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17年10月,《信息心理学:背景、精要及应用》(以下简称《信息心理学》) [1]于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介绍了理论信息学是如何应用于理论心理学关于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知识结构的讨论,作者得到了哪些关于学科性质及研究规范的新认识,以及这些创新成果在心理学的历史研究、基础研究、心理援助研究等方面的初步应用。这种建立和发展信息心理学的经验,使法学工作者深受启发并产生了“共鸣”式的反映。例如,有学者在阅读该书四天后就表示,认同该书《总序:论信息科学世界观与方法论指引下的学科信息化》的观点;要建立和发展“信息主义法学”,并且从立法和裁判两个方面解析信息主义法学从社会信息学大家庭中独立出来的重要意义。
有鉴于此,本文从分析法学以及整个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所面临着的普遍性“瓶颈”问题以及它们的“学科信息化”任务入手,简要叙述“信息心理学”产生与发展的国内外学术背景,说明它对于哲学社会科学接受信息科学世界观、方法论与科学观所具有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进而阐述关于建立“信息主义法学”的若干思考。
2. 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信息化”的任务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在北京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2]。他指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马克思曾深刻指出,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说,理论创新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关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所面临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途径,学术界已经有很多有益的研究。我们认为,信息心理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参考与视角。据《信息心理学》著者介绍,该书的文稿送交武汉大学出版社文史分社负责该书的编辑时,尚没有“内容提要”;该编辑补写出来,令人拍案叫绝。文史分社社长审阅全书文稿之后,幽默地称该“内容提要”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的其他学科几乎具有“通用性”:如果改变其中的“心理学”用语,那么将其置于“XX信息学”或“信息XX学”的文稿中,可能一样有效。该“内容提要”称:
这本书是国内外关于信息心理学的第一本专著。它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信息心理学的产生背景、精华、要点及初步应用。在19世纪60年代前后,物理学研究方法已经发展成熟,并被成功地应用于化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于是冯特等一批科学心理学先行者立志把心理学建设成为像自然科学那样的科学学科。但是,130多年以后,人们看到:不仅不能建立一个符合自然科学规范的心理学,而且当代心理学面临着严重的困境和巨大的问题:因为心理现象的本质是信息,而不是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物质;信息是非物质的存在,其演变过程具有不同于自然现象的信息学规律。由于21世纪初理论信息学和信息科学知识体系的建立,信息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与科学观逐步确立,本书著者从中看到当代心理学走出困境的出路在于世界观的转变,于是明确了新的心理学发展方向,系统地提出了“信息心理学”的概念、原理和方法,并且把它们应用到心理援助(心理辅导、信息咨询、心理治疗)当中,获得了初步的成功,写出了这本贯彻“信息主义”时代精神的心理学的新篇章。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篇提要简明扼要地说明了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遭遇“瓶颈”在思想史意义上的时代背景,以及“学科信息化”的客观必然性;其主张的贯彻信息主义的时代精神,实现向信息科学世界观、方法论、科学观的转变,正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21世纪必须聆听的时代呼唤。
3. 信息心理学: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信息化”的范例
3.1. 作为理论信息学与理论心理学交叉研究成果的信息心理学
21世纪初,理论信息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使得各门应用信息学在公共理论的基础上找到了自己的定位,整个信息科学的知识体系完整地建立起来;这个体系的基本框架为“1 + 4 + 3”结构。它分为三个层次,由下而上是:理论信息学、基础信息学(工具信息学)、领域信息学(部门信息学);基础信息学包含通信、控制、计算和机器人;领域信息学包含自然、社会和人文;如图1所示 [3]。有时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把基础信息学和领域信息学两个层次合称为“应用信息学”,以便与理论信息学相对偶;理论信息学可以看成是对于应用信息学的概括与抽象化,而应用信息学可以看成是理论信息学的具体化与应用。
