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通过农民合作实现农民的组织化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必要举措。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兴起的合作社,多数不是经典的合作社模式,而是农民自发创新的以资金或技术入股为主和以土地折股为主两种股份合作社模式。上世纪90年代后,股份合作制开始推广全国,曾一度成为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改制的主要形式。对我国广为实践的这种组织形式,到底是合作社的终结亦或是中国农民自发的制度创新?当时学术界众说纷纭。进入新世纪以来,兴起了新一轮农民合作社发展高潮,至2017年4月底,全国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行业)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等共达188.8万家。随着越来越多的工商资本融入,合作因素与股份因素有相互融合的趋势,有的甚至股份因素占据主导地位,与此同时,产权和牵头人也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于是,农村微观组织形式这种新情况再次为学术界所关注。鉴于此,有必要对合作社与股份公司二者的关系及其相融组织制度进行探讨,为当前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社中融入股份因素做出理论解读。
2. 前期研究:关于合作制与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社的观点梳理
2.1.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理论研究
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在研究宏观经济层面具有强大的理论解释能力和现实指导意义。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相关原理,能够客观描述和辩证分析现实中合作社的演进轨迹及其原因。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劳动与资本关系理论,指出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异质性:前者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积极的扬弃”,合作社“劳动统治资本”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而后者是“资本所有权潜在(消极)的扬弃”,股份制“资本统治劳动” [1] 符合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二者间的内在矛盾冲突,必然导致劳合与资合的分野与交融,为当代多样化的合作社实践提供了合理解释。马克思在合作社与股份公司的经典论述中,同时又肯定了二者的同质性:“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 [1],即二者都是通向共产主义的过渡点,而且合作制离共产主义更近一些。因此,股份制与合作制应该相互融合取长补短。在“自由人联合体”思想中,马克思认为合作制与股份制都是通往理想的“自由人联合体”的过渡形式,是实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必然要求 [2]。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也有关于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经典论述,认为丹麦模式的合作制是探索建立农民土地特有产权制度的典范,“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资料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用强制的办法,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帮助……丹麦的社会党人……已经提出了类似的计划。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土地入股、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动力的比例分配收入” [3]。其中“按土地入股、预付资金”即是合作制中引入股份的因素。
2.2. 西方经济学者对合作制融入股份因素的理论研究
当代西方学者没有对类似我国“股份合作社”这种特殊组织形式的专题研究。但是由于在二战以后,西方国家的合作社越来越多地融入了股份与资本要素,于是部分学者主要是从微观层面入手,将合作社视为独立的企业,多通过数理模型构建或实证分析来研究合作社。如用代理理论研究最优契约设计,用博弈论研究其组织框架,用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空间竞争模型及均衡,用契约理论建立合作社企业的集体选择模型,用新古典理论构造非均衡系统模型等。
2.3. 改革开放后我国学者学对合作制及股份合作制的理论研究
