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的内涵与当代价值
The Connotation of Qingli and Its Contemporary Value
DOI: 10.12677/acpp.2026.152086, PDF, HTML, XML,   
作者: 夏禹涵: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关键词: 情理Qing Li Qingli
摘要: 作为中华文化独有的思维观念,“情理”贯穿于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本文系统梳理了“情”与“理”的内涵、“情理”的历史演变及其文化内涵,揭示了情理在社会治理、组织管理和个体生活等领域所蕴含的当代价值。研究旨在揭示这一传统智慧的现代生命力,为在当代实践中实现情与理的和谐统一提供有益启示。
Abstract: As a conceptual framework unique to Chinese culture, “Qingli” permeates numerous aspects of social life.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reviews the connotations of “Qing” and “Li”,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Qingli”, and its cultural significance, revealing the contemporary value it holds in domains such as social governance, organizational management, and individual life. The research aims to unveil the modern vitality of this traditional wisdom and to provide valuable insights for achieving a harmonious integration of emotion and reason in contemporary practice.
文章引用:夏禹涵. 情理的内涵与当代价值[J]. 哲学进展, 2026, 15(2): 330-334.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6.152086

1. 引言

情感与理性的交织深深根植于人类思想的长河,相较于西方哲学倾向将情与理加以区分乃至对立的思维范式,中华文化在长期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情理”这一融贯性的观念结构。情理不仅深刻塑造了中国人的认知方式,也在社会运行中发挥着持续有效的规范作用。然而,在全球文化交融的今天,这一植根于传统文化土壤的概念及其内涵却常被简化,其当代适用性面临新的审视。因此,本文将从“情”与“理”的字义源流与思想脉络出发,对“情理”的内涵展开辨析,并进一步探讨这一古老智慧在当代社会治理与日常实践中所蕴藏的独特价值。

2. 情理的内涵

“情理”作为中国文化脉络中的观念,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社会实践。为深入理解“情理”的内涵,需先对其构成元素“情”与“理”进行辨析,进而探究二者如何交融为一个独特的范畴。

2.1. 情

“情”字在中国文化中承载着深厚的历史意涵。从词源上看,《说文解字》释“情”为“人之阴气有欲者”,这一界定点出了它与人的本能欲求和内在感受之间的深刻关联。“情”字具有质实、情实、情欲和情感等多种字义。其中,质实义是指与虚假相对应的真实;情实义指事物的真实情况或对人内心的真实表达;情欲义关联人的生物性需求与欲望;情感义指向人的喜怒哀乐等心理体验或具有精神意义的情感[1]

在中国传统思想的塑造下,“情”的内涵实现了一种由自然本能向社会规范的转化。中国文化语境下的“情”不再仅仅被视为心理学意义上的个体情绪,而是被置于人伦关系的网络中加以引导,从而指向一种具有规范意味的人际交往原则,并成为维系社会关系和衡量行为得体与否的重要尺度[2]。个人的内在情感还被视为道德观念生成的根基[3]。孟子提出的“四心”说,正是通过揭示人类由本能性的情感反应走向高层次道德德性的演进路径,阐明了情感在道德建构中的基础地位。因此,“情”在中国文化中既是人的内在情感,也是维系社会关系的重要规范依据。

2.2. 理

溯源至《说文解字》,“理”的本义被描述为“治玉也”,意指依据玉石的天然纹理进行加工雕琢。这一表述已蕴含了“理”的两个平行本义,一是名词义,即“玉石的纹理”之义,这种对事物内在规律的认知,逐渐引申为万事万物的普遍规律。二是动词义,即治玉义,体现为主体遵循此客观条理进行认识与实践的理性活动,后来发展出“理顺”、“管理”等引申义项[4]

