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言命令作为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
Declarative Command as a Congenital Comprehensive Judgment of How Possible
DOI: 10.12677/acpp.2026.152041, PDF, HTML, XML,   
作者: 缪 晨: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关键词: 康德定言命令先天综合判断道德哲学Kant Declarative Command Congenital Comprehensive Judgment Moral Philosophy
摘要: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将定言命令界定为一个先天综合实践命题。梳理定言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综合判断的原因对于论证定言命令的综合性和合法性是有必要的。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定言命令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的论述,论证其作为先天综合判断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定言命令何以可能”这个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关键问题。
Abstract: Kant defined categorical imperative as a congenital comprehensive practical proposition in the foundation of moral metaphysics. It is necessary to sort out the reasons for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as a congenital comprehensive judgment to demonstrate the comprehensiveness and legitimacy of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demonstrate the reason why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is a priori comprehensive judgment by analyzing the discussion of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in “the foundation of moral metaphysics,” and on this basis, to analyze the key issue of “how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is possible” in Kant’s moral philosophy.
文章引用:缪晨. 定言命令作为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J]. 哲学进展, 2026, 15(2): 1-6.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6.152041

1. 引言

定言命令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重要概念,首次提出是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中,学界围绕定言命令产生的争议大致有几点。首先是关于在《奠基》第三章开篇提到的“第三者”这一概念的指向,对此学界依旧莫衷一是,还产生了有关于《奠基》第三章定言命令演绎是否成功的问题;其次是定言命令各公式之间的关系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的分歧点,各学者主要针对的是普遍法则公式与其他公式之间“一与多”的矛盾,以及由此引出的定言命令式何以可能被有限理性存在者遵循的问题[1];最后是对定言命令作为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的论证,这是《奠基》的未竟之事。本文旨在对最后一个问题进行分析的同时试图对该问题进行解答。由于康德哲学极具体系性的特点,故而在讨论最后一个问题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前两个问题。

2. 定言命令的基本含义

1) 意志、任意和意愿

康德提出定言命令是从对意志和法则的关系分析开始的。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一章中,理性“作为这样一种应当影响意志的能力而被赋予了我们”;第二章中,康德继续指出,唯有“一个理性存在者才具有按照对规律[法则]的表象,即按照原则去行动的能力,或者说它具有意志”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是其行动的原因,换言之,理性存在者以按照一定的法则去行为的自我意志行动。又因为“按照”法则这一行为少不了理解、分析法则的步骤,因而必然需要理性的参与,因而当意志需要按照法则的表象去行动时,该意志就是实践理性。如果该意志为不掺杂其他的纯粹理性所规定,那么这样的理性存在者的行动就同时能够从客观必然和主观必然上来认识,是绝对善良的意志([2], pp. 40-41)。但现实中显然意志并不只为理性规定,那么混杂了非理性因素规定的意志所做出的、依循准则的行为,只具有客观必然的表象,在主观上却是偶然的。因为“我想要如此行为”,并非“通过纯粹理性规定自我应当如此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客观法则对于并非由纯粹理性规定的意志可以表现为一种对该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强制规定。因此,一个客观原则的表象,对于一个由理性规定意志,但后者并不全然为前者规定的理性存在者而言,可称为理性的诫命(Gebot),其形式就是命令(Imperative)。

