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丧服制度是指居丧期间的服饰制度,由于生者和死者之间的亲属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所以丧服的形制和居丧的期限也有所不同,因而将丧服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五服。
先秦时期的丧服制度是我国古代丧服制度的源头,它与古代宗法制度互为表里,其中的一些原则诸如“亲亲”、“尊尊”等一直为后世所沿用。纵观以往对中国古代丧服制度的研究,大多数集中于对于整个丧服制度系统的整体研究,而对于其反映的一些具体的原则如“亲亲”、“男女之有别”等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相对而言这些环节比较薄弱。本文便以先秦丧服制度中所反映的“嫡庶有序”问题为切入点,深入考察和分析丧服制度中嫡庶差异问题的表现和根源。
2. 先秦丧服制度的内容概述
丧礼在礼制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礼记·昏义》曰:“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 [1] , p. 915)。”丧服制度是丧礼的重要内容,先秦时期有关丧服制度的记载主要见于《仪礼·丧服》、《礼记·丧大记》、《礼记·檀弓》以及《礼记·丧服》等典籍中。下面主要根据《仪礼·丧服》中的记载,对先秦丧服制度的内容进行简要的概述。
2.1. 五服制度的内容
(一) 斩衰。又名“斩衰裳”,是五服中最重的一种。据《仪礼·丧服》所记“斩衰裳,苴绖、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者”( [2] , p. 353),这便是斩衰的装束。丧服的上衣叫做衰,下衣叫做裳,衣旁和衣的下边都不缝边,所以叫做斩衰,斩就是不缝缉的意思。子为父、父为长子、诸侯为天子以及臣为君等都是斩衰。斩衰丧期是三年,实际上是两周年。
(二) 齐衰。齐衰次于斩衰,是用熟麻布制成的,比斩衰更为精细。因为边缝齐整,所以称为齐衰。《仪礼·丧服》将齐衰按照居丧期限分为四等。第一等是齐衰三年,这是父亲死后为母亲服丧,以及母亲为长子服丧的丧服。第二等是齐衰一年,用杖(丧礼中所执的),这叫“杖期”,这是父亲为母亲、丈夫为妻子的丧服。第三等是齐衰一年,不用杖,这叫“不杖期”,这是男子为伯叔父母、为兄弟的丧服,已嫁女子为父母,媳妇为舅姑,孙和孙女为祖父母也是不杖期。第四等是齐衰三月,这是为曾祖父母的丧服。
(三) 大功。大功又次于齐衰,也是用熟麻布做成,较齐衰更为精细,是五个月的丧服。功,是指织布的工作。为“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庶孙、嫡妇”等都是大功。
(四) 小功。小功又次于大功,小功的服制比大功更为精细,丧期是三个月。男子为从祖祖父(伯祖父、叔祖父)、从祖祖母(伯祖母、叔祖母)、从祖父(堂伯、堂叔)、从祖母(堂祖母、堂叔母)、再从兄弟、从父姊妹、外祖父母都是小功,女子为丈夫的姑母姊妹也是小功。
(五) 缌麻。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一种,比小功服更为精细,丧期是三个月。男子为族曾祖父、族曾祖母、族祖父、族祖母、族父、族母、族兄弟、为外孙、外甥、婿、妻之父舅父母等都是缌麻。
2.2. 五服制度的特点
1) 血统亲疏的重要性。《礼记·丧服小记》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1] , p. 452)。”“三”指的是父、己、子,由父亲往上推一代,即祖父;由儿子往下推一代,即孙子,从而三辈的亲情就扩展到了五代。“以五为九”所讲的也是如此。丧服服制以及居丧期限的不同就是根据血缘远近亲疏而制定的。李密《陈情表》中提到的“外无朞功强劲之亲,内无应门五尺之童”( [3] , p. 37)就是讲的亲戚之间的远近关系,并且是用丧服的服序表现出来的。
2) 男尊女卑的表现。我国先秦时代的社会是一个以男权为核心的社会,因此宗法制、丧服制度等也都是根据男性为尊的原则设立的。《礼记·丧服小记》曰:“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别,人道之大者也( [1] , p. 451)。”在这里明确提出男女有别。在丧服制度中男尊女卑主要表现在夫与妻、子女为父母服制的不同。例如,妻妾为夫居丧为斩衰,居丧期限为三年,而男子为妻则为齐衰,居丧年限为一年,即“杖期”。子为父、父为长子都是斩衰,服丧三年。而父卒后,子为母则为齐衰,服丧三年。
3) 长幼有序的原则。《礼记·正义》云:“长长谓兄及旁亲也。不言卑幼,举尊长则卑幼可知也。”《礼记·丧服》中记载,子孙为祖父母服丧是齐衰不杖期,而祖父母为子孙服丧时则区分嫡长孙与众孙的而会有所不同。长幼有序的原则在直系亲属内部也得到了明显的体现。本宗的直系亲属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处于“尊”位;外亲中直系亲属仅仅包括外祖父母,处于“卑位”。古人习惯上把直系亲属称为“正统”,而在直系亲属中处于尊位的被称为“正尊”,卑亲属为尊亲属之服序被称为“制服”,尊亲属为卑亲属之服称为“报服”,取尊亲属回报卑亲属之意。“长幼有序”的原则体现在这上面主要是:制服重于报服。
3. 先秦丧服制度所反映的嫡庶差异
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说到:“周人嫡庶之制,本为天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复以此制通之大夫之下,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于是宗法生焉 [4] 。”王国维认为,先秦时期丧服制度的确立便取决于嫡庶制度。后代学者对王国维的观点持怀疑态度,但不可否认的是,嫡庶有序的原则确实是为丧服制度所遵循的。
3.1. 嫡子与庶子服制的不同
