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自主与国家能动性的规范问题——一种政治哲学的规范性考察
The Normative Problem of Limited Autonomy and State Agency—A Normative Inquiry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摘要: 在高度结构化且权力不对称的国际体系中,国家“自主”概念在规范层面面临持续弱化的风险。结构现实主义倾向于将国家行为理解为对体系压力的功能性回应,从而消解国家能动性的规范意义;自由主义与建构主义虽为国家保留一定行动空间,却较少系统回应在不可消除的结构约束条件下,自主应当如何被规范性地理解。上述困境的根源在于,将自主隐性地等同于一种绝对、不受外在约束的自我决定状态。基于这一反思,相关研究引入“有限自主”这一分析概念,试图在决定论与浪漫化自由之间确立一种规范上可辩护的中间路径。通过梳理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关于自主与自由的思想谱系,尤其是“非支配自由”的理论资源,可以发现,国家自主的规范核心并不在于完全免于外部影响,而在于避免关键决策被外部力量以任意方式所支配。在结合结构–能动性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国家被视为能够在结构约束中通过反思性与制度化实践维持有限但真实存在的自主空间。由此,有限自主被理解为一种以克制、责任与支配风险管理为特征的规范性国家实践,其正当性依赖于特定的制度能力与国际情境。这一视角为理解强结构约束下的国家能动性提供了超越决定论与理想化自由的规范解释框架。
Abstract: In a highly structured and asymmetrical international system, the concept of state autonomy faces increasing normative erosion. Structural realism tends to interpret state behavior as a functional response to systemic pressures, thereby undermining the normative significance of state agency. Liberal and constructivist approaches, while allowing limited room for action, often fail to provide a systematic normative account of autonomy under inescapable structural constraints. This theoretical difficulty stems from an implicit equation of autonomy with an absolute condition of unconstrained self-determination. Against this background, the notion of limited autonomy is introduced as a normatively defensible alternative that avoids both structural determinism and romanticized conceptions of freedom. Drawing on the philosophical traditions of liberalism and republicanism—particularly the idea of freedom as non-domination—state autonomy is redefined not as the absence of external influence, but as the avoidance of arbitrary external control over key decisions. When combined with social theories of structure and agency, this perspective highlights the possibility for states to retain a meaningful, though constrained, form of agency through reflective and institutionalized practices within structural limits. Limited autonomy is thus conceptualized as a restrained and responsibility-oriented mode of normative state practice, whose legitimacy depends on specific institutional capacities and international contexts. This framework offers a normative lens for understanding state agency under conditions of strong structural constraint.
文章引用:郑丹妮. 有限自主与国家能动性的规范问题——一种政治哲学的规范性考察[J]. 哲学进展, 2026, 15(2): 50-55.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6.152048

1. 问题的提出:在强结构约束下谈国家“自主”是否仍具规范意义

在当代国际政治语境中,“自主”(autonomy)已成为一个被高度频繁使用、却在规范层面日益模糊的概念。无论是在中小国家的外交政策话语中,还是在国际关系理论的分析框架里,“战略自主”“政策自主”“制度自主”等表述不断出现,用以描述国家在大国竞争、制度压力或经济依赖条件下试图维持独立决策空间的努力。然而,一个根本性问题始终未被充分正面回答:在高度结构化、权力不对称的国际体系中,国家是否仍然可能拥有具有规范意义的自主性?

若顺着结构现实主义的判断思考,国际体系更接近于一种先在的约束结构。无政府状态并非抽象背景,而是持续发挥作用的压力条件;权力分布也不是可并列的变量,而是限定国家行动边界的核心因素。在这一结构中,国家行为不是来源于偏好选择,而是对外部压力的反复校准,其所谓理性,更像是避免系统性惩罚的能力[1]。由此,“自主”本身便显得不稳固。它只是体系允许的行动幅度。国家能发展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其结构位置而不是国家主观意愿。弱势国家的政策调整常被视为策略灵活,但从结构角度看,更像是压力变化后的同步反应,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选择。在这样的判断框架中,自主难以被理解为一个可以持续拓展的战略空间,更像是被结构提前划定上限的状态。国家之间看似存在路径差异,实则主要体现在承压方式和反应节奏上。继续往下想,“另一种可能性”的设想本身便显得站不住脚,因为多数选项早已被结构提前筛除,留下的,只是维持存在所必需的那一部分。如果接受这一判断,那么“国家能动性”在规范层面将被彻底消解,国家也难以被视为负责任的政治主体。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自由主义与建构主义虽然为国家保留了一定的行动空间,但其关注重点更多放在制度合作、规范扩散或身份建构上,而较少系统讨论在不可消除的结构约束条件下,自主本身应当如何被理解。这使得“自主”在理论上要么被隐含地等同于制度选择能力,要么被经验化为政策灵活性指标,而其规范内涵却逐渐空洞化。

