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前置导向下的多元化机制: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创新探索与实践路径
Mediation-Oriented Precedent: Innovative Exploration and Practical Pathways for Diversified Mechanism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摘要: 本文以中国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领域的创新实践为研究对象,系统梳理其融合传统“和合”智慧与现代法治理念的路径创新。通过构建“调解–仲裁–司法”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结合“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典型案例,论证中国方案对优化全球营商环境、推动国际规则重构的实践价值。研究揭示,中国模式在效率提升、成本控制和文化包容性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亦面临国际认可度不足、规则衔接不畅等挑战。最后提出构建“智慧争端解决生态圈”的展望,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中国范式。
Abstract: This paper takes China’s innovative practices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as the research object, systematically examining the path of innovation that integrates traditional “harmony” wisdom with modern rule-of-law concepts. By constructing a “mediation-arbitration-judicial” trinity of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ADR), and analyzing typical cases such as the “Belt and Roa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Mediation Center and the Shenzhe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the study demonstrates the practical value of the Chinese approach in optimizing the global business environment and promoting the re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al rules. The research reveals that the Chinese model has significant advantages in improving efficiency, controlling costs, and cultural inclusivity, but also faces challenges such as insufficient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and poor rule alignment. Finally, it proposes a vision for building a “smart dispute resolution ecosystem” to provide a Chinese paradigm for global governance system reform.
文章引用:李昊旭. 调解前置导向下的多元化机制: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创新探索与实践路径[J]. 法学, 2026, 14(1): 233-238.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6.141031

1. 全球化变局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创新需求与实践起点

在经济全球化纵深发展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推进的双重驱动下,国际商事活动的规模与频次实现跨越式增长。《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区域贸易协定的生效实施,进一步打破了跨境交易的制度壁垒,1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30%的GDP与50%的人口,形成了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跨境货物买卖、服务提供、投资合作与知识产权流转等商事活动日趋频繁。然而,商事交往的深度融合也伴随着利益分歧的同步升级,国际商事争端的数量年均增长率持续攀升,且呈现出争议标的额扩大、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跨文化冲突凸显等特征。从争端类型来看,传统货物贸易纠纷与跨境投资、数字贸易、智能合约等新型纠纷交织,使得争端解决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远超以往[1]

国际商事争端1的核心矛盾是跨境规则差异与高效解纷诉求的冲突。传统解纷方式以诉讼和单一仲裁为主,局限显著:诉讼受地域管辖约束,文书送达、跨境取证繁琐,审理周期长达1~2年;传统仲裁虽具灵活性,但部分机构程序严苛、跨文化适配不足且成本高昂。即便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因耗时过长遭诟病,这直接推动RCEP缩短审限,将磋商限定为30日,专家审理最长不超180日,传统模式已难以匹配商事主体对高效、灵活、低成本解纷的需求,更无法适配数字经济时代新型争端治理。

全球治理变革与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机制创新提供了重要契机。中国正深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既需通过完善争端解决机制吸引全球投资,也需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发挥建设性作用[2]。作为RCEP成员国,中国面临跨境商事活动增长机遇与争端解决压力。在此背景下,中国依托“和为贵”的传统调解文化,结合现代法治理念与实践探索,形成“调解前置”为核心的多元化路径。其并非简单叠加程序,而是将调解作为优先选择,通过“调仲结合”“调诉衔接”实现非对抗性与强制性解纷的互补,既契合RCEP倡导的灵活解纷模式,也为跨文化商事争端提供了更具包容性的方案。

2. 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

2.1. 中国传统调解文化的现代转化

中国传统调解文化源远流长,“以和为贵”“息讼止争”的理念历经千年传承,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文化基因。古代中国的民间纠纷多通过乡绅、宗族等第三方力量进行调解,这种方式强调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关系和谐,而非单纯追求胜负判定。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场景中,传统调解文化中的协商精神与利益平衡思维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成为“调解前置”机制的文化根基,倡导通过非对抗性方式化解跨境商事分歧[3]

2.2. 马克思主义矛盾分析法的实践应用

马克思主义理论强调从实际出发分析矛盾、解决矛盾,注重把握事物发展的本质规律。中国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实践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矛盾分析法,深刻认识到跨境商事争端的核心成因在于利益分配差异、市场规则差异以及交易信息不对称等。基于这一认知,中国致力于通过机制创新搭建利益协调平台,而非单纯依赖裁判强制力解决争端。同时,马克思主义群众路线思想所蕴含的“关注各方诉求”理念,转化为争端解决过程中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推动形成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解纷方案,为多元化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方法论支撑。

2.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注重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制度保障功能。在国际商事领域,这一理论指导中国构建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又适应中国市场实践的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为争端解决提供实体法依据;另一方面,通过搭建多元化解纷平台,降低市场主体的纠纷解决成本,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性。该理论所倡导的“开放、透明、公平”原则,贯穿于调解、仲裁、司法衔接的全过程,为国际商事主体提供可预期的解纷环境[4]

