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据统计资料显示,微信至2019年末已存在11亿多的用户,而朋友圈作为微信的主要功能,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接触率高、信息量大的网络信息传播平台。不可避免的是,伴随着信息的高自由度交互与传播,各种各样的网络谣言也出现在朋友圈之中,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在2020年全国的新冠肺炎疫情中,很多网络谣言也借助朋友圈平台进行传播。从“双黄连可以预防新冠状病毒”,“用56℃的热水洗澡能对抗病毒”,“带毛领或绒线的外套容易吸附病毒”的预防疾病类谣言,到“中国被列入‘疫区国’”等涉政谣言,无不在朋友圈中活跃。2020年1月25日,微信安全中心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谣言专项治理的公告》。该公告表明,微信将坚决并持续打击谣言类信息。目前已经引进专业第三方辟谣机构,对平台中的谣言进行辟谣;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等相关协议规范,对违规的信息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并视其违规程度对违规帐号进行阶梯式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号或账号功能进行限期或永久封禁处理。并且,微信将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谣言的清理专项小组,持续加强整治。
本文基于新冠肺炎中微信朋友圈谣言的传播情况,进行问卷调研,文献查阅,共计收回240份有效的调查问卷。在对所有调查问卷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发现,谣言主要可分为防治方法型谣言,加剧恐慌型谣言,抹黑政府型谣言。在对各谣言的产生方式、传播方式、消极影响等方面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理论研究,探索疫情期间“朋友圈谣言”的应对模式。
2. 朋友圈谣言传播概述
谣言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对谣言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二战时期,谣言研究的奠基者是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他们最早将谣言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事件的重要性”和“信息的模糊性”,即谣言的产生与事件的重要性及信息的模糊性呈正相关关系,后来的研究者也将社会环境和人的主观心理列入谣言形成的条件中,完善了对于谣言产生原因的研究 [1]。在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谣言的类型也在逐渐变化,其中最大的一类谣言当属网络谣言,其中,微信朋友圈作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朋友圈谣言又在网络谣言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朋友圈谣言的产生也同样符合事件重要性和信息模糊性正相关的关系,同时人的主观心理和社会环境也是朋友圈谣言产生的重要原因。
2.1. 朋友圈谣言产生的原因
从个人方面讲,朋友圈谣言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朋友圈谣言的造谣成本过低,因为网络具有匿名性的特点,在这样的虚拟环境中,个人将自己杜撰虚假信息,或者拼合各种不完整信息,又或者将未证实的信息直接通过网络发布,而做到这些仅仅只需要一个账号。另一方面,朋友圈谣言产生还离不开人的几种典型动机:第一种动机是为了博眼球,求关注,在追求“热度”的大环境下,“标题党”并不少见,他们会制造各种各样有“爆点”的虚假信息,以达到博眼球,求关注,获得更高流量的目的,例如在2019年9月份,有人发布在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内发现有巨型不明生物的视频,后被打捞上来仅仅是一个气囊,该视频的传播仅仅只是为了博眼球,求关注;第二种动机是为了制造恐慌,这种谣言常见于一些较为重大的社会事件中,例如在2019年10月份,广西玉林发生了5.2级地震,在当时网络上有传言说凌晨两点多将再次发生余震,后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辟谣,该信息完全属于制造民众恐慌;第三种动机是自己作为某件事情的旁观者,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传播不实信息,存在一种“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动机。例如在今年疫情期间,有不少食用蝙蝠的图片在网络上流传,然而真实情况是图片主人在2016年拍摄旅游节目时,在西太平洋的一个小国家——帕劳共和国所食用的当地的一种果蝠,但图片的发布者为了将国民愤怒情绪转移至此,图片主人不免地遭到了网络暴力,更有甚者将图片传至外网,导致国外人民对中国的美食文化评价一落千丈。
