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社会主义新时代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1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公平”的希望促使法学研究深入“正义”的圣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的内涵及实现形式,具有现实、紧迫又古老、悠长的意义。
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正义是中国的,也是世界人民内心深处共同的向往。法治正义更是国家法治内在权威、尊严的源泉与基石。对法治正义的探寻过去早已存在,未来也永远不会停止。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中华民族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面临百年不遇之大变局,在融入国际社会,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关键节点,以论、著、行等身体力行方式的探讨、演绎和发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正义价值。
2. “正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政治定义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政治论述包括: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等等。法学应当在政治定义的基础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行更深入的探究,用科学研究协助“政治的法治”不断接近实质的“良法善治”。
2.1. 正义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正义是伦理规范体系中规格和境界最高的规范,它以一系列美德或善为其基本内容。正义要求个人具备公平、公正、公道、正直、合理的美德,要求国家和社会体现自由、平等、安全这一类善,而法如果与正义结合便成为良法 [1]。
如果把社会主义法治描述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运用法律作为基本工具进行治国理政和管理社会的一系列活动,正义就是引领这一系列活动的灯塔。即便是执政党也必须向正义寻觅其执政支持。立法、执法与司法者如果失落了“正义”的引领,就会对“法治”产生自我怀疑,甚至发生错误判断。例如,在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一案中 [2],审判者由于思维的局限,在对于王力军收购玉米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上缺乏更高的理论指导,做出了与社会大众朴素正义不相一致的司法审判,最终这一审判结果又被无罪判决所纠正。
2.2. 正义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以内在权威
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内涵包括“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意味着社会主义法律围绕权力、权利与义务进行的制度安排必须被社会接受和服从。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使同样是以暴力机关为保障的。但若要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权威的树立就必须尽可能的降低“强迫性”,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获得人民群众自愿的认同和支持。这就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但要有法可依,法更需要加强法的道德,即“正义”。正义既是人民内心深处的观念,又是人民内心深处的需要。人民内心深处总是不断对社会现象和法律规范进行着正义与否的判断,继而决定着人心对社会现象是否接受,对法律规范是否服从。
2.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正义亟需深思
正义如此深入人心,然而从亚里士多德到卡尔马克思,“何为正义”一直困扰着各个时代的法哲学家,也一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历史短板。古代中国法制以“刑”、“礼”明暗交织的双螺旋结构为特征,是人治的工具,法与“正义”的联系非常松散。近代中国法律先移植自日本,而日本法律又主要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新中国建国伊始,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前苏联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学影响很大。随后中苏关系破裂,苏联解体,中国改革开放,急匆匆峰回路转之下,我国的立法与法学研究应需而上,对美、英、日及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成果广泛借鉴,难以沉心静气地进行中国本土的法治探索与积淀。与二十世纪西方新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丰富探寻成果相比,我国法学理论关于正义的研究仍需要加强本土研究。深度探寻“正义”在中国土壤中的应然内涵与实然表现,有助于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弥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法的价值”理论研究上的历史不足。
2.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社会表达正义的最优方式
与其他社会治理工具(圣人之治等)相比,法与正义的结合最天然最紧密。古代中国“灋”字从水,表意执法要平之如水。现代法治普遍强调“平等”,平等作为基石继而奠定了法治正义。人治、政策、村规民约等其他社会治理工具在落实、普及平等上难与法治齐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最广泛的正义表达。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通过的,是最广泛民意特别是人民心中正义的表达形式。严格的立法程序使法律制定在提出议案 → 审议 → 表决的全程中多次征求民意进行修改,继而获得通过,具备程序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相对科学的正义表达。现代立法技术使得法律规则的内容在制定时相对科学,并通过立法后评估等法学方法,不断使法律实现“正义”的状态得以动态表达,继而具备发展性、时代性,能反映不同的时代下存在着不同的正义表达需求。比如,计划经济时代背景下产生了“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等罪名,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刑法》取消这些罪名,是中国社会正义表达的体现。
3. 法正义观的历史发展
3.1. 西方法哲学中的法正义观
3.1.1. 古代西方的法正义观
