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目前,在整个的犯罪体系中,犯罪的行为方式被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型犯罪,以积极的行为样态为表现形式,而另一种是不作为型犯罪,以消极的行为样态为表现形式 [1]。显而易见二者的相同点是对他人的合法法益都具有实质性的侵害,其中大众对于作为型犯罪认知度高,因此该犯罪类型易被识别,而不作为的犯罪往往涉及到道德低标准层面的谴责,其背后与法律维护的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有关。在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中,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往往更加具有不作为犯罪的特征,所以探讨区分作为型犯罪与不作为犯罪之间的差别与联系、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的来源以及不作为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至关重要,而对此具有突破性的进展也可以体现一个国家立法体系的完善程度,同时可以更好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无罪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2. 不作为犯罪的定义
不作为犯罪的含义是行为人负有某种作为义务,并且拥有可以作为的能力,但是却采取消极放任的的行为样态最终产生严重后果的犯罪。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不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并不等于“静止”,也并不是与“运动”相背离,在某一方面,行为人采取了作为的手段,其是为了逃避自己的应当履行的义务,实际上这种行为也是不作为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如子女的母亲不想抚养子女,将子女丢弃在马路上,尽管子女的母亲实施了丢弃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为了达到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手段,手段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是手段背后所蕴含的非法目的以及行为样态是违法的,所以不能把母亲将子女丢弃在马路上的行为认定为作为型犯罪,该母亲仍然构成不作为犯罪中的遗弃罪。在判断一个犯罪是否属于不作为犯罪时,行为并不是主要的判断依据,重要的是了解行为与作为的关系,有行为不一定有作为,但是有作为一定有行为,行为的外延包含了作为的外延,明白了二者的关系后就能更加清楚的了解不作为犯罪的含义以及如何区分不作为犯罪。
(一) 不作为犯罪的主体
根据前述不作为犯罪的定义,不作为犯罪的主体应当是负有某种作为义务,但是不履行或者不积极履行义务最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也称为不作为犯。不作为犯要求不作为犯罪所对应的罪名已经成立,否则只能认定为行为人仅仅只是不作为而已,若严重后果并没有产生,则不构成犯罪,进而行为人也不具有不作为犯的身份。在实务中亦是如此,行为人仅仅只是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但是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难以找到证据或者因为情节显著轻微而无法定罪的,这样不作为犯的身份同样无法成立。不作为犯罪的主体首先也需要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无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还是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如果对权利人不负有义务,自然无法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主体。母亲溺水,如果其子女有能力救却不救,那么可以认定其是不作为犯罪的主体,但是其他的路人即使有能力却不救,却不能认为路人构成不作为犯罪,因为路人并不对该母亲承担应当救助的义务。从中可以看出,不作为犯罪的主体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 不作为的行为已经成立犯罪,2) 行为人先前已经负有相应的作为义务。
(二)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
行为是指在主观影响和支配下而外化的活动,行为不代表“运动”,“静止”同样可以成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在不作为犯罪中,“静止”就是不作为犯罪行为的一般表现形式。“静止”在不作为犯罪中就是消极放任的行为样态,是行为人不积极履行或者不履行应当作为的义务的方式。“静止”的行为形式同样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也即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最低标准,是对权利人应当享有其权利的侵害。“运动”同样也是不作为的行为表现形式之一,行为人如果采取某种积极的作为手段,目的只是为了逃避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则行为人同样也构成不作为犯罪。相对于作为型犯罪所表现的积极样态,如捅死、勒死等体现的是对他人生命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急剧提高,最终产生致使他人死亡的危险程度并且造成他人死亡的法律后果,不作为型犯罪对他人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往往是逐渐提高最终造成严重后果,这也就表示不作为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往往是温和平缓的,而非剧烈的。综合起来看,不作为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是“静止”,其具有消极性、危险性以及平和性的特点。
(三)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对象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对象是作为义务所指向的法益,即义务承担者履行义务所针对的法律权益。当作为义务来源不一样时,其所对应的对象也不一样。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其所针对的对象同样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条典型的不作为犯罪的条款就明确了义务人的作为义务对应的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基本生存的法益。由职业和职务要求所产生的义务,其担任职业或职务的人的作为对象即是职业或职务本身所要保护的法益,警察的职业主要是服务人民、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当公民的生命安全遭受到侵害时,警察在能作为的情况下却不作为就有不作为犯罪之嫌。除此之外,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其义务人与作为对象一般都是由合同行为或者是自愿行为产生,当然其作为对象也是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或自愿承担的义务所保护的法益 [2]。