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山东馆藏文物精品大系·青铜器卷·秦汉篇》于2024年正式出版,该书系统汇集了山东省内多家文物收藏单位与考古机构所藏的出土及传世青铜器,具有重要的数据价值与学术意义。在秦汉金文及简帛文字研究方面,学界已有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如徐正考《汉代文字编》[1]、刘钊《马王堆汉墓简帛文字全编》[2]等),为字形辨析与铭文释读提供了可靠的参照体系。在山东地区秦汉青铜器研究方面,亦有不少学者针对具体器物或批次材料进行过铭文考释与研究(如黄展岳《西汉齐王墓器物坑出土器铭考释》[3]、李学勤《齐王墓器物坑铭文试析》[4]等),这些成果为本研究的开展奠定了基础。本书虽为新成果,但在初步研读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器物的铭文释读仍有可商榷或补充之处。因此,本文结合已刊布的秦汉简帛、玺印、金石等文字材料,对该书中释读存疑的铭文进行逐条校勘与补正。为便于读者对照查检,本文所讨论的器物在各章节下均依据其在原书中的页码顺序进行排列。
2. 铭文误释类
1. 第七页 鼎
该鼎铭文原释作:齐大宫□南宫鼎。
按:原释文“齐大宫□南宫鼎”中的第一个“宫”字铭文照片作“
”,而后一“宫”字铭文照片作“
”。前者顶部一点贯穿横划与口形相连,且下部两口形之间亦有竖笔连接。而后者顶部一点与口形之间分隔明晰,口形之间也彼此独立。二者形体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张家山汉简中“官”字作“
”(张·二4) ([1], p. 1978),与“
”字形体相合。因此,“
”当为“官”字,该鼎释文应为“齐大官□南宫鼎”。
2. 第二十八页 壶
该壶侧部铭文原释作:重四十斤。
按:原释文之“四十”铭文照片作“
”,上部一字作“
”,下部一字作“
”。马王堆汉墓帛书中“四”字作“
”(马·阴甲168) ([1], p. 2009),与居于下的“
”形体相近,而在银雀山汉简中“十”字作“
”(银332) ([1], p. 334),与居于下的“
”形体相近。因此,“四十”应改释为“四”在上,“十”在下,即应读为“十四”。据此,该壶侧部铭文应释为“重十四斤”。
3. 第三十九页 罍
该罍外腹铭文原释作:淳于,重一钧六斤十两,容十斗,今儿容九斗五升。
按:原释文“淳于,重一钧六斤十两,容十斗,今儿容九斗五升”中“儿”字铭文照片作“
”。在马王堆汉墓帛书中“儿”字作“
”(马·老甲108) ([1], p. 1268),与该形体相差甚远。而汉代“高”字常写作“
”([5], p. 424),与该形体相似。因此,“
”应释为“高”。又,原释文中的“容”字,黄展岳先生认为应当释为“密”,此处“高密”指汉代的高密县[3]。
4. 第四十八页 盆
该盆铭文原释作:齐大宫□南宫鼎。
按:原释文“齐大宫□南宫鼎”的第一个“宫”字铭文照片作“
”。此字与本书第七页所录鼎铭中已释为的“
”的字形相近。参照该例,“
”亦应释为“官”。因此,该器的铭文宜改释为“齐大官□南宫鼎”。
5. 第六十页 洗
该洗口沿下阴刻篆书铭文原作:
君孺容三斗重七斤二两、君孺。
按:原释文中“
”字铭文照片作“
”。其左半边呈现三条竖直笔划,与汉代文字中“
”(惟岁在寅砖) ([1], p. 1542)字左侧的“水”旁写法一致。因此,“
”应当释为“
”。
6. 第一百五十七页 骰子