3.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创新实践

3.1. 多元化商事调解机制的构建与运行

中国积极推动传统调解智慧与现代调解理念的融合,构建了多层次的商事调解体系。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作为核心平台之一,具有鲜明的实践特征:其一,组建由经济、贸易、法律等多领域专业人士构成的调解员队伍,覆盖跨境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多个商事领域;其二,构建全国性调解网络,同时拓展国际合作,与多个国家及地区的调解机构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其三,实行灵活的收费标准与简化程序,支持在线调解模式,提升解纷效率与便捷性;其四,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保护商事主体的商业秘密与交易隐私[5]。典型案例显示,2024年11月,宁波调解中心受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委派,处理美国某公司与杨某、王某的股东出资纠纷。2该案中,杨某、王某作为股东的三家公司侵犯国际知名鞋类品牌商标权,经法院判决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未履行,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后,美国公司依据新《公司法》第54条主张股东加速出资担责。调解员通过梳理发现,美国公司核心诉求为维护品牌价值与债权实现,而杨某、王某主要关注和解金额与强制执行对自身经营的影响。调解员向股东释明法律规定的责任后果,同时劝说美国公司考量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最终促成和解协议:杨某、王某分期出资25万元,美国公司放弃利息诉求并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系列纠纷得到高效化解。

在“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中国法院秉承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多元化的解纷原则,充分考虑国际贸易主体多样性、纠纷类型复杂性及各国法治文化差异性,构建了集调解、仲裁、诉讼于一体的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解纷机制。该机制通过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满足中外当事人的多元解纷需求。201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初步搭建完成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3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实现了不同解纷方式的程序衔接与资源整合[6]

3.2. 仲裁制度的创新与国际化发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4作为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通过规则修订与机制创新提升国际公信力。在仲裁规则方面,引入紧急仲裁员程序、网上仲裁等制度,适应国际商事争端快速解决的需求;在仲裁员队伍建设方面,广泛吸纳国内外法律、经济、技术等领域的专家,提升仲裁裁决的专业性与国际化水平。例如,在某跨境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中,仲裁庭依据国际通行规则与当事人约定,快速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的裁决得到双方认可并顺利执行。此外,中国仲裁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研讨与修订,在临时仲裁、跨境知识产权仲裁等新兴领域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国际仲裁制度的完善。

3.3. 国际司法合作的拓展与深化

中国通过签订双边与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国际司法合作网络。截至目前,中国已与超过100个国家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在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方面开展常态化合作。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中国与沿线国家加强司法交流,推动建立区域商事争端解决合作机制。

中国与新加坡联合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是国际司法合作的典型实践。该法庭借鉴普通法与大陆法体系的优势,采用国际通行的裁判规则与程序,为跨境商事主体提供中立、高效的司法服务[7]。同时,通过“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实现调解、仲裁与诉讼程序的无缝衔接,当事人可根据纠纷解决进度与结果,灵活选择后续程序,显著提升了解纷效率。

4. 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意义

4.1. 优化国际营商环境的实践价值

以“调解前置”为核心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通过提供高效、便捷、灵活的解纷渠道,降低了国际商事主体的交易风险与解纷成本。数据显示,中国商事调解案件的平均处理周期为30~60天,远低于国际民事诉讼的平均周期,调解成功率维持在60%以上[8]。多元化机制允许当事人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解纷方式,避免了传统诉讼程序的繁琐性与高成本,增强了国际投资者对中国市场的信心。同时,调解与仲裁的保密性特征,保护了商事主体的商业秘密与交易信誉,有利于维持长期商业合作关系,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支撑。

4.2. 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完善的探索价值

当前,全球经济治理体系面临诸多挑战,传统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亟需通过制度创新提升适应性与包容性。中国构建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打破了单一诉讼或仲裁的解纷模式,提出了“非对抗性优先、多元化选择”的解纷思路。该机制所蕴含的利益平衡、灵活协商等理念,与全球经济治理所倡导的合作共赢精神相契合,为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提供了新的实践样本。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中国基于自身实践经验,在跨境商事调解的程序标准、裁决承认与执行等领域提出建议,推动全球商事争端解决规则向更加公平、包容的方向发展,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路径。

4.3. 促进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体系多元化的贡献

中国在调解、仲裁、司法合作等领域的创新实践,丰富了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路径选择。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与多国机构建立的联合调解机制,推动了跨境调解的规范化与常态化;CIETAC的仲裁规则创新,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新的制度参考;“一站式”解纷平台的构建,为不同解纷方式的衔接提供了实践范例。这些实践不仅提升了中国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领域的话语权,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完善自身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参考,推动形成更加多元、包容的全球商事争端解决体系。