我国改革开放后,农民自发地组织起大量包含一定股份因素的合作社,时称“股份合作社”。我国部分学者运用共生理论、交易费用、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理论、现代企业制度等多种理论阐释股份合作社产生的逻辑路线。如袁纯清(1998)基于共生理论的对称互惠思想,阐释了股份合作制从根本上解决了资本主体虚化与劳动者地位和分配不对称的矛盾,是我国小型经济体制转型的主要目标模式 [4]。刘承礼(2003)用内生交易费用理论指出农地股份合作制遵循了内生交易费用递减原则,合作社中适当扩大股份制因素是最现实的过渡性制度安排 [5]。任辉等(2012)用制度变迁理论勾勒“外部利润–产权界定–土地资源优化设置”的研究主线,阐释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生产和发展的必然性 [6]。有学者论证股份合作社是“通向未来社会的‘过渡点’,符合合作制与股份制相互融合的国际潮流” [7],二者可并行不悖。肖端(2013)在以上学者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拓展,以产权理论为分析工具,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背景下“两权”分离问题,构建了完整的制度经济学理论基础 [8]。但也有学者否认股份合作社的第三条中间道路,认为合作社与股份公司是截然不同甚至相互对立的组织形式,更有部分学者认为股份合作社不符合国情或改革不彻底,是蜕化、异化甚至是制度变异、本质漂移。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专业化的合作社大量产生。我国多数学者以马克思主义经典的合作理论研究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完善与政策支持及发展前途。但也有部分学者受西方学者对合作社研究范式的影响,完全将合作社视为企业,于是运用产权理论、交易费用、博弈论、现代企业制度及制度变迁理论等研究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交易费用成本、经营效益评价及制度设计。以企业理论与方法研究合作社的结果,无疑是得出合作社成本高、不经济、无前途等一系列悲观的结论,甚至主张合作社应向公司制企业发展 [9] [10]。农业部专家指出我国的合作社要根据国情区情分类发展,认为对于涉及到农地集体产权制度的合作社,经济发达地区应重点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广大农区应重点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等新机制 [11]。还有的学者运用共生理论探讨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共生机理构建” [7]。当温州市瑞安“综合农协”模式取得成功后,得到国内农经界陈锡文、黄祖辉、杨团等许多著名学者的高度肯定,张晓山认为瑞安“综合农协”模式“必然是超越经典的、反映中国特色的和体现时代特征的……也是中国农业走向世界的必经之路” [12]。
通过梳理国内外合作社研究成果可见,中外学者对合作社及合作社引入股份因素作了多视角理论解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主要阐述了合作社的本质属性、与股份公司的同质性及其发展前途;二战后,由于合作社中融入股份因素,中西方部分学者有将合作社视为公司制企业的倾向;我国学者对新时期出现的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争议较大,对“综合农协”模式的认识比较一致。但不管是股份合作制还是“综合农协”模式,客观上都是在合作社中融入了股份因素,同时意味着新形势下的合作社与股份公司客观上存在一种协同共生关系。
3. 历史逻辑:合作社与股份公司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
纵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企业形态自然演化轨迹,大致呈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伙经济–股份合作制–股份公司的演进脉络,并且在工会力量崛起、股权激励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中逐渐缓慢地出现了股份与合作合流的趋势 [13]。
3.1. 西方国家二战后出现合作社与股份公司相互渗透的趋势
西方国家的合作社一两百年坚持按合作制原则长期稳定发展,发展方向始终都没有变。但我们同时又看到,二战以后西方国家出现了不少发行股票的合作社和企业经营型合作社。尽管与我国的“股份合作社”称谓不同,但客观上出现了股份因素与合作因素相互渗透的两种趋势 [8]。
一是合作社的股份化倾向——股份制合作社。以德国部分合作社为例,上世纪60年代兴起的合作社结构转换,在基于国际合作同盟的七项原则的基础上,开始吸收股份制的某些做法。在合作社原则方面,将一人一票制原则放宽至最多一人三票制;在社员资格方面,规定可吸收部分非社员投资者为社员,使股东和社员身份分离;在分配制度方面,改变了股金不分红的做法,借鉴企业财务会计准则,除年终盈余按比例留出公积金外,其余大部分返还给社员,小部分作股息分红。
二是股份公司的合作化倾向——职工持股制计划(ESOP)。以美国为例,部分私营企业和大企业的股份公司开始兼容合作社的某些因素,如1961凯尔索联合公司最初提出并施行ESOP,而后1984年代韦尔德钢铁公司以及1994美国联合航空公司也一定程度上借鉴ESOP进行企业改革。股份公司通过职工持股计划增加合作制因素具体包括:民主自愿原则——股份公司允许职工成为公司资产的所有者,遵循自愿的民主参与原则(但不得少于70%职工参与);国家扶助——给予职工提供贷款服务;可自由退股——反垄断原则,但职工股份不得转让;公共积累的不可分割性——留有一定的股份分红等。
3.2.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农民合作社与股份公司相互融合的趋势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许多农民合作社为扩大规模经营走横向一体化和增强市场竞争力而融入股份因素,是新形势下合作社运动的现实选择。现实中的股合相融主要有两条途径:
一是个体私营企业通过联合转化为股份合作企业,如非农化运作下的农村土地股份公司,吸纳农村土地为物业股和资源股,开展商城、停车场等直接或间接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业务,利用农村土地产出效益的几何级数增长,实现土地级差地租的跳跃式转换,分享改革中土地收益的红利 [14]。
二是合作社借用股份制机制通过联合转化为股份合作企业,如乡镇企业借鉴股份制的产权增股及明晰化原则,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办、村办)或农民投资(农民联营或其他形式合作),使乡镇企业由模糊产权变为明确的按股共有,经营机制更为灵活自主,较好地支援了农业农村建设。
