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近几年来,我国先后发生了多起恶性刑事案件,均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和大量的财产损失。例如,2010年福建南平小学生惨遭砍伤案、2014年杭州公交纵火案、2014年广州公交爆炸案等等。这些案件普遍都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重大损失,而造成此类案件发生的主体均是个体。针对此类新型犯罪案件的频发、案件主体的特性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我们都必须及时加以关注,并研究它形成的原因以及预防的措施,以期能够正确认识此类案件,为立法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2. 个体恐怖性犯罪概念界定
2.1. 个体恐怖性犯罪的界定
个体通常是某个物体的计量单位,或称个人,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主体。我们这里以个体作为个体恐怖性犯罪的主体,主要在于强调此类犯罪的个人目的性,如报复社会、发泄怨气与不满等其他个人目的,从而能从主体上将此类案件与其它相似案件进行区分。
恐怖性犯罪的科学界定是我们研究个体恐怖性犯罪的逻辑起点。所谓“恐怖性”,其实就是人的生命或财产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的一种内心胆怯的心理状态 [1] [2] ,这种心理状态是基于犯罪分子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给人造成的一种压力或威胁;所谓“犯罪”,其实是犯罪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所以在犯罪学视野下我们界定恐怖性犯罪那就必须是符合犯罪学“犯罪”定义的行为。就此而言,“恐怖性犯罪”就必须是在“恐怖性”的基础上实施的一种犯罪、是符合犯罪学“犯罪”定义的一种行为。具体概括恐怖性犯罪其实就是犯罪分子为了达到某些恶性目的而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迫使不特定的多数人产生一种胆怯的、恐怖性的心理状态的一种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这里所说的个体恐怖性案件,是指犯罪主体为个人、犯罪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犯罪结果造成了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一系列恶性刑事案件的总称。
2.2. 个体恐怖性犯罪的特点
2.2.1. 犯罪主体为个人
所谓犯罪主体就是具体实施危害行为的人,是犯罪行为发生的主导因素。对于个体恐怖性犯罪而言,它的犯罪主体为单一的个体或者说是个人,这也是较之于恐怖性主义犯罪的组织性相区别。恐怖性主义犯罪是在组织的支配下进行的以制造社会恐怖性为目的的社会犯罪行为,而我们这里研究的个体恐怖性犯罪,它的主体为个体,这也就说明这类犯罪的形成是主体在个人思想的支配下造成的犯罪,虽然也会给社会造成恐怖性的气息,但是由于主体的限制因素,个体恐怖性犯罪远远不会达到恐怖性主义犯罪的程度和破坏力。
2.2.2. 犯罪主体多来自社会底层
在当今社会变革发展时期,虽然一直在强调拉小贫富差距、推动共同富裕,但是就我国目前社会的现状而言,贫富差距依然很大。贫富差距大的最大表现就是,会造成一部分人特别富有、一部分人特别贫困,而且贫困的人会越来越贫困、富有的人越来越富有。这样的一种落差势必会使社会底层的贫困人员不管是从心理上还是从实际生活上都难以接受,这也是造成社会恶性案件频发的最主要经济因素。因为在这样的大社会背景下,处于社会底层的成员很可能会因为经济拮据、工作不顺心等因素就产生一种特别的压抑心理,在这种心理的催动下,如果现状长期得不到改善,不良心理得不到解决和发泄,就容易诱发对社会、对富者的强烈憎恶和报复心理,从而导致最终的个体恐怖性犯罪的发生。
2.2.3. 犯罪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
个体恐怖性犯罪侵害的对象是广泛而不特定的,这种随意性也就增加了个体恐怖性犯罪所具有的恐怖性性 [3] 。尽管具体的个体恐怖性犯罪侵犯的是某些特定公民的个人权益,但是犯罪者并没有将他们进行归类而是直接将这些人当作社会的普遍成员来加以侵害的。所以,在实际案例中所有的公民不管是政府人员还是普通劳务者、不管是成年人还是小学生都有被害的可能。由此而言,如果没有任何人会成为特定的攻击目标,那就意味着在个体恐怖性犯罪的情形下,没有任何人是安全的。所以,个体恐怖性犯罪给社会造成的这种恐怖性的气息和影响应当受到我们高度的重视。
2.2.4. 犯罪的危害后果严重