值得注意的是,康德有时在论述意志(Wille)时明确区分“善良意志”和“一般意志”,有时将意愿(Wollen)和意志混用。如《奠基》中,“欲望的主观根据是动机,意愿的客观根据是动因”,此处的意愿(Wollen)即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意志(Wille) ([3], p. 493)。但是康德确有对“意愿”(Wollen)、“意志”、“任意”(Willkür)这些不同概念进行区分,尽管并没有十分明确到进行概念的辨析。根据邓晓芒先生的解释,意志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必须考虑道德法则(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必然遵循);而意愿的内容则更宽泛,凡是欲望、欲求等一切与“思”相关的都可以是“意愿”。意志除了与意愿不同之外,与任意也有区分。任意可以成为意志,但是前者比后者更为自我,因更不受法则约束,任意的概念和内容比后者更大由此而知,任意中虽然也有理性的参与,但显然并不以理性作为自己的行动根据,它具有两可的动机([4], p. 75)。任意和意志都可以自由地选择为或不为,都可以选择遵循理性或不遵循,但是任意包含有纯粹意志和一般意志,这二者在任意中同时存在,那么实践法则对于任意来说就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5], p. 73)。因为知性使得有限理性存在者认识到自由这个概念,但有限理性存在者的行动并不总是符合理性给自身立的道德法则,在被感性欲望刺激的意志之上,同时还存在一个属于纯粹知性世界的意志的理念。由此可知,对于任意而言实践法则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那么在任意之中的纯粹意志和一般意志之于实践法则分别是分析的和综合的。《奠基》第二章的注释中,康德明确提出“我不以任何一种爱好的条件为前提,而是先天地、从而必然地(虽然只是客观地,即在某个对所有主观动因都有完全的强制力的理性理念之下),把意志与行为连接起来”。([2], p. 51)这表明,定言命令或德性法则与意志之间的联系是综合的(这里的意志是一般意志),因为实践法则本身应是所有行为的指导和善的行为之标准。因此,意志无法从一般的行为中得到道德法则;行为中并不先天地包含道德法则,故而意志必然只能通过后天的实践才能将二者相关联。综上所述,意愿、任意和意志的内容范围由大到小,尽管康德有时将它们混用,但严格意义上讲它们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以理性为规定根据的意志是最接近纯粹实践理性但尚且不是由纯粹理性完全能够规定的,康德将这样的意志称为与善的意志或神圣意志相对的有限意志。因此对于神圣意志而言,道德法则是一个先天命题,而对于有限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而言它应当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

2) 定言命令式

所有的命令都用“应当”来表达。康德依据有无条件将命令式分为了两种,一种是假言命令,一种是定言命令。由于一切符合实践法则的行动都必然有着善的表象,但未必具有善良意志,因此唯有一个符合实践法则表象的行动自在地就是善的,因而是由一个完全符合理性的善良意志(guter Wille)发出的命令才是定言的。康德给定言命令总结了一个定义,即它不与任何一个意图相关,自身就是客观必要的。这种定言命令被看作必然的实践原则。接着康德通过列举三种不同的命令来说明定言命令的性质,并在阐述德性命令时,实质上将定言命令式与道德最高原则相等同了起来。由于只有定言命令才具有必然的实践原则,因而剩下的非定言命令式的命令都可以被看作是意志任意的原则,即理性存在者不出于纯粹理性规定的意志所做出的、只具有道德法则表象的行为。假言命令必须在其条件被完全揭露后才能得到完整的命令式,而定言命令只包含符合法则的那个准则的必然性,因此,定言命令是无条件的,它的内容不包含任何质料性的法则,理性直接就知道它所包含的内容。于是康德给出了定言命令的普遍性公式: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在《奠基》第一章中,康德通过义务来说明善良意志的内涵,指出“义务是由敬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然性”,并且引出了对法则的遵循。“一个出于义务的行动,应该完全摆脱爱好的影响,并连同爱好一起完全摆脱意志的一切对象,从而对意志来说剩下来能够规定它的,客观上只有法则,主观上只有对这种实践法则的纯粹敬重,因而只有这样一条准则(Maxime),即哪怕损害我的全部爱好也要遵守这样一条法则。”这就是说,康德认为,唯有完全遵循义务的行动才是一个符合道德的行为,完全遵循义务便意味着意志不从经验性对象中去寻找所依据的对象,而只从一条完全客观的准则中寻找其依据。因而定言命令是对有限意志的规定,意志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完全遵循理性,有限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必然会受到除理性之外的因素影响。故而必须通过不包含运行条件的、以理性为先行条件的定言命令来对意志进行强制规定。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在第一卷第三章的动机中,通过分析意志遵循道德律的主观动机,指出道德律对于每个有限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而言是一条义务的法则,即,是一条通过对法则的敬重而产生的在情感上是强迫的、不情愿的法则([6], pp. 102-103)。由此可见,敬重的前提是人这种有限理性存在者并不能够让纯粹理性来规定意志,并作为其行动的规定根据的事实。无论在《奠基》还是《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指出,人作为被造物,虽然“理性存在者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自己看作在一个通过意志自由而可能的目的王国中的立法者,无论是作为成员,还是作为首脑”,但实质上有限理性存在者并不足够有能力成为目的王国的首领,而只能是它的臣民。“因为既然它是一个被造物……它总是有所依赖,所以它永远不能完全摆脱欲望和爱好,这些东西由于基于身体的原因,不会自发地与具有完全不同的来源的道德律相符合,……而是建立在哪怕是不乐意遵守这法则所要求的敬重上。”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处,康德只是用爱好、欲望等感性因素来解释纯粹理性无法在实际上成为意志的唯一根据的原因,而在后来的《纯然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康德进一步引入“根本恶”概念,将自由意志作为意志遵循法则运行的基础,使得“道德强迫”的解释更加充分和具有说服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比前两部道德哲学著作更进一步脱离了用“被造物”的身份来解释有限理性存在者的神秘性。

