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纵深推进改革,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学生人数持续增加,高等教育逐渐从精英化转变为大众化、普及化。随之而来,对日益增长的高校学生的管理也成为公共管理研究中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
高校学生是党政机关未来干部的重要储备力量,更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生力军,其在学生阶段的行为与未来工作后的行为有着极高的一致性。据统计,目前我国县处级以上的党政干部中,绝大多数都是2008年以来毕业的大学生。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目前在校的3700万大学生将责无旁贷地肩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与使命。鉴于高校学生的重要作用,切实提升高校学生素质水平,改进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长远来看,对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更是大有裨益。但近期,高校频繁曝出学生组织官僚化,内部风气庸俗化,不正之风盛行的问题,例如Z高校发布的学生干部任命公告,在层级中特别标注了“正部长级”、“副部长级”;C高校低年级学生在QQ群@学长询问问题,反被高年级学生干部教育并训斥注意身份;S高校学生在发中秋祝福短信时,因写错干部名字被要求抄写名字50遍并开大会检查,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面对“微腐败”问题,党和中央在十九大后,作出了“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重大政治判断,标志着反腐败斗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治理“微腐败”将是今后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微腐败”以其违纪不违法、行为普遍性、模糊界定性不断冲击着公众的容忍度。我国第八部《反腐倡廉蓝皮书(2018年)》中调查发现 [1],在被问到面对腐败行为的容忍程度时,71.7%的人选择“完全不容忍”,持“腐败零容忍”态度,但仍有28.3%的人选择了其他选项,对腐败行为不同程度地表示容忍。根据态度行为关系理论,当个体对腐败行为呈现“适度容忍”时,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微腐败”行为的扩大化,甚至影响到反腐败措施的有效实施。
腐败容忍度,是指个体就个人理解在多大范围内对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关于中国社会群体的腐败容忍度研究,不少学者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看法。倪星、张军通过对2016年度全国廉情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公众的社会阶层地位与其政府的清廉感知之间具有显著相关性,且腐败容忍度作为中介变量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劳婕、江露露对公职人员和普通群众的调查发现,学历水平越高,对腐败的容忍程度越低;于铁山基于CGSS2015的数据发现,相对于其他年龄组,青年群体对于党员干部遵纪守法与公职人员廉政感知均偏低,说明青年对于腐败的容忍度更低。通过前人研究,可以发现相较于社会中的其他群体,高学历青年的腐败容忍度呈现出较低的水平,高校学生正是这一群体的主要代表。
史华楠将高校学生微腐败定义为高校学生在学生组织中,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滥用委托权获得集体和私人利益的情节不十分严重的行为 [3];管素叶、袁秋红通过对现象的分析,总结出学生干部微腐败现象呈现形式更直白、利益对象多非物质性、行为方式多样性、违道德但不违规的特点;陶华蕾提出面对高校学生干部的微腐败行为,应该从家庭、学校、社会以及个人层面来寻找原因 [4]。
可见,针对高校学生的微腐败研究主要集中于对腐败表现形式、特点、原因以及治理措施的归纳总结,研究内容较为全面,但是缺乏可靠有效的实证数据分析;少数以高校学生作为研究研究对象的微腐败容忍度研究,其研究内容多关注于政府运行和官员腐败等,但这类腐败问题对于在校生来说是一个黑箱,高校学生只能凭借自己的主观臆测来进行价值判断,从而造成对为腐败行为认识的一定偏差。因此,本研究选取C市的高校学生为研究对象,构建微腐败基本认知、具体形式接受程度以及所带来影响的看法的微腐败容忍度调查问卷,通过对问卷数据的分析研究,分析高校学生微腐败容忍度的现状,探析哪些因素会影响高校学生的微腐败容忍度,以此提出加强源头治理,降低微腐败容忍度,构建有效反腐环境提出对策建议。
