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司法裁判以事实认定为基础,而案件事实并非对客观事件的简单再现,而是诉讼双方通过动态的话语互动与叙事竞争,持续协商与建构的产物[1]。庭审中,各诉讼主体基于自身立场与利益诉求,对案件事实进行不同角度的叙述与诠释,其话语选择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呈现与审判者的理解。由此,庭审话语成为案件事实最终确立的重要基础,语言资源的运用方式必然深刻影响事实的重构过程。
语言不仅是信息传递的工具,更是态度与立场投射的重要载体。说话主体通过语言表达情感、判断与价值取向,并在与受话者的互动中实现意义协商与立场认同,体现了系统功能语言学所强调的人际功能[2]。其中,评价系统通过聚焦语篇的语义层面,揭示了说话者态度的类型、来源与强度,并展现了人际意义在语篇生成中的社会性[3]。
在民事庭审的事实重构过程中,语言使用兼具经验性与人际性:诉讼主体既需描述案件事实,又会通过评价性语言对人物行为、事件过程及法律条款表达立场。为了保持话语的客观性,态度常常隐含于陈述性表达之中,但其影响深远。通过策略性地选择和配置不同的态度资源,诉讼主体能够在庭审互动中投射自身立场,重构案件事实,从而影响法官的认知取向与裁判结果[4]。
本研究将以民事庭审为语料,考察态度系统在案件事实重构中的运作,探讨不同态度资源的互动如何协同重构庭审事实,以期为法庭话语研究及庭审实质化改革提供新的理论视角与实践启示。主要研究问题为1) 庭审话语中存在哪些类型的态度资源,其总体分布特征如何?2) 基于态度资源,庭审话语呈现出哪些典型的事实重构话语策略?
2. 文献综述
2.1. 庭审事实重构研究
在法学领域,案件事实的形成以建构论为主流。杨建军将法庭中的事实重构归纳为逻辑推理、归类涵摄、等置和价值评价四种模式,强调事实重构的多层逻辑[5]。杨波从认识论、程序规则和审判过程等方面探讨了法律事实的生成机制,指出事实重构具有动态与互动特征[6]。夏丹则认为,事件的选择、叙述、组织和评议系统重构了民事庭审事实[7]。
庭审事实重构的语言学研究主要集中于修辞研究和语用策略。修辞研究将庭审事实重构视为一种高度目的性的“讲故事”艺术,各诉讼主体通过情节构建、事件选择[8]、人物塑造[9]和情境建构[10]等方式进行案件事实重构。语言策略方面,诉讼参与人则通过策略性问话[11]、转述[12]、指称[13]、话语标记[14]、反事实表达[15]、功能语义构型[16]等语言策略影响事实重构。总体来看,法学领域的研究强调案件事实的建构性特征,语言学领域则揭示了语言是各诉讼主体重构案件事实的重要载体。然而,相关研究没有充分探讨评价性语言如何影响案件事实重构。
2.2. 态度系统研究
随着评价理论的发展,态度系统已被广泛应用于各类话语分析。态度系统在法律语篇中的应用多集中于刑事辩护词与判决书。施光[17]分析了刑事判决中的态度表达,并发现社会约束类判断是实现对被告是否有罪以及应判处何种刑罚的评判的最重要方式。田华静和王振华[18]研究了刑事辩护词中态度资源的分布特征,发现律师以判断为主,辅以欣赏和情感,进而更好地说服法官和听众。针对两篇裁判文书,于梅欣和申露[19]指出评价资源重新构建了当事人具有冲突性的立场及法官立场,并引导社会价值取向。
利用态度系统研究案件事实构建的成果目前并不丰富,且主要集中于刑事庭审。程微[20]认为互动的态度在刑事庭审调查与辩论阶段产生冲突、契合、影响以重构庭审事实。栾智祺[21]分析了刑事庭审中不同主体利用不同的态度资源来重构出有利于己方的案件事实。法官与公诉人侧重评价行为合法性,以构建满足定罪要件的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则通过描述主观情绪与认罪态度,构建旨在减轻处罚的事实。这些基于态度系统的研究虽注意到了态度资源在事实重构中的重要性,但多停留于态度资源的类型与分布层面,尚未深入探讨不同态度资源如何在庭审互动中被策略性运用及其对案件事实建构的影响。