《礼记·檀弓》记载了一则故事:鲁国公仪仲子的长子死了,檀弓前往吊唁。他看见公仪仲子的庶子处在丧主的位置,便说:“何居?我未之前闻也… 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何也?”意思是说没有听说过舍弃嫡孙而立庶子为继承人的事。这个故事明确表现了嫡庶等级的差异,在丧服制度的规定中,嫡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父母为子的服制。
《仪礼·丧服》中记载:“父为长子”服斩衰,丧期为三年。这里所说的长子即嫡长子,“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嫡长子要作为父亲的正体而列宗庙中,又是要主持庙祭的人,所以父亲为嫡长子服丧三年。同时,母为长子,服齐衰,丧期为三年。为何母亲为嫡长子服丧三年呢?“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2] , p. 357)。意思是说嫡子的父亲不敢降低礼数,所以其母亲也不敢降低礼数。
《礼记·大传》中记载:“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组也( [1] , p. 485)。”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父亲是庶子,则不得为自己的嫡长子服三年之丧,因为他们不是继承父祖宗庙的人。根据记载父亲为庶子则是“不杖,麻屦”,“昆地,为众子,昆弟之子”。“众子”即是庶子,这句话的意思是作为嫡长子的父亲为自己的庶子服齐衰,不杖期,也就是不用杖,丧期为一年。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父母服制在嫡子与庶子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差异与服叙要求。
另外,在丧服制度中还规定庶子要为嫡母服丧三年,但是嫡子则不为庶母服丧,后来有所改动。
2) 嫡子与庶子互相的服制。
根据记载,嫡子与庶子之间的服制也有明确的规定。《仪礼·丧服》中记载:“大夫之庶子为嫡昆弟,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大夫的庶子为其嫡兄或嫡弟也要服齐衰,不杖,丧期为一年。这是为什么?因为作为父亲,不敢降低对嫡长子的丧礼礼数,必为之服三年之丧,因此庶子也不敢降低礼数,为嫡子服齐衰。
《仪礼·丧服》曰“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皆服大功,意思就是说庶子为自己的兄弟即其他的庶子服大功,丧期为九个月,次于齐衰。
另外,嫡子与庶子的差异问题还体现在第三代,即丧服制度中的“承重孙”,意思是由于嫡长子已经去世,应该由嫡长子的儿子承担丧主的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嫡子与庶子在丧服制度中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并且这种身份的差异一直延续到各自的后代,与宗法制一起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3.2. 嫡妻与庶妇服制的不同
丧服制度中嫡庶等级的差异还体现在嫡妻与庶妇的服制的不同上。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夫为妻的服制。
《仪礼·丧服》中记载:“父在为母,妻,出妻之子为母。”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丈夫为妻子服齐衰,用杖,丧期为一年。传曰:“为妻何以妻也?妻至亲也。”又云:“大夫之嫡子为妻。”即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是齐衰不杖期。为庶妇与为妻的服制也根据嫡子与庶子的区别而有所不同。《仪礼·丧服》云为“庶孙;嫡妇”服大功;“大夫之妾为庶人子适人者;庶妇”服小功 [2] 。
丈夫对于妻与妾的服制根据丈夫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例如《礼记·服问》中曾记载:“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并举例道国君不为自己的妾服制,这在上面说到的士与大夫又有不同( [1] , p. 856)。
2) 子为母的服制。
根据《仪礼·丧服》的记载,“父卒则为母”服齐衰,丧期为三年。如果父亲还健在,则要为母服齐衰,用杖,丧期为一年。此处的“母”是指嫡妻而言,即丈夫的“至亲”。“士为庶母”服缌麻,丧期为三个月。并且传中还说到“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意思是说大夫以上的人没有缌服,所以可以不为庶母服丧。另外,《仪礼》中还提到妾之子为“君母之父母、从母”都要服小功之丧。
3) 妾为妻的服制。
《仪礼·丧服》中记载“妾为女君”齐衰,不用杖,居丧期限为一年。此处“女君”便指的是丈夫的嫡妻。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妾侍奉嫡妻,与妇人侍奉公公、婆婆一样。 而作为嫡妻则不需要为丈夫的妾服制。
因此通过对丧服制度中对妻与妾的服制的不同的大致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嫡庶有序的原则不仅体现在嫡子与庶子的区别中,还体现在妻与妾的不同。《仪礼·丧服》中对于这两方面的服制还有诸多复杂的情况介绍,例如士与大夫的不同等等,本文只攫取其中较为明显的表现嫡庶原则的情况加以介绍。
4. 先秦丧服制度所反映的嫡庶差异的原因分析
先秦丧服制度是通过血缘关系的远近来制定出不同的身份等级服制,以此来表示处于各个服制下的人们之间关系得不同以及地位高低的不同。探讨先秦丧服制度涉及的嫡庶差异问题形成的原因,一方面要从产生丧服制的社会背景方面去考虑,另一方面则要从与丧服制所遵循的原则一致的其他的社会制度去考虑,比如宗法制的角度。本文着重从这两个方面对丧服中嫡庶差异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