“法正义观”,指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的观点,或者说是指从正义的角度观察法律现象的观点。正义,源出于拉丁语Joisttia,系由Jus一词演衍而来,字面上具有正直、正当、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含义。西方法正义观发轫于前苏格拉底时代的希腊的宇宙观,并在古希腊人的世界观中起过显著作用 [3]。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即知识。正义作为美德的一种,正义就是符合道德的事。属于知识和智慧。苏的观点使得正义的宇宙法则转变为人的主观知识和行为。柏拉图的观点从国家的需要出发,给不同社会角色有不同的“正义”定义。对国家来说,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位,各司其职 [4]。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适当的比例,该思想给的正义观以极大的影响。到了中世纪,正义的问题在神学思想的影响下,被理解为听从上帝的要求。正义分被为自然正义和实在正义。自然正义体现上帝意志,就是合乎神的意志和自然法理的价值;实在正义就是通过协议或共同意志达到适当的比例,实在正义从属于自然正义。
3.1.2. 近代西方的法正义观
近代西方的正义观念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受文艺复兴运动影响,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正义的价值追求。以格劳秀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康德等启蒙思想家的观点为代表。如卢梭认为,人的内心正义和法律正义规则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两种手段。为了更好地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防止专制,契约国家、分权制衡的产生。上述观念,把正义和自由、平等、博爱、理性、民主、法制联系起来,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思想武器。
第二种以秩序为首要价值追求,以霍布斯和黑格尔的观点为代表,安全、秩序和权威是他们的学说的正义价值追求。黑格尔把正义归结为对国家法律的遵守,为贯彻法律的实施,主权者应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个人的权利要在国家权力中得以实现,要服从国家法律。这主要源于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的社会动荡使社会渴望秩序。
第三种以效率为主要价值追求。以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为典型代表。功利主义思潮风行于19世纪的英国,主要代表为葛德文、边沁和密尔。功利主义主张公共效益是正义的唯一起源;正义就是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最有利于社会普遍的幸福,那他就是最有道德和正义的人。
可以看到,资产阶级革命之前和之初,正义的理解侧重于自由、平等、博爱等理念;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后期,侧重在秩序和权威上的认同;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特别是工业革命时期,侧重于对效率和功利的追求。
3.2. 马克思主义的法正义观
19世纪后期,马克思主义兴起。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和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正义观有根本性区别。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观由于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有明显的阶级倾向性。资产阶级的正义观不能代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的正义观。经济基础的阶级性决定了正义本身的阶级性。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正义的观念也不断发展。
马克思主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的启发是:
正义具有物质制约性。使用法律作为主流工具治理国家时,应当围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主线,来寻找正义的价值立场。正义归根结底应当对社会的经济基础起到促进作用。我国目前的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是否正义,归根结底应当看其是否能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促进作用。
正义具有阶级倾向性。社会阶级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不均衡而客观导致的,人群的分化。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由于人们所拥有的资源、财富、知识不同,客观上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阶级。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各自不同的正义观。法治的正义主要体现为社会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阶之间的斗争属性已经大大减弱。然而改革开放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必然导致人民在进行经济生产的过程当中所拥有的资源财富和知识出现较大差异,客观上使中国社会出现了各阶层分化,各社会阶层的正义观出现了分化。为了社会整体的秩序,就必须要对正义进行探讨,形成主流权威的正义观,正本清源,凝聚分散的认识融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华梦。
3.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正义具有客观的历史延续性。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中,继承、发展、丰富着马克思主义。这一过程也被称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中国共产党系列法治思想对“正义”的启发是:“为人民服务”是执政党一而贯之的正义;专权与腐败是非正义的必须严加约束;法治是实现正义的最主要方式。
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内容主要表达了两大理论主线,即民主法制和平等法治。毛泽东指出:“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社会生产力的” [5]。毛泽东的刑法思想是毛泽东法制思想中较突出的贡献,主要思想有以下几点:一是重调查,不轻信口供;二是宽严相济;三是言行慎罚 [6]。毛泽东的刑法思想至今仍然积极引导着中国当代刑事立法的主导思想。
邓小平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律。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惩治腐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江泽民强调:“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胡锦涛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4习近平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改革,依法反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5。