从社会环境方面讲,首先是信息不透明,真相是杀死谣言的最好武器,但对于人们关切的事实真相,主流媒体往往不能及时的进行发布,这就成为了滋生谣言最好的土壤。在重大事件发生过后,人们最希望的就是能及时快速的获取最新信息以便能够及时作出反应,但一方面对于事情真相的核实本身就需要时间,另一方面人们又耐不住性子等待真相,于是只能辗转各种途径获取信息,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谣言是不会完全消失的;其次就是对自媒体的管控不严,发布信息审核不严,在自媒体时代,公民个人也完全可以充当信息的生产者,这样的好处是,当公民个人存在于事件的漩涡当中,以公民的视角发布信息会比官方媒体更具有时效性,但缺点也显而易见,过多的自媒体导致信息真实性无法确认,尤其是目前我国的自媒体门槛过低,发布的信息审核也过于宽松,这也成为我国目前网络管理的难题之一。
2.2. 朋友圈谣言的危害
在社会发展的今天,朋友圈谣言的种类也变的纷繁多样,途径和传播范围也逐渐扩大,网络存在信息种类繁多,传播速度快,传播覆盖面广的特点,因此朋友圈谣言的传播也具有着与传统谣言传播不同的特点和危害。
2.2.1. 严重破坏网络和社会秩序
现如今朋友圈已经成为人们获取零散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在朋友圈中发布的零散信息极易传播,尤其是当一些新闻热点事件发生后,微信公众号背后的运营者为了博取眼球,刻意的制造话题甚至是编造谣言进行传播,如前所述在疫情期间的一则“蝙蝠汤”的朋友圈谣言激起了国内群众的愤慨,大家纷纷声讨照片的主人公,逐渐形成了网络暴力,极大地破坏了正常的网络和社会秩序。
2.2.2. 影响人们对现实的准确判断
由于谣言传播公式中包含了“事件的重要性”,因此许多朋友圈谣言多产生于较为重大的社会事件,在这些事件中,人们往往得不到第一手的信息资料,这就成为了滋生谣言最好的温床。例如这次疫情中,有许多朋友圈谣言事关口罩、特效药、疫苗等自身的利益,在这些谣言下,人们通常会失去准确的判断,从而轻信谣言,并无意当中成为了谣言的传播者。在心理上可以理解,因为在重大事件中由于人们的心理开始变得脆弱敏感,此时更容易相信符合自己利益的信息,这就会极大的影响人们对既存现实的判断,促成一种焦虑、紧张的情绪蔓延,从而达到造谣者的目的。
2.2.3. 破坏政府的公信力
我国古时候就有三人成虎的故事,即戈培尔效应:当谣言传播到完全不可控的状态时,无论政府如何解释,人们都不会相信。因此一方面政府需要及时的做出官方辟谣,另一方面人们也要学会等待和相信政府,因为当事件严重到一定程度之后,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查明真相,在政府积极的去调查事实真相时,人们也应当对政府保有充分的耐心;另一方面,别有用心者会在大事件中抹黑政府,导致人们开始不相信政府的所作所为,第一反应成为了“官官相护”和“收受贿赂”等,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政府应当在大事件中迅速建立自己的公信力,而最好的办法即是快速的对谣言进行辟谣。
3. 疫情期间“朋友圈谣言”之类型化分析
3.1. 疫情期间“朋友圈谣言”内容的类型化分析
疫情期间的朋友圈谣言呈现出多类型化的样态,需要明确的是,不同类型的谣言之间并非存在绝对的界限,在多类型化的基础之上存在融合的情况,但仍可基于谣言之间的具体差异,从内容上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3.1.1. 防治方法型谣言
调研数据表明,专家防治意见与疫情防治方法是问卷调研参与者在朋友圈中浏览频率最高的信息类型之一,分别有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参与者曾在朋友圈中浏览过这两类信息(见表1),在谣言四起的疫情初期,于无法判断信息是否为谣言之前提下,信息的数量几乎与谣言的数量成正比。

Table 1. Browse data of “Expert Opinions and Prevention Methods” in moments
表1. 朋友圈中“专家意见与防治方法”浏览数据
“防治方法型谣言”的内容主要是不科学的新冠肺炎防治手段,在此前提下产生的诸多谣言几乎贯穿了2020年上半年的朋友圈,可谓疫情防治信息的“重灾区”,因此调研组对此类谣言予以细化并进行了重点调查(见表2)。

Table 2. Browsing data of “Prevention Method Rumors” in moments
