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路径分析
An Analysis of the Subject Path of Our Country’s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摘要: 在宪法解释的程序中,最重要的是宪法解释的主体,因其主体不同,运作的方式、所处的地位等存在差异,那么,在解释过程中会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和程序。所以,首先要从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分析,通过对我国宪法规定、宪法解释的现状以及世界范围内的解释主体分析,最终得出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选择路径。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s the subject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s in the subject, the way of operation, and the status,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 rules and procedures will be adopted in the process of interpretation. Therefore, we must first analyze the subject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n our country, and finally obtain the subject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n our countr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the status quo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nd the subject of interpretation in the world.
文章引用:夏静怡. 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路径分析[J]. 法学, 2022, 10(4): 573-577.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2.104074

1. 引言

传统宪法学的基础概念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制度的重要内容。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规范含义和宪法条文等所作出的解释和阐明,其主要目的是在于将宪法规范的含义或条文进一步清晰、明确,以保证宪法规范能日常生活或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实施。此处宪法解释为学术界所称的显性的抽象解释,意为专指国家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的、特定的程序和方式所作出的解释,其他机构或个人针对宪法所做出的解释仅为对于宪法的理解或阐明。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拥有宪法职权的法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但自1982年宪法颁布、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颁布标明有“宪法解释”的正式文件,其中的原因非常复杂。从宪法实施的角度看,没有宪法解释,就不可能有宪法的有效实施 [1]。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2]。在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一次得到重申。在多次国家会议中提出宪法解释程序,而在宪法解释程序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确定宪法解释的主体应归属于哪一国家机构。因为主体不同,该组织的运作方式、组织结构以及所处的宪法地位等皆不同,该机关会采取不同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宪法解释,最终宪法解释的效力也是不同的。通过以上分析,本人认为对于宪法解释程序的研究,最重要的是对宪法解释主体的研究。

2. 我国宪法解释主体的法律规定

1982年《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另外在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第44条规定,将宪法第70条第1款规定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中的“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享有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等职责 [3]。这是我国对于宪法解释主体的简单规定。

3. 对于我国宪法解释主体的理论争议

(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解释主体的问题

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第67条的规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程常务委员会行使该职权,根据与之相关的法律分析得出,在我国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法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但此处的问题在于,作为其产生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否拥有宪法解释权而成为宪法解释的主体,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为宪法解释的法定主体是否适当。对此,理论界众说纷纭,部分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是唯一的拥有宪法解释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享有宪法解释的职权。其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宪法监督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而宪法解释是作为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其隐含的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要具有宪法解释的职权,不然其对某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会所处的地位和两者的关系所决定的,全国人大常务委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其享有宪法解释权,作为赋予其职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应享有宪法解释的职权。三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修改宪法的权利,自然的也拥有较为简单的宪法解释的权利。四是由我国现行宪法的“兜底条款”即“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并未直接将宪法解释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兜底条款”中的规定,其也应该有权享有宪法解释的职权 [4]。而也有部分人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应该享有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才是唯一的拥有宪法解释的唯一法定主体。其理由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拥有宪法解释权,是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而并未提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不应该享有宪法解释的职权;二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虽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并且我国现行宪法以正面列举的方式分别赋予了两个国家机关以不同的职权,其中仅列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拥有宪法解释的职权,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并不能当然拥有宪法解释的职权 [5]。

根据以上分析,本人认为,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宪法而设,依照宪法的规定赋予其职权,与之相对应宪法解释权并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不能成为法定的拥有宪法解释权的主体,也就不能行使相应的宪法解释权。

对于全国人大常务委会是否是适当的宪法解释主体的问题。有部分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他们提出了我国现行宪法将全国人大常务委会作为宪法解释的主体的不合理之处。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立法权,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其以决议或决定的方式作出的对宪法条文的字面解释,其行使的是立法权,并非宪法解释权。同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拥有宪法解释的职权,但正因为其享有立法权,它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可以对宪法的含义作出解释,但却不能成为拥有宪法解释权的专门机构,而只能是对普通法律作出解释、制定普通法律的立法机关。根据以上分析,如果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拥有宪法解释权,但它仍然可以依据其享有的立法权,从而对宪法的相关内容作出解释,但这种解释也不是行使的宪法解释权。二是全国人大常务委会既是宪法解释的专门机关,也拥有立法权,而其也是合宪性审查的机关,对于自己制定的法律审查其是否符合宪法,这种监督方式可能会成为一种形式。

