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提出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当今的国际经济竞争的核心已经逐渐转移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甚至工艺创新上了,技术创新对一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会议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伟大目标,并指出“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而对于科技力量较为薄弱的国家来说,特别是在企业的创新能力不足时,需要借鉴或者模仿别的成功企业的做法,这就很容易落入国外企业所设置的“知识产权陷阱”里。王术君[1] 认为中国未来只要不满足于只充当“全球制造中心”就要拥有一大批高科技制造企业,而跨国公司频频打压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国高科技企业,对中国经济的未来构成威胁。所以对于我国企业而言,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对“知识产权陷阱”的规避是其发展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目前国内学者对技术创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技术创新效率、影响因素、某一领域技术创新的实证研究等方面,而对技术创新过程中如何规避知识产权陷阱的研究还很少。所以本文结合目前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模式及特点,针对技术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陷阱提出相应的规避策略。
2. 文献回顾
2.1. 技术创新的概念界定
目前学者对技术创新的研究认为技术创新最早起源于熊彼特在1912年《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的“创新理论” [2] 。在此之后的研究中,由于国内外学者所立足的研究领域以及国内外国情的差异,所以对技术创新尚且没有明确的界定。
我国学者对技术创新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厉以宁教授首先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引进了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概念和模型 [3] 。在此之后,我国涌现出一批诸如傅家骥、徐肈翔等一批优秀的学者对技术创新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傅家骥认为技术创新是企业家抓住市场潜在的盈利机会,重新组织生产条件、要素和组织,从而营造出性能更强、效率更高和费用更低的生产经营系统。徐肈翔认为技术创新包括产品创新、生产工艺创新等方面,是由一个新的概念发展为生产力并最后进入市场的一个过程 [4] 。柳卸林对技术创新的理解与弗里德曼对技术创新的定义相似,他认为技术创新是指新发明的实践,新的工艺和设备的首次商业化运用 [5] 。
我国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将技术创新定义为“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此定义主要凸显技术创新的三个特点:第一,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第二,技术创新是一个由概念发展为生产力,最后形成竞争优势的过程;第三技术创新的落脚点是为企业创造效益。
2.2. 技术创新模式
对于技术创新模式的研究也同样呈现百家争鸣的盛况,不同的学者立足于技术获取的方式、诱因、参与方等各个方面对技术创新模式进行了分类。
Morten Berg Jensen根据知识形成的形式,将技术创新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科学技术和创新模式;另一类是经验交互模式 [6] 。而弗里德曼将技术创新模式分为进攻性、防御型、模仿型、依附型、守成型和机会型 [7] 。
吴晓波提出“二次创新”模式 [8] 。傅家骥将技术创新模式分为模仿创新、合作创新和自主创新模式。董洁林在研究中将技术创新模式分为开放式创新、封闭式创新、破坏性创新和模仿型创新模式。
技术创新的模式远不止这些,但是本文在研究技术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陷阱中更关注技术创新主体与外部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技术的来源,所以在本文更关注模仿创新模式。
模仿创新模式是指技术创新主体学习模仿已有创新者的产品或思路,通过产品购买或者技术引进,通过分析其技术特点或研发思路,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二次创新加以改进和完善,然后开发和生产自己的产品从而占领市场。这种模式下的技术创新是建立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使得其研发的起点更高,也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缩短研发周期和节省研发费用。模仿创新是一种被动状态的创新,其模仿对象往往是市场上较为流行的产品或技术,被模仿的企业往往对其产品或技术设置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使得模仿企业极易触碰到知识产权的雷区,造成企业的损失,同时也损害了企业的形象。
2.3. 知识产权陷阱的概念界定
当前在对知识产权陷阱的研究中很少提及其概念界定,这使得后续的研究中无法对知识产权陷阱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知识产权陷阱已经成为了外国跨国公司的一种竞争战略。例如李玉香 [9] 认为“知识产权陷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利用知识产权而给竞争对手设置的障碍”。这一观点在本质上与Helpman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出的观点大同小异,Helpman认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发展中国家吸收技术、模仿技术以及对已有技术的二次创新,成为发展中国家自我创新的绊脚石。郑树清认为知识产权陷阱是外国跨国公司为了谋求巨额垄断利润的手段,是一种知识产权壁垒。
由于外国跨国公司已经无法在规模和和制造成本上限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他们主要的投资替代品,为了实现获取高额利润的目标,外国跨国公司不惜采取“请君入瓮”的手段,诱使我国企业触犯其知识产权 [10] 。“当垄断企业对某一市场形成垄断后,将会导致其他企业较难进入该市场”,“企业拥有某项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权利且没有与之竞争的技术时,往往导致市场垄断的产生”,所以可以认为知识产权陷阱是一种强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是跨国公司为了保持自身在某一领域的垄断地位所采取的一种发展战略 [11] 。
结合上述学者的研究,本文认为知识产权陷阱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利用知识产权所从事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4. 知识产权陷阱类型
