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机动车号牌作为识别机动车身份的关键标识,是政府管理机动车的重要内容。随着大城市机动车高保有量的限制性增长,尤其针对小客车的指标控制和禁限措施日益严格,伪造、变造、挪用机动车号牌等涉牌违法行为日益突出。目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同涉牌违法行为对应不同严重程度的法律责任,而多数驾驶人并不知晓孰轻孰重、如何处罚,甚至认为过错与责任并不匹配,执法引发争议。为使驾驶员更深刻地认识涉牌交通违法的危害,让执法机关更准确地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本文对其性质与分类方法加以探讨。
2. 机动车号牌的法律属性
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国家机关证件必须是项目齐全的正式文本,乃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营业执照等。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解读 [1] 可知,在有关机动车的诸多证明和凭证中,只有行驶证、登记证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其他证明和凭证则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机动车号牌所起的作用侧重于识别而非证明作用,仅起到辅助确认机动车权属的作用,代替不了行驶证的功能。可见,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2] [3] 。
机动车号牌属于国家登记标志。机动车号牌是国家机关对车辆进行编号管理的一种标志,具有公示性和可识别性,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能够作为识别机动车权利人或判断机动车权利人信用度的依据,但并不能证明该车或驾驶人的身份、经历等。刑法对军用号牌、警用号牌也只是以专用标志进行规范,强调了警用号牌和武装部队号牌的专用属性、功能。车牌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具有国家权威属性。一旦机动车号牌与特定车辆及车主相关联,机动车号牌便具有了证明车辆身份和间接证明车辆权属的功能,与驾驶证等证件具有相似功能,并与税收、保险等密切相关 [4] 。因此,建议法律将机动车号牌表述为“国家登记标志”,实行严格的管理。
3. 涉牌违法的现行分类
本文所指涉牌违法行为,是指交通参与者违反有关机动车号牌适用与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产生交通安全违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涉牌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方式,结合路面实际常见的情形,涉牌违法的种类与表现大致如下:
3.1. 伪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伪造机动车号牌主要表现为仿制其他车辆的号牌,常见通过网络低价买进假行驶证和号牌。所仿号牌可以是他人车辆的,也可以是自己的;可以是与他人协商好的,也可以是未经他人允许的。在伪造的号牌中,一种是虚构号码,即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无有效登记;一种是假冒号码,即网上查询存在与其相同的在用号码,甚至与登记车辆信息部分或完全一致的套牌车辆,此类假牌证占绝大多数。另外,也有极少数出于某种便利而伪造车辆本身号牌的情形。
3.2. 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在真实、有效的机动车号牌上改变号码数字、省市简称以及号牌原有特征的行为,可认定为变造机动车号牌。变造机动车号牌常见于使用号码贴改变号牌字符,使用颜料涂改字符变成相近字母或数字。
3.3. 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挪用号牌一般指使用正规制作的其他有档车牌。譬如,熟人之间换用,自己旧牌新用,偷盗捡拾使用,自己一副号牌多车使用或者一车持有使用多副号牌等。
3.4.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主要见于车辆未登记办理号牌,正在办理但不按规定放置临时号牌,已办理正式号牌但为躲避“电子警察”借口号牌脱落、丢失而未悬挂或仅悬挂一面等。
3.5.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按照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36-2014)》关于金属材料号牌安装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机动车号牌“应正面朝外、字符正向安装在号牌板(架)上,禁止反装或倒装;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应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的识别……;号牌周边不得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光源。”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记分标准。
