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劳动中的异化新形态:基于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对电商平台“灵活就业者”的批判性分析
New Forms of Alienation in Digital Labor: A Critical Analysis of “Flexible Employees” on E-Commerce Platforms Based on Marx’s Theory of Alienated Labor
DOI: 10.12677/ecl.2026.151082, PDF, HTML, XML,   
作者: 杜 敏:上海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关键词: 异化灵活就业者电商平台数字劳动Alienation Flexible Employees E-Commerce Platforms Digital Labor
摘要: 数字经济与电商平台的发展催生了以外卖骑手、电商主播等“灵活就业岗位”,并且这一劳动群体已经成为了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然而,在资本、技术、意识形态的多重作用下,“灵活就业者”虽然在劳动形式上很大程度上区别于传统的劳动形式,但仍然面临着劳动异化的四重困境。本文立足于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在理论层面剖析灵活就业者的异化现象与造就目前困境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流量向善”的价值导向、完善的数字劳动制度保障、重构合理的技术伦理三个层面上破除灵活就业者的劳动异化困境,保障灵活就业者的合法劳动权利,从而实现灵活就业者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and e-commerce platforms has given rise to “flexible employment positions” such as food delivery riders and e-commerce streamers, and this labor group has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force driv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However, under the combined influence of capital, technology and ideology, although the labor form of “flexible employees” is quite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one, they still face the fourfold predicament of labor alienation. Based on Marx’s theory of alienated labor,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alienation phenomenon of flexible employees and the underlying causes of their current predicament at the theoretical level. Furthermore, it proposes three approaches to break the predicament of labor alienation faced by flexible employees, namely,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ethical traffic allocation”, improved institutional guarantees for digital labor, and the reconstruction of sound technological ethics. The purpose of these measures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lexible employees, so as to realize their free emancipation and all-around development.
文章引用:杜敏. 数字劳动中的异化新形态:基于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对电商平台“灵活就业者”的批判性分析[J]. 电子商务评论, 2026, 15(1): 667-674.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6.151082

1. 引言

随着数字技术与平台经济的深度融合,数字经济得以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成为其核心引擎。2024年3月5日,李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开展“‘人工智能+’行动”[1]在此背景下,电商平台“灵活就业者”这一新型用工形态快速崛起,品牌带货主播、社交媒体博主(素人博主)、网店客服等成为典型代表。这些新型的“灵活就业者”被视为数字经济的“弄潮儿”,原因在于他们的工作形式打破了传统雇佣关系的时间与空间界限,展现出了区别于传统工业时代雇佣关系的灵活性与自主性幻象。然而,在这些看似更加“自由”、更加具有“自主性”的新型职业背后,实则暗藏着资本与技术双重规训下的异化新困境。外卖骑手被算法裹挟上演着“生死时速”,直播带货主播为了销量被“人设”奴役,这些现象深刻揭示了数字劳动异化的独特性与复杂性,所谓的“自由”与“自主”不过是幻象而已。

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作为剖析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经典理论,在数字时代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与解释力,为审视灵活就业者的真实生存状态提供了敏锐的思想武器。本文以该理论为分析工具,聚焦电商平台灵活就业者群体,系统阐释数字资本主义背景下其劳动异化的新表征,剖析技术–资本合谋的内在机制,探寻消解异化、复归劳动者主体性的路径,为构建健康、公平、人性化的数字劳动生态贡献理论思考。

2. 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基本内容与当代阐释

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形成与发展历经三个核心阶段,呈现出从思辨到科学、从抽象到具体的演进脉络。第一阶段为早期形成期,从《博士论文》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此阶段马克思初步构建异化思想,并在《手稿》中系统阐述异化劳动理论,通过思辨性研究深刻剖析异化本质,奠定了异化劳动理论的思想基础。第二阶段是深化转变期,以《德意志意识形态》为标志。此时马克思实现了从人本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转向,将异化内涵纳入社会历史运动中考察,使异化思想摆脱抽象思辨,走向科学与现实的维度,标志着异化劳动理论趋向成熟。第三阶段为最终成熟期,即《资本论》时期。马克思通过剖析资本主义经济现象与商品结构内在特征,揭露了商品拜物教下主体性与对象性的扭曲,以经济事实为根基深化异化批判,形成了异化劳动理论的突破性终结[2]。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劳动不再是人之为人的“类本质”活动,即一种自由自觉的、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创造性实践,而蜕变为一种外在的、强制的、仅仅为了维持肉体生存的谋生活动[3],这种异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

