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为分析框架,系统审视了新时代中国农村女性在就业领域面临的复杂困境。研究指出,其困境根植于由传统性别分工导致的“时间贫困”、薪资待遇与金融资本的双重短板、特殊群体面临叠加劣势、就业选择非正规化与维权不畅等挑战,这些挑战共同揭示了农村女性在社会生产与再生产体系中的边缘化地位。尽管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核心的法律政策体系及“四位一体”支持框架等实践探索不断深化,但现行制度在立法协同、执法刚性、公共服务供给及司法救济可及性等方面仍存在结构性缺陷。因此,本文主张要想破解农村女性就业困局、推动其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就必须超越零散的法律政策干预,构建一个贯通“观念重塑、经济赋能、服务支撑与法治保障”的综合性社会支持体系。这不仅是为农村女性就业赋能的路径,更是夯实乡村振兴社会基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Abstract: This study, using Marxist women’s liberation theory as its analytical framework, systematically examines the complex predicaments that rural women in contemporary China face in the employment sector. It points out that these predicaments are rooted in the “time poverty” caused by traditional gender division of labor, the dual shortcomings of salary and financial capital, the compounded disadvantages faced by special groups, the informalization of employment choices, and the difficulty in safeguarding their rights. These challenges collectively reveal the marginalized status of rural women in the social production and reproduction system. Although the legal and policy system centered on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and the “Four-in-One” support framework and other practical explorations have been continuously deepened, there are still structural deficiencies in the current system in terms of legislative coordination, enforcement rigidity, public service supply, and the accessibility of judicial relief. Therefor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o break the employment deadlock of rural women and promote their free and all-round development, it is necessary to go beyond fragmented legal and policy interventions and, based on Marxist theory, build a comprehensive social support system that integrates “conceptual reshaping, economic empowerment, service support, and legal protection”. This is not only a path to empower the employment of rural women but also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for consolidating the social foundation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promoting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1. 引言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时代征程中,农村女性被赋予产业兴旺的贡献者、生态宜居的建设者、乡风文明的引领者、治理有效的参与者、生活富裕的共享者等多元角色。然而,与这一战略定位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其在就业中遭遇的壁垒。农村女性的劳动参与呈现出高投入、低保障、窄通道的特征,其巨大的发展潜能与经济贡献未得到充分释放。
这一矛盾现象的本质,需要超越表面的经济分析,深入到社会生产关系与再生产关系的结构性层面进行考察。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指出妇女受压迫的根源在于私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家庭分工,而解放的根本路径在于使其广泛参与社会生产、获得经济独立。基于此理论视角,本研究旨在剖析农村女性在迈向“公共事业”过程中所遭遇的现实困境,审视当前法律与政策的效能与局限,并最终提出一个旨在打破束缚、推动实质性解放的整合性治理路径。
