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目前,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高度重视的问题之一。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在其官网上披露,证监会传达学习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证监会要求将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发展碳期货、碳期权、碳回购等商品新品种,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助力全球大气排放污染优化和应对气候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业务发展,不仅需要对我国金融管理体系的制度创新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会促成了全球碳金融事业的完善与发展。在国际上,碳排放资源、碳交易及碳交易衍生市场在交易份额越来越大,在未来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商业机会。
2. 碳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所谓碳金融,指的是一切有易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行为,包括对碳排放权的控制,碳衍生品的买卖,低碳技术的开发以及与碳活动相联系的金融中介活动。碳金融的核心在于对碳交易权的取得。其中,配额交易市场和项目交易市场是碳交易最基础的两个市场。在国外,这两个市场涵盖了比较多的业务:碳交易风险计算业务、碳处理及碳管理业务、碳清理业务、碳排放业务、银行业务等。
气候变暖是全球各个国家面对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商议和讨论,《京都条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各个国家的低碳减排的义务,使得各国之间碳金融有了规则可循。随着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份额的增加,也出现了多样化的碳金融产品,以美国、欧盟、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率先建立了碳金融交易所。同时,碳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衍生出各种大量具有高投资和低风险的碳金融创新产品,推出了与核证减排量、碳排放配额挂钩的碳期权、期货、掉期等产品及交易,以及碳金融、融资担保、气候债券等理财产品。既把投资风险和交易风险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又可获得丰厚的利润,进一步推动国际碳金融的发展 [1]。
作为我国金融体系至关重要的商业银行,依托其拥有海量的信息和客户资源和雄厚的资金实力,大力开展碳金融业务。兴业银行作为此领域具有典范和标准的商业银行,以国际金融公司节能环保项目贷款的标准为基础,根据其自身信贷审批的原则,积极开创碳金融业务,创造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双赢的局面。同时,国内许多大型商业银行利用自身条件与国内外碳排放交易所开展合作,可以多渠道、全方面提供碳金融服务,推动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步伐。
3. 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存在问题分析
3.1. 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国外碳金融业务的发展已经经历了一段发展期,一部分发达国家早就出台过措施来规范碳市场,现已经形成了碳市场的交易体系。相比较而言,国内碳金融市场起步较晚,缺少和本国相适应的市场规则,法律制度尚待落实,企业责任意识和参与度没有跟上。在操作流程、交易规则上缺少了解,没有经验积累,政府缺乏在利息补贴、税费减免、担保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缺少有效激励和惩罚措施,高成本高难度使低碳金融业务难以开展。
3.2. 机构和人才缺乏
碳交易不同于普通买卖,这一过程涉及大量中介和服务机构,碳金融不但有关金融市场业务,它还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这会涉及到一系列节能减排项目、环境保护政策、能源气候政策等。国外的相关流程比较完善,一些金融机构会与节能资讯相关公司、碳排放管理公司合作,在该领域提供指导。相比较,国内商业银行对项目创新、市场准入、交易流程、操作方法缺少经验,相关业务的对应机构和有相关知识储备的人才匮乏,还未构建起成熟的技术咨询体系,这些问题都在极大程度上削弱了碳金融市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
3.3. 风险对冲工具缺位
在碳市场上,对碳产品进行托管、回购、融资等交易,都会导致碳资产价格变化,引起收益或损失,并可以向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转移。国外金融机构开展碳业务,大都是借助衍生品交易方式,对所持标的一定数量的价格风险进行对冲 [2]。当前,由于国内商业银行对此控制风险工具的开发不全面,交易的动机不足,使得有效的碳金融业务难以进行。
3.4. 不良贷款率波动不稳
从兴业银行从2006年首次开展碳金融至今,不良贷款率从2006至2011逐年下降,净资产收益率在25%上下浮动,这表明风险逐年降低,同时收益率逐年增加。从表1可得,不良贷款率自2011年至2016年呈上涨趋势但在2017年又有略微下降,同时兴业银行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从2017年是逐年下降但是自2012年后均逐年下降,原因可能是与不良贷款率增加等因素有关。不良贷款率提升与资产分配结构、声誉信誉、业务开拓创新等因素有关,也与实体经济低迷、需求信贷与绿色信贷需求不足有关,特别是2008和2016年经济低迷时,经济低迷时期投资者更多投资于短线,而碳金融是属于长线投资。如图1所示。

Table 1. Net asset return rate of SOCIETE generale bank and relevant data (%)
