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相结合”的重要观点,并运用于社会治理,应认真发掘中国传统治理思想同当代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结合点。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作为传统治理思想的精粹之一,源自于荀子“人性恶”和“人能群”的人本之思,作用于“化性起伪”和“明分使群”的目标导向。它蕴含着礼治和法治双重治理思路,强调“礼法并施”、“礼”优于“法”的理论内涵。不难发现“隆礼重法”思想已熔铸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四个维度之中。新征程上继续推进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同“四个治理”相结合,既应着重于构建“隆礼重法”思想的治理话语权,又应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新境界。
Abstract:
To fully grasp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important views on “two combinations” and apply them to social governance, we need to explore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raditional Chinese thought on governance and contemporary social governanc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Xunzi’s thought of “promoting rites and respecting laws” is one of the treasures of traditional governance thoughts. It originates from Xunzi’s thinking on the human’s inborn nature of desire and gregariousness, and acts on the goal orientation of “transforming the inborn nature and developing the acquired nature” and “clearly dividing people into groups”. The thought of “prospering rites and respecting laws” contains the dual governance logic of rites and law, emphasizing “combining rites and law” and “rites is superior to law”. It is not difficult to find that the thought of “promoting rites and respecting laws” has been fused in the four dimensions of systematic management, legal management,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and source management. On the new journey, we continue to promote the combination of Xunzi’s thought of “promoting rites and emphasizing law” and “four governance”, which not only focuses on building the governance discourse power of the thought of “promoting rites and emphasizing law”, but also opens up a new realm of the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1. 引言
基于习近平总书记“两个相结合”重要观点,我们不难得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两个相结合”的重要理论成果。何以证明?本文结合《荀子》1一书,以“隆礼重法”思想同“四个治理”相结合为例,尝试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同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思想的内在联系。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体系完善、内涵丰富,便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思想中熠熠生辉的一部分。对于“隆礼重法”的理论价值,已有不少学者展开研究:张昕(2017)认为,荀子“隆礼重法”推陈出新,他把“礼”当作政治国家起源,并且辩证分析“法”之于社会治理的正反两方面作用 [1];刘桂荣(2017)指出,“隆礼重法”发挥了道德治理“扬善”和“抑恶”两项职能 [2];彭政德与唐玉环(2019)强调,“隆礼重法”为新时代坚持和维护好党中央权威提供有益借鉴 [3];郑治文(2020)表示,“隆礼重法”体现了道德理想主义与政治现实主义相统一的政治哲学,对秦汉以后中国古代政治秩序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4]。可见“隆礼重法”的治理价值延绵两千多年,仍焕发着盎然生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5]。加强和创新“四个治理”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分析表明,“隆礼重法”的思想精粹已以中国人民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念形式,融通于“四个治理”之中。
2. 思想根源
荀子的礼法学说根源于他的民本思想,“礼以顺人心为本”(《大略》)。社会动荡、战火纷飞,促成了他理想主义向现实主义的折中,他得出“人性恶”和“人能群”的人类本质假设,由此重视借助礼义法度改造人类的先天恶习,实现“化性起伪”与“明分使群”的目标导向,最终达到“群居和一”的理想境界。
2.1. “人性恶”及“人能群”的人类本质假设
