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研究生“三助”制度主要是指在校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的制度。研究生“三助”工作,既是奖助体系(“两奖两助”)的组成部分,又是研究生培养的过程和手段,具有培养和资助的双重属性,与培养单位的办学特色和学科特点等密切相关。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便提出要积极建立研究生兼做助教工作的制度。发展至今,很多高校中已经设置了研究生助教职位,并开始重视研究生助教制度的发展。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大学中的研究生助教制度并不完善。与我国相比,美国、加拿大等国研究生“三助”制度相对较为成熟。因此,本文拟从演变历程、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展望等方面对上述研究生“三助”制度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研究生“三助”制度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2. 演变历程
研究生“三助”制度是研究生资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指研究生管理部门结合本院校实际部署和监督实施研究生教学助理、研究助理、管理助理制度,简称为“助教”、“助研”、“助管”三部分,实施岗位津贴制度。教学助理是只承担教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实验课和实习课程指导、基础课程辅导答疑等教学任务,简称“助教”;研究助理是指研究生承担导师安排的科研及相关的辅助性任务,简称“助研”;管理助理是指研究生承担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或思想教育管理等辅导工作,简称“助管”。因社会背景和国家政策的不同,各个国家的制度完善演变历程存在些许差异(图1)。
2.1. 我国研究生“三助”制度发展历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1977年,教育部颁发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是最早关于研究生助学金的政策办法,政府是投资唯一主体,采用的是国家单一助学金模式,这一办法对于经济困难的学生继续接受教育起到了非常大的帮助作用 [1]。



Figure 1. Schematics of evolution for postgraduate assistantship in China, USA and Canada
图1. 中国、美国、加拿大三国“三助”制度演变示意图
1985年国家开始试点招收自筹经费研究生,试行部分收费制度,研究生分为计划内非定向、计划内定向、委培、自筹四类,对后两者进行收费。1984年起,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开始实行研究生兼助教或政治辅导员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同时,国家要求各高等院校坚持改善与改革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研究生“三助”改革,将奖学金和“三助”报酬相结合,提升研究生待遇。教育部在1986年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积极监理研究生兼做助教工作的制度”。为了加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及经济收入,1988年专门发布了《高等学校聘用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试行办法》,各高校普遍反映实施效果良好,不仅有效节省了学校教学组织和师资投入的成本,而且在减轻教师教学负担、锻炼研究生交流技巧与写作能力、激发研究生教学热情等方面也多有裨益,达到了多赢效果。1989年国家教委在《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兼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提到,从更好地发挥研究生的作用以及解决研究生在校待遇方面来看,要进一步全面推行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管、助研工作 [2]。1992年在《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中提出“继续进行和扩大研究生兼做助教、助研、助管的试点”,1994年国家教委在《关于研究生近期工作要点》中进一步强调,研究生教育要走内涵发展道路,逐步推行研究生“三助制度”。“三助”制度开始稳定发展起来。
2005年,教育部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培养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我国研究生教育战线共同的重要任务,要成为各个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各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的重点工作”,正式把研究生“三助”工作列为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项目。到2006年,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将研究生“三助”制度作为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三助”制度得到高度关注,开始蓬勃发展。
2.2. 美国研究生“三助”制度演变历程