表1. 兴业银行净资产收益率及相关数据(%)
数据来源:兴业银行2007~2017年的年报。
4. 国际碳金融业务借鉴
4.1. 美国碳金融运行体系经验借鉴
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之一,美国国内和地区已经探索和建立了一系列区域蚊式气候排放交易体

Figure 1. Non-performing loan rate of SOCIETE generale Bank, 2007-2017
图1. 2007~2017年兴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情况
系。美国排放体系主要来自于美国四个区域温室气候减排机制,包括有温室气候减排行动计划、西部温室气候倡议、气候储备方案、中西部地区温室气体减排协议 [3]。美国也逐渐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并且在企业逐渐开展碳排放核查,为全球各国其他碳减排计划的设计提供了借鉴。欧美国家典型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的能力与程度也越来越高,且在法律法规、交易平台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到参与主体、金融中介形成了一条较为完整且成熟的碳金融服务体系 [4]。
4.2. 日本碳金融运行体系经验借鉴
经历了世界石油危机等影响,日本作为资源缺乏的岛国较早地节能技术的研发有了研究,也率先倡导碳金融的概念。日本设立了由“国内信用证书交易”、“京都协议证书交易”和“试行排放量交易体系”组成的“试行排放量交易体系”,目的是将国内碳排放权的交易主导权由政府计划转转变成市场机制。与此同时,日本还制定了京都机制加速计划,致力于将日本政府、京都机制相关机构以及参与的民营企业作为一个相互协调的整体,这一方案效果显著,极大促进了日本碳市场的发展前进,这也为各国政府与民营企业共同参加碳金融交易的规则法律制定提供了参考。
4.3. 欧盟碳金融运行体系经验借鉴
欧盟一直履行《京都议定书》中对于温室气体排放限制的承诺,对碳排放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在世界范围内,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也领先于其他国家,现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它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试运行阶段,由成员国根据本国排放量的自行申报碳排放配额并将配额向企业免费发放。第二阶段相对严格,试运行一段时间后,欧盟下调成员国上报的排放量,对超标的成员国加重处罚 [5]。除此之外,欧盟对排放交易体系在市场进入、账户保密、金融体系体制方面进行了精细的筹划。
5. 对我国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对策建议
5.1. 政府
5.1.1. 制定和完善碳金融的法律
政府部门应加大协调力度,结合各方的提议从而制定和完善碳交易的实操规则和法律法规,确保我国碳交易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有序发展。并且出台可行度高的利息补贴、税费减少、担保体制等配套政策,增强机构和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6]。同时,地方政府应配合商业银行健全完善的环保评价体系与绿色信贷风险监测机制,提高碳金融标的质量,加强各方风险防范能力。
5.1.2. 提高社会对碳金融业务的重视程度
政府应强化全社会的低碳意识和环保观念,意识到重视发展碳金融业务迫在眉睫,在进行碳金融交易时提高更加严格的信贷管理标准和要求项目融资个体提供全方面且可靠的信息披露。再者,政府开展多层次多方面的碳金融活动,尝试不同深度和广度的方法来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机遇,摸索出最合适的低碳发展模式与创新理念。
5.1.3. 构建富有层次的碳金融市场体系
从全球的发展来看,目前我国的碳金融还处于全球绿色金融交易价值链条中的较低端环节,也表明我国的碳金融市场起步较晚且单一。对此,我国应当坚守以碳交易市场中心,构建标准化和体系化的创新创意的金融工具,如银行信贷、碳回购、碳证券、碳基金碳保险等,基于我国发展现状逐步建立全方面多层次的碳金融市场体系,真正健全适应全球的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碳交易制度体系,进而推进碳金融里确定人民币为主要结算货币的进程。
5.2. 商业银行
5.2.1. 建立全国标准的碳交易市场
借鉴全球的碳金融发展,建立我国碳交易市场,碳金融交易品种将由现货交易逐步扩展到碳期权、碳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运用碳的衍生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风险对冲等达到降低风险的目标。既可以有效平衡国内外供求者之间的利益与全球的碳金融市场有效接轨,使定价和交易更为合理,又可统一计算国内的碳排放剩余量,便于集中管理和定价。
5.2.2. 完善中介服务和培育专业人
碳交易业务项目链条长、环节新颖,且项目发起、融资和开展需要担保机构的介入。培育专业性的中介机构参与碳金融的交易结算,从交易的前端、中断、后端建立完善的碳金融服务体系,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项目风险。加大投入对参与碳交易的市场交易、国际金融、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的教育,积极推进金融中介业务创新和体系建立。同时也需要借鉴国外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成熟经验,加强碳金融的人才建设和服务质量。
5.2.3. 完善绿色信贷法律体系,降低不良贷款率
商业银行应当致力于完善绿色信贷法律和评估体系,建立与完善商业银行信贷奖惩机制。不良贷款率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操作风险等息息相关。研究碳排放相关规则与项目风险评估,减少不良贷款率从此提高银行的效能。因此在开拓碳金融业务时,完善信贷法律体系与奖惩机制,提高参与主体的真实有效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