之所以在这种含义上使用市民社会,是因为在当时《德意志意识形态》所处的时代,市民社会最大型的、最典型的形态是资本主义社会,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得以分离,所以马克思在界定市民社会的概念和性质时阐释了资本主义社会[8]。马克思在这里的市民社会概念并不包括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因为在这两个社会阶段中并未实现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后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革命打破了高度一体化的格局,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得以分离。
私有制经济是市民社会的本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并不能消除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固有矛盾,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是异化的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是异化了的劳动,因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其实是一个异化的社会。对市民社会的扬弃就是对私有制的扬弃[9]。但异化在这里不宜仅作为判断句提出,而应落到分工与交换的结构机制上来把握。分工把劳动拆分为可被交换的环节,私有制把生产资料与劳动者分离,交换又把人的相互依赖转化为以商品、货币、契约为中介的关系。于是,人的社会联系以物的关系形式呈现并反过来支配人。劳动者必须以出卖劳动力进入再生产,资本则以占有生产资料与组织劳动的方式控制剩余价值,这种结构性差异并不依赖个体意愿而存在,并通过市场竞争、企业纪律与法权形式得到日常化的固定。由此,市民社会既是分工体系运行的现实场所,也是异化关系得以稳定再生产的社会空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要获得个人的解放,自身解放和政治解放,就要推翻国家。在市民社会概念的界定中,马克思不仅仅是要对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界定,肯定资本主义社会的优越性和长久性。相反,通过市民社会概念的界定,揭示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短暂性与必然灭亡。
4.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市民社会概念在唯物史观中的作用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概念的推进关键不在于延续其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既有含义,而在于把市民社会提升为构建唯物史观的枢纽。他将其规定为“交往形式”,把市民社会从经验现象的描述层面推进到历史结构的解释层面。因此市民社会不再只是对某种既成社会形态的外在命名,而成为对生产关系之社会展开方式的理论概括:分工、交换、所有制、阶级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现实联系,均通过“交往形式”这一规定被纳入进同一历史框架。正是在这一框架中,马克思首次系统揭示了生产力与作为生产关系之“交往形式”之间的辩证运动。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交往范围、交往强度与交往方式的发展;反过来,既定的交往形式又以制度化、结构化的方式规定生产活动的组织形态与边界,并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约束[10]。若把交往形式到生产关系的演变方式说得更具体,可以从反复发生、规则固定、结构定型三层来把握。第一,随着分工深化,协作、买卖、雇佣等联系不再是偶然事件,而变成再生产每天都要重复的程序。第二,为了让这些程序可预期、可持续,它们会被固定为规则与安排,例如契约、企业纪律、行会、财产制度与相应的法律形式。第三,当这些规则把人们稳定地分置在不同位置上,有人控制生产资料、有人只能出卖劳动力,有人占有剩余、有人被排除在剩余之外,“交往”就转化为一种具有外在强制力的结构性关系,这便是生产关系的基本含义。
由此展开,作为生产关系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其总体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生产力–生产关系(交往形式、市民社会、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政治国家及其制度形态)。在这一逻辑链条中,政治国家不再被视为先验自足的理念实体,而被理解为一定市民社会结构的政治组织形式;国家与法权关系的历史规定性,最终须回到市民社会内部的所有制结构、分工格局与阶级利益关系中去把握[9]。更进一步说,市民社会概念之所以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具有奠基意义,正在于它促成了历史解释出发点的根本转向。马克思把是否将市民社会理解为历史过程的现实基础,视为唯物史观与过去的一切历史观的根本分野。在这一点上,市民社会被明确置于历史解释的中心位置,被称作“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11]。并且必须“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意味着宗教、哲学、道德等意识形态形式不是自我发生的精神实体,而是现实社会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只有把市民社会作为现实基础,意识形态批判才能摆脱纯粹观念论辩,转而追索其社会发生逻辑与阶级根源,从而将理论批判引向对现实关系的批判。
因此,可以认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市民社会概念已不只是对象性概念,而是一种贯穿理论建构的分析视角。借助这一概念,马克思完成了从观念出发的历史叙述向从现实出发的科学说明的转换。以交往形式规定市民社会,使其与生产关系概念实现内在衔接。以市民社会为现实基础,将国家形态、法权形式与意识形态形式纳入同一历史结构的解释体系。基于此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获得了稳定的理论支架与展开路径。同时也要承认,这一阶段的市民社会仍偏向于总体概括,它能把分工、交换、所有制等关系纳入到同一框架。但当分析进入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细节时,例如价值怎样形成、货币怎样起作用、剩余价值怎样被生产与实现,仅靠市民社会这一大概念就难以展开。正因为它不够可分解,马克思在后续写作中才转向更精细、更能推进论证的经济范畴。这也解释了为何在后来的《资本论》中,市民社会不再作为核心范畴频繁出场。并不是它失效,而是研究对象与表述方式发生了变化。《资本论》要说明的不是国家与社会何以分离这一层面的结构关系,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如何运转及其内在矛盾如何生成。因此马克思从商品与价值形式写起,继而讨论货币、资本、雇佣劳动、剩余价值、积累与再生产,用一套连续的范畴链条把“交往形式”中包含的内容拆开、逐层推进。“市民社会”则更多作为背景性的总体指称存在,而不再承担理论推进的主要功能。
最后还应指出,唯物史观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市民社会理论的终止。相反,它为后续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提供了方向。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将不断深入到生产关系的具体规定之中。在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市民社会概念仍具有重要的理论穿透力。一方面,它有助于在“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总体结构中,具体分析市场机制、分工体系、所有制形态与国家治理方式的动态耦合;另一方面,它也提醒我们,在讨论国家职能、社会整合与意识形态形态时,应持续回到现实的物质生产与生活交往过程之中,从而保持历史唯物主义分析的现实指向与批判锋芒。由此,市民社会作为“交往形式”的规定,既是《德意志意识形态》确立唯物史观的关键环节,也是理解现代社会结构生成逻辑与历史运动机制的一条可持续推进的理论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