摸索阶段,从1826年哈佛大学首次开设研究生课程,到1862年《莫里尔法案》(Morrill Acts)颁布之前,美国研究生的资助主要来自宗教团体和零散的社会力量,研究生资助理念带有宗教色彩,资助主体单一,资助范围和资助力度也不够。直到1862年林肯总统签署了《莫里尔法案》 [3] 之后,联邦政府才开始参与研究生的资助,研究生的资助自此获得了法律上的依据。该法案规定各州政府必须以划拨土地给本州农业大学的方式支持农学研究,开始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州政府在研究生资助中的任务与职责,有力地支持了“赠地大学”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促进了研究生教育的发展。1890年颁发的第二次《莫里尔法案》规定,政府必须在十年里持续支持“赠地大学”的发展。两次莫里尔法案都对“赠地大学”的教学、科研和生产提出了要求,推动了研究生教育教学与科研的结合。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美国研究生教育还未上升到培育精英以救国的高度,因而研究生的资助主体也仅限于州政府、基金会和宗教团体等,联邦政府对研究生的资助工作并不重视。总体上,这一阶段的研究生资助不论在资助主体上还是在资助方式上都处于萌芽和探寻阶段,资助理念不清晰,资助管理不健全,资助主体较少,资助制度还不成体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90年代是美国研究生资助制度的初步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研究生教育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政府资助开始超越社会捐赠,成为研究生资助的主要方式。资助管理、资助主体和资助方式均获得了很大的发展。首先,资助管理逐渐制度化。1944年罗斯福总统签署了一项促使民众积极参与高等教育特别是研究生资助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向有资助行为的人提供升职、减税、免税等方面的优惠。这项法案为二战后美国以制度的形式激励民众参与研究生教育资助创设了便利条件。该法案还设立了专门的资助管理部门,创建资助评估体系并培养相应的资助工作人员。资助管理部门的创建,表明美国研究生资助体系进入了科学化与规范化的发展阶段。其次,资助主体的多元化。这一时期,除高校、社会力量和州政府等资助主体外, 联邦政府逐渐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资助主体。1958年《国防教育法》加强了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研究生的力度,联邦政府开始成为研究生教育的主要资助主体。《国防教育法》被公认为是美国过去50年中最具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之一。最后,资助方式获得了长足发展。该时期美国初步建立了由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等资助方式组成的资助体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资助渠道方面,美国研究生教育汇集了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高校和企业、基金会等社会力量方面的捐助。在资助方式上,形成了完善的无偿资助(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和有偿资助(助教、助研、贷款和工读计划)相结合的资助体系。
2.3. 加拿大研究生“三助”制度发展历程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加拿大就以法律形式对高等教育的学生资助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至今已有70余年历史。近20年来,加拿大对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形成了一套资助目标明确,覆盖范围广泛,内容完善,法律保障健全的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4]。加拿大高等教育始于1663年魁北克神学院的创立,距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20世纪20年代到60年代是加拿大研究生“三助”制度的创立期,最初是由社会福利进行资助,一战之后为在生活和教育上为退伍军人提供保障,加拿大联邦通过了《退伍军人补助法案》等一系列法案。虽然只针对特殊群体并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但加拿大的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由此拉开了序幕。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造成工作机会大量减少,为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竞争优势,一大部分人进入大学学习以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竞争优势。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扩大也使得联邦政府开始增加对各省高等教育的扶持力度。1939年加拿大联邦出台了《自治领-各省学生资助法案》(Dominion-Provincial Student Aid Act),这是加拿大历史上第一个对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做出明确规定的法案。由联邦政府先给省政府直接拨付资金,同时各省政府再拿出等额资金共同进行资助。20世纪70~90年代之间,加拿大政府的助学金计划并鼓励高校和其他社会机构设立相关的计划,研究生“三助”制度下助学金也有了很好的保障。
3. 中、加、美三国“三助”制度的差异
3.1. 社会背景存在差异
我国研究生教育起步晚,发展基础较为薄弱,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百废待兴,为培养高级科研人才,国家自1951年发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开始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但“文化大革命”一度导致高考、研究生教育工作终止,1978年教育部发布《关于高等学校1978年研究生招生工作安排意见》,才正式恢复研究生的招收。改革开放的浪潮需要科技知识力量的注入,市场对于高等教育科研人才的需求很大,国家对于研究生制度进行一步步的改革,同时研究生的“三助”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