如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个《仓库保管协议》,当仓库失火时,义务人有能力灭火却不作为导致仓库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该义务人可能承担不作为犯罪的责任。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指行为人由于先前合法或违法的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时刻可能受侵害的危险状态,基于此行为人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产生或者消除社会关系的危险状态,所以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的对象是基于先行行为而处于危险状态的应当受到先行行为人保护的法益 [3]。会游泳的甲带不会游泳的乙去游泳馆游泳,如果乙在游泳馆溺水,甲知道却不救助,则甲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如果甲在带乙前往游泳馆的路上,乙被车撞死了,则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因为甲在带不会游泳的乙去游泳馆游泳的先行行为只包括了乙因不会游泳而溺死的危险可能,并不包括乙被车撞死的可能性,所以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对象仅仅只针对先行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危险所侵害的法益。根据不同的作为义务来源,其保护对象也可能不同,所以清楚的认识不作为犯罪的作为对象也是研究不作为犯罪的重要步骤。
(四)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结果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通常要求产生危害结果,此时不作为犯罪才既遂,即不作为犯罪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但这是不是说不作为犯罪就没有未遂犯呢?其实不然,不作为犯罪也有未遂犯,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犯罪一般都包含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四个形态,在不作为犯罪中也同样存在着这四种形态,大多数人认为由于不作为犯罪的消极性的特点,不作为犯罪不包含预备状态,事实上在不作为犯罪中,预备状态既有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如果行为人并未采取一些积极主动的手段以达到不履行其作为义务的目的,那么预备状态一般就不存在,如子女的母亲不给子女哺乳,最终导致子女饿死,由于行为人只是单纯的采取了消极放任的方式,所以预备状态也就无从谈起。相反,如果子女想要不赡养自己已经瘫痪的父亲,想要将父亲遗弃在公路上,于是子女去药店买了一个轮椅,用轮椅将父亲推出去,最终导致父亲饿死,从中就可以看出,子女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手段以达到摆脱赡养义务的目的,其去药店购买轮椅的行为即属于犯罪预备。同样,不作为犯罪也有未遂形态。当行为人使得作为对象处于危险状态中,但危险状态由于除行为人本身的原因以外而消除,行为人即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未遂。如女儿的母亲因重男轻女的思想想要杀死出生不久的女儿,于是不给女儿哺乳,当女儿奄奄一息时被人发现并送到医院抢救,在这里,母亲就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在中止的形态中就要求由于行为人而处于危险状态的作为对象因行为人本身的救助行为而消除了危险状态或者最终的危险结果没有发生。如子女母亲将子女遗弃在医院门口,但是听见子女的哭声又不忍心,于是将子女抱了回去,这就是遗弃罪的中止形态,而在刑法体系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话,一般不处罚犯罪的中止。总结可以得出,不作为犯罪同样存在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个形态,只是由于不作为犯罪的消极性,其预备和未遂的形态很难被分辨出来。
(五) 不作为犯罪的特点
不作为型犯罪区别于作为型犯罪具有其特有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消极放任性。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不作为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上,作为型犯罪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作出了刑法上规定的禁止作出的行为,一旦行为人作出了刑法规定的不可作为的行为,则行为人即构成作为型的犯罪。而不作为犯罪则是要求行为人作出其作为义务来源所规定的命令性的行为,一旦行为人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行为,则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消极性主要体现在应为能为而不为当中,所以不能用单纯的“静止”或者运动来区分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这并不是二者的实质区别,如抗税罪,行为人用暴力、胁迫等行为方式抗拒纳税,从其行为方式来看是作为,但是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角度看是不作为,由此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的关系也不是简单的竞合关系。同时可以得出,行为人作出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所规定其履行的义务,那其就是不作为者,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就成为不作为犯,即使他采取了积极剧烈的手段,也不可否定其不作为的消极性。而不作为的放任性主要体现在明知自己有作为义务,在能为的条件下不作出帮助权利人消除危险的行为,放任危险程度继续升高并造成严重后果。如子女溺水,有救助能力的父母看见却不救助,听任溺水的危险持续扩大,以致子女死亡,此刻就是由于义务人的放任不管,最终产生了严重结果,此时义务人也构成不作为犯罪。
第二,危险的相对平和性。从不作为犯罪的法益侵害形式可以看出,不作为犯罪对社会关系以及个人法益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相较于作为型犯罪对法益产生的危险性一般是积极地制造紧迫的,不作为犯罪所产生的危险往往是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加强,一般具有平和的特点,所以给受侵害者的救助时间往往非常充裕,但是同时这种危险也难以被发现,总体上是因为不作为犯罪的行为形式往往表现为“什么都不干”,而且这种行为形式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中往往最难发现。如故意杀人罪,既可以表现为用刀将人捅死,即作为的杀人,表现出的危险性是紧迫的,也可以是将婴儿饿死,即不作为的杀人,表现的危险性是隐蔽的、平和的,并且这类危险往往会被他人认为是正常的生活行为,以至于难以发现并救助。就是因为不作为犯罪的危险性具备与普通作为犯罪截然不同的特点,所以其难以被发现。
