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绿色金融是关于环保、节能、低碳而推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投资领域,是“十四五”时期重点发展的金融工程之一,是促进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推手。而绿色金融政策就是相关部门根据绿色金融推出的多样化、层次化的发展策略。通过调查若干地区新冠疫情期间实施的绿色金融政策,对于研究特殊时期的绿色金融政策的实施成效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此期间的绿色金融政策仍存在着缺乏良好的政策支持和法律建设不完善、相关部门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金融机构的指引力度一般、碳市场主体不明确、中小企业热情度不高等问题。同时提出了建立良好的政策和完善相关法律建设、增加金融机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金融机构责任意识,提高绿色金融产品指引力度、明确碳市场主体,提高中小企业积极性等建议。
Abstract:
Green finance is a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vestment field abou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ergy saving and low-carbon, is one of the key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engineering in the fourteenth five-year period, is an important driver to promote economic green transformation. Green finance policy is a diversified and hierarchical development strategy launched by relevant departments according to green finance.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study the effect of green finance policies in the special period by investiga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green finance policies in several regions during the COVID-19 outbreak. Through research, it is found that during this period,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green finance policies, such as lack of good policy support and imperfect legal construction, lack of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mechanism in relevant departments, mediocre guid-ance from financial institutions, unclear carbon market subjects, and low enthusiasm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t the same tim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such as establishing sound policies and perfecting relevant legal construction, increasing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mech-anism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trengthening responsibility consciousnes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nhancing the guidance of green financial products, clarifying the subject of carbon market, and enhancing the enthusiasm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世界各地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会带来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等一系列的问题,并且2020年初爆发的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也给中国乃至世界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以重要警醒。因此,根据环境保护基本战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和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战略部署,绿色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绿色债券等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号召,在新冠疫情期间推出了各项金融政策,以此来推动中国积极的持续高质量发展。
但是就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绿色金融仍存在着许多难题与不足。首先,绿色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在2016年《人民日报》发表《中国绿色金融体系雏形初现》,才给出了绿色金融“官方”定义,因此我国绿色金融的起步较许多西方国家而言来说是比较晚的,发展时间也较短,没有充分建立起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除此之外,绿色金融产品相对单一,现阶段我们的金融产品与民众的认知主要以绿色信贷为主,对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几乎不了解。而且大多数金融产品是为企业设计,对民众产品涉足较少,也是比较单一并且缺乏创新的。
自十八大以来,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并且在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发展绿色金融”。在中国发展初期,中国的经济发展经历了先发展再治污的过程,在经济得到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如新冠疫情就是经济不健康发展的副作用。如今,相关部门做出深刻反思,自上而下的推动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并且将绿色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这是在世界上首屈一指的,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集中力量和资源把事情办好。
