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系统理论视域下城中村社区秩序生成逻辑研究
Research on the Logic of Community Order Formation in Urban Villag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Systems Theory
DOI: 10.12677/ass.2026.151046, PDF, HTML, XML,    国家科技经费支持
作者: 林志聪: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城乡文化发展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中共梅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学教研部,广东 梅州;冯丹莉: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 汕头;付 敏*:广州应用科技学院城乡文化发展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关键词: 社会系统理论城中村秩序生成运作封闭性结构耦合Social System Theory Urban Villages Order Formation Operative Closure Structural Coupling
摘要: 城中村是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的特殊产物,其空间秩序的形成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传统系统理论倾向于研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系统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但在面对具有复杂性、非线性和自主性等特征的系统秩序生成现象时,它们缺乏足够解释力。相比之下,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认为社会系统具有自我指涉、自我再制的组织特点,系统能够抵御外部环境干扰的影响而产生自身的秩序,这一观点为我们深入探讨城中村社区秩序生成问题拓宽了理论视野。研究认为,城中村空间秩序并非制度安排或功能分配的结果,而是基于运作封闭性和结构耦合关系,选择性地把外部环境纳入自我再生运作中,凸显了城中村系统有别于其外部城市系统的自我主体性。研究结论进一步丰富了社会系统理论的适用场域,有助于深刻理解城中村社区秩序生成的内在逻辑,为持续优化城中村社区治理举措提供了理论支持。
Abstract: Urban villages, as a unique phenomenon in China’s urbanization process, have drawn significant scholarly attention to the formation of their spatial order. Traditional systems theory tends to focu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whole and its parts, as well as the interdependence among systems. However, when confronted with the phenomenon of system order generation characterized by complexity, nonlinearity and autonomy, they lack sufficient explanatory power. In contrast, Luhmann’s social systems theory posits that social systems are characterized by self-reference and self-reproduction, enabling them to resist disturbances from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and generate their own internal order. This perspective broadens the theoretical horizon for further in-depth exploration of community order formation in urban villages. This study argues that the spatial order of urban villages does not result from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or functional allocations; rather, it emerges through selective integration of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into their self-reproductive operations based on operational closure and structural coupling. This process highlights the distinct self-subjectivity of the urban village system in contrast to the external urban system. The findings enrich the applicability of social systems theory, contribute to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e internal logic behind the formation of community order in urban villages, and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urban village community governance measures.
文章引用:林志聪, 冯丹莉, 付敏. 社会系统理论视域下城中村社区秩序生成逻辑研究[J]. 社会科学前沿, 2026, 15(1): 368-373.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6.151046

1. 引言

近年来,城市非正规性已成为一种带有强烈地域特色的全球性现象[1]。非正规城市化的广泛性和城市非正规空间的放量增长,逐渐吸引学界的广泛关注[2],其中城市非正规空间的秩序生成问题成为研究的焦点之一。相当一部分研究运用自组织理论来探讨该问题,这些研究主要回答了如何通过居民互动[3]、自发规则[4]和关系网络[5]等构建城市非正规空间的内部秩序。自组织理论强调在无外部力量的干预情况下,系统能通过与环境能量交换和各要素互动的综合作用,从而促使系统内部秩序的形成,且系统边界并非完全由系统自身封闭而产生[6] [7]

城中村是典型的城市非正规空间,呈现出复杂的非正规空间形态[8]。改革开放推动城镇化水平快速提升,大规模土地开发与行政区划调整使得城市范围不断扩张,随之在城市中产生大量“似城非城”“似村非村”“亦城亦村”的特殊社区——城中村[9],它为低收入群体或初到城市的群体提供居住空间、就业机会和情感依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空间层面上的内在张力,成为城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10]。在城中村语境下,社会秩序之所以可能,不仅仅是因为行动者遵循共同规范和价值,更是源于社会系统自我运作所生成的稳定结构[11]。以往的系统理论倾向于强调系统对环境开放、通过与外界环境交互来生成系统秩序,并往往将系统秩序视为制度安排或功能分配的结果,这一研究取向难以充分解释城中村社区秩序生成过程中呈现的复杂化、非线性、自主性等特征。而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用系统的开放与封闭相统一的自我指涉运作取代更强调系统间输入与输出关系的传统模式,社会系统理论是以“沟通”而非“行动者”为分析单元,不预设价值共识或制度有效性,而是在高度复杂、双重偶然性的社会情境下,系统通过沟通而自我生成[12],这就为探讨城中村社区复杂的秩序生成过程提供了崭新视角。基于社会系统理论视角,城中村可以被视为嵌入城市环境中的一个自主的社会系统,以“系统–环境”视角来替代“整体–局部”视角,这为深入探讨城中村这一特殊社区形态的秩序生成与秩序维持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

