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与《正义论》(1971)不同,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1993)的讨论是由区分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入手的,他把政治自由主义的讨论范围限定于政治哲学之中,也就是限定于它所谓的政治的正义观念之中。这是罗尔斯的首创,因此解答自己对政治的正义观念的建构以及对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与政治的正义观念的区分对罗尔斯来说就是必要的。在答疑的同时,罗尔斯也完成了从宪法共识到重叠共识的“公共辩护”工作。但这一带有道德性质的辩护却未能真正解决现实社会的稳定性问题。
2. 政治的正义观念及其公共政治文化基础
区分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与政治的正义观念是罗尔斯从《正义论》转向《政治自由主义》(完善《正义论》的精神和内容)的关键一步,这在论证细节上的差别是巨大的。按照《正义论》的思路,罗尔斯的目的在于将洛克、卢梭和康德等“传统的社会契约学说普遍化,并使之擢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 [1]。换言之,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的基本论证思路是停留于同康德一般的完备性自由主义框架之内。然而问题在于完备性学说的论证思路并不能保持《正义论》全书的一致性,也就是说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并未深入认识到现代民主社会的理性多元化特征,这种理性多元化承认了诸种完备性学说是合乎理性但又相互对立的,因此表明了“《正义论》中所使用的公平正义之秩序良好社会的理念是不现实的” [1]。这样的认识正是罗尔斯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要区分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重要缘由。依据罗尔斯本人的阐述,罗尔斯的社会理想和基本构思——如正义的两个原则和反思平衡思想等--基本保持不变,改变之处在于他意识到了现代民主社会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的严重性而转化和补充其论证思路。
罗尔斯这一认识的转变使他关注到了现代民主社会的两个事实,即作为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事实和作为独立的政治的正义观念的事实。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公平正义转而被描述为一种独立的政治的正义观。这种政治的正义观与完备性学说有相关联之处,但要紧在于它是一种独立的观点,“是一种制式,一个本质性构成部分” [1],其来源在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而合乎理性的诸种完备性学说指各种合乎理性却又互不相容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等,其来源是市民社会的社会文化。
依罗尔斯,政治的正义观念“作为一种理性、明智而又代表着公民意愿的政治一致的基础而为公民所享有。它表达了他们共享的和公共的政治理性” [1] 而与诸种完备性学说相对应:政治观念为大家所共享,而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则不然。同时罗尔斯假定,政治的正义观念是这样一种观念:它是一个独立于诸种完备性学说的道德观念,这种观念表达了某种针对于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具有规范性的和理想性的政治价值,它的内容借由某些基本理念而得到表达,“在它所规导的社会中能够获得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重叠共识的支持” [1]。罗尔斯的这一主张不仅挑战了自己曾经在《正义论》中的观点,同时也挑战了整个一元论的哲学史的主张。不过在罗尔斯看来,这并非单纯的理性多元论对一元论的挑战,而是罗尔斯相信政治的正义观念就是有其独立于诸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且能被它们所趋同的特殊性地位。罗尔斯认为,政治的正义观念的特殊性在于其源起是特殊的,即它“起源于具有理性多元论特征的民主政治文化的特殊本性” [1]。
罗尔斯指出,政治哲学在现代世界同古代世界相比有着明显不同的环境,即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发轫于十七世纪的现代科学发展和现代国家及其中央行政管理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现代政治哲学的性质 [1],它们都使(道德哲学及)政治哲学朝着多元论的方向发展。此外,基于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政治哲学独立于诸种完备性学说——政治的正义观念来源于(成熟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此种公共文化由一立宪政体的各种政治制度及其解释的公共传统(包括那些司法解释传统)、以及作为共同知识的历史文本和文献所组成” [1]。与公共政治文化相对,各类完备性学说所构成的是市民社会的“背景文化”,这是社会文化而非政治文化。
虽然罗尔斯进行了社会文化与政治文化的区分,并严正申明公平正义的理念(政治的正义观念)是一种独立的观点。但从罗尔斯并未把政治的正义观念作为真理问题看,而是把其视为合乎理性的观念这一视角来看,罗尔斯有关社会文化与政治文化的区分也并不是事实真理的问题而是一个发展政治的正义观念的实际可能性的问题。即政治的正义观念对于现代民主社会来说还仅仅是一个实际可能性——这种观念所受到的肯认范围是不确定的——人们可以通过发展这样一种观念而尽可能地减少各种现实冲突和各类完备性学说的冲突。罗尔斯对合乎理性的诸种完备性学说与政治的正义观念的区分是保持着明显的张力联系的,它并非是一个教条化的论断与终结性的结论(甚至它仍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否则稳定性的问题将变得简易)。罗尔斯这一区分是突出了政治的正义观念的特殊地位,但他决不能拔高政治的正义观念的地位——在理性多元论的世界中,成就政治的正义观念的共识靠的仍然是所有合乎理性却又相互对立的完备性学说。于是,要讨论政治的正义观念意图达成的共识(社会稳定性问题),先讨论政治的正义观念与诸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关系是有必要的。