荀子“隆礼重法”社会治理思想的理论起点是“人性恶”及“人能群”的人类本质说。一方面,荀子在《性恶》一篇专门论述了人生下来习性本恶,而后天表现出来的善良都是通过教化所实现的。荀子主张,不管是君子还是小人,他们生来追逐欲望,“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性恶》)。基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荀子得出“人性恶”的人类自然本质假设:人从出生之日起便喜欢财富名利、喜欢嫉妒憎恨、喜欢身体享受等,如果任由人性这般发展,必然会导致社会的矛盾与冲突。为了避免人类随心所欲、恣意妄为从而危及社会,荀子主张用礼义法度规范并约束人们的作为,“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性恶》)。另一方面,荀子坚持“人能群”的人类社会本质假设。人的力量连牲畜都比不过,但是却能够制服牲畜并让它们为自己所有。荀子思索其内在原因,认为是,“人能群,彼不能群也”(《王制》)。荀子强调“人能群”是人的社会本质,人超强的群体性使人高于动物。而且,“人之生,不能无群”(《富国》),人从出生之日起就必须生活在社会群体中,脱离社会群体便会遭遇困境。同时,荀子辩证地看待人的群体性,认为“群而无分则争”。荀子既肯定了“人能群”的优越性,也认识到人追逐私利所导致“因群而争”的潜在风险。为了规避人“因群而争”终致衰败的危机,发挥“人能群”的长处,他主张通过“隆礼重法”来规范人的社会行为。
2.2. “化性起伪”及“明分使群”的目标导向
基于“人性恶”的自然本质和“人能群”的社会本质,荀子明确了“隆礼重法”以“化性起伪”和“明分使群”为目标导向。荀子虽然认为人性是恶的,但是他同样坚信人能够通过后天的努力而成为圣贤。在回答凡夫和禹的关系问题上,荀子认为凡夫和禹一样。都具备“知仁义法正之质”、“能仁义法度之具”,凡夫不是天性愚钝而不能圣贤。同时他强调社会环境是人能成圣的必不可少的客观因素,人人具备认知“仁义法正”的根性,人人都能够做到遵守礼义法度,为此要制定礼义法度,制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去除人身上的恶习,达到“化性起伪”的效果:“人无师法则隆性矣,有师法则隆积矣……所以化性也”(《儒效》)。另《王制》:“人何以能群?曰:分。”基于“人能群”的人之社会本质说,荀子进一步提倡“明分使群”。要建设井然有序的群体社会,首要的任务是明确好社会成员的分工和定位。荀子认为要用“礼义”的标准和尺度进行“分”,“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王制》),即荀子提倡用封建的道德规范和礼法制度来明确各自的角色地位,从而达到社会的层序分明、和谐稳定。从这一方面来说,主张“隆礼重法”是基于明确社会分工、规范社会秩序,最终实现“明分使群”的考量。“化性起伪”及“明分使群”目标的实现旨在达成“群居和一”的良好社会治理效果。
3. 理论内涵
荀子是社会治理思想的创新者,强调以礼义精神为核心的“礼法合流”。在《荀子》一书中不难发现,他时常将“礼”同“义”并称,把礼义作为最高道德准则,同时,“礼治”的传承和“法治”的光辉相得益彰。他将“礼”与“法”放在一起论述,认为二者具有内在一致性,既强调“礼治”的道德教化作用,又高度重视法制建设的治理效能。
3.1. 礼法并施
与孔孟的礼学思想不同,荀子的“礼”兼具广义上“法”的性质。“礼”不仅是自身的道德品格,更是一种社会规范,“荀子言礼的首出意义是政治学的而非伦理学的,是为了去乱止争以实现‘出于治’、‘合于道’的政治目的而形成的一套制度设计” [6]。荀子吸纳法家学说的有益之处,“援法入礼”,认为“礼”和“法”都是需要重点学习的内容。他辩证地看待“礼”与“法”的关系,强调不能割裂地看待“礼”与“法”,二者应该相互补充,即“礼法并施”,共同服务于社会治理的大系统中。“礼”需要转化成“法”,“礼”依托于“法”来保障实施。“礼”多是代代相传的社会规范,不是强制性的硬性要求,然而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的行为必须用刚硬的“法”加以严厉惩治,而不能单单依靠于“礼”的规劝教化。“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君道》),荀子认为要重视“礼”,并把它上升到“法”的高度。“法”则要体现“礼”的原则,“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荀子认为法家所讲的“法”是不通人情的,他们一味地阐述法律条文的重要性,却没有真正认识到“法之大分”——即法律条文制度的根本依据在“礼”,脱离“礼”的“法”是欺骗和迷惑百姓的“恶法”,是“尚法无法”,而其结果必然是“惆然无所归宿,不可以经国定分”(《非十二子》)。
3.2. 礼优于法
尽管荀子认为在社会治理上,“礼”与“法”应该并施,但“礼”与“法”的地位不同,“礼”优于“法”。《荀子》一书中也多次提及“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强国》、《天论》、《大略》),这句话强调的是君主如果能推崇礼治并且恭敬圣贤,便可称王;如果能实施法治而又呵护百姓,便可称霸。荀子继承孔孟的政治思想体系,认为王道是远远高于霸道的,他在《仲尼》一篇中提到孔子门下,即便是“五尺之竖子”也不屑于谈论春秋五霸,因为春秋五霸“非本政教”、“非至隆高”、“非綦文理”、“非服人心”但是“彼王者则不然”。由他尊王贬霸、重王道轻霸道,不难发现其“礼”优于“法”的政治主张。荀子认为“礼”先于“法”:“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性恶》);“礼”产生的时间要早于“法”,因为“礼为法之大本”,圣人是在“礼”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法”,“法”则要体现“礼”的要求,“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同时“以礼化人”才是根本,“以法治人”是手段:如果不能教人礼义,而是单单用法度治理社会,百姓只是会畏惧酷法,而并没有形成遵守社会制度的道德自觉,从这方面来说,法治只是治标之计,而礼治才是治本之策。“故礼及身而行修,义及国而政明,能以礼挟而贵名白,天下愿,会行禁止,王者之事毕矣”(《致士》),如果人们崇尚礼义而注重个人的道德品格,那么他的所作所为必然合乎法度,到那时甚至不需要刑法,社会自然而然和谐稳定。
4. 结合维度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类对社会秩序的认识程度已突破封建主义的桎梏。当代道德与法律的概念与荀子所言之礼、法大有不同。道德更加强调民主和人权,打破了封建等级观念;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依法治国的格局取代了封建君主制下以“人治”为内核的法律体系。但是荀子所强调的民本、礼义以及礼法合治的社会治理作用仍具有现实意义,同“四个治理”有诸多共同之处,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理论来源。