2. 研究方法
2.1. 核心概念界定
公婷与王世茹 [5] 在《腐败“零容忍”的政治文化——以香港为例》中提出,腐败容忍度是指人们对于贪污腐败的接受程度。狭义上来讲,腐败容忍度就是指个体对于不同形式、不同情形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而从广义上来讲,腐败容忍度还应该包括个体对于社会道德规范的认知,以及对偏差行为的反应。基于此,本研究将高校学生的微腐败容忍度定义为,高校学生面对微腐败情形时,其个人主观的接受程度,包括对于微腐败的基本认识、具体微腐败形式的接受程度以及对微腐败影响的认识。
2.2. 变量选取及测量
首先,确认高校学生微腐败容忍度测量的维度。基于Baron提出的ABC模型,本研究从三个维度测量微腐败容忍度:微腐败的基本认识、微腐败具体形式的接受程度、微腐败影响的认识(如图1所示)。具体内涵如下:

Figure 1. Measurement of micro corruption tolerance
图1. 微腐败容忍度的测度
第一,对微腐败的基本认识主要是被测对象针对微腐败的主观认识,如“微腐败属于腐败的一类,不谈大小,皆为腐败”、“微腐败是毒瘤性质而非伤风感冒,我们要做到零容忍”、“当前学生干部中微腐败现象较为普遍”等,包括了微腐败的性质、容忍水平(零容忍&适度容忍)、现状、反腐态度等9个问题。第二,对微腐败具体形式的接受程度主要是被测对象针对不同类别的微腐败事件,包括官僚主义、私事公办、公费私用等5种形式。第三,对微腐败影响的认识主要是被测对象针对关于腐败有害、腐败有益两方面6个观点的主观看法。
针对以上问题,调查对象被要求以1~5分来做认可度评价,1分表示非常不认可,5分表示非常认可。最终,高校学生的微腐败容忍度以所有(20个)观点得分的均值来体现,分数越高,即微腐败容忍度越高。
其次,本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微腐败容忍度现状,以及其影响因素。在具体的影响因素变量选取时,结合文献综述与访谈结果,确定具体的测量变量,为社会身份(是否为高校学生干部),经济水平(生活费水平:低于2000元/高于2000元)。
2.3. 调查过程
本次调查采用自编问卷的方法对全国范围内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展开调研,在进行样本选取时,采用配额取样方法,此外,为使各因素之间保持相对平衡,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了性别、年级、身份等因素的配比,尽量使调查对象覆盖的范围更全面、更合理。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821份,回收有效问卷801份,有效率为97.56%。研究使用SPSS.21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3. 研究结果
3.1. 高校学生微腐败容忍度现状
3.1.1. 对微腐败的基本认识
高校学生总体上态度呈现腐败零容忍趋势。计算所有调查对象在微腐败基本认识的得分均值为2.178,呈现较低的容忍度。关于微腐败零容忍&适度容忍的条目,对于“微腐败是毒瘤性质而非伤风感冒,我们要做到零容忍”选择“非常认同”的占47.3%,选择“很认同”的占25.7%,对于“微腐败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容忍的”选择“非常不认同”以及“很不认同”的占66.1%。群体对于微腐败的容忍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反腐败工作的成效,在较低的微腐败容忍度下,人们对自我的要求更高,能够更好的遵守法律法规,严明纪律,拒绝腐败行为,同时采取更积极的反腐行动。高校学生较低的微腐败容忍度,给参与微腐败的个体产生了极大的道德压力,虽然高校对于学生的微腐败行为没有具体的纪律处分条例(或是发布了条例但没有落实),这种来自于周围人沉重的道德压力能够大大降低个体参与微腐败行为的动机,同时以高要求审视身边的学生 [6]。
高校学生认为微腐败现象个别存在。对于“当前学生干部中微腐败现象较为普遍”这一观点,15.9%表示“非常认同”,18.0%表示“很认同”,32.2%表示“一般”,可见高校学生认为现阶段微腐败现象零星存在,但尚未达到普遍的程度。
高校学生对于反腐前景持消极态度。对于“微腐败会发展成更严重的腐败”这一观点,55.4%的人选择了“非常认同”,24.5%选择了“很认同”,只有5.7%的人持反对态度。而对于“微腐败是可以杜绝和消除的”这一观点,近一半(43.1%)的同学表示了不认可的态度,仅32.6%的同学赞成。可见,即使高校学生对于微腐败现象总体上呈现出“零容忍”的态度,但是对于反腐败斗争的未来仍然抱有相对消极的态度。高校学生认为微腐败一旦发生,则会愈演愈烈,除非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从根本上制止微腐败行为,同时,对于反腐未来也持较为消极的态度,认为微腐败现象较难被消除与杜绝。象牙塔高校内,由于微腐败行为违纪不违法,并未引起各界的高度重视,高压之下仍在蔓延,已然发生的微腐败行为也尚未得到有效地处理,学校态度暧昧,使得学生对于微腐败治理的未来依旧不够乐观。