发展绿色金融是促进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凝聚新动力。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各地的国家都在积极寻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加大了绿色金融在整体金融发展的比重,而且为环保、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发展新引擎。根据调查研究,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教授马中先生根据绿色金融的资金需求分为六个方面,分别是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修复、工业污染治理、能源与资源节约、可持续能源和绿色产品,助推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绿色经济茁壮成长。然而,路漫漫其修远兮,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构建一个完善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仍有大量工作,要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和完善绿色金融产品标准等手段,推动绿色金融投资与发展,有效抵制污染性投资。
2. 文献综述
2.1. 绿色金融实施的必要性
从新冠疫情这种特殊灾难来分析,刘华硕(2020)认为新冠疫情的爆发,既是对我国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一次严峻考验,也是对我国金融战略实施成效的一次检验,更凸显了发展绿色金融对于全球经济发展的长期重要性 [1]。从我国自然环境所受的污染来分析,常雨茂(2019)、范致镇(2019)、王佳(2019)、胡家运(2019)等人提出:我国是第二大经济体,庞大的人口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使环境污染不断加深,发展绿色金融迫在眉睫。还有不少地区的污染严重程度达到了限度,我国必须立刻采取行动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从绿色金融政策和经济增长质量的问题出发,冯钰(2021)、孙维峰(2021)、柴菁敏(2021)等人认为中国加大绿色金融的政策导向,完善绿色金融的制度和政策框架,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绿色金融政策可以通过影响微观公司部门的投融资过程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从细的方面来说就是,绿色金融可以通过基金、保险等金融工具将资金引入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等项目中,使得在提供经济发展效率的基础上实现与传统经济政策的互补机制 [3]。
2.2. 绿色金融存在的问题
但是尽管从“十三五”开始初期国家就正式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但相关领域发展的顶层设计水平仍较为滞后。首先是省级顶层设计滞后,其次是地级市行动迟缓,然后是实质性激励政策和金融产品开发不足,还有绿色金融在城市和乡镇所占比重不均衡,最后是绿色金融研究机构与智库建设滞后,这些问题的汇集使绿色金融发展存在许多问题。常雨茂(2019)、范致镇(2019)、王佳(2019)、胡家运(2019)提出: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涌现,但是仍存在绿色产品类型单一、配套体系不健全、绿色项目盈利难、国内国际标准不接轨等四方面问题。信瑶瑶(2021)、唐玉岚(2021)认为在碳中和目标下,中国绿色金融存在较大资金缺口,绿色转型或可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实现中国碳中和缺乏相应金融支持,当前绿色金融体系与碳中和目标不匹配等问题 [4]。
2.3. 绿色金融发展建议
胡怀敏(2021)、连思涵(2021)指出:绿色金融发展较快省份的第三产业发展更能体现绿色金融的正向促进作用,其与产业结构变化的耦合协调程度也更高,对周边地区的正外部溢出效应更显著。建议政府和金融机构等应在推进绿色政策发行、相关产品服务创新和环境责任信息披露上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提高绿色金融对产业结构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5]。罗莉(2021)提出: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绿色金融虽然存在着优势,但仍需不断改进。例如:加强技术创新,降低平台信用风险;构建绿色金融资金的审核、审批的风险防控系统,以此来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同时调动互联网金融助力绿色金融发展的积极性,使其踊跃地参与到绿色金融中来 [6]。
3. 绿色金融调查分析
3.1. 问卷设计和调查过程
对于新冠疫情期间的绿色金融政策,调查组运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金融人士的两种调查方式。
在调查问卷中,问卷从被调查者的性别、是否从事金融行业、影响日常消费的因素到深入的对从事金融行业的人员进行认知方面的调查。比如:在金融人士看来,绿色金融存在什么问题;新冠疫情期间所在行业出台了哪些政策、政策实施成果如何;对绿色金融的实施成效和政策内容所持的态度;金融行业的发展状况;公司对绿色信贷的指引力度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从130份问卷调查中的有效问卷115份中进行数据分析。
在访谈金融人士方面,鉴于疫情防控与课题组成员的时间问题,采取了线上进行的方式。通过对几位相关金融人士的访谈,所调查研究出的重点在于碳金融、碳中和、绿色信贷等。在访谈中也了解并且印证了我国绿色金融正持续快速的发展,碳金融也已拥有比较坚实的发展前景。但是我国目前碳金融市场仍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相关的碳金融政策实施方面仍有许多可以提高的地方。
3.2. 调查结果与分析
3.2.1. 缺乏良好的政策支持和法律建设不完善
