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廉政思想及其现实意义——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为例
Mao Zedong’s Thought and Its Realistic Significance—Taking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Democratic Revolution as an Example
DOI: 10.12677/OJHS.2022.101004, PDF, HTML, XML,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李江博:重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关键词: 廉政法制历史背景现实意义Integrity Legal System Historical Background Practical Meaning
摘要: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毛泽东就高度重视党内腐败问题,始终倡导“廉洁政治”,建立廉洁政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注重党员干部的党纪国法教育,不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廉政法制思想逐步走向成熟;重视民主法制,不断完善廉政监督体系。毛泽东的廉政法制思想对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时代价值。
Abstract: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Mao Zedong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corruption in the party, and always advocates “honest and political” to establish a clean government. During the new democratic revolution, Mao Zedong pays attention to the party discipline national law education of party members and cadres, and continuously strengthen strict management of party members and cadres; formulates correspond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enabling the idea of integrity legal system to mature; focus on democratic legal system, constantly improve the integrity supervision system. Mao Zedong’s ideological legal thoughts have a very importan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the value of the times from the strict governance party.
文章引用:李江博. 毛泽东廉政思想及其现实意义——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为例[J]. 历史学研究, 2022, 10(1): 19-26. https://doi.org/10.12677/OJHS.2022.101004

1. 引言

腐败是侵害中国共产党健康肌体的毒瘤,反腐倡廉是中国共产党永葆生机与活力的重要保证。实行法制是确保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手段,也是毛泽东廉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巩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地位,毛泽东对党内腐败问题高度重视:根据新民主主义革命各个时期的发展要求制定相应的法令措施;对待党内腐败分子,无论是高官干部还是有军功在身的老军人,都依照法律严惩不贷。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发展,毛泽东廉政法制思想也逐步走向完善,对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廉政法制建设的历史背景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廉政法制思想从萌芽、发展到成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首先,毛泽东熟读儒家经典,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廉政建设的法制思想以及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对毛泽东形成廉政法制思想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其次,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作为新生政权,党内仍然存在各种无产阶级的思想,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国民党因奢侈腐败而失去民心的现象使毛泽东深刻认识到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再次,各朝各代惩治贪污腐败的案例以及革命时期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不断促进毛泽东廉政法制思想的发展。最后,在毛泽东的带领下,中国共产党严惩贪污腐败分子,在反腐败实践中不断完善廉政法制思想,同时用更加完善的廉政法制思想指导反腐实践。

2.1. 思想背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

十月革命的一声炮响为中国送来了马克思主义,在李大钊等先进知识分子的宣扬与传播下,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并成为党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高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正是这个社会的莫大耻辱,是一切龌龊事物的温床。” [1] 这句话明确指出腐败的根源在于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国家的产生,只有坚持公有制才能解决腐败问题。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宣告:“无产阶级运动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运动。” [2] 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执掌政权的政党,只有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做人民的公仆,人民才能真心拥护党、自觉跟党走。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权理论和人民公仆理论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倡导廉洁政治,建立为人民谋利益的廉洁政府。

在中国五千年悠久历史文化中,传统文化为毛泽东形成廉政法制思想奠定了基础。毛泽东同志8岁便进私塾,熟读《论语》、《左传》、《春秋》等古典书籍。 [3] 孟子提出“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意思是上行下效,如果执政者腐败,那么其他干部会更加腐败。孔子提出“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的思想,为政者应该是正直清廉的。只要执政者做到清正廉洁,还有谁敢假公济私呢?朱熹在《论语集注·卷七子路第十三》中指出:“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尔。”国家兴盛与衰亡只在公与私的一念之差而已,将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国家就能兴旺发达。同时,中国历代王朝的兴衰让毛泽东意识到,中国共产党要跳出朝代更替的历史规律,执政党必须反腐倡廉,执政者必须从自身做到廉洁正直。毛泽东熟读儒家经典,深谙中国传统文化,受其影响,逐渐形成廉政法制思想。