2. 分析框架

德国社会学家尼古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的社会系统理论将社会视为由“沟通”构成的内生性系统,强调系统通过将其与环境不断区分开来的过程不断自我指涉(self-referential),即在社会系统运作过程中,以系统自身的元素、结构和运作逻辑作为参照来理解、评估和调整自身,从而实现“自我生产”(autopoiesis),而不是完全依赖外部标准和外部力量。自我指涉体现出社会系统“基于封闭性的开放性”(openness through closure)特征[13],包括系统自身的运作封闭性(operational closure)和与外部环境的结构耦合(structural coupling)。也即是说,系统是自主的,但不是自足的[14]。城中村作为城市系统的子系统,其兼具封闭性和开放性,因此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可为探讨城中村社区秩序生成问题提供具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本文以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为基底,结合系统封闭性和开放性两个特征,构建能有效解释城中村社区秩序生成逻辑的“运作封闭性–结构耦合”分析框架,试图回答在城中村这一特定场域中“秩序何以可能”这一学术命题。

3. 城中村社区秩序生成逻辑分析

3.1. 运作封闭性

与帕森斯等经典理论将规范视为先行给定的观点不同,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强调规范是在沟通系统内部演化生成的,其功能在于稳定互动预期、降低交往复杂性。具体而言,当行动者处于“双重偶然性”情境时,双方行为充满不可预测性,而通过持续的沟通才能建立互相理解的预期,从而最大程度降低偶然性,形成有序的交往规则。也即是说,社会秩序的维持不在于人与人之间、系统与系统之间的理解,而在于各方如何接受彼此的选择而限制自己进一步的选择行为[15]。据此,社会秩序并非源自外在的权威强制,而在于沟通过程中内生的、对各自选择范围的相互约束与适配。这是一种自我指涉的“意义”循环:社会结构并非先于互动存在,而是由互动中累积的共识与规范不断“自我生产”出来[16]

目前,部分城中村土地仍属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复杂,导致市政管理无法覆盖城中村范围,为此城中村往往通过宗族关系协商机制、村规民约、租赁契约等内部沟通规则,不断调整并生成自身的运行逻辑。无论是房租谈判、违建空间默许,还是治安协同共治,都并非通过预设制度所达成的,而是在此前既有沟通基础上,内部不断再生产秩序规则,从而使系统与环境不断区分开来,这就是社会系统理论所强调的“自我指涉”逻辑。城中村运用自身力量解决村内车辆违停现象的实践,是观察城中村社会系统运作封闭性的典型案例。随着城中村外来人口不断增多,外来的车辆进入城中村的数量猛增,车辆违停现象成为城中村治理的一大难题。违停车辆影响着沿街商铺正常经营,引发交通堵塞,给城中村居民出行带来诸多不便。违停问题通常不会诉诸交警等外部力量来解决,而是被认定为城中村社区内部事务。城中村管理方对违停车主进行教育警告,甚至进行锁车、罚款等处罚。而违停车主往往不服处罚并提出“不合法”质疑,在持续的“沟通–回应–再理解”中解决违停问题的规范规则得以被构建起来,最终形成相对固定的“社区公约”“村规民约”等非正式规范。

城中村村规民约、风俗习惯、地方性共识等非正式制度是通过自身的沟通逐步形成的规范,从而促成社区秩序的有机生成与发展。也正因如此,城中村作为一个社会系统,通过指涉自身独特的沟通历史与规范,不断地进行着自我再生产,并以此划定了其与外部环境的边界。这种运作上的相对封闭性,非但不是与世隔绝,恰恰构成了其在一定程度上过滤和缓冲外界环境干扰,从而维系内部秩序独特性的基础。

