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法哲学思想的理论逻辑及当代价值
The Theoretical Logic and Contemporary Value of Legal Philosophy in Hegel’s Critique of Legal Philosophy
摘要: 通过对德国古典哲学的批判继承,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有了极大的改变与提升。《莱茵报》期间,马克思与黑格尔具有同样的观点:国家的本质可以看作是普遍的。随着马克思思想的进一步升华,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明确指出黑格尔阐述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存在缺陷,国家的本质是个人,在国家建设过程中坚持民主法治的治国原则,主张建构行政权与立法权相统一的国家体系。《批判》一书中有关法哲学的思想对于当代建设民主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启示。
Abstract: Through the critical inheritance of German classical philosophy, Marx’s philosophy of law has greatly changed and improved. During the Rheinische Zeitung, Marx and Hegel had the same view: the essence of the state can be regarded as universal. With the further sublimation of Marx’s thought, in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law, Marx clearly pointed out that there are defects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 described by Hegel. The essence of the state is the individual. In the process of national construction, he adhered to the principle of democracy and rule of law, and advocated the construction of a national system with the unity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legislative power. The thought of legal philosophy in criticism has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for the contemporary construction of a democratic country ruled by law.
文章引用:刘芳.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法哲学思想的理论逻辑及当代价值[J]. 哲学进展, 2022, 11(2): 149-153.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2.112025

1. 引言

“马克思不仅有政治哲学,而且马克思哲学的实体性内容,基本上是在政治哲学的问题领域中得以展现的,这是马克思哲学的根本展开向度”。 [1]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青年马克思思想开始发生变化的起点,也是探究政治哲学理论的开端。《批判》一书中,马克思从现实的人的观点出发,提出了坚持人民主体性、个人地位高于国家等国家建构思想。

2. 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演变历程

2.1. 康德的权利法哲学思想

从康德的法哲学体系来看,“权利”一词与伦理学中强调的内心立意不同,该词更加强调外部实践关系,包含可以与他人产生影响的外部行为。权利既可以看作是纯粹的概念,将其应用于国家社会之中,也可以将其应用到经验世界之中,他认为:权利体系内涵广泛的研究对象,一切由外在的立法机关产生并得到保护的法律原则都可以纳入其中。与传统法理学中强调的实在的法律知识不同,这一体系包含的内容具有客观性,与个人经验理念无关。康德权利法哲学思想的基本内容是公法与私法,即公共权利和私人权利,天赋的权利就是每一个人与生俱来的,获得的权利则需要由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为赋予。从康德的权利法哲学思想体系来看,权利属于道德观念即形而上学领域。

2.2. 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

黑格尔关于法哲学的思想主要集中于《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在此书开篇中,黑格尔指出:“法的基地一般来说就是精神的东西,它确定的地位以及出发点则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由此自由就由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构成。” [2] 在黑格尔看来,自由意志与法可以作为等同的概念,以自由意志的展开方式作为评价标准,形成了不同层次上的法: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不同形态的法在具体领域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实践形态中充斥着对法的不同理解。黑格尔法哲学从形式上看是关于人的自由的理论,主要围绕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别及联系展开,强调与揭示的主要内容是人类社会正义与道德的存在。

3.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法哲学思想的理论逻辑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黑格尔的思想集中于伦理层面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因此《批判》的重点就集中在国家观和市民社会理论,下文将着重讨论法哲学的思想。

3.1.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是法哲学思想的哲学前提

处理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是黑格尔国家理论产生的哲学前提,他认为可以用抽象的国家来管理进而制约整个市民社会。马克思则认为这一方式会使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因此在《批判》一书中,马克思用唯物主义的观点与辩证法的视角全面而深刻的剖析了黑格尔的这一理论,具体阐述了类本身、人类存在、社会本质等概念,批判了黑格尔国家精神中强调的理念至上性,提出国家“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另一方面是内在目的”。 [3] 在黑格尔看来,政治国家应该是作为整个社会的主体存在的,家庭与市民社会的地位次于国家而存在,这一观点下,家庭与市民社会只是国家异化的表现形式,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就此颠倒。在国家与市民社会和个人的关系上,马克思强调个人与市民社会占有主导性,它可以规定国家的社会职能与活动,国家进行的各种政治活动是个人监督下的特定行为,其存在的前提与基础则是作为现实个人联合体的市民社会。