3.1.2. 对微腐败具体形式的接受程度
根据高校学生对微腐败不同的容忍程度,可以将微腐败进行具体的划分。美国法理学家Edgar Bodenheimer提出,腐败可根据大众的容忍度分为黑、白、灰色腐败。基于此,我们将高校学生的微腐败行为进行具体的划分。首先,由于微腐败行为其违纪不违法、行为普遍性、模糊界定性的特点,情节尚且不够恶劣,仅将其分为灰色与白色腐败:灰色腐败“吃拿卡要”、“公费私用”、“官僚主义”、“私事公办”以及白色腐败“优先评奖评优”。表1对微腐败具体形式的容忍度进行了均值比较,并以容忍度由低至高进行排序。

Table 1. Comparison of tolerance of specific forms of micro corruption
表1. 微腐败具体形式的容忍度比较
通过表1可以看到,高校学生最能容忍“学生干部利用干部身份参与评优评先”,最不能容忍“学生干部为同学办事索要好处”,其次为“学生干部以私人目的使用组织的物资、经费”。我们以1.5、2.0为分界,将微腐败具体形式划分为低微腐败容忍度,中微腐败容忍度、高微腐败容忍度,得到:
低于1.5:“学生干部以私人目的使用组织的物资、经费”(1.38)、“学生干部为同学办事索要好处”(1.37)。
1.5~2.0:“学生干部在普通学生面前摆官架”(1.52)、“学生干部要求下级干事帮助处理私事”(1.73)。
高于2.0:“学生干部利用干部身份参与评优评先”(2.43)。
容忍度均值上的差异并不能代表高校学生对微腐败具体形式的容忍度上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差异,因此,我们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对这5种具体形式进行两两配对比较,得到表2。
通过表2,可以看到吃拿卡要与公费私用之间不具有差异性,其他各项之间均在99%的置信水平下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差异。据此,我们将微腐败的具体形式划分为下:
低微腐败容忍度(1.4以下):“学生干部为同学办事索要好处”、“学生干部以私人目的使用组织的物资、经费”;
较低微腐败容忍度(1.4~1.7):“学生干部在普通学生面前摆官架”;
较高微腐败容忍度(1.7~2.0):“学生干部要求下级干事帮助处理私事是可以接受的”;
高微腐败容忍度(2.0以上):“学生干部利用干部身份参与评优评先”。
高校学生对于违背学生干部“服务同学”宗旨的微腐败行为呈现出最低的容忍程度,这是对学生干部的最低要求。学生干部作为普通学生的代表,最重要的意识与精神就是服务同学,这是普通同学给予他们的信任与支持。学生干部要能够在问题出现时反馈广大学生的意见与建议,架起学校与学生之间沟通的桥梁,在达到服务学生的基本要求之后,一定程度上优先的评先评优是可以接受的 [6]。

Table 2. Paired sample t-test of specific form tolerance of micro corruption
表2. 微腐败具体形式容忍度的配对样本T检验
3.1.3. 对微腐败所带来影响的看法
高校学生认同微腐败具有恶劣影响。高校学生对于微腐败影响的容忍度均值为2.01,对微腐败行为给普通学生、学生干部、学生工作等造成的恶劣影响都较为认同(见表3)。

Table 3. Tolerance comparison of micro corruption impact
表3. 微腐败影响的容忍度比较
表3可见,对于“影响学生工作的公平性”这一条目,85.6%的调查对象持认同的态度,紧随其后的是“残害学生干部队伍,拉低学生干部质量”,以及“影响大学生正确世界观的形成”,以上三项条目的容忍度均低于均值2.01。而对于“打消学生的活动积极性”、“吸引、激励学生参与学生工作”以及“提升学生组织办事效率”这三个观点,容忍度均高于均值2.01。可以看到,由于资源是有限的,而学生对成长成才都抱有很大的需求,微腐败的发生,使得普通学生的利益得不到有效地保证,严重影响了学生工作的公平性,故而调查对象对于影响公平性这一点具有最高的认可度。而学生参与校园活动主要是出于个人兴趣、活动经历等这类主观因素,微腐败对其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影响不大。
高校学生对于“腐败有益论”态度暧昧。将微腐败影响的容忍度由低至高排序,可以看到,高校学生对于“微腐败会吸引、激励学生参与学生工作”、“微腐败会提升学生组织办事效率”这两个“腐败有益论”的容忍度为2.29、2.40,远高于平均值2.01。公婷、王世茹在对香港的腐败政治文化研究中提出,调查对象对“腐败有益论”的认可度越高,其对腐败的容忍程度就越高 [5]。越相信腐败可以提高组织效率的,对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也会越高。同时,从数据上来看,对于微腐败的正向影响越认同,调查对象越倾向于不采取积极的反腐行动,面对微腐败行为时,也更倾向于不举报,特别是在没有涉及到个人利益的情况下。