该骰子一面铭文原释作:
。
按:原释文“
”字铭文照片作“
”。对照马王堆汉墓帛书中“畏”字字形“
”(马·经15.42) ([2], p. 1008),可见该字右半部分“
‘”与之右部相近。因此,该字应释为“
”。
7. 第一百九十四至一百九十五页 壶
该壶圈足铭文原释作:元和四年,江陵黄阳君作,宜子孙及酒食。吏人得知,致二千石;□人得之,千尉万仓。
按:原释文“吏人得知”中“知”字铭文拓片作“
”,银雀山汉简中“之”字的一般写法作“
”(银351) ([1], p. 852),二者形体相合。因此,“知”字应释为“之”。又,“尉”字拓片作“
”,与汉代“厨”字常见写法作“
”相近,而与“尉”字写法如“
”(张·奏190) ([1], p. 1428)差异明显。因此,“
”应释为“厨”。
8. 第二百页 洗
该洗内底铭文原释作:延喜元年造作工。
按:原释文“延喜元年造作工”中“喜”字铭文拓片作“
”。在张家山汉简中“喜”字形体作“
”(张·脉24) ([1], p. 666),其下部并无四点,与该拓片字形不符。而汉代“熹”字常作“
”(熹平残碑) ([1], p. 1426),下部从“灬”,与拓片中下有四点的形体相合。因此“
”当释为“熹”。
9. 第二百二十八页 量
该量腹部铭文原释作:南武阳大司农平干永平五年闰月造。
按:原释文“南武阳大司农平干永平五年闰月造”中“干”字铭文照片作“
”。检索汉代文字材料,“干”字一般写作“
”(张·算165) ([1], p. 327)或“
”(马·二002) ([1], p. 327),其字形结构与该字明显不同。而汉代文字中“千”字多见作“
”([1], p. 340),与该形体高度吻合。因此,该字应释为“千”,全句当释作“南武阳大司农平千永平五年闰月造”。
3. 铭文缺释类
1. 第七页 鼎
该鼎铭文原释作:齐大宫□南宫鼎。
按:原释文中“齐大宫□南宫鼎”中未释字铭文照片作“
”。汉代“畜”字形体作“
”(齐大官畜粲人鼎) ([1], p. 1889),与该字形相近。因此,该字应释为“畜”,全铭应释为“齐大官畜南宫鼎”。“畜官”(简称畜)应为大官之下专司以饮食奉养的官职[4]。
2. 第二十二页 壶
该壶上腹部铭文原释作:蓼城□容三斗。
按:原释文“蓼城□容三斗”中未释字铭文照片作“
”。对照马王堆汉墓帛书中“𦉥”字字形,可见“
”(方262·22)、“
”(胎21·10) ([2], p. 601)等写法,其结构与该形体基本一致,因而该字可严格隶定为“
”。在汉代文字中,“痈”与“雝”可通假[6],而“雝”与“雍”同属于东部字,音近可通。因此,“
”可读为“
”,全句释文宜作“蓼城
容三斗”。书中将该器归为壶类,而器身自名为“
”,疑其当为瓮。
3. 第二十五页 壶
该壶上腹部铭文原释作:济北曹官稻容十斗重□十一斤十两,第十□□。
按:原释文“济北曹官稻容十斗重□十一斤十两”中第一个未释字铭文拓片作“
”。在汉代文字中“钧”字写作“
”(粱钟) ([1], p. 1932),与该铭文拓片下部分形体相近;拓片上部一横笔则与“一”字形体一致。因此,该铭文拓片里实含两字,应释为“一钧”。
4. 第三十八页 钫
该钫圈足一角深刻铭文一字,另一角浅刻铭文数字。两处铭文均缺释。
按:该器的深刻铭文照片作“
”,汉代文字中“泰”字形体作“
”(泰夫人印) ([1], p. 1586),与该字形相近。因而,此字可释为“泰”。浅刻铭文照片中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七字形体仍清晰可辨,分别作“
”、“
”、“
”、“
”、“
