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道德信仰含义与功能
信仰,是指对人们对某种理论、学说、主义等的信服和尊崇,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活动指南,它是一个人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根本准则和态度。信仰属于信念,是信念的一部分,是信念最集中、最高的表现形式。信仰一旦确立,便影响着人们对各种行为的判断和对自己行为的取舍,并愿意坚持到底永不放弃。从信仰的基本含义来看,宗教只是信仰的一种表现形式,信仰的对象可以有多种,关键在于人是否从其信仰中获得了精神上的支持,获得了精神上的宁静,实现了自我的认同和超越。
康德把信仰分为三类:实用的信仰、学说的信仰(或教义的信仰)和道德的信仰。而信仰的最高层次是“道德的信仰”。关于道德的信仰,康德论述如下:“至道德的信仰则全然不同。盖在此处某某事象之必须发生,即我在一切方面必须与道德律相合之一事,乃绝对必然者。此处目的坚强确立,就我所能有之洞察,‘此种目的能由以与其他一切目的联结,因而具有实践的效力之条件,仅有一种可能的条件,即有‘神’及有‘未来世界’是也。我又确知无一人能知引达‘此种在道德律下之目的统一’之任何其他条件。以道德的训条同时即我之格率(理性命令其应如是者)故我必信有神及来生之存在,且确信绝无动摇此种信仰之事物,盖以我之道德律将由动摇信念而颠覆,我若不成为自身所深恶痛疾之人,则不能废弃此等道德律。”[1] 从康德的整个哲学体系中可以看出,这段话包含着这么几层意思:1) 道德信仰的直接对象就是道德律,道德信仰就是对道德律的敬重和坚定信奉。2) 道德信仰的整体对象或最终对象是道德与幸福统一的至善,而至善的实现须以“神”和“来世”为条件。3) 道德信仰或对道德律的信奉,是人保持做人的尊严或使人成其为人的基本要求或基本条件 [2] 。
我国学者贺麟先生认为:“对人生和人性的信仰,相信人生之有意义,相信人性之善;对于良心或道德法律的信仰,相信道德法律的效准、权威和尊严。又如相信德福终可合一,相信善人终可战胜恶人,相信公理必能战胜强权等,均属道德信仰。” [3] 这和康德的论述有些相近,包含了对具体的道德律的敬重和信奉,其中德福终可一则包含了对善恶因果律的认同。综合来看,道德信仰包含了一下几个要素:1) 最终追求是道德与幸福的统一,相信至善能带来幸福;2) 要有“神”或者“天”等非自然的力量加以约束,是之成为一种人的行为的约束条件,保证此道德律的顺利进行。
道德信仰最终追求的实施至善,是人生的幸福,当道德信仰形成,其在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选择以及社会道德生活方面,将发挥着巨大作用。从个人和社会角度具体总结如下:
1.1. 实现价值定向,提供行动指南
“没有信念,人会软弱无能、毫无希望,而且会对其存在的实质本身惶恐不安。” [4] 弗洛姆认为,信仰是人的一种基本态度,是人生不可缺少的精神支柱。道德信仰确立之后,其将为人生指明了奋斗目标和有价值的生活方式,明确了自己生活中遇到道德问题时所持有的始终如一的态度,避免出现犹豫不决或因自己的选择而后悔。道德价值观念确定,人生便有了确定的品性和追求,不会因事情的变化而彷徨,也不会因选择的失误而悔恨。
1.2. 提升社会凝聚力,实现社会和谐
从个人方面说,个体道德信仰的形成,在强化认知层面的统一性的同时,也能够充分调动起人的意志、信念层面的潜能,从而确立人生的目标与行动方向,并能影响周围的人自动遵守道德要求,实现个人周边环境的和谐。从整体方面说,是共同的信仰、道德信仰使一个整体的成员走到了一起,为一个共同的理想目标而共同奋斗,在奋斗的过程中,找到归属感和认同感,将整个社会便凝聚在一起。
2. 中国传统道德信仰——善恶因果报应
通常认为信仰有如下特点:体现终极关怀、唯一性和排他性、神圣性、不轻易改变等,从这些具体的特点来审视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人,则中国文化似乎缺乏真正的信仰,因为中国文化具有兼容并包的特点,没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认为信则有不信则无,信念可以随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崇尚因势利导,与时俱进。例如,“三教合一”可能会是中国特有的现象。然则,中国传统文化的兼收并蓄并非无原则无标准的包容,而是吸收符合原有观念的内容进行消化,两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仍会保留清晰的主线。“因果报应观念在佛教传入之前,中国本土经典中已屡见不鲜,并在佛教传入之后也随着儒道释的融通而广为人知世代承袭,显示出本土文化的特色。” [5] 那么,两千多年以来,在道德方面,是否有一条主线,持续发挥着作用,人们相信按照这条原则去做就能获得幸福,并相信违反此原则将会受到惩罚呢?笔者认为,善恶因果报应在历史的长河中一直发挥着道德信仰的作用,其指导着人们向善,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使社会呈现正常的伦理秩序,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这个道德原则并不是佛教传入的我国之后才产生的,而是在我国博大精深的思想长河中源远流长。