2.1. 劳动者同劳动产品相异化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异化表现为:劳动产品成为异己的对立物,劳动者创造的财富越多、产品越丰富,自身就越贫困、越受奴役。其本质是劳动者与自身对象化成果的分离,劳动者丧失对产品的支配权,产品反而成为压迫自身的异己力量[4]进入数字时代,异化形态发生了新变化:劳动产品从传统实体商品,延伸为数据、流量、关注度等无形的符号化商品。主播、博主、数字客服等新型职业的劳动成果,如销售额、内容流量、交互数据等,被平台与资本以更隐蔽的方式无偿或低价占有,这些数字产品不仅脱离劳动者掌控,更成为规训和评估劳动者的工具,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异化。

2.2. 劳动者与劳动过程本身相异化

马克思认为,劳动本应是人的自由自觉的类生活,是体现人本质的创造性活动。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发生异化,沦为外在的、强制性的谋生手段。劳动者在劳动中非但不能肯定自我、获得幸福,反而陷入自我否定与痛苦之中,丧失了劳动的自主性与创造性,劳动过程彻底背离其自由自觉的本质,成为沉重的负担[3]数字技术的发展看似赋予了劳动者时间与空间的灵活性,实则暗藏着劳动对生活的全面侵蚀。为了迎合算法规则,劳动者被迫维持高强度工作节奏,甚至昼夜颠倒。在这种“弹性”劳动模式下,劳动不再是实现自我价值的途径,而是异化为消耗自我的过程,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与劳动过程的异化。

2.3. 人的类本质与人相异化

人的类特性在于“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人的类本质体现为通过劳动改造世界、实现自我发展的自由自觉活动[5]。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异化劳动剥夺了人的类本质,将这种自由活动降格为维持肉体生存的手段,使劳动者失去类生活与精神优势,沦为孤立抽象的个体。在数字资本主义背景下,电商平台灵活就业者的类本质异化尤为明显:劳动的“创造性”被“套路化”取代。例如,品牌带货主播被预设话术和流程束缚,其自主性与创造性均难以发挥[6],社交媒体博主为博取流量,被迫进行了“表演性”情感劳动,但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的真实自我与人设产生了割裂。最终,劳动不再是彰显个性的创造性活动,而是异化为迫于生存竞争的重复性表演[7]

2.4. 人与人相异化

当劳动者与自己的产品、劳动过程及类本质相异化时,其直接结果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异化。在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与资本家形成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对立关系,而不同的劳动者之间为了生存而相互竞争,从而使人与人之间的真实社会关系被异化的利益关系所取代,整个社会陷入相互对立与孤立的状态。在电商平台架构与规则下,这种“人与人的异化”不仅存在于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更是被资本有意地转嫁到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电商平台通过“团队竞赛”、“等级分配”(如主播星級)和流量排名机制,制造“内忧外患”的竞争环境[6],使劳动者彼此都视对方为竞争对手,从而在无形之中瓦解了集体抗争的可能性,并且掩盖了其真正的剥削根源。

3. 电商平台中灵活就业者异化现象的四重维度

电商平台灵活就业者是指依托电商平台从事劳动活动,具有劳动时间弹性化、劳动场所流动化、劳动形式多元化等特征的劳动群体,主要包括外卖配送员、直播带货主播、农村电商从业者、电商客服、平台云客服等。在数字技术与资本逻辑的双重作用下,这一灵活就业群体的异化呈现出不同于传统工业时代的新形态,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3.1. 劳动产品的异化:数据的商品化与反向支配

在数字时代,电商平台灵活就业者的劳动产品呈现出鲜明的符号化特征,数据、流量、注意力等非物质形态的符号取代了实体商品,成为劳动成果的核心载体,这种形态变革也催生了新的异化特征。