第三,义务性。不作为犯罪行为与作为犯罪的实质区别就在于不作为犯罪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规定其该当履行的义务,而作为犯罪则是作出了法律不允许作出的行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性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其履行的负担性的义务上,而行为人一旦不履行义务,并且产生严重后果的,则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人往往因为自身原因无法负担其义务,所以不作为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作为犯罪而言较小。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性也可以看出不作为犯罪是结果犯,因为只有行为人不履行义务以至于产生严重结果,此时方可察觉行为人没有尽到其应当作为的义务,所以义务性是不作为犯罪最突出的特点。
3. 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
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得他人处于危险状态,此时行为人对他人负有救助义务,若行为人不履行其救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则行为人构成不作为犯罪 [4]。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并不要求一定是非法的,合法的先行行为同样也可能会产生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如行为人甲发现乙溺水,在救助时发现乙是自己的仇人,于是中断了救助行为,由于甲救助的先行行为产生了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并且乙对甲形成了特定的依赖关系,此时甲放弃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从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其在不作为犯罪的体系中具有十分特殊的地位。
4. 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往往是由于行为人合法或者非法的先行行为,导致行为人对先行行为所作出的对象负担起一定的作为义务,尽管法律对于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来源没有具体明确的规范,但是在理论界,“先行行为是作为义务的重要来源之一”这一理论得到大部分学者的认可,属于多数说。
(一) 义务来源的判断
作为义务的来源不能仅仅只关注法律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们也不能当然的认为其构成不作为犯罪,例如在《消防法》第五条中规定,任何人都有报告火警的义务,但是如果个人发现了火情,即使他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火情,我们也并不能依此对其进行刑法上的惩罚。除此之外,我们也不能认为没有法律的规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就不存在,所以法律规定不能成为行为人义务来源的唯一标准。笔者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应当是源自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延伸,是社会一般人盖然性的认为你负有应当作为的义务。一个子女遇见危及其生命的危险时,社会一般人不会认为一个路过的陌生人会做出积极且紧迫的救助行为,但如果子女的父母对面临危险的子女置之不理,则会超出一般人预料。无论是偷税、抗税,亦或是具有看管义务的人没有切实履行其看管义务,这些行为方式通常会超出社会一般人的预料,同样也会受到谴责,至此就可以认定判断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应该是社会一般人的盖然性的相信。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同样如此,社会一般人普遍的相信先行行为人应当承担起保护他人因其先行行为而处于危险状态的责任,如交通肇事罪当中,驾驶者将他人撞成重伤,此时社会一般人会盖然性的认为肇事者应当拨打救助电话,将受害者及时送进医院抢救,而此时如果肇事者逃逸了,则其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加上不作为的遗弃罪,最后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法定刑升格条件,刑罚加重。所以,判断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不能只根据法律的表述,还应该尊重社会大众朴素的法感情,站在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去评价分析其观点,然后适当加以采纳。
(二) 先行行为导致犯罪的构成要件
主客观相统一是犯罪构成的重要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也是如此,但是由于不作为犯罪消极性、危险的平和性、义务性的特点,不作为型犯罪与作为型犯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因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中,往往需要行为人首先作出一个合法或非法的先行行为,使得他人处于一个危险状态,而因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义务人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最终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所以在对于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的分析中,最重要的就是研究行为人的先行行为是否会导致应当有行为人履行的作为义务。由此可得,先行行为导致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首先,现实中的先行行为很多会产生作为义务,但是不能片面的认为所有的先行行为都会产生作为义务。判断一个先行行为是否会产生作为义务主要看权利人之后处于的危险状态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社会一般人是否会盖然性的认为应该由先行行为人救助,而不是判断先行行为是否合法。如甲擅自进入某煤矿工地的危险作业区,煤矿工人在正常施工的过程中致甲受伤,并引发生命危险。此时,虽然煤矿工人的作业行为是合法行为,但是仍然产生救助甲的义务,因为甲的危险状态与煤矿工人的作业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社会一般人会认为即使煤矿工人是合法的正常作业,但是此时已经造成甲产生生命危险,因此煤矿工人负有救助义务,如果不进行救助,将受到谴责。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需要与被害人自陷风险相区分,被害人自陷风险是被害人在危险结果发生之前就已经知道风险的存在,却仍然将自己处于危险的状态中,此时即使先行行为人存在过错,法律也不应该过于谴责。