2. 马克思主义关于妇女解放的理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出发,将妇女问题置于全人类解放事业中进行研究,深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深刻性。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1]。”“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这一说法代表了女性参与到创造社会财富的社会化大生产中,这是妇女解放的物质前提和首要步骤。这一经典论断揭示了妇女受压迫的根源是私有制的存在。私有制使女性的家务劳动被异化为一种隐形的、无酬的劳动,使其被排除在社会化大生产与公共领域之外,丧失了经济独立的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妇女的彻底解放,必须以消灭私有制为前提,并通过广泛参与社会生产劳动获得经济独立。对于中国农村女性而言,就业正是其实现这一“回归”、获取经济自主性、打破依附性身份的最关键实践。
这一理论在当代的延伸,特别是劳动力再生产理论,为我们理解新时代农村女性的就业困境提供了更锐利的工具。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再生产分为物质资料的再生产与劳动力的再生产。后者包括为恢复和维持劳动者及其后代生存与发展所需的一切活动,如烹饪、清洁、育儿、养老、情感支持等,这些工作历史上被长期被视为非生产性的私人事务。在现代,这构成了“照料经济”的核心。然而,尽管照料劳动是社会存续与经济发展的绝对基础,其在市场经济中却普遍被低估、低酬甚至无酬。农村女性深陷于农业生产与家庭照料的双重负担,正是其劳动力再生产活动被私人化、隐形化的直接体现,这从根本上侵蚀了她们平等参与“公共事业”的时间和能力基础。
因此,推动农村女性就业不仅仅是经济议题,还是实现社会公平与人的全面发展的政治任务。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奋斗的历史进程中,创造性地继承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从土地革命时期赋予妇女土地权,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倡导“妇女能顶半边天”,再到将“男女平等”确立为基本国策,这都体现了我国一直推动妇女作为主体力量投身于国家与社会的建设之中。进入新时代,尤其是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过程中,农村女性被期待为产业兴旺的贡献者、生态宜居的建设者、乡风文明的引领者、治理有效的参与者、生活富裕的共享者。然而,理论上的主体定位与现实中的实践效力还有一定的差距,还需要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更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承担起改造落后生产关系的使命。
3. 现实困境:马克思主义视角下的农村女性就业壁垒
我们可以发现,在新时代,尤其是人工智能数字时代的背景下,农村女性面临的就业壁垒并未消失,而是以新的时代被固化甚至加剧,她们承受了物质资料与劳动力的再生产的双重负担。
3.1. 传统观念与家庭分工的深层束缚
“男主外、女主内”、“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传统观念在农村社会仍根深蒂固。传统家庭分工将男性主要定位于有偿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将女性则捆绑于无偿的家庭劳动,同时包括人自身的生产,这构成了农村女性迈向劳动力市场的第一道无形枷锁。个人的受教育程度及文化素质是个人就业创业的基础。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教育资源有限,很多家庭没有能力也不愿意让女性接受教育,这就导致农村女性的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从而限制了她们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女性被默认为劳动力再生产的主要承担者,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女性日均家务劳动时间约是男性的2倍。35岁~55岁女性群体中,61%需兼顾多重家庭责任,仅28%表示能平衡工作与家庭[2]。尤其是全面三孩政策出台之后,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农村女性的就业难度。这种沉重的家庭再生产负担,使农村女性普遍陷入“时间贫困”,严重挤占了她们用于技能学习、职业发展和市场就业的时间与精力。在缺乏普惠性、可负担的社区托育与养老服务的现实下,农村女性往往被迫选择能够兼顾家庭的“家门口”就业,而这类就业机会通常具有收入低、不稳定的特点,极大限制了她们的职业选择空间和发展潜力。传统的家庭分工在父权和夫权的控制下,导致了女性在家庭内部和外部劳动力市场中的从属地位,这是其再生产劳动无法被社会价值体系充分承认和补偿的必然结果。
3.2. 薪资待遇与金融资本的双重短板
在就业薪资待遇方面,一方面,由于传统观念中对女性劳动价值的低估,部分用人单位在确定薪资时,给予农村女性的工资低于从事相同工作的男性[3]。另一方面,新时代人工智能的背景下,“数字劳动”成为创造价值的新形式,但是“数字鸿沟”的问题尤为突出,农村女性在运用电商平台、移动支付、新媒体工具等方面存在困难,难以抓住乡村振兴中的新业态机遇,经济地位较低,与农村男性、城市女性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她们大多集中在低技能、低附加值的岗位,其薪资水平较低[3]。在创业金融资本方面,农村女性创业者在获取创业所必需的金融资本时,信贷可得性远低于男性。农村女性因其劳动价值被低估,她们难以积累提升自身的人力价值与资本;而资本的缺少又反过来将农村女性牢牢锁定在低技能、低回报、高替代性的劳动岗位上,这样就形成了异化劳动与资本短缺之间的恶性循环,造成了农村女性在就业方面的困境,经济独立无从谈起。
3.3. 特殊困难群体的叠加性劣势
在家庭内部的性别劳动分工中,女性依旧是家庭照料的主体,家庭责任女性化和城乡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很多女性被迫离开或者退出了劳动力的市场,留守在农村照顾整个家庭。所以,在农村留守的主要是女性和儿童[4]。所以在广大农村女性中,大多数都是农村留守妇女。除此之外,还有残疾妇女、单亲母亲等特殊群体,她们在承担超负荷家庭责任的同时,还面临更有限的自身条件、更稀缺的社交资源、更脆弱的社会支持网络,这就造成她们的就业困境比普通农村女性的就业困境更为严峻。她们的处境展现了社会再生产链条的不平衡性与脆弱性。若不能有效回应这一群体的需求,乡村振兴的社会基础将难以稳固。
3.4. 就业选择非正规化与维权不畅