首先,数据产品与劳动者彻底分离,劳动者丧失了对劳动成果的支配权。电商主播的言行、用户的点击、停留、互动等行为,均被平台算法精准捕捉并转化为结构化数据,经整合分析形成了“消费画像”并成为平台的核心数据资产。然而,这些由主播与用户共同生产的数据,其所有权与使用权却完全归属于平台。劳动者不仅无法分享数据增值的收益,反而需要依据平台的数据反馈来调整劳动策略,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逐渐丧失了劳动自主性。与此同时,数据被赋予了超越本身的价值,成为衡量劳动的“一般等价物”。如品牌带货主播的劳动被纳入“协作式生产”流水线,个人价值被淹没在团队业绩中,而作为劳动产品的销售额,则是异化为与个体无关的集体成果。

其次,数据产品反向支配劳动过程,算法也成为了隐形的新型管理工具。平台通过算法构建的流量分配、排名推荐等,对灵活就业者实现精细化、弹性化的控制。劳动者看似自主创作,实则全程受算法逻辑的引导与规训,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不断迎合算法偏好生产内容以换取流量与生存机会。这种“数据–流量”的转化机制,加剧了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异化。以外卖骑手为例,其劳动产品看似是配送服务,实则是配送时长、准时率、好评率等数字指标。这些数据成为衡量劳动价值的唯一标准,骑手为追求高收入被迫迎合算法的要求,甚至牺牲配送安全,上演着“生死时速”,最终沦为数据的奴役者,数据彻底异化为压迫劳动者的异己力量。

3.2. 劳动过程的异化:算法控制与情感异化

马克思所描述的传统劳动过程异化主要表现为劳动的强制性与被动性,而电商平台灵活就业者的新型劳动过程异化则呈现出算法化特征。首先,电商平台构建了隐形的算法控制体系。平台通过“流量普惠神话”等意识形态话语,将自身塑造为一个公平、开放的舞台,诱使无数普通人自愿加入这场数字劳动的盛宴。然而,现实是,平台通过其专有的算法,牢牢掌握着资源分配的绝对权力。例如,电商平台的主播的劳动时间被算法牢牢控制着。电商平台通过用户数据收集与流量高峰时段的分析,引导主播在特定时间段进行直播活动,主播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闲暇时间与获取更多流量,往往需要长时间连续直播,劳动时间与休息时间的界限彻底模糊。

其次,情感劳动的深度异化。劳动者不仅需付出智力与体力,还需精心管理情绪,进行“真诚”表演以维系粉丝关系。面对粉丝的过度期待或恶意评论,他们还需投入额外的情感管理劳动,这种情感消耗成为异化劳动的新维度。在直播过程中,为维护与用户的粘性,主播需要迎合消费者的喜好,付出对应的情绪价值,每天上演着“真诚”的表演,通过“情感”互动以保持账号的流量热度;电商客服的劳动内容也被深度异化着,传统的话术回复已不足以维系与消费者的关系,电商客服在劳动过程中,不仅被要求解决商品的实际问题,还被要求提供情绪价值以安抚/满足消费者的不满甚至生气等不良情绪,以期获取消费者的“客服好评”以及后期的商品回购与好评。

3.3. 类本质的异化:主体性的消解与“自由”陷阱

人的类本质在于自由自觉的、创造性的活动。然而,平台灵活就业者却深陷“人设奴役”与“去技能化”的双重困境。劳动者为吸引流量,必须按照市场喜好建构一个“拟本真”的自我[6]。这个“人设”一旦成功,便反客为主,奴役着劳动者。例如网红主播或明星主播必须持续维护其“标签化”形象,任何“脱轨”都可能导致流量崩塌,因此,各大品牌公司在与主播确定雇佣关系前,都会通过在合同中提前注明若出现“人设崩塌”所导致的负面影响,明星主播需要进行相对应的赔偿,而明星主播为了避免赔偿,无论现实中的生活是怎样的,为了迎合消费者所喜爱的形象,他们需要在直播过程中“积极营业”,维持能够获取流量的良好形象,其自主性与创造性在劳动过程中逐渐被消解。

其次,灵活就业者的劳动与生活界限变得模糊了,劳动成为一种虚拟化的生存方式。外卖骑手、直播主播等灵活就业者群体的劳动场所具有流动性与不确定性,劳动工具(手机、电脑等)成为连接现实与虚拟的媒介,劳动者的生活时间不断被劳动时间侵占。主播为了维持粉丝粘性,需要在非直播时间保持与粉丝的互动,在不知不觉中将个人生活转化为劳动内容;新农人则需要时刻关注平台的算法动态与市场变化,劳动成为一种全天候的虚拟责任,人的自由时间被彻底压缩,类本质的自由自觉属性被消解。