针对股份合作企业的兴起,各地方政府开始出台相关文件,如1987起温州市连续出台8个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文件;同时国家层面也在积极鼓励与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1990年出台《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进一步推动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
进入世纪以来兴起的农民合作社,多数引入了股份因素,有的甚至是股份因素占据主导地位,但很少直接以“股份合作社”名称出现,而是冠于“新型农民合作社”名称。
综上所述,西方国家的合作社虽然出现了股合相融,但始终坚持按合作制原则不变。我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合作社实践就出现了股合相融,而后一度陷入消沉,但目前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社又再次自发地出现大量的股份合作形式。中外合作实践表明,在社会分工协作趋势加强、组织化程度提高与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历史变迁中,股份因素与合作因素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的有效方式,股份公司与合作社协同共生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微观基础和必要条件。
4. 现实逻辑:新型农民合作社融入股份因素的成因分析
进入新世纪,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社异军突起。新型农民合作社融入股份因素的原因较为复杂,本文认为主要有宏观经济转型大环境的外在驱动和新型农民合作社内在的融资需求两大原因。
4.1. 宏观经济大环境的外在驱动——经济转型
合作社发展战略问题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改革开放后的八十年代,家庭承包制发挥着正效应,国家对农村主要提供政策供给,如何提高农村经济组织程度主要由农民自己探索,农村地区股份合作社开始活跃发展。1994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社会正式进入转型期,宏观政策环境大大宽松,我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自然要求与市场经济大环境接轨,于是融入股份因素便成为增强合作社自身实力的最有效手段。进入新世纪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加深,国内新型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步伐加快,农村经营主体不管是家庭还是合作社,在国际大市场环境中,生存条件更加严峻,农民合作社为了增强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融入股份因素便成为普遍现象。顺便指出,在此宏观经济大环境下,设计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框架,也许正是发展“股份合作”的较优选择。
4.2. 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内在要求——融资需求
据调查,融资性需求在我国农民合作社的金融需求中占92%,居于首要位置,80%的农民合作社表示“最缺”的就是资金 [15]。随着新型农民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实力的增强和影响力的提高,其潜在融资需求和集中性融资需求必将充分暴露,成为新型农民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农民合作社中融入股份因素,既方便解决内部成员融资互助,又是对合作金融的本质坚守;而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当前我国农地流转的重要方式,家庭承包权客体则直接转化成了内部融资主体。可见,农民合作社内在要求融入股份因素,是新型农民合作社拓宽融资(资金和资源)渠道的必然选择。
5. 充要条件:合作社与股份公司协同共生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5.1. 比较优势:合作社与股份公司协同共生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农村是“熟人社会”,股份公司很可能因为利益不可预见性、风险不可控性及财务不透明公正性,而导致农户不信任,因而必须保留合作社的本质属性;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返还可分配盈余比例达到60%以上”,还可获得政府财政直补与投入捐赠部分财产的优惠政策,使得在合作制基础上融入股份因素的形式极大地刺激了农户的入社预期,更符合农民的出资偏好。因而,我国新型合作社尤其是股份合作社实践,融合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双重特性,既遵循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坚守合作本质属性,又符合市场经济基本原则——融入股份与资本要素,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契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根本路径。合作社与股份公司的协同共生,兼顾了股份因素与合作因素的比较优势——合作社借鉴股份制融资与管理优势,股份公司又借鉴合作社互惠互利和内部凝聚力超强的优势,契合了新常态下以“共生”促“共享”谋“共赢”的发展理念。
5.2. 综合条件:合作社与股份公司协同共生的可能性分析