”,均与汉代通行写法相合。第一、第五字虽模糊难辨,但依据辞例铭文可推补。综合字形与辞例,全句可释为“容五斗七升官酉(酒)”。
5. 第四十八页 盆
该盆口沿铭文原释作:齐大宫□南宫鼎。
按:原释文“齐大宫□南宫鼎”的未释字铭文照片作“
”,与第七页鼎铭中释为“畜”的“
”字形体高度相近。因此,“
”也应释为“官”,该器的铭文应释为“齐大官畜南宫鼎”。
6. 第五十五页 勺
该勺外侧近柄处铭文原释作:齐大官右般。
按:书中附有该勺的两幅照片:其一为勺外壁近柄处的铭文,原释文正确无误;其二为勺体内底的铭文照片,原书未作释读。勺内铭文作“
”,而汉代文字中“火”字通常作“
”(张·盖9) ([1], p. 1422),与该字形吻合。因此,“
”当释为“火”。
7. 第八十四页 弩机
该弩机郭身浅刻铭文二字,书中缺释。
按:该弩机郭身浅刻铭文第一字作“
”,第二字作“
”。张家山汉简中“史”字作“
”(张·二215) ([1], p. 436),其构形与第一字相近。第一字疑可释为“史”字。又,汉代印章中“丁”字作“
”或“
”([5], p. 1427)等形,其结构均呈上部近似三角、下部连接竖笔的特征,与第二字的形体十分接近。因而第二字应释为“丁”。“史丁”疑为工匠之名。
8. 第一百三十五页 量
该量銎上铭文原释作:程氏□。
按:原释文“程氏□”中未释字铭文照片作“
”。在汉代文字中,“丘”字作“
”(张·二460) ([1], p. 1212),与该字形体相合。因此,该字应释为“丘”。
9. 第一百九十四页 壶
该壶圈足铭文原释作:元和四年,江陵黄阳君作,宜子孙及酒食。吏人得知,致二千石;□人得之,千尉万仓。
按:原释文“元和四年,江陵黄阳君作,宜子孙及酒食。吏人得知,致二千石;□人得之,千尉万仓”中未释字铭文拓片作“
”。汉代“富”字作“
”([1], p. 1061),此字虽已局部漫漶,然其整体结构与汉代“富”字仍具相似之处。因此,该字疑当释为“富”。另据书中所示铭文照片与原释文对勘,可知原释文尚有部分文字缺漏。今综合字形与文意,试补全释文如下:元和四年,江陵黄阳君作,宜子孙及酒食。吏人得之,致二千石;富人得之,致二千万。田家得之,千厨万仓。
10. 第二百二十七页 带钩
该带钩尾部内侧铭文原释作:永建二年正月五日□子造。
按:原释文“永建二年正月五日□子造”中未释字铭文拓片作“
。汉代文字中“甲”字通常作“
”(初平五年洗) ([1], p. 2036),与该字形相合。因而,“
”应释为“甲”,该带钩完整释文应为“永建二年正月五日甲子造”。
4. 释文和铭文照片不符类
1. 第五页 鼎
该鼎盖铭文原释作:齐大官右般十。
按:据书中盖铭文照片所示,其应当释为 “大官北鼎十”。
2. 第六页 鼎
该鼎盖铭文原释作“齐大官右般”,鼎身释文作“南宫”。
按:据书中所提供的照片,鼎盖铭文实为“大官”,鼎身铭文实为“齐大官畜南宫鼎”。
3. 第十一页 鼎
该鼎腹部铭文原释作:齐大官尚志十。
按:根据书中所附该鼎腹部铭文照片,仅可见五字,原释文末字“十”并未呈现。原释文较铭文照片多出一字,推测可能是拍摄时遗漏。查考该器对应的考古报告中所刊布的铭文拓片,确可见“十”字存于文末[7]。
本文从误释、缺释及释文和铭文照片不符三方面着眼,通过字形对比与辞例分析,共修正了《山东馆藏文物精品大系·青铜器卷·秦汉篇》中十余件器物的释文问题。该书作为重要的著录文献,铭文释读的准确性至关重要。本文的补正旨在减少原书在释读方面可能存在的疏漏,为相关研究提供更为可靠的文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