零工劳动者的身份困境本质上是数字时代资本重构劳动关系的制度性产物,其通过技术控制与制度排斥的耦合作用,将劳动者禁锢在低技能、高风险的生存状态中[5]。农村女性大多是零工劳动者,她们的就业选择多集中于零散加工等非正规的部门,这些部门往往不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或者企业通过众包协议、服务承揽合同等法律工具,将零工重新定义为“独立承包商”,系统性规避雇主缴费义务,逃避法律责任[5],她们往往以“灵活就业”为幌子,拒绝承担雇主责任,从而使她们的劳动权益极易受到侵害。除此之外,法律援助资源在乡村层面尤为稀缺,一旦遭遇欠薪、工伤或裁员,维权成本高且渠道不畅。加之部分女性受教育程度有限,许多农村女性不知道自身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清楚应以何种法律途径维权[3]。部分地区基层司法服务覆盖不足,且被乡土社会的“人情大于法律”的传统观念所影响,进一步阻滞了其权利救济路径。这种困境不仅暴露了农村女性在劳动力商品化过程中所遭受的过度剥夺——不仅劳动力价格被严重压低,连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基本保障也被悬置。
总之,从马克思主义视角特别是劳动力再生产理论来看,农村女性的就业困境是一个系统性问题。数字时代并未自动带来解放,传统“照料经济”的负担与现代“数字劳动”的排斥相互叠加,使其在物质资料再生产与劳动力再生产两个领域都处于边缘地位。
4. 法律政策的保障效能及缺陷
4.1. 法律政策的保障效能
面对上述困境,我国的法律政策体系经历了一个从原则宣示到逐步具体化、从单一权益保障到尝试系统性支持的演进过程。以《宪法》为根基,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核心,并辅以《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乃至新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共同编织了一张旨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网络。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它明确了禁止以妇女婚育状况为由侵害其在集体中的各项权益,并引入了检察公益诉讼这一国家公权力主动介入的救济机制,这是试图从经济关系源头上也就是从土地与集体产权上巩固农村女性独立地位的立法努力。全国妇联等部门倡导的“价值引领、数智技术赋能、政策协同与资源整合、权益保障与社会动员”四位一体支持体系[2],以及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的“一张证”到“一个岗”的实践,将财产保障与就业直接联系起来,这些尝试,为保障农村女性的就业提供了具象化方案。
然而,现有的法律政策在促进农村女性就业上仍面临多重障碍,反映出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不同步性。
4.2. 法律政策的缺陷
首先,在立法层面,我国虽然有诸如《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法规,但是对于农村女性面临的性别、户籍、生育歧视等隐形歧视行为界定较为模糊,法律法规较为分散,而且多数法律仅规定“责令整改”,罚款金额较低,对于一些大企业威慑力不足。除此之外,广大农村女性只是分担的社会责任与男性有所不同,原有的一味强调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思维与现代社会有脱节之嫌[6]。更重要的是,法律实施环节存在关键难点。例如,在就业歧视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使本就处于信息劣势的农村女性维权极为困难。尽管我们长期呼吁在就业歧视案件中引入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规则,但在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法庭推行面临现实挑战: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举证能力悬殊的固有结构;二是农村地区司法资源有限,法官处理此类新型、专业性强的案件经验可能不足;三是劳动者法律意识与证据保存意识相对薄弱。这导致相关法律原则难以“落地”。
其次,在执法层面,存在多头管理、责任虚化的痼疾。劳动监察力量难以有效覆盖广大乡村和非正规就业部门,对侵害女性权益的行为监管乏力。更深刻的问题在于,作为解放女性劳动力关键前提的家务劳动社会化进程严重滞后,乡村地区普惠性的婴幼儿托育、老年照料等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这意味着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负依然主要由家庭内部的女性个体承担,这使得许多支持女性就业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再次,在司法层面,司法通道对于普通农村女性而言依然门槛高企。“举证难”、“费用高”、“周期长”像三座大山,使得法律文本上的权利难以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救济。尽管检察公益诉讼等新机制提供了突破可能,但其适用范围目前主要限于集体财产权益等特定领域,对于大量的个体劳动合同纠纷、就业歧视案件覆盖有限。
最后,法律政策的敏锐度与包容性不足,未能充分回应快速变迁的社会经济现实。对于平台零工、居家就业、乡村旅游创业等新业态中的女性劳动者,其劳动关系的认定、社会保障的接续、职业安全的保护等问题,大多处于法律规制的灰色地带。斯坦丁曾提出,零工经济的从业者往往处于“高流动性”的状态,缺乏传统劳动市场所提供的稳定收入和社会保障。虽然他们在某些方面拥有更大的自由度,但这些自由常常受到平台算法的控制,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也由平台的决策所决定[7]。法律政策在这方面的敏锐度还有所欠缺。同时,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等最困难群体的扶持政策,虽已进入国家视野,但如何从临时性、项目化的帮扶转向制度化、常态化的社会支持体系,仍有漫长的路要走。
这些缺陷共同表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调整仍未完全适应并有力引导经济基础的深刻变革需求。
