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十二怒汉》是上世纪50年代一部以法律为题材的电影,由西德尼吕美特(Sidney Lumet)执导、亨利方达(Henry Fonda)主演,曾于1957年获柏林金熊奖、1958年获奥斯卡最佳影片提名,给观众留下难以忘怀的记忆。影片主要讲述12位陪审员在一个封闭的小屋内一起裁决一个18岁孩子的命运,这孩子在贫民窟长大,被指控谋杀生父,旁观者和凶器均已呈堂,铁证如山。陪审团就这位涉嫌杀父的孩子是否有罪展开了8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无罪对有罪的比分历经波折、跌宕起伏:1:11、2:10、4:8、6:6、9:3、8:4、11:1、12:0,从一开始众人投“有罪”票,到随后8号陪审员提出两三条证据疑点,之后大家展开针锋相对的讨论和推理,提出“合理怀疑”,不过期间仍有不少陪审员并不配合,3号陪审员尤为典型,他内心的“怒火”直到最后一刻才得以平息,经过大家的齐心协力,最终比分峰回路转,一致投“无罪”票,陪审员的心理变化贯穿整个故事始终,扣人心弦。
在国内,有关该影片的研究虽谈不上卷帙浩繁,但多数研究从艺术、法学层面分析:李靖、姚宝瑄[1] 从电影观众学角度来解读《十二怒汉》,认为影片之所以引人入胜,是因为其经典叙事跌宕起伏、镜头切换给观众带来视觉冲击、电影所宣扬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也为观众所尊崇。袁庆锋、淮艳梅[2] 揭示了《十二怒汉》中的话题控制及语用推理艺术。唐美华[3] 、麻利滨和吕莹[4] 借《十二怒汉》对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进行阐述,并肯定了其价值。宫丽彦[5] 将美国版和俄罗斯版《十二怒汉》从题材、主题、表达手法等方面进行对比研究,揭示了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呼吁每一位审判员、陪审员在裁决嫌疑人生死时务必认真、谨慎。从法学角度对该影片的研究中,笔者还发现个人的心理主观色彩对陪审团制度中提出合理怀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6] 。每一位陪审员的内心都是矛盾的,他们反复做着思想斗争,最后才做出神圣的抉择[7] 。张雪纯、葛琳[8] 总结了影响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三个因素,其中包含了心理因素,认为陪审员的心理(人格)因素对自身是否能够提出合理怀疑有很大的影响。而王斌[9] 则从心理学的角度阐述了陪审团成员从“盲从”到“反思”、从“逻辑”到“经验”以及从“证实”到“证伪”三次巨大的“大众”心理转变。
这些学者大多从艺术、法学层面对《十二怒汉》进行分析,为本研究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但很少深入涉及心理学层面的分析。多数学者从法学角度剖析影片,弘扬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过分注重科学推理,并没有深入从感性的心理学角度分析影响陪审员做出最后抉择。本文认为,电影《十二怒汉》表面上是歌颂陪审团制度,实际上是揭露英美法系制度的漏洞,决定陪审团成员最终作出正确客观的抉择,除了需要科学缜密的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陪审员心理因素的影响[10] 。
本研究以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法为理论依据,以电影《十二怒汉》中的3号陪审员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本我”、“自我”和“超我”的剖析,探讨心理(人格)因素对陪审员排除或提出合理怀疑从而做出最终裁决的影响,最后讨论讨论本研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2. 弗洛伊德及其人格结构理论
2.1. 弗洛伊德简介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 1856年5月6日出生于奥匈帝国的摩拉维亚(Moravia)省弗赖堡镇(Freiberg)。四岁时,他的家庭搬至维也纳。虽然他常常抱怨讨厌这座城市,但直到1938年被德国占领之前,他一直在维也纳生活。1873年入维也纳大学医学院学习,并去私立精神病诊所实习。实习期间,他结识了约瑟夫布洛伊尔(Josef Breuer),他也是一位内科医生和心理学家,他们俩经常一起探讨病例。1885年,他奔赴巴黎继续深造,师从欧洲著名精神病学家夏尔科(Jean-Martin Charcot),潜心钻研治疗歇斯底里症的方法以及催眠疗法的使用。1886年,他返回维也纳,开了私人诊所,专治神经和大脑错乱,并于同年结婚。