总的来说,现有研究尚未从庭审事实重构与态度系统运作的内在关联出发,深入揭示评价性语言在案件事实形成中的作用方式;同时,对民事庭审语境与诉讼主体的策略性话语实践关注不足,尚未深入探讨态度资源如何在庭审互动中协同运作、共同塑造案件事实的重构过程。
3. 研究设计
3.1. 理论框架
Figure 1. The attitude system in the appraisal framework [3] [22]
图1. 评价理论体系中的态度子系统[3] [22]
本研究以系统功能语言学框架下评价理论为主要理论依据,重点运用其中的态度系统来分析民事庭审语篇中的事实重构策略。评价理论由三个相互关联的子系统构成:态度系统、级差系统和介入系统。其中,态度系统用于揭示说话者在语言中所表达的情绪反应、价值判断及审美评价,是该理论体系的核心部分[3]。
态度系统主要包括情感、判断和鉴赏三个子系统,见图1。情感系统反映说话人对行为、过程或有关现象的情绪态度,如意愿与非意愿、愉悦与不愉悦、安全与不安全、满意与不满意等。判断系统体现对他人品格与行为的社会性评价,可分为社会评判(social esteem)与社会约束(social sanction)两类:前者从态势性、能力性与可靠性三个角度,衡量个体行为是否合乎常规、是否具备才干以及是否可以信赖;后者涉及真诚性与恰当性,是指评价对象是否诚实、行为是否妥当。鉴赏系统用于评价事物或过程,包括三个维度:反应性指事物是否吸引评价者、评价者是否喜欢评价对象;构成性则关注评价对象的均衡性与复杂度;估值性关涉社会规范下对评价对象的整体态度[3] [22]。通过分析这三类语义资源的互动,本研究旨在揭示庭审话语中说话人如何通过态度表达建构立场、协商意义,并在语言层面实现对案件事实的重构。
3.2. 语料来源、标注与统计
本文研究语料为中国庭审公开网上重大案件板块下的案例,选取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为确保语料的代表性与可分析性,设置选取标准为庭审时间保证不少于1小时、有公开生效的裁判文书且音画清晰可辨的民事一、二审视频。按照上述标准,最终确定6个民事案件作为研究对象。所有视频均经过完整观看与人工转写,转写总时长约为638分钟,转写语料总字数约153,222字。
本研究使用UAM CorpusTool 6.2处理庭审转录语料。首先将语料导入该软件,随后依据态度系统框架中的情感、判断与鉴赏三个子系统,对其中的态度资源进行手动标注。为保证标注的客观性与一致性,研究初期由作者进行试标,归纳典型案例及模糊情况,经与法律语言研究方向的专家讨论后,形成统一的标注准则。随后对全部语料进行系统标注,并邀请同行专家复核。最后通过UAM导出量性分析结果,以揭示事实重构过程中态度资源的分布特征及策略使用。
4. 分析与讨论
4.1. 态度资源的总体情况
基于对6篇民事庭审语料的标注与统计,本文共统计了476个态度资源数据,发现总体上态度资源在民事庭审话语中呈现出明显的不均衡分布特征。其中,判断资源占比最高,达67.02%,鉴赏类次之,情感资源占比最少,见表1。这一分布特征反映了民事庭审作为以理性论证和法律推理为主的制度性语篇,其事实重构主要依赖于行为评价与价值判断,而非情绪性表达。
Table 1. The overall utilization of attitude resources in civil court trials
表1. 民事庭审中态度资源的总体使用情况
态度资源类型 |
子类别 |
频数 |
占比 |
情感(6.72%) |
意愿/非意愿性 |
9 |
1.89% |
愉悦/非愉悦性 |
0 |
— |
满意/不满意性 |
0 |
— |
安全/不安全性 |
23 |
4.83% |
判断(67.02%) |
态势性 |
0 |
— |
能力性 |
13 |
2.73% |
可靠性 |
7 |
1.47% |
诚实性 |
56 |
11.77% |
恰当性 |
243 |
51.05% |
鉴赏(26.26%) |
反应性 |
8 |
1.68% |
构成性 |
43 |
9.03% |
估值性 |
74 |
15.55% |