4.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正义面对的现实问题
4.1. 正义在刑事错案中的迟到
刑事错案具有获得纠正的时间漫长、纠错的被动性等不符正义之处,有损社会主义法治正义。刑事案件中的民众朴素正义体现为: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罪犯。因为此二种价值无法绝对兼顾,发生矛盾时,社会主义法治选择“不冤枉一个好人”,反映在《刑法》中就是疑罪从无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如果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错误怎么办?纠正错误应该是正义最基本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白皮书显示,五年来,人民法院共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46起,涉及94人。2014年至2018年,各级人民法院共依法宣告4868名被告人无罪 [7]。
以上数据仅是冰山浮出海面的部分。正在多年苦苦申诉未获得无罪认定的案件仍然存有一定数量,既无法让申诉人服判,也没有宣告被告人无罪,年复一年的延后客观形成正义的迟到。即使是已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申诉周期普遍漫长。因为种种互相缠绕的原因,刑事错案的纠错具有一定被动性。不少刑事错案申诉成功的原因出于“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司法机关多是艰难、慎重的认定以上事实(见表1)。
4.2. 正义在民事诉讼中的低效率
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活动,应当对经济基础起到促进作用方为正义。效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效率要求法治能够较为迅速的解决民事诉讼,案结事了,使原被告双方了结纠纷,继续民事经济活动。虽然法院系统“白加黑”,“5 + 2”全力以赴加班加点,但在民事审判的效率上却不乏无奈。首先是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激增,有些基层法院的员额法官一年要办理300件以上的民事案件。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增强“不平则鸣”,从反面提示,民事经济领域的正义实现仍需继续努力,同时“案多人少”也是影响民事审判效率的客观因素。近五年来,我国各级法院所受理的一审案件涨幅都在5%以上,近三十年来,我国案件增长超过三十倍。而相比爆炸式增长的案件规模,办案法官的数量却增长较为缓慢,1984年底我国有法官15万人,2010年为19.3万人,人数最多的一年为1993年达到27.74万人 [8]。

Table 1. Correction of some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Party (2012-present)
表1. 党的十八大以来部分刑事错案的纠正情况(2012~今)
此外,部分案件虽然形式上结案,但当事人的纠纷依然没有得到实质解决。对此当事人或者产生“法律无用论”的思想,或者通过发动新诉讼、申请再审等方式继续追求其民事权利。这些客观而无奈的法治现象有必要让每一个具有责任感的法律人继续为“正义”奋斗。
4.3. 正义的“分化”
当今中国社会阶级分层和意识形态多元化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缺少社会整体层面上的最基本的共识,需要下大力气正本清源,形成和巩固共识。在对“正义”的理解上,民营企业侧重“经济自由”,行政对经济的过分干预可能是不正义的;有产者重视“安全和保护”在正义中的表达,部分无产者渴望“均贫富”,存在一定的“仇富心理”。社会林林总总的“正义观”,或朦胧或清晰,都很片面。中国社会较为一致的是关于利益和正义的关系:社会各阶层和个体对“维护自身利益”非常敏感,个人利益变成了“正义”。“利益就是正义”的错解使得整个中国社会普遍接受利害观,缺乏是非观,甚至不惜利用虚假诉讼等手段追求非法利益。例如:在熊某与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中,被告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周某伪造原告熊某诉状、假冒熊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起虚假诉讼,并伪造证据材料非法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 [9]。
4.4. “正义不能”的反噬
正在艰苦推进中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6相关重大改革让法律职业共同体深刻体会到“正义”的追求绝非可有可无,社会主义法治正义的研究坚决不能止于抽象说教,应当接地气,体察“非正义个案”的苦难。假若不为社会主义法治正义奋斗,没有任何阶层或个人能够凭借其财富、地位、智慧等免于付出代价。
4.4.1. 张扣扣复仇故意杀人案
2018年农历新年的前一天,张扣扣将王家父子三人杀害,杀人动机系为母报仇。其母在1996年8月的一场邻里纠纷中被王家伤害致死。年仅13岁的张扣扣亲眼目睹母亲死亡事件的发生。和王家发生纠纷时,王家父亲王自新的二儿子王富军和三儿子王正军(17岁)都在现场。但在经过警察调查之后,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仅将王正军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未对王自新及王富军在案件中参与的行为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定张母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责任,判处王正军七年有期徒刑。该司法审判未能对张扣扣形成法治信服与内心约束,长达22年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也未能改变张扣扣复仇的决心,张扣扣在其35岁时违法犯罪,故意杀害王家父子三人,因其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二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张扣扣案的法治反思是:整体而言,游离于法治之外的个别正义表达方式(同态复仇等)对社会主义法治正义是有害的。当法治正义不能影响人的内心时,人们极有可能会以自己的方式来实现个体的正义,继而打破法治正义的规则,甚至对法治正义产生颠覆。社会主义法治正义应当追求消灭犯罪,决不满足于消灭犯罪的人。公众对张扣扣为母复仇的同情,部分源自“孝道”、“同理心”、“怜悯弱小”等民间朴素的正义观念。社会主义法治正义可以适当吸纳中国民间的朴素正义进而得到丰富完善。
4.4.2. 报复法官
2018年11月24日,田晓法官在法院附近被刑满释放的人员曾某持刀刺伤 [10]。此非独例,2017年1月26日,广西陆川已经退休的傅法官被其曾经审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持刀刺死。2017年2月17日,江苏沭阳县法院副院长周龙被人开车撞倒并刺伤,行凶者动手原因是不服法院判决 [11]。法官手握正义天平,依照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证据等进行审判,是社会主义法治正义的践行者。司法者受到威胁或攻击是对社会主义法治正义的极大威胁。
4.4.3. 黑恶势力