个体恐怖性犯罪的危害后果,不仅包括对不特定的多数社会成员产生精神上的严重危害后果,还包括对具体犯罪的实施对象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这种危害结果的特征之一就是往往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严重的财产损失。例如,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小学凶杀案,造成9人死亡,4人受伤,且伤亡人员均为南平实验小学学生;再如2014年7日5日,杭州公交纵火案,造成30多人受伤,其中重伤15人等等,这些实际发生在我们眼前的案件,都无一例外的证明了个体恐怖性犯罪后果的极度破坏性和严重性,它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还使整个社会陷入了一种恐慌之中,使人们普遍丧失了正常生活的安全感和稳定感,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最基本的信任感。
3. 个体恐怖性犯罪的成因
3.1. 社会原因
即个体生活所处于的整个宏观的社会大整体,社会原因直接影响着个体生活的状态以及由此产生的生活态度。人的心理是客观现实在人脑中的反映,个体恐怖性犯罪的发生,其实质就是客观存在的各种不良的、消极的因素在犯罪人头脑中形成的各种错误的反映,客观现实是犯罪心理萌发的源泉 [4] 。影响个体恐怖性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因素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3.1.1. 社会保障的缺失
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一般而言,经济发展的好坏与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健全是成正比的。经济发展的程度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层次又与犯罪人的心理密切相关。因为它深刻影响着人们的实际生活水平。在社会生活中,如果人们相互生活间存在经济不平等,或者某些个体因为失业、贫困等原因生活不济,而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或者社会又不能及时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障,就很有可能会产生很多的消极、悲观心理现象,这些心理现象如果处理不当,就极其容易诱发个体恐怖性犯罪的心理。
例如福建南平郑民生案件,多年的经济拮据局面,让他仇视社会、仇视富裕,郑民生就是想把这些“非富即贵”人家的孩子当作报复社会的目标。据郑民生的同事介绍,郑民生平时为人亲和,工作踏实,自从失业、以及后来屡次找工作受挫后,就变得精神恍惚、疑神疑鬼,最终酿成血案,造成8名孩子死亡,5名孩子重伤。如果郑民生失业后的窘境,有一套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后盾,让这一类生活的社会底层的人,虽因失业、疾病或其他原因陷入贫苦,也能在社会保障体系下获得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那么也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个体因为贫困而仇视社会、仇视富裕了。
3.1.2. 文化观念的冲突
文化,是一个社会发展过程中所积累和创造的所有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当下,我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正处于变革时期,不仅仅是各种文化之间的冲突明显,由文化冲突带来的各种世界观、价值观的冲突以及社会整体结构的冲突等等导致我们对待问题的看法开始多元化,开始有了新的视角,对一些事物的看法不再统一 [5] 。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这些负面价值观的出现,导致价值主体需要方式的异化,从而偏离了社会正常轨道。
观念,也可以说是观念环境因素,它和文化是息息相关的,包括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等。不同的观念代表着不同的立场和生活态度,两方发生冲突就很可能导致犯罪,比如说,在“老实人吃亏”的错误社会心理下,很有可能个体受到不公正待遇就会孳生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心理,从而导致个体恐怖性犯罪的发生。例如赵承熙案件,就是最典型的文化观念冲突下造成的个体恐怖犯罪案件。赵承熙以移民身份踏足异乡践行美国梦,却最终因文化的冲突、观念的不一致、人际交往的疏离而使赵承熙难以适应社会个人角色的转变而导致惨案的发生。
3.1.3. 纠纷未得到合理有效解决