综观“理”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首先,“理”是事物存在的客观秩序与内在规律。无论是自然万物的生灭变化,还是社会人情的交往互动,都被认为有其内在的“理”。其次,“理”还是社会行为与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准则。在传统司法语境中,“理”常与“情”并称,构成裁判的重要依据。此“理”不仅指案情事理,更指一种基于普遍人伦与社会共识的“道理”,是判断是非曲直的价值尺度[5]。再次,“理”是主体认知与把握世界的理性能力。儒家强调“格物穷理”,内含通过理性认知以通达事物本质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理性并非纯粹的形式逻辑,而是一种与情感内容密不可分的“具体理性”[6]。最后,在哲学本体论层面,“理”还是万物存在的终极根据与统一本源。宋儒将“理”提升至本体地位,认为“万物皆是一理”(《河南程氏遗书》),宇宙间纷繁复杂的现象背后,有一个统一、永恒、绝对的“理”作为其存在的所以然[7]。由此,“理”的内涵便从最初的自然纹理,发展为统摄宇宙秩序与社会伦理的根本原则,它既是形而上的本体,也是指导实践的智慧。

2.3. 情理

情理不是人情与天理的简单拼凑,而是一个“情”与“理”融会贯通的统合性概念,它超越了两者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有了极其丰富且宽广的内涵。学界对情理的定义尚未达成统一,有学者将情理理解为一种“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8],也有观点认为情理“是情与理的辩证统一,是中国式的理性和良心”[9]。尽管表述不一,但表明了情理作为一个文化概念,始终与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和社会实践紧密相连。

“情理”这一复合结构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基础。中国古代的生产方式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由此衍生出尊卑有序、亲疏有别的家庭伦理观念;中国历史上儒家学说、程朱理学等主流思想在民众中具有类似宗教的地位,这种以学说教义为原则的精神生活模式,其根本目的在于构建和维护社会秩序;家庭宗法原则与家国同构的社会形态,为情理提供了最基本的社会土壤。家庭成为伦理教化的起点,血缘亲情被赋予神圣性,并以此为原型,通过推扩的机制,构建起社会与国家层面的伦理关系[2]

儒家伦理思想体系遵循情理逻辑,即将个体主观性的情感经由人的理智的加工,而成为具有普遍性与合理性的伦理原则[10]。道德实践的展开,始终以人的情感体验为根基,这种情既指真实的伦理情境,也包含生物性的自然情欲和交织着意志自由的好恶之情[11]。中国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并不否认自然情欲的合理性,而是通过“通”的哲学方法,化“通”的理性智慧为“通情”的伦理道德智慧[12]。这种“通情”的过程,实质上是将囿于血缘家庭的私情,通过推己及人和发挥忠恕之道的理性能力,贯通为具有伦理普遍意义的“情”。在此基础上,“通情”的最终归宿是“达理”。“达理”不仅是个体“克己”的德性修养,更是追求“人伦和谐”的伦理能力。通过“理”从“情”出,“情”据“理”通的辩证运动,中国文化开辟了以克己、爱人和万物一体为核心的伦理精神传统[11]。这种哲学传统区别于西方情理二分的思想脉络,它不将情感视为理性的对立面,而是视其为理性生成与道德实践的源头活水,致力于在动态的实践中达成情与理的和谐统一。

情理合一的哲学理念,深刻地塑造了中国社会的交往模式与结构,情理构成了情理社会的运作基石。在这样的社会中,人际互动并非遵循纯粹的契约原则,而是弥漫着浓厚的“人情”。这里的“人情”,是一种超越了简单利益计算的、以情感为纽带的互惠关系,其交换逻辑在于“礼尚往来”与“相互拖欠”,通过不断加码的回报来维系关系的延续,而非一次性的账目结清[13]。而“理”则具体化为一套复杂的社会规范与礼仪,用以调节这些充满情感色彩的交往行为。人们做人处事,既要“合情”,照顾到彼此的特殊关系与情感需求;又要“合理”,不能逾越社会普遍认可的规范与道义。这种在普遍主义的规则与特殊主义的关系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使得社会治理与日常生活呈现出高度的灵活性与情境性。