由于理论信息学抽象、升华于各门应用信息学,它的概念、原理和方法当然具有普遍的实用性。在理论信息学与理论心理学的交叉与结合中,研究者着重分析了心理学发展面临的三个“瓶颈”问题: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知识体系。
第一,借用“心理”与“计算”的类比,我们容易理解,全部的心理现象包含两个方面:1) 神经与大脑的生理过程;2) 以神经与大脑为载体的心理过程。其中,生理过程是物质的形式,心理过程是信息的内容。这样,居于当代心理学主流地位的“认知神经科学”,只能是心理学与脑科学和神经科学的交叉学科,并不属于心理学的基础学科;相反,被排斥而处于边缘地位的人文心理学,才是心理学的根本与脊梁 [4][5]。
第二,自然科学的实验方法,数量化与公式化的方法,只能适用于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人文心理学的研究应当采用信息科学的实证方法、系统科学与涌现论的方法,以及逻辑化和程序化的方法。
第三,受经典力学的影响,主流心理学把意识分解为最简单、最基本的元素,致力于贯彻单质点的科学哲学理念,研究心理整体的基本特征。信息心理学以“心理三角形”(见图2)为基础,围绕“动机”、“知识”和“智慧”,重塑人格心理学、发展心理学和精英心理学。这样,心理学的对象、方法和结构就自然要发生颠覆性的转变。

Figure 1. “1 + 4 + 3” structure of the discipline of information science
图1. 信息科学学科体系的“1 + 4 + 3”结构

Figure 2. The triangular structure of the human psychological system
图2. 人类心理系统的三角形结构
3.2. 作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信息化”有益参考的信息心理学
习近平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应体现“六性”》中指出,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状况与其研究者坚持什么样的世界观、方法论紧密相关。人们必须有了正确的世界观、方法论,才能更好观察和解释自然界、人类社会、人类思维各种现象,揭示蕴含在其中的规律。解决中国的问题,提出解决人类问题的中国方案,要坚持中国人的世界观、方法论 [6]。
孔德在《实证哲学》一书里,指出人类进化分成三阶段:一是神学阶段,人类对于自然界的力量和某些现象感到惧怕,因此就以信仰和膜拜来解释面对自然界的变化;二是玄学阶段,以形而上或普遍的本质阶段,解释一切现象;三是实证阶段,也就是科学的阶段,运用观察、分类以及分类性的资料,探求事物彼此的关系,此法获得的结果,才是正确可信的 [7]。如果我们认同孔德关于知识发展的“三阶段论”,那么可以认为:在人类思想史上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世界观的发展经历了宗教、哲学与科学三个阶段。在宗教理念主导人类认识世界的时期,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等分别扮演过主要的角色;在哲学理念主导的时期,哲学一元论、二元论和多元论都起到过作用;在科学理念主导的时期,先是自然科学扮演“科学”的正宗一统天下,进入信息社会之后信息科学的世界观逐渐崛起并且起到关键的作用。世界观就是方法论;在分析问题时是观点,在解决问题时是方法。
物理主义是工业社会的时代精神。人们运用自然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研究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物质特征,把物质的能量(物理能、化学能、生物能)应用到人类生产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应用到每个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研究者们努力实践“学科的物理科学化”,试图建立物理学那样的“硬科学”。我们已经看到,与研究自然现象的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的辉煌形成对照,孔德关于社会现象的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的努力是不成功的,而关于思维现象的心理学在认知神经科学的前进方向上更是举步维艰。
信息主义是信息社会的时代精神。人们运用信息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研究自然、社会和思维的信息特征,把信息的能量(通信、控制、计算的能力)应用到人类生产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应用到每个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研究者们努力实践“学科的信息科学化”(简称“学科信息化”),试图建立和发展符合信息科学范式的“新科学”。我们已经看到,“信息心理学”贯彻信息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和科学观方面的经验,它为其他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4. 信息主义法学:法学“学科信息化”的旨归