判断资源在全部态度资源中占比最高,是民事庭审语篇中事实重构与立场建构的核心语言手段,主要用于评价行为主体的社会行为与道德责任。其中,恰当性使用最为突出,这表明庭审主体倾向于从规范与社会伦理维度界定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例如,“违反信托义务”“不配合”等负向评价凸显行为的不当,而“合理”“及时”等正向表达则用于建构己方行为的合规与正当。诚实性类评价多用于揭示当事人陈述的真伪,如“隐瞒和欺骗”“虚假陈述”等,通过强调诚信缺失凸显对方立场的不可靠。相较之下,能力性与可靠性出现频率较低,主要反映主体在专业判断、风险识别与执行层面的能力与可信度,如“具有完善风控措施”“认真地阅看”等。
鉴赏资源在语料中占比26.26%,主要分布于估值性和构成性两类,反应性出现相对较少。估值性评价是民事庭审中使用最广的鉴赏资源类型,主要体现为对合同效力、证据合理性及案件结果重要性的判断。例如,“合法有效”“合理”“重要保障”“非常严重”等表达,反映了诉讼主体通过价值化语言为事实赋予社会与法律意义。构成性评价则多关注庭审表达的条理性与逻辑结构,如“清晰”“简要”“自相矛盾”等,用以展示论证的理性化组织。反应性评价虽出现频率低,但如“精彩”“显著”等词汇有助于维持庭审互动的礼貌与氛围。
情感资源在全部态度资源中占比较低(6.7%),主要体现在安全/不安全性与意愿/非意愿性维度上,愉悦、满意类资源几乎缺失。这一分布特征反映出民事庭审语篇的情绪表达较为克制,强调理性与功能性。诉讼主体常以“愿意”“希望”“担心”等词语表达对风险、公正与程序合理性的态度,在保持论证客观性的同时,引导审判者产生有限的情感共鸣,从而实现策略性的人际说服。
在总体分布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揭示态度资源在庭审语篇中的运作规律,本文从庭审角色维度对态度资源的使用差异进行了统计与比较分析,见表2。鉴于语料涵盖一审与二审庭审,为便于数据统计与横向比较,本文在角色统计中依据诉讼功能进行归并:将一审“原告”与二审“上诉人”统一归入起诉方,一审“被告”与二审“被上诉人”统一归入应诉方,并与“法官”并列为三类庭审角色[23]。
统计结果显示,三类角色在态度资源类型与频率上存在显著差异。法官的态度表达最少,以判断与鉴赏为主,其判断性评价多聚焦于程序与行为规范,如“如实回答”“不要插嘴”,体现庭审控制与程序权威;其鉴赏性评价则用于组织庭审话语、强化逻辑连贯性。起诉方的态度表达最为丰富,同时伴随较高比例的情感资源,表明其在事实重构中倾向于将道德评判与情感诉求相结合。起诉方常通过“严重侵害”“欺骗隐瞒”“违背商业道德”等负向判断强化对应诉方的责任指向,同时辅以“希望”“相信”等情感性表达,增强诉求的感染力与正当性。应诉方则以判断与鉴赏资源为主,如“合理使用”“真实的”“有效”等表达,强调事实与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展现理性辩护与事实解释的特征。
Table 2. Statistics on the attitude resources utilization of courtroom roles
表2. 不同庭审角色态度资源使用统计
庭审角色 |
情感 |
判断 |
鉴赏 |
合计 |
法官 |
2 |
31 |
28 |
61 |
起诉方 |
20 |
161 |
58 |
239 |
应诉方 |
10 |
127 |
39 |
176 |
合计 |
32 |
319 |
125 |
476 |
总体而言,民事庭审话语中的态度资源呈现出判断为主、鉴赏为辅、情感补充的特征,体现以规范评价为核心的理性特质。不同角色在使用倾向上各具侧重:法官强调程序与理性,起诉方强化立场与情感,应诉方注重辩护与解释。这种差异化分布不仅构成事实重构的评价基调,也为各方言语策略的展开提供了资源支撑。
4.2. 基于态度资源的事实重构策略