3.2. 人民主权论是法哲学思想的理论支撑

在国家体制建构及运行的问题上,马克思对黑格尔关于君权、行政权思想的阐述进行了深刻地批判,进而提出了人民主权的理论。《批判》中,马克思彻底摆脱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思想,开始用唯物主义观点看待社会问题,提出个人是整个社会中的主体,具有自然和社会两种属性,人的本质是社会性,在国家治理中可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黑格尔在论述自己的观点时,提出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根本对立的方式是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制定国家的各项制度。在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中,人民仅仅是君主与国家的政治附属物。马克思强调真正实行民主制的国家,需要根据本国人民的意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各项制度要符合本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进一步看,在人民主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指出,君主主权不能派生出人民主权,相反,人民民主是现实的、自由的。现实、基础的人民影响着国家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

3.3. 坚持立法权是法哲学思想的实现路径

《批判》中,马克思从思辨法哲学视域出发,强调立法权不应该产生于国家制度中,也不属于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要想真正解决立法权与国家制度之间的关系,需要坚持人民立法,使产生的立法制度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马克思说:“人民是否有权为自己制定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一旦不再是人民意志的现实表现,它就变成了事实上的幻想。” [4] 马克思在阐述其国家观的过程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了真正的民主制的特征:一是完善人与国家制度的关系。在实行真正民主制的国家中,人民是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者,社会制度的形成要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二是要处理好国民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人民自我意志的真正体现,法律制度可以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三是正确认识民主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关系。在实行人民民主的国家中,民主法制的内容与形式是趋于统一的,真正的民主制度可以使立法权成为人民的护身符。

4.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法哲学思想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批判》的法哲学思想是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形成的重要思想理论,它较为系统地阐述了民主制存在的哲学前提、理论支撑与实现路径,为马克思发哲学思想的进一步完善与成熟作了充分的理论准备。当前进入新时代,在全新的社会历史背景下,重识《批判》中的重要思想,分析其现代实践价值,对于建设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借鉴。

4.1. 以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关键

一百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经过浴血奋战,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进入新时代,共产党员坚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各项重大事务中,最大限度地维护大多数中国人民的利益,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反观当今世界局势,全球各种不稳定、不确定的因素不断增加,世界经济、政治与社会跌宕起伏。霸权国家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变本加厉。如果没有党这一核心领导和主要权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平发展必然受到冲击和影响。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党的领导贯穿社会发展全过程,法治建设取得如此大的成就,得益于坚持实现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中国化,形成了一系列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道路的法治理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一方面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全过程的民主,指导中国公民有序的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等国家政治活动;另一方面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全面保障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同西方政党的党内民主、党间争肥的相处模式不同,中国共产党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充分调动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汇聚有限的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

4.2. 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前提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也有论述人民群众在国家中发挥作用,但是与他的国家观和王权论相比,人民群众不会作为社会等级代表参与到国家事务。在马克思看来,要想彻底解决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的问题,必须实行人民民主制度,让人民直接参与到国家事务治理之中。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立场。从现实角度来讲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想人民群众之所想,从人民群众的真切期待和根本需求出发;从客观角度来讲,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需求与精神期待,使他们实现客观获得和主观满足的有机统一。符合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的核心追求。中国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维护与保障绝大多数公民的根本利益,始终坚持一心一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习近平总书记在脱贫攻坚表彰会、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等多个场合中都强调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另一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是顺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现阶段中国人民创造的众多“中国奇迹”,是世界人民感受到的“中国力量”、“中国速度”得益于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

4.3.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马克思在《批判》中强调民主是国家制度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民主、法治原则。新中国成立以来,加强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一直是亘古不变的话题,司法机关不断完善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加强执法和司法的公平与公正。早在《莱茵报》期间,马克思就提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5] 马克思在《批判》中强调要重视道德的作用,强调除了重视主观上的道德品质之外,还要将道德转移到客观制度上,以德治国不能仅局限于国家治理中的主观道德层面,还要贯穿到一切法律和制度之中。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常强,奉法者弱则常弱。在现代化国家的治理中,国家不仅要重视法律对个人行为的规范作用,还要注重对个人思想品德的教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厘清了市民社会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从辩证的角度为唯物主义国家民主制奠定了理论基础。这种通过唯物主义观点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超越了黑格尔哲学思想,具有巨大的进步性。自由民主是每个时代发展中亘古不变的话题,它代表着各个时代的时代精神。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对于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值得每一位人民参考学习。

参考文献

[1] 李佃来. 马克思的政治哲学[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5: 1.
[2]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范扬, 张企泰,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2: 10.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2: 9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2: 73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2: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