其次,先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选择消极地不履行。先行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的产生要求先行行为人积极主动的地履行义务,但应该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自身不具有履行能力,也就无需受到法律谴责。如某老师带着学生去郊游,其中一名学生掉入河中,但是由于老师自身也不会游泳,最终导致溺水的学生死亡,由于老师带学生去郊游的先行行为导致学生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因此老师对于溺水的学生有救助义务,但老师不会游泳,没有救助能力,所以不符合不作为犯罪中“能为”的条件,因此老师的不作为不构成犯罪。综上,不作为犯罪中救助义务即“应为”只是构成要件之一,此外还要求行为人满足“能为”而“不为”要件。只有当行为人有能力作为却不作为,行为人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再次,不作为的行为需要产生严重后果,不作为犯罪才成立。不作为犯罪是在“应为、能为、不为”的条件下并且造成严重后果,不作为犯罪才成立,否则,不作为犯罪只能处于未遂或者中止的状态下。除此之外,不作为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是消极放任的,因此我们很难从行为上找到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逃避其应该履行的义务。所以,不作为犯罪是结果犯。
最后,从主观上看,不作为犯罪既可以故意持故意心态,也可以持过失。对犯罪量刑的标准既要考虑客观上的法益侵害性以及可谴责性,也需要考虑主观上的人身危害性,此时关键是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如何。在客观上,不作为犯罪的形态和其他犯罪一样,都具有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四个犯罪形态;在主观上,不作为犯罪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 [5]。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不作为犯罪都会有过失,过失的不作为犯罪通常表现在行为人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没有认识到自己负有作为义务,而导致发生严重结果。过失的不作为犯罪通常表现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中,真正不作为一般只存在故意,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行为人都明知自己具有作为义务而依旧不作为,所以在真正不作为犯罪中,一般只存在故意。但是在交通肇事罪中存在例外,如汽车驾驶员违反交规,将一人撞至重伤昏迷,但是汽车驾驶员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因此逃逸,此时汽车驾驶员对于后面的遗弃行为持主观过失,但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不作为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由此不影响对其他真正不作为犯罪要求主观故意的条件。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中,就有可能存在过失的不作为犯罪,如某仓库管理员,在仓库发生火情期间擅离职守,没有及时发现火情,导致火势扩大最终造成严重后果。仓库管理员对仓库具有看管保护义务,而由于仓库管理员的擅离职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失火罪的相应责任。
5. 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的免责事由
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的免责事由是行为人在做出先行行为后,即使他人因先行行为陷入危险状态,行为人仍然无需承担责任的违法阻却事由,是行为人为自身免除法律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一,先行行为与发生的危险状态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先行行为人无需对处于危险状态的他人进行救助 [6]。当先行行为并不会产生作为义务时,行为人自然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一名顾客在饭店吃饭,结果被噎住,即使饭店老板看见不救助,在该情形下也不能认为老板构成不作为犯罪,因为做饭的先行行为并不会有产生被噎住危险的直接可能性。
第二,行为人缺乏履行义务的能力 [7]。法律不强人所难,当行为人确有困难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形下,法律不能强迫其履行,在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会在“能为”的环节中切断其犯罪的构成。
第三,行为人积极的履行其义务。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的免责要求行为人在知道他人由于自身行为的影响而处于危险状态时积极地实施救助行为,而不是消极的放任危险继续扩大,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逃避责任的意图,而积极主动的承担责任,并在客观上寻求有效的救助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恶化。此时,同样不应认为行为人构成不作为犯罪。
第四,无法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已经对他人的法益造成无法弥补的侵害,此时,尽管行为人采取救助措施积极作为,危害结果依然无法避免,因此,不构成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如在医疗事故罪中,医生意外地给病人注射过量的麻醉剂,导致病人无论如何抢救都无济于事,此时,医生即使消极地等待危险结果的发生,也不能认为医生是不作为犯罪。所以,当先行行为导致的对他人的“危险链接”无论如何都无法切断时,同样也不能认为行为人之后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从“应为、能为、不为”的三个环节出发,从中发现行为人可以免责的相关事由。同时还包括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对他人的因先行行为而陷入危险的状态无法消除,行为人即使消极地不作为,也满足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6. 结语
长期以来,对于不作为犯罪的研究难以取得新的进展,如何规范不作为犯罪中的义务来源、先行行为、以及因果关系等问题始终困扰着刑法学者。在构建完整的、与时俱进的刑法体系和犯罪体系,研究道德标准与违法标准的界限中,对于不作为犯罪原理层面的深入探索必不可少。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成为时代的新课题。对于不作为犯罪的探讨,特别是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犯罪的定性与研究必须跟上时代的脚步,紧密的贴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以及依法治国的发展理念,让国民更加清楚犯罪的边缘线,了解义务的承担也是守法的具体要求,同时司法机关也能更加清晰客观地评价犯罪行为,减少错判误判的发生率,使刑法在社会规范价值和保障人权价值中得到平衡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