2.2. 政治背景:新生政权的成立和国民党政府的腐败

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在会上规定“党的性质是无产阶级政党;奋斗目标是推翻资产阶级,废除资本所有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下,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为千百万贫苦大众带来了希望,为中国革命指明了方向。为救中国人民于水火之中,巩固新生政权,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必须不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特殊的革命时期,中国革命的主力军是农民,无产阶级的数量非常少,“有许多党员,在组织上入了党,思想上并没有完全入党,甚至完全没有入党”。 [4] 加之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官老爷”、官僚主义等各种思想影响着党员同志,贪污浪费、侵吞挪用公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国共产党不仅要面对敌人的侵略和攻击,还要改造各种无产阶级和非无产阶级的思想。毛泽东深刻认识到,只有加强反腐教育,坚定党员同志的理想信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一个风清气正的政党,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中国共产党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取得革命的压倒性胜利。

同时,全国人民饥寒交迫的现状与国民党内的腐败现象形成鲜明对比。1925年孙中山去世后,国民党的权力落入蒋介石等人手中,在前方战士奋力杀敌、人民极端困苦的时刻,国民党中的一些达官显贵、军政要员与大官僚、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相勾结,用权力为自身谋取利益,穷奢极欲。上至执政者,下至军官士兵,官官相护,以权谋私,党内腐败之风盛行,这样的政党无法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也无法带领中国革命取得胜利。中国共产党是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将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政党,必须具有先进性与纯洁性的根本属性,才能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成为带领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执政党。

2.3. 法制基础:各个朝代的法律措施和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法制建设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中国各朝代始终存在腐败现象,并且出现了赵高、严嵩、和珅等大贪官。但各朝统治者对于贪官污吏也有严厉的惩罚措施:在秦汉时期,贪污的行为一经发现,不仅贪官本人要被罢免官职,处以重刑,其家人也会受到连带责任;在唐宋时期,对贪污腐败罪的处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在宋朝,贪污20两银子会被发配到岭南,贪污40两银子就会被斩首;在明清时期,由于贪污腐败成为明朝灭亡的原因之一,到了清朝,乾隆便出台了“贪污一千两以上斩首”的法律规定。虽然这些法律措施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官员腐败的问题,但对新民主主义时期毛泽东廉政法制思想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其次,为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激励革命斗志,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军规军纪来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和广大军人。毛泽东领导下的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革命实际,根据党内不断出现的腐败问题,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反贪污腐败的文件,包括《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并且依法定刑,公平处理。

2.4. 实践基础:中国革命的实践发展过程

毛泽东廉政法制思想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其实践基础就是中国革命的实践过程。早在新民学会时期,毛泽东就已深深感受到“政治界暮气已深,腐败过甚”,矢志发动“貔貅十万”征腐恶,澄清玉宇。 [5] 在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一系列反对贪腐、惩处贪腐的条例、法令、法律法规。廉政法制建设关键在于制度的执行,根据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严惩谢步升、熊仙壁、黄克功、肖玉璧等犯罪分子,在仅1939年至1941年两年多的时间内,边区政府即查处贪腐案件1157起。通过这些司法实践,使中国共产党在人们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扩大了群众基础,保持了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3.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廉政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其本质属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其根本宗旨,要一刻不停的进行反腐败斗争,提高党员干部防腐拒变的能力,保证党内的清正廉洁。制度建设是保障廉正法制建设的基础, [6] 因此毛泽东不断推进制度反腐,加强廉政思想教育,号召党员干部自觉抵制腐败行为;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为建设廉洁政府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严格执法,严惩党内腐败行为;同时注重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廉政监督体系。

3.1. 思想上,加强廉政思想教育

毛泽东非常痛恨腐败行为,曾经斩钉截铁的说“谁要搞腐败那一套,我毛泽东就割谁的脑袋。我毛泽东若是腐败,人民就割我毛泽东的脑袋。” [7] 由此可见毛泽东反腐的决心与态度,不仅要求自身做到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还要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抵制贪图享乐,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毛泽东非常注重廉政思想教育,认为要从源头防止腐败,就要不断强化党员干部廉洁奉公的思想意识,从而抵御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渗入,预防腐败行为的产生。