纠纷是人际交往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矛盾冲突方式,合理有效的解决纠纷是每一个个体能够正常生活的必不可少的一种生存状态。这主要是因为纠纷它不仅直接关乎纠纷当事者以及其他纠纷相关人的生产生活是否能继续正常进行,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整个社会对于法律制度解决人民利益纠纷的看法与态度。所以,纠纷必须及时合理有效的解决,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才能给人们创造一个和睦的生活环境。纠纷一旦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就极易诱发纠纷利益受损者仇视社会的不公,仇视社会公权力,从而萌发挑战公权力和公共利益的想法,这种想法就是个体恐怖性犯罪高频发生的原因根源所在。
3.2. 主体周边环境原因
主体周边环境就是指个体生活的微观上的具体环境因素,包括主体的家庭环境、工作环境等等,主体周边环境与主体联系最密切,因此更为直接的影响着个体恐怖性犯罪主体心理的产生。在这里,我从最主要的三个方面来分析。
3.2.1. 家庭问题突出
家庭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活单位。良好的家庭生活状况,是一个个体健康人格形成的必备要素。反之,不良的家庭环境势必会严重影响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特别是对于人格成长时期的青少年而言更为突出。
我们经常意义上所说的不良家庭环境状况大致包括:家庭结构的缺陷,因为死亡、分居、离婚等等原因,造成家庭结构失常 [6] ;家庭状况复杂,包括独生子女、多个子女、非婚生子女等家庭成员状况等等;不轨家庭,即家庭成员中有不道德的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家庭人际关系处理状况,包括父母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人际关系的不和谐造成的不和睦家庭、情感冷淡的家庭等等;教养有缺陷的家庭,包括过度溺爱、过度纵容、护短、虐待、专横;还包括有精神障碍者的家庭等等。例如洛效记案件就是其中的典型 [7] 。
3.2.2. 工作逆境
与个体恐怖性犯罪心理形成有密切关系的工作因素可分为有工作和无工作两种。无工作的人不仅经济困难,而且感到自己的生活没有保障、前途渺茫、生计无望因而特别容易产生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同时,也会感到前途渺茫、悲观失望、无所事事、精神空虚,产生颓废的消极情绪,这种心理状态极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而产生报复犯罪心理。有工作的个体可能会因为工作上的种种不顺心,比如说职工与其它职工或者与领导之间产生矛盾冲突、以及领导者之间产生矛盾冲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等,如果不能有效合理的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就很有可能使矛盾激化,让当事者产生仇恨、怨恨、报复心理。例如,毒饺子制造者吕月庭就是因为对工作的不满、对工资的不满,而且对个别同事有怨愤情绪,为报复社会,向成品饺子投毒 [8] 。
3.2.3. 人际交往疏离
不良的人际交往往往主要在主体周边生活圈中体现,它对个体恐怖性犯罪的心理形成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人际交往是每个正常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人际交往的缺失和疏离会让主体心理上承受莫大的压抑感,会认为自己被这个社会所孤立、所不认可。久而久之,这种疏离就会使主体产生对周围人群乃至整个社会的厌恶和反感,当这种厌恶和反感达到一种程度以后,主体无法承受,演变成仇视社会、仇视他人,那么这种心理需要发泄,往往就会走上个体恐怖性犯罪之路,以报复社会、报复人类来寻求心理上的满足和泄愤。赵承熙案件就是最好的典型,正是因为以移民身份踏足美国,社交孤立、人际疏离、难以适应个人角色的转变而引发枪杀案,此案件还曾被《洛杉矶时报》等美国主流媒体称为是自2004年以来发生的最严重的校园袭击事件 [4] 。
3.3. 个体自身原因
3.3.1. 性格偏执易冲动
性格是一个主体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对人、对事的态度和习惯,一定意义上讲,性格也是一种心理构成,是主体对社会意识反映的一种复杂的、稳固的心理构成。但是我们讲到性格,不管它所呈现出来的是一个怎样的倾向,它的实质都是常态的,是一种正常的心理反映。对于个体恐怖性犯罪而言,犯罪人的性格缺陷一般都比较突出,多具有较为典型的负向性格,以偏执、冲动为主,还包括固执、任性、敏感、爱钻牛角尖;易受暗示、易激惹、自制力较差;冷酷、残忍、缺乏同情心;爱面子、虚荣心强、唯我独尊等等。具有这些性格特征的人往往遇到挫折或者不顺心,更容易产生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而演变成报复社会、发泄愤怒的个体恐怖性犯罪。例如熊振林案件,案发后其前妻就曾说他性格偏执、武断,不大与人交往,脾气暴躁、报复心强;再比如无锡致公交班车纵火案制造者董川生,就案发后期同事介绍,也是性格偏执、心胸狭隘,仅因琐事滋生怨恨而作案。由这些案件也就能充分说明一个人的性格过于偏执、易冲动也是容易诱发个体恐怖性犯罪案件的根源之一。