黑恶势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拉团结伙,或者渗透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形成“村霸”,或者侵蚀某一经济行业,控制市场,强迫交易。黑恶势力本质上是游离于社会主义法治调整之外的在野强权,奉行强力即正义的原始法则,极大破坏社会主义法治正义。
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正义的经济基础
5.1. 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经济基础的权威判断
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的“正义”,根本方法是准确把握社会经济基础和主要矛盾,继而观察、衡量法治如何解决社会主要矛盾,解放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把握中国当代经济基础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发挥上层建筑的作用,运用法律解决中国社会的矛盾,扭转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分配不合理的情况,是能体现中国特色,体现社会主义法治正义的方法进路。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经济基础作出了准确判断。习近平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7。
从深层次来看,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集中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的矛盾:一是总体生产力显著提高和局部生产力相对落后之间的矛盾;二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满足需要的能力尚待提高之间的矛盾;三是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领域需要与经济社会各领域供给不平衡之间的矛盾 [12]。
5.2. 贫富差距导致阶层分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近年来比较突出的现象是贫富差距加大,人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过程中出现了财富、地位的差异化,贫富差距继而导致人们世界观、价值观的差异化,出现阶层分化。阶层分化的例子包括政协将如企业高级管理者、律师、会计师等等传统体制不能涵括的人群定义为新社会阶层人。
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社会阶层的划分带有鲜明的政治和阶级色彩。例如,关于人民和人民的敌人的区分,两个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一个阶层(知识分子阶层)的图式,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复辟与反复辟的阶级斗争,以党内资产阶级为对象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等,都属于此类 [13]。
1978 改革开放至今,高度集中、高度同质化的社会结构被市场经济打破。在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分配领域,市场机制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乃至于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被定义为起决定作用的协调机制。市场机制的引入和发展,逐渐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分配的机制和结果,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结构的重组,包括国家和市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
虽然社会主义法治被社会普遍接受,社会各阶层对“正义”的理解与追求存在变化与分歧:经济分配上的“正义”从早期的平均主义到后来的按劳分配,再到按多种生产要素分配和再分配;立法上从杀人偿命到死刑存废的争议,从欠债还钱到试图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提议,无不体现着“正义”的变化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智慧:社会意识正在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而变化,“社会主义法治正义”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正在应社会主义新时代变化而进行校准、发展。
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最基本内涵的探讨
6.1.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正义、集中体现中国特色。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具有历史正义性的政党。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中华民族被殖民被侵略,无数仁人志士献身寻找反殖民反侵略的路径。最终只有中国共产党通过历史的检验,解放中国人民,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并通过改革开放超越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发展历史短短四十年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共产党是最具有理论正义性的政党。相比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更具有正义性。中国共产党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注重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形成了体现正义的丰富执政理论成果。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基本国情中上层建筑的集中代表,“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历史、中国中情下诞生的最大中国特色,在世界国家中是独一无二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用事实证明:“一党执政”并不能从简单直接推导出“专治”或“非正义”。“多党执政”未必比更加优异。英国脱欧等西方政治闹剧所带来的无效率、资源内耗并不符合正义。社会主义国家朝鲜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成功经验特别是毛泽东思想中借鉴了大量经验。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中国优势的集中体现,在世界范围内为社会主义正义提供了中国范式。
秩序是基本价值,正义价值的追求离不开秩序价值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归根结底是执政党的法治,是由中国共产党提出、主导、推进的法治。失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就失去了权力保障,失去了存在前提。而因此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正义的内涵讨论不可能脱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中国共产党也正是全面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来,为人民服务,继承、巩固和发展自身的正义性。