3. 定言命令作为先天综合判断

1) 定言命令的公式性质

关于定言命令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命题类型,康德在《奠基》中有明确提及过的地方共有四处。分别是:(1) 第二章阐述定言命令时,提出定言命令或德性法则是一个先天综合实践命题(G4: 420);(2) 第二章结尾处“意志自律作为德性的至上原则”,表明“实践规则是一个命令,不能通过单纯剖析在其中出现的概念就得到证明,因为它是一个综合命题”(G4: 440);(3) 第三章伊始,在引出“第三者”理念时,指出若预设意志自由,则能够直接将德性原则从中分析出来,但是德性原则本身仍然是一个综合命题(G4: 447);(4) 第三章“一种定言命令如何可能?”中,提出“这个定言应当表现为一个先天综合命题”(G4: 454)。

在第一处,康德只是明确指出定言命令的命题性质,而没有进行分析。在第二处,即“意志自律作为德性的至上原则”一节中,康德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论述。通过对意志自律作的一个总结“意志自律是意志的一种性状,该意志对于其自身而言就是一个法则”,指出自律原则是只能使自己选择的准则同时作为普遍的法则被一起包含在同一个意愿中的那种原则。这个自律原则是唯一的道德原则,它必定会是一个定言命令,对于每个理性存在者而言的意志都必然为其强制,但是这并不能单纯通过剖析道德原则的概念而将对意志的命令分析出来。在这里,康德提出了《奠基》第三章的内容,即通过对纯粹实践理性的批判,定言命令才能够被完全地、先天地被认识到。在第三处,康德指出,如果预设了自由意志,那么仅从自由意志的概念中就能分析出德性原则,但是德性原则本身是一个综合命题。因为从自由意志中分析出的关于道德性的原则仍是一个空洞的原则,仅仅只能分析出必须存在这样一个德性原则,关于德性原则的内容,是一概不知的。在这里,康德郑重其事地提出了让学界莫衷一是的“第三者”概念。在此因篇幅限制,以及“第三者”的具体内容对定言命令是否是先天综合命题的判断帮助并不大,因而暂不对“第三者”进行分析。第四处是一个总结性的表述。首先预设意志的自由,自由能让理性存在者发觉自身处于知性世界之中,但是理性存在者并不只处于知性世界,同时还会直观到自己是感官世界的一员。因此,道德行动应当符合意志的自律。在这里可做出几个细节性的分析。首先,人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并不单纯地处于知性世界之中,也不能单独地处于感性世界之中,而是兼具两个世界成员的特性,因而意志并不会完全遵循理性的规定,因而人的应当以意志自律遵循道德法则的行为,即来自自身理性给自己下的命令。这种完全符合命令的行动就是义务。义务本身出自定言命令,因此“义务”和“命令”这两个概念本身就表明该命令式在客观上的规定和人的主观意愿的不一致或综合性。其综合性就在于,遵循定言命令的意志有两种来源,一种来自纯粹实践理性,另一种来自任意对人的感性欲望的满足[7]。这意味着,人的二重性使得定言命令不可能作为单纯先天的认识而被直接分析出来;而若定言命令不作为一个先天命题而为理性先天地认识,则人这种有限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就无法保证。康德上述对于定言命令式的分析是逻辑自洽的。有些学者认为,康德将定言命令界定为综合命题是不合理的[8],但通过对《奠基》原文的分析,是可以看出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相对于神圣意志的意志中道德法则才是一条诫命。对于神圣意志而言,哪怕它必然遵循道德法则,于其而言道德法则也绝不会是一个诫命([9], p. 69)。