3.3.2. 人格障碍
人格也就是主体的个性问题,即指一个人的整体精神面貌。与前文性格不同的是,人格的障碍一般属于非常态。人格以先天遗传为基础,然后再辅以社会化过程,通过个人的实际生活实践逐步形成个体独有的特征。人格一旦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就会固定下来不易改变,这也是我们区别主体特性的重要方面。那么我们这里所说的人格障碍,就是主题在社会化实践过程中,人格发展偏离正常轨道,从而不能正常的适应社会基本生活状况,也叫做人格的病变、人格的异常等等 [9] 。人格障碍的类型主要包括反社会型、偏执型、情感异常型、爆发型等。其中具有反社会型和爆发型人格的个体更容易在外界的刺激下产生个体恐怖性犯罪的犯罪心理。具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人往往冷酷、无情、心境易变;具有爆发型人格障碍的人常常会因为微小的刺激而爆发非常强烈的愤怒情绪和冲动行为,而且自己完全不能控制。所以这两类人格障碍主体的人更容易形成个体恐怖性犯罪的犯罪心理 [6] 。
3.3.3. 长期的挫折感
在实际生活中,每个个体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挫折,导致心理上或者生理上发生相应的改变,而个体恐怖性犯罪的主体也正是因为生活上、学习上或者工作上、人际交往中长期受到的挫败感,导致长期精神压抑,严重者还可能会导致精神疾病,这也是一种严重的心理变态状态,例如早期的马加爵案件就是一个典型。这种类型的个体心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严重失常,丧失了正常的理智和行为反应。对周边人的行为和做法不理解、认为自己不合群,导致心理备受折磨,严重情况下往往还会产生一些病理心理,如妄想、思维逻辑障碍、意识朦胧等。在这种挫败感的长期积淀下形成的心理,也往往使个体自己在极端情况下变得愤懑、怨恨、需要发泄,所以表现出各种离奇、荒谬或者对自己和他人危害严重的行为,这也是个体恐怖性犯罪高发的原因之一,因此同样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4. 个体恐怖性犯罪的预防
4.1. 从社会层面预防
4.1.1. 宏观社会预防
所谓宏观社会预防就是国家运用其职能减少、制止个体恐怖性犯罪现象的发生。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1) 不断加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健全,克服发展弊端,完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变革。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在总体上是优越的,但是也难免在某些具体制度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或者瑕疵,这些缺陷或者瑕疵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因此,这也是个体恐怖性犯罪的制度性因素瑕疵,我们必须要加快社会公共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因为这一点不仅仅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防止个体恐怖性犯罪发生的重要措施 [10] 。
2) 正确引导社会文化的变革,从而实现社会价值的统一和重整。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共同价值准则和行为模式,它不仅以“社会意识” [11] 的形式深刻影响着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的行为和态度,而且作为社会结构中的精神因素而深刻制约着社会的结构模式。就个体恐怖性犯罪而言,正确的良好的文化价值观会促使人们相互之间友爱互助,对于矛盾的产生也能及时的以健康的方式去解决,所以一个民族的文化影响着人们处事对事的态度和方法。对于文化的正确社会变革更能从本质上减少个体恐怖性犯罪的发生。
3) 不断完善社会文化大环境,从而为每一个人的发展创造一个健康的人格。一个人是否能具有健康的人格,在其成长过程中与社会文化环境是密切相关的,社会文化所起到的正是一种重要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对于个体恐怖性犯罪的预防,我们就必须要着眼于完善社会文化环境,去创造一个最有利于人格健康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从而控制个体恐怖性犯罪心理的形成。那么什么样的社会文化环境才是健康的有益的社会文化环境呢?必须要公平、正义、民主,必须要讲究法治,人人知法懂法守法,也只有这样的社会文化环境才能从根本上调节个体的心理环境变化,引导个体走上正确的心理历程,而不是一遇到某些委屈就产生对社会、对人类的不满和仇恨。社会文化环境的规范着重于主体内心的道德规范,相较而言,它比物质规范更能从精神上让主体自主的、积极的约束自己的行为。