3.6.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故意遮挡号牌,不仅违法成本低,而且技术含量低,简单易行,随便一块遮挡物如光盘、纸片等即可达到遮挡号牌的目的。有人借助一些车贴饰物、或故意加装较大防撞杠遮挡号牌。
3.7.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在洗车时不清洗号牌,或借口泥灰污染使号牌始终保持模糊不清难以分辨。也有将号牌数字上的油漆或反光涂料毁坏,造成数字无法正确识别等现象。
4. 涉牌违法分类的整合建议
号牌价值和车辆本身不可分离,是附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并标明机动车合法性的重要凭证,具有资源性物权属性,体现了机动车所有人通过合法程序、付出一定利益获得的对号牌资源的专用性权利。笔者认为,号牌通过颜色、编号共同标识其所登记的车辆,安装在机动车上才有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号牌能否发挥其实际功能,应当成为评定涉牌违法性质的关键区别点。根据涉牌交通违法行为的实际危害,不妨将上述类型归为以下三大类:
4.1. “伪造机动车号牌信息”(致错误识别)
非法获得机动车号牌,导致所用号牌暂未登记(无档假牌),或因号牌原因致号码显示的登记信息与实际车辆信息不一致即视作“伪造机动车号牌信息”的违法行为,包括套用、挪用其他车辆号牌及使用字符贴变造号码、使用颜料涂改字符等。在此淡化了号牌的物理属性,强调其功能属性,突出非法途径获得号牌行为的违法性,纳入了“使用与车辆信息不一致的真实号牌”的情形。
4.2. “未有效使用机动车号牌”(致难以识别)
故意遮挡、故意污损影响机动车号牌正常拍照识别及未悬挂号牌等几种情况统一视为“未有效使用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效以能否常规拍照识别出完整的号牌字符为准。
4.3.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可正常识别)
对于使用非正规渠道来源的号牌,与车辆信息一致,规格不合乎标准,但不影响正确识别车辆信息的,以及未按规定使用固封螺丝等GA 36-2014规定的情形统一视作“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从上可知,“伪造机动车号牌信息”的违法行为情节最为恶劣,所侵犯的客体可能更多,也最为公众所诟病。“未有效使用号牌”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没有安装号牌,上路行驶便失去了法律的约束,具有较大交通安全隐患。“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危害性相对较小,在现行法规中处罚相对较轻,常可给予警告处罚。涉牌违法严重损害公共秩序,其常见形式与直接涉及的个人利益关系见下表1。
5. 整合涉牌违法分类的意义
目前,无论执法民警还是驾驶人,都有必要知悉机动车涉牌违法的类型及相应法律责任。现行交通安全法的分类方法,虽然划分较为详细,但执法操作性较差,不利于公安交通执法管理,甚至导致过错与责任不匹配。根据涉牌交通违法行为的实际危害将涉牌违法行为整合归类,具有积极的法治意义。
首先,按照号牌实际功能受损程度分类更容易为人理解和接受。发挥号牌实际功能越弱,危害程度越严重,针对不同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也更为违法者信服。目前,对于经协商将号牌变造、伪造为对方车辆号牌的行为与直接挪用对方号牌的行为后果完全一致,却处罚严厉程度有显著区别。挪用他人车辆号牌、盗窃使用号牌(均为正规制作)等行为,其危害程度并不亚于使用非法制作号牌(信息准确)的行为,却可以逃避伪造号牌的相应处罚。按照号牌标志功能的实际受损程度分类,则可以有效避免责罚不相适的问题。
其次,整合涉牌违法分类,可减免进行号牌真伪鉴定的困难和繁琐。由于现用机动车号牌防伪性差,极易被仿造,且真伪鉴别缺乏客观性依据,导致号牌鉴定工作较为困难。目前,全国统一使用的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已然比较完善,数字信息核对远比号牌本身鉴定准确便捷。如果悬挂号牌车辆的信息与机动车登记关键信息(机动车识别代码、发动机号)不一致,就可认定为伪造号牌信息,而大可不必明知已为“假牌”,仍要去请有关部门认定是否来源合法。这在针对异地号牌车辆执法过程中更增加办案负担。

Table 1. Performance and benefits of illegal acts involving motor vehicle license plate
表1. 涉牌违法的表现与利益影响
认定来源合法性只需在追究非法制造、销售机动车号牌时鉴定。
最后,整合涉牌违法分类,将明确有关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法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实际危害,将当前伪造、变造及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统归为“伪造机动车号牌信息”。此类行为主要涉及车辆使用人和所有人,情节最为恶劣,所侵犯对象可能更多,危害性最大。因此,应将此类违法行为与其他行为相区别,加大惩处力度。对于非法生产、买卖机动车民用号牌的行为,往往与非法制售军用警用号牌、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等行为并存,也是涉牌违法的助推因素,建议参照军用警用号牌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