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电商平台催生的新型就业形态与传统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以外卖骑手、电商主播、网约车司机等为代表的平台灵活就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但其社会保障权益却面临系统性缺失的风险。这种制度适配性危机不仅影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更可能演变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当前研究多从法学视角探讨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或从社会学角度描述劳动者困境,而从公共管理视角系统探讨电商企业参与社会保障的动力机制与实现路径的研究尚显不足。本研究基于激励相容理论与协同治理理论,构建“激励–治理”双轮驱动分析框架,旨在探索电商企业参与社会保障的制度化路径,为构建数字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新范式提供理论支撑。
2. 文献综述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平台零工这一庞大的新型就业群体,其社会保障的缺失已成为影响社会公平与稳定的系统性风险。为系统回应这一挑战,有必要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梳理。
在平台治理研究领域,学术焦点已从早期的市场结构规制,转向对平台作为复杂生态组织者其内在治理逻辑与悖论的深入剖析。研究表明,平台治理的核心困境源于其商业组织的逐利逻辑与作为社会基础设施的公共属性之间的结构性张力[1]。这种张力具体表现为一系列难以消弭的悖论,平台在管理生态互补者时对“控制”与“自主”的双重需求,以及在战略决策中面临的“经济效率”与“社会责任”之间的根本性权衡[2]。此类研究贡献在于深刻揭示了传统命令–控制型监管在平台生态中的失灵,进而催生了“反思型监管”等强调程序正义、激发平台自我规制的新范式[3]。
算法远非中性的技术工具,而是一套重塑劳动过程、劳动关系乃至社会结构的权力机制。算法管理通过数据化监控、任务原子化与绩效量化,不仅实现了对劳动的高度控制与精准剥削,更深层次地推动了劳动的商品化进程,并催化了传统稳定雇佣关系的解体[4]。这一研究的核心贡献在于,它将技术批判从工作场所的微观政治延伸至对宏观劳动体制变革的洞察,明确了算法是构成当前零工权益问题的技术内核。
聚焦于零工经济的社会保障改革研究,则更多从制度适配与政策设计层面展开。平台用工关系的实质强度、管理模式乃至地方监管的介入方式,共同形塑了零工参与社会保障的实际可能[5]。这标志着研究从原则性呼吁转向了对影响机制的精细识别,为精准施策提供了依据。
综合评述可见,现有三大研究脉络虽各有建树,却因视角分立而存在显著的结构性盲区。平台治理研究揭示了生态复杂性却疏于动力机制设计;算法批判解构了技术控制性却匮乏技术赋能方案;社保改革研究诊断了制度不适配却弱于激励相容构建。它们共同将平台预设为需要被规制、约束与责任追加的客体,未能有效破解“治理需求”与“市场激励”之间的根本矛盾。正是这一核心矛盾,导致了当前零工社会保障领域“政策热、实践冷”的普遍困境。本研究提出的“激励–治理”双轮驱动分析框架,旨在突破上述隔阂,进行关键性的理论整合。
3.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3.1. 研究对象的范畴界定与特征分类
在应用“激励–治理”框架进行分析之前,必须首先明确研究对象的内在异质性。从社会保障责任的角度,可将相关电商企业分为以下主要类型:
商品与服务配送平台:以外卖、即时零售平台为代表。其就业群体劳动过程高度标准化,职业伤害风险极高,工作强度与算法控制性强,是社会保障缺失风险最突出、最亟待覆盖的领域。平台对劳动过程管理深入,具备较强的数据追踪与责任承担能力。
内容创作与直播平台:以直播电商、短视频内容平台为代表。其就业群体收入波动性极大,呈现“头部超高收入、长尾收入不稳”的两极分化特征。其风险主要体现在收入中断、职业枯竭及心理健康问题。平台主要通过流量分配与佣金规则施加影响,对个人工作过程的直接管理较弱。
出行与运输服务平台:以网约车、货运平台为代表。从业者面临中等程度的职业伤害风险和高强度的疲劳作业风险,同时需自行承担车辆损耗等主要运营成本。平台通过订单派送、服务评价实施管理,责任界定复杂。
本地生活与技能服务平台:以家政、装修等服务预约平台为代表。就业形态更为零散,工作内容非标,收入不稳定,职业风险因工种而异。平台通常作为信息中介,介入管理程度相对最浅。
不同类型的平台,在用工关系的“控制强度”、数据的“可及性”、成本的“承受能力”以及风险的“暴露程度”上均不相同,这要求激励与治理政策必须“分类施策”。
对应上述平台,灵活就业者可依据关键特征进行分层,其社会保障需求呈现梯度差异:
高风险–高强度型(如配送骑手、部分货运司机):核心需求是工伤保险(或职业伤害保障)与职业健康保护。政策应优先解决其“伤有所医”的问题,并探索针对极端天气、连续工作的劳动保护标准。
高收入–高波动型(如头部及中部主播、高技能自由职业者):核心需求是收入平滑机制与养老、医疗保障。他们具备一定的缴费能力,但需要适应其收入波动的参保缴费基数和方式,以及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健康保险等补充产品。
低收入–不稳定型(如众包客服、零散家政工、长尾内容创作者):核心需求是低门槛、可转移的 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他们缴费能力弱,需要政府补贴、平台分摊等多方共担机制,并确保社保关系可随其跨平台、跨地域流动。
通过以上分类可以清晰看到,试图用单一的社会保障方案覆盖所有群体是不现实的。下文提出的“复合型激励机制”与“协同治理路径”,必须建立在对上述差异性充分认知的基础上,实现从“一刀切”到“精准滴灌”的转变。
3.2. 激励相容理论
激励相容理论由赫维茨等学者创立,是现代机制设计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良好的制度设计应该使行为人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也恰好达到制度设计者设定的集体目标。在电商企业参与社会保障的研究中,激励相容理论提供了重要的分析视角。
