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航空航天技术日新月异,低空经济政策持续发力,无人机因其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成为各国重点布局、全力发展的重要赛道。因无人机低成本、易获取、操作简单等特点使得无人机迅速普及,在公共场所使用无人机的行为变得极为普遍,由此也带来了一定的隐私侵权风险。传统观念认为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是不具有隐私权的,但无人机技术的发展,使得在公共场所拍摄变的极为容易,争议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对于在公共场所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的行为是否侵犯自然人的隐私权、是否具有违法性便产生了争议。基于此,对使用无人机侵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分析,探讨在使用无人机侵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案件中违法性的判断标准、考量因素及注意义务等内容。
2. 使用无人机侵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权利基础
2.1. 核心概念界定
行为违法性是指对某种行为进行法秩序上的否定评价,具体而言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无人机操作行为违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公共场所隐私权或违反法定注意义务的法律评价。违法性的本质是侵害“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根本上是在判断该行为是否不正当地侵害了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侵害行为能否被评价为违法,应视被侵害的权益系何种性质以及行为人就侵害行为是否享有正当利益而定[1]。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存在是违法性成立的逻辑前提,判断行为人在公共场所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是否具有违法性,核心前提是判断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1. 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界定
公共场所隐私权是指在允许不特定社会公众自由公众、用于公共活动或公共事务且不具有排他性的场所内,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私密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私密空间不受他人不法侵犯的权利。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核心保护范围包括“公共场所中的私人空间”(如公共交通工具上、候车大厅中的个人座位区域、自然人所在的公园僻静角落)与“纯粹公共场所中的私密权益”(如街道上个人不愿被高清拍摄的行为细节),区别于私人场所隐私权的关键在于场景的公共属性,但不应因其公共属性而削弱人格权保护的本质。
2. 无人机的界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简称为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照应用领域区分,无人机可分为军用、警用、民用无人机。文章所指无人机为民用无人机,涵盖消费级(个人娱乐使用)与商用级(如婚庆拍摄、商业宣传使用)。得益于无人机低成本、高灵活性等诸多特点,无人机已广泛应用于航拍、快递运输、影视制作等诸多领域。
2.2. 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存在基础
公共场所是否具有隐私利益,是否存在着个人隐私权,这应由隐私权的本质决定,隐私权的本质主要表现为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个人无论是处于公共场所还是位于自己的住宅内,对自己的私人事务、秘密事项都有保持维护的自由,都享有受他人尊重的权利。人们在公共场所公开的只是最外层、最表面的隐私,而真正核心的、与其人格精神利益联系最密切的隐私,人们往往期待保留,不愿公之于众,相对应的隐私权既未被权利人放弃,也未被法律剥夺[2]。一个人出现在公共场所,并不意味着他的所有行为和事务都具备公共性质。
公共场所与私人场所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隐私权的保护也不能是全有或全无的状态,生活中没有一个地方不受隐私保护规范的约束[3]。特别是在当今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一旦公共场所中的个人信息被视为“人人可用”的信息,一旦这些信息被收集并与其他信息组合使用,个人的隐私权利将极易遭到侵犯。通过使用无人机进行连续不间断地跟踪监控完全可以将个人行动举止、行踪轨迹等信息结合起来,通过这些信息可以揣测出隐藏在背后的个人不愿意暴露的隐私信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共场所隐私权也逐步得到了认可,承认隐私权的边界扩张到公共场所。在李某诉黄某隐私权纠纷一案1中,针对当事人黄某在自己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监视公共走廊是否侵害另一当事人李某隐私这一问题上,一、二审法院都认可公共场所无隐私的理论,后来一、二审法院的结论被广东省高院推翻,认为不能仅仅因为公共走廊属于公共场所就否认当事人黄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隐私,转而认为黄某的行为对李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了侵扰,应予以纠正。