本文认为,上述困境的根源并不在于现实中不存在国家能动性,而在于我们长期以一种“绝对自主”的隐性标准来衡量国家行为。在这一标准下,自主被理解为不受外在约束的完全自我决定能力。然而,这种理解本身并不适用于国际政治情境。问题不在于国家是否摆脱结构,而在于:在承认结构约束不可避免的前提下,是否仍存在一种具有规范正当性的国家能动性形式。

为回应这一问题,本文提出“有限自主”这一分析概念,试图在决定论与浪漫化自由之间,开辟一条规范上可辩护的中间路径。

2. 自主概念的哲学谱系:从个体自由到政治共同体

要把握“有限自主”的规范意涵,思路很难绕开政治哲学中关于自由与自主的原初讨论。自由理论最早关心的并非结构或体系,而是个体本身。在这一传统中,自主通常被理解为一种能力:个体在不受外在强制的情况下,依据自身理性作出判断并承担其后果。正是在这种理解中,自主被赋予了强烈的规范色彩,它与道德责任相连,也与人格尊严相互支撑。

但这一框架并不要求行动空间的无限展开。以赛亚·柏林在区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时,已经对此作出重要限定。消极自由关注的,并不是主体能够做多少事情,而是是否被他人意志所强行左右。只要关键选择未被外部力量剥夺,自主便在最低限度上得以成立[2]。由此看去,自主从一开始就不是“全有或全无”的状态,而是在约束之中被界定、被保留的一种可能性。这一点,为“有限自主”的规范理解留下了必要的理论余地。

这一界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将自由从“能做什么”转向“不被怎样对待”,从而为在约束条件下讨论自由留下了空间。柏林并未否认约束的存在,而是强调,自由的关键在于这些约束是否构成对主体意志的压制。

在共和主义传统中,这一思路被进一步推进。佩蒂特提出,“非支配自由”才是政治自由的核心,即主体不应处于他者任意意志之下,即便这种意志尚未实际干预其行为[3]。在这一框架下,自由并不等同于实际不受干预,而是一种制度性状态:主体拥有足以防止被随意干预的保障。

这一理解延伸到国家层面,具有直接而深刻的启示意义。一旦将国家视为一种政治共同体,而不只是抽象的理性行动者,其自主性问题便不再需要以彻底隔绝外部影响作为前提。外部作用本就是国际政治的常态,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种作用以何种方式发生、是否具有任意性。

由此,判断国家是否具备自主性,关键不在于其是否受到影响,而在于是否处于他国或外部力量可随意左右的位置。若影响能够被制度化吸收、被策略性管理,自主便仍然成立;反之,即便尚未遭遇直接干预,只要始终暴露在他者意志之下,其自主性便已处于悬置状态。问题的重心,由此从“影响的存在”转向“支配的可能性”,也从行为层面转入制度与能力层面的考察。

中国学界在吸收这一传统时,已逐渐将共和主义自由理解为一种规范性政治关系,而非单纯的行动结果。非支配自由强调的是权力关系的结构属性,而不是个体行为的表层状态。这一观点为将共和主义自由引入国际政治提供了理论接口。

3. 从绝对自主到有限自主:规范视角的转向

若将前述哲学讨论不加区分地引入国际政治领域,问题随之显现。国家并非个人,其行动从一开始就嵌入在既定的国际结构之中。若仍沿用个体道德自主的标准来衡量国家行为,结论几乎是预设的——自主难以成立,甚至无从谈起。正是在这一张力下,自主概念本身有必要被重新拆分和重构,而非简单沿用。

“有限自主”并不是对自主的让渡,也谈不上刻意降低标准,更接近一种对适用条件的现实化处理。它承认国家无法脱离权力结构、经济依赖与制度规则而行动,这些约束构成了国际政治的常态。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存在约束,而在于约束是否演化为支配。只要国家的关键决策未被某一外部力量以任意方式所左右,自主便仍以一种受限但可辨识的形式存在。自主因此不再表现为对结构的逃离,而体现为在结构之中的抗支配能力。

这一理解在逻辑上与共和主义自由高度一致。正如佩蒂特所强调的,自由的敌人并非所有形式的约束,而是缺乏制衡的支配性权力[3]。在国际政治中,这意味着国家自主的规范核心不在于是否完全独立,而在于其是否拥有足够的制度性与策略性资源,避免其生存与发展路径被外部力量单方面决定。