在前文对态度资源总体分布及角色使用差异的分析基础上,本节进一步探讨当事人如何借助态度资源实现庭审事实重构。夏丹[7]认为庭审事实通过事件选择、事件叙述、事件组织与事件评议四个方面实现重构。鉴于本文关注态度资源在语篇中的语用功能,研究重点置于语言层面的动态生成过程,因而选取事件叙述、事件组织与事件评议三个方面作为分析维度,以揭示庭审参与者如何通过评价性语言实现对案件事实的重述、整合与评定。鉴于庭审事实重构的主要推进者为双方当事人,本节以诉讼双方的庭审发言为主要分析对象,旨在揭示其如何通过策略性运用态度资源建构立场、塑造因果逻辑、界定责任并推动事实重构的语篇进程。
4.2.1. 事件叙述策略:基于态度资源的竞争性叙述
案件事实的建构往往始于对过往事件的叙述竞争。诉讼双方为了争取有利的法律结果,会策略性地调用态度资源来介入叙事过程。在这一层面上,态度系统中的判断和鉴赏资源是竞争性叙述的主要手段。双方通过对同一事件的行为动机、合理性和结果价值作出不同的评价,以构建对己方有利的事实版本。【例句分析中加粗指评价资源,[]内为评价分析,+ 为正面评价,− 为负面评价,全文同】。
(1) 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条件明明不具备[−valuation]的情况下进行隐瞒和欺骗[−veracity],上诉人不知其欺骗[−veracity]行为未提出异议,并不代表上诉人认可[−inclination]被上诉人的行为,更不能认定上诉人同意改变信托计划成立条件。
被上诉人:且本案真实情况恰恰相反,原告在本案进入诉讼审计前,甚至在本案、在一审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前,确定了诉讼请求和异议的事实理由,从未对信托计划是否成立提出异议。由此可以表明,在信托,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原告是认可[+inclination]和追求[+inclination]信托计划成立的。
此例中,双方围绕信托计划是否具备成立条件展开对立叙述。上诉人通过消极的鉴赏资源(如“条件不具备”)和判断资源(如“隐瞒和欺骗”)建构出被上诉人违约、欺骗的负面形象,从而凸显自身立场的正当性与被上诉方行为的非法性。而被上诉人则通过积极的判断和情感资源,如“认可”、“追求”等反向重构事件逻辑,通过强调原告的知情与自愿性,进而消解了对方的欺诈指控。
可见,诉讼双方通过对态度资源的对立性运用,在庭审互动中不断修正并攻击彼此的叙述版本,实现了对同一事件的差异化呈现,以引导听众并影响对审判者的裁量。
4.2.2. 事件组织策略:基于态度资源的因果构建
民事庭审中,叙述者往往通过在语篇中建立因果链条,将零散的行为、证据与结果整合为逻辑连贯的叙事结构,从而实现事实的责任化与合理化[7]。此类因果建构不仅依赖逻辑衔接词的使用,还常借助态度资源在语义层面强化因果关系的合理性与归责方向。
(2) 被上诉人:本案中,中信银行,也就是被上诉人,对二被告的恶意串通[−propriety]的违约行为根本就不知情,直到一审诉讼以及二审诉讼当中被上诉人提交了二者擅自贴现[−propriety]的证据,中信银行才发觉这中间这个二被告的违约行为。因此,中信银行在本案中与陕西石化公司、山煤晋城公司按照三方协议设定的交易模式是安全的[+valuation]。上诉人与陕西石化公司恶意串通[−propriety],私自对承兑汇票进行贴现[−propriety]的行为构成违约[−propriety],而且也正是这种擅自贴现的行为导致了本案交易产生的风险,该风险是上诉人自己的违约行为引起的,上诉人自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propriety]。
此例中,被上诉人通过“因果推演”的叙事逻辑建构出一条完整的事实链,即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直接引发了交易风险,而这一风险的产生最终导向了上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必然结论。其中“不知情”用于切断上诉人与违约行为的因果联系,突显其被动性与客观性,从而构建其合法且可信的形象;“恶意串通”“擅自贴现”“应当承担责任”等恰当性资源则标示对方行为的故意与不当,使“违约”行为的发生在因果逻辑上呈现出明确的可归责性;而估值性评价通过“安全”的正向表述确立了交易模式的正当性,并在论述中起到语篇衔接与逻辑支撑的作用,使“风险”被视为行为性后果,从而将责任因果聚焦于上诉人的违约行为。
