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马克思、恩格斯将“和谐”置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辩证统一中,强调无论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其前提都是各主体、各要素之间存在客观且普遍的关联,表明和谐是事物相互联系的关系之一,“和”是融洽的关系,早在《荀子王制》中就有“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生物”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虽未直接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一现代范畴,但其著作中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系统性论述,已然构成该理念的理论本源与核心要义,这一思想精髓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强调的“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1]”形成深刻呼应,生动诠释了我国对马克思恩格斯“物质生产与生态保护不可割裂”的和谐准则思想的坚守与践行,又将其“人的发展与自然存续共生”的核心要义转化为新时代的发展实践,使“和谐发展”从理论构想成为惠及民生的现实路径。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以“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强化人与自然休戚与共的生存关联;以“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倡议,推进实践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统一;以“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坚守“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为“人与自然和解”“人与人的和解”构建了制度革命演变上的中国方案,深刻响应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论精髓,又赋予其“和谐共生”的时代新义。
2. 人与自然为何能和谐发展:揭示和谐关系的本体论根基与内在必然性
从辩证唯物主义和谐观的基本观点来看,和谐是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的状态,其本质是共同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关系和谐,才能实现共同发展,这就是和谐发展。而本文中追求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究竟是什么,是区别于优胜劣汰的自由发展,是源自于“共生原理”的社会法则,是追求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促互补、互利互惠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论析中,从其“本体论根基”与“内在必然性”这两个紧密关联但各有侧重的概念剖析,得到了人与自然为何能和谐发展的深刻回答,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是和谐关系得以成立的存在论基础,后者是基于这一基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趋势或结果,分别回答了“人与自然为何在本质上能够和谐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何是不可违背的必然趋势”两个问题。
2.1. 人与自然为何在本质上能够和谐发展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语境中,“本体论根基”是指从最根本的存在关系层面,揭示人与自然能够和谐相处的内在依据和本质性前提,即阐述了二者在存在论意义上的统一性与不可分割性,具体而言,这种本体论根基体现在两个核心层面。第一,从存在属性看,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阐述“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表明人是自然存在物,并非凌驾于自然之上的异质存在,人生存所需的物质资料均来自自然,自然界为人类生存提供必要的物质前提,因此马克思阐述自然为“人的无机的身体([2], p. 161)”,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是人类生存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3]”,人是自然界长期演化的产物,自然界支撑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这种先天的有机体与生存环境的存在关联构成了二者能够和谐相处的基础,从系统论来看二者本质上是同一生命系统的不同部分。第二,从发展逻辑看,马克思恩格斯阐述,历史“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4]”,自然的先在性与客观性是人类活动的前提,而人的实践活动又反过来赋予自然社会属性,自然在“人化”过程中也塑造着人类自身,正是这种自然史和人类史的同构性,本身就蕴含着和谐的可能性,即违背这种统一性就会导致生态系统失衡,顺应这种统一性则是人类存续的必然选择。因此,从本体论根基来看,人与自然是能够和谐发展并且和谐发展是不可违背的必然趋势,是有内在必然性的。
2.2.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何是不可违背的必然趋势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语境中,“内在必然性”回答的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何是不可避免的必然趋势”的问题。它在本体论根基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实践规律、历史规律阐明这种和谐并非是偶然的选择,而是由二者的本质关联、人类实践活动的客观性与历史演进的必然逻辑所决定的不可违背的必然趋势。第一,实践活动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统一”规律揭示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不可违背的必然趋势。人在与自然和谐发展实践活动中,需坚持以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作为行动准则,而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曾着重指出,人的思想是否具备客观层面的真理属性,这并非一个理论层面的议题,而应当归属于实践范畴的问题,说明真理的客观性需通过实践的有效性来确证,为实践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统一提供了认识论基础。合规律性是前提,自然规律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马克思强调人“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同样不能随心所欲地改造自然,违背规律的实践最终会受到自然的惩罚。合目的性是动力,在实践活动中这一目的性本身具有合理性,但目的的实现必须以合规律性为前提,违背自然规律的实践,终将因自然的反噬而难以为继;脱离人类生存发展需求的实践,则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与动力,唯有实现二者的统一,才能让人类在获取生存资料的同时维系自然的可持续性,这种统一性的实践约束,使得和谐发展成为人类规避自我毁灭、实现持续存续的关键可行路径,这并不是外在道德伦理的要求,而是由实践内在的逻辑所决定的。第二,人类历史与自然史的“同构性”揭示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不可违背的必然趋势。自然史是人类史存在的前提,人类史又是自然史的延续,注定了二者在历史起点上便有同源性,而且二者在演化规律上也具有同频性,自然史遵循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生态平衡规律与人类史遵循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的社会发展规律深度同频,只有当人类实践同时符合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时,才能实现双向良性互动,这就使得和谐发展成为能同时满足自然存续与人类进步的关键路径,二者“自然解放”与“人类解放”的同向终极目标使得和谐发展成为历史演化的“价值归宿”,其必然性不仅源于规律的强制,更源于人类对自身与自然双重价值实现的永恒追求。因此,不论从马克思恩格斯所阐明的存在属性、发展逻辑及其实践规律和同源、同频、同向的历史规律剖析,人与自然是能够和谐发展,并已成为了不可避免的必然趋势。