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批评理论自上世纪20至30年代开始被应用于文学研究,至今经久不衰。一些学者诸如阿尔弗雷德阿德勒(A. Adler)、荣格(C. G. Jung)、弗莱(Frye)和拉康(J. Lacan)曾挑战过伊德的理论,也予以修改和补充,他们看似好心,实则是想颠覆伊德的理论,尽管如此,心理分析批评理论对文学分析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通过分析发现我们人类是一个很复杂的生物,却在某种程度上并非深不可测,我们往往忽视了无意识现象对我们的日常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弗洛伊德的众多理论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思维方式,他在心理学上的成就堪比达尔文在生物学上的造诣。在他的影响下,人们开始关注自己的内心。他在心理学研究上的贡献以及他所提出的一些理论对于我们了解自身内心世界大有裨益。
2.2. 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
早期,弗洛伊德提出了“二部人格结构”(亦称为“地形模型”)说,他认为人的心理包括意识(conscious)和无意识(unconscious),无意识又可以分为前意识(preconscious)和潜意识(unconscious)。晚期,弗洛伊德发现无意识(unconscious)这一概念定义模糊,容易引起歧义,而且许多时候自相矛盾,其“地形模型”远远不能描述人格,便提出了新的“三部人格结构”说,认为人格是一个整体,包括本我(id)、自我(ego)和超我(superego)。这三部分互相影响,在不同的时间内,对个体行为产生不同的支配作用。
弗洛伊德[11] 认为,本我(id)是我们人格中黑暗的、不可企及的部分。他假设本我与身体活动有直接的关系,本我从中获取本能的需求,在精神上诠释了身体活动的意义。这些本能充满能量,但杂乱无章,只求满足欲望,遵循“快乐原则”。
自我(ego)为人格结构中有组织、有条理的一部分,是意识(conscious)的结构部分。与本我那种肆无忌惮的狂野所不同,自我则彰显理性和细致[11] 。自我的任务是依据“现实原则”,协调本我要求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我们可以将自我看成是人格的“执行者”(executive),因为其运用自身的认知能力管理和控制着本我,并掌握本我的欲望与现实的束缚和超我(superego)之间的平衡[12] 。
超我(superego)是道德化了的自我,处于人格的最高层,是评判道德是非的媒介,蕴藏着良知和荣誉,遵循“至善原则”。超我给人以道德约束、尊崇完美,简言之,超我使人们在追求人生更高境界的过程中内心产生负罪感[11] 。超我的主要职责是控制自我的行为,使其符合社会文化道德规范[13] 。
3. 《十二怒汉》中陪审员的人格结构
3.1. 冲动、烦躁——本我情绪失控
弗洛伊德[11] 认为,本我(id)就是一个混乱的状态,就像一口沸腾着本能和欲望的大锅。自我按照快乐原则行事,急切地寻找发泄口、满足自己本能的需要和欲望。
当第二轮不记名投票结束后,比分改为2:10,又有一人改变了主意,此时8号陪审员按捺不住自己狂躁的情绪,他怀疑是那位从小在贫民窟长大的5号陪审员干的,以为5号是出于对被告人怜悯之心才这么做的,便大发雷霆道:
“你为什么不丢些铜板到他的破碗里去呢?……激动?我当然很激动!我们要把一个罪有应得的家伙送上电椅,他满口胡言乱语,我们居然信以为真!”
从3号陪审团的激烈的言语中,我们可以发现他并不在意这位涉嫌杀父孩子的生死,他认为这个孩子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分善恶,没有任何的道德观和价值观[14] 。3号陪审员由于受自己和儿子之间冲突矛盾的影响,在没有客观冷静思考8号陪审员对控方所提出的“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冲动的判被告人有罪,把孩子无情的送上电椅,来满足其内心的刺激,抚慰之前和孩子争吵过后受伤的内心。
当8号陪审员询问其他11位陪审员通常一列电车通过某一点需要多长时间时,3号陪审员和12号陪审员在桌上用铅笔在纸上玩起了游戏,8号立马上前制止,并将纸揉成一团,指责“这不是在玩游戏”。而此时3号陪审员大怒道:
“你看到了吗?他胆子真大!他简直是胆大包天!这不是在玩游戏吗?他认为他是什么东西?”