3. 政治的正义观念与诸种完备性学说的关系
在《政治自由主义》的平装版导论(1995)中,罗尔斯再次表明了政治的正义观念与诸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关系及其两者对于政治自由主义的重要性。罗尔斯明确指出,《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个主要目标在于,秩序良好的民主社会是如何通过政治的正义观念来得到理解的,而且一旦这种观念适合于理性多元论的事实,那么政治的正义观念又会反过来规导诸种完备性学说。《政治自由主义》的这种努力可以被这样理解:罗尔斯希望“对这一观点有所了解,但了解不多” [1] 的人们能够在政治的正义观念与诸种完备性学说的关系之间找到某种共识,某种倾向于政治的正义观念的共识(后者向前者趋同)。更为重要的是,人们不应当认为政治的正义观念是诸种完备性学说竞争所得的一种临时协定的结果。罗尔斯主张,诸种完备性学说之间的竞争可以通过平等的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而得到缓和,从而能够导向更有希望的达成宪法共识、进而达成重叠共识的可能性 [1]。
从传统的未对政治的正义观念和诸种完备性学说进行明确的区分(或认同)的观点来看,如果临时协定的视角在于给予了诸种完备性学说以优先性,那么重叠共识的视角就是给予了政治的正义观念以优先性。然而对于罗尔斯来说,进行政治的正义观念与诸种完备性学说的区分只是意在澄清某种可能的道路,即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完备性学说之间,会出现一种合乎理性而又正义的临时协定。在罗尔斯看来,历史的环境已经证明这一点:“基于大量可信的考察,假定公平正义的稳定性或某种类似的观念能够获得稳定性” [1]。换言之,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政治的正义观念与诸种完备性学说之间的关系是独立而共存的,单就两者而言并不存在优先性之争。在罗尔斯的假定中,“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导致政治的正义观念,因之也导致政治自由主义的理念”,此种理念又会完全肯认诸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因此,我们系统表达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并不是与诸种完备性学说相互竞争的(纯粹临时协定的)结果——这一点从罗尔斯对政治的正义观念的源起的说明也可以看得到——相反“它具有其内在的(即道德的)通过相互性标准表达出来的(形成某种共识的)政治理想” [1]。罗尔斯此一区分的首要定位在于确认它们是独立的和共存的。
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的发展,除了是罗尔斯要对独立于《正义论》的不同问题的回答以外,主要在于罗尔斯对于社会稳定性问题的关注。也正是对社会稳定性问题的关注,罗尔斯不仅区分了政治的正义观念与诸种完备性学说,而且也特别强调了两者间的联系。罗尔斯的区分之意在联系,在于形成某种减少冲突的合乎理性的联系。在罗尔斯的设想中,一旦人们承认理性多元论这一事实,那么人们也就假定了“在一种理想的重叠共识中,每一个公民都既认肯一种完备性学说,也认肯[作为这种共识]核心的政治观念,两者多少相互联系” [1]。除了这种假定外,《政治自由主义》全书都在呼吁“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能够基于正当的理性,认可该政治观念,因而该政治观念被视为一种重叠共识” [1]。由此可见,在罗尔斯看来政治的正义观念与诸种完备性学说之间的关系是相即不离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好似“理性的”和“合理的”的关系,两者并非谁是根本的,在公平合作的理念内部,两者乃是两个相互补充的理念。
在罗尔斯看来,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的显著特征就在于政治的正义观念和多种完备性学说的存在都是合乎理性的。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存在是少数的,影响不了社会稳定的根基。也可以说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的一个努力在于,他要宣扬现代民主社会中存在着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且这些事实的存在均是合乎理性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它们不该受到怀疑与敌对。其次,他呼吁从“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社会是可能的” [1] (诸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和平共处)这样的视角出发,人们应当对于政治的正义观念达成某种共识。本文以为,罗尔斯的第一个努力是更根本的,基于第一个努力其第二个努力也是可欲的,但却不是当下能够实现的。
4. 从正义观念到重叠共识