5. 挑战与未来发展路径

5.1. 当前实践面临的多重挑战

以“调解–仲裁–司法”三位一体为核心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商事领域的实践推进,仍面临复杂且多元的现实挑战。从国际竞争格局来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领域长期由伦敦、纽约、新加坡等传统解纷中心主导,这些机构凭借数十年积累的品牌声誉、成熟的规则体系和广泛的国际认可度,形成了较强的路径依赖效应。相比之下,中国相关解纷机构起步较晚,在国际商事主体的认知度、裁决结果的跨境执行认可度等方面仍存在差距,面临“规则话语权不足”与“市场份额争夺”的双重压力[9]

从跨境协调难度来看,国际商事争端的本质是不同国家法律体系、文化传统与商业习惯的碰撞。中国的调解机制强调“利益平衡”与“非对抗性”,这一理念与部分国家秉持的“权利至上”“程序正义优先”的法律文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公正性产生疑虑。同时,各国关于商事争端的实体法规定、程序规则以及司法协助条约的覆盖范围不一,使得跨境证据调取、裁决承认与执行等环节面临诸多障碍,增加了争端解决的不确定性与时间成本。

从新兴领域应对能力来看,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批新型国际商事争端,对现有机制的适应性提出了严峻考验。跨境数据流动纠纷涉及数据主权、隐私保护与商业利益的复杂权衡,现有调解与仲裁规则在数据权属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缺乏明确指引;电子商务纠纷则呈现出交易主体分散、争议标的小额化、证据形式数字化等特征,传统解纷程序的效率与成本优势被削弱。此外,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商事活动中的广泛应用,还引发了算法合规、智能合约效力认定等新问题,现有解纷机构的专业人才储备与制度设计尚未完全跟上技术发展步伐。

5.2. 未来发展的优化路径与实践方向

面对上述挑战,需从规则完善、能力建设、国际合作三个维度出发,推动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持续优化与升级。在规则体系完善方面,应聚焦新型争端的治理需求,加快构建适配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与程序规则。针对跨境数据纠纷,可借鉴《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的核心精神,联合相关国家制定数据跨境流动争端的调解指南,明确数据隐私保护与商业利用的边界;针对智能合约纠纷,应加强与技术领域专家的协作,建立算法审查标准与合约效力认定规则,提升解纷机制的技术适配性。同时,需进一步细化调解、仲裁与司法程序的衔接规则,明确不同解纷方式的效力边界与转化路径,减少程序衔接中的内耗。

在核心能力建设方面,应双管齐下提升机构专业性与国际公信力。一方面,加强解纷人才队伍的国际化与复合型培养,吸纳具备跨境商事交易经验、多语言能力及技术背景的专业人士加入调解员与仲裁员队伍,通过定期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案例研讨等活动,提升人才队伍的跨境争端处理能力;另一方面,建立透明化的案例公开与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汇编与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主动接受国际社会监督,增强国际商事主体对中国解纷机制公正性与高效性的信任。

在国际合作深化方面,应秉持“互利共赢”理念拓展合作网络,推动形成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的争端解决合作机制。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可进一步扩大与沿线国家的司法协助条约覆盖范围,建立跨境商事争端解决的信息共享平台与联合调解中心,实现调解员资质互认、裁决结果互认。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规则的制定与修订,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会等国际机构中主动发声,将中国实践中成熟的调解经验、程序衔接模式转化为国际通行的规则建议,提升中国在全球商事争端治理中的话语权。此外,可通过与传统国际解纷中心建立合作关系,开展联合仲裁、跨境调解等试点项目,借助其品牌影响力与网络资源,逐步提升中国解纷机制的国际曝光度与认可度。

5.3. 长远发展愿景

长远来看,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目标并非单纯追求国际市场份额的扩大,而是构建一个更加公平、高效、包容的全球商事争端解决新生态。这一生态体系应具备三大特征:一是包容性,能够兼容不同法律文化、商业习惯与争端类型的需求,为各类国际商事主体提供个性化的解纷方案;二是高效性,通过技术赋能与程序优化,最大限度降低解纷成本、缩短解纷周期,实现“正义不迟到、正义不贵重”;三是协同性,形成调解、仲裁、司法与预防性法律制度有机衔接的完整链条,从源头上减少争端发生、高效化解已发生争端、保障裁决结果执行。

通过持续的机制创新、能力提升与国际合作,这一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将不仅为中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支撑,也将为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完善贡献独特的实践样本,推动全球商事争端解决从“西方主导”向“多元”共治转型,为促进全球经济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注入持久动力[10]

NOTES

1本文所指“国际商事争端”,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定义,指因商业交易产生的跨境争议,包括货物买卖、服务提供、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

2宁波调解中心受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委派处理的美国某公司与杨某、王某股东出资纠纷,相关案件信息来源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4年商事调解典型案例汇编,案件编号:(2024)浙0212民调字第156号。

3“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搭建,整合调解、仲裁、诉讼等解纷资源,实现程序衔接、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的综合性解纷平台,具体运行规则见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运行规则》(2019年发布)。

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2024版仲裁规则引入的紧急仲裁员程序,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紧急救济措施,具体程序要求见CIETAC《仲裁规则(2024版)》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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