2) 定言命令作为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

康德是从意志和行为的不完全同步性去述说定言命令的综合命题性质的,同时也在人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二重性中进行分析。接着是对定言命令必须作为先天理性的结果的肯定,以保证限理性存在者的道德。有些学者认为定言命令如何可能的问题同时意味着其综合性何以可能,以及其合法性如何可能的问题,即意志如何、为何自愿服从命令[7]。然而在康德道德哲学体系中最大的矛盾之处恰好在于逻辑性与实践性的不同步。自律原则和定言命令式所依赖的根本逻辑就是意志并不完全为理性所要求,必然受到其他“意欲”的影响,故而命令式是命令式,人类作为理性存在者具有“有限的”这一性质,因而需要先天理性强加给自身的命令式作为行动根据;但问题是,命令式的“强制”是可以被意志轻易违反的。那么这样一来,就必然出现“自愿”与“强制”、“自由”与“普遍”的矛盾。在《奠基》标题为“一种定言命令如何可能”的第三章中,康德并没有再通过分析的方法去论证意志自愿服从德性原则,而是倾向于将这一服从的可能性放置在并未加以解释的“自愿”中。“普通人类理性的实践应用证实了这一演绎的正确性”,“因此,这个道德的应当是他自己作为理知世界的成员的必然意欲,而且只是就他同时把自己视为感官世界的一个成员而言,才被他设想为应当。”被感性冲动影响的意志似乎是被迫的,因为人希望自己能够摆脱使得自己厌烦的偏好。在前文关于“人格”(Personen)的论述中,康德将人的道德性提升到更高的层面,认为人的理性在道德上先天地具有判断基本善恶的能力,尽管在《奠基》中康德尚未明确地述说人的某种“高尚”德性,但已经提出普通知性都有对道德性的敬重情感。因此,尽管并非绝对的、神圣的那种理性存在者,人仍然能够通过将自我的二重性的顺序放置正确,达到自愿服从定言命令的结果,并且,正因为人具有知性和感性的二重性,感性世界的法则不足以完全影响有限理性存在者,相反,理性存在者的理性会将知性世界的法则视为对自身的命令,并把这种符合原则的行动视为义务。

除此之外,定言命令式有一个争论不休但尚未解决的、在《奠基》中争议颇大的问题,即定言命令各公式之间的关系问题,尤其是普遍法则公式和其他公式之间的关联。这个问题使得定言命令式本身陷入一与多的矛盾之中,连带的证成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也受到影响,故而不得不作一番分析。康德在《奠基》中明确提出“定言命令只有唯一的一个”,即被帕通(H. J. Paton)归纳为普遍法则公式的“你要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盖尔(Paul Guyer)指出,自律公式和自然王国公式对定言命令在行动上的可能性做出了论证;人性公式超出普遍公式抽象的形式要求,引出了理性存在者行动的目的性;而自然王国公式是对作为单个理性主体的共同体的超越,意思是康德旨在解释单个道德主体在个人利益以外行动为何可能。人类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如何在拥有自由意志的前提下真正执行定言命令或德性法则?康德用这四个主要公式,以一种递进式的逻辑做出了对这一可能性的论证[10]。从现实维度或实践角度看,这是定言命令或德性法则在实践应用中的可能性证成:康德的道德哲学从来不是空洞的形式主义,否则当完成道德法则与自由意志的互相证成后,甚至在提出抽象的普遍法则公式后,道德形而上学就可在此终结,剩余的难题一概留给物自体领域了。

4. 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定言命令为何是先天综合命题这个问题是分析和研究定言命令的关键问题。知性非经历感性冲动而不知道作为被造物的理性存在者需要被来自理性的命令强制遵循,故而定言命令或道德原则无法直接从意志的理念之中被直接分析出来,它是一个综合命题;同时,有限理性存在者若不将意志的准则当做一条普遍法则,则无任何实现自身人格性的可能性,因此定言命令或道德原则必须被当作是一条先天实践命题而被遵循。对于定言命令和道德原则的性质的分析应当包含其演绎的合法性,以及有限理性存在者遵循它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实则如同康德自己对“人格”的分析那样,“我们似乎无法给出任何使他满意的回答”。但这并不意味着定言命令的演绎和遵循它的可能性分析都失败了,就像康德通过物自体和现象的划分为理性竖立“到此为止”的界碑,并不意味着无法认识到物自体就无法保证现象的实在性。康德的道德哲学以其形式主义的表象包含有实践的可能性,后者正是源于前者看似密不透风却保证人类这种具有知性和感性二重性身份的存在者的道德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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