3号陪审员在和12号“玩游戏”时并没有发现休息的时间已到,该开始进入正题,而是陶醉于游戏之中,享受游戏给他们带来的快感,根本无视8号陪审员的存在,没有时间的概念[14] 。因此当8号陪审员前去抢过纸头并对谴责他们这一行为时,3号陪审员一下子从无意识的状态中清醒过来,为自己不能享受快乐而感到愤恨不平,他认为8号陪审员的推理无关紧要,把其当作儿戏。
3.2. 理性、偏见——自我面对现实
弗洛伊德认为,自我在人格中很大一部分是无意识的,自我调节本我的需求、超我以及外部现实世界的平衡。自我克制我们本我的基本欲望,但同时也努力与超我达成平衡。
当第一轮举手表决结束后,只有8号陪审员投“无罪”票,各陪审团成员阐述自己的理由,3号陪审员冷静的说道:
“好了,以下是我的想法,对本案我并没有个人偏见,我只是想讨论事实。首先,住在凶案现场楼下的那个老人,在凶案发生当晚的十二点十分,他听到类似发生争执的吵闹声,他听到那个孩子大叫着‘我要杀了你’,一秒钟后他听见有人摔倒的声音,于是他跑到门口打开门,看到那孩子冲下楼梯离开,他打电话报警,警方发现死者胸口插了一把刀,法医推测死亡时间大约是午夜,这些都是事实,你无法反驳事实,那孩子有罪。”
当时3号陪审员异常冷静,没有丝毫暴怒狂躁的情绪,这与之后他与其他几位陪审员争锋相对形成鲜明的对比,虽然此后受7号陪审员的启发,他回忆起以前和自己儿子不愉快的经历,但他并没有怎么为此受到影响,而是配合8号陪审员推理,例如他主动拉回话题,和大家一起探讨凶器的具体细节问题,此时我们可以发现8号陪审员脸上露出微微的笑容,可见8号陪审员对3号的态度还是予以肯定的,也表明此时3号的人格中,自我(基于对事实证据的掌握)与本我(希望尽快结束)和超我(不带任何偏见、公正的看待问题)之间掌握了平衡。
为了验证2号年轻陪审员提出的合理怀疑,即孩子五尺七寸高,而他父亲六尺二寸高,如果要用弹簧刀刺向父亲的胸部时很难保持刀口向下,3号陪审员主动站了出来,选择在8号陪审员身上示范再现一下案发场景。只见3号陪审员紧握弹簧刀,双眼与8号陪审员对视,右手高举弹簧刀,刀口向下,准备“演示”时,大家都以为3号要趁此机会加害8号陪审员,此时3号的一句话宛如一颗定心丸,随后将刀子轻轻插入8号陪审员的上衣口袋中:
“别担心,我不会来真的,是的,没有人会受伤的,我就是这样刺伤比我高的人。你们看看这个角度是往下压的,他就是这样杀了他父亲的,你们可以说我说错了。”
正当围观的陪审员纷纷从椅子上站起来,认为3号陪审员要借此机会刺杀报复8号陪审员时,3号冷静地眨了眨眼,将刀子向下插入8号陪审员的上衣口袋中,可见他的自我在遵循“现实原则”的时候,摒弃了内心本我的狂躁之情,他内心的超我给本我以道德制约,此时3号陪审员的自我(“演示”当时案发过程)很好的调节了本我(内心的野心和狂躁)和超我(应客观、公正的协助8号陪审员推理)之间的矛盾,因此当时的3号还趋于冷静,没有做出过激行为。
3.3. 正义、良知——超我彰显道德
超我(superego)属于人格结构中的道德理想部分,是人格的高层领导,专管道德的司法部门。超我往往与本我对立,限制本我,指导自我,超我是儿时受到父母奖惩的文化规范内化后形成的 [13] 。
当8号陪审员在推测案发时,列车经过时发出隆隆的响声,楼下的老人是不可能听到孩子说“我要杀了你”这样的话,此时,3号陪审员又急躁不安起来,并对9号老年陪审员出言不逊,此时7号陪审员上去说了句公道话:
“你为什么要那样说话?还偏偏是对一位老人说这样的话!这么做是要受到谴责的!你得学着去尊敬别人,先生!你敢再那样子跟他说话,我一定会给你好看。”
7号陪审员话音刚落,3号陪审员陷入了沉思。尊敬长辈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当时的美国,都是永恒的价值观,当7号陪审员告诫他要尊敬老者时,他内心的良心唤起了自身的超我,由于他之前也说以前自己称呼父亲时都叫“父亲大人”,可见7号陪审员的话触碰了他的神经,让他产生负罪感,此时的超我在批评本我,所以纷争才得以暂时平息。
3.4. 本我、自我和超我之间的内在矛盾
弗洛伊德认为,一个人的自我受本我的刺激、超我的制约、以及现实的回绝,往往要努力使这三者保持和谐状态:一仆不能二主,而自我却偏偏要调节好外部世界、超我和本我这三者之间的平衡,实属难已[14] 。
8号陪审员根据公寓的布局图,重现了案发经过,配合2号陪审员计算了老人从床上走到门口所需要的时间,随后3号陪审员忍耐不住压抑在内心的本我,怒发冲冠,指责8号陪审员是在瞎编故事,此时8号陪审员用良知和道义谴责了3号陪审员:
“我为你感到遗憾,只有疯子才想亲自按下电源开关!从你一开始走进这里,就一副替天行道的模样,你出自一片私心,想看到那孩子被判死刑,你是个虐待狂。”