5. 对于解决农村女性就业问题的建议
基于对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的洞察与对农村女性就业困境及法律政策的剖析,推动新时代农村女性的彻底解放与全面发展,必须摒弃孤立、短视的政策干预,转而寻求一场旨在调整社会生产关系的、系统性的社会工程。这条路径须贯通经济、文化、社会与法治等多个维度,形成合力。
首先,必须进行一场深刻而持久的观念与文化革命。社会观念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逐步改变[8]。必须在乡村社会持续开展基于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性别平等教育,运用多种媒介与形式,解构“男尊女卑”、“女子无才便是德”、“男主外女主内”的陈旧意识形态,揭示女性无偿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与被遮蔽状态,大力宣传女性作为社会建设主体的典范事迹。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村女性建立各类经济合作社、行业协会、文化团体等组织,促进其从分散的、自在的个体,成长为有集体意识、谈判能力和公共参与精神的“自为”主体,这是建构其主体性的关键一步。
其次,必须实质性推进社会再生产体系的重构与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国家与集体应承担更多责任,将发展普惠性、可负担的乡村儿童托育中心、日间老年照料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视为与道路、水利同等重要的乡村振兴基础设施,予以优先规划和投入。这是将女性从私人再生产重负中解放出来的物质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家务劳动社会化”主张在当代最直接的实践。在此基础上,实施“人力资本振兴”与“金融资本普惠”计划。人工智能技术的灵活就业模式不仅使女性能够更好地实现工作与生活之间的平衡,同时也为她们开辟了新的职业道路[9]。国家通过政府主导、市场与社会协同,为农村女性提供全周期、免费或补贴式的数字技能、现代农业技术、手工创新与创业管理培训。同时,设计并推广真正适合农村女性需求的、低门槛、无歧视的普惠信贷产品与创业基金,打破资本排斥的循环。
再次,创新就业形态与权益保障的融合模式至关重要。应规范化发展“共富工坊”、社区电商等灵活就业形态,并探索与之灵活适配的社会保险参保机制,实现“灵活就业”但不“脆弱权益”。关键在于通过税收优惠、社保补贴等政策,引导企业在乡村产业链中创设一批时间、地点更为弹性的家庭友好型岗位,使有照料责任的男性和女性劳动者都能兼顾家庭与工作,同时确保其享有平等的薪酬待遇与发展通道。对于农村留守妇女等困难群体,需通过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扶持家庭手工业、提供个性化职业导航等综合方式进行兜底性帮扶。
最后,必须强化法治系统的刚性、协同性与可及性,其核心在于推动法律从文本向实践的有效转化。在立法层面,要继续充实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必要将原有的“保护主义”立法思路转变为“保护 + 鼓励”并行的新样态[6];应推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或《农村妇女发展促进法》等专门法律法规,对就业、土地、金融、教育等领域的性别平等作出系统、可操作的规定,并设定具有足够威慑力的罚则。在执法层面,必须明确和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法责任,将劳动保障监察的触角有效延伸至乡村微观单元,加强对招聘阶段存在的隐性侵害的查处力度,完善适合农村发展水平的经济处罚–赔偿制度;建立对村规民约、企业规章的强制性性别平等审查备案制度。在司法层面,应在就业歧视案件中合理推行举证责任转移规则,降低劳动者维权门槛,探索发布针对农村地区就业歧视案件的司法解释或审理指南,推动裁判规则的细化与试点,或鼓励地方开展区域性试点,明确歧视的认定标准、简化举证程序。在就业歧视案件中引入“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是学界共识,但在农村法庭直接推行面临现实挑战:劳动者举证能力极弱、法官处理新型案件经验不足、歧视行为隐蔽难以取证。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发布相关指导意见,在就业歧视案件中,可明确规定在原告即农村女性劳动者提供招聘中存在区别对待的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即转移至用人单位,由其证明用工决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简化起诉流程,推广巡回审判,并对“责令改正”等处罚的适用情形与罚款计算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威慑力。除此之外,还要完善劳动仲裁与诉讼快速通道,并积极探索扩展检察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在保障农村女性群体性权益方面的适用范围,让法律真正成为其可触及、可信赖的盾牌与武器。
6. 结论
农村青年女性作为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建设农村的重要力量,却因为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在就业中面临着许多困境,作为就业困难群体,提升她们的就业水平,促进其高质量就业在共同富裕进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0]。尽管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及地方实践不断推进,但立法分散、执法软化、公共服务缺位及司法救济门槛高企等缺陷,制约了其从根源上破解困局的效能。因此,必须超越零散的法律政策干预,进行一场深刻而系统的社会改造。未来应构建一个将前端观念与文化重塑、中端经济赋能与公共服务支撑、后端法治刚性保障深度融合的综合性支持生态。唯有通过这种协同发力,才能将农村女性从多重结构性束缚中彻底解放,使其真正成为乡村振兴中自由、全面发展的创造主体与价值主体,从而夯实乡村社会的公平与繁荣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