4.1. 同系统治理相结合
荀子用礼法系统构建社会治理体系,体现其系统治理的进步之处。荀子主张用礼义法度规范君、臣、民的社会行为。对于人君,“圣也者,尽伦者也;王也者,尽制者也”(《解蔽》)要实现社会的治理有序,一国之君首先要起表率作用,修身律己,做到“道德纯备,智慧甚明”(《正论》)。又提出圣臣的标准:“上则能尊君,下则能爱民,政令教化,刑下如影”(《臣道》)。人臣要忠君爱民,但对于偏离正道的暴君应当“从道不从君”。对于平民百姓,荀子强调其要明礼义守法度,“不法礼,不足礼,谓之无方之民”(《礼论》)。“中国之治”要发挥好“全国一盘棋”的制度优势,秉持系统治理思路,强调党政机关、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各方各归其位、各尽其责,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体制机制,逐步实现由“政府管理”到“合作共治”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而荀子礼法系统构建的初衷是他的民本思想,社会治理的目标是礼法顺应民心方能凝聚社会治理合理。新时代社会治理更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发展归旨,以开放性架构、社会机制、市场机制吸纳多方社会力量,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在社会治理中回答好“为了谁,依靠谁”的根本问题,坚持民主原则凝聚社会共识,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
4.2. 同依法治理相结合
在儒家学派中,荀子率先接纳法家思想,肯定法治的积极作用。战国末期,以孔孟为代表的“德导礼齐”的道德理想主义趋于破灭。社会动荡的大环境下,优胜劣汰、成王败寇的功利主义盛行,而道德教化显得无力实施。因此,荀子“援法入礼”,借助法治保障礼义思想的实施。通过奖惩规范百姓的行为,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法治思想能够弥补礼义难知的弊端。荀子主张以“法”为载体重申“礼”之价值追求。他说:“《礼》、《乐》法而不说”(《劝学》)。纵然是《礼经》、《乐经》对礼义精神的描述也极为有限,而后人难以全面掌握,为此需要良师的口口相传,造成学礼“莫便乎近其人”的“迂阔”处境。但是“法”的制度能够将礼义的抽象价值理念具体到现实的各项制度中,百姓从社会制度规范中遵循着礼义的价值导向。此外,法治思想通过奖惩规范解决礼义难行的问题。礼义“反于性而悖于情”(《性恶》),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自愿接受。因此仅凭道德教化很难实现百姓对礼义的坚守,借鉴法家思想,用奖励和惩罚措施从旁督促,“以法言礼”。道德治理领域是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物质文明建设日新月异,但在精神文明建设上仍存在着道德滑坡的风险与考验。当中国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思想观念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个人主义、消费主义、泛娱乐主义等错误思潮暗流涌动,主流价值观面临诸多冲击和挑战。针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道德滑坡的突出问题,光靠道德教化远远不够,必须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用法治筑牢社会主义道德的主阵地。2019年《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坚持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中,以法治的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 [7]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的礼义精神,坚持用法治体现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克服荀子“礼义难知、礼义难行”的现代困惑,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4.3. 同综合治理相结合
在荀子的礼法社会治理体系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荀子不赞成单一手段的治理模式,荀子解百家之弊,集众家之长,融汇贯通诸多学派尤其是儒家和法家的社会治理思想,相互借鉴与补充,由此主张综合施策的治理模式。荀子突破了早期儒家社会治理思想的窠臼,他看到了法家法治思想的蓬勃发展,取其精华之处,主张“援法入礼”、“礼法并施”。荀子主张“修仁义,伉隆高,正法则”(《王制》),在社会治理中,既要充分体现礼治德治的治理思想,又要发挥法治刑治的积极作用。荀子强调“教”、“诛”、“赏”、“类”应并用,认为单单进行教化、惩治、奖赏都是不行的,同时奖罚要符合礼义法度的规范。荀子综合施策的治理之道克服了单一的治理手段固有的局限性,并融通多种治理手段以补齐短板。当代中国的综合治理同样强调兼收并蓄与创新发展。一是综合治理要求继承已有治理优势。中国的德治思想有其深厚的文化根基,出色的治理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同样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8] 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坚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打造全面的社会治理制度,逐步实现“良法善治”的平安中国建设。礼仪教育是德治的有效方式,具有成风化人、传播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作用。优化礼仪教育,“要建立和规范一些礼仪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庆典活动” [9],营造隆礼崇礼的文明之风。二是综合治理要求吸纳新兴事物的治理长处,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数字技术作为当今的前沿科学技术,推动着人类社会快速发展,对人类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社会治理要坚持“科技支撑”的原则,发挥好大数据、智能算法、5G技术等数字技术的治理能力,坚持线上、线下联合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的信息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4.4. 同源头治理相结合