当8号陪审员重走了一遍楼下老人的路线后,发现用时远远超过证词里的15秒,此时其他陪审员都纷纷表示认同8号的推理,而3号陪审员却站在一边,表示不屑一顾,认为孩子就是应该被烧死,尤其是当8号陪审员在众人面前谴责3号陪审员丧心病狂、没有仁心,完全是出于私心时,3号记忆中和孩子不愉快的回忆又浮现在他脑海中,此刻他的自我(基于事实推理)已经无法调和内心的本我(欲将孩子送上电椅,以了心头只恨),而且已然将超我(公正无私断案)抛之脑后,情绪异常激动的他怒气冲冲的向8号陪审员扑去,想教训他一顿,好在周围其他人的及时劝阻,才没有酿成悲剧,可见8号陪审员的道德谴责并没有唤起3号的良知,反而是他曾经痛苦的回忆,此时他的本我压倒了超我。
当比分改为11:1时,只剩下3号陪审员一人投“有罪”票,此时3号陪审员让他说一下自己的观点和理由,3号又一次怒气冲冲的说:
“我并不在乎自己是不是孤军奋战,这是我的权利。你们打算怎么办?我该说的都说了。所有的证据,在法庭上做出的所有证词都证明他有罪。你们为什么不相信楼下的那位老人?他听的清清楚楚。你们推翻了凶刀的理论,就因为我们找到了类似的刀子?那个老人看到他从楼上冲下来,他到底花几秒跑到门口有啥区别?刀子从他口袋的破洞掉了出去。你不能证明他没有夺门而出!你可以测量时间!蹒跚地走来走去,但你无法证明那一点!关于电车,还有电影的推理,我非常确定那都是他编出来的,我跟你赌五千块,我可以记得我看过的电影,我告诉你们,所有的事实都遭到了扭曲,还有关于眼镜的推理,你怎么知道当时她有没有戴眼镜?这位女士在法庭上作证!还有那孩子的喊叫声呢?我要告诉你什么才是事实,够了,这就是事实,快说啊!你们是一群狠心的混蛋!你们无法威胁我!我要坚持我的想法。该死的孩子,你毁了你自己的一生!不,无罪,无罪。”
从3号陪审员这番话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他举了之前陪审员们的那些“合理怀疑”,并企图质疑,看起来振振有词,但很明显他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明显是无理取闹,此时他就像一个凶猛的野兽,尽情的咆哮呐喊,本我占据主导地位,而大家都将目光投向了他,面对他激烈的言辞,大家都保持相对冷静,没有反驳,当他将自己在庭审时的笔记从口袋中取出,不小心把他和他儿子的合影一起带来出来,这张合影不禁又勾起了当年痛苦的回忆,面对外部世界(其余陪审团的眼神)和超我(不带任何偏见的断案)对其自我的制约,他终于改变了想法,将照片撕成碎片,抱头痛哭,无法自拔,此时的超我战胜了本我。
4. 结语
本研究以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法主要就电影《十二怒汉》中的3号陪审员的人格结构进行了分析,对3号陪审员的“本我”、“自我”和“超我”结合实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研究发现,3号陪审员由于往事,在断定孩子是否有罪的问题上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虽然其自我也曾积极配合其他陪审员采纳或排除合理怀疑,但其对往事始终念念不忘,本我企图把孩子送上电椅,以抚慰自己受伤的心灵,不过最终还是在外部世界和超我的感化下改变了主意,也改变了那孩子的命运。
研究结果丰富了影片中人物的精神分析,加深了我们对影片的思考。科学、民主、法律并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真正解决问题的,引发这一场大讨论的,是8号陪审员身上所体现的超我的良知和正义感,即“人文情怀”,他真切地感受到了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应该慎重地看待,像看待自己孩子一样,像看待自己的生命一样重要。如果没有一个像8号陪审员这样有一个良知的人,那么所有的法律、所有的制度,就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人来执行,一切的制度都将变成一纸空文。人是所有问题的核心,偏见和歧视屡见不鲜[15] ,而一旦人出了问题,制度就会崩塌。正如7号钟表匠陪审员所言,“我们收到信,被通知要来这里,决定一个跟我们素昧平生的人到底有没有罪,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判决,我们都拿不到好处,也没有损失,那正是我们的国家能这么强大的原因”,本研究希望通过这种分析能够给执法部门以启示。逻辑上严密固然值得提倡,但还要保持清醒和冷静,直面内心,慎重地对待每一个人的生命。
基金项目
本文系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5ycx0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