英国学派强调“国际社会”中的成员身份与主权规范,将自主视为一种被制度赋予的“职能”或“身份”国家自主视为国际社会制度化后的身份产物[4],而有限自主更强调主体在既有制度中对抗任意支配的动态过程。强调即便在制度框架内,也要警惕制度本身变成某种任意意志的载体。从关系主义出发,认为国家是由关系定义的,不存在预设的、孤立的属性。但是关系主义所侧重于过程和演化[5];有限自主侧重于规范性评价,换言之即这种关系是否达成了“非支配”的道德标准。从本文角度出发,吸纳了关系主义关于国际作为“关系中的主体”的观察,但进一步为其注入了共和主义的价值评判,即关系的存在不应以牺牲主体的非支配地位为代价。从依附论的观点来看,依附论往往导向一种较为悲观的结构决定论,认为不打破结构就无自主[6]。不同于依附论的悲观导向,有限自主旨在探讨如何在不可逆的依附关系中,通过策略化手段维持关键决策的非支配型。有限自主更像是一种关系性概念。它关注的并不是国家“拥有什么样的能力”或“达到了何种状态”,而是国家被置于怎样的权力关系之中,以及这种关系是否允许其保留关键决策的回旋余地。在这里,自主不再指向一种可被占有的属性,而是一种在互动过程中不断被界定的政治位置。

正因为如此,“自主”难以被理解为全有或全无的判准。它呈现为一种程度性存在,并随具体情境而发生变化:关系一旦趋向不对称,支配风险便随之上升;关系得以分散和制度化,自主空间才可能被暂时稳固下来。自主由此不再是抽象的理想状态,而是一种需要在现实关系中反复确认的政治条件。

这一概念转向有助于避免两种极端倾向:一方面,它拒绝将国家行为完全还原为结构函数,从而保留了规范意义上的国家能动性;另一方面,它也避免将自主浪漫化为对抗结构的意志展示,从而维持理论上的现实感。

4. 结构制约与能动性:社会理论的启示

要进一步论证有限自主的可能性,必须回应一个根本质疑:结构制约是否必然消解能动性?

社会理论中的结构–能动性之争为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启示。吉登斯在结构化理论中指出,结构并非外在于行动者的客观存在,而是通过行动不断被再生产的规则与资源[7]。结构既限制行动,又使行动成为可能。行动者并非被动承受结构,而是在结构中行动。

学者阿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分析区分的重要性。她认为,虽然结构先于具体行动存在,但行动者仍然能够通过反思性实践影响结构的运作方式[8]。这种影响并不意味着结构被轻易改变,而是意味着行动者在既定条件下仍拥有选择与回应的空间。

将这一理论视角引入国际政治,可以发现,将国家完全视为结构产物的决定论立场在理论上并不充分。国家的确无法随意改变国际权力分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在政策取向、制度嵌入方式以及风险管理策略上毫无能动性。

从规范层面看,能动性的成立,并不以“撼动结构”作为必要前提,更重要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体现出反思性的选择。结构限制本就客观存在,问题不在于能否超越,而在于是否被自觉地认识并纳入决策考量之中。只要国家并非在无意识或被动状态下行动,其行为便已具有不同于单纯适应的含义。

在此基础上,若国家能够在清醒认知结构约束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化安排与长期策略,降低关键利益被外部力量任意操控的可能性,其行动便仍然保有主体性意义。能动性由此不再表现为对结构的对抗,而体现为对支配风险的管理能力。正是在这一层面上,有限自主与规范意义上的能动性得以相互支撑。

5. 有限自主作为一种规范性国家实践

在确认“有限自主”在概念与社会理论层面具备可辩护性之后,一个进一步的问题随之出现:这种形式的自主是否能够在现实国际政治中构成一种具有规范意义的国家实践?换言之,有限自主是否只是一个理论上的调和概念,抑或它确实对应着一种可被识别、可被评价的政治行为类型。

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来看,规范性实践本就不以实现全部理想目标为前提,更重要的,是行为是否遵循某种能够被公共理性理解并加以辩护的原则。有限自主正落在这一意义区间之内。它关注的并不是对国际结构的直接改造,也无意以挑战既有秩序作为行动指向,其规范重心始终放在避免任意支配、维护基本决策尊严之上。

在此框架下,有限自主并不呈现为对抗性或扩张性的国家行为,更接近一种“克制型能动性”。国家并非通过正面冲撞结构来彰显自主,而是借助审慎的政策组合、制度性嵌入以及风险分散的安排,尽可能防止安全、发展与制度选择被单一外部力量锁定。这种实践并不消极,相反,它以高度反思性为前提:既要求对自身能力边界保持清醒认知,也要求对不可让渡的核心决策领域作出明确界定。