在荀子看来,社会治理的源头在于处理好义利关系。在“隆礼重法”思想体系中,荀子以民本为出发点,以礼义为价值遵循,主张义利共有,“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大略》)。荀子认为,好义与欲利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两个重要方面,为此源头治理要运用礼义法度做到礼义与私利相统一。对于私利要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满足,应“养人之欲,给人之求”(《礼论》)。礼义法度的确定和实施要满足人合理利益诉求,如果人的合理诉求得到了满足,便能减少社会的动乱。荀子在《王霸》中论述到:“上莫不致爱其下,而制之以礼。”君王制定的礼义法度目的在于呵护百姓,所以在制定礼义法度上必须合乎人民群众的意愿,如果礼义法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害于人民群众,则“毫末不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要“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10]。解决百姓的合理利益诉求是从源头上出力,进而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有效治理。同时荀子主张用礼义规范人的私利,防止人应欲望的无序扩张导致的灭亡,“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性恶》)。为此要把“以礼化人”作为治本之策,加强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从而让民众自觉遵纪守法,扬善去恶。新时代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也是从源头上出力,继而减少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荀子虽然将“礼”与“法”并置,但仍然强调“礼”优于“法”。当代社会则“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不断提升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全社会文明程度” [11]。
5. 结语
简而言之,荀子“隆礼重法”社会治理思想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中的瑰宝,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的社会治理观念,并为解决当代社会治理问题提供了宝贵历史经验和民族文明精粹。贯彻“两个

Figure 1. Diagram of the combination of Xunzi’s thought of “promoting rites and emphasizing law” and “four governance”
图1. 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同“四个治理”相结合示意图
相结合”重要观点,一是要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时代语境中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现实意义进行揭示;二是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中寻找与新时代特征相适应的文化形态,并在实践中不断将传统文化熔铸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中去。新征程上继续推进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同“四个治理”相结合,既要着重构建“隆礼重法”思想的治理话语权,又要不断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新境界。“隆礼重法”思想的治理话语权生动诠释着“中国特色”,着力突破西方话语体系的障碍。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应基于中国国情的民族特色、理论特色、实践特色,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关于社会治理的有益成果,但不能简单地用西方的治理思路去解决中国治理上的问题。正如习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 [12] 同时要深入挖掘“隆礼重法”思想的治理价值,在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引领下,不断推进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增添动力。荀子“隆礼重法”社会治理思想充分体现了礼治德治和法治刑治的有机统一,对新时代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和加强社会治理能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一步实现“良法善治”的平安中国建设有着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图1)。
基金项目
不良社会思潮对大学生“中国梦”认同意识的影响及对策研究(17ZD054);湖北省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中青年理论家培训计划(第四批) (17ZD054)。
NOTES
1下文《性恶》、《王制》、《富国》、《君道》、《劝学》、《非十二子》、《强国》、《天论》、《大略》、《仲尼》、《致士》、《解蔽》、《正论》、《臣道》、《礼论》、《王霸》等篇均出自《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