一是宽松的宏观法制政策环境。201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同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合作因素与股份因素的相互融合创设了政策空间。2014年至2017年连续四个中央“一号文件”重申和强调“鼓励发展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目前提交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也与中央这一要求相一致,从而使合作社与股份公司协同共生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成熟的协同共生理论基础。前述股份公司与合作社具有共生关系,而共生的前提是不同主体之间应当是一种协同关系。根据协同理论,在合作社面临的大系统中,合作制与股份制两个子系统尽管属性和作用有所不同,但仍然存在相互影响、相互合作的关系。共生理论进一步认为,无论是同类共生单元还是异类共生单元,首先表现的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厮杀,而是相互吸引、相互合作,并能达到互惠共生。将“协同”和“共生”引入社会科学,引入农民合作社研究,为构建股份-合作双轮双轨提供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理论逻辑框架。
三是丰富的协同共生实践经验。近几年,全国各地成立了许多产学研一体化的协同创新中心,产学研一体化在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探索出了许多合作模式的新形式,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这为股份公司与合作社的协同共生培养了良好的合作机制和经验丰富的管理和操作团队,为其协同共生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6. 制度创新:合作社与股份公司协同共生机理探索
6.1. 实践探索:合作社与股份公司协同共生的模式分类
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的改革以适应日益严峻的“三农”问题。从目前合作社与股份公司协同共生的实践看,具有“共生–共享–共赢”的特点。在共生理论的框架下,合作社与股份公司共生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如表1所示):
一是寄生共生模式。以合作社与股份公司协同共生的部分失败案例为典型。其实质是一种以非法套取国家资金为目的、无规章制度与实际运营的组织形式,存在一方寄主向另一方寄生者能量转移的嫌疑,不会产生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属于名义上的松垮型联合。
二是偏利共生模式。以国内“龙头企业 + 合作社”和国外“股份公司 + 合作社”为典型。前者是由龙头企业主导、因龙头企业的需求而成立合作社的组织模式,农户的生产和合作社的业务以龙头企业的需求为导向,后者是由合作社牵头成立一家股份公司,以借助龙头企业资金和市场为力量,并拥有该股份公司的大部分股份的组织模式。二者都会产生新能量,但前者是龙头企业攫取全部新能量,后者则是由合作社社员所有,属于外部嵌入的松散型联合。
三是互惠共生模式。以农民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合作企业为典型。前者是合作社内部融入股份制的组织和经营方式等因素,后者是股份公司融入合作制的联合和互助等因素的组织模式。二者都会产生新能量,有资金导向和社员利益导向的双重目标,属于内部嵌入的较紧密型联合。

Table 1. The symbiosis model of cooperatives and joint stock companies
表1. 合作社与股份公司共生模式
6.2. 优化设计:合作社与股份公司协同共生机理
根据共生理论基本原理,对称互惠共生是共生关系中的理想类型,而且是最有效率、最有凝聚力且最稳定的共生模式。但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现阶段各地比较成功的合作实践,新型农民合作社融入股份因素的理想类型和理想状态应该是非对称互惠共生,即产生新能量且合作社获得更多的利益分配。应该重点从股权结构和收益结构两个方面对其协同共生机理进行优化设计 [16],如图1所示:

Figure 1. Synergy symbiosis mechanism optimization design of cooperatives and joint stock companies
图1. 合作社与股份公司协同共生机理优化设计
上图所设计的非对称互惠共生机理,重点在于股权结构与收益结构两大关系,股权结构决定剩余控制权、决策权、管理运营权、收益分配权、监督权和资产收益权;外围资本也具有监督权和资产收益权,但由于其股份份额要小于合作社份额,所以监督权和资产收益权也是有限的。由此,其共生机理仍然是保留了合作因素占主导地位。
一是健全二者共生的股权结构。农民合作社与股份公司可以通过股份合作的形式实现联合,股份公司通过直接出资或将技术、土地、设备和相关服务等折股入股农民合作社,入股资金可作为合作社完成农产品生产的成本和初始资金。需要指出的是二者的主体定位,合作社是普通合伙人(GP),占有较多的核心资本股份处于主体地位;而股份公司是有限合伙人(LP),只提供较少的外围资本股份,处于附属地位。
二是明晰二者共生的收益结构。从股权结构可知,二者为合作关系而非隶属关系,合作社负责包括组织生产和供应在内的多个环节,股份公司提供市场销售渠道及服务,形成一个利益联结关系。合作社拥有剩余控制权、决策权、管理运营权和收益分配权,所有权归合作社社员共同拥有;股份公司作为股东,不参与合作社内部决策权和管理权,只享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监督权和资产收益权,二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功能内涵、演进逻辑及创新发展》[16BJL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