6.2. 刑事错案的纠正
刑事错案必须纠正的必要性不再赘述。对纠正刑事错案,实现法治正义更有价值的是揭示刑事错案中正义迟到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 刑事案件所认定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无法绝对契合,刑事案件证据不能良好满足证明标准。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离不开侦查取证与理解、运用证据。由于刑侦科学的局限性、执法人员的差异性,造成取证瑕疵和对证据错误解读,从而导致逼真的还原事实非常困难。
2) 侦查机制和审判原则存在思维矛盾,程序正义与侦查力度存在矛盾。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路是有罪怀疑,工作要求是“命案必破”,思维方式是假设有罪,寻找证据验证假设。程序正义要求在侦查过程中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严禁刑讯逼供等不法侦查手段。但侦查中的程序正义之潜在更高要求是公安机关必须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和技术力量,用比诱供、逼供等更高明、更文明的方式来达到锁定犯罪人,查清犯罪事实的正义目的,若是无法侦查清楚,就意味着公安机关要承受失职的负面评价。然而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均衡,配备在基层的司法资源尚不能满足程序正义的潜在要求。当主观主导下的侦查不能突破客观局限时,修改客观证据以完成工作任务就成为人性的诱惑。刑事案件在侦查取证第一环上的先天不足导致随后的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无法获得良好的证据基础。
3) 刑事纠错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问题。对刑事错案启动再审程序非常艰难,申诉人在没有任何取证权力的情况下必须自证清白,承担举证的绝大部分成本和责任。这使得申诉人在侦查中坚持不做有罪供述、长年坚持申诉成为了影响审判者和社会公众判断其是否无辜,有罪判决是否正义的心证标准。刑事错案再审中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标准非常严苛,事实上已经从“疑罪从无”升格到“证明清白”、“找到真相”。
4) 刑事案件纠错与司法机关、人员的利益冲突。国内刑事错案得以纠错平反的促进因素大体包括三种:亡者归来,真凶再现,检院抗诉,从统计数据上看前两种因素所发挥的作用更大。作为法治正义的奋斗者,为何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普遍对刑事案件纠错存在保守心态?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深层原因之一是刑事案件错误的纠正与正义的实现需要司法机关或承办人以一己之力打破过往形成的既定格局,吃力不讨好,得罪其他司法机关和其他人的风险很大,正义实现的胜算很低。深层原因之二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功大于过,功过相抵”的传统免责理由深入司法人员内心。不可否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司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人员承担了大量侦查、控诉、审判工作,为法治运行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干得越多,出错的几率越大。现有刑事错案的追责机制决定了一旦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被追究错误,其他工作成绩都会受威胁。这有损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利益。因此对于刑事错案,司法人员的自保心理、保守心理要大过正义感。
6.3. 诚实信用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要求,继而是民法领域里社会主义法治正义的最基本内容。
正如腐败是政治的毒瘤,欺诈就是市场经济的毒药。在民事经济领域里不诚信绝对是违法和非正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没有参与市场经济的各主体的诚实守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成本会急剧增加,交易无法扩大,交易纠纷大量增加,最后导致市场机制崩溃。人们只有严格遵循诚实信用的民法正义,并升华为市场主体的内心信念,内化为行为习惯和行业惯例,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欺骗、投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诚实信用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正义的基本内涵,能够使社会主义法治传承中国古代文化传统。“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传统古训与诚实信用是契合的,当今仍应是企业把握市场正义界限的重要指引。西方文化虽与中国传统文化差异甚大,但西方的契约精神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中的“诚实信用”是相通的。诚实信用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正义的基本内涵,将极大帮助“一带一路国际倡议”争取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认同,也是中华民族融入国际社会,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前提。
7. 结语
四十年前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中国是“摸着石头过河的”。当今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改革正在深水区里“摸着石头”。东欧剧变与苏联解体之后,中国是世界上仅存的五个社会主义国家中综合国力最强的国家,更是自2011年以后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法治存在与发展的典例,中国法学将紧接地气地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正义研究,具有一定前瞻性地发展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正义理论,为世界提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正义理论范式。
NOTES
1参见: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2参见:邓小平,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论断。
3参见:江泽民,中国共产党十五大上的论断。
4参加:胡锦涛,中国共产党十七大上的论断。
5参见: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6参见: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7参见:十九大报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