表2. 朋友圈中“防治方法型谣言”浏览数据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调研组所选取的典型“防治方法型谣言”中,在参与者视野中出现频率显著较高的为“喷洒高浓度酒精”、“适量吸烟饮酒”和“多喝热水”这三种谣言,分别有超过30%的参与者曾在朋友圈见到过以上三种谣言,其中有接近半数的参与者在其朋友圈中见到过“喷洒高浓度酒精”这一谣言,此外亦有多项谣言分别在15%以上参与者的视野中出现(见表2)。从这些出现频率较高的谣言中,调研组总结出“防治方法型谣言”的主要特征:首先,“防治方法型谣言”带有典型的民间经验色彩,其中的很大一部分于此次疫情之前,便被作为针对各种疾病的“偏方良药”而广泛流传于朋友圈之中,其中的防治手段缺乏科学的验证,但普遍存在于日常的生产生活当中,因此具有相当的受众,而此次疫情的来袭再次为该类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土壤;其次,“防治方法型谣言”普遍存在“移花接木”的现象,虽然“移花接木”同样存在于其他类型的谣言中,但该现象在“防治方法型谣言”中尤为凸显,诸多传播甚广的“防治方法型谣言”皆截取如钟南山院士等专家有关防治建议的只言片语,利用这些信息编造“防治方法型谣言”并大肆传播,更有甚者仅将谣言与重要人物的姓名进行捆绑,便造成了大范围的传播。最后,该类谣言内容所涉及的“防治方法”多与某些物品(药品)有关,而与这些物品(药品)有利益关系的厂商或组织往往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该类谣言的传播。
3.1.2. 加剧恐慌型谣言
“加剧恐慌型谣言”在本次疫情的初期阶段存在于朋友圈的各个角落,需要说明是,虽然其他类型的谣言或许也会造成民众恐慌,但由于“加剧恐慌型谣言”的编造目的与自身内容的独特性,调研组认为应当将其单独列出。观察该类谣言,例如疫情初期“武汉实际死亡人数是公布数据的十倍”、“武汉医院走廊上的死者无人问管”等,可以明显地看出该类谣言的编造目的除了吸引流量之外,最主要的就是制造空幻、加剧混乱。其内容特征十分典型,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多为高风险地区的“实际”死亡(确诊)人数;第二,低风险地区“突然出现”的(疑似)患者;第三,一些居心叵测的“公众人物”之不当言论 [2]。
3.1.3. 抹黑政府型谣言
需要明确的是,其他类型的谣言中也存在的抹黑、攻击政府的情况,但大多较为隐晦,往往通过“议程设置”等手段来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而真正的“抹黑政府型谣言”是以极端恶劣的语言直接攻击我国政府的抗疫措施,虽然在朋友圈中较为少见,但极易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该类谣言同样具有典型的特征:一方面,从该类谣言散播者的角度来看,该类谣言编造者的背后多存在境外反华势力;1另一方面,从该类谣言的外在表现来看,多以“不尊重人权”、“不公开数据”等字眼为中心,对我国政府以及政府的防疫措施进行莫须有的攻击与抹黑。
总之,疫情期间朋友圈的谣言,依据各自的内容,基本可以划分为以上三种类型。它们既具有谣言的共性,又分别具有极其明显的自有特征,将它们类型化之后便能发现它们对国家、社会与民众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亦有对应的相异之处。
以上三类谣言在内容上虽各有特征,但在成因上具有典型的共性,通过分析谣言的成因,亦可谓后续的应对措施、机制等提供重要的信息,以寻求根源性的防止方案。一方面,社交媒体传播通道的隐蔽性是造成谣言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3]。以微信为例,未实名注册的用户仅仅是不能使用转账、支付等交易功能,但在朋友圈发布言论、转发信息等行为并不为匿名所阻,故传播通道的隐蔽性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很大的助力,且社交平台的本质决定了其间时时刻刻都会充斥着各类信息,在疫情之下,社交平台作为许多民众唯一对外交流的通道,无疑会在疫情信息方面保持着一定的传播量,这也是典型的具体原因;另一方面,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特殊时期民众判断力的降低共同组成了谣言泛滥的主要原因 [4]。疫情防控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疫情初期民众普遍恐慌的情形使得谣言趁虚而入,官方辟谣以及采取适当管控措施之前的这段时期,正是谣言肆意传播的主要土壤,在此原因之中亦包含着许多具体的内容,例如信息的不对称意味着政府的辟谣机制存在滞后性与相应缺陷,民众判断力的降低表明社会的谣言防止体系并没有生成完善的谣言阻断机制等。以上两大方面基本上可以概括谣言产生的原因,针对这些原因去寻求防治措施,应为可行。
3.2. 疫情期间“朋友圈谣言”影响的类型化分析
各类疫情期间“朋友圈谣言”在影响上具有既具有谣言的共性,亦基于相异的内容而凸显出各自的负面影响。对各类谣言的影响进行类型化分析,有利于做出具有针对性的手段措施、完善应对谣言的机制。
3.2.1. 阻碍科学防治方法的推广,影响防疫的细节安排
“防治方法型谣言”所产生的诸多消极影响中,最为明显的便是阻碍了科学防治方法的推广,直接影响到防疫的细节安排。受“防治方法型谣言”影响的主要群体,是受教育程度不高的中老年民众,2一方面,该类谣言所带有的浓厚民间经验色彩,往往会使得该类受众对不科学的防治方法深信不疑,如此一来便会对科学防治手段的推广产生极大的阻力,诸如科学的“消杀”措施或正确的口罩佩戴使用方法等防疫工作的细节安排则将直接受到影响;另一方面,该类谣言的数量之多与出现的频率之高,加之相当辟谣成本,导致受众对科学的防治方法之信任程度降低,虽然少有直接的“抗拒”,但被接受与运用前的延迟期间会明显延长。