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的研究生教育工作开展较早,且社会背景相似,两国的民众大多信仰基督教和天主教,由此产生了很多宗教团体 [5],并且这些宗教团体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进行了许多学生资助工作,推动了研究生“三助”制度的发展。同时因为美国加拿大地区二战后经济迅速发展,属于发达国家,部分社会人士也会进行相应的奖助学金私人捐赠工作。
3.2. 资助主体的差异
从三个国家研究生制度发展背景的不同可以看出各个国家的投资主体也存在着差异。我国一开始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 [6],政府是唯一投资主体,这一办法有效地帮助了贫困学生的求学,但是无偿资助的政策对于研究生教育来说并不科学,研究生作为教育受益者也应承担部分成本。通过“三助”制度改革,“三助”岗位的工资主要由学校用人单位进行安排,将奖学金和“三助”工资结合起来,可以提高研究生的待遇。
美国最开始的资助主体是宗教团体和部分社会人士,到莫里尔法案颁布以后,政府开始进行出资,并且颁布了鼓励社会人士进行捐赠的法案,为研究生资助资金有力地注入了各级政府和社会企业及个体力量。加拿大国家一开始的资助主体主要是社会福利资助,后来政府出台了《自治领-各省学生资助法案》,由政府拨款给各省政府进行研究生的资助工作。
3.3. 制度及其完善程度不同
我国“三助”制度到2006年才开始被重视逐步发展起来,主要由高校用人单位进行选拔和管理,薪酬也相应由用人单位进行支付。对于选拔标准、薪资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正是现在亟待完善的制度。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的“三助”制度发展时间长,已经逐步建立了完整的制度体系,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对研究生“三助”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我国的相关部门可以对美加两国的研究生“三助”制度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借鉴,来进行不断的完善发展。
4. 意义及现状
由于我国和北美地区“三助”制度出现的时代背景不同,设立“三助”制度的推动因素也有诸多差异,发展方向和发展现状也存在着一定差异。
对于我国来说,20世纪80年代,国家刚刚开始进行研究生的招生教育工作,国家精英人才缺口大,为培养精英人才国家开始实行资助制度,从一开始的全额资助逐渐变为现在所沿用的奖助学金制度。教育部在1986年提出,要积极监理研究生做助教的制度,以此来减轻教学成本,并且可以实现资助学生的目的,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实践能力,实现多赢。目前教育部对我国研究生“三助”制度进行了逐步的修改和完善,但是并未强制执行,导致地方高校对于文件所规范的内容做不到完全遵循,从而出现了很多问题 [7]。研究生“三助”制度缺乏明确的管理规范,导致其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我国较北美地区相比,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目前的差异,贫困学生的数量更多,需要接受资助的群体更多,且我国用于奖助学金的渠道来源较为单一,没有充分调动起社会各界力量来共同承担研究生的教育成本,较北美地区而言,我国政府对于学生“三助”资金上负担更重一些。
美国加拿大这两个发达国家的研究生资助体系十分成熟,招聘程序规范,且会进行双向选择。资助经费的来源也实现了多元化,除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的拨款和投入以外,各类基金会、企业财团的捐赠成为重要资助力量。各个高校努力让科学研究和市场需求接轨,进而争取大量科研经费,并且为学生提供企业实习的岗位,让学生参与销售和服务。这样多元化的经费筹措体制,既能缓解高校的经费短缺压力,也可以减缓学费的增长速度,有效地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完善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美国高校目前有一个“资助包”制度,就是所有联邦政府和非联邦政府提供给学生的全部资助,如奖学金、助学金、贷款金、校园攻读等混合成一个包,通过规范合理的配置,使每个学生都能获得与其困难程度相称的经济资助。这样资助可以较好的避免重复奖励,保证奖学金资源的合理分配,扩大受益人群资助面,给予贫困学生最大限度的资助。在薪酬管理方面,美国研究生“三助”资助经费一般包括免除学费和生活津贴两部分,由工作时间和不同学科特点来决定生活津贴的金额。对研究生助教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分为课堂内评估和课堂外评估两个方面,来对教学质量进行有效监控。
5. 我国“三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中国、美国,加拿大三助制度发展历程和具体实施政策措施不同的学习,我们发现由于我国高校经费来源不均等因素 [8],“三助”制度的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
5.1. 研究生“三助”岗位数量少,覆盖范围不足
目前国内高校的“三助”工作岗位不多,其中主要是助管类和助研类岗位较多,只有较少数量的研究生享受到“三助”制度的好处。国内高校主讲教师一般招聘一个助教或者不招助教,因为研究生如果没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话无法参与相应授课和阅卷等工作,只能做一些辅助工作,而无法真正得到助教训练。同时,因为资金等限制,助管和助研的岗位数量也较少。此外,目前很多高校助管岗位的招聘是由辅导员在年级QQ群等途径进行通知的,助研助教岗位多是由导师或师兄师姐进行介绍,并未进行相应选拔等程序。少部分同学能通过官网看到这些招聘信息,一是学校不发,二是学生看的也不多。因为对于“三助”工作宣传不到位,只有少数研究生了解到“三助”岗位,宣传范围较小,研究生对于“三助”岗位的工作要求和薪资不清楚,尝试“三助”岗位的研究生数量也较少。