3.2. 结构耦合

上述提及的封闭性并不意味着与外部环境的隔绝,而是系统对外部输入进行选择性吸收与转化,使之符合内部的意义结构和操作逻辑。社会系统理论认为,社会系统通过划定系统与环境边界来维持自身的自主运行,同时又必须与环境建立选择性的结构耦合,以应对环境复杂性。所谓结构耦合,是指系统与其环境中的其他系统之间形成稳定的联结机制,既不破坏各系统的自我运作,又使彼此产生持续的影响和适应[17]。城中村作为被城市包围、兼具城市与农村特征的特殊社会系统,其秩序的生成与维持也取决于与外部更大系统的结构耦合,包括与政府治理体系、市场经济机制及社会服务网络等的互动联结。通过这些耦合,城中村社区在保持一定自主性、独立性的同时,承受和化减着具有更高复杂性的外部环境对它的刺激和影响,从而缓解自身的结构紧张,促进社区秩序的良性生成。

第一,与政府治理体系的结构耦合。与政府治理体系的结构耦合为城中村社区秩序提供了制度支持和权威资源。许多城中村在城镇化进程中经历了“村改居”,原有村委会转型为社区居委会,被纳入城市行政管理架构。居委会虽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往往是被当作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进行设计的,赋予其很强的政治动员功能和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其真正的自治管理功能却极为有限[18]。因此,城中村的居委成为政府治理体系在城中村设立的一个“支点”,也是与国家权力系统相连接的一个“接口”。此外,城中村社区通过基层选举、议事协商等渠道参与政治过程,原村民代表或社区骨干成为社区和政府间的联络人,扮演着政治系统与自治系统之间的接口角色。借助这一耦合模式,城中村逐步实现从传统城市管理模式中被动“治理客体”向主动“治理主体”的转变,使城中村得以在制度冲突与资源紧张中维持一定的秩序稳定。

第二,与市场经济机制的结构耦合。城中村是城市快速工业化、城镇化的制度产物,大量城中村是进城务工首选的落脚点,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了廉价住房和低门槛就业机会,自发地扮演着城市经济“稳定器”与“蓄水池”的角色。这一点在数据上得到印证,深圳在城市高速发展时期,约50%的城市人口居住在城中村聚集的密集空间内,而这些城中村用地仅占全市4%左右[19]。有些城中村由于聚居了大量来自某地区的外来人口,因此它们往往被称为“湖北村”“河南村”等。外来人口群体在城中村非正规空间中形成共生关系,即在异乡打拼的同乡务工人员往往倾向于抱团取暖,在居住安排和就业信息上相互照应、互通有无。基于本地资源禀赋和周边市场需求,这些城中村逐渐形成以二手回收、服装批发、电商等行业为主的产业集群,从而催生出各种自我组织与相对独立的“族群经济”形态[20] [21],如广州市的康乐村与鹭江村等城中村共同构成了一个庞大的服装产业集聚区,成为当地成衣加工等产业链的重要一环。

近年来,为提升城中村治理水平,部分城中村开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引入物业公司等社会资本参与社区管理运营,例如广州的多个城中村正在探索由品牌化住房租赁企业实施“统租统管”模式,对出租屋进行集中管理。“统租统管”模式不仅仅是一种治理工具,也是一种秩序重构机制,它在村民自有产权格局和基层治理制度之间寻找平衡。在不打破各系统自主运作逻辑的前提下,这一模式使得信息、规则与利益得以在不同系统之间进行有限且有序的对接。正是在这种结构耦合关系中,城中村的空间秩序得以被重组和稳定下来。

第三,与社会服务网络的结构耦合。城中村是社会异质化程度很高的特殊空间,面临着人口流动性强、邻里关系淡薄、公共精神缺失等治理难题。为此,部分城中村尝试引入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在尊重本土化规则的基础上,以“社会服务”的形式介入社区事务。从社会系统理论的角度看,这一过程可被理解为城中村自身系统与更广义社会服务系统之间的一种结构耦合。一方面,社会服务系统依据其自身逻辑运作,强调资源链接、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专业范式;另一方面城中村则依靠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本土化的非正式制度进行治理。这两个系统虽运作机制不同,但在面对共同社会问题时,通过社会组织这一“接口结构”建立起稳定的联系方式。

综上,在社会系统理论视域下,城中村社区的秩序生成逻辑并非孤立自洽的内部过程,而是建立在系统–环境耦合的开放结构之上。在实践中,正是由于实现了城中村系统与城市系统的多维度耦合,使得“城市里的村庄”逐渐融入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同时实现稳定有序的发展。