因此,公共场所隐私权作为使用无人机侵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违法性分析的权利基础不仅存在,而且得到我国发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可。同时,公共场所隐私权也并非绝对权力,应受到公共利益、合法使用权利等情形的限制。
3. 使用无人机侵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违法性判断标准
3.1. 违法性判断学说
行为违法性需结合无人机技术特性,从行为主体资质、客观飞行操作、造成的法律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综合判断。侵害行为的违法评价取决于被侵害的权利性质,不同类型的权利受保护强度与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也是存在差异的。
德国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结果不法说”和“行为不法说”两种判断加害行为违法性的核心学说。结果不法说认为,只要加害行为导致法律规定的权利或利益受损,既推定具有违法性,其核心是将不法性与损害结果直接绑定,聚焦绝对权遭受侵害的现实损害[4]。行为不法说则主张,不能仅凭损害结果推定违法性,还须考察行为人是否违反了社会生活一般注意义务,若行为符合义务要求且具有社会效用,即便侵害绝对权也可能构成合法行为,其核心在于将违法性判断指向行为本身对规范义务的违反[5]。
3.2. 行为不法说的适配性与优势
相较于结果不法说,在使用无人机侵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案件中适用行为违法说有其独特的优势。
行为不法说理论更能胜任对新型权利和框架型权利的保护。公共场所隐私权内容和边界是非常模糊的,属于具有框架性质的新型权利。在判断隐私权是否被侵犯之前必须谨慎地进行利益平衡,在使用无人机侵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案件中,如果运用结果不法说则只能在确认被告是否具有过错的阶段进行相冲突利益之间的考量,而在这样的阶段进行利益的考量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为如果在客观要素判断阶段没有这样的考量,对所谓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侵犯行为一开始就不能确认为不法,所以,结果不法说的适用范围有限,只适用于法律所明确界定并清晰加以表述的权利与法益。何种信息、何种情况下的隐私属于公共场所隐私权、属于法律保护范畴,需要以行为是否突破合理边界、是否违反一定的义务为前提的,因此在使用无人机侵犯公共场所隐私权案件中违法性的认定宜采用行为不法说,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场所隐私权。
适用行为不法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举证难题。使用无人机的拍摄行为具有隐蔽性、灵活性、人机分离性,若采用结果不法说,受害人需举证证明自身隐私被拍到且遭受实质损害,这在实践中难度极大,无人机内存可随时删除,高清拍摄的内容也可能被无人机飞手私自留存而不公开,导致受害人举证困难。而行为不法说只需证明无人机操控者存在未经合理授权、不当逼近人群拍摄等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就能认定违法性,降低了举证门槛,这能更有效地遏制此类侵权行为,充分保护公民的公共场所隐私权。
3.3. 判断标准的具体适用工具
采取行为不法说,需明确何种行为构成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结合无人机的技术特点与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需求,应将合理隐私期待标准与隐私场景一致性原则作为具体适用工具,二者呈现出一种递进关系,从而得出一个判断行为违法性的注意义务。
1. 合理隐私期待标准
合理隐私期待标准是界定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边界的核心工具,通过判断公民在公共场所特定场景下的隐私期待是否合理,确定行为人行为是否超出法律规范的允许限度。1967年,Harlan大法官在Katz v. United States一案2的并存意见中提出该理论,推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摒弃单一以场所性质判断隐私有无的模式,采用合理隐私期待标准分析公民是否享有隐私权,为隐私权保护脱离私人场所提供了理论支撑。
该标准采用主客观两步分析法:一是公民个人已经表现出真实的隐私期待,如在公共场所选择隐蔽角落进行私人交谈、对无人机拍摄行为作出明确拒绝表示等;二是社会认可该隐私期待具有合理性,需结合社会一般理性人的认知,判断特定场景下的隐私期待是否符合公众普遍认可的价值准则与行为规范。两项标准同时满足时,即构成法律应予保护的合理隐私期待,无论公民处于何种场所,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等均应受法律保护。