中国共产党作为新生政权,在吸纳优秀党员加入组织时,毛泽东非常注重新党员是否具有廉洁奉公的思想素质,在古田会议决议中提出,入党的标准之一就是:“有牺牲精神,能积极工作。”1931年11月,苏维埃政府在江西中央苏区成立,作为当时全国革命的中枢,政府内部仍然存在着贪污浪费现象,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可以随便使用、截留公款,私分公物(如各种金银器物等), [8] 面对这样与工农民主专政的政府格格不入的行为,毛泽东指出“应该使一切苏维埃人员明白贪污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苏维埃制度之下则绝对不容许此种现象。” [9] 1937年,毛泽东发表了《上海太原失陷以后抗日战争的形势和任务》的报告,在报告中指出大力反对“国民党对共产党干部所施行的升官发财酒色逸乐的引诱”, [10] 否则共产党就会陷入国民党的阴谋计划中去,逐渐被国民党削弱力量,造成政党灭亡的悲剧。1938年毛泽东发表的文章《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提到共产党员应该是“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等等,是最可鄙的;而大公无私,积极努力,克己奉公,埋头苦干的精神,才是可尊敬的。” [10] 在抗日战争后期,党员干部队伍逐渐壮大,但党内仍然存在着小资产阶级思想作风,思想作风亟需整改。从1941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内开始了大规模的整风运动,毛泽东分别做了《改造我们的学习》、《整顿党的作风》、《反对党八股》的三份报告,力在端正党员干部入党动机,清除掉头脑里装着的“许多剥削阶级的脏东西”,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提高了全党的思想意识和理论水平。

3.2. 制度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腐败问题是各个国家、各个政党的通病,中国共产党作为新生政权也无一例外。为了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毛泽东把惩治腐败和犯罪纳入法制轨道,制定并领导执行了相关法律措施。1921年,党的中共一大制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其中包含了对党员及党员工作的纪律要求,其目的在于使党员言行一致,忠于党的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维护党的纯洁性。1922年,中共二大讨论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其第四章内容为《纪律》,明确规定党员必须服从各级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否则就会被开除党籍。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五次代表大会召开,会上对党员纪律和纪律检查作出了更加完善的规定。同年,毛泽东率领的秋收起义部队到达江西永新时,由一块红薯衍生出“三大纪律,六项注意”,要求部队官兵不能拿老百姓一个红薯,并且严于律己,身体力行,不吃老乡送的鲤鱼。随着中国革命的发展,对党员干部和广大军队的管理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但大革命失败后,党内仍存在着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严重影响着党的建设。因此,毛泽东颁布制定了一系列反腐条令和相关规定,保持了中国共产党先进性与纯洁性的本质属性。

在井冈山时期,面对军队中的腐败恶习,毛泽东立即着手制定《井冈山反腐败训令》,严惩军队中的腐败行为,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官兵的不良作风。1926年,面对党内投机分子在经济上揩油、吞款的腐败行为,在8月4日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份惩治贪污腐败分子的文件:《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1933年,毛泽东又签署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贪污公款达500元以上者,处以极刑的最高惩治,同时为了维护党组织的纯洁性,明确指出要将贪污腐败分子逐出苏维埃。土地革命时期,为加强军队纪律,毛泽东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更改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加强了军队的作风建设。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洛川会议中制定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第四条明确提出:“实行地方自治,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 [10] 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主持起草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8条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应把厉行廉洁朴素、坚持为人民服务作为工作准则,严惩贪污腐败,反对贪污浪费,反对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随后,中央人民政府对外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明确规定对行贿受贿和贪腐行为的影响度进行具体的量化处理细则。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对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两个务必”,告诫共产党人即使在即将取得革命胜利,也要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良好作风,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廉洁政府奠定了基础。

3.3. 实践中,严惩腐败行为

制度的有效性关键在于制度的执行力,而制度的执行力关乎制度建设的成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个时期,毛泽东及其领导下的中国共产党始终严厉打击腐败行为,执法如山,不仅有效地遏制了贪污腐败行为的滋生蔓延,而且捍卫了新生的红色政权。