3.4. 劳动关系的异化:从属关系的隐匿化与矛盾的转化

相比于传统的劳动形式,电商平台灵活就业者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去组织化的特征,资本通过“去劳动关系化”的方式,更好地掩盖了剥削的本质,实现其对劳动者的隐蔽性控制。

电商平台通过“合作协议”“劳务外包”等形式,将灵活就业者界定为“独立承包商”,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者”,从而规避了劳动法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所规定的社保、工伤、带薪休假等法定责任。外卖骑手、平台云客服等灵活就业者群体与平台之间不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缺乏基本的劳动保障,一旦发生工伤、纠纷等问题,劳动者往往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的去组织化异化导致劳动者陷入“名义自主、实质依附”的困境,劳动者看似拥有自主选择劳动时间、劳动任务的自由,实则完全依赖平台获取劳动机会,不得不接受平台的剥削与控制。

然而,更重要的是,资本成功地将劳资矛盾转嫁为劳动者之间的内部矛盾。电商平台设计的排行榜、流量分配机制以及“团队PK”模式,系统地制造了“人与人相异化”的温床[8],同一行业的主播之间、同一赛道的博主之间、同个外卖平台的骑手之间为争夺有限的资源而陷入恶性竞争,将彼此视为影响其生存的主要威胁,在无形中加剧了同岗位劳动者之间的对立与冲突,从而难以形成阶级认同与集体行动,巩固了资本的统治地位。

4. 电商平台灵活就业者异化现象的成因分析:资本逻辑、技术架构与意识形态合谋

灵活就业者异化现象的产生,是多重因素共同交织作用的结果,其根源可追溯至资本逻辑、技术架构与意识形态三个层面。

4.1. 资本逻辑的数字扩张

马克思指出,资本的本质是追求剩余价值的无限增殖,资本逻辑的扩张是异化劳动产生的根本原因[9]。在数字时代,资本逻辑借助电商平台实现了数字扩张,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的剥削与控制,催生了数字劳动的异化新形态。电商平台作为数字资本的载体,将劳动过程数字化、符号化,使资本能够更精准地控制劳动的每一个环节,最大限度地榨取剩余价值。平台资本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对劳动过程更深入、更广泛的“实际上的从属”。平台通过算法优化劳动效率,不断压缩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延长剩余劳动时间;通过流量分配机制,将劳动产品(流量、数据)的价值最大化,实现资本的快速增殖。它不再满足于购买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形式从属),而是通过算法介入劳动的具体过程,控制其节奏、强度与方法,并占有其产生的全部数据剩余。例如,外卖平台通过算法降低配送成本,直播平台通过流量变现实现资本积累,农村电商平台通过农产品的数字符号化提升附加值,资本逻辑的数字扩张使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被大量剥夺,异化现象日益严重。

4.2. 数字化的新型劳动控制工具——算法

数字技术,尤其是算法,是资本实现高效剥削的关键中介。在数字时代,算法不仅是生产力的代表,更是生产关系的塑造者。它通过数据采集、分析与反馈,构建起一个闭环的控制系统。一方面,算法极大地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和市场的匹配精确度;另一方面,它也实现了对劳动过程前所未有的微观管理和全景监控[10]。电商平台虽然将劳动异化从原来的工厂扩展到平台的数字空间,但是仍然延续了马克思在传统工业时代所揭示的剥削本质,并且创造了隐形的控制机制。这种技术赋权使得平台能够以极低的成本对海量分散的灵活就业者进行统一的调度和差异化的激励,从而使利润最大化。算法的“黑箱”特性又为其控制披上了客观、中立的“外衣”,掩盖了其背后蕴含的资本本质和价值偏好。