2. 隐私场景一致性原则
在合理隐私期待理论的基础上,Helen Nissenbaum教授提出的隐私场景一致性理论。该理论的核心原则是,所有生活领域均受信息流规范约束,任何信息的产生与流转都不能脱离具体场景,几乎所有事情——我们所做的事情、发生的事情、发生的交易——不仅发生在地点的背景下,而且发生在特定政治、惯例和文化期望的背景下。这些背景可以被广泛地定义为教育、政治和市场等生活领域,也可以被视为看牙医、参加家庭婚礼或面试工作这样的传统惯例[6]。隐私场景应理解为社会场景,场景和隐私系通过具体场景中的信息规范建立起联系的,尊重场景即尊重场景一致性,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特定场景的默认规则[7]。
隐私场景一致性理论提供了一种比传统的二分法(如披露/不披露二分、秘密/公共二分)更加准确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当某一行为或实践所产生的信息流动符合合理的场景信息规范时,隐私受到保护;反之,则侵犯隐私。自然人对自己是否具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实际上是在某种语境或场景之下发生的,那么脱离该场景使用、传播、公开在特定场景下获得的自然人隐私信息,就构成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人们不会认为,如果人们离开某些特定的场所,人们的信息就与其原本的语境相剥离,从而变成了人们口中所说的“人人有份”的信息[8]。例如,在医院(医疗场景)中,人们期待个人就医信息与身体隐私不被无人机拍摄;在宗教仪式(特殊文化场景)中,人们期待仪式过程不被随意航拍传播。若行为人脱离场景属性使用、传播拍摄信息(如将医院拍摄的患者影像用于商业宣传),即便满足一定的隐私期待,仍因违背场景一致性原则构成违法。
4. 使用无人机侵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违法性判断考量因素
在实践中,对使用无人机侵犯公共场所隐私权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判断,绝非注意义务标准的机械适用,需要结合相关无人机技术因素、相关考量因素与具体案件事实展开综合性、精细化的价值判断,其中需重点考量以下核心因素,共同服务于“行为自由”与“隐私保护”的利益平衡。
4.1. 飞行场景与环境的敏感性
该考量因素源于“隐私场景一致性原则”与“合理隐私期待理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并非绝对,需以“合理的隐私期待”与“场景”为前提,不同的场所中,人们对自己是否拥有隐私的期待程度是不同的,即使在公共场所中,人们也拥有隐私期待。当无人机飞越公园、公共街道等完全开放性场所时,公众对“不被私密拍摄”的期待较低,法律对操作者注意义务的要求亦相应宽松;但当飞行区域覆盖住宅区、酒店度假区、健身房窗外、医院、学校等场所时,此类场所虽可能具备一定“公共性”,但居民或使用者基于生活安宁、私人活动不受窥探的需求,产生了高于一般公共场所的合理隐私期待,此时法律将授予操作者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违法性认定的门槛随之降低。
4.2. 无人机的技术性能与使用方式
该因素的考量逻辑与“危险控制理论”紧密相关,行为人对其所掌控的危险设备或技术的控制能力,直接决定了其应承担的注意义务范围。无人机的技术性能(如摄像头分辨率、光学变焦倍数、红外拍摄功能等)客观上决定了行为人使用无人机侵害隐私的风险大小:分辨率越高、变焦能力越强,意味着设备越可能突破空间距离限制,捕捉到远距离、细微化的私人活动;而使用方式(如低空悬停、环绕特定建筑或人员飞行、长时间聚焦某一区域)则主观上反映了操作者的行为指向性,若操作者刻意采取低空悬停、定向环绕等方式,本质上已超出“随机拍摄”的范畴,形成对特定空间或个体的“针对性窥探”,此类行为可直接指向行为人存在侵犯隐私的故意,透露出其行为的不法性。
4.3. 被拍摄对象的可识别性
隐私权作为具体人格权,其保护的核心是特定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若拍摄内容无法指向特定个人,则难以认定其侵害了“特定主体的隐私权”。根据“识别性标准”,若拍摄画面仅包含模糊的人群背景、无法区分个体特征,则可认定其属于偶然的、背景化的拍摄,未突破隐私保护的边界;但若画面能够清晰呈现特定个人的面部特征、身体标识,或记录了特定个人的私密活动,或长时间跟踪拍摄特定的自然人,则意味着拍摄行为已从“对公共场景的记录”转化为“对特定个人隐私的捕捉”,此时可推定无人机操作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因其应当预见到可识别特定个人的影像记录必然会对他人隐私权造成现实或潜在的侵害。
4.4. 是否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该因素是判断操作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依据之一,行为不法说的本质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合理期待的注意义务,而是否采取预防措施则是义务履行与否的直接外在表现。若操作者在飞行前已通过技术手段设置“地理围栏”(如禁止无人机飞入住宅区上空)、在飞行中主动规避镜头朝向(如将摄像头固定朝向天空或地面,避免拍摄建筑物窗户)、在拍摄后及时对影像进行去识别化处理(如模糊面部特征),则可证明其已尽到“理性无人机操作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反之,若操作者明知飞行区域存在隐私风险,却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如在酒店度假区上空飞行时,既不关闭摄像头,也不调整镜头角度),可推定其存在过错。