这表明,通过策略性地运用态度资源,说话者得以在语言层面实现案件事实因果关系的重构与法律责任的合理归属,从而使法官能够在逻辑上接受事件发展的合理性,并最终增强论证的说服力。
4.2.3. 事件评议策略:基于态度资源的后果放大
在民事庭审中,庭审主体在叙述案件经过的过程中,往往会对事件作出带有立场和价值取向的评价[7]。在这一过程中,叙述者可能通过放大特定行为可能引发的社会后果与道德影响,将个案意义上升为制度与社会层面的价值议题,从而强化发言人的论证正当性。
(3) 上诉人:那么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涉及到几百个投资人,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是我们国家包括信托行业在内的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和基石[+valuation]。……那么如果像本案这样有白纸黑字的合同都不去履行[−propriety],金融机构仍然可以不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后,那么必将放任这种行为。那么不诚信[−veracity]、不守约[−propriety]、造假欺诈[−veracity],那么将成为整个金融行业特别是信托行业的常态[−valuation],这对于我国的整个的金融环境必将产生非常严重的[−valuation]后果。
此例中,上诉人通过系统地调动态度资源,实现了后果强化性评价策略。首先,上诉人利用正向的估值性评价“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是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石”,将案件置于社会伦理与金融秩序的框架之中,使具体的合同争议上升为对诚信与契约精神的社会性审视。其次,一系列负向的行为性评价,如“白纸黑字的合同都不去履行”、“不诚信、不守约、造假欺诈”等,被用来强调被上诉方的主观过错与道德失范。这些评价将违约行为从单纯的合同违背转化为违背社会诚信与行业规范的道德失范事件。更为关键的是,上诉人通过估值性评价“将成为整个金融行业的常态”与“这对于我国金融环境必将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对行业状态和社会后果进行了负向价值评估,将个案行为延展为系统性风险,凸显行为危害的广度与深度。
通过这种基于态度资源的后果强化性评价,说话者人得以在语言层面放大行为后果的社会影响与价值意义,使个案争议被置于更广阔的制度与伦理语境中,从而强化自身立场的正当性与论述的价值导向,提升司法论述的说服力与社会共鸣力。
5. 结论
本文基于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评价理论,聚焦态度系统在民事庭审语篇中的运作,探讨庭审主体如何通过态度资源实现案件事实的重构。研究发现,庭审事实并非对客观事件的再现,而是诉讼双方在语言互动中通过态度资源进行意义协商的结果。在事件呈现层面,双方运用判断与鉴赏资源形成竞争性叙述,以争夺事实解释权;在事件组织层面,通过因果构建策略将行为与后果逻辑化、合法化;在事件评议层面,通过估值性与恰当性资源放大行为后果的社会影响。上述策略的运用使庭审主体在语篇中实现了对案件事实的重构与立场正当化,从而使论证更具逻辑说服力与情感感染力。
本文在理论层面拓宽了庭审事实重构研究的语言学路径,揭示庭审主体如何通过态度资源参与法律事实建构,丰富了评价理论在庭审语篇分析中的应用。从实践层面看,本研究说明了语言内含的态度意义对庭审事实重构的影响,帮助庭审主体更好利用态度资源重构庭审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