3.2.2. 导致恐慌情绪蔓延,扰乱舆论秩序影响社会安定
“加剧恐慌型谣言”的内容与影响之间的关联是较为直接、明显的,其消极影响主要是加剧民众的恐慌情绪、扰乱舆论秩序、破坏社会安定。一方面,恐慌情绪的蔓延作为该类谣言的直接影响,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民众对防疫安排的配合程度,且过度的恐慌容易引发对抗疫进度的错误判断,甚至出现过激的地域防护行为,最典型的便是直接挖段路基以防外来输入,极大地阻碍了货物运输与医疗工作 [5]。另一方面,该类谣言会对舆论秩序产生直接的、严重的影响,而微信朋友圈作为相对闭合的网络社交环境,其监管力度与一些公开的实时资讯平台相比较为欠缺,此时的私人社交领域反而更易导致引发舆论混乱。 [6] 此前两点在相互作用中共同导致疫情之下的社会安定受到极大影响。
3.2.3. 损害政府公信力,引发民众信任危机
“抹黑政府型谣言”赤裸裸地攻击我国政府,一些居心叵测之人以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添油加醋等方式抹黑我国政府,以“防疫手段不当、管控救治不力”等子虚乌有的言语对我国政府进行污蔑,意图引导我国民众对政府公开的信息、防治的措施进行抨击,在客观上导致了我国政府的公信力被动降低,在民众间引发了严重的信任危机 [7]。与加剧恐慌型谣言所导致的影响相类似,抹黑政府型谣言所带来的的负面影响会随着防疫工作的逐步推进以及逐渐稳定的局面而被击破,但在此之前,该类谣言会严重动摇社会对政府的信任亦会严重打击民众的抗疫信心。
综上,三类谣言有其各自的特征,又各自具有不同的消极影响,这些特征与影响皆是较为明显,故而在探寻应对手段与机制时,应当具有针对性,根据不同谣言的不同特征与影响做出不同的措施。
4. 疫情期间“朋友圈谣言”之应对模式建议
4.1. 构建和完善网络谣言法治体系
依法治理网络谣言是实现网络法治的重要方面,疫情期间“朋友圈谣言”治理作为网络谣言综合治理的子集理应纳入网络谣言法治治理体系中,实现网络谣言法治化的必要前提是构建和完善网络谣言治理的法律体系。鉴于我国当前网络谣言治理法律体系存在立法杂乱、次序不分、无法为网络谣言法律治理提供有力支撑等问题,笔者主张从以下两个层面构建和完善我国网络谣言法律治理体系。
其一是整合和理清我国现行网络谣言规制的相关法律文件。我国关于网络言论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颁行的行政法规、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具有不同层级不同效力的法律文件中,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为规范网民行为和惩治网络谣言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这种多部门多层级立法的背后反映的是立法者缺乏对网络言论涉及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性问题的思考,换言之,根据宪法规范以及《联合国人权宣言》的29条之规定,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应由法律予以规制,因而网络言论的立法文件层级过低不仅不能够反映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也导致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实践陷入法律依据不充分或适用法律层级太低的困境 [8],进而减损网络谣言法律治理的司法权威以及网络谣言规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价值。同时,多重立法体系下网络谣言治理模式容易导致执法体系的异化,即网络言论法律规则执行权的多重性带来网络谣言规制主体的多元化,从而导致多龙治水或无龙治水、权责不明等治理乱像,进而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造成寒蝉效应,侵害公民的言论自由,危及民主制度的运作 [9]。由此,笔者认为,构建和完善我国网络谣言法律治理体系必然要求对相关网络言论法律文件的系统整合,一方面要求我国较为系统的制定和完善规范网络言论的立法,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安全信息法》等,同时还应当实现网络言论法律文件之间的相互衔接,符合宪法精神以及经得起合宪性审查,从法律根源上赋予网络谣言法律治理的合法性权威,另一方面应及时清理现行关于规制网络言论较低层级的法律文件,避免因多层级立法权限扩张造成的执法体系和执法功能的异化。