(二) 法院是否可以成为宪法解释主体

有部分学者主张,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宪法解释的职权,其他国家机关例如法院也能拥有宪法解释的职权。他们认为,按广义上的法律看,宪法也包括在内,因此宪法也具有同其他法律一样的特性,也能适应于具体事实。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适用法律的主体。宪法也是广义上的法律,法院作为实施法律的主要机关,也应负有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而其在适用宪法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势必就会对其作出解释。因此,他们认为宪法解释的机关应该是法院。

(三) 是否需要另设国家机关作为宪法解释的主体

排除现有的国家机关,也有部分学者主张,另设国家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来看,拥有宪法解释权、行使宪法解释权的主体大体上有三种模式,一是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依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可分析出我国采取的是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宪法解释权;二是由普通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这一模式得到普遍的适用的国家是美国,宪法实施的主要机构是法院,而宪法解释作为宪法实施的重要过程,拥有宪法解释权主体的理应是法院。三是由宪法法院或特别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该模式把宪法具有崇高地位的地位放在首要考虑因素,相应的宪法解释权也是一国非常重要的权利,因此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应当区别于其他普通机关,才能维护宪法权威。其设立的初衷是区别于普通的机关,以区别宪法解释的效力 [6]。

4. 基于现状分析对于我国宪法解释主体的选择

按照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程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根据该规定,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此规定为1982年的宪法规定,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此规定是否还有适用的空间,值得探讨。并且这40年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尚未以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予以出台宪法解释,此中的原因复杂,此处暂不分析,是否应该另设新的机构来承担宪法解释的职责,是值得讨论的话题。

(一)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等现有国家机关进行宪法解释的可能性

上文中分析赋予其他机关以宪法解释的职权中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目前我国有完整配套的普通立法程序,却不拥有宪法解释程序,因此,当出现宪法问题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答复或者解释时,其往往会选择流程更简单的普通立法,而不是行使其宪法解释权。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合宪性审查的机关,对于其自己制定的法律,自己审查是否合宪,这就是自己审自己的案子,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其监督的职能会形同虚设。这就决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宪法解释职权的不适格。因此,这就需要其他的机关进行宪法解释。2018年宪法修正案指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享有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等职责。但此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员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虽有开展宪法解释的职责,但并不能成为拥有宪法解释职权的专门机关,其可以拥有提出宪法解释议案等职责。司法机关拥有普通法律的解释权,那么其是否拥有宪法解释权,本人认为,其不能享有宪法解释权,原因上一部分有分析。

(二) 另设国家机关以赋予其宪法解释权

在上文中分析宪法法院或特别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该模式把宪法具有崇高地位的地位放在首要考虑因素,宪法是广义上的法律,但在我国,宪法的地位高于其他普通法律,相应的宪法解释权也是我国非常重要的权利,因此需要更高级别的机关进行宪法解释,使该机关的宪法解释权真正的发挥作用,避免流于形式,也区别于普通机关的解释,以彰显宪法解释的效力。因此,本人认为,我国应该设立一个新的机关,进行宪法解释,该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这样才能有利于公正的解决目前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以达到维护宪法权威的目的。

5. 结语

汉密尔顿曾指出:“宪法的生效必须有宪法保障。”因此,在世界各国的法治建设中,都十分关注如何保障宪法实施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程度是否完善、运行是否良好,宪法实施保障体系是非常重要的标尺。因此,我国必须要建设有力的宪法实施保障体系,以确保宪法能够得到全面而有效的实施。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大量经验表明,在保证宪法稳定的情况下,运用宪法解释的手段,能够使宪法不断的与时俱进,以保证宪法能够得到全面而有效的实施。但对于宪法解释的程序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我国宪法解释的工作难以进行和顺利开展,导致了宪法解释制度在保障我国宪法实施中无法充分地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为了保证宪法的全面实施,我国应健全宪法解释制度,尤其是制定宪法解释的程序,以将宪法解释的主体、效力等加以明确,最终使我国宪法解释工作能够常态化运行。

尽管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以正式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案的方式发布宪法解释,但其在我国宪法实施中却常常以实质性宪法解释的形式积极回应民众对宪法问题的关切与强烈的现实需求以及党中央的殷殷要求,从而有效地保障现行宪法的贯彻实施 [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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