4.1.2. 微观社会预防
微观社会预防主要是以主体为中心,以与主体密切相关的周边环境为着眼点来预防个体恐怖性犯罪的发生。大致可从以下几点来进行:
1) 通过社区预防。社区是人们生活其中的与外界联系的最密切的外界环境,每一个主体都生活在一定的社区之中,它承载着主体与主体之间的情感,并以最普遍的邻里关系体现出来。社区参与个体恐怖性犯罪预防的做法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可以开展一些安全小区活动,比如开展警民联防活动,开展有益身心健康和增强社区集体情感的文化、体育活动等;第二,开展社会工作和社区服务,例如开展扶困助残活动、兴办各项社会福利事业等;第三,可以制定一些城市文明公约、社区公约等群众自律性的行为规范,从而提高群众的自律性、自觉性 [12] 。
2) 家庭教育预防。父母和家庭是儿童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不仅仅是一个基本生活单位,更是一个教育机构,一个社会控制机构,影响着儿童从出生到成长的全过程。为了充分发挥家庭的教育职能和个体恐怖性犯罪的社会预防功能,在家庭教育中我们应当注意:父母家长首先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与文化修养,时时检点自己的言谈举止、生活方式;其次,还必须注意培养良好的家风;再次,家长还应当讲究教育方式,管教方式应当是民主宽容的,而不应当是独断放纵的或者暴力的;最后,应当不断地调适夫妻子女之间的关系,始终保持家庭结构的稳定和家庭气氛的和睦,以便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4] 。
3) 学校教育预防。学校作为专门传授知识的场所,对主体人格的健全更是起到最直接、最主观的影响。因此,作为个体社会化的执行者,学校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个体恐怖性犯罪的预防机构之一,其职能和家庭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同样起到举足轻重的影响。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不同点在于,家庭教育讲究的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而学校教育则是有目的有计划地直接、客观的对学生施加影响,学生有意识有目的地接受这种影响。实际上,学校教育阶段是儿童加入社会之前的预备期,在这个阶段内,他们不但要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而且要掌握一定的社会规范和价值准则,形成自己的人格 [13] 。所以,学校教育对于我们预防个体恐怖性犯罪的发生,其实质也就是培养一个具有健康人格的个体,从而从源头上减少个体恐怖性犯罪的发生。
4.2. 从主体自身层面预防
从主体自身层面预防,也就是将着眼点放在每一个个体的自身人格发展和心理发展的层面。每一个主体的心理活动内容都是复杂而多变的,它既包括积极因素,自然也包括消极因素,只不过对于普通人而言,积极因素较之于消极因素都是占据主导地位的;而对于个体恐怖性犯罪者而言,确是恰恰相反,个体恐怖性犯罪者的心理都是消极的、悲观的心理占据主导地位,而且这种主导地位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通过时间的慢慢沉淀积累,而形成相对稳定的局面,当这种局面达到主体无法承受的状态时,就会最终得以爆发。就此而言,我们要从主体自身层面预防个体恐怖性犯罪,就必须要加强对主体社会化过程的监督,虽说主体的心理过程无法细致深入探查,但是每一件个体恐怖性犯罪的发生却都是有迹可循的。我们要做的就是增强主体在面对一系列不平常的事情的时候的“免疫力”,从而可以抵御外来的不良因素的侵犯。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具体执行。
4.2.1. 加强自我修养
个人的自我修养是指建立在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对事、对人的实际态度和做法。一个人自我修养的层次直接决定着个体在遭受外界挫折或压力时的价值选择。有些人会选择报复、泄愤的心理,把所有原因归结于社会或者他人,也有些人会通过正常、合理的方式释压,因此这也是为什么不同的人遭遇类似的问题会作出不同反应的原因。所以,主体一定要不断加强自我修养,加强自己面对挫折和压力的勇气,即使遇到问题,也要找到合理的解决途径。