3.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何种状态:揭示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渊源与核心要义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思想建构,并非是脱离历史脉络的凭空捏造,而是在批判性继承旧唯物主义自然观合理内核的基础上,通过对人类实践本质与社会历史规律的深刻洞察所实现的理论超越[5],一方面,坚持把“实践”引入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分析,另一方面则坚定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置于社会历史维度中考察,超越了旧唯物主义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直观性、抽象性认识,最终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核心要义定义为:以实践为中介,在认识并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之上,通过变革旧的生产方式、重构合理的社会制度,区别于“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观,遵循人与自然“物质统一性”的本体论根基,并以“劳动作为物质变换的中介”,从而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永续平衡,使人类活动既满足自身生存发展需求,又不破坏自然界的生态整体性,最终达成人、社会与自然在历史进程中的辩证统一,使其“自然解放与人的解放相统一”成为和谐发展的终极归宿。
3.1. 马克思恩格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思想渊源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思想是在批判继承旧唯物主义思想基础之上,并结合对现代工业文明中人与自然关系异化的深刻批判形成的。第一,对旧唯物主义人与自然关系思想的批判性吸收。黑格尔首次提出“自然与精神的辩证互动”思想,认为自然是“绝对精神”的外化,精神通过认识和改造自然实现自我回归,这种认识过分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对自然的影响,忽略了自然对人的影响,没有辩证地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6],因此恩格斯批判道:“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并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的合理内核[7]”,但在其中所体现的辩证法思想则被马克思肯定“黑格尔从异化出发,从实体出发,从绝对的和不变的抽象出发,就是说得更通俗些,他从宗教和神学出发[8]”。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提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9]”“劳动创造价值[10]”,但忽视了自然在劳动中的基础性作用,对此马克思批判地吸收了其合理内核,并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11]”,补全了“自然是劳动的物质前提”这一维度,阐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才是物质财富的真正来源,也正是这一观点为和谐发展提供了物质逻辑。对于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深刻批判了早期工业文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破坏,追求和谐社会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摒弃了其空想性,转而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进行论证,坚信只有通过社会制度变革,才能消除异化,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制度前提。第二,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资本主义的征服论与浪漫主义的宿命论。关于和谐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有着明确的界限,批判了“自然中心主义”的宿命论,恩格斯曾警示,不能过分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每一次胜利背后,自然界都将对我们进行报复([12], p. 558),明确和谐发展不是支配自然,而是以尊重自然规律为前提。面对宿命论马克思人与动物的区别入手,强调“尺度”问题,人类不能像动物一般盲目行动,而是要有内在尺度作用于对象,表明和谐发展不是臣服自然而是在尊重规律的基础上发挥能动作用。马克思恩格斯正是通过对旧唯物主义关于人与自然思想的辩证法的批判性吸收,对征服论和宿命论的批判最终构建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完整理论。
3.2.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核心要义
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思想构建了一套逻辑严密的理论框架。它以人与自然的物质统一性为本体论基础,强调人作为自然的存在物,其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自然提供的物质资料,同时人的实践活动又不断将自在自然转化为人化自然,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以劳动作为人与自然物质变换的中介,指出劳动是人类调整与自然关系的根本手段,合理的劳动实践能够实现二者的良性循环,而异化的劳动则会导致物质变换的断裂;以自然解放与人的解放的统一为价值归宿,揭示了生态危机与人的异化的共生性,提出只有通过变革生产方式、重构社会制度,才能在消除阶级剥削的同时,修复人与自然的关系,最终实现二者的真正和谐,这些核心要义共同构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思想的独特理论标识,使其既具有科学的理论品格,又具备鲜明的实践导向。