4.1. 理论信息学是连接信息哲学与应用信息学的桥梁
如果换一个视角,把理论信息学看成为一个中介,那么它就是信息哲学与应用信息学之间的桥梁,如图3所示。具体来说,一方面理论信息学是全部应用信息学学科的归纳、总结和抽象化,它的概念、原理与方法对于应用信息学是普遍适用的;另一方面,理论信息学又可以继续提炼、升华和抽象化,形成关于“信息科学”的哲学思考,它成为了基础哲学的分支学科(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在信息科学哲学领域的“应用”。换言之,理论信息学从信息科学的角度,对于“信息哲学”的范畴和理论进行了科学论证。
4.2. “信息”与“法律信息”
“信息”在整个科学知识体系与信息哲学中具有基础的、关键性的作用。由于应用科学、理论科学与哲学抽象的级别不同,在信息哲学、理论信息学和应用信息学中,信息定义的抽象程度也不同。
在理论信息科学家的术语库中,信息在哲学上被定义为“非物质的存在”;物质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载体的含义(Meaning)。载体本身不是信息。不存在没有物质载体的信息,也不存在不含信息的载体物质。从宇宙大爆炸开始,物质与信息相伴而生,既相互依存又相对独立;它们携手共进,从非生命演变出生命,从动物演变出人类;人类工具的属性从物质演变到信息,从算筹和算盘演变到计算机和机器人。关于信息的哲学定义,本质上继承了柏拉图关于“物质的存在”(Material Being)与非物质存在(Immaterial Being)的两分法 [8]。既然采用“A与非A”的分类方式,那么就没有A与非A之外的“第三者”;我们可以说:宇宙间除了物质和信息,什么都没有了。在我们常见的“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说法中,非物质文化就是信息文化。
在理论信息学中,信息被定义为“信号和符号的含义”(Information is the meaning of signal andsymbol)。信号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符号是人类发明创造的。全部的应用信息学研究的对象,都是某种“信号”与(或)“符号”的含义。
在基础信息学,如计算机、通信、控制、机器人等科学中,有它们各自关于信息的定义。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现象中,可以有不同的信息定义。计算机二进制(0 & 1)信息与生物遗传信息(DNA)显然区别很大,但各具用途。

Figure 3. Theoretical informatics: the intermediary of information philosophy and applied informatics
图3. 理论信息学:信息哲学与应用信息学的中介
在社会科学中,习近平在“5·17讲话”中所提到的具有支撑作用的学科(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民族学、新闻学、人口学、宗教学、心理学等)肯定具有适应各自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的信息定义。
显而易见,“法律信息”属于应用信息学层次、社会信息学领域的概念。我们认为,法律信息可以广义地定义为“法律现象中的信息”,也可以狭义地定义为“立法与裁判的信息”。当然,这只是一家之言,讨论中可以产生其他的种种定义;定义之间也存在“竞争”,适者生存。
4.3. 信息主义法学的概念界定和学科定位
信息主义法学是以信息科学世界观、方法论与科学观探讨法律制度的设计与运行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信息主义法学不是以信息关系和信息法规为研究对象,而是以信息理念为视角,以信息方法为工具,研究法律制度设计与运行过程中的信息现象及其内在规律。“信息主义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相对。具体而言,实证主义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实在法,论证其符合自然科学范式的“科学性”;而信息主义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自然法,论证其符合信息科学范式的“科学性”。
从学科定位来看,“信息主义法学”与“法信息学”是“一个实体,两个招牌”,它不属于自然科学(物质科学)的知识体系,而属于信息科学的知识体系。因为,从本质上说,它的研究对象不是物质,而是信息。依照图1所示,在整个信息科学大家庭中,它所处的位置及其周边关系是:它属于“社会信息学”的范围,与自然信息学和人文信息学具有直接联系,它把计算机、通信、控制和机器人作为技术工具,在基础层次上受到理论信息学概念、原理和方法的制约。
4.4. 信息主义法学的发展进路
首先,在理论法学领域,信息主义法学可以促进理论信息学与“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哲学、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交叉与结合。我们要运用理论信息学的概念、原理和方法,重新考察法学的学科性质、理论前提、理论假说、研究对象、研究任务、研究方法、研究范式、理论框架。如果我们运用有别于自然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研究当代法理学的现状、困境、成因和出路,就一定能够得到把握法学思想史、制度史的过去、现状及未来的新思路。