在苏维埃时期,苏区政府就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反贪污浪费专项斗争。1932年起,在毛泽东领导下的中国共产党打响了自成立以来反腐的第一枪:将谋财害命、强奸妇女、贪污腐化等罪行的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陞枪毙;同时还对贪污公款246.7元、携款潜逃企图投敌的中央总务厅苏大工程处主任左祥云,侵吞各种款项34项共折合大洋2000余元的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科长唐仁达 [11] 以及中央苏区“惊天第一案”——于都事件中的军事部长刘仕祥三个贪污分子判处死刑。通过对这些各种贪污腐败分子和事件的处理,反腐倡廉的法令、条例逐步出台,使治理贪污腐败分子有法可依,也使中央苏区的反腐败逐渐走上了法制化道路。

延安时期,根据反腐倡廉的一系列相关法令条规,在毛泽东的带领下抗日革命根据地处理了多项贪污腐败案件,仅1939年至1941年上半年,陕甘宁边区就查出贪污案件1157件, [12] 其中最著名的是对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以及边区贸易局副局长肖玉壁两个贪污犯罪份子处以死刑,起到了振聋发聩的作用。以肖玉璧案件为例,在1938年~1939年期间,该罪犯为了升官发财,满足自己的私心,贪污公款共计3000元左右,根据1943 年公布的《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中,规定对贪污满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边区政府依法判处肖玉璧死刑。肖玉璧认为自己劳苦功高、作战有功,便写信向毛泽东求情,而毛泽东并未打开信件,只是说到:“完全同意法院的判决。”对贪污腐败分子的处决,有效遏制了边区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高了党及其领导下的军队的威严,树立了廉洁的政府形象。

3.4. 司法上,完善监督机制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不仅要通过法律法规约束权力的运行,还要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不断完善监督机制,督促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为促进廉政法制建设,建立廉洁政府,毛泽东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以及群众监督的作用,促进中国共产党廉政法制建设的开展。

为提高党员干部修养,建立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在毛泽东指出共产党员应该接受中央与地方的严厉监督。1927年,党的五大选举了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是用来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这标志着党的纪律检查制度的初步创立。苏维埃时期,在毛泽东的带领下,从中央到省、县、区等各级政府都建立了检察委员会或控告局。在新中国成立前后,为了克服党内存在的官僚主义风气,毛泽东先后提出建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其次是民主党派的监督。延安时期,毛泽东指出中国共产党内存在的“毛病”需要各民主党派合作共同清理。因此,在1940年3月在毛泽东的带领下中共中央提出在抗日根据地实行“三三制”政策,即民主政权建设在人员分配上的比例为: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中间派占三分之一,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各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内的贪污腐败现象进行检举和批评,党和政府要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三三制”的提出不仅有利于遏制党内腐败现象的发生,还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基础。最后是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是党执政和领导的力量源泉,因此党员干部要勇于接受人民的监督。苏维埃时期,毛泽东非常重视人民群众对苏维埃政府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和批评,提出要通过选举使工农积极分子代替旧有的官僚主义分子。延安时期,毛泽东提出跳出“历史周期率”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发挥人民的监督作用,才不会人亡政息。在随后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毛泽东的带领下建立了一系列群众监督制度,使人民群众能更好的行使监督权力。在毛泽东的带领下,廉政监督体系逐步完善,党内腐败现象逐渐减少,为切实建立廉洁政府奠定基础。

4. 毛泽东廉政法制建设的现实启示

反腐倡廉关乎人心向背,坚持推进反腐败斗争就能兴党兴国,纵容腐败行为的发生就会导致亡党亡国。自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已经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是腐败行为并未完全杜绝,仍时有发生。因此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我们要立足国情,在毛泽东廉政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反腐败经验,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开创廉政法制建设新局面。

4.1. 持续深入开展廉政法制建设,强化“不敢腐”的震慑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何时期,毛泽东都高度重视腐败问题,对党内腐败现象严惩不贷,无论是有军功在身的黄克功,还是高官肖玉璧,毛泽东始终都依照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处理,不允许有任何一颗莠草长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展的廉政法制建设,有效地遏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树立了良好的政党形象,使人民群众真心实意地拥护党的领导,最终党和人民团结一致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这为新中国成立后继续从严治党,持续深入开展廉政法制建设提供了重大的现实指导。