第一,人与自然的“物质统一性”是和谐发展的本源根基。这是马克思恩格斯从唯物论出发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判断,构成和谐发展的“存在前提”,“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的无机的身体”等阐述意味着人与自然并非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外在对立,而是同一物质世界的不同存在形态,即人是自然演化的产物,依赖自然提供的物质资料维系生存;自然则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成为“人化”自然,二者在物质属性上具有不可分割的统一性,这种“物质统一性”决定了和谐发展不是两个独立存在者的外部协调,而是同一物质系统内部的自我平衡,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极具穿透力的论述,他指出“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12], p. 558)”,这句话绝非简单的事实陈述,其深层意涵在于揭示了人类与自然界之间无法割裂的本源联系,即人类并非凌驾于自然之上的特殊存在,而是自然演化到特定阶段的产物,其生理构造、生存需求乃至思维活动,都始终依赖于自然所提供的物质基础和生态环境,这种依存关系从人类诞生之初便已注定,且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正是这种本源层面的统一性,构成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必须恪守的存在论前提,任何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建构或实践探索,都不能脱离“人是自然一部分”这一根本事实,若违背这一前提,将人类与自然置于对立甚至对抗的位置,试图以征服、掠夺的方式对待自然,最终必然会遭到自然的反噬,如工业革命以来,因过度追求资本增殖而引发的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一系列生态危机,正是忽视这种本源统一性的直接后果,反而只有承认并尊重人类与自然的内在关联,将自身活动置于自然规律的框架之内,才能为实现二者的和谐发展奠定坚实的存在论基础。进一步而言,这一“物质统一性”还决定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并非是单纯的生态问题,而是关乎于人类存在本质的根本性议题,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本质上是一个不断与自然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过程,而这种交换的可持续性,直接取决于人类对自身与自然本源关系的认知程度。恰恰恩格斯的这一论述,正是从存在论高度为人类敲响了警钟,表明唯有铭记自身的自然属性,摒弃将自然视为可任意支配的资源库的错误观念,才能在改造自然的实践中把握好尺度,实现人与自然的良性互动,这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思想的存在论根基所在。
第二,“劳动作为物质变换的中介”是和谐发展的核心机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13]”,这一论断精准点出了劳动在二者关系中的枢纽地位,人类正是借助劳动这一实践活动,将自然界中的原始物质形态加工改造为满足自身生存与发展需求的各类产品,从采集渔猎时期的简单劳作,再到工业时代的机器大生产,无论劳动形式如何演变,其作为人与自然互动关键现实途径的本质从未改变,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核心机制,恰恰是这种物质变换过程达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状态,即一方面,劳动实践必须严格遵循自然本身的运行法则,不能以违背生态规律的方式索取资源;另一方面,这种实践又不能压抑人的主体性,要在尊重自然的前提下实现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二者相互制约又彼此支撑,共同构成和谐关系的内在张力。除此之外,这一统一性内在蕴含着对社会劳动异化现象的深刻批判,在利益优先观念下劳动不再以实现人与自然的良性互动为目标,反而沦为“增殖的工具”,劳动本应具有的物质变换本质也被彻底扭曲,这种扭曲直接导致和谐发展状态的崩坏,如森林被过度砍伐后难以再生,河流因污染失去自净能力,土壤肥力在掠夺式耕种中持续衰退,原本循环往复的物质交换平衡被彻底打破,生态危机的爆发也就成为必然结果,因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现路径这正说明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将是生产力发展推动的历史必然。
第三,“自然解放与人的解放的统一”是和谐发展的终极归宿。从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来看,自然解放意味着自然摆脱人类异化实践的支配,不再依附于人类的功利需求并恢复独立性与完整性;人类解放则指向人摆脱异化状态,即摆脱对自然的盲目征服欲,也摆脱因破坏自然而陷入的生存困境,最终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谈到“自然主义”“人道主义”等论述,表明人类文明新形态是“完成了的自然主义”和“完成了的人道主义([2], p. 186)”,而自然解放与人类解放的统一正是“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与“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的实践落脚点,自然解放是人类解放的物质前提,人类解放是自然解放的主体条件,这种统一绝非简单的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既不是让自然完全脱离人类实践的影响,成为与人无关的纯粹荒野地方,也不是延续人类对自然的奴役与掠夺,而是人与自然之间形成的一种新型共生关系。它意味着人与自然不再处于对立或单向依附的状态,自然为人类的发展提供广阔空间与物质支撑;人类则以合理的实践活动维护自然的生态平衡,共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解放与自由。这种状态超越了以往任何阶段人与自然关系的局限,不再受资本逻辑下功利主义的束缚,也摆脱了原始蒙昧时期对自然的盲目敬畏,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所能达到的最高形态,是和谐发展的终极归宿,而这一终极归宿的实现,标志着人类社会真正迈入了“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的理想阶段,也是马克思主义追求人类解放与生态和谐双重目标的最终体现。
4. 如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马克思恩格斯为指引的中国式探索
关于如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践路径,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两个和解”方案,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以马克思恩格斯为指引,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出了相当卓越的贡献。
4.1. “两个和解”方案
