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中,校园暴力非常普遍,且属于危害性显著的案件类型。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高度重视,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和赔偿机制进行了优化与完善。但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未成年致人损伤的侵权责任与赔偿机制尚缺细节性规制和要件。因此,本文以校园暴力为切入点,深入探究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赔偿机制的优化路径,旨在为校园暴力事件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界定与赔偿落实提供参考和借鉴。
Abstract: In tort cases involving minors causing harm, campus violence is highly prevalent and constitutes a category of cases with significant harm. Currently, China places great emphasis on campus violence incidents, and laws, regulation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have optimized and improved the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mechanisms for minors’ torts. However, in campus violence cases, the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mechanisms for minors’ injuries still lack detailed regulations and requirements. Therefore, this paper takes campus violence as a starting point to thoroughly explore the optimization pathways for the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mechanisms of minors’ torts, aiming to provide references and insights for defining liability and implementing compensation in cases of minors’ injuries caused by campus violence.
1. 问题的提出
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治教育研究”课题组2020~2022年的调研结果显示,3000名学生中,有53.5%的学生都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校园暴力。在持续性、恶性校园暴力事件中都存在一个显著现象,学生在遭受校园欺凌之后不敢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且在校园暴力事件处理上,部分学校、教师会基于施暴者同样是未成年人而选择轻拿轻放。正是这种不作为,导致校园暴力事件升级,最终施暴者逍遥法外,受害者身心持续遭受伤害。所以,根据校园暴力视角的产生机理和发展特性以及当前学校、教师和家长作为教育主体对校园暴力事件的态度,探讨校园暴力事件中未成年人致人损伤的侵权责任与赔偿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 引入“识别能力”作为未成年人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
在未成年人致人伤害的侵权责任认定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则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1]。”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校园暴力的视角来看,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校园暴力的学生,如对他人造成损害,是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要起到惩戒效果,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致人伤害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侵权责任能力的有效划分。根据《民法典》,民事行为能力者界定的初衷是为心智不成熟者过滤掉可能损害其利益的法律行为,这其中的核心要件是心智不成熟者。侵权责任能力是衡量加害人过错的可谴责性,其核心要件是加害人对自身行为对错的理解能力。因此,无论是基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还是基于侵权责任能力,在校园暴力事件中,都应优先识别一个关键要件——校园暴力中的施暴者对校园暴力行为是否具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在这一要件中,应注意一个概念“恶意补足年龄”。陈伟,熊波提出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范围适用于11~14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在防范校园欺凌暴力事件中予以适用,更为贴近我国现实[2]。“恶意补足年龄”彰显的是未成年人对自我负责的能力。个体成长虽具有年龄特性,但年龄特性不能覆盖个体心智成熟度,即相同年龄范围的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度不会完全相同,这意味着,《民法典》中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中未成年人致人伤害的侵权责任界定,不能完全以年龄作为判断要件,而应当以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行为危害性识别能力作为判断要件。近年来,我国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数量在全面控制下虽已减少,但恶性事件仍时有发生,要有效提高校园暴力事件的司法惩戒性,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是关键。当前,《民法典》中并未将识别能力作为未成年人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只是在司法实务中,衡量校园暴力事件当事人行为时,会将其作为判断要件用于支撑判决。
《刑法》中明确提出在14~16周岁间的个体,出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同时又规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从校园暴力事件遏制、约束的角度来看,这种程度的侵权责任认定不能有效限制校园暴力的产生,特别是不能有效限制高危害性校园暴力的产生。新京报曾发布一篇文章《学生劝阻校园暴力被打伤,责任如何划分?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其中提出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从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导致受害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单就结果而言,该起校园暴力事件危害性极大。因此,对校园暴力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界定既要有年龄上的法律保障,也要有“识别能力”的要件用于未成年人在校园暴力中应承担责任的判定依据,以此来警示所有未成年人。
综上所述,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刑法》,在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界定上,都存在过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特点。当前,在对未成年人行为界定上,存在以年龄为标尺进行统一划分的现象,这对校园暴力事件的约束和限制是不利的。未成年人没有社会规则和行为尺度的自我约束,同时,面对的又同样是没有抵抗能力的未成年人,只有将“识别能力”纳入到校园暴力事件中作为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之一,才能更好的遏止校园暴力事件的产生,从根本上让未成年人畏惧法律,形成外部约束力。
3.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机制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应有限判定校园暴力事件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是否达到刑事水平,若达到《刑法》标准,且未成年人年龄也足够判以刑事责任,则按《刑法》标准进行惩戒。否则,按照民事案件,根据实际损害程度,未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规定,行为人员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则需要按照损失发生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与赔偿。同时如果次数在三次以上时,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则构成刑事案件。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实施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承担的侵害赔偿责任是由监护人承担,同时学校等教育机构也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只是这种连带责任是建立在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有明显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在立法维度,《民法典》对未成年人自然损害的侵权责任和赔偿机制的构建已经基本符合常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惩戒和赔偿需求。但基于校园暴力事件惩戒、赔偿、救济的实际需求,这种惩戒机制并不具有显著的效果。因为校园暴力事件危害性中核心的危害不在于财产和身体层面的侵犯,更多的是心理和精神层面的侵害,且这种侵害具有不可逆性。这就意味着,要求施暴者的监护人按照身体损害情况进行赔偿,不仅无法对施暴者起到实际的惩戒作用,且会因为施暴者没有正视自身行为,致使校园暴力事件升级,受害者受害程度加剧。同时,也正因这种赔偿机制缺乏有效性,导致我国校园暴力事件,尤其是低龄校园暴力事件频繁发生。