5.2. 研究生“三助”获得资金支持不足
国家经费支持、地方财政投入、学校自筹资金、研究生学费收入是高校用于“三助”的主要经费来源。国家分配的资金存在差异,地区发达程度不同给予的支持力度也不相同,高校存在着经费来源形势单一且量少的问题就导致了学生在助研工作上获得的工资相对较低的问题。我国政府一直担任资助工作中的主体角色,且分配给高校的金额并不相同。“三助”制度的本质是助学,来帮助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研究生助研的工资相应较低,导致无法给予学生更多的经济保障。
5.3. 研究生“三助”制度标准未明确落实
高校对于研究生“三助”制度没有进行制度的规范,不论是工作内容还是工资标准都没有相应的制度标准对其划分,招聘流程也没有相应的章程规定,对于学生的工资利益难以有效保障 [9]。国家教育部门对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聘用过程、工作考核、处分管理等内容都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对其进行科学管理。高校对于国家的各项“三助”工作方面的文件都没有做到完全落实,如优先考虑聘用成绩优异或家庭困难的学生以达到资助目的这一条规定,高校在聘用过程中就没有实现,且局限于国家下发的文件内容,注重形式,没有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导致没有发挥“三助”岗位应有的作用。
5.4. 研究生培养功能不全面
国家开展研究生“三助”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助学,帮助研究生克服经济上的困难以及增强研究生的实践科研能力,有利于研究生能更好的接受教育与全面发展。然而,目前通过“三助”制度对于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没有准确的目标。例如,助教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方面减轻主讲教师的负担,另一方面可以培养研究生具备教师的能力和经验。现在一些制度规定助教不能参与部分授课和作业批改阅卷等工作,助教就只能做一些帮主讲老师收发作业打印资料等杂活,不能很好的发挥三助工作的培养功能。目前高校的助教多干杂事,导致助教的工作内容简单,无法起到为师资力量做好储备的作用。部分研究生助管的工作也是单纯的进行一些文件打印的工作,导致最后的结果往往只是起到了资助的目的,在培养方面的作用被大大削弱。
6. 我国“三助”制度的展望
通过中国、美国、加拿大三个国家“三助”制度的发展历程的了解,异同点及中国三助制度目前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对未来中国“三助”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展望。
6.1. 加大研究生“三助”制度宣传力度
对于研究生“三助”制度进行全面宣传,确保每一位想参与“三助”工作的学生都能了解到“三助”的相应制度、工作内容、管理方法、薪资待遇等。例如:高校应根据需要情况结合学生意愿设置充足岗位,并在新生入学之初就通过多方面渠道进行宣传,公平选拔,帮助学生进行相应工作的培训,使学生更适合于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宣传,帮助学生正确认识“三助”制度的培养功能,改变部分同学仅仅把“三助”工作当作生活费来源的想法。
6.2. 拓宽用于研究生“三助”的经费渠道、增强资助力度
目前用于研究生“三助”岗位的支持经费不充裕,导致各岗位的薪资较低,研究生工作热情不足。因此,亟需通过多渠道进行资金筹措,来解决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各高校首先应与地方政府进行交流沟通,获得相应资金支持。同时,还可以争取国内外企业、民间团体以及校友的资金帮助设立相应“三助”基金或奖学金。其次,高校可以将科学研究和社会市场需求进行结合,一方面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三助”岗位,另一方面可以争取到企业的相关资金投入,有利于“三助”工作开展及产学研用的发展。
6.3. 明确规范相应管理制度
学生的招聘到培训到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薪资水平都应该进行相应的明确制度规定。明确各方面制度 [10],一方面可以保障学生的工资待遇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学生在“三助”岗位上的作用,完成相应的工作,做出有效成果。学生对于工作岗位的相应能力各不相同,进行适当选拔有利于学生找到更适合自己的“三助”工作,通过周期培训和固定工作内容,可以让学生更快的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确保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时间。日常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的薪资标准可以维护参与“三助”工作的学生们的权益、可以积极发挥资助研究生学习生活的目的,有效地维持“三助”制度的顺利发展。
6.4. 助教参与相关工作
让研究生助教发挥更大的作用,适当参与实验课授课及试卷作业批改等工作。助教即辅助教学,帮助任课老师进行作业批改、问题答疑、监考等较为简单的活动可以更好地发挥助教的作用,减轻任课老师的负担,也有利于助教更全面地了解主讲教师的工作,为教学人才的培养做好铺垫。希望今后可以对助教制订管理标准,合格的助教可以参与这些简单工作的进行,通过实践培养助教的相应能力。
基金项目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JY1903074, JXGG2040);2020年陕西省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No. 23);陕西省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9BY016; XN2001009; XN2001011)。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