马克思恩格斯在探讨人与自然关系、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时,明确提出了人与自然和解、人与人的和解的“两个和解方案[14]”,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资本论》《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揭示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践路径。第一,人类与自然的和解。其核心是破除生态矛盾中人与自然的对立异化关系,重构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共生关系。强调以认识自然规律为前提,尊重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避免盲目征服导致的自然报复,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列举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荒漠化”“阿尔卑斯山森林破坏”等案例,正是对违背规律的警示。并指出改造自然的目的不是为了增殖资本,而是服务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不仅满足合理获取资源满足人的物质需求,同时通过享受自然的审美价值、生态价值满足精神需求。第二,人与人的和解。人与人的和解是人与自然的和解的前提与保障,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与自然的对立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对立的折射,只有消除人类社会内部的剥削、压迫与利益分裂,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其核心是调整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剩余价值分配机制,建立“自由人联合体[15]”式的社会关系。因此,马克思恩格斯主张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在资源分配、生态权益上实现平等,将“人与自然和谐”转化为全社会的共同意志。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两个和解”方案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两个和解”方案实现人的解放与自然的解放的统一,这一方案也为当代中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理论遵循。
4.2. 以马克思恩格斯为指引的中国式探索
从农耕文明到工业化,人们花了几百年时间证明了自身的主体价值,不论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到培根的“知识就是力量”,再到康德的“善于运用你的理性”,无不在凸显人类万物灵长的特质,似乎傲然立于自然界之上,经历了从“顺其自然”到“征服自然”的认知转向,到现代化的过渡时期自然被工具化、商品化愈发愈烈,随着环境的过度开发与破坏引发了一系列生态问题,让人不得不思考现代化是否缺失了什么。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式现代化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当做本质要求,其理论根基正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在中国的创造性发展和实践性升华,例如“物质变换”理论及恩格斯警示的“自然界的报复”等思想为分析生态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批判性视角,但将其应用于中国实际,则需要一个具体的、建设性的“中国化”转换与建构过程,这一理论转换的关键在于将批判性分析转化为可操作的、融合价值理念与制度实践的综合性治理方案,因而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可致力于通过三重“融合”实现理论跃升。首先是问题导向的实践融合,将马克思主义的批判视角对准中国具体实际生态问题,使得理论从一般性批判,聚焦为中国发展阶段的具体治理命题。在马克思主义生态学视域下,“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仅是生态哲学的本体论重塑,更体现了以问题为导向、面向中国生态治理实践的理论自觉,从而指向一条深刻的文明演进与国家发展战略路径。具体而言,这一理念要求牢固树立并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观,始终立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最终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16]。其次是文明根脉的文化融合,创造性激活并融合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智慧,赋予了理论鲜明的中国文化和哲学气息,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从“物质交换”的客体化层面,提升到伦理共存、价值共存的层面。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智慧的融合具有历史必然性。二者在理论内核上的高度契合及其共同的现实关怀,共同指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道路。一方面,马克思主义自然观以其科学性与批判性,为中华传统生态智慧赋予了现代生命,推动其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另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智慧以其深厚的文化根脉与本土特质,使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真正扎根中国实际,实现其时代化与本土化的守正创新。中华文化中“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民胞物与”“节用以礼”等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辩证统一的思想深度相通。而中华文明所特有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与和平性,为这一融合提供了坚实的文化土壤与历史根基,使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在中国落地生根,最终开创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生态新范式[17]。最后是系统思维的方法论融合,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系统辩证法,并吸收生态学、系统科学思想促成了从“物质变换”到“生命共同体”的范式转换。习近平总书记在这一坚实的思想建构基础上,逐步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从“生命共同体”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再到“地球生命共同体”这三个层层递进、逻辑贯通的原创性理念体系,将理念从国内拓展到全球层面,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道路上,作出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指引的相当漂亮的中国式方案。
第一,“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这一重要理念的发展经历了逐步完善的过程。从初次提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18]”的观点,到决定将“草”纳入其中,变为“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再到对“沙”的接纳,最终形成了“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完整表述,加入一个“沙”字,意味着不再将沙漠视为“必须消灭的敌人”,而是通过沙漠旅游、光伏治沙等模式实现“沙也能与人和谐共处”。习近平总书记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系统观,多次强调需秉持系统思维,立足生态系统的整体特性,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的协同保护与修复工作,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综合施策、系统整治以及源头防控的力度,这意味着不再将山、水、林、田、湖、草、沙视为独立的治理对象,而是作为“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生命共同体”推动了“林长制”“河长制”“沙长制”跨部门联动、跨区域协同,对此国家战略层面也作出了详尽的阐述,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强调对自然资源各要素进行全局性保护,并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打破了我国部门分割,碎片治理的困境,是系统把握到综合治理的实践落地。