由于对知识产权陷阱尚未有明确的界定,所以目前的研究成果中对知识产权的分类也各不相同,甚至于有些学者将知识产权陷阱的范围扩大化,使得一些依法进行的维权行为也被定性为知识产权陷阱。
何芬兰结合OEM行业的特点,认为对于OEM企业而言,须谨防欺诈陷阱。欺诈陷阱是指在我国企业承接的一些订单中,国外企业向我国企业提供其不掌握或未经授权的商标或专利,使得我国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侵权人[12] 。
吴国平 [13] 认为知识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而在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着“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替换”、“专利转让”、“知识产权诉讼”以及“低技术”等陷阱。
于丽艳针 [14] 针对装备制造业在国际化经营中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陷阱,认为我国的装备制造业在实现国际化经营的过程中可能会遭遇“打闷包陷阱”、“搭售陷阱”、“价格陷阱”和“技术壁垒”等问题。
对知识产权陷阱的分类远不止这些,例如李玉香讲知识产权陷阱分为“全面覆盖式陷阱”、“滥用诉讼的陷阱”、“技术联盟式陷阱”以及“技术标准式陷阱”;林世鹄 [15] 认为知识产权陷阱可以分为“跨国公司利用专利技术优势对我国产品出口制造障碍”、“通过制定技术标准,遏制我国的对外出口”、“外国企业抢注我国商标,限制我产品进入”以及“国外用不合理的知识产权法案和制度打击我国产品出口”;李薇薇 [16] 认为外国厂商的知识产权陷阱可以分为“寻找靶子,各个击破”、“指控侵权,饱受敲诈”、“订单剥削,制人于掌”、“分散力量,阻止联盟”以及“一项权利,多重收费”。
在知识产权陷阱的研究中,本文认为将一些强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定义为知识产权陷阱有失偏薄,例如于丽艳提出的“技术壁垒”,虽然技术壁垒对我国企业的出口造成了很大的限制,但是技术壁垒的形成是有法可依的,不应视为是一种陷阱;李玉香提出的“全面覆盖式陷阱”,对知识产权进行各方位的保护,使知识产权的优势最大化,这应该是每个掌握知识产权的企业所应该做的,我国企业恰恰是因为缺乏这种意识,才会一次次地陷入知识产权的纠纷当中;再如李薇薇提出的“订单剥削,制人于掌”,国外企业虽然在压缩我国企业利润空间的基础上实现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但是我们不能就此认为这是一种“陷阱”,这恰恰应该是我国企业应该努力的方向。所以本文认为所谓对知识产权陷阱的界定,不应以是否侵犯我国企业的利益为基准,而应该更多地关注其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3. 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陷阱
我国是发展中大国,但是在技术实力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着很大的差距,而且与跨国公司相比,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内部技术创新能力不够,创新层次也主要集中在辅助性技术和技术改造方面,虽然目前我国企业要实现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但是这个过程绝不是一蹴而就的,模仿创新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模仿难免会出现很大的相似性,所以提高对知识产权陷阱的规避显得尤为必要。
我国企业现阶段的技术创新模式是以三种技术创新模式并存的一种格局,但是由于我国长久以来作为世界制造中心,很多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还很欠缺,所以模仿创新在目前阶段还占据较大的比重。正是如此,外国跨国公司在针对我国技术引进的过程中才会大有文章可做。
如图1所示,本文认为在技术选择和引进的环节可能会出现“打闷包”、“搭售”、“价格陷阱”这三种知识产权陷阱:
1) 打闷包陷阱:打闷包陷阱主要是抓住我国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急切心理,出售给我过企业一些在我国尚未申请专利或还未完全申请的专利。
2) 搭售陷阱:搭售陷阱是指外国跨国企业在向我国企业出售专利权时,强制要求我国企业购买其设备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发生一方面是我国企业没有意识到搭售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外国跨国企业抓住了我国企业迫切需要技术但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的软肋。

Figure 1.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p in imitate innovation
图1. 模仿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陷阱
3) 价格陷阱:是指外国跨国企业先以一般价格转让给我国企业一些低层次的技术,而其所必需的配套技术却价格高昂,这使得我国企业不得不再花大价钱购买相应的技术。
在进行二次创新的过程中,有可能遭遇到外国跨国公司“商标恶意抢注”的陷阱,使得我国企业的创新成果反而成了侵权产品。
商标恶意抢注陷阱:是指我国企业没有及时注册商标,导致苦心经营起来的商标被国外跨国公司抢注的现象。抢注商标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抢注我国企业尚未注册的商标;另一种是利用商标注册的地域性,在我国企业尚未进行商标注册的地方进行抢注。
而在生产销售环节可能会遭遇到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诉讼的陷阱,从一些国际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来看,跨国公司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维权,在另一方面也是企图用高额的诉讼费用和较长的诉讼周期来拖垮国内企业,甚至达到让国内企业声名扫地的目的。
我们企业之所以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会掉入外国跨国公司设置的知识产权陷阱中,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本文从我国企业和国外企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我国企业来看,当前企业竞争已经由传统的资源竞争转向技术竞争,技术创新决定了企业竞争的胜败与否。但是我国作为技术追赶型国家,加之我国长期作为世界经济的制造中心,技术创新能力相比于发达国家而言还相差甚远。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主要来自于模仿创新,尚未形成强有力的核心竞争力。很多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时往往采用简单的“拿来主义”,无形之中给企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而且我国很多企业还处于粗放式生产阶段,对于知识产权还未形成足够的重视,无法对知识产权陷阱保持必要的警惕。而在面对知识产权诉讼方面我国企业往往采取了躲闪面对的策略,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形象和利益,阻碍了我国企业向国际化发展,同时也阻碍了我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总的来说,知识产权意识薄弱,自主创新能力不足、风险管理战略的缺失以及知识产权竞争规则运用能力较差等方面的原因致使我国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尤其在进行模仿创新时,这种被动地任人宰割的局面更加明显。