4.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界定的规范
从校园暴力事件的产生逻辑来看,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有明显的区分。未成年人可能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未成年人可能具备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能力。在《民法典》中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进行细化界定,可以对校园暴力这种达不到直接刑事责任的事件,起到司法层面的制约和限制作用与效果。且对此,国外有比较先进的案例值得参考和借鉴。例如《德国民法典》中对于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界定就是以施暴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在《德国民法典》第828条中规定,未满7岁的未成年人,其加害他人并造成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7岁到18岁,在判定未成年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过程中,界定未成年人是否具备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4]。这与校园暴力中对施暴者的施暴行为判定需求具有强呼应性,有益于细化施暴者的施暴行为判定依据。基于此,我国在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界定的法律体系中,应将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识别能力、理解能力、侵权能力作为衡量未成年人是否应该接受惩戒的标准之一。未成年人只有切身对法律的权威性、惩戒性有深刻认识,才能对自身行为进行反思,并从根本上树立矫正行为的意识,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界定才能发挥其实际意义和作用。
在校园暴力事件中,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界定本质界定的是未成年人的“成熟度”,即,施暴者是否具有判定行为危害性的能力。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判定的难度相对较大,既要从身体层面进行判定,还需从心理层面进行判定,无形中提高了司法执行难度[5]。但是无论是从施暴者惩戒角度来讲,还是从受害者救济角度,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界定进行细节化优化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其带来的不仅是对施暴行为的惩戒,更主要的是其可以有效遏止校园暴力的产生,当施暴者对法律法规形成明确的敬畏心理,他们就会束缚自我行为,可以有效降低恶性和持续性校园暴力事件的产生。
5.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机制的规范
在校园暴力这种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案件中,很多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都无法令人满意。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赔偿尺度的有限性和对监护人责任认定的即时性。细致拆解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轻微校园暴力可能造成受害者身体受损,严重校园暴力可能造成受害者心理和精神伤害,且未成年人遭遇校园暴力,最终影响的将是一个家庭,甚至是多个家庭。因此,面对校园暴力事件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行为,只有让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受到相应的惩戒,从根本上提高家庭教育的有效性,才能够确保校园暴力事件从源头结束,而不是因惩戒“再度开始”[6]。
对此,很多国家以及地区的法律法规都有借鉴价值。《法国民法典》中认为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需要由未成年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父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法国民法典》体系中,监护人并不是未成年人赔偿责任的替代者,而是连带人,未成年人自身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根本上强化了施暴者的惩戒体验,可以对施暴者起到显著的警示和惩戒效果[7]。《法国民法典》中还对于学校等具有监管义务的机关和个人也加强了严格赔偿责任,基于这种责任范围的扩大性,《法国民法典》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惩戒维度上,可以对校园暴力事件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起到更为显著的遏止效果[8]。所有教育主体以及施暴者个体,都在惩戒和赔偿范围内,能够进一步明确教育主体的教育责任和施暴者行为的“违法”性,从而通过赔偿和惩戒,达到矫正校园暴力行为的目的,进而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产生。
校园暴力事件虽只是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一种现象,但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讲,校园暴力事件所造成的影响是深远的,也是应该备受关注的。因此,我国只有从法律立法层面上针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机制进行有效规范,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校园暴力事件的产生。在《民法典》中,应明确监护人、教育机构等教育主体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侵权事件中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并强制执行这种连带责任,以此督促教育主体履行教育责任,提高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效力。同时,应以未成年人已拥有的独立财产作为赔偿基础,解决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者赔偿费用的来源问题[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提出,对于有独立财产的被监护人,可以先从独立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例如被监护人受赠的金钱、房产等[10]。在执行上,首先,原告,也就是受害人需要在诉讼中提出该项申请,且在法院判决文书中应明确列明优先从侵权人的个人财产中进行支付,奠定后续执行的基础。其次,在强制执行前,需要对施暴人的个人财产进行界定,并明确区分哪些类型的财产属于可以用于支付赔偿的财产,例如未成年人继承、受赠、劳动、获奖以及以个人财务购置的物品都可以用于赔偿。同时,所有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家庭共同财产也可以用于赔偿。最后,在侵权未成年人独立财产用于支付且不足的部分,由其监护人补足,直至赔偿到位。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赔偿机制规范的核心是通过赔偿达到惩戒的作用,因此,赔偿机制优化的关注点应放在施暴者身上,如何在赔偿机制中,以施暴者难以接受的方式落实赔偿,达到对受害者救济的同时,又可以达到惩戒效果是当前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优化相关法律规制优化的关键。
6. 结语
综上所述,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刑法》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和赔偿机制建设中都呈现出逐渐完善的发展趋势。但客观来讲,校园暴力仍是我国民法典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侵权案件中最为普遍,也最不可忽视的案件类型。校园暴力事件所带来的危害是显著的,无论是对受害者自身、受害者的家庭、社会舆论,还是法律的权威性,校园暴力事件如果不能有效解决,或者说在法律层面上不能有妥善解决的措施,遏制这种现象的持续发生,既不利于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同时也不利于维护我国司法权威。通过对《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和赔偿机制进行深入解读发现,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和赔偿机制存在侵权责任认定粗放和赔偿机制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前者体现在不能对未成年人的致人损害侵权行为进行细致界定,后者则对未成年人的惩戒无法落于未成年人身上。基于此,本文认为,进一步优化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界定,明确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行为中是否具有认知和识别能力。同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教育结构等教育主体强制采取连带赔偿责任,对未成年人自身实施有效惩戒,更有利于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出现,能够解决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侵权案件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