共和主义政治哲学为这一实践提供了清晰的规范语言。佩蒂特指出,避免支配并不意味着拒绝一切外部规则,而是要求这些规则本身具有可预测性、可申诉性与非任意性[9]。在国际政治中,这意味着国家并非通过“孤立”来实现自主,而是通过参与规则制定、增强制度透明度以及多边嵌入来降低被支配的风险。

与其正面承受结构性压力,通过制度化路径对支配关系进行“稀释”,往往更有利于中小国家保留可持续的行动空间[10]。这一判断并不是对既有经验的简单概括,而是包含着清晰的规范指向:国家理性的体现,并不在于是否采取对抗强权的姿态,而在于是否能够对所处的权力关系结构进行审慎而自觉的管理。理性由此不再表现为姿态性的抗衡,而体现在对支配风险的持续调节之中。

为使非任意支配具有基本的实践可操作性,有必要建立一套识别其是否成立的规范性标准。首先是程序性约束,外部影响必须通过制度化、可预测的渠道发生而非依赖临时性或非正式的权力运作;其次是竞争性存在,即主体应拥有在不同外部力量间进行策略平衡的空间,以对冲单一支配风险;最后是参与性赋权,国家在多大程度上能参与规则的制定,直接决定了其是被“管理”还是被“支配”。

因此,有限自主作为一种规范性的国家实践,其要义并不在于彰显某种姿态化的“独立性”,而在于借助制度化安排与策略性选择,持续阻止外部权力滑向不可制约的支配状态。自主在这里不表现为对外部影响的否认,而体现为对支配可能性的长期防范与管理。

6. 有限自主的规范边界:正当性条件与潜在风险

尽管有限自主在规范上具有可辩护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一种普遍适用、无条件正当的实践模式。恰恰相反,对有限自主的认真对待,必须伴随对其规范边界的清醒认识。

首先,有限自主依赖于最低限度的制度能力与政治整合。如果国家内部高度碎片化,政策缺乏连续性,那么所谓“自主”很容易退化为短期机会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政策摇摆不仅无法避免外部支配,反而可能加剧外部力量对其进行干预的正当性。这种行为不具备共和主义意义上的自由,因为它并未减少任意权力,反而可能扩大之。

其次,有限自主并不为一切以“自主”为名的行为提供正当性辩护。如果国家以维护自主为理由,系统性地破坏既有国际规则,或制造高度不确定性,其行为将难以被理解为避免支配的实践。正如赫瑞尔所指出的,国际秩序的规范维度并非外在于国家利益,而是国家行为获得合法性的前提条件[11]

有限自主并不与责任构成张力,二者之间也不存在相互排斥的关系。恰恰相反,有限自主本身内含着一种特定形态的责任要求:国家在努力维护自身决策空间的同时,必须警惕其行动是否滑向对他国的支配,或演变为对既有制度稳定性的系统性侵蚀。自主在此不再只是权利的表达,而同时意味着对行动后果的自觉约束。

再次,有限自主的实现具有显著的情境依赖性。在高度两极化或敌对化的国际结构中,即便国家主观上追求克制,其客观空间也可能被极大压缩。在这种情况下,将有限自主作为规范要求强加于所有国家,本身可能是不公平的。因此,有限自主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条件性规范理想,而非普遍义务。

这一点在政治哲学上尤为重要。规范理论若忽视现实条件,往往会陷入道德化指责而失去解释力。有限自主的价值恰恰在于,它承认现实的不完美,并试图在不完美条件下界定可辩护的行动边界。

7. 结论:有限性之中的能动性

本文从政治哲学视角出发,对结构制约条件下国家能动性的可能性进行了系统反思。文章指出,将自主理解为绝对不受约束的状态,是导致国家能动性在理论上被频繁否定的关键原因。在高度结构化的国际体系中,这种理解既不现实,也缺乏规范生产力。

通过引入“有限自主”这一概念,本文试图表明:自主并非全有或全无,而是一种关系性、程度性的政治状态。在承认结构约束不可消除的前提下,国家仍可能通过制度化、克制性和反思性的实践,避免其关键决策被外部力量任意支配,从而维持最低限度但真实存在的能动空间。

这一理解在规范上与共和主义“非支配自由”高度契合,同时也得到了当代社会理论关于结构与能动性关系的支持。有限自主并不要求国家改变国际结构,而要求国家在结构中行动得当。这种要求并不低,反而对国家的制度能力、战略耐心与规范自觉提出了更高标准。

在当代国际政治日益碎片化与竞争化的背景下,有限自主为理解中小国家的政治实践提供了一种避免决定论与浪漫化自由的中间路径。它提醒我们,即便在强约束条件下,政治主体仍然可能以有限但有意义的方式行动,并因此承担相应的规范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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