罗尔斯曾惊奇地感叹到,政治的正义观念的提出使他又作出了许多其他的改变,并需要一组以前所不需要的理念,但一个明显的例外是重叠共识的理念 [1]。从罗尔斯的惊奇及其强调的例外来看,他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最为关注的便是社会的稳定性问题,而且就社会的稳定性而言重叠共识的理念是必不可少的。这样,我们就看到了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政治的正义观念与重叠共识的某种一致性,即政治的正义观念的提出便是为了实现认肯诸种合乎理性却又互相对立的完备性学说的公民能够达到一种重叠共识。用罗尔斯自己的话说,重叠共识的理念与政治正义理念相辅相成:在重叠共识中“各合乎理性的学说都从各自的观点出发共同认可这一政治观念。社会的统一建立在对该政治观念的共识之基础之上;而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各种学说得到政治上积极行动的社会公民的确认,而正义要求与公民的根本利益——他们的社会安排培育并鼓励他们追求这些根本利益——又没有太大冲突的时候,稳定才有可能” [1]。然而问题在于,政治的正义观念并不等于重叠共识,它也无法保证重叠共识。“因为罗尔斯将其正义理论的规范性基础看作是源于及限于政治领域之内,所以,它就没有指导政治领域之外的整全性学说的规范性力量,它无法提供一种规范性的理由说公民所持有的各种合乎情理的整全性学说都应该要达成那个重叠共识” [2]。简言之,从政治的正义观念到重叠共识,这仍是罗尔斯的期望。
按照罗尔斯的设想,重叠共识的实现要经过两个阶段:宪法共识阶段和重叠共识阶段。在宪法共识中,能满足某些基本原则的宪法为缓和社会内部的政治对峙,确立了各种民主的选举程序。此一阶段能够使各简单的多元论事实趋向于理性的多元论事实。而从宪法共识进入重叠共识——其深度和广度均全面提升——“重叠共识的深度,要求其所达成共识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理想必须建立在一种政治的正义原则之基础之上……其广度则超出了那些将民主程序制度化的政治原则,进一步包括那些涵盖着作为整体之基本结构的原则(如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等)” [1]。基于罗尔斯的设想,在宪法共识阶段政治的正义观念与诸种完备性学说处于一种独立而共存的阶段,但进入重叠共识阶段之后,诸种完备性学说的地位受到了侵犯——重叠共识建立于政治的正义观念基础之上,诸种完备性学说对重叠共识丧失了话语权。罗尔斯甚至设想,“绝大多数人的完备性学说都不充分完备,这就为发展一种有助于达成共同政治观念的独立的忠诚留下了余地” [1]。可以说,如果罗尔斯认为重叠共识是可能的,那么即使政治的正义观念没有侵犯大多数人的完备性学说(如果他们的学说不是完备性学说的话),那至少也侵犯了少部分人的完备性学说。因此,罗尔斯有关重叠共识的论证是失败的。它只可能通过人类的实践努力来达成。
作为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政治的正义观念有其存在的充分理据——它与合乎理性的诸种完备性学说共存——但重叠共识仍主要表现为一种想望。以陈肖生《辩护的政治》的观点来看,“通过对由政治的一种‘好生活’进行合理解释,可以提供理由表明政治自由主义仍具备一种弱意义的规范性力量去要求合乎情理的整全性学说应该支持它” [3]。概言之,宪法共识已通过立法的形式被规范为一种强意义的规范性力量,但重叠共识仍只能以“好生活”——(因诸因素)人类还未能对“好生活”达成重叠定义——的辩护而具有弱意义的规范性力量。
5. 结语
基于对社会稳定性问题的关注,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区分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并把《正义论》中“作为公平的正义”描述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同时在肯认现代民主社会理性多元论事实的基础之上,罗尔斯实现了政治的正义观念与诸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之间的区分。这种区分强调了人的政治价值的独特地位和不可僭越性,也指明了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存在的合理性。然而在罗尔斯心中,或许是基于“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这个世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这样的道德心理,政治的正义观念占据的地位要比诸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重要。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并不仅仅在于区分政治的正义观念和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罗尔斯的意图是充分证成正义原则而呼吁重叠共识的出现。然而,重叠共识无论是作为扩展论证还是聚合论证 [4],它对于业已区分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和合乎理性的诸种完备性学说之间的关系都是有影响的。
以姚大志的观点来看,其一,当罗尔斯能够正当区分政治的正义观念和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时,就无需再进行重叠共识的论证,只有先前并未进行这一区分时,重叠共识才是需要证明的;其二,重叠共识问题(社会的稳定性问题)是一个现实问题、实践问题而非理论问题,因此,它永远都不可能被提前证实 [5]。用哈耶克的话说:“如果社会现象除了那些自觉设计的社会规则之外,没有表现出任何其他规则,有关社会的理论科学就明确没有存在的余地了” [6],社会科学家因此也就无需工作了。哲学家们无不以附带道德的方式来考察社会的稳定性问题,罗尔斯的问题在于其有关重叠共识的讨论应当是开放的,它无法完全是被安排与设计的。
从“重释公共理性的理念”(1997) [1] 一文来看,罗尔斯已经修正了其重叠共识的观点,即在这一篇论文中“罗尔斯似乎已经承认,所有公民普遍赞同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7]。在修正了重叠共识的理念以后,罗尔斯的正义观就是可欲的,人类需要其作为一种文化教养(以及建议)而影响着社会的发展。用罗尔斯的话说,这些思想“将塑造我们对政治文化的基本态度和我们的政治行为” [1]。概言之,罗尔斯的正义观考察可以作为一种政治文化而出现,其要求的道德共识不可能和宪法共识一样有效力。但从弱意义的规范性力量来看,从政治的正义观到重叠共识的推进,罗尔斯暗示着社会的稳定性问题不只是一种理论证成工作,它也是一项重大的实践事业,人人都可以通过参与政治对话而进一步扩大社会的共识和规范。重叠共识作为理论论证虽不可能,但其实践意义却永远可欲。