2.1. 关于善恶因果报应的论述与特点
中国古典典籍中,关于祸福由己,行善积德的言论比比皆是。比如:
“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周易》)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老子·七十三章》)
“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尚书·太甲中》)
“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尚书》)
“祸福无不自己求之者。”(《孟子·公孙丑上》)
“祸福随善恶”(《韩非子·安危》)
“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孟子·尽心下》)
“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荀子·劝学》)
论述不胜枚举,从如此多的例子可以看出,各种典籍对善恶因果报应的论述有如下几个特点:1) 福与善相随,祸与恶相随,认为这两对是联系在一起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2) 相信有“天”等人所无法掌握的非自然力量监督此规律的实施。3) 相信积善成德,圣心具备,可以使人成为“圣人”。4) 言论分布广泛,儒、道、法家等等各家均有涉及,影响民众广泛。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善恶因果报应符合康德道德信仰的论述,可以视为我国传统社会的主流道德信仰。
2.2. 中国传统社会善恶因果报应特点与可行性分析
善恶因果报应作为道德信仰在中国传统社会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在传统社会中,善恶因果报应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除靠道德信仰的终极关怀、期望与人格塑造等方面发挥着作用之外,道德信仰还需要社会的强化机制,保证信仰的影响力和约束力。“信仰具有约束力和影响力,尤其对信徒。因为各种信仰都有相应的信仰行为规范,包括对信徒的奖与惩。人的趋利避害本性决定了人面对可能的奖惩而选择行为对策的内容,为获得奖赏选择某一行为,为免受惩罚而放弃某一行为,这种奖赏在宗教信仰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6]
那么近现代以前的中国社会是通过什么样的强化机制来保证善恶因果报应有效运行的呢?这有赖于社会中道德赏罚的执行与贯彻。我国作为礼仪之邦,关于道德赏罚的实施已上升至制度层面。首先是道德奖赏,社会中对道德高尚的人的赞誉与欣赏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关羽的忠勇、岳飞的精忠为国等等,在汉代有“举孝廉”的制度,品德高尚者可以被举荐入仕,这便是从社会制度方面给予奖赏。明清之际著名学者顾炎武曾提出“劝学奖廉”主张,认为要把礼义廉耻视为社会的最高名节,对名节突出者应给予一定形式的奖赏,如加官进爵、赐以田地、免租赋等,“人皆知自守”,从而达到端正人心、淳化风俗的目的 [7] 。
道德惩罚方面也更是有法律保障执行,比如《北齐律》宣布了“重罪十条”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并规定凡犯其中之一者,若不在八议、上清、赎免之列,一律予以严惩。很显然,这“重罪十条”大部分是是对不道德行为的惩罚治理。在理论建设方面,宋明理学提出“存天理,灭人欲”,作为礼仪规范的标准,有“天理”为道德信仰保驾护航。
有理论和制度方面的建设、发展和规范,社会中善恶因果报应律得以有效运行,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规范着人们的言行,保证了社会的伦理秩序。
3. 善恶因果报应律现代社会失效原因与运行合理性分析
3.1. 现代社会不信任善恶因果报应律原因分析