激励相容理论在本文中的应用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电商企业往往比监管机构更了解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用工特点,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企业的私人信息优势。其次,电商企业的行为选择取决于成本收益分析,只有当参与社会保障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时,企业才会表现出积极配合的态度。最后,激励相容的实现需要构建差异化的政策工具,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电商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
在平台经济背景下,激励相容理论的应用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一方面,平台企业的跨界经营特点和复杂的组织结构增加了制度设计的难度;另一方面,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精准施策提供了技术可能。因此,本文将在传统激励相容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探索更具适配性的激励机制设计方案。
3.3. 协同治理理论
协同治理理论是在治理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重要分支,强调多元主体通过制度化协商机制共同解决公共问题。该理论认为,在复杂的公共事务治理中,单一主体的知识和能力都存在局限,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形成协作网络。
协同治理理论在本文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维度:首先,在主体结构层面,电商企业参与社会保障涉及政府监管部门、平台企业、劳动者、行业协会等多方利益相关者,需要建立清晰的权责分配机制。其次,在互动过程层面,各主体之间需要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协商渠道,就社会保障的标准设定、费用分担、服务递送等关键问题达成共识。最后,在制度保障层面,需要建立信息共享、监督评估和争端解决等配套机制,确保协同治理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在平台经济语境下,协同治理理论的应用具有特殊意义。电商平台作为新型市场主体,不仅拥有技术优势和数据资源,还承担着部分公共管理职能。这种独特的地位使其在社会保障治理中既能成为政府的合作伙伴,也可能成为被规制的对象。因此,需要创新治理模式,在充分发挥平台企业优势的同时,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3.4. 理论分析工具拓展:委托代理与演化博弈的整合框架
为了进一步增强理论分析的严谨性与解释力,回应平台经济中多方主体策略互动的复杂性,本研究在激励相容理论与协同治理理论的基础上,整合引入了形式化的分析模型视角。这一拓展旨在将“激励–治理”的双轮驱动思想,转化为能够精确刻画政府、电商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三方行为逻辑与动态关系的分析工具。
具体而言,本研究借鉴委托代理模型来剖析核心的激励关系。在社会保障供给的场景中,政府与平台企业之间存在着目标不一致与信息不对称,这正契合委托代理框架的经典设定。通过该模型,可以将政府设计社会保障政策(如组合使用税收优惠、合规补贴与监管标准)视为一份激励契约,其核心问题是在平台企业拥有私人信息(如真实用工规模、风险状况)的条件下,如何设计最优的激励结构。这为下文提出的“复合型激励机制”即寻求“收益性激励”与“规制性激励”的最佳平衡提供了逻辑基础。模型分析将有助于阐明,为何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或经济补贴往往效能不彰,而必须精心设计一套既能激发平台内生动力、又能设定清晰行为底线的契约组合。
同时,为动态地模拟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长期演化过程,本研究引入演化博弈模型。该模型将政府、平台企业、劳动者等有限理性的参与者置于反复的策略互动中,其策略选择(如政府选择强监管或弱引导、平台选择积极履责或消极规避、劳动者选择积极参保或被动观望)会根据自身的收益感知和群体中其他方面的行为而不断调整。通过这一模型,可以模拟分析在不同的初始条件与政策参数(如法律法规的完善度、数字平台的支持能力、社会监督的强度)下,整个系统更可能朝着“政府有效引导–平台主动协同–劳动者权益得保”的良性均衡演化,还是陷入“监管失效–平台逃避–保障缺失”的困境。这为下文探讨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路径”与主体角色重构提供了动态的行为科学依据,揭示了建立稳定协同格局所需的重复博弈与声誉机制。
综上所述,整合委托代理与演化博弈的视角,构成本研究一个重要的形式化分析框架。它在静态层面聚焦于政府与平台间的最优政策设计(激励问题),在动态层面则关注多元主体策略互动的长期趋势(治理问题)。二者相互关联:设计良好的激励契约是启动并塑造良性治理格局的关键参数;而稳定的协同治理环境又能为激励政策的长期有效实施提供保障。这一框架使“激励–治理”双轮驱动的理论构想更具操作性与可推演性,不仅提升了理论深度,也为后续政策建议的提出奠定了更为严谨的行为分析基础。
4. 电商企业参与社会保障的复合型激励机制
4.1. 收益性激励的内在驱动
收益性激励机制的核心在于通过经济杠杆激发电商企业参与社会保障的内生动力。在税收优惠方面,可探索将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一定比例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或设立专项税收减免科目。这种直接的经济激励能够显著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提高其参与意愿。在商业价值维度,完善的社会保障投入有助于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和雇主吸引力,在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获得差异化优势。此外,政府可通过建立“社保信用评级”体系,将企业的社保履责情况与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政策优惠挂钩,形成持续的政策激励循环。从委托代理模型的视角来看,上述收益性激励工具的设计核心,在于化解政府与平台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例如,税收优惠的力度与门槛设置,需考虑平台企业可能存在的“隐藏信息”(如真实用工规模)与“隐藏行动”(如选择性参保),通过差异化的激励契约,引导企业主动披露信息并积极履责。而“社保信用评级”体系实质上是将企业的履约历史转化为可观测、可验证的信号,通过纳入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长效激励,构造重复博弈机制,从而鼓励平台企业从短期合规走向长期信用积累,实现激励相容的稳态。