综上所述,我认为加强自我修养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端正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三观”,才能在对待事物、对待他人的时候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才能作出正确的抉择。其次,还需要增强主体适应社会的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控制自己、约束自己,包括控制自己的脾气和情绪,遇事不冲动,冷静寻找解决途径。最后,主体还必须要有合理的释压方法,在面对压力和坎坷的时候,纾解压力、及时发泄也是一种自我调节手段。只有做到这些,主体才能具有较强的抵御外界不良刺激的能力。
4.2.2. 善于自我调节
主体的自我调节是主体凭借自身的防御系统,自我主动的控制、克制、约束的行为。作为个体恐怖性犯罪心理预防主体的个人,必须要善于进行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首先,要善于自我调节情绪,找到恰当而合理的方式来宣泄情绪,而不能过于冲动、暴躁。“由于一个人,属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他就要顾及到以何种形式可以表现出自己的不满意、恼怒、高兴、忧愁” [12] 。实际生活中,很多的个体恐怖性犯罪就是在情绪调节丧失或者失调的情况下发生的。其次,要善于进行自我调节需求,也就是要能够把主体自身的需要、需求控制在社会允许或者适当合理的范围内,从而避免内心的压抑和折磨。再次,要善于调节自我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在灵活性的基础上要有明确的规划,防止漫无目的的行为导致的茫然感,使自己的心理产生不良的变化。最后,还要善于进行自我兴趣调节,使自己的情趣不断升华。
4.3. 从法律层面预防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最底线,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宁秩序能够维持在必要的水平上,从法律层面来预防个体恐怖性犯罪,靠的是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1] ,因此,更具说服力和威慑力。同时,从法律上来预防个体恐怖性犯罪的发生,也能让群众从思想上重视起来,真正意识到个体恐怖性犯罪的危害。通过法律层面预防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4.3.1. 通过立法预防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罪名对个体恐怖性犯罪进行单独规制,所以个体恐怖性犯罪就缺乏了具体而明确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我国刑法对于个体恐怖性犯罪是以其具体作案手段予以单独罪名进行规制,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等,都被列入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之中 [14] ,这就导致个体恐怖性犯罪未能受到独立的、应有的、与其犯罪实质相匹配的惩罚,导致立法缺陷。所以,基于个体恐怖性犯罪的特点以及危害性,应当从立法方面来将其归纳到刑法体系中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这样不仅能够完善立法,同时也能使社会公众更全面的了解个体恐怖性犯罪,从而从源头予以遏制。
4.3.2. 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来预防
必须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这里不仅应当包括对个体恐怖性犯罪的案例进行宣讲普及和法律知识的宣传,还应当努力使社会公众形成对个体恐怖性犯罪的严重后果的正确认识从而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 [15] 。因为个体恐怖性犯罪案例的宣讲和教育,很可能并不能使人们真正意识到它的危害性,很多人会认为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只有让社会公众形成一种自觉遵纪守法的心态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个体恐怖性犯罪的发生,而且同时也会增长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 [8] 。
就具体的做法而言,可以利用社区拉横幅的方式进行宣讲,或者以各基层法庭定期开展讲座的形式来普及,也可以利用社区电影播放的方式让个体恐怖性犯罪的案例宣传活动作为一种群众茶余饭后的学习兼娱乐活动等等,从而方便群众理解和潜意识的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