5. 使用无人机侵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违法性判断注意义务
在判断使用无人机侵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违法性时,在合理隐私期待标准和隐私场景一致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上述考量因素,可以围绕法定、技术、理性人三个维度构建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这些注意义务既是区分合法飞行与违法侵权的关键,也是适配前文所述行为不法说的重要支撑,具体包括法定注意义务、技术性注意义务、理性人注意义务。
5.1. 法定注意义务
法定注意义务以法律、法规等规范所确定的注意义务为标准,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应尽到的谨慎义务,以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核心包括预见义务与避免义务,关联“飞行场景敏感性”“是否违反禁飞规定”等考量因素。
预见义务:行为人需预见其无人机拍摄行为可能引发的危害结果。具体包括:一是场景预见义务,在学校、医院、住宅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且隐私敏感性高的区域或传统节日庆典、私人聚会等具有特殊文化意义或私人属性的公共活动中,行为人应预见到自己操控无人机长时间低空盘旋、拍摄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隐私。二是法律预见义务,行为人需明知自身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如违反无人机禁飞区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军事管理区等严禁飞行区域放飞无人机;或者不具备无人机操作资质却擅自进行操作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还可能因操作不当侵犯他人隐私权。三是习俗违背预见,在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场所(如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传统活动现场),需预见到无人机拍摄可能违背当地习俗,进而侵害他人隐私权益与人格尊严。
避免义务:在预见风险后,需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发生。在确认行为人具有行为可预见性的基础上,进一步需判断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具有可责难性,若行为人主观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那么可以认定该行为人的动机与目的存在可责难性,即具有侵权的故意,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也即具有了违法性。例如,行为人出于恶意报复、谋取非法利益、满足猎奇心理等不正当动机,实施长时间跟拍、特写拍摄、实时直播或将拍摄内容进行传播扩散,主观上具有明确的侵权故意,此行为充分体现了其主观上的可责难性,则该行为人的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若为合法目的(如新闻报道、公益宣传),需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避免超出必要限度(如新闻报道中仅拍摄公共事件相关场景,不特写无关人员隐私细节)。
5.2. 技术性注意义务
技术性注意义务是基于无人机远程飞行、高清拍摄、数据传输等技术特性衍生的特殊义务,也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核心依据,该类义务可依行为阶段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关联“无人机技术性能与使用方式”“是否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等考量因素。
在事前评估义务层面,行为人需履行双重评估责任:一方面针对飞行计划进行评估,即飞行前对拟飞行区域、路径及高度进行全面判断,结合公共场所中隐私期待较高的区域特征(如公园僻静角落、更衣室出口、医院、学校等敏感场所),预判飞行活动是否可能覆盖上述区域并存在侵犯他人隐私的风险;另一方面针对设备性能进行评估,行为人需明确自己所使用的无人机的技术参数,尤其是摄像头焦距、变焦能力、图像稳定性等关键性能指标,充分认知其具备的远程窥视、高清捕捉个人私密信息的技术能力,避免因对设备风险认知不足而引发侵权。
在事中谨慎操作义务层面,行为人应践行三项核心义务:一是主动避让义务,飞行过程中若通过设备反馈或目视观察意识到镜头可能捕捉到他人私密活动,需立即采取调整拍摄角度、移开镜头焦点或提升飞行高度等措施,终止可能侵犯隐私的拍摄状态;二是数据安全义务,需确保无人机图传信号处于加密传输状态,防范第三方通过技术手段截获传输过程中的个人影像数据,同时遵循“必要最小化”原则,除非有合法、正当的拍摄需求,否则不得开启实时录制功能,减少不必要的隐私数据生成;三是目视观察义务,需严格遵守无人机飞行的视线范围内操作要求,保持无人机始终处于自身目视可控范围,通过实时观察及时发现并规避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飞行风险,避免因失控拍摄导致隐私侵权。