第二“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重要倡议的提出。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当前全球环境治理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应当以超乎以往的决心与实际行动,主动肩负责任、携手同心,一道建设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蕴含着“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重要倡议。这一重要倡议直面了从气候变化引发的极端天气频发,到生物多样性丧失加剧生态系统脆弱性,再到部分国家“单边主义”导致治理合力不足等全球环境治理前所未有的困难,同时还指出,位于黄河下游的三角洲,作为我国暖温带区域内最为完整的湿地生态系统,应当落实好守护举措,以此维护河流生态的良好状态,提升物种的丰富度;此外,必须充分重视海洋生态的文明建设工作,加大对海洋污染的治理力度,守护海洋中的各类生物,推动海洋资源实现合理且有序的开发使用,从而为后代子孙留存一片湛蓝的大海与洁净的天空,深刻阐明了人类与自然是命运与共的整体,在长江流域实行“十年禁渔”的政策;我国已出台《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一系列与生物多样性守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海洋自然保护区体系。随着首批国家公园创建名录的公布以及国家公园体制顶层设计的初步构建,我国国家公园的建设工作已迈入实质性实施阶段。这些情况都充分说明,中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取得了显著且具有突破性的积极成效,作出了在致力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在实践层面的核心探索。第三,“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若“两个和解”诠释了共同体的价值核心,共同体又塑造了生态正义的实践形态,那么地球生命共同体便是助力人与自然、人与人达成和解的“此岸世界”共同体,为其提供了现实构建路径与时代价值遵循。2021年10月,习近平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的主旨讲话中提出,国际社会需深化协作、凝聚共识与力量,携手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这一共同体不仅包含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其核心内涵与价值本质更是建立在“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认知之上,并以此为体现。其中,“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着重关注地球生态系统的“物质基础”,清晰指出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要素并非彼此独立,而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这些自然要素的协同作用,共同构筑起地球生命得以存续的生态防线。2019年4月,习近平在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开幕式的讲话中也强调,打造美丽家园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景;面对生态环境难题,人类属于命运与共的整体,利益休戚相关,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这一论述进一步阐明,人类共拥一个地球家园,在生态环境挑战面前,各国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无论是“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在局部层面的协同发力,还是“地球生命共同体”在全球范围的联动合作,本质上都围绕“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这一核心命题展开。因此,唯有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才能凝聚起维护全球生态正义的真正力量。在国际上,中国始终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坚定践行者,积极推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建设;宣布“双碳”目标并切实推进,坚持以自身实践为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提供中国智慧,又以开放包容的姿态推动全球生态合作,这种“内外兼修”的实践,证明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模式不仅可行,更能为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提供持续动力。
5. 结语
当人类文明演进至生态危机与发展转型交织的关键节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论思考,愈发彰显出穿越时空的真理力量。本文通过梳理其理论体系中“内在必然性–核心要义–实践路径”的三重递进逻辑,清晰看到,马克思恩格斯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石,以实践规律的统一性和历史规律的同构性揭示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内在必然性;界定了其“物质统一性”“劳动作为物质变换的中介”“自然解放与人的解放的统一”的核心要义,摒弃了“自然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指明了“人与自然解放,人与人解放”的实践路径,为破解生态困境提供了方法论指引。这三重逻辑环环相扣,既回答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也为人类文明的可持续演进奠定了理论根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正是这一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创新实践与生动诠释,从其内在必然性的认知层面,中国式现代化深刻把握“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本质,将生态优先确立为发展的根本准则,通过“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践行自然要素普遍联系的规律;从“核心要义”的践行层面,中国式现代化坚持“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取得了积极的、突破性的进展;从“实践路径”的创新层面,中国式现代化坚定“地球生命共同体”,坚守“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全球生态合作,将马克思恩格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论指向转化为兼具国内治理效能与全球公共价值的实践方案。这些实践不仅验证了马克思恩格斯理论的当代适用性,更以中国智慧丰富了其时代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