4.2. 规制性激励的外部约束
规制性激励机制通过建立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监管要求,为电商企业参与社会保障设定底线标准。在法律规范层面,应加快制定针对平台用工特点的专项社会保障法规,明确电商企业在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基本保障项目中的法定义务。考虑到平台用工的灵活性特征,可探索建立与传统社保有所区别的“平台专项社保”体系,实行“低门槛、广覆盖、保基本”的参保政策。在监管机制方面,应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平台,将社保履责情况纳入电商平台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履责不力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和市场准入限制,形成“奖优罚劣”的明确监管导向。规制性激励的本质,是通过明确的底线约束改变平台企业的收益函数。在委托代理框架下,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与监管频率,直接影响代理人(平台)违规的成本预期,从而抑制其机会主义行为。同时,从演化博弈的角度看,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与信用评价体系,相当于增强了政府监管策略的“可观测性”与“可置信性”,这不仅会促使平台企业群体向“合规”策略演化,也会向劳动者与社会传递稳定预期,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监管、平台自觉守规”的演化稳定均衡。
5.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实现路径
5.1. 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
在多元协同治理格局中,政府需要从直接管理者转变为制度供给者和规则维护者。首先,政府应加强顶层设计,制定电商企业参与社会保障的基本规则和标准规范,为各方主体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其次,政府需要完善监管体系,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实时监测系统,对平台企业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同时,政府还应承担最终兜底责任,确保在市场竞争失灵或平台经营困难时,劳动者的基本保障权益不受影响。这种角色转变不仅符合“放管服”改革的总体方向,也更适应平台经济的治理需求。
5.2. 平台企业的责任重构
电商平台企业应当从被动的责任规避者转变为积极的责任共担者。平台企业凭借其技术优势和数据资源,在社会保障服务递送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一方面,平台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发智能化的社保费用核算和缴纳系统,降低参保管理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平台可基于其对从业者需求的精准把握,开发补充商业保险产品,构建“基本社保 + 商业保险”的多层次保障体系。此外,平台还应建立与劳动者的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算法优化平衡效率与公平,在业务模式设计中嵌入社会保障要素。平台企业的责任重构,并非简单的道德呼吁,而是一个在制度激励与多方互动下的策略演化过程。演化博弈分析表明,若平台仅作为被动规制对象,其最优策略往往是“最小化合规成本”。但当政策环境通过“激励–约束”双重机制改变其收益结构,且其履责行为能被政府、劳动者与社会识别并赋予声誉收益时,平台策略便会逐步向“主动共担”演化。此外,平台利用数字技术优化社保服务,本身也是降低其协同成本、提升治理效能的关键投入,这进一步巩固了其向治理伙伴演化的内生动力。因此,责任重构实质上是平台在动态博弈中,为实现长期稳健发展而逐步内化社会责任的过程。
5.3. 社会力量的参与机制
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是确保协同治理公正性的重要保障。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律功能,制定行业性的社会保障服务标准,建立行业内部的监督和协调机制。劳动者组织则需要创新组织形式,探索建立适应平台经济特点的集体协商机制,为分散化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利益表达渠道。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独立开展社保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定期发布评估报告,形成专业化的社会监督。媒体和公众监督则通过舆论压力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
6. 建议与结论
基于前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建议,旨在构建一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6.1. 构建分类分层的试点推进体系
建议采取“基于类型、精准试点、分层推进”的策略。试点地区选择应结合当地主导的平台经济业态。试点政策设计必须紧扣前文所述的不同平台类型与从业者特征,实现精准干预:
针对“高风险–高强度”群体(以配送平台骑手为典型):在试点地区强制推行“职业伤害保障专项计划”。采取“按单缴费、平台主责、基金统筹”的模式,将职业伤害保险费用嵌入每笔订单成本。同时,要求平台算法必须嵌入“强制休息”和“安全速度”等保护性规则,并将遵守情况与平台信用评级挂钩。
针对“高收入–高波动”群体:探索“自愿性收入关联保障计划”。鼓励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与收入自动关联的“一键参保”接口,支持从业者按月灵活缴纳养老、医疗保险。政府对此类缴费提供更高额度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同时,试点将平台打赏、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自动划入个人商业养老金账户。
针对“低收入–不稳定”群体:推广“基础社保补贴与平台分摊计划”。政府提供定额社保补贴券,降低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门槛。同时,立法要求平台根据从业者接单时长或收入,按比例分摊部分医保和养老保险费用,履行有限但明确的雇主责任。
建立动态分类评估与调整机制:试点地区应建立平台与从业者分类数据库,定期评估不同类别群体的保障效果与成本负担。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各类计划的缴费率、保障水平和责任分担比例,形成可动态优化的政策工具箱,为全国性推广提供精细化、差异化的政策蓝本。
6.2. 完善平台社会保障的法律保障体系
建议加快推进《数字经济促进法》和《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明确界定平台企业在社会保障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边界。立法应着重解决以下关键问题:首先,确立“实质性用工关系”认定标准,突破传统劳动关系的桎梏;其次,建立适应平台经济特点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核定机制,综合考虑工作时长、订单数量、收入水平等多维指标;最后,明确平台企业与从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应建立与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衔接机制,确保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6.3. 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数字平台
建议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服务系统”。该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首先,实现与主要电商平台的数据对接,自动获取从业者的工作信息和收入数据;其次,建立统一的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通道,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便捷参保;再次,开发智能化的权益查询和服务功能,方便从业者实时了解自己的保障状况;最后,构建大数据风控模型,实现对社保欺诈行为的智能识别和预警。该平台的建设应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4.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产品体系
建议构建“基本保障 + 商业补充 + 个人储蓄”三位一体的多层次保障体系。在基本保障层面,要求平台企业为从业者缴纳工伤保险等强制性险种;在商业补充层面,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应平台就业特点的商业保险产品,如职业伤害补充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在个人储蓄层面,推广个人养老金账户和健康储蓄账户,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同时,建议设立“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创新基金”,支持平台企业、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开发创新性保障产品,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
6.5. 健全多元协同的治理监督机制
建议建立由政府监管部门、平台企业、行业协会、劳动者代表和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具体而言:首先,成立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其次,建立平台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与政府监管、市场准入等挂钩;再次,支持成立平台从业者行业协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最后,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和社会监督。通过构建多元共治的格局,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研究通过构建“激励–治理”双轮驱动框架,并引入委托代理与演化博弈模型进行形式化拓展,得出以下重要结论:首先,电商企业参与社会保障的核心症结在于激励不足与治理失效的双重困境,单一的政策干预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其次,有效的激励机制必须实现“收益性激励”与“规制性激励”的有机结合,既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倾斜等措施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又要通过法律规范、信用约束等方式设定行为底线。再次,协同治理是确保政策落地的重要保障,需要政府、平台、社会等多元主体明确权责、协同配合,形成治理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