从国外企业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想要维护自身已有的市场份额,获取高额的利润。尤其是针对我国的优秀企业,国外企业尤为关注。国外企业对我国企业设置知识产权陷阱的目的主要是一方面要从日益扩大的中国企业的手中分一杯羹;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增加我国企业的成本,同时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形象,以达到维护自己现有的利益和市场份额。张建忠 [17] 认为很多国外企业依赖知识产权制度,“防止潜在竞争者模仿而引发的技术外泄”。Lall [18] 认为那些占据全球技术前沿的国家更加需要知识产权制度来维护其在全球高端市场的利益,这也是国外厂商设置知识产权陷阱的原因之一。甚至Trips协议的推出就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其全球商业利益的结果 [19] 。周江燕认为知识产权陷阱的设置是知识产权垄断的结果,知识产权垄断能够维持企业在行业中的垄断地位,获取持续的高额利润。
4. 规避策略
我国目前的技术创新主要是以模仿创新模式为导向,“而且在大国市场效应作用下,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外资存量的持续增加,这种创新模式有可能得到进一步加强,并可能使中国长期锁定在模仿创新模式中” [20] 。
首先,强化知识产权意识,警惕知识产权陷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无疑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只有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制度才能够使得知识产权对创新的激励机制得以充分地发挥。但是即使知识产权的获得是合法的,在其运用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在以模仿创新为主要创新模式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使得我国企业成为知识产权侵权人的风险大大增加,同时也为外国跨国企业设置知识产权陷阱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一方面能够使企业对知识产权陷阱有充分的警惕,在进行产品研究开发的过程中有意地绕开知识产权陷阱;另一方面,也能够激励企业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在现阶段,想要企业能够真正地“走出去”,首要任务就是增加企业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我国企业应该做到有效利用专利文献、提高企业的专利检索能力、完善企业的合同制度,防止知识产权的流失、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提高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水平。作为政府方面,应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引导体制,并建设知识产权网络平台,及时更新知识产权数据。
其次,加大研发投资,提升自主创新水平。虽然目前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主要是以模仿创新为主,但是最终目标应该是借助模仿创新实现自主创新。从日本和韩国的技术创新的发展来看,他们都是通过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辅以较高的研发力度来实现技术赶超的,虽然我国已经开始逐渐重视技术创新的投入,但是数据显示,我国2011年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经费占工业总产值的1.63%,而美国的同期数据是16.89%,日本是10.50% [21] 。由此可见,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而且我国高技术研发人员的比重依然不高,很难发挥技术创新的最优效率。
再次,注重提高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实现二次创新。对引进的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直接关系到我国技术创新的发展水平。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不足,一方面会使得我国企业的二次创新的结果与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很大的相似性,陷入知识产权陷阱的几率大大增加,另外也削弱了引进技术对我国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久而久之,我国很容易陷入“落后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创新陷阱”。所以我国企业在注重引进技术质量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提升二次创新的质量。
5. 研究总结
知识产权贯穿企业创新的整个过程,由于我国企业目前技术创新还集中在模仿创新,自主创新优势尚未形成,这使得我国企业很可能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成为知识产权的侵权人,陷入知识产权陷阱之中,加之外国跨国公司企图使用知识产权限制我国企业的发展,使得这种可能性大大增加。本文认为模仿创新作为我国企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的创新模式,基于引进模仿进行创新很可能会遭遇到“打闷包”、“搭售”、“价格陷阱”、“商标恶意抢注”和“滥用诉讼”等知识产权陷阱,这在一方面会给我国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会阻碍我国技术创新的发展进程。所以本文认为我国企业应该“强化知识产权意识,警惕知识产权陷阱”、“加大研发投资,提升自主创新水平”、“注重提高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实现二次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技术创新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技术创新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6. 研究局限和未来展望
本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模仿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陷阱的规避,对于自主创新和合作创新等其他创新形式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陷阱并没有涉及。而且由于目前对知识产权陷阱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本文在研究中主要是根据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来界定。最后在由于并没有针对某一企业或某一行业进行研究,所以在提出对策建议时主要是宏观层面的建议。本文认为在以后的研究中可以就知识产权陷阱的界定进行深入的研究,并针对某一行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陷阱提出微观层面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