4. 结语

本文围绕“秩序何以可能”这一核心问题,以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基础构建了“运作封闭性–结构耦合”分析框架,对城中村社区秩序生成的内在逻辑进行深入探讨。城中村秩序并非一个静态的既定状态,而是在与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的持续互动、冲突与调适过程中,不断“自我生产”出来的动态结果。正是这种多维度的结构性耦合,使得城中村能够在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既维系其一定的社群独特性,又逐步被整合进现代都市的治理体系之中。

本研究运用社会系统理论对城中村社区秩序生成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一方面深化了对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基层社会现象的理论认知,丰富了学界从理论层面对社区治理和社会秩序的理解;另一方面有助于政府在对城中村社区内生秩序有更深认知的基础上,采取更为适宜和有效的策略,从而实现城中村自身良性发展和更好地融入城市。

基金项目

感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城中村社区:秩序生成、失序风险及治理路径研究”(21YJCZH081)资助。

NOTES

*通讯作者。

参考文献

[1] Watson, V. (2013) African Urban Fantasies: Dreams or Nightmares? Environment and Urbanization, 26, 215-231. [Google Scholar] [CrossRef
[2] 徐苗, 陈瑞. 城市非正规性及其规划治理的中外研究比较评述[J]. 规划师, 2018, 34(6): 19-28.
[3] Dovey, K. (2019) Informal Settlement as a Mode of Production. In: Banerjee, T. and Loukaitou-Sideris, A., Eds., The New Companion to Urban Design, Routledge, 139-151. [Google Scholar] [CrossRef
[4] Suhartini, N. and Jones, P. (2020) Better Understanding Self-Organizing Cities: A Typology of Order and Rules in Informal Settlements. Journal of Regional and City Planning, 31, 237-263. [Google Scholar] [CrossRef
[5] 林志聪, 王枫云. 城中村社区: 秩序生成、失序风险及治理进路[J]. 长白学刊, 2021(3): 120-127.
[6] 陈伟东, 李雪萍. 社区自组织的要素与价值[J]. 江汉论坛, 2004(3): 114-117.
[7] 程杰, 李昊泽, 王勇. 城中村非正规空间自组织演化分析与启示——基于苏州沈巷村的思考[J]. 热带地理, 2023, 43(9): 1800-1808.
[8] 魏立华, 闫小培. “城中村”: 存续前提下的转型——兼论“城中村”改造的可行性模式[J]. 城市规划, 2005(7): 9-13, 56.
[9] 廖杨, 蒙丽. 外来人口与城中村的社会管理变迁——基于广州长湴村的调研分析[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4): 80-85.
[10] 李培林. 村落的终结: 羊城村的故事[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4.
[11] 刘芳. 福利国家发展的系统逻辑——卢曼社会系统理论中的福利国家及其危机[J]. 社会学评论, 2023, 11(6): 231-252.
[12] Luhmann, N. (1995) Social Systems.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3] 肖文明. 观察现代性——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的新视野[J]. 社会学研究, 2008(5): 57-80, 243-244.
[14] 张海涛. 政治与法律的耦合结构:党内法规的社会系统论分析[J]. 交大法学, 2018(1): 76-88.
[15] 丁东红. 卢曼和他的“社会系统理论” [J]. 世界哲学, 2005(5): 34-38.
[16] 叶继红, 杨鹏程. 利益分化、差异共融与城中村治理[J]. 理论与改革, 2019(4): 177-188.
[17] Luhmann, N. and Barrett, R. (2013) Theory of Societ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8] 卢俊秀. 从“乡政村治”到“双轨政治”: 城中村社区治理转型——基于广州市一个城中村的研究[J].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50(6): 26-32.
[19] O’Donnell, M.A., Wong, W. and Bach, J. (2017) Learning from Shenzhen: China’s Post-Mao Experiment from Special Zone to Model Cit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Google Scholar] [CrossRef
[20] 曾东林, 吴晓刚, 张卓妮. 深圳市流动人口的同乡聚集与劳动力市场表现[J]. 城市与社会学刊, 2022, 1(1): 1-28.
[21] 蓝宇蕴. 论城中村改造对其非正式经济的影响——以广州城中村改造为例[J]. 甘肃理论学刊, 2011(2): 7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