其二是增强网络言论立法的明确化和精细化,增强司法的可操作性。针对我国对网络言论立法的笼统性、抽象性和原则性,致使相关法律文件无法为网络谣言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性指引,从而弱化了法律对网络谣言的惩戒力度。例如,网络谣言与网络谣言制造者的界定标准、如何对网络谣言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如何对执法者依法监督、如何救济错误制裁下的公民权利、如何预防网络谣言等方面均存在模糊空间。由此,强化网络言论立法的透明度,明确网络谣言的边界,构建网络谣言的预防机制,规定网络谣言治理主体的权责一致等均构成网络言论立法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网路治理法治化的必由之路。
4.2.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公信力
谣言止于信息的公开透明,针对“朋友圈”谣言传播所具有的隐蔽性而言,政府的信息的公开透明、准确真实更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准确真实的信息流通不仅可以增强公众对信息的判断识别能力,还能提升政府的公信力,进而消解因微信封闭平台谣言传播带来的叠加效应。事实上,从本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公众认为政府及其他权威平台辟谣信息能力、辟谣速度、辟谣信息的透明度、谣言的预防措施等方面亟待加强。因而,为实现对微信“朋友圈”网络谣言传播的规制,防止因由官方掌握的关乎公共利益相关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公布造成官方舆论真空时谣言的趁虚而入,相关部门有必要采取措施增进权威真实信息的社会流通。其一,政府信息部门应当进行信息定期和及时公开,增强信息的确定性,尽可能杜绝网络谣言的生存空间;其二,针对微信“朋友圈”传播的网络谣言,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实事求是地发布辟谣信息,对于一时难以查明的信息,应当建立与公众的对话机制,及时回应,不应拖掩 [10];对此,可以参照美国《旅行者先驱日报》设“谣言诊所”制度和英国的“公民咨询局”制度以及新加坡的“新加坡信息地图”模式;其三,公安机关应设法突破微信朋友圈的圈群传播壁垒,一方面拓展辟谣平台,增加网络中辟谣信息流量,另一方面,强化与微信平台的合作,借助朋友圈的广告推送功能,实现辟谣信息全用户推送;其四,还应当增加网络谣言治理的公众参与,通过网络谣言治理志愿者转发辟谣信息至微信群和朋友圈,对微信朋友圈谣言传播疆域进行渗透,最终截断网络谣言传播渠道。
4.3. 普及网络谣言知识,提高网民网络素养
在一定程度上,谣言的传播体现了造谣人或传谣人的心理,例如,纳普在《谣言心理学》中对二战期间上千条谣言进行分析后,将谣言归为以下三类:白日梦谣言反应公众内心的渴望;恐惧谣言反应了公众内心的恐惧;挑拨离间谣言反应可试图损害群体忠诚和人际关系。这表明了受众自身辨别是非能力在阻断谣言传播源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微信圈群社交网络下这样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因而提高网民的网络素养,形成具有独立批判能力和识别能力品质,构造“慎独”的精神品格,即管住嘴和手,抑制哗然取宠或博取关注的冲动,穿上防弹衣,正确合法使用社交工具,拒绝做网络谣言魔弹论的笑柄 [11],变得极为重要和迫切。
培养和提高网民网络素养,应当向网民普及关于网络言论的法律知识、独立辨别是非能力知识、防止和阻断网络谣言蔓延或扩散传播等知识。具体而言,一是教育网民如何辨别网络谣言,即对网络谣言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规定,并通过微博、微信、qq等媒介工具向公众推广,同时,应教育网民认识到在公共网络平台发言的严肃性,明晰个人的网络言论对网络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自律,控制好情绪,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或看法。二是广泛普及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相关知识,例如,通过各种媒介网络广泛开展网络言论的法律知识活动。再如,在网民发表意见时应通过网络提示窗口等方式公开告知其应对该言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三是培养和提高网民辨别是非,具有独立判断的能力,即要求网民做到对所获取的信息既不轻易相信,也不轻易否定,而是通过各种信息资源对该信息的来源和内容进行充分求证和辨别,进而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四是教育网民提高预防网络谣言传播的能力,拓宽网民参与网络谣言治理的渠道,即要求网民明知该信息为谣言或者对于常见的网络欺骗,应当通过向相关部门举报、在力所能及范围内自行发布辟谣信息等方式遏制和阻断网络谣言的传播,为网络谣言的社会治理贡献力量。