4.1. 以立嫡为核心的社会背景
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说:“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丧服之制 [4] 。”通过王国维的论断,我们大体可以确定宗法制以及丧服制度的确立却是以立嫡为基础的,因而也就不难理解丧服制度中所体现的嫡庶差异了。
一些学者认为立嫡之制可以追溯到商代,并认为武乙、文丁、帝乙、帝辛的父子相继是嫡长子继承制的滥觞 [5] 。但学者们普遍认为,西周的立嫡之制是在周公以后基本完善的。随着周代立嫡之制的不断确立巩固,以此为基础,维护宗族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一些具体的制度便应运而生,制定了以男性为尊位的宗法制、分封制以及丧服等制度,以这种秩序来规范人们的现实生活,划分严格的等级,达到统治者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
《荀子·礼论》曰:“称情而立文。”丧服制度确是由单纯的感情因素兴起,而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内在体系的不断完善,逐渐演变成一套表现服丧者与死者的远近亲疏关系,以及服丧者身份的等级的制度。《礼记·曲礼》曰:“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1] , p. 3)。”这里所说的“礼”,是用来规范人们生活的了礼,也包含这里所讲的丧服制度。因此,丧服制度中所反映的嫡庶有序问题是对于当时的社会所通行的社会制度、礼仪的一种纳入和遵循,并通过这种对社会的接纳,而使得丧服制度乃至丧礼成为周礼整体的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
4.2. 以宗法制为主的其他制度对丧服制度的影响
宗法制是西周社会最基本的制度,它明确的提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立嫡之制为核心,明确大宗小宗,是按尊卑长幼有序等原则制定的一套完备的社会伦理体制。西周宗法制的主要特点便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与分封制的结合。这两个特点相对宗法制来说又是独立的。也就是说嫡长子继承制既是宗法制的主要特点之一,又是一项独立的社会制度。而丧服制度正是在这种基础上确立起来的。
宗法制度为整个社会制定了一套详尽的典章仪制,并依据宗法精神制定出“吉、凶、军、宾、嘉”等完备的周礼制度,在政治方面更是严格的按照血统亲疏来规定继承制度和宗族中的等级隶属关系。因此,在“三礼”中,我们看到的各种礼的具体内容与规定都渗透着宗法精神。丧礼作为“三礼”中重要的制度之一也是如此。丧服制度的核心原则便是“亲亲”,即血统亲疏原则,而这种原则又是以男性亲属为核心的,即“内亲”,母亲的血缘亲族便被成为“外亲”,在服制上则通过丧服的形制和居丧的期限表现出来。
丧服制度作为整个宗法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明确规定宗族中服丧者与死者的远近亲疏关系来确保宗法制的有序施行,是宗法精神的体现。例如《礼记·丧大记》曰:“凡非嫡子者,自未葬,以于隐者为廬( [1] , p. 655)。”意思是凡不是死者的正妻所生的儿子,从死者入棺停殡时,就在殡宫门外东南隐蔽之处做倚廬守丧,不要引人注目。这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就可以看出嫡庶差别在丧礼中的重要性。
另外一个与宗法制密切相关的制度便是分封制。《礼记》记载说:“故天子有田以处于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基于这种分封制度,使天子、诸侯等级制度更加明确,以及天子、诸侯后代的等级也有明确的划分,体现在丧礼中便是《礼记·王制》中记载的:“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 丧从死者,祭从生者。支子不祭( [1] , p. 171)。”天子、诸侯以及他们诸子的等级划分最直接、最本质的便是土地的划分。以至于后来由于新兴的土地生产关系的出现,而使宗法制度的土崩瓦解,足以说明土地的分配是一切制度一切原则确立的基础。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土地分封制对于礼制的影响。
丧服制度中嫡庶有序的原则在其自身内部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强化,同时不断地吸收和融合其他制度,从而融入整个宗法体系之中,与其他各项具体的制度共同遵守一套完备的体系原则。
5. 结语
先秦丧服制度的实质便是以“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为核心的宗法精神的具体表现,通过制定出一套完备的丧服服制体系与宗法制互为表里,共同维护统治者的统治秩序。
先秦丧服制度中嫡庶有序的问题作为丧服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其本身具有独立性,并渗透到其他各种具体的社会制度之中,它即是丧服制度制定所遵循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又是丧服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基础之一。
嫡庶差异本身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它先于各项制度的存在,并成为各项制度的基础,因此探讨丧服中嫡庶的问题不能忽视它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