当这种社会逻辑延伸至纷争解决的场域时,“情理”便呈现出其独特的司法意涵。传统中国司法实践的核心,并非简单地套用律法条文,而是追求“情、理、法”三位一体[14]。司法官吏听讼断狱,其理想状态是“事务大小,咸准情酌理”(《槐卿政迹》),即在对案件事实准确查明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与人情,做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在情感与道理上所接受的裁判[5]。这种司法模式并非任意妄为的情感司法,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正当欲望为前提,通过运用理性评估能力,最终实现情理圆融的过程[15]。它体现了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方式,力图使冰冷的法条与鲜活的社会生活相结合,在定分止争的同时,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维护伦理秩序的和谐。

不难看出,“情理”是一个以情感为原点的多层次统合体。它始于人之为人的自然情感,通过与“理”的融通,升华为一种贯穿于社会生活的价值准则。它并非一套僵化的教条,而是一种在具体情境中寻求最佳平衡的实践智慧,深刻地塑造了中华民族的精神特质与社会运行的逻辑。

3. 情理的当代价值

在现代性浪潮的冲刷下,植根于中华文化深处的“情理”精神,非但没有在急剧的社会转型中消退,反而展现出愈发重要的当代价值。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情理为现代法治的刚性执行与基层社会的复杂现实提供了关键的缓冲地带。面对基层社会中大量难以仅凭程序化规则裁决的纠纷,以法治为基础、兼顾情理与道德的“模糊正义”,通过弱化零和博弈、引导关系修复,缓冲刚性裁判带来的法治后遗症,往往能有效地化解纠纷[16]。这种价值在超大城市社区治理的双线治理模式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治理者基于不同社区的民情结构与社会关系形态,在情理双线并行的运作逻辑中进行策略调适,通过情感互动强化信任并嵌入规则,或以制度规范塑造秩序并逐步生成情感认同,从而维持治理效能与社会稳定[17]。情理的作用不仅限于非诉讼解纷机制,它更深度融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即通过诉源治理与协同治理等现代实践,将理、法与情有机结合,从而在提升治理效能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18]。可以说,情理并非法治的对立面,而是在本土实践中对制度理性的必要补充,是一种在行政效率与地方文化网络之间寻求平衡的综合性治理智慧[19]

情理的价值同样渗透到组织管理与市场经济活动之中,成为激活组织内部效能和市场经济活力的重要动力。在组织内部,深植于情理文化的关系化行为是知识演化的重要催化剂。研究表明,在情理文化背景下,组织中的关系化行为通过情感关怀与信任积累,促进成员间的深度互动,使信息性知识在反复交流与实践中转化为技能性与原理性知识,从而推动组织知识演化与创新生成[20]。在领导实践中,这一逻辑同样清晰可见。若管理者能避免饱汉不知饿汉饥式的情理陷阱,通过共情与下属建立稳固的情感联结,往往更容易形成高效沟通结构并增强组织凝聚力[21]。而在市场活动中,情理精神也塑造出不同于西方法理营销的本土商业逻辑。情理营销植根于中国文化,主张先有交情后有交易。它利用礼的规范将情感理性化,通过以礼化情的机制在圈子内建立互信。这种模式把刚性的利益交换转化为温情的互惠,在维系和谐长久的人际关系中实现了商业利益的获取[22]。由此可见,无论是在组织内部的协同还是在外部的市场互动中,情理都提供了一种超越纯粹工具理性的行为框架。

情理的意义是否止步于制度与效率层面?事实上,它同样深刻回应着现代个体的精神处境。面对现代社会中工具理性过度膨胀可能引发的精神危机,强调通情达理的情理主义传统,能够有效弥合情感与理性的断裂,使个体的道德生活重新获得内在根基[23]。儒学的现代转型正是在冯友兰、蒙培元等学者所开辟的情理进路中展开,试图建构一种情理合一的思想形态,以回应时代的挑战[6]。这一哲学思考落实于具体生活,则关乎个体的幸福与发展。例如,在家庭教育中,情理交融型的教养方式通过规则引导与情感关怀的协同运作,能够显著提升拔尖学生的生命意义感,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内卷”压力与抑郁风险[24]。因此,重拾情理精神并非简单的复古,而是为现代人通向真实而有意义的生活提供一条贯通情感与理性的通透路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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