4.3. “制造同意”的意识形态塑造

新自由主义话语通过塑造“自主创业”“灵活自由”等意识形态,实现了对电商平台灵活就业者的“制造同意”,成为异化的重要诱因之一[11]。平台将灵活就业包装为“摆脱雇佣束缚、实现自我价值”的理想选择,以“低门槛创业”“时间自主”等口号吸引了大批劳动者,使其产生了“自身为老板”的虚假认知。这种话语体系使劳动者在“自主创业者”的身份幻觉中,主动接受高强度、低保障的劳动状态,甚至将自我商品化视为理所当然。这种意识形态塑造消解了劳动者的反抗意识,使其将异化困境归因于自身努力不足,而非资本与技术的双重压迫,为异化的持续存在提供了主观支撑。由此,新自由主义成功实现了葛兰西意义上的“制造同意”,使异化关系获得文化合法性与心理正当性,成为维系平台资本积累的隐性支柱。

5. 电商平台灵活就业者异化的消解路径

消解异化,并非一味拒绝数字技术,而是要通过社会斗争与制度创新,改变技术为资本独占并用于控制劳动的性质,使其潜力服务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5.1. 消解资本逻辑,倡导“流量向善”与人的复归

在当今数字时代产生的异化劳动中,最根本的动因是资本逻辑的无限扩张,因此,要想消解异化劳动,首先,必须打破资本对流量与数据的垄断性支配,倡导“流量向善”的价值导向[12],推动流量分配从“资本增殖优先”向“劳动价值优先”转型;其次,平台应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流量分配机制,向中小劳动者倾斜资源,避免流量过度集中于头部群体;再次,消解资本逻辑对数字劳动的绝对主导,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目标,平衡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使数据、技术等生产要素服务于劳动者的价值实现,帮助劳动者和公众形成批判性认知以摆脱“数据拜物教”的迷思;最后,要强化“劳动创造价值”的核心认知,摒弃“流量至上”的异化价值观,重塑“人是目的而非工具”的数字劳动伦理,推动数字经济回归以人为本的本质,实现技术进步、资本增殖与劳动者解放的有机统一。

5.2. 完善制度保障,构建适配数字劳动的权益保护体系

制度保障是消解异化的重要支撑,因此,我们需要完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13],构建适配电商平台灵活就业的制度环境,为劳动者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首先,应明确灵活就业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政府立法相关部门应加快修订劳动法,明确电商平台灵活就业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平台 + 个体”的模式纳入劳动法的补充调整范围。界定平台与灵活就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电商平台在社保缴纳、工伤赔偿、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定责任;其次,应完善劳动监察与监管机制。监察部门应逐步构建起适应数字劳动特征的劳动监察机制,有效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手段,实现对电商平台劳动行为的动态监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平台算法、流量分配、薪酬支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管,严厉查处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超时罚款、克扣工资、数据歧视等。

5.3. 重构技术伦理,破除算法工具理性霸权

技术作为异化产生的核心中介,也是消解异化的关键要素。通过重构技术伦理,破除算法的工具理性霸权,推动算法的人性化转型,是破解数字劳动异化困境的核心技术路径。

首先,推动算法的透明化与可解释性,保障劳动者的算法知情权。电商平台需公开算法的运作逻辑、决策依据及数据来源,确保灵活就业者了解算法规则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政府监管部门应制定算法透明度标准,要求平台对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核心算法(如配送时间计算、流量分配、薪酬核算等)进行公示与解释,并及时回应劳动者的疑问,打破算法的“黑箱”壁垒。

其次,构建以劳动者为中心的算法设计原则,突破效率至上的工具理性逻辑。算法设计需兼顾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与主体性需求,将劳动强度、休息时间、安全保障等指标纳入算法考量,避免资本对劳动者的过度剥削。例如,外卖平台算法应合理设定配送时间,综合路况、天气等客观因素,给予骑手缓冲空间;电商直播平台应优化流量分配机制,摒弃流量至上理念,鼓励主播的自主性与创造性,减少同质化竞争,让数字劳动关系更具人文温度。

6. 总结

在数字技术浪潮的推动下,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衍生出了电商主播、外卖骑手等灵活就业岗位,这些灵活就业者并没有因为职业的“新型”而避免劳动异化的困境,在其劳动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劳动产品异化、劳动过程、类本质、劳动关系四重维度的异化。而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无不受到资本逻辑、技术架构与意识形态的合谋。因此,要想使灵活就业者摆脱当前的异化困境,需立足于价值——制度——技术三维协同,破解资本、技术、意识形态与价值的多重束缚,推动数字劳动回归人的全面发展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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