在关于信息主义法学的初步讨论中,我们强烈地感觉到:“自然法学”可以得到信息科学范式的支持与解释,实证主义法学主流的地位可能会大打折扣,甚至会由于获得信息科学的理论支持,“自然法学”将重新发挥其对于“实证主义法学”的引领、监督和制约作用。如果说,对二战战犯的审理和对纳粹司法部长的宣判引发了自然法学的“苏醒”,那么,理论信息学的建立和信息科学知识体系的成熟则必然造成自然法学的“复兴”。
其次,在民法学和知识产权法学领域,信息主义法学可以为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研究提供新的视域和范畴。知识财产权应当是“信息财产权”的下位概念;“信息财产权法”才是与物权法(“物质财产权法”)相互支持和补充的法律;为了便于称谓,可以把“信息权法”简称为“信权法”。这样,信权法显然具有与物权法不同的概念、原理和方法论的支持体系。过去曾经出现过的争论,即“知识产权法”适于共用已有的传统概念和理论基础,还是应当有其特定的概念和理论作为支撑,如今在理论信息科学的指引下,答案就是十分明确的了。如果说,罗马时代的法律包含“人”的法,“物”(物质财产)的法和“诉讼”的法,那么信息时代的法律人显然应当与时俱进,补充关于“信”(信息财产)的法,而且有必要依据信息科学的原理,重新解释关于人的法和诉讼的法。因为,人不仅是物质的人,更是信息的人;诉讼不仅是物质的过程,更是信息的过程。
再次,在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层面,信息主义法学可以为诉讼法和证据法研究建立新的概念和命题。如果说,关于物质财产权的诉讼不一定会显著减少,那么关于信息财产权的诉讼却肯定会显著地增多。由于信息是一种抽象的实在,它需要“心灵”才能看见,我们肉眼所见到的不是“信息”本身,而是信息的载体,是某种物质的对象。信息的载体提供某种涉案事实的“信号”和“符号”,法官据此运用心灵的思考、逻辑的推理所得到涉案信息过程的鉴定、认定和结论,进而为依法裁判奠定基础。
总之,由于“信息主义法学”观念的确立,必然发挥它的学科理论基础与在实践方向上的辐射作用。可以预计的是,类似于“信息心理学”的理论心理学功能,信息主义法学必将渗透到部门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影响立法和裁判的思想与过程。当然,正如《信息心理学》作者预言信息心理学的建立与发展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信息主义法学的建立与发展也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性任务;关于信息主义法学的研究者才刚刚起步,以后同路的几代人都会一直“在路上”。
5. 结论
习近平提出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任务。他说,目前在学术命题、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标准、学术话语上的能力和水平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太相称。要围绕我国和世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着力提出能够体现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价值的理念、主张、方案。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
我们认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的发展遭遇瓶颈,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国际学术界是一种普遍现象。过去,西方国家的自然科学理论和技术远远走在我们的前面;现在,美国和欧洲的信息技术和产品也走到我们的前面了。但是,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领域,我们正在奋起直追;并且,在有些方面已经实现弯道超车,比如我国空间站、量子通信领域的研究在国际上已经达到领先的优势地位。而且,我们已经在信息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做出了“杰出贡献”,建立起了国际信息科学界的“里程碑”。如果我们放眼全球、敢为人先,如果我们砥砺前行、持之以恒,就一定能够推出信息心理学、信息主义法学等系列成果,让世界知道“学术中的中国”、“理论中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中的中国”。
如果说,在心理学领域中,“人文心理学”由于其抽象、不科学、不能实证的特性,而被主流的“科学心理学”挤压到边缘的地位,那么就可以说,法学领域中的情况如出一辙,即“实证主义法学”占据主流地位,批评“自然法学”存在抽象、不科学、不能实证的问题,并将其挤压到边缘地位。如果说,理论信息学在心理学领域的任务是给出人文心理学的信息科学范式的解释,那么其在法学领域的任务就是针对自然法学进行信息科学范式的解释。以此而论,在法学领域中,自然科学范式与信息科学范式的对立和统一,将是理论法学走出困境的主要方向和基本途径。我们有理由相信,有信息主义时代精神的信仰,有信息心理学可供借鉴的经验,信息主义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虽任重道远,必玉汝于成。
致谢
本文得到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干教授的支持和帮助,也受到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郭义贵教授的启发和指点,特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