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有了新的历史任务,同时面临着更严峻的风险挑战,党员干部仍然面临着金钱、权力等各种诱惑。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国家领导人都继承了廉政法制思想,并根据中国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完善。邓小平提出:“对待腐败、贪污、受贿问题,我们要雷厉风行的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13]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时提出:“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14] 胡锦涛根据腐败问题的新特点,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时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由此可见,廉政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需要在毛泽东廉政法制建设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新的发展特点,开创反腐败新局面。

在全球经济化的浪潮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风险挑战,许多党员干部不能坚守初心,走上歪路、邪路,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因此我们要继续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全面加强从严治党,从法制上形成不敢腐的高压态势。要对大腐败案件的惩处力度不断加强,形成强大威慑力,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作用,使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狠抓作风建设,不断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总之,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腐败行为,使党员干部心怀“不敢腐”的敬畏,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氛围。

4.2. 不断完善廉政法制体系,扎牢“不能腐”的笼子

惩治腐败分子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用严厉的制度约束和完备的监督管理,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1926年,针对党内出现的投机分子,毛泽东带领中国共产党颁布了其历史上第一部惩治贪污腐败分子的文件,在随后的苏维埃时期、延安时期,毛泽东等人根据党内出现的新的腐败现象以及抗战形势,及时颁布了一系列相应的法令法规,在革命中逐步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同时,为了预防和监督腐败行为,不断完善廉政监督体系,促进了廉政法制建设的开展。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根据新中国成立后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更加完备的廉政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以及新时期处理腐败问题奠定了法制基础。

新时代,治理反腐败问题已经卓有成效,但腐败问题仍然存在,腐败行为时有发生,腐败思想侵蚀着部分党员干部,因此要从制度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用严明的法律约束党员干部,同时通过监察机制监督和管理党员干部的行为,扎牢“不能腐”的笼子。首先,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狠抓腐败问题,一批涉嫌贪污犯罪的高级官员被严惩,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在预防腐败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仍然存在许多缺陷,与廉政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要不断完善法律规章制度,只有将制度的顶层设计与配套设施结合起来才能打造出更加成熟完善的反腐倡廉机制。 [3] 其次是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腐败行径。“天子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高级官员还是普通百姓一旦产生贪污腐败的行为,都应该按照法规严格执行。同时,应该根据新出现的腐败行为,不断完善法律条规,形成更加科学化、制度化的廉政制度建设,减少因制度疏漏而出现的腐败行为。最后,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强化监督运行机制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腐败行为,党和政府的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强化组织监督与同级监督,同时发挥外部监督的约束力,例如民主党派、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司法等各方的监督作用,形成内外联动的监督运行机制,使权力运行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从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健康运行。

4.3.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毛泽东同志强调党员干部不仅要从组织上入党,更重要的是从思想上入党。毛泽东多次提到郭沫若在《甲申三百年祭》提及的李自成的故事,告诫党员干部不要成为李自成,因骄傲而腐败,因腐败而亡国,要时刻保持着“赶考”的精神,不能掉进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中去。同时,毛泽东提出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思想教育方法、“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军队纪律、“两个务必”的工作作风等,时刻督促党员干部保持清廉自守的政治本色。要杜绝腐败行为的产生必须从源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继承毛泽东的廉政法制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树立廉洁清正的人民公仆形象。

常修“为政之德”,常补理想信念之“钙”。 [15] 坚定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今天,各种文化思潮冲击着党员干部,只有不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补足信念之“钙”,才能使党员干部自觉形成“不想腐”的思想。首先,用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武装党员干部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内心自觉抵制腐败行为。其次,开展廉政法制教育。充分利用“两学一做”以及廉政法制相关主题教育活动,向党员干部灌输“反腐倡廉”的思想和廉政法规相关知识,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到清正廉洁。同时,加强党员干部关于腐败给党、国家以及人民带来巨大危害的认识,从而自觉遵纪守法,树立廉政意识。

5. 结语

毛泽东关于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思想对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建设和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有效地预防和遏制了党内腐败行为的产生,为中国共产党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国际背景下,中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期,各种社会思潮冲击着党员干部。因此,在新时代继承和弘扬毛泽东法制建设思想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基金项目

科研项目资助:2019年重庆市社科基金项目年度规划项目《抗战时期西南地区的社会教育史料整理与研究》(2019YBKZ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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