当然,培养和提高网民的网络素养非一日之功,需要政府、学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民等多方主体的积极参与和互动,也需要法律教育、互联网教育、信息素养教育等多方面的联动。网民自身网络素养的提高不仅能够降低或防止网络谣言对公共空间的侵蚀,提高网络安全和社会安全,还能够促进独立思考、理性判断等现代公民意识的觉醒。
4.4. 加强技术治理
互联网既为技术之产物,互联网治理亦应基于技术的治理。互联网治理需要依赖于互联网技术,是通过技术的约束与规范 [12]。网络谣言之复杂性在于,它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互联网颠覆了以往的信息传播模式,放大了谣言的社会危害但又难以及时锁定谣言的来源和责任主体 [13]。对于因技术不完善或技术发展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可以通过技术进步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来控制或解决 [14]。换言之,事实上,互联网作为一种技术协议,由其引发的网络谣言等问题本质上是依附于互联网技术而衍生的社会问题,因而因技术衍生的问题,该问题的解法最终必然要落实到技术层面。因此,从这个角度看,互联网技术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工具性价值,可以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互联网治理措施。
众所周知,互联网机制治理措施包含无形的技术治理和有形的技术治理,下面论述仅限于能够为普通网络用户感知有形的互联网技术治理。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有形的互联网技术治理可分为三种,一是互联网接入时的技术治理,包括但不限于IP封锁、限制外网接入等;二是互联网接入后的常态化治理,例如网络实名制、内容过滤和屏蔽技术等;三是对网络违法行为的事后治理,包括但不限于跟踪技术、数据监听等。就我国而言,我国在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网络言论规制方面已经较为成熟,上述论及的三种有形的互联网技术治理在规范网络言论中均发挥不同作用。
在此,需要着重提出的是,互联网过滤技术在遏制和阻断网络谣言的传播和发酵以及维护互联网秩序方面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是,过滤技术的发展也给社会文明进步带来隐忧,例如,过滤技术也很容易将良性网络言论予以过滤和屏蔽,进而可能侵害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文学艺术自由等基本权利。由此,互联技术治理本身具有两面性,忽视或放大一方均会损害互联网技术治理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价值,因而未来在继续强化互联网技术对网络谣言的治理时应当兼顾其在维护秩序和与权利保障两者之间的平衡,不断推进网络社会法治化。
5. 结论
自人类拥有语言这一重要的信息传达工具和载体以来,彻底有效地规制谣言就已经成为一项永远伴随人类社会始终的重要使命。而解决谣言这样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必然离不开对多种社会因素的综合把握。只有充分把握时代的变迁,从外部的制度环境、现实社会环境和网络社会环境以及作为公众自身的内在心理和道德素养等因素多管齐下,才能有效避免网络谣言再度借助重大公共事件的浪潮而引发一次又一次的人为灾难。
网络的开放性、即时性、平等性为公民获取信息和提供信息塑造了宽松的环境,且其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的特性为谣言的产生传播提供了天然的平台。以微信朋友圈为典型代表的多功能自媒体社交平台的产生和迅速发展,空前拓展了公众对网络信息的参与范围,使公众从单纯的信息接受者逐渐转变为信息的主要提供和传播者。经过调研,在我国大规模爆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微信朋友圈中的网络谣言可以分为防治方法型谣言、加剧恐慌型谣言、抹黑政府型谣言。结合格兰诺维特“强弱关系”理论、奥尔波特公式来分析谣言产生以及传播的规律,本团队构建了弱关系谣言渗透模型与强关系谣言渗透模型,在理解谣言产生、传播机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法治体系、促进信息公开、提高网民素养、加强技术治理四方位一体化的应对模式建议。
基金项目
本课题已获得宁波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支持(IF2020017)。
NOTES
1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9848494709988089&wfr=spider&for=pc。
2来源:https://www.sohu.com/a/373720283_624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