近代以来,社会中关于中国道德“滑坡”的批判比比皆是,“彭宇案”更是激发了社会对社会道德伦理的大讨论。各种讨论与批判,无不反思中国社会伦理秩序的混乱。在很大程度上,社会伦理秩序的混乱与善恶因果报应中断有关。就起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1) 社会中道德赏罚失效,道德公正性受到挑战。前文已经论述,我国古代社会中的道德赏罚理论与制度机制保障了善恶因果报应律的有效运行,社会中人们的信仰与机制一起使善恶因果报应成为一种应然的规律,德福实现统一。在现代社会中,经济利益成为社会运行的最大驱动力,有钱可以买物质产品,可以买看医生的优先权、婚姻,甚至可以收买人的良知,当钱可以买到任何产品时,钱便成为人们行为的最大动力,从而将道德原则弃之不顾,社会公正环境不复存在。种种因素助长了不正之风,使人们追求眼前利益。社会中的道德赏罚的失效,道德公正的不复存在也导致善恶因果报应无法有效运行。
2) 经验层面验证善恶因果律,必然性受到挑战。社会中曾一度流传着“好人不长命,祸害遗千年”的说法,人们认为善恶与福祸并无直接的联系,善并不能带来福,做坏事也不一定会产生恶报,反倒是有信仰有原则的人在社会的激烈竞争中会失去优势,容易被“丛林法则”所淘汰。当从我们当前短暂的人生经验验证时,人们的眼光无法脱离当前的实际,无法从人的整个人生的角度做出适当的判断,此归纳可能并不一定有确定无疑的证据能证明其正确性。于是,人们便不再信任此道德原则,将道德信仰遗失,社会伦理秩序处于混乱无序状态。
3.2. 善恶因果报应合理性分析
1) 善恶因果报应律的“实然”——必然性和整体性。善恶因果律所揭示的是德性和幸福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而且这种联系是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呈现为一定的规律性,此规律不受人的意志所控制。这其中存在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善恶因果律的现实表现是什么?所谓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个“报应”在什么时候体现?当人们在表达此善恶因果报应时,并未期待此应得的“报应”马上会出现,而是在人的一生或者整个人类的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此规律并不是偶然的、个别的而是必然的、整体的。也就是说,“好人不长寿,祸害活千年”的说法只是对短暂人生、个别事实的归纳,具有误导性。
2) 善恶因果报应律的“应然”——依赖社会的道德公正。前文已经论述目前中国社会善恶因果报应律不受信任的原因之一是社会道德赏罚机制的失效,无法及时的做出反应,发挥其作用。在古代社会,道德赏罚机制的有效运行,人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社会对积德行善行为的奖赏和对社会恶行的惩罚,能自觉的将其作为自己行为的动力或者约束力,善恶因果报应律成为人们普遍愿意接受的道德信仰。目前,诸如中央电视台每年感动中国人物的评选、各级道德模范/标兵的评比等道德奖赏的方式有很多,一定程度上让人看到了社会对道德高尚的人的肯定,看到了积德行善所带来的“善报”,起到了引导的作用。但在今天以利益为导向的社会中,这种善报远不及不遵守道德原则所带来的利益更多。比如地沟油、山寨假货等的猖獗,没有社会中道德惩罚机制的约束,从短期来看,人们从中获得的利益要远远大于违背基本的诚信的道德原则所道来的损失。当社会建立起完善的道德赏罚体系,从理论、舆论、制度等等各方面规范道德原则的执行,那么善恶因果报应律便会快速及时的表现出来,即使从短期的、个别的案例中也能得到体现,给人以警示。
4. 道德信仰重建依赖善恶因果报应律回归
社会伦理秩序的重建依赖道德信仰的建立,道德信仰的建立依赖善恶因果报应律的回归。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知道,善恶因果报应律既是实然的道德规律也是应然的道德规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现代社会中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导致善恶因果报应律为人们所忽视,继而导致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信仰的迷失使我们走了不少弯路,重回信仰的正道需要个人和社会、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多重努力。从主观方面来说,需要个人从思想上认同此道德规律,并将其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相信其作用的发挥;从客观方面来说,则需要社会建立公正的道德赏罚体系,辅助善恶因果报应律的有效运行。
善恶因果报应律回归,个人心安,社会凝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