在事后妥善处理义务层面,行为人需承担数据管理与删除的双重责任:其一为数据管理义务,对拍摄过程中产生的影像素材进行审慎管理,建立严格的存储、使用规范,不得未经许可随意存储、复制包含可识别个人身份或私密信息的影像数据,更不得通过公开传播、转让等方式扩大隐私信息的扩散范围;其二为删除义务,若在事后核查中发现拍摄素材因意外情况无意中包含他人隐私内容(如误拍的个人私密动作、敏感信息等),需立即采取永久性删除措施,彻底消除隐私数据留存可能带来的后续侵权风险,避免隐私信息进一步泄露或被滥用。上述特殊义务的履行情况,直接反映行为人对隐私侵权风险的认知程度与防范态度,可以作为认定行为违法性的重要依据。
5.3. 理性人注意义务
“理性人标准下的注意义务”是连接抽象法律原则与具体行为判断的关键纽带,其法理根基可追溯至大陆法系的“善良家父”理论与英美法系的“合理人”规则,核心要义在于以社会一般认知水平下的谨慎行为基准,评判特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进而认定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9]。理性人注意义务是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来判断,关联“被拍摄对象的可识别性”“飞行场景敏感性”等考量因素。
一般人所能注意是指在当时、当地、同等条件下,要求一般人,一个普通人应注意的程度[10]。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作为判断注意义务的标准,有利于督促人们按照合理的、谨慎的人的标准那样行为,从而避免和预防损害的发生,实现社会的安全。就使用无人机侵犯公共场所隐私权场景而言,这一标准具体化为“理性无人机操作者”的行为范式,其并非对操作者个体能力的个性化要求,而是法律基于无人机技术特性、社会公共利益与隐私权益保护需求,构建的客观化、类型化行为准则,具有鲜明的规范导向性与实践可操作性。合理和谨慎人的标准原则上排除了个人因素,并不受其行为受考量的特定人的特异情形的支配,而根据客观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11]。
对理性人注意义务可以按操作资质分级:有资质的商用无人机操作者(如专业航拍机构)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需遵守行业操作规范、履行事前告知义务(如在拍摄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公众拍摄范围与目的);无资质的消费级无人机操作者(如业余爱好者),需遵守基本操作规范与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实施明显具有侵权风险的行为(如近距离跟拍陌生人)。按操作目的分级:营利性拍摄(如婚庆、商业广告)的注意义务高于非营利性拍摄(如个人娱乐),营利性拍摄需提前评估隐私风险、取得相关人员同意(如拍摄婚礼现场需取得新人及宾客同意);非营利性拍摄不得超出娱乐范围,不得传播包含他人可识别特征的影像。按场景敏感度分级:在高敏感场景(医院、学校、住宅区)的注意义务高于普通场景(公园、街道),高敏感场景中不得实施低空悬停、变焦拍摄等行为,普通场景中需避免对特定个人的长时间聚焦拍摄。
6. 结语
在低空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数字技术与人工智能迅猛发展,随着无人机技术和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无人机在为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隐私权保护体系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数字时代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通过界定核心概念、明确权利基础,确立以行为不法说为核心的违法性判断标准,综合相关考量因素,构建法定、技术、理性人三维度的注意义务体系,形成完整分析框架。
无人机技术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公民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益为代价,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本质上是为了划定技术应用的合理边界。未来,随着技术的持续迭代,使用无人机侵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可能更为复杂多样,这就要求立法层面不断完善相关规范,司法实践中精准把握利益平衡的尺度,同时也需要无人机操控者不断强化权利尊重意识与义务履行观念。唯有通过法律规范、技术规制与主体自律的协同发力,才能实现无人机技术发展与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良性互动,既守护数字时代公民的人格尊严与生活安宁,也为低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NOTES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粤民再464号民事判决书。
2Katz v. United States,389 U.S. 347 (1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