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存在的供求不平衡、配套措施和机制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政府综合利用财政手段和货币手段将市场各主体、金融机构和环境资源化零为整。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许多绿色金融方面的政策规定,然而政策规定较为零散并滞后于市场发展,没有刚性约束力。以《绿色信贷指引》为例,由于该指引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文件下发后,金融机构只是制定了相应的内控制度、授信指引等,业务方面没有实质进展。且政策之间缺乏连贯性、一致性,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绿色金融制度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政策实施的效果大打折扣。
在问卷调查结果中显示,支持“金融政策支持和法律建设不完善”的有64%,占总体的大部分,这也是在提醒我们必须改善当前体系不完善问题的重要性(见图1)。

Figure 1. Aspects of green financial products or policies that need to be adjusted
图1. 绿色金融产品或政策所需调整的方面
3.2.2. 相关部门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
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对银行激励的有效性不高,政府激励参与绿色信贷业务的程度有限,绿色投资产生的正外部性、污染项目产生的负外部性无法被完全内生化,贴息、税收优惠等有效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更多依靠金融机构、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鼓励性、补贴性的绿色信贷优惠政策不足,部分政策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激励机制的缺失降低了商业银行实行赤道原则的积极性。政府对污染企业、项目的监管力度过小,企业缺乏进行绿色改造的激励机制 [7]。
3.2.3. 金融机构、公司的指引力度一般
调查“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的支持力度”的问题上时,结果显示,有56%的人认为公司针对绿色信贷的指引力度一般,持有比较支持的态度;有36%的人认为指引力度大,持有全面支持的态度;更有持有8%的被调查人员持有“认为指引力度小,不支持”的态度。得出的调查结果也充分显示了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的指引力度的程度(见图2)。

Figure 2. Guidance strength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companies
图2. 金融机构、公司的指引力度
3.2.4. 碳市场主体不明确,中小企业热情度不高
在我国现有碳市场管理的相关办法中,并未明确实际的参与主体,造成了现在碳市场中,只有高碳排放的大型企业参与的状况。其他专业性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等许多主体仍对这个市场持保守态度,还处于观望的状态。并且有些中小型企业,其碳排放权配额数量实在很少,并且根据其企业的发展定位及其投资目标,这些中小型企业并没有考虑要参与到碳金融市场,这就减少了碳市场很大一部分流动性 [8]。
4.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建议
4.1. 建立良好的政策和完善相关法律建设
政府要加大对绿色金融企业的财政补贴力度。由于节能环保企业多为中小型企业,自身资金压力大,融资渠道狭窄,需要政府综合运用提供公共资金、信贷政策以及税收优惠等推动低碳企业的发展。绿色金融稳健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有健全而完善的法律法规做保障。在国家层面上,应出台一些层次更高、覆盖面更广、更为具体化、具有更强法律效力的法律政策。比如:在2016年8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从国家层面对绿色金融体系做出了总体规划。在地方层面上,地方政府应该对绿色项目补贴的相关政策加以推动,例如:将税收减免政策应用到绿色债券的投资者当中 [9]。
4.2. 增加金融机构激励和约束机制
对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等贯彻实施财政补贴、财政贴息、财政奖励政策,对绿色保险实施保费补贴,对绿色企业的股票融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保险收入、绿色债券利息收入实施税收优惠;在绿色信贷、绿债券、绿色保险、绿色PPP项目等领域实施担保、增信政策;实施结构性货币政策,根据绿色信贷规模及其他考核标准,对符合条件银行实施差别的存款准备金率,优先、优惠利率办理再贷款、再贴现及央行票据业务;高管人员资格认定审查、新业务准入审批、新机构设置等方面,加强与绿色金融业务的联系,采取鼓励性、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建立第三方银行绿色信贷评级指数等,强化市场约束;鼓励商业银行采纳赤道原则,发挥赤道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银行内部建立绿色信贷考核评价体系、奖惩制度,将绿色信贷作为部门考核指标,实施自我约束 [10]。
(3) 加强金融机构责任意识,提高绿色金融产品指引力度
随着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逐步推进,各项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然而要实现我国绿色金融格局的新发展,加强金融机构的责任意识,提高金融产品指引力度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基于现代金融理论的观点,绿色金融机构将承担的人力资本风险更高。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的制定、执行等过程的战略契合度,提高管理者的责任意识 。其次,引导金融机构,投身于公益事业,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解决民生的问题,形成整个绿色金融行业文明和谐的环境 [11]。
(4) 明确碳市场主体,提高中小企业积极性
金融部门应该在现有碳市场管理中更加明确碳市场参与主体,使得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中小型企业甚至于个人都可以参与到碳市场的交易中,带动创新性金融产品的发展,推动“3060”目标的实现。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国家可以施行专门的政策补助,增加中小企业的参与热情,加大对于绿色产业中小企业的资金投入,激励他们进入碳市场,活跃市场氛围环境。
5. 结语
新冠疫情期间的绿色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是很明显的,各大金融机构都在采取措施来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如此明显的效果是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是由于时间和能力有限,本文仍存在不足之处,特别是在实证调查分析的指标量化等方面,这也是笔者后期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