3.2. 社会身份与经济水平对高校学生微腐败容忍度的影响
针对腐败容忍度影响因素的研究纷繁复杂,由于本研究中的研究对象为高校学生,基于这个群体,我们选择一些基本因素进行收集测量,如性别、年级、学科门类、政治面貌、生活费、成绩排名、是否为学生干部等,分析这些因素对其微腐败容忍度的影响。通过单因素ANOVA检验,仅有社会身份(是否为学生干部)以及经济水平(生活费)与微腐败容忍度存在显著差异。
3.2.1. 社会身份对微腐败容忍度的影响
研究发现,相较于普通学生,有学生干部经历的高校学生,其微腐败容忍度更高。相较于其他形式的微腐败行为,学生干部更能接受“利用干部身份参与评优评先”,而普通学生对该行为的态度与其他一样,依旧呈现出较低的接受度。学生组织将学生干部汇聚于一起,形成了一个任务组织,使得学生干部拥有了不同于普通同学的社会身份。这个社会身份在帮助个体拥有“自我归属感”的同时,也区分出了“非我”的概念。“学生干部”的身份在认知上对学生进行了分类,让人们在主观上感受到彼此之间的不同,从而对自己所在的群体、组织产生了认同感,成为了“自己人”。这种认同感造成了给内群体较多资源以及正向评价的现象,而对外群体成员则分配较少资源,同时给予相对来说较为负面的评价 [7]。学生干部长期处于学生组织中开展学习与工作,这种与普通学生群体的划分,使得其形成了对所在组织的认同后感,因此会偏向于保持和维护所处社会群体的形象与外在表现,对微腐败行为进行合理化解释。同时,受到组织风气、周围人行为等因素的影响,学生干部对于微腐败行为的容忍度也会有相应的提升。
3.2.2. 经济水平对微腐败容忍度的影响
通过单因素ANOVA检验,研究发现经济水平与微腐败容忍度在5%的置信水平下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差异,且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即经济水平高的学生,对于微腐败的容忍程度更高。这与宏观研究所发现的不同。宏观上,相较于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国家,高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公众对于腐败的容忍度更低,即经济水平与腐败容忍度之间呈负相关。而通过对高校学生个体的研究,我们发现,高经济水平的学生,相较于低经济水平,其微腐败容忍度更高高,对于公平公正的要求降低,对于微腐败行为也持较为暧昧的态度,而非谴责与抵制。
4. 结论与讨论
通过调查研究,可以发现,高校学生的微腐败容忍度总体上呈现出腐败零容忍的趋势,但对于反腐斗争的未来不甚乐观,也不够自信;在微腐败具体形式的接受程度上,高校学生更不能容忍违背学生干部宗旨(服务学生)以及涉及到经济因素的微腐败行为。进一步对影响因素进行相关分析后发现,相较于普通学生,有学生干部经历的高校学生,其微腐败容忍度更高;经济水平更高的学生,其微腐败容忍度也更高。一方面,学生干部长期处于学生组织中开展学习与工作,这种与普通学生群体的划分,使得其形成了对所在组织的认同感,偏向于保持和维护所处社会群体的形象与外在表现,对微腐败行为进行合理化解释 [8]。此外,一般理解下,出于对既有利益的保护,高经济水平的群体常呈现出高微腐败容忍度,其对于公平公正的要求会适度降低,对于微腐败行为也持较为暧昧的态度,而非谴责与抵制 [9]。
高校学生的微腐败容忍度更多的是一种主观认知,来源于自己在平时生活中的所见所闻所感所想,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局限性。基于计划行为理论,态度与主观规范等其他变量共同影响着行为意图,行为意图是影响个体行为的重要因素,因而态度与行为之间存在一致性 [10]。可见,微腐败容忍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指导着高校学生的行为,而这行为中,既包含实施微腐败行为,也包含积极采取反腐行动 [11]。
高校学生所代表的青年群体,是反腐行动的生力军,是国家的未来。高校学生趋近于腐败零容忍的态度,一方面折射出了我国近年来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成果,另一方面也展示出当代大学生对反腐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12]。但必须指出,腐败容忍度作为一种主观认知,会随着个体的经历与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随之变化,如何保持住高校学生的低微腐败容忍度,需要各方支持来构建积极有效的反腐环境。从个人层面来说,高校学生应建立公民意识,强化主人翁精神 [13];从学校层面来说,应给予学生自由讨论社会政治问题的公开课堂,加强廉政教育;从社会层面来看,加大反腐力度,肃清